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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专题生活会发言(共7篇)

作者:皮蛋王时间:2020-06-16 下载本文

第1篇: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交流发言

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

根据区局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要求和我所专题学习计划,今天由我给大家作《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严守自律准则,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专题辅导。要学好用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新时期的合格党员,通过各级领导的辅导和我自身的学习领会,我认为在学好原文、理解其精神实质的前提下,要把重心放在我们如何去“做”这一环节上,真正搞清弄懂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守住为人、从政、做事的基准和底线,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的修炼、养成、学习和约束。

一要明规矩。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着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是为全体党员定下的行为规范,每名党员都要时时处处以此为镜、以此为戒,进一步把党章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讲规矩、守纪律的模范。

二要知敬畏。大凡是有良知和理性的人,无不对自然、权威和规范存有敬畏之心。作为一名党员,要时时刻刻对党的纪律和规矩心怀敬畏,把党的纪律规矩视为带电的高压线,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要强信念。要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要坚定理想信念,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始终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矢志不渝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自觉践行者。要注重党性锤炼,要勤于自律,始终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要勇于他律,投入组织生活的“熔炉”,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利器”,炼就金刚不坏之身。

四要讲规矩。把对党忠诚作为基本政治素养,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爱党、在党为党。要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思想不含糊、立场不动摇。要保持绝对忠诚,做到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地站在一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拥戴、忠诚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绝对权威。要坚定原则立场,在维护祖国统一、开展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五要守节操。要严守党纪,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格执行党章规定,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要尊崇法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要廉洁自律,牢固树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上没有任何特殊性的思想,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廉洁操守。

六要践行宗旨。要在感情上贴近群众,视群众为家人、视民生为家事,解民忧、暖民心、惠民生,不断密切党同群众的鱼水深情。要在行动上走近群众,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要在工作上服务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深入持久地办好利民惠民的实事,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七要甘奉献。要求真务实,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干实事,只争朝夕、雷厉风行,锲而不舍、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开花结果。要敢于担当,一方面要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干事创业,另一方面还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创新。要把公

安监管工作做为事业来干,力争干好、干扎实、干出成绩,在困难面前永不言败。

八要重品行。要注重道德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要追求高尚情操,注重情操修养,保持高雅的兴趣、端正自己的爱好,远离低级趣味,保持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和生活方式。要重视家风建设,重家教、立家规、正家风,以身作则为家庭成员、身边同志和全社会作出榜样,以有形的“铁家规”涵养无形的“好家风”,做到自身清、家人清、身边清,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家庭清廉维护一生清誉,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以上是我的交流发言,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第2篇:旧纪律处分条例

旧纪律处分条例

篇1:旧版老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旧版到2016年1月1日为止)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篇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修订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2]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第七条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

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第十八条 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包庇同案人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篇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新全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 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

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

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旧纪律处分条例》

第3篇:纪律处分条例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颁布实施的。A、2003年12月31日 B、2004年12月31日 C、2005年12月31日 D、2006年12月31日 参考答案:A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三 B、六 C、十二 D、二十四 参考答案:B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共有()种。A、一 B、二 C、三 D、四

参考答案:B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除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外,还有()。A、严重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免职 参考答案:A

5、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

A、警告处分 B、严重警告处分 C、留党察看处分 D、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B

6、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性质处理。A、受贿 B、贪污

C、违反财经纪律 D、挪用公款 参考答案:A

7、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警告 参考答案:A

8、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C、警告

D、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B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A、警告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参考答案:C

10、某市审计局副局长刘某(党员)因受贿错误于2009年9月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010年10月,有关部门又查清刘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5000元的事实,对刘某应当()。A、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B、延长一年察看期 C、延长两年察看期 D、清除出党 参考答案:A

11、党员郑某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游行活动,经组织批评教育后确实有悔改表现。据此,对郑某如何处理()。A、应当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B、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C、应当给予处分 D、应当免于处分 参考答案:B

12、某市市委副书记任某,因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则其()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A、一 B、二 C、三 D、半

参考答案:A

13、2005年1月,党员周某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如没有规定不准其重新入党,则其()年内不得重新入党。A、二 B、三

C、四 D、五

参考答案:D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分别给予党纪处分。A、所起作用大小 B、职务的高低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D、所起的作用和所得数额 参考答案:C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从轻处分。A、可以 B、应当 C、必须 D、不予 参考答案:A

16、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称为()。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 参考答案:B

