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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担保物权教案模板

作者:KeyMan86时间:2021-03-02 下载本文

第1篇:担保物权习题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一、名词解释

1浮动抵押权 2动产质权 3权利质权 4留置权 5流质契约 6共同抵押权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我国法律,关于质押与留置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者都可以以动产权利为标的 B留置权是法定的,而质押是约定的 C留置权与质押并存时,留置权优先 D留置权与质押并存时,效力相同 2有关以股权出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B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3王星为做生意,向朋友赵某借钱10万元,由朋友郭某提供价值7万元的房屋一间做抵押,为了省下登记费用,王星经赵某同意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来王星又把自己的一台电脑质押给赵某,但因为赵某用不着电脑,所以仍旧放在王星处。一年后,王星生意亏损无力还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本案中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如何? A抵押权和质权都有效 B抵押权有效,质权无效 C抵押权和质权都无效 D抵押权无效,质权有效

4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5甲将所持有的汇票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对该汇票不享有质权 B乙对该汇票享有质权

C乙丙为平等的债权人,应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D乙以汇票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甲将房屋一间做抵押向乙借款20 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 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司考)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7对于抵押财产的登记,我国法律。A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 B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C对特定抵押财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其他财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 D以上说法都不对

8下列财产中,不能质押的财产包括。A笔记本电脑B船舶 C房屋D商标专用权

9权利质权的标的不包括。A所有权B可转让的专利权 C有价证券D商标专用权

10根据《物权法》,质押财产的孳息。A由所有人收取,归所有人所有 B由质权人收取,归质权人所有 C由所有人收取,归质权人所有 D由质权人收取,归所有人所有

11甲有一辆汽车,为了筹钱,他先后将该汽车抵押给乙、出质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甲因无力还款被乙、丙告上法庭,两者均要求对汽车行使权利。那么。A乙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丙的质权实现 B丙的质权应当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实现 C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权具有同等效力 D以上说法均不对

12有关抵押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B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C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D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13根据法律规定,在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对于①主债权、②主债权的利息、③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以何种顺序清偿? A①②③B③②① C①③②D②③①

14下列抵押无效的是。

A甲以其与乙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未经乙的同意 B甲以其与乙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乙知道但未表示反对

C甲乙分别占有一套房屋的一半,甲以其所有的部分设定抵押,未经乙的同意 D甲乙分别占有一套房屋的一半,甲以其所有的部分设定抵押,乙知道但未表示反对

15甲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一辆,为开饭店筹集资金,5月20日,甲将该车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未进行登记。6月23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日,甲将该车送去修理,因未交1万元的修车费,车被丁留置。对于变现所得的3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按乙20万元、丙10万元的顺序清偿

B应按丁1万元、丙15万元、乙14万元的顺序清偿 C应按丁1万元、乙丙各145万元清偿

D应按丁1万元、乙20万元、丙9万元的顺序清偿

16甲有一套房屋,其将该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之后,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了丙,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B乙不得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不经乙的同意,甲可以把房屋转让给丁 D丙不得对房屋行使抵押权(二)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有。A动产B不动产

C建设用地使用权D物上请求权

2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这种物权。A适用一物一权原则 B适用公示公信原则 C具有物上代位性 D其设定只能依约定

3某年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甲欲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应满足什么条件? A应征得乙、丙的同意 B应征得乙的同意

C应征得乙的同意,并通知丙

D若丁代甲清偿乙的债务,则转让房屋不需要乙同意

4甲和乙家具厂订立合同,委托乙家具厂为其加工10套家具,约定材料由甲采购,乙提供样品,取货后满一个月付款。甲按时前来取货,乙家具厂要求甲当时就付款,否则将对家具行使留置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只要甲未付款,乙家具厂就有权留置家具

B如果甲不当时付款,乙家具厂有权对家具行使留置权 C乙家具厂无权对家具行使留置权

D家具厂留置家具必须以家具符合要求而甲不按期支付酬金为条件

5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司考)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6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A乙优先于丙受偿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D丙优先于乙受偿

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A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B国家机关的财产 C交通运输工具 D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8关于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抵押人将已经抵押的财产出租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

