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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欢迎词(共12篇)

作者:SZJAY时间:2020-05-18 下载本文

第1篇:畜牧局欢迎词(材料)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灵武市畜牧局全体干部、职工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一年来给予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2004年,对动物防疫工作者来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年初,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此起彼伏,5月,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实行首次公布,年底,亚洲Ⅰ型口蹄疫防制工作紧锣密鼓,严峻的疫情形势、繁重的防疫任务使我们深深的感到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但是在区农牧厅和银川市农牧局的大力支持和正确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协调帮助下,今年,我市出色的完成了禽流感阻击战、“五号病”攻坚战和洲Ⅰ型口蹄疫防制突击战,使我市动物防疫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这次银川市动物防疫系统联谊会很荣幸的在灵武举行,也是我市接受区厅、市局领导和兄弟市、县、区同行们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指导、提高的一次机会,希望大家能够多做指导,多提意见,并恳请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指导我们、帮助我们。最后祝大家玩得开心,一切尽兴,并预祝联谊会圆满成功!

第2篇:省局文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鲁质监人便字(2011)465号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改革调研

及双基建设人事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双基”建设人事管理工作,促进全省系统事业单位科学发展,近期省局将组织开展事业单位改革调研及“双基”建设人事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同时一并进行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调研和市局对县级局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鲁质监办发[2011]11号)落实情况督导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及检查范围

全省系统各市、县级局,各个事业单位。

二、调研及检查内容

(一)调研内容

1、对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神,我系统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路和对策。

2、公务员、稽查人员、事业人员编制方面的情况,公务员、稽查人员、事业人员、聘用人员实有人数。

3、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优化整合的建议。

5、对规范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职责任务、经费来源等事项的建议。

6、对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建议。

7、对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事业单位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的建议。

8、对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建议。

9、对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包括对事业单位发展投入比例的建议)。

10、对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运营状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的意见建议。

11、对如何运用考评结果,把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考核负责人以及收入分配重要依据的意见建议。

12、事业单位改革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13、对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其他意见建议。

14、对省局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二)检查内容

1、研究制定基层人事管理文件、制度、措施以及部署、实施、检查情况。

2、解决人员混岗工作情况。是否仍存在人员混岗问题,借调人员是否有制度、有手续,是否存在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稽查以外事业身份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3、实现政事分开、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是否按规定完成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否存在法人登记变更手续滞后、实际法人与登记证不符的情况。

4、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是否健全了市、县两级局公务员、稽查人员、事业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四支队伍信息库,人员信息录入、管理是否全面、准确、及时。

5、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包括填报干部培训经费科目、编列经费预算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6、落实国家工资等政策规定情况。人员工资、政策规定的津补贴、保险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或缴纳,发放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是否规范。

7、市局贯彻落实省局《山东省质监系统市局对县级局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情况。

对省局直属单位,监督检查选择以上适用内容进行。

三、调研及检查方法

1、对每个市、县(市、区)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局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检查。

2、分层次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听取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建议

和“双基”建设人事管理工作汇报;听取市局贯彻落实《山东省质量监督系统市局对县局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情况和省局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建议的汇报,并进行研讨。

3、现场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和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了解事业单位改革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思路,检查基层人事管理等规定落实情况。

四、组织形式

调研及检查工作由省局人事处、办公室负责组织,在全省系统抽调人员组成调研检查组,分组对各市、县(市、区)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调研和检查。

五、调研及检查时间

调研及检查工作于2011年10月中下旬开始。具体时间由各调研检查组与被调研检查单位联系确定。

六、几点要求

1、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研和检查工作,按照调研和检查内容,提前征求干部职工意见,搞好调研和自查,并形成书面调研和自查报告,要认真做好汇报材料、有关文件资料等相关准备工作。各市、县(市、区)局要把调研内容提前通知到所属事业单位。

2、调研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3、调研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组要将调研、检查情况分别形成书面材料。省局将召开调研检查工作总结会,各组组长汇报调研检查工作情况。

附件:

1、事业单位改革调研情况记录表

2、“双基”建设人事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表

3、《山东省质监系统市局对县级局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工作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检查表

4、山东省质监局对市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调研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校稿:葛忠印

第3篇:跨省联合执法协调会欢迎词

2011年度“三省四地”专卖边界协调

会议欢迎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在这荷花盛开、荷香四溢的美好时节,2011年度广西百色市、云南文山州、曲靖地区、贵州黔西南州“三省四地”卷烟打假暨打击非法经营烟叶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莅临安龙召开,我们深感荣幸,倍受鼓舞!首先,安龙烟草全体员工对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和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

安龙县城,历史悠久,山川奇异秀美,人杰地灵、气候宜人!既有南明永历皇帝朱由榔在此建都留下的悲歌,也有“明十八先生”忠贞可泣的悲壮,而招公筑堤的壮举则成就了今日招堤十里荷塘的人间仙境。安龙县位于贵州省西南部,隶属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县辖16个乡(镇),共173个村和14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44.4万人,境内居住布依、苗、彝、回、汉等十三个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252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00元。