17、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将收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论。A、私分国有资产 B、侵占 C、贪污 D、挪用 参考答案:A

18、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A、给予组织处理

B、责令退还公款,可免予处分 C、依照挪用公款行为处理 D、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19、党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的违纪责任。A、直接责任人员

B、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主要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直接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参考答案:B 20、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立案 B、两规 C、初核 D、结案 参考答案:C

21、强迫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处分。A、从重 B、加重

C、从重或者加重 D、严厉 参考答案:C

2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A、10天 B、5天 C、两个月 D、一个月 参考答案:D

23、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A、从重处分 B、加重处分

C、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D、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参考答案:A

24、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六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该党员的处分应该是:()A、先警告再开除党籍 B、开除党籍 C、分别处理 D、警告 参考答案:B

25、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属()行为。A、贪污 B、受贿 C、索贿 D、私分 参考答案:B

26、某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处分。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C

27、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处分。A、加重 B、从重

C、从重或加重 D、减轻 参考答案:A

28、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年度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A、严重警告 B、开除党籍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警告 参考答案:C

29、郑某为某工商局局长。2007年11月,郑某作为嘉宾参加了辖区内某公司的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了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郑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请问,对郑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对象所赠礼品,应定性为受贿行为 B、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

C、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D、郑某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应给予任何处分 参考答案:C 30、某机关干部王某参加某培训班学习后,擅自去其它地方旅游,旅游及房间费用共计6000元,王某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将旅游费用报销据为己有。请问,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公款旅游错误 B、违反了财经纪律 C、构成非法占有错误 D、构成了贪污错误 参考答案:D

31、经查,党员杨某同时存在两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应分别给予其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最后组织决定应给予杨某()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 B、党内警告处分 C、严重警告处分 D、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A

32、张某因贪污罪在2012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其所在党组织应给予其()处分。A、留党察看二年 B、党内除名 C、开除党籍 D、党内严重警告 参考答案:C

33、党员刘某因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应给予其()处分。A、党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D

34、王某为某出版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长,年底王某经与出版社其他负责人商议,决定采用虚列成本的办法,将虚增的费用以奖金名义发放给该社职工。后由财会人员做出财物凭证,经王某审批后,按照一定比例,以奖金名义发放给全体职工,共计12万元。据此,对王某应如何处理?()A、可以发放,不予追究责任

B、构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错误,王某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C、该单位违反了乱发奖金、津贴错误 D、王某违反了组织纪律 参考答案:B

35、党员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装修自己房子购买地板时,总价8000元,只支付了2500元。陈某的这种行为是属()性质的违纪行为? A、贪污 B、受贿 C、非法占有 D、挪用公款 参考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B、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C、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D、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参考答案:ABCD

2、下面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B、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D、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答案:ABCD

3、党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B、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C、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D、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参考答案:ABCD

4、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B、以市场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销售商品的 C、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D、正常的企业管理行为 参考答案:AC

5、党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B、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C、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D、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参考答案:ABCD

6、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经商办企业的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参考答案:ABCD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参考答案:ABCD

8、党员王某为XX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行为表达正确的是:()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党纪规定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 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要给予王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考答案:BCD

9、贪污哪几种款物从重或加重处分?()A、党费 B、社保基金

C、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 D、专项项目补贴资金 参考答案:ABC

10、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泄露试题 B、考场舞弊 C、考场喧哗 D、涂改考卷 参考答案:ABD

11、党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侮辱、诽谤他人的B、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C、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D、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参考答案:ABCD

12、党员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盗窃公私财物的 B、诈骗公私财物的 C、抢夺公私财物的D、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参考答案:ABCD

13、有下列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是:()

A、党员张某因挪用10万元公款半年后归还,查处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B、党员王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被判处罚金3万元 C、党员李某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D、党员赵某长期包养情妇 参考答案:ABCD

14、党员拒不执行组织的()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任用 B、调动 C、交流 D、分配

参考答案:BCD

15、党员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评选先进 B、职务晋升 C、职称评定

D、征兵及安置复转军人 参考答案:BCD

16、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对()情形应给予党纪处分。

A、以各种方式乱收费#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http://。()参考答案:错

3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错

31、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参考答案:对

32、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而属于贪污行为。()参考答案:对

33、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考答案:对

34、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参考答案:对

35、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暂缓执行。()参考答案:错

36、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参考答案:错

37、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参考答案:对

38、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参考答案:对

39、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考答案:错 40、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参考答案:对

4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可以保留。()参考答案:错

42、违纪党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参考答案:对

43、违纪党员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参考答案:对

44、违纪党员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参考答案:对

45、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参考答案:对

46、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参考答案:对

47、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参考答案:对

4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参考答案:对

49、党员干部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考答案:对

一、必答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3.党员纪律处分分为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对严重违犯党纪党组织的纪律的,应如何处理?