B抵押人将已经登记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需要变卖抵押物时,买卖不破除租赁 C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D在出卖已经出租且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时,只有承租人有主张优先购买的权利 9抵押合同没有约定时,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A主债权B利息

C违约金和赔偿金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0下列不属于抵押权人的权利的是。A对抵押物的出租权B孳息收取权 C优先受偿权D优先购买权

1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C抵押物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D抵押物都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1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的动产包括。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B抵押人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 D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交通运输工具 1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A后设立的质权优先于先设立的未登记的抵押权 B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C质权优先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 D留置权优先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

14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司考)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15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司考)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162006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2 000元,约定月底时甲将家里的一台摩托车交付给乙做质押。但直到2007年1月10日,甲才将摩托车交付给乙。那么。A质押合同于2006年12月1日就生效了 B质押合同到2007年1月10日才生效 C没有甲的同意,乙无权使用该摩托车 D乙可以使用该摩托车,无须经过甲的同意

17刘林将其电动车一辆出质给王芳,以担保2 000元借款。王芳家里地方狭小,不久后又将电动车返还给了刘林,让刘林代为保管。后来王芳主张对该车的质权,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芳曾经占有过质物,质押合法存在 B王芳已经不再占有质物,故质权已经不复存在 C王芳无权要求刘林以该电动车变价清偿债务 D若刘林还存在其他债务,王芳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18留置权的实现。

A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B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该期间一般不得少于两个月 C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可以协商进行折价、拍卖、变卖 D留置物拍卖或变卖后,价款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19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包括。A主债权消灭

B留置物因自然原因灭失 C债务人清偿 D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20甲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该批货物放置在露天地里风吹日晒。在此情况下,法院对甲的下列请求哪些应当给予支持?(律考)A因乙保管不善,请求解除质押关系

B因乙保管不善,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物 C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向有关机构提存该批质物 D因乙保管不善,请求乙承担货物的损失

21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出质给乙,乙又擅自将该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丙使用,丙搬动电视机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其摔坏,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有权将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使用 B乙无权将电视机借给其妹妹使用 C乙应当承担电视机的损失

D乙、丙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2质权人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即可行使的权利包括。A转质权B质权的处分权 C优先受偿权D对质物的处分权

23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可能有。A从物B孳息 C添附物D代位物

24甲乙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价值15万元的平房和一部小轿车、甲工厂一台价值5万元的生产机器抵押给乙,向乙借款50万元。抵押合同签订的日期为2006年1月1日。甲乙于1月12日办理了平房和小轿车的抵押登记手续,但当天未能办理机器的抵押登记,后来也未再办理。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订立的抵押合同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2日 B双方订立的抵押合同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 C由于机器未能进行抵押登记,故在机器上未设立抵押 D在机器上设立的抵押有效

25以下何种标的物设定抵押不需要抵押物登记抵押权即可设立? A一辆轿车 B一艘船舶

C一栋正在建造的房屋 D一架正在制造中的飞机

三、简答题

1简述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不同。2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3简述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四、材料分析题

1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 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2200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2003年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担心不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试分析:(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要求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

五、论述题 论担保物权的属性。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是质押的最典型形式。

3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所有权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因其具有交换价值,所以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以权利作为物权客体使得传统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的规则得以逐渐改变,物权的客体范围也得以拓宽。

4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可以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流质契约又称绝押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或者质押时,在担保合同中规定,债务履行期满而担保权人尚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为债权人所有。流质契约主要在约定担保物权的方式中采用。大陆法系历来有禁止流质契约的传统,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禁止流质条款,以保护债务人和担保物权人之外的其他债权人。6共同抵押权又称为“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其具有累积交换价值之义以及分散风险从而更有效地保证债权实现的功能。共同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最大的不同在于,共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数项财产而不是一项财产,但这数项财产并非是集合物而是各自独立的财产。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并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前提条件。而质押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才能够成立。当两者并存时,应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两者的效力:如果是在设定质权之后,质权人将质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加工或修理,因为质权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从而使第三人享有对该物的留置权,那么留置权应当优先于质权;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合法出质,由于留置权人已经丧失占有,留置权不能对抗质权。

2答案:D 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质权合同。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后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D项错误。

3答案:C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而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题中当事人未移交占有,故质权也无效。