安龙烟草“十一五”的斐然业绩凝聚了行业上级的关怀和兄弟单位的帮助: 一是“十一五”期间全县共查获涉烟案件226起,收缴各类非法卷烟35.306万支,查获非法烟叶184.44吨。维护和巩固了良好的“两烟”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更好地践行和彰显了“两个至上”行业价值观。

二是“两烟”财税贡献增速显著,“两烟”财税从2005年的不足1000万元增长到“十一五”期末的3000万元,增长2.9倍。其中烟叶生产计划由2005年的2.7万担,跨越发展到“十一五”期末的10.302万担,增长了3.37倍;卷烟销售从2005年的6830箱增加到2010年的10308.25箱,增长率达141.13%。

长期以来,行业上级对安龙烟草的发展一直给予关心、支持和厚爱;云南、广西同行也为我县“十一五”期间跨省专卖案件的顺利查处给予了大力协助,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次会议莅临安龙召开,令我们信心百倍,我们将通过本次会议认真学习和借鉴各兄弟单位专卖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率全体员工以满腔热情、富有激情、充满智慧、奋力创新的精神状态,全面抓好“卷烟上水平”下专卖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2011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最后,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各位!

2011年8月8日(显宏)

第4篇:省作协老作家采风团欢迎词

在省作协老作家采风团欢迎会上的致辞

(2008年7月31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作家,同志们:

在这繁花似锦,满目生机,文人诗客雅兴豪发的美好季节,来自省作协的各位老领导、老作家,聚集通河开展采风活动。这是省作协对我们通河的关注和关爱,也是通河文化文学界的一件大事、盛事、喜事。在此,我代表通河县委、县政府,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通河钟灵毓秀,物阜源丰,是松花江畔的一颗明珠。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县人民的不懈努力,通河经济建设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社会更加和谐进步,在城乡建设、旅游开发、对外开放、社会各项事业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先后被评为全国绿化模范县、全省生态示范县、全省文明村镇建设工作先进县标兵、全省经济发展法制环境先进县、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全省平安县、全省小城镇建设先进县、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先进县、省级卫生城和哈尔滨市

1城镇管理工作先进县,被建设部确定为全国小城镇建设重点县。7月27日,我县迎接了全国文明县城的考评检查。我们深知,这些成绩的取得,有我们自身努力的因素,也是和文学界朋友们的大力关注和支持分不开的。

我们殷切地期望各位作家尽量多留一些时间,多走走,多看看,深入通河秀美山川,感受蓝天碧水的自然本色,体验通河城乡巨变和纯朴的民风,体味通河底蕴深厚的文化旅游资源。我们相信,通过广大与会作家独特的眼光和笔触,通过大家采风活动的作品,一定会对宣传通河,提高通河知名度,促进通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更希望本次采风活动成为大家人生旅途的一次美好之约、难忘之旅,与我们结下永久友谊,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如既往地、更多地关心通河、宣传通河、支持通河。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谱写通河明天的辉煌!

最后,我们真诚地祝愿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各位作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

第5篇:省医院医联体挂牌欢迎词

在省医院医联体挂牌仪式上的致辞

(2016年3月30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 大家好!

阳春三月百花开,靠强联大结硕果。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挂牌仪式。在此,我谨代表***医院**余名干部职工,对*院长以及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最热烈地欢迎!周知我院与****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十多年来。***医院对我院的在科学规范化管理、人才梯队建设、新技术项目开发和引进等方面,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援,使我院的综合实力得到明显的提升****地区百姓得到了实惠。

今年,省医院积极响应国家医药卫生体机制改革号召,为了在医改工作中趟出一条新路子、新模式,成为全国的示范亮点和标杆,他们积极成立医疗联合体,强力推进分级诊疗,在全省重点扶持10余家县级医院,真正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以点带

面促进全省基层诊疗实力的提升。****医院很荣幸的被省医院选中加入到医疗联合体成员,成为第一个挂牌的单位,这将成为我院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帮扶见真情,联合促发展。我院将认真履行医联体成员单位职责,积极参加医联体的各项活动,在医疗联合体“老大哥”的带动下,使全院的重点学科建设和医疗服务能力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提升,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为***老百姓的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最后,让我们共同祝愿祝两院的友谊源远流长!祝各位专家在蒲城工作愉快!谢谢大家!