答:改组和解散。

5.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指什么?

答: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6.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依据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党员违反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9.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直接责任者指什么?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0.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指什么?

答: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1.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重要领导责任者指什么?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2.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指什么?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时间?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4.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1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如何处理?

答:按共同违纪处理。

17.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过失违纪的成员,如何处理?

答: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8.教唆他人违纪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19.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的加重处分指什么?

答: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如何处理?

答: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21.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何种处分?

答: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3.党员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6.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7.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9.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0.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1.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2.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3.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

答:改组、解散。

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一年内。

9、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10、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内。

11、党员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答:二年。

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五年内。

14、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5、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

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6、一人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爱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哪几种?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

刑的;

(四)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1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

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

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哪级组织批准?

答: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9、什么是党的工作人员?

答: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20、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答: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2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如何作出处理?

答:(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

当作出决定,开除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22、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哪些人员?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

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3、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者?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什么是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5、什么是主动交代?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6、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几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答:一个月。

28、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几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答:一个月。

29、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几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六个月。

3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1、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2、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

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33、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

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4、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5、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

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36、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何种

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7、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

法提供情报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8、投敌叛变的或者向敌人自首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9、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4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

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4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4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

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

43、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4、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45、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

尊严、利益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

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

4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48、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9、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5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51、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5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53、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

5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

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5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几个月的,按照什么处理?

答: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第4篇:纪律处分条例内容

最严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22 20:50 | 文章来源:大学生村官频道

最严党纪发布 哪些硬杠杠不可触碰?

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1.7万余字的条例中,中共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大类规定中,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新条例中,不少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也可谓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这一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这一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法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分。

【解读】这一年全国两会议开会时间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说出实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虎拍蝇”并重的治吏措施。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第5篇:纪律处分条例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第九十一条)

A.警告 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

2、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A)。(第一百二十三条)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行政处分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C)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五条)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4、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A)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第九条)

A、1B、2 C、3 D、4

6、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

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B);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不追究其责任

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D)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A.三 B.四 C五D.六

8、党员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B)。(第七十二条)

A.通报批评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B)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四条)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 给予(D)处分。(第六十四条)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1、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D)处分。(第九十八条)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D)年内不得重新入党。(第十二条)

A.二B.三C.四D.五

13、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应当(C)。(第三十五条)

A.警告处分B.严重警告处分C.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D.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4、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B)年内,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

务的党外职务。(第九条)A.2 B.1.5 C.1 D.0.5

1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D)及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16、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A)处分。(第一百零一条)

A.警告或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7.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

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A)处分。(第八十条)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D.不追究其责任

18.党员小李包养情妇,要给予(A)处分。 A.开除党籍B.警告 C.留党察看D.严重警告

19、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C)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A.六个月B.一年C.两年 D.三年

20、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D)处分。(第八十三条)

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21、党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六十七条)

A.开除党籍B.留党察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22、党员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D)。(第六十五条)

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A)制定。(第一条)

A.《中国共产党章程》 B.宪法和法律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D.廉政准则

24、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C)处分。(第九十九条)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5、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B)纪委可以批准对违纪党员予《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七条)A.地级B.中央C.省级 D.市级

26、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违纪行为较轻,且下落不明时间超过(A)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六条)

A.六个月B.一年 C.两年D.三年

27、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C)。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A.改组、裁撤 B.重组、解散C.改组、解散 D.重组、裁撤

28、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D)(第四条)

A.上级服从下级原则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C.从严治党原则D.民主集中制原则

29.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B)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三B.六 C.十二 D.十五

30、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A)处分。(第七十七条)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C.严重警告 D.警告

3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C)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第四十二条)A.一周 B.十个工作日 C.一个月 D.两个月

32、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B)处分。(第一百零一条)

A.警告或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3、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B)年。(第十一条)A.一B.两C.三D.四

34、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后其党内职务(C)。(第十一条)A.维持不变B.维持不变、但留党察看期间不得提拔 C.自然撤销D.中止,待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

3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B)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A.一 B.二 C.三 D.四