4答案:D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不同,前者只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而质权的生效要求质物的实际交付。因此本题选D。5答案:B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当事人以汇票、本票、支票设定质权的,除了订立书面合同外,出质人只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质权即设立了。因此B项正确。乙对汇票享有质权,有权优先受偿。故C、D错误。

6答案:C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可知,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根据此条规定,C项正确。

7答案:C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到第189条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C。8答案:C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成为质押标的的包括动产和权利两项。C项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中,对于B项船舶能够质押还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既然船舶可以设定抵押,应该不能再设定质押。也有学者认为,船舶在性质上仍旧属于动产,应当可以质押。

9答案:A 权利质权的标的必须是对无形财产的权利,而不包括对有形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10答案:D 根据《物权法》第213条第1款,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质押物孳息的归属存有争议。一般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对于天然孳息,除非存在用益物权人或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否则应当归原物的所有人取得,质权人是担保物权人,因此天然孳息应当归出质人所有。对于法定孳息,应当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归属,否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归属。因此,法定孳息在没有相反的约定或交易习惯时,也归属于出质人。但是,根据第213条的规定,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因此,所收取的孳息必须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剩余部分归质物所有人。11答案:A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2答案:A 《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A正确,B、C错误。对于D项,抵押合同并非一定是在登记时生效。应区分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立。

13答案:B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4条的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14答案:A 《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由此可知,按份共有人在自己所有的部分上设定抵押,不需要经过共有人同意,与共同共有关系不同。但是,虽然共同共有人没有同意,但是明知此事而不加以反对的,也视为同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5答案:B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和第239条的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16答案:D 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乙的抵押权经过抵押登记有效设立,丙则不享有抵押权。A、B 错误,D 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C 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A、B、C都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而D项物上请求权是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属于预防和救济的权利,不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2答案:BC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可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因此A错误。任何物权的设定和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抵押权也不例外。登记显示出来的物权状态具有公信力。因此B正确。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的基本特性,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含义是,当抵押财产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而使抵押人获得一定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性质的补偿时,抵押权人有权对此行使优先受偿权。D项是错误的,抵押权的设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如《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抵押合同所设定。

3答案:BD 本题考查对抵押财产的转让。《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B、D正确。甲、丙之间,因为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并没有有效设立。

4答案:CD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留置权适用于因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债权。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的交付家具请求权和付款请求权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权已经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本题中,双方约定了付款日期是取货后满一个月,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家具厂无权留置家具。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5答案:CD 《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所应当承担的份额。

6答案:AC 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竞合。本题共存在三个担保物权:乙享有的抵押权,该抵押权已经设定登记;丙享有的质权;丁享有的留置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和《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A、C正确。

7答案:CD 关于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进行抵押,学理上仍旧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我国法律是历来严格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抵押的,审判实践中也多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的行为宣告为无效。《物权法》第184条更是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以外,不得抵押。根据《担保法》第8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的财产不能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C、D项正确。

8答案:ACD 对于AB两项,由于抵押权设定在先,而租赁权设定在后,所以抵押权具有优先于租赁权的效力。如果租赁期超过了抵押权行使之时,则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买卖不破除租赁”的原则不得适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8条的规定,C项正确。法律赋予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抵押权人没有优先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其租用的房屋的权利,故D项正确。

9答案:ABCD 根据《担保法》第46条以及《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ABCD都是正确选项。10答案:AD BC都是抵押权人具有的权利。除此之外,抵押权人还有权排除他人对于抵押物的侵害。A项是抵押人享有的权利。抵押权人并没有优先购买抵押物的权利。

11答案:ABC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A、B、C都是正确答案。12答案:ABCD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A、B、C、D都是正确选项。13答案:AD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A项正确。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D项正确。

14答案:CD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本题中,由于存单一直为甲所持有,所以质权并未有效设立,那么甲转让存单的行为就是有效的,乡信用社应当兑现存单。另外,质权未有效设立并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15答案:AD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选AD。

16答案:AC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开始生效,而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实际交付质物为条件,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故A项正确。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14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只有经过甲的同意,乙才可以使用该摩托车,否则就构成了对质押合同的违反。