第6篇:省局题库(判断)

安徽省工商系统业务素质考试试题库

(判断题)

1、通常一件公文只有一个主送机关,防止多头主送。(√)

2、公文的制发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不能报喜不报忧。(√)

3、公文写作必须及时迅速,把握时机,适应机关行政管理需要,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4、规范性文件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范各种行为规范的文件。(√)

5、通报用于反映新情况、新问题,行文强调及时快捷。(√)

6、通知具有多种功能,既能“上传”,又可以“下达”。(×)

7、为减少发文,在向上级机关呈送的报告中,可附带请示问题。(×)

8、由下级机关制发的法规和规章,规范范围内的上级机关可以不受其约束。(×)

9、自主的行政管理法规可以创造新的规则。(√)

10、规范性公文的生效日期应是公文起草完成的时间。(×)

11、在规范性公文中,应当使用“拟”、“打算”、“准备”等词汇修饰意图和要求。(×)

12、在答复询问报告中,可以同时汇报本机关的最近工作进程。(×)

13、向上级机关及时汇报工作是下级机关必须遵守的一项工作制度。(√)

14、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15、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16、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自行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

17、档案馆征集档案,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18、档案馆不能跨区域或者向境外征集档案。(×)

1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0、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21、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

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2、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23、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不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2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只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25、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无须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26、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27、采取档案代为保管措施的,档案馆应当向档案所有人出具代为保管凭证,可以收取代为保管的费用。(×)

28、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向本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政策或者解决问题的建议。(√)

29、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0、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3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32、信访人因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提出求助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帮助。(√)

33、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4、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报告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35、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36、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有明确答复或调处意见,且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受理。(√)

37、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后,可视情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并连同有关材料报交办机关。(×)

38、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臵、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不需要公开。(×)

39、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0、行政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41、政府信息的产生应仅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

4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方式。(×)

43、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44、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

45、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4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公开,让群众了解。(√)

47、公务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48、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49、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些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

50、《公务员法》所称的领导成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51、录用公务员,必须发布招考公告。(√)

52、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不合格的,暂缓录用。(×)

53、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5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解除处罚后也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55、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5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公务员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7、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任免机关批准。(×)

58、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59、《公务员法》规定,对担任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60、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61、曾被开除公职的,符合条件者满三年后可被录用为公务员。(×)

62、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定期考核为基础。(×)

63、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64、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行为的,由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业期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65、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66、公务员申诉期间,对原机关所作的人事处理应停止执行。(×)

67、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是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68、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劢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69、选拔任用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干部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70、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

一般不再有效。(√)

71、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7

2、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7

3、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7

4、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7

5、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7

6、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7

7、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

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7

8、参加“一报告两评议”的人员采取署名方式填写有关评议表。(×)7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中,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组织处理。(√)80、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8

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如拟任免的干部人选较多,可以一并表决。(×)8

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8

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8

4、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8

5、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8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8

7、市工商局政治处是市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是市工商局的直属行政机构。(√)8

8、在我省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中,省工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市工商局为省工商局的派出机构。(×)8

9、三讲的内容是“讲学习、讲素质、讲正气”。(×)90、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次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该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91、实事求是是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党具有旺盛创造力的关键所在。(×)

92、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致。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93、现行《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的。(×)

94、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9

5、党内腐败的实质就是权力的滥用。(×)9

6、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97、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98、科学发展观丰富和完善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思路发展道路发展战略。(√)

99、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和改革创新是内在统一的。(×)

100、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1、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是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改善结构,快速发展。(×)

3、科学发展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5、改善民生我们必须要优先发展农业,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6、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国家发展的问题。(√)

7、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

8、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是检验党的干部能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标准。(√)

9、以人为本中的“本”字是指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10、人民群众既是先进生产力和科技技术的创造者,又是其成果的享有者。(×)

11、解放思想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先导,改革创新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12、我们所提倡的以人为本,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人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13、党的十七大,是我们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

14、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

15、1987年党的十三大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16、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17、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

18、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

出路。(√)

19、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是和谐文化。(√)

120、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建党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21、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1

22、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1

2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24、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希望,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个表现。(×)

25、和平、发展和融合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每一个国家都在为之而奋斗。(×)

26、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27、党章指出,社会主义建设要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28、我们党的作风包括政治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

29、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130、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

(×)

31、马克思主义是在十月革命以后开始传入中国的。(×)

32、建国初期的中国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1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35、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

36、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37、我国经济特区的性质,政治上是社会主义,经济上是资本主义。(×)

38、“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1

39、中共十一大实现了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140、在党的二大讨论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宣布我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

41、中共十六大提出了本世纪头20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社会更加和谐”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42、党在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43、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诞生起,就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建立的完群新型的工人阶级政党。(√)

44、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

45、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的揭发、举报、调查材料,不能直接作为纪检监察的证据。(√)1

46、监察机关对受理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1

47、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评议过程中,代表可以向述职述廉人员询问,述职述廉人员应当场予以解答。(√)1

48、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中,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市、县(市)工商局、分局报告,并采取通过网络或在工商所公示栏等形式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1

49、行政处分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150、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51、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52、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53、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5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范围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

55、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6、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57、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

58、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59、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160、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拟给

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2、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也应给予处分。(×)

3、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

4、作出对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必须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