二、多项选择题

1、党员犯罪,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D)(第三十三条)

A.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B.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C.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D.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ABEFG)。(第七条)

A.警告B.严重警告 C.记过D.记大过E.销党内职务F.留党察

看 G.开除党籍

3.违纪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BCDE)(第十六条)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 的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4、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ABCDE)原则。(第四条)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5、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BC)(第十一条)

A.表决权B.选举权C.被选举权D.申诉权

6、党员有下列哪些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第四十八条)

A.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B.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C.组织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

大方针政策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D.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E.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7、对“实事求是”原则理解正确的是(ABE)(第四条)

A.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B.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C.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

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D.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E.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8.对“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正确的是(ABCD)。(第四条)

A、一切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党纪约束

B、无论谁违犯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

C、不管你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同样受党纪约束

D、应当受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9、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AE)。(第五条)

A.党员 B.干部 C.党员发展对象D.入党申请人 E.党组织 F.入党积极分子

10、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ABCDE)。(第一条)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E.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第6篇: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忠县官坝初级中学校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加强文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及校园生活秩序,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相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纪律处分的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造成经济损失的先赔偿罚款再处分)

第三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和撤销纪律处分,除通报批评外,其它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校内告示栏公布。凡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均需强制进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班学习,直至合格。

第四条 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学生,责令改正可以免于处分而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违纪情节特别严重且涉及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就餐不讲秩序,推、攘、插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在校园内乱写乱画,在公共财物上乱刻乱涂,故意破坏学校的花草树木、门窗课桌凳、仪器设备等公共财产者,除处以二至五倍罚款外,还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上课期间出入校门必须在门卫室登记,凡不听从门卫安排,顶撞、冲闯门卫或故意在门卫室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连续三次不按时按量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连续三次迟到,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男生留长发、染发、穿拖鞋、背心进教室,女生烫发、化妆,穿奇装异服;男、女生戴胸饰、头饰、手饰;衣衫不整,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条 考试时夹带入场,交头接耳,抄袭他人试卷,无故迟到二十分钟或提前半小时以上出场,该科成绩扣除十分,情节严重者以零分记载。凡舞弊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一次考试舞弊三科及以上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月累计旷课达14节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1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28节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一天按七课时计算,三次迟到算旷课一节)

第十二条 有事出校必须经班长、班主任和值周领导签字,凡无签条擅自出校者(攀爬院墙或在门卫室蒙混出校等),一切后果自负,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月内有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转学。

第十三条 故意撕毁、涂改公告、布告、通知、通告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干扰教师上课,顶撞教师,不服管教,破坏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况恶劣者劝其转学。

第十五条 在校抽烟、酗酒、赌博、传看黄色书刊、手抄本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拉帮结派,称兄道弟,或与校外人员勾结勒索他人钱财,造成不良影响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盗窃钱财,损害学校荣誉者,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

第十八条 携带、转让、销售或使用管制刀具威胁他人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的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私自进入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外打架致人受伤,无故寻衅殴打他人、邀约校外人员进校或被邀约参与殴斗者,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转学处分,并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及其它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男生、女生互窜寝室者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发布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程序: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前,先由综治办进行个别谈话,调查事实并作出书面记录,同时,进行针对性思想教育,耐心感化。然后,根据行为后果造成的不良影响,结合学生的认错态度,到学校综治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报告表》,连同谈话记录和学生检查等材料报学校政教处审查。

审查核实后报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或者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发布、撤销:

(一)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政教处核实后发布。

(二)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劝其转学处分由校长办公室审批。

接受处分的学生如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不服教育,屡教不改,将加重处罚,直至劝其转学。被处分的学生若知错就改,可于处分期满六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书面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政教处审核,学校研究后可取消处分。初三毕业时处分仍未取消者不能发放初中毕业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劝其转学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到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学处分,其班主任老师和班集体在考核时分别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八条 《条例》内没有列举到的所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凡触犯刑律的,一律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处分材料,一律载入违纪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政教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7篇:案例纪律处分条例