17答案:BCD 质权的特点在于要求移转对质物的占有。占有是质权的外部特征。故质权的存在必须与占有相伴随,一旦质权人不再占有质物,或者丧失占有,则质权将不复存在。王芳只能作为一个普通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18答案:ABC 留置权的实现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由于债权人的债权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为留置物的保存和增值才会与债权人发生交易,所以,如果标的物被变价,债务人的交易目的就会落空,因此有必要设定一个债务履行期间,增加债务人实现其交易目的的机会。尤其是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之后,不能擅自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否则必将给债务人造成损失,所以各国法律都对留置权的实现规定了一定的程序。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9答案:ABCD 《担保法》第88条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权灭失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故A、D正确。留置物灭失,则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同时消灭。债务人清偿债务,同样是主债权不复存在的情况,因此本题A、B、C、D均为正确选项。

20答案:BCD 本题考查质权人的义务。《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D。

21答案:BC 《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22答案:BC 本题考查质权人的权利。转质权,是指在质权存续中,质权人为了给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将质物出质给第三人,从而在该质物上设定了新的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转质质物,必须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的处分权是指对于质权转让、抛弃质权等的权利。质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受偿的权利。但是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无权对质物进行处分。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23答案:ABCD 本题考查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押以动产为标的,此外,为了维护质物的经济效用与其交换价值,同时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物、孳息、添附物、代位物也可能被纳入质权效力所及。参见《担保法解释》第91、96条,《物权法》第174、213条。

24答案:BD 应区分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抵押权有效设立的时间,A项错误,B项正确。在机器上设立的抵押权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准,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25答案:ABD 参见《物权法》第187、188条。

三、简答题

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一样,都是以一定的财产在不移转占有的情况下,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最高额抵押又不同于一般抵押,表现在:

第一,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做担保。一般抵押中,必须先有债权的存在,然后才能设定抵押权,即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抵押权是为担保已经存在的债权而存在的,这就是抵押权在发生上的从属性。而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则不以债权的已经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第二,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一般抵押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则是不特定的,即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决算以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才由不特定转变为特定。

第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由于最高额抵押在设定时担保的债权并不确定,而抵押物却是确定的,如果抵押人以价值有限的抵押物担保将来发生的无限的债权,那么将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正是因为此,需要对最高额抵押的未来债权设定最高限额。只有在此限额内,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第四,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一般抵押所担保的通常是独立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则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第五,只有合同中特别规定设定的是最高额抵押,否则只能认为双方设立的是一般抵押。正是由于以上特点,使得最高额抵押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的优越性,抵押人一次性办妥抵押登记后,可以在规定的债权最高额内多次贷款、逐笔清偿,而每次借款和还款不必办理登记手续,亦即可以随借随还,从而简化了设定抵押的程序,加快了资金融通速度,为当事人之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巩固和加强主体之间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

2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够成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发生的前提。此处说的占有,必须是直接占有、合法占有;此处说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是该财产为债务人所有。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留置的物必须与被担保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才能发生留置权。否则将形成不同的债权,债权人应当分别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第三,债权需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留置权的成立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如果债权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因不能确定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所以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第四,留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行使留置权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同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得留置,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将发生效力,债权人依照合同不得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够成立。

质权,又称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质权同样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留置权与质权同样以占有标的物为权利的成立要件,都可以以动产为标的物,但两者存在着很多差别。具体体现在:

(1)两者的性质和功能不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功能仅在于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质权不仅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还有融通资金的功能。

(2)两者的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通常是动产,而质权的标的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权利。(3)两者设立的条件不同。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其发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可。而质权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质押合同。

(4)行使权利的程序不同。留置权的行使存在法定的催告期,留置权人必须给债务人一个不少于法定履行期限的期限,逾期仍不履行的,才得以行使留置权。而质权的行使以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不必给债务人一个催告期。

四、材料分析题

1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1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

2(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此条规定,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则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而不需要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本条属于倡导性的规范,并非附加于受让人的义务。因此,赵某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也没有义务代替郭某清偿。但是由于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孙某仍旧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2)本题涉及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部分应该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被分割或产生部分的毁损灭失,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部分履行,都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在抵押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而本题中,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与郭某的行为无关,因此,郭某无须再提供补充担保。