5、非法收集的证据,经过核实的,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6、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7、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和驻地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8、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9、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之一。(√)

170、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1、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2、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17

3、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17

4、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17

5、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7

6、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情况进行监察。(×)17

7、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17

8、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行政监察法》。(√)17

9、监察机关监察工作信息不应公开。(×)180、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口头形式传达有关单

位、个人。(×)18

1、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18

2、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予以反馈给实名举报人。(√)18

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工商局监察室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开。(×)18

4、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18

5、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中介活动。(×)18

6、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而对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则无明文限制。(×)18

7、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其中,用私款操办的不受禁止。(×)18

8、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8

9、党员领导干部离职二年后可以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90、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干预经济纠纷。(√)19

1、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开展。(√)

2、干部选拔任用前要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19

3、工商系统处臵低于1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可以不报备。(×)

4、工商系统所属的学会、协会年终可以不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它收入均应纳入省级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工商系统人员调动,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内部调整,不需办理变更手续。(×)

7、凡担任市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的,均要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8、预算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为基础,对各级非营利性单位所发生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单位预算资金的运动过程和结果以及有关经营收支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

9、会计科目都要规定一定的名称、编号和核算内容。(√)

200、我国《会计法》规定,全国统一的预算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负责制定,一级科目必须统一。(√)

1、总账科目是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臵的,而明细科目是根据核算需要设臵的。(√)

2、借贷记账法是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其中“借”表示增加,“贷”表示减少。(×)

3、在会计核算中,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原则上都要会计凭证为核算依据,但个别经济业务除外。(×)

4、行政单位可以用暂时闲臵的现金及各种存款购买有价证券。(×)

5、会计监督职能也被称为控制职能,即实施过程控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6、“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是一一对应的会计科目,都属于资产类。(×)

7、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报废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应列为“其他支出”,变价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

8、行政单位“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最终都须纳入财政管理。(√)

9、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是本单位的自有资金,可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210、行政单位应缴预算款原则上应按月缴清,年终必须将当年应缴预算款全部缴入国库。(√)

211、行政单位一般不计提折旧,因此固定资产与固定

基金在数额上完全相等。(√)

212、“结余”是考核行政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最重要的指标。(×)

213、拨入经费是预算拨款,而专项经费是非预算拨款。(×)

214、主管单位按“款”分配预算资金,但同一部门“款”与“款”之间的经费可以相互统用。(×)

215、行政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就是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216、经费支出是行政单位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

217、基层行政单位有时也有拨出经费。(×)

218、行政单位购臵的低值易耗品都列入“公务费” 。(×)

219、行政单位汇总会计报表时,只需将相同项目的金额相加后填列即可。(×)

220、结账后的资产负债表,收入科目和支出科目均无期末余额。(√)

21、采用借贷记账法的净资产类账户,贷方反映增加,借方反映减少,余额一般在贷方。(√)

22、购入专业设备支付的款项列入“业务费” 。(×)2

2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其建立与否一般可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2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5、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6、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2

27、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2

28、会计就是记账。(×)

29、“收支两条线”是一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230、各行政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是用于反映财政授权用款额度的下达、使用情况。(×)

31、行政单位可以将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

32、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近年来财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33、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

34、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5、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中,计算机自动处理会计数

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也不需要了。(×)

36、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37、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38、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2

39、“收入-支出=结余”是会计的基本恒等式,任何经济业务的发生都不会破坏这一平衡等式。(×)

240、会计部门应于记账之后,定期对各种会计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并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编号顺序排列,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起加具封面,装订成册。(√)

41、工商系统固定资产臵换不需进行评估。(×)2

42、工商系统预算编制应当遵守《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44、行政复议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告知有关当事人,也可以不告知。(×)

45、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所作的信访答

复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6、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依据。(√)

47、除了当事人,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48、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9、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认识的,应当回避调查或者检查。(×)

250、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日内解除查封、扣押。(×)

51、对先行保存的证据应当在15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

52、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财物。(×)2

53、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存。(×)

54、行政强制措施复议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

5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都应当立案。(×)

56、所有的定案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2

57、对当事人交代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需要查扣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执法人员可以强制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

58、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扣留物品,办案人员应当先行处理。(×)

5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6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时,应当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5、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销毁物品的,应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

录。(√)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7、违法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处罚款。(×)26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9、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27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1、案件调查人员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得参加听证。(×)

2、工商所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3、工商所按行政区划设立,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4、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

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5、工商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应诉。(√)

6、工商所因《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27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复议机关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

8、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7

9、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280、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既可以起诉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而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不当的行政处罚。(×)

3、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可称之为"××条例"。(×)28

4、备案是行政规章制定的一项法定程序。(×)28

5、《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28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28

7、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28

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只有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才能设立执行机构。(×)290、行政机关对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不履行就可以自己强制执行。(×)29

1、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工商机关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十五日内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5、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一般应着工商制服,并出示工商执法证。(√)