1月1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监察部相关负责人解读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就近年来的反腐败亮点、反腐败对经济发展影响、下一步反腐重点布局等热点作了回应和说明。2015年国家统计局开展的民意调查显示,91.5%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满意,比2012年提高16.5个百分点;90.7%的群众对遏制腐败现象表示有信心,比2012年提高11.4个百分点,均创新高。2015年全国共立案33万件,处分33.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的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中管干部覆盖了31个省区市。无论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数还是审查中管干部人数均为改革开放历年来的最高值。,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成效明显,追回外逃人员1023人,属于“百名红通人员”的18人,首次实现追回人数超过新增外逃人数。不敢腐的氛围总体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工作正在深化。2016年将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反腐败坚持全覆盖、无禁区、无上限,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定不移反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也没有变。(中央管的干部叫中管干部,简单的说,其考核、提拔、交流、处分等权力归中央管辖的干部,一般是副省级以上。干部管理根据管理权限分为中管干部,省管干部,市管干部等等。中管干部就是归属中央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省委书记,省长,部长等省部级干部都属于中管干部,中管干部一般多是正部级和副部级干部,有个别的中管正厅(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就是中管正厅,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是正部,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是副部))

断崖式处理是新闻媒体形象的说法,根据违纪的具体情况给予党纪重处分,同时在职务上作出重大调整。从纪律审查来讲,在纪律审查当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比如说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比如从省部级降为局级,有的降为处级,有的降为科级。给予这样的处理,按照党的法规规定,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按照案件检查规则、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针对违纪的不同情况,按照违纪的事实,按照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从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作出这样的处理,也是中纪委提出的“四种形态”当中的一种。

对抗组织审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了5名山西官员被“双开”的通报。其中,涉及山西省忻州市委原书记董洪运的通报中提到,董洪运“在组织审查期间,采取欺骗、隐匿、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对抗组织调查,性质恶劣”。董洪运案已是中央纪委网站通报的第12起涉及对抗、干扰或妨碍组织审查(调查)的案例。这些对抗组织审查的“顽固分子”花样颇多,除了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等“标准动作”外,还有对“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模拟纪委问话等招数。

共性: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是“标配”。

12个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中,串供、转移赃款赃物是“标配”。例如刚刚落马不久的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湖北省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成员陈家堂,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伪造、隐匿证据,串供、转移赃物,隐瞒事实真相,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甘肃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原书记、副主席吴继德,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转移违纪违法所得。

有些还有更极端的行为。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石力,“订立攻守同盟,销毁书证物证,伪造拒贿材料,严重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特别是,利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职权,采取非法手段对被其所‘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唆使涉案人到纪检机关缠访、闹访”。

招数:案发前与公检法系统亲属研究对策。

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腐败分子的反调查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对抗组织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江西省纪委一位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介绍,有的在省纪委对其有关问题进行初核时数次找人串供,甚至专门模拟纪委问话;有的在案发前与从事公检法工作的亲属共同研究纪委的办案方法;还有的在听到省纪委要调查他的风声后,四处打探消息、托人说情,当办案人员将其带离办公室时,从办公桌上还发现了写有他自认为会影响办案的人员姓名和电话的字条。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毛建标举例说,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新,在群众因经济适用房项目集体上访、市政府开会协调后,由于担心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暴露,要求为其充当“白手套”的董某从书报亭购买多张不记名手机卡,自己也随身携带多部手机,两人要联系的话,先拨响对方手机,但不接听,然后换成“不记名”的手机进行通话。两人碰面地点都选在隐蔽之处,通过秘密会见积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

案例:有下属主动要求替领导“分忧”。

据了解,在“反四风”调查中,也有很多对抗调查的案例,找人说情、提前串词、编造谎言等等。一位长期从事纪律审查工作的干部表示,“调查‘四风’问题时没法采取强制手段,很容易走漏消息。一旦走漏消息,就很可能出现串供等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中国电信集团电渠中心总经理杨青峰被通报存在违规公款购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规招标、对抗组织调查问题。在调查期间,杨青峰到处找人说情,多次组织人员订立攻守同盟,编造谎言、连环造假,对抗调查。前段时间,贵州省黔西县纪委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刘智明等12人违规收受卫生院土特产问题进行调查,谈话时却得到几乎一致的回答:“没有收,那些土特产是我们请卫生院代买的……”不过,随着调查的深入,特别是重要证据的发现,刘智明等人最终承认了收受土特产的违纪行为。

有的地方领导安排公款送节礼,为了逃避责任,与办公室主任、司机等串供,使纪委“久攻不下”。更有甚者,在县领导因购买和乘坐超标车被纪委调查时,办公室主任主动站出来揽责,替县领导“分忧”。

声音:对抗组织调查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腐败分子”对抗调查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但事实是到最后往往事与愿违。有关专家表示,“不仅逃不掉,还会加重处分,正所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相应的行为包括:“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和进行非组织活动,必须从严从重处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

主持人:我们网友当中也有很多非常细心的人,他们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当中的条文还有这样的一些表述——“违反有关规定”,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说法感觉标准不是很明确了,马主任您怎么看?