五、论述题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担保物权也就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享有的权利。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它同一般物权相比较,除具有一般物权所共同具有的支配性、优先性、排他性等特性之外,还具有如下属性: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从权利。由于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这就决定了担保物权与主债权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成立上的从属性。也就是说,担保物权的生效取决于主债权的生效。如果债权在成立以后,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则担保物权也相应无效。不过,因担保的债权的价值权化,就其成立而言,其从属性有转换主从关系的倾向,将来的债权的担保,可能物权优先于债权而成立,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诱导债权的成立。

第二,移转上的从属性。如果债权发生转让,则担保物权也相应地转让,因为担保物权不得与债权相分离。

第三,消灭上的从属性。如果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为各种原因而消灭,则担保物权也应当随之消灭。

不过,在认识担保物权从属性的前提下,也应该看到,由于所有人抵押、抵押权证券等的发展,担保物权已经表现出了一些独立性倾向。

(2)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部分应该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被分割或产生部分的毁损灭失,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部分履行,都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方面:

第一,担保物的各个部分应担保债权的全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

第二,债权是否被分割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第三,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被部分履行,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第四,如果担保物发生部分灭失,则未灭失的担保物部分,仍应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小担保的债务范围。

(3)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关于物上代位,我国担保法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物上代位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交换价值可以存在于标的物的实体上,也可以存在于其他物上。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而标的物的价值被其他物体现,那么这些物仍然应当为担保物权的效力所及,因此会在法律上产生物上代位制度。

第2篇:担保物权教学讲义

担保物权教学讲义(2011-11-06)

【补充上次课内容】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由于相邻关系涉及到个人的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而地役权解决的是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生活便利,因此相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必须给另一方提供便利,体现的是一种法律的干预。而地役权的取得则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而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除此之外地役权还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从本质上看都是法定的,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延伸;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不是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相邻权人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而具有对抗性,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

4、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关系要大。相邻关系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是一种基本的生存需要,也有学者把它称为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或者说是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关系有较大扩展。

5、两者在存在条件方面也不相同:相邻关系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包括土地相邻、房屋等建筑物相邻等,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相邻关系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设定地役权。

6、是否有偿取得及存续期间不同:相邻关系的行使一般是无偿要求相邻方履行义务,地役权的设定虽然可以是无偿的但实践中很少,其伴随的往往都是有偿的。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7、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不同: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基于土地毗邻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而地役权是一种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

综上,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最大的区别是,相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必须给另一方提供便利,是一种法律干预。而地役权即是由双方根据合同来自由约定。其核心问题就是是否关系到生存需要,是否关系到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这们一个问题

案例一:1996年2月1日,个体运输户李龙向某信用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贷款5万元,约定到同年12月份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同时李龙还同营业部订立了一份抵押担保协议,李龙自愿以他所有的一辆八成新的东风牌141货车为此笔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7年3月28日晚,李龙在运输木材途中,因不慎撞到公路旁的大树上,汽车发动机严重损坏,李龙本人也因重伤死亡,此时人车均已脱保。事后李龙之子李铭将车拖到修理厂修理,但李铭在汽车修好后无力支付1.2万的修理费,修理厂不让李铭将车开走。营业部得知车子被扣的情况后,以该车是抵押物不能扣留为由与修理厂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

李铭替其父履行还贷义务,并请求法院对此车采取保全措施。修理厂闻讯后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铭立即支付1.2万元修理费,并认为其可以从卖车款中优先受偿。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2款采纳第二种观点。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产生的抵押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而产生。在履行这些合同时,留置权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劳务服务,且其费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权人预先支付。假如留置权人享有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那么不仅不能实现其付出的劳动价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预付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就会迫使留置权人采取预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预先支付价款,这样一来就会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费用。3.留置权人提供的材料和劳务,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显然是有利于债务人;同时优先保护留置权,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权人的。

4.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而该费用往往数额较小;拍卖、变卖留置物以后所获得的价款,在扣除了上述费用以后常常会有很大的剩余,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剩余的价值受偿。

5.留置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抵押权人所承担的风险。在留置期间,留置物或者抵押物会发生毁损灭失以及被分割等危险,留置权人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而由于法律赋予抵押权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的风险则是有限的。