7、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8、行政诉讼期间应无条件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9、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300、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2、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需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全面审查。(×)

4、《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5、对查扣的容易腐烂、变质物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办案人员只要征得当事人同意,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6、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8、上级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诉,不可以责令行政复议机关恢复审理。(×)

9、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

310、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区分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11、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不必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312、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

313、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31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

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315、行政诉讼中,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无需法庭审查即可作为定案根据。(×)

31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17、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可以自行制定法律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3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1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无权陈述和申辩。(×)

320、对诱骗学生、农民等群体参与传销的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1、企业从事传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32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公安机关对传销没有查处职责。(×)

323、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324、任何人都不可以从事传销活动。(√)

325、《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区分了“直销”与“传销”为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销售行为。“直销”这一零售方式已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承认,带有商业欺诈性质的“传销”则将受到严厉打击。(√)

326、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为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同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327、工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用回避。(×)

32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29、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30、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3

31、直销企业应当具备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3

3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3

33、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直销活动。(×)3

34、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3

35、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3

36、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37、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3

38、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39、社区王大娘参加了直销员培训即从事直销活动,被工商部门没收了直销产品,处1万元的罚款。(√)340、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工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41、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42、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3000万元。(×)

43、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

44、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

45、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3

46、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员可在其任何一个分支机构所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3

47、某某直销企业在平顶山设立的服务网点可以招募直销员。(×)3

48、直销员的推销行为不需要单独办理营业执照。(√)3

49、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自

签订合同之日,直销员取得直销员资格并可以从事直销活动,但经考试不合格的取消直销员资格。(×)350、直销企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3

51、某直销企业河南分公司经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批准后,其直销员可以到省外推销,但要到推销地县级工商部门备案。(×)3

52、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3

53、工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全部的经营活动。(×)3

54、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3

5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应按照国内投资者的规定办理。(×)3

56、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3

57、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

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3

58、直销培训员赵某能力突出,接受聘请为多个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培训。(×)3

59、直销培训内容以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360、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员合同之日起30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日期之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36

1、直销企业的直销员业务培训可以委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进行。(×)36

2、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拉人头传销行为。(√)36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团队计酬传销。(√)36

4、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骗取入门费传销。(√)

5、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

6、在查处传销工作中,应当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针对消费者申诉举报、上级机关要求,各级可以进行临时性商品质量监测,临时监测也须制定监测方案。(√)

8、监测组织机关根据年度监测计划,一次性委托检验机构检测,并以文件方式向承检机构下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委托书》。(×)

9、监测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监测人签字盖章确认。(×)

370、监测抽取的备份样品一律由承检机构带回,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

1、被监测人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应另选被监测对象。(×)

2、租赁商场柜台经营的经营者,可以不明示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省局12315工作制度规定,各级“ 12315”工作机构对录音电话应于工作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不应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管经营者能否找到,广告经营者只会因违法被处罚,没有赔偿责任。(×)

6、只有购买、使用生活消费的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未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时,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8、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但包含自主购买商品权,也应包括商品的自主使用权。(×)

9、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只要经营者没有过错,应可对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380、消费者的监督权,无论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否有关,都有权行使。(√)

1、国家没有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经营者都不承担“三包”的责任。(×)

2、产品质量责任中赔偿损失责任与产品品质担保责任中的赔偿损失责任,两者的内涵是不同的。(√)

3、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只要向消费者说明清楚的,可以搭售其他商品。(×)

4、除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局也

有权会同省质监局等部门,根据本省的实际,制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

5、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更换责任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承担退货责任的,在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时,根据商品已使用情况应收折旧费。(×)

6、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应向经营者索赔,再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赔付经营者已支出的赔偿金。但消费者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7、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奖励消费者的商品,应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承担更换、修理等民事责任。(√)

8、电视购物的经营者,应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宣传一致,并按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如与宣传广告不一致的,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9、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超出合同约定,增加景点的费用由经营者出,擅自减少景点,应退还旅游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390、从事整容、整形项目服务的,可以不是医疗机构。(×)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未按合同约定提

供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合同。(×)

2、医疗机构可以生产、使用自制的药品与制剂。(×)39

3、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的,既包括消费者的申诉,也包括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

4、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必须给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在网上进行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工商部门有监管义务,但尚没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6、生活消费就是指物质资料的消费。(×)39

7、消费者自主选择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上,而不能扩大到商品的使用上。(√)

8、获取有关知识权是消费者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9、明确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400、产品应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如果经营者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了说明,经营者就不承担产品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以经营者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争议的调解是没有强制

执行力的。(√)

3、消费争议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事先必须有仲裁协议。(×)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政调解的强制性、有效必性。(√)

5、消费争议达成协议并能即时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不制作调解书。(×)

6、消费者权益与消费者权利是相同的概念。(×)40

7、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对经营者的约束力是同等的。(×)