马森述:在这里,我需要强调,《条例》中一共出现了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所涉及“违反有关规定”条款,只有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才构成违纪,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的重要前提。这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刚才讲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等等。我们采取援引这些有关规定的方式,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这样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纪律在身边:党员干部受处分会影响工资待遇吗? 我该怎么办:某街道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老王因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他很关心受到处分后,个人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那么,党纪处分究竟会不会对工资待遇造成影响?如果会的话,会有哪些影响呢?

“纪律君”如是说: 根据有关规定,党纪处分、政纪处分都是影响公职人员工资待遇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的大小也因处分轻重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党纪处分对工资待遇影响的原则性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时,必须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受留党察看时,其职级和工资的降幅一般应大于相同职级撤职处分者;受开除党籍处分但未给予行政开除时,其职级和工资待遇的降幅一般大于相同职级受留党察看处分者。

第二,政纪处分对工资待遇影响的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三,降低工资待遇的不同情形及规则。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和撤销职级待遇,下同)和行政降级以上(含降级)处分的人员,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工资手续。对上述人员的处分决定中未明确降低职务和降低工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降低职务级别、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对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降低职务(含职级待遇)、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手续。

第四,各种处分对工资待遇的具体影响。受降级处分的人员,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级别工资,从处分的下月起按新级别发放工资;如果其级别工资在本职务已经是最低级别的,那么可以降低一档以上(含一档)职务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应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等条件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新确定的职务工资额应低于原任职务工资额;级别工资应降低一级(含一级)以上,若降低级别工资后其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的,须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

受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解除处分后,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下年起重新计算。

由于老王受到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此必须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工资待遇自然会受到影响了。

相关案例

2014年7月,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江西省委委员、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并从副省级连降七级为科员;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并连降四级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两人被称为遭遇“断崖式”降级,虽然保住了公职身份,但半生奋斗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夜尽失。

延伸阅读

上一期“纪律在身边”,我们谈了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在年度考核方面的规定。这一期,我们谈一谈受政纪处分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影响。

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政纪处分的影响期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处分期间,有关人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考核方面,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期内,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纪律在身边: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有多长?

我该怎么办:某区最近拟提拔一批处级干部,在对相关人选进行考察时,区委组织部负责这项工作的老王发现其中一名干部在10个月前曾因违规办理因私护照且未向组织报告,被区纪委给予警告处分。这名干部工作能力突出、群众基础也不错,本来是组织部重点关注培养的对象,但就是背了这样一个处分,这到底还会不会影响他的提拔呢?如果有影响,会影响到什么时候呢?老王拿不准,于是给“纪律君”来电咨询。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有多久,对干部提拔任职有多大影响?

“纪律君”如是说:老王遇到的其实是党纪处分的影响期的问题。党纪处分,作为一种惩处措施,自然会对党员造成一定的政治影响。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根据程度轻重分别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不同处分的影响期和对干部造成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

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是一年半。也就是说,党员在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纪最严厉的处分是开除党籍,一旦被开除出党,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相比原来的《条例》,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延长到一年半,其他处分的影响期则没有改变。因此,老王遇到的这个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这名受到党纪警告处分的干部,根据现行的《条例》,一年的影响期尚未过去,所以不应进入此次拟提拔干部的候选名单中。“纪律君”在替这位干部感到惋惜的同时,也想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将更“严”,除了体现在对各种违纪行为的界定上,也体现在党纪处分的影响上,这一点从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此前的一年延长到一年半可以看出。因此,更要严格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守住纪律“底线”,这样才能走稳走远,对一名党员来说是多么重要。

相关案例

2013年1月6日,郑州市某区办事处主任陈某因公款消费8840元,在2013年9月初,被郑州市纪委查处通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然而在3个月后,陈某竟调任该区执法局局长,由原来“屈居”办事处书记之后的二把手,换了个位置成了一把手。此事经媒体曝光后,该区召开常委会,陈某被免去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职务。

延伸阅读 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在年度考核方面有哪些规定呢?“纪律君”梳理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条款,大体可以归纳如下: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次年,参加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评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相关规定办理。

纪律在身边之七:培训期间组织外出考察要注意什么?