第三人的反担保问题

1.必要性: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2.反担保与本担保的区别: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依担保物权的性质是指抵押权设定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影响;它的实质是抵押权这种抽象的权利不可分地存在于抵押物之上。具体内容如下:(1)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物如经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或担保一个债权的数个抵押物之一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2)抵押物部分灭失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全部剩余物。(3)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的价格涨落,原则上不发生抵押人增减抵押物的义务或权利。(4)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经分割或让与一部分时,不影响抵

押权,各债权人经一致同意后共同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5)债权部分受清偿时,债权人仍得就其余债权对抵押的全部行使抵押权。(6)债务分割时,仍以抵押物的全部担保数人之债。案例7: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1996年5月21日,华光经贸有限公司与石桥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石桥信用社给华光公司人民币60万元,期限自1996年5月21日至1996年11月21日,月利率为8.025‰;同时合同还约定,华光公司以其所有的“奔弛”牌豪华轿车一部作抵押,如到期不能还款,石桥信用社可以该汽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1996年11月19日,华光公司因公出车,途中“奔弛”轿车被另一汽车追尾,造成汽车基本毁坏。石桥信用社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华光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华光公司的汽车损坏后,其保险赔偿金为45万元,石桥信用社向保险公司要求代位受偿。

分析方法和思路

1、存在的法律关系:石桥信用社与华光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

石桥信用社与华光公司的抵押合同关系。

2、争议焦点:抵押权人可否就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获得的赔偿行使物上代位权。

处理依据

《担保法》51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处理意见

本案中,华光公司认为抵押物汽车的所以权并未转移,自己对于汽车的毁坏没有过错,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也不是石桥信用社,因此,石桥信用社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其偿付保险赔偿金;而石桥信用社认为,该抵押物已经基本毁坏,使该笔借款丧失了担保,如果不受偿保险金,则借款的归还没有保证。笔者认为,石桥信用社可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华光公司“奔弛”轿车的保险金代位受偿。

依据《担保法》51条的规定,应支持石桥信用社的主张。石桥信用社有权在抵押物非因抵押人过错行为致价值减损时,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

法理分析

本案反映出了抵押的一种特性,即物上代位性。如何正确认识抵押权的这种特性,是正确处理抵押权纠纷的关键。抵押概念的核心是抵押权,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债权以拍卖、变卖该财务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保全抵押物的权利、收取孳息权和优先受偿权。其中保

全抵押物的权利又包括:(1)抵押人过错行为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对方:停止行为;恢复原价值;或补充担保;(2)但非因抵押人过错行为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

1997年12月17日,被告汝南县某公司以其公司国有土地15574.3平方米的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汝南县支行借款40万元,双方在汝南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该款到期后,经银行催要,汝南县某公司未予还款。2004年7月20日,银行再次向汝南县某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时,才知该公司已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用以抵偿债务。银行隧起诉汝南县某公司,请求汝南县某公司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

评析: 本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银行对已转让的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否还可行使抵押权。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行为无效,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抵押权人或受让人主张无效时,法院才可以确认无效。如果抵押权人未主张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人就不得直接行使追及权,只能向抵押人行使抵押物上的代位权。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的追及权和受让人的涤除权。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分析,本案汝南县某公司用以抵押担保的15574.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现虽已转让给第三人,但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并不因此失去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银行仍有权使抵押权。

【案例解析】: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

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2)农业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6)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案例6】:物保与人保并存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某有限责任公司缺少流动资金,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书面承诺用其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银行仍要求其再提供一个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经过有限公司努力,某商场同意担保。事后,银行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贷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日,商场与银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贷款到期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还款,银行经过考察,认为作为抵押的办公楼有行无市,并且其中几层被借款人出租给了其他企业,变现十分困难,而保证人某商场实力雄厚,有还款能力,因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商场则提出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才由商场承担。

锦瑟无端五十弦,一弦一柱思华年。庄生晓梦迷蝴蝶,望帝春心托杜鹃。沧海月明珠有泪,蓝田日暖玉生烟。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第3篇: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住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行长。