8、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都是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9、格式合同中有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条款时,该格式合同无效。(×)

410、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就是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

411、所有产品都必须有产品标识。(×)

412、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与消费者没有约定售后责任,国家也无强制性“三包”规定,经营者对售后的商品品质担保责任也应承担。(√)

413、惩罚性赔偿虽然是针对欺诈行为而规定的,消费

者放弃主张此项权利,经营者就可以不支付此类赔偿。(√)

41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可以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有关的个人信息,但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外披露。(√)

41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416、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2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产生效力,代表人放弃申诉请求,进行和解,无需取得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417、当事人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依法收集证据或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

418、消费者申诉后,应终止与经营者的协商和解,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419、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消费者申诉,既可以书面申诉,也可口头申诉。(√)

450、对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协议经营者不履行的,工商所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7项规定的条款,认定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进行立案处罚。(×)

51、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约定或承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2、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换货时,不得提供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但可以是修理过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5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责令经营者赔偿的决定。(√)

54、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55、农业机械产品换货后15日发生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负责免费退货。(×)

56、我省各级工商机关商品质量监测统一由各级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57、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商品质量监测次数一般一年内不超过三次,间隔时间不超过四个月。(×)

58、检验机构由各级工商机关招标确定。(×)4

59、检验机构确定后,各级工商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检验。(×)

460、年度商品质量监测计划由各级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构制定、审批和实施、(×)

1、三聚氰胺作为食品添加剂,在国家规定的限量范围内可以添加到食品中。(×)

2、从2011年4月1日起,未向工商部门申请乳制品

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

3、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俗称增白剂),但在其它食品中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仍可使用(×)

4、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

5、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乳制品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6、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7、食物中毒是指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生疾病。(√)

8、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无效。(×)

9、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70、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1、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食醋可免标保质期。(√)

2、《特别规定》要求,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台账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3、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4、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标识。(√)

7、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只须在贮存位臵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8、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的部门分别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

9、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难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480、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网吧经营者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三种类别。(×)

4、对食品流通许可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5、登记管辖在市以上(含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经营者,向登记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6、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7、食品流通档案封面上应当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

8、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

可。(√)

9、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90、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两种类别核定。(×)

1、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2、根据国家规定,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3、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9

4、公众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应当免费查阅。(√)49

5、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各种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49

7、经营食品添加剂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49

8、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乳制品销售者(个体

工商户)可以不建立乳制品进货台帐。(×)

9、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500、生鲜乳收购站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50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50

2、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经营项目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50

3、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50

4、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0

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外设店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50

6、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第一责任。(×)50

7、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的监管部门是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50

8、农民个人在早、夜市等摊群点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50

9、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0、食品监管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51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512、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513、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514、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

515、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

516、现阶段的市场,是指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包括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

517、市场开办单位是市场经营者。(×)

518、农民在集贸市场内或政府指定的区域内出售自产

第7篇:省局汇报材料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报材料

为了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局高度重视,为确保汇缴质量,我们组织人员对照省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总结往年汇缴工作经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采取了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做到早动手、早安排、早落实,确保汇缴全面、资料齐全、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审核细致,进一步提高了汇缴工作质量。

一、汇缴基本情况

截止2011年底,我市共有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户数11074 户,其中开业的有10546户,开业面为95.23%,比去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应参加汇缴的企业共计7167户,实际参加汇缴的7167户,汇缴面为100%,同比增加2072户,增长40.67%;其中查账征收企业有6438户,占全部登记户数的58.14%,同比增加2310户,增长56个百分点;核定定率征收企业729户,占全部登记户数的6.58%,同比减少235户,降幅24.30%。全市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调整增加31.92亿元,调整减少25.28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1.21亿元(其中查帐征收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0.68亿万元),全年预缴所得税额10.07亿元,预缴率89.83%,应补所得税额1.14亿元。

二、主要做法

一是落实“三个到位”,即成立组织,人员到位、制定方案,制度到位、明确责任,奖惩到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强化宣传,优化服务。首先丰富宣传内容,开展对企业所得 1

税法、各项配套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的持续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其次开展分类宣传。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税法宣传服务。都采取对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特殊类型企业等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的服务形式。第三创新宣传形式,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载体相结合,采取了“贴近实际、贴近实务、贴近纳税人”的“三贴近”模式开展税法宣传。如县局通过分析当前的经济形势,贴近实际;结合以往历次稽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贴近实务;总结平时纳税人咨询较多、关心度高的热点问题,诸如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问题、样品是否需要缴税、福利费的余额问题等等,转换角度,贴近纳税人。

三是强化纳税咨询。首先拓展纳税咨询渠道。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网络在线咨询等多种咨询渠道。建立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咨询服务。其次做好纳税咨询回复。定期收集和了解不同规模和类型纳税人的需求,积极开展个性化的纳税咨询。截至到5月底我市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回复200余次。