我该怎么办: 市内某局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系统内的业务骨干,在某高校举办了为期5天的培训班。培训期间的对口考察线路上正好有一些名胜古迹,于是就有学员提出,能否顺便去看看。面对这种请求,班主任老李犹豫了。培训期间安排学员参观、游览合不合规呢,组织外出考察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纪律君”如是说: 培训中,现场教学和实地考察能增加学员的直观感受,是一种有效的培训方式,但把握不好就容易把外出学习变成出来走走。为了防止学习考察“变味”,《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我市《关于印发的通知》对此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组织学习考察要注意三点:第一,不得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第二,市内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三,赴市外开展的7日以内的培训,安排业务调研、对口考察不得超过1天,且不得安排参观、游览。老李遇到的问题属于第三点规定,所以说,对于学员们的请求,老李只能说明政策,婉言拒绝了。

相关案例

2013年6月至8月,某地税局分6期组织该局545名干部职工,赴中山大学培训,每期安排2天时间赴增城、开平等地6个景点旅游,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50余万元。有关部门在查明事实后,给予该局干部教育中心原主任董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该中心原副主任张某、原主任科员关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局党组书记、局长燕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某,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延某,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延伸阅读

培训的目的是学习,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人却把它当成福利,于是乎才有了花样翻新的“外出学习”和“实地考察”。即便是在中央三令五申强调培训纪律之后,依然有个别单位想方设法在学习中增加“休闲”的元素。对此,有网友调侃,“学习学习,就是休息休息,米西米西”。种种怪象,归根到底,还是借机游玩的心魔未除。公是公,私是私。游玩毕竟是私事,想玩的话可以另择机会自费旅游,那样玩得既安心又尽兴;而培训则是公事,既然参加了,还是专心学习知识,努力提升自己吧。公私分明了,让培训回归本质也就不难了。

纪律在身边:诫勉谈话是什么?

我该怎么办:最近,某街道干部老陈有点忐忑。由于违反“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他被区纪委诫勉谈话了。被纪检部门“请喝茶”,毕竟不是件小事,尤其是最近中央还颁布了“史上最严”的《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那么,新《条例》究竟会不会对自己造成影响,被诫勉谈话后还会不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呢?

“纪律君”如是说:老陈问的其实是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之间关系的问题;二是法规实施时间的问题。

先说说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之间的关系。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对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能够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

老陈被诫勉谈话,说明他的错误还比较轻微,尚不需要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但他也应该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及时改正错误,千万不要觉得批评教育无关痛痒,假如依然我行我素,那么距离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可能就不远了。

再说说法规实施的时间

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法规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仍使用现行法规。所以,新《条例》不会影响对老陈的处理。但由于新《条例》增加了不少新的纪律规定,所以为了更好地工作生活,广大党员同志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尽快熟悉纪律要求,另一方面要更加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

典型案例 2015年初,泰安市泰山区教研中心基础教研室副主任赵丽、小学部教研员彭永军接受该区某中学教研员、教委办副主任赵建华,某小学校长张军安排的旅游和宴请。事后,该区教育局党委给予赵丽党内警告处分,对彭永军诫勉谈话;邱家店镇党委给予赵建华党内警告处分,对张军诫勉谈话。

本案中,4名党员受到了两种处理,原因就是他们在事件中错误的大小不同。处于主导地位、责任较大的被给予了党纪处分,处于次要地位、责任较小的被诫勉谈话。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党纪“严管”的一面,抓早抓小,对于党员犯错动辄则咎;又体现了党纪“厚爱”的一面,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延伸阅读

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以纪律为尺,对党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方式,力度都在不断加大。日前,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进一步指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只能是极少数。

我们从“四种形态”中可以看到,中央从严治党的工作方略,以及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决心。强调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非要减小打击腐败的力度,而是要进一步把纪律防线前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因此,可以想见,未来,像老陈这种犯了小错就接受批评教育甚至诫勉谈话的情况,应该会成为常态。

新提法3:档案造假

【案例】 2015年7月6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栗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显示,栗智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的行为。

【解读】

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的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此外,《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增加了一项条款: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提法4: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案例】 十八大以来,在被查的省部级官员中,至少有9人被中纪委通报“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孙鸿志、廖永远、杨卫泽、赵少麟、王天普、余远辉、周本顺、谷春立及奚晓明。6月15日,中纪委指出孙、廖二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在中纪委针对省部级官员的“双开”通报中,这种表述还是首次出现。