被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XXXXXX。

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XXXXXXX字第XXXXXXXX号房产及X国用(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XXXXXXX公司签订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XXXXXXXX公司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金额为300万元的贷款,授信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定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被申请人用自己拥有的XX市房权证XX区字第XXXXXXXX号房产及X国用(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XXXXXXXXXX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20XX年XX月XX日就抵押事宜办理他项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证书编号为XX市房他证XX区字第XXXXXXX号。申请人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XX、XXX、XXX还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XXXXXXXXXXXXX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借款人XXXXXXXXXX公司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借款人XXXXXXXXXXX公司提供借款XXXXX万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第四章对贷款利息及罚息、计息等事项进行约定。被申请人还承诺书:书面承诺如果贷款到期或出现申请人宣布提起到期的情形,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的,申请人可以一并处置抵押土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0XX年XX月XX日借款到期,但借款人XXXXXXXXXXX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能与申请人达成展期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现依法申请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市分行

20XX年XX月XX日

第4篇:担保物权申请书范本

HT-2020-0103 编号:

担保物权申请书范文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申请人:宁波市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宁波市XX.法定代表人:XXX.被申请人:XXX,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XX,住宁波市XXXXX,联系方式:XXXXXX.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XXX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XXX在申请人处借款XXX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XXXX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合同编号为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X万元,贷款期限自X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X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贷款年利率为XX%,债务人于每月____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XX号)

借款人XX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每月____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且于X________年____月X____日到期后也未按时归还借款。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望准予!此致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A银行,住所地**市工人北路499号。

负责人张某,行长。

被申请人B公司,住所地**市浙江省**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经理。

请求事项

1.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机场路**号房产(**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90852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国用(2005)第37-625号);

2.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工业区房产(**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0140

1、b00013195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国用(1998)字第37-265号);

3.由申请人在1、2项所得款项在抵押范围(本金4000万元、律师费55.6万元)内、分别以抵押限额1850万元、185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信贷客户。被申请人分别于2011年5月4日、2011年5月26日与申请人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分别为****120112809580

1、****1201128111001),为其对申请人所负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含律师费)等,并分别以机场路2050号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工业区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2013年2月26日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变更协议》(编号分别为****1201128095801-

1、****1201128111001-1),重新约定两处抵押房地产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均为1850万元,主债权发生期间分别变更为2011年5月4日至2016年2月17日、2011年5月26至2016年2月17日,并分别于2013年3月1日、1

3月27日办理了抵押变更登记。

201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票据贴现协议书》(编号**12012480341),贴现245万元的未到期票据(2013.4.23到期),贴现利率为6.48%,并约定被申请人应按时偿还协议项下融资款项本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完全的追索权。

201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万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2012280386),约定期限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年利率为6.6255 %。同日申请人如数发放贷款。

2013年3月5日,被申请人再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2201328008

2、**2201328008

3、**2201328008

4、**2201328008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别借款1000万元、1000万元、715万元、94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2013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5日,年利率均为6%。同日,申请人分别发放了四份合同项下款项。

现被申请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因其他债务纠纷涉诉,且已不能按时支付他行贷款利息,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财产被查封。根据合同约定及物权法规定,申请人可提前实现担保物权。为此,特依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予准许。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银行

2013年3月25日

第6篇: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住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行长。

被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XXXXXX。

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XXXXXXX字第XXXXXXXX号房产及X国用(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XXXXXXX公司签订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XXXXXXXX公司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金额为300万元的贷款,授信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定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被申请人用自己拥有的XX市房权证XX区字第XXXXXXXX号房产及X国用(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XXXXXXXXXX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20XX年XX月XX日就抵押事宜办理他项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证书编号为XX市房他证XX区字第XXXXXXX号。

申请人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XX、XXX、XXX还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XXXXXXXXXXXXX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借款人XXXXXXXXXX公司签订

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申请人向借款人XXXXXXXXXXX公司提供借款XXXXX万元,借款

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还款方式为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第四章对贷款利息及罚息、计息等事项进行约定。被申请人还承诺书:书面承诺如果贷款

到期或出现申请人宣布提起到期的情形,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的,申请人可以一并处置抵押土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0XX年XX月XX日借款到期,但借款人XXXXXXXXXXX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能与申请人

达成展期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

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

产。”现依法申请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

人的担保物权。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市分行

20XX年XX月XX日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共8篇)

物权承诺书(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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