四是依托网上办税平台,实行“两级审核”制度,保证申报质量。自2009年省局研究开发的网上办税平台上线以来,我局积极推广纳税人使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率达到92.55%。同时我市建立了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负责申报人员共同审核、各负其责的“两级审核”制度,保证了汇缴质量的不断提高,市局对汇算清缴数据会审显示,错误信息和错

误数据明显较以往年度减少。

五是严格执法与落实优惠统筹兼顾,有效运行。一方面积极向纳税人宣传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让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对享受优惠企业按政策规定严格把关,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六是深化评估,巩固汇缴成果。我们结合汇缴情况,按照省局每个县局不少于10户汇缴企业全面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筛选纳入汇缴检查的企业90户,以巩固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

七汇报开展试点的工作情况

接省局将作为全省网上办税平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审核模块的试点单位的通知后,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及时将通知精神转发县局,并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要求,在试点运行过程中,市局及时进行督导和调度,确保了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一是成立了试点推行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形成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是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预案,多次组织人员培训,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针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召集纳税人集中进行答疑,督促企业尽早进行申报,防止申报拥堵,提高办税效率。

四是按照先重点税源后一般税源的顺序,依照“审核-反馈-约谈-调整”的流程开展工作,合理分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五是加强调度,及时总结。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及时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归集,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协商解决。

截止到5月22日,通过审核模块测试的456户企业已经全部成功写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占全县2011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78.49%。通过试点,验证了16类疑点指标,约谈调查对象200多户,调整147户次,调增应纳所得税额26.4万元,圆满完成了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第8篇:省局调研建议

省局开展开门纳谏、广集民智活动建言

一、公路养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1.养护机械设备陈旧(缺乏)。公路养护机械配备与使用状况较差,影响了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对大、先进、技术含量高、自动化程度高的养护机械设备缺乏,机械设备的成套系列化程度低、机械化水平处在较低的层次。

建议:省局加大对养护机械的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程度和养护效率。

2.小修保养经费划拨市财政后,要钱难,往往滞后。养护工作的季节性特点,决定养护工程的实施,必须抓住有利的季节和时机进行,养护资金的投入必须及时、全额拨付到位。否则到年底,冬季是养护的不利季节,突击花钱怎么花得出去。

建议:市财政要及时、全额拨付小修保养经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确保小修保养经费专款专用,决不能挪用或挤占。

二、公路养护体制改革难题

1.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政策支持不力,职工的后顾之忧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养护体制改革困难重重,人员思想难以解放,社会保障不够健全等问题。目前,在亳州办理事业性养老保险已不太可能。

建议:政府部门要对养护体制改革给予政策支持,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2.公路路况下滑较快,养护任务日趋繁重,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目前,我市国省干线公路由于超期服役、超限车辆辗压等多方面的原因,路面病害较为严重,路况急剧下滑。对亳州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配套非常困难,养护大修及改建工程等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大多没法按时实施。况且“贫血”的地方财政难免不对公路管养经费虎视眈眈,挪作他用,这样以来,路况也不可避免出现短期的下降。

今年我市大中修工程安排得很少,仅靠有限的小修经费,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善路况。近期宿州萧县、江苏常熟、河南舞阳等地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给我们以警醒,针对我们较差的路况,养护与安全工作形势严峻,如果因养护投入不足而造成路况差的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不是分管或从事养护管理工作的这些人能够承担得了的。

建议:省厅、省局不能把养护体制改革仅仅从公路部门推进,要从省政府一级一级往下推进,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设法加大对公路养护的投入。

第9篇:省局调研汇报

石家庄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汇 报 材 料

一、复合肥行业产品包装采用的标识标注情况

生产及包装标注采用标准:

1、生产上采用国家标准为:GB15063—2001;

2、包装采用的标识标注标准为:GB18382—2001。其包装袋上必须标明:

1、产品名称;

2、生产许可证;

3、肥料登记证;

4、执行标准;

5、生产厂家、地址及电话;

6、净含量。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以上两标准进行生产和包装标注。

二、双联复合肥具体销售方式

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六年的发展,目前已拥有尿基喷浆造粒、干态物料团粒法造粒及挤压造粒三种生产工艺,年生产能力30万吨,产品涵盖通用肥、专用肥,各类产品多达120多种,产品销往东北、内蒙、宁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南、湖北安徽、江苏、江西等全国十几个省市。因为复合肥料,客户群体单一均为农民,所以其销售方式不同于其他类似碳铵、尿素等化肥品种。针对这种状况,我双联复合肥采用建设农村终端网络的方式——即设立县市级总经销,并协助其建立终端网络到各乡镇、各村,现已有销售总经销500多个。采取这样的销售方式,第一,我们的经销商90%以上都为农民,他们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对科学种田持肯定和支持态度,了解农民的生活和消费习惯,能够进行很好的沟通;第二,可以最大限度的让利于农民,中间环节的减少,意味着参加利益分配的单元减少,相应的,农民可以买到质优价廉的化肥;第三,可以增强市场的掌控能力,复合肥行业的竞争是异常激烈的,谁掌握了市场谁就赢得了主动权;第四、直接面对用户,可以直接得到农民朋友的反馈,对农民