【解读】 根据2010年7月起施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和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4种情况。在违规报告个人事项的官员中,隐瞒不报最为常见。《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涉及“家事”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新提法5:违反保密纪律

【案例】 2015年9月29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指出,奚晓明存在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北大博士后,44岁便出任广州市正局级干部,有着“学者型官员”之称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原局长李俊夫一度风头无量。然而,他很快便迷失了:这边大肆收取老板贿赂,那边苦心经营抱领导大腿,更在短短6年间与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达两位数……昨日,广东省纪委官方网站“南粤清风”披露了李俊夫上任4年多来的堕落轨迹。2014年7月4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李俊夫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1月18日,李俊夫被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李俊夫违纪违法的案件细节。“独揽大权,排除异己” “一人当官,全家腐败” “抱领导大腿” “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女性达两位数”……省纪委公布的细节令人触目惊心!

在案情介绍中,省纪委是这样说的:被誉为“学者型官员”的李俊夫,44岁便出任广州市正局级实职干部;他带领着广州对口援建汶川前线工作组的在援建期间立下大功;他一人身兼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保障办、市“三旧”办、市土地开发中心四个“一把手”,踌躇满志,意气风发。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学识渊博、思路清晰、奋发有为的英雄式人物,在短短的四年时间内,变成了一个插手“民生工程”、聚敛数千万财富、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把时间都放在抱领导“大腿”的“官场蛀虫”!

援建汶川立下大功:当年‘5 12’大地震后我带领广州援建工作小组奔赴汶川灾区,冒着余震和次生灾害不断的危险,夜以继日,战天斗地,3年重建任务两年圆满完成,当地老百姓都叫我‘英雄’!”

李俊夫开始“飞黄腾达”的机缘是汶川大地震。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广州对口援建汶川县城威州镇。广州从1800名报名者中选拔出5名援川公务员,李俊夫出任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广州援建前线工作组组长,开始了两年的援建工作。援建汶川立下大功后,2010年8月,李俊夫作为“援建汶川功臣”走马上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兼广州市住房保障办主任。回到广州后,李俊夫在各级会议和众多媒体前经常侃侃而谈、频频亮相。

手握大权,排除异己:“这个工程想让谁干就谁干!”李俊夫一上任,他便更换了绝大部分骨干处室的负责人。李俊夫通过全面揽权、扶植亲信、排除异己等手段统揽权力,逐步形成腐败“小圈子”。省纪委在案情中写道,“从圆满完成汶川灾后重建任务到登上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位置并身兼数职,李俊夫开始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甚至目无法纪,想提拔谁就提拔谁,想让谁干这个工程就让谁干。”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不惜采取高额回扣、巨额行贿等非法手段,“用我的钱买你的权,用你的权谋我的利。”手握大权的李俊夫成为拉拢腐蚀的对象,经他授意,管招标的、管设计的、管工程建设的几个关键部门领导全部投身于为工程承包商提供“贴身服务”,彻彻底底地把“公家”变成“私家”!

一人当官,全家腐败:利用亲人和“佛友圈”受贿。李俊夫的妻子和亲属包揽工程、批发项目,套取巨额利益,跟着一起大发横财,可谓“一人当官,全家腐败”。李俊夫本人很少直接过手财物,都是其妻王某湘、二姨子王某伟来实现受贿。由于王某湘、王某伟信佛,她们有一个“佛友”圈子,很多别有用心的老板听闻后也纷纷跳入了这个“佛友”圈子来拉关系,用大量价值数百万的沉香、天珠、和田玉等“雅贿”来实现做工程的目的。去年12月,广州市纪委证实李俊夫案有17人涉案,李的妻子已经潜逃国外。今年5月,广州市纪委证实,李俊夫之妻等尚在进一步追逃过程中。

时间都放在抱领导“大腿”了:李俊夫和原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关系密切,两人常在一起打球、游泳。曾有知情人士告诉媒体:“公务员圈子里的人都知道李俊夫是万庆良的人。”资料显示,2010年4月万庆良当选广州市市长,同年9月,李俊夫即出任广州国土局局长。有媒体报道,2013年4月1日晚,万庆良来到方所书店,驻足倾听中山大学教授冯原主讲“从广州塔的命名看城市文化”。当时万庆良仅带着两名随行人员,其中一名即是李俊夫。2014年6月27日,万庆良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7月4日,李俊夫接受组织调查。7天内,两人相继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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