朋友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答。同时,我们还采用了各种宣传方式,例如,在各级电视台投放适量的广告,向农民朋友赠送印有双联标识的文化衫、水杯、肥皂等纪念品,来扩大双联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我们重视的是双联品牌的建设,这不仅需要高质量的产品,更需要优良的服务,我们有专业的农化服务队伍,常年活跃在田间地头,给农民送去好肥料的同时,送去科学种田知识,推广测土配方工程。

三、产品销售信息的掌握

双联复合肥销售总公司分8个销售分公司,分别负责不同的销售区域,各销售分公司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的市场信息反馈、建立客户档案、业务联系、回款、发货、客户意见调查等工作。对产品的生产情况,我们采取日报表的形式予以掌握,对销售情况,通过每天的发货清单来掌握货物流向,各销售分公司通过对客户跟踪服务,来了解货物在终端的流通情况,以便公司根据市场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配方,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切实为农民的需要、利益考虑。

四、对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认识

复合肥产品面对的是农民,农民是农业的中心,而农业问题是我国的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业的发展,复合肥行业对农业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国家测土配方工程的开展实施离不开企业的配合,正规的复合肥生产企业渴望和支持国家测土配方政策的实施,但在这之中,假冒伪劣农资不仅给正规的生产企业带来了损失,更重要的是给农民造成了经济上巨大的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伤害,给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带来了困难。因此仅就复合肥行业而言,实施和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完全必要和必需的,这不仅对提高政府监管力度、维护群众利益、建设诚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有巨大的作用,这更是一项重大创新,具有公益性和

超前性。加入产品质量监管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了解产品被假冒的信息,有效维护企业声誉;销售方也能够方便地进行进货检验,确保商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铺设到农村,为广大农民防范假冒农资提供方便快捷的手段。作为企业,我们是极力赞同的,我们也将全力配合国家政策的实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贡献力量。

五、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和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要最终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必须依靠市场力量,把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企业的市场行为结合起来,这需要各相关部门协调,互相支持和配合。目前,这项工作刚刚起步,技术设备还有待于提高和完善,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希望:

第一、在终端布设范围上,要加大在农村的布设力度,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尽快推广,提高信息查询率;

第二、试点工作结束,尽快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将影响扩大出去,为优质产品的推广创造一个大的良好的氛围;

第三、希望此次活动切实保护正规企业的利益,能坚持下去,走向正规化,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并不定期的对入网企业进行质量考核,建立健全审核制度,保证将好的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

以上是我们提出的一些建议,不妥之处请领导指正,对于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诚恳地希望各位领导予以批评指正,我们将努力改正。质量兴企、强化品牌是我们的原则,我们将以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为基础,以更优质的产品、更卓越的服务,回报社会,服务三农。

第10篇:省局工作总结

朝阳市地震局2011年度工作总结

及2012年工作要点

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的起始之年,也是加快推进朝阳全面崛起进程的重要一年。这一年里,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朝阳市第九届党代会精神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地震局的具体指导下,全市地震工作者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转变作风,团结奋进,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省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本局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重点工作全面落实

1、完成朝阳县测震台建设

朝阳县地震台的建设运行填补了我市市区地震监测的空白。该工程对加强我市防震减灾能力,丰富我局地震监测预报手段具有重要意义。现朝阳县测震台的建设工作经过周密的筹备和紧张的施工,房屋和院落建设已经竣工,监测所需的设备经过局领导与省地震局的全面协调和积极沟通已经全部到位。在省局派遣的技术人员认真的架设和调试之下,所有设备运转正常,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县地震台进入试运行阶段。

2、完成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组织三次不同层次地震应急演练

我局的地震应急预案参照《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鉴于2011年省地震局年度会商结果:辽西北地区及辽蒙地区的地质活动与往年相比无明显异常现象,地质活动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故省地震局并没有对《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改。本着与省局应急预案保持一致的原则,我局对本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初步修订,并形成了《朝阳市地震应急预案(草案)》。待省局正式发文,将本局草案与省局正式预案进行比较核对后,再进行该预案的正式修订和颁布。本着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我局分别于喀左、凌源、龙城区进行了三次地震应急演练。尤其是在朝阳市第十八中学举行的地震应急演练活动中,我局得到了全校师生的积极配合,全市其它未参演学校也都派出了代表对本次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学习,应急演练活动取得了十分显著地效果。

3、编辑印发地震知识手册,组织三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为宣传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地震应急常识,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我局在7月28日举行的全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举办了防震减灾知识“六进”活动图书发行仪式。由李军副市长启动“六进”活动仪式,并向各行业代表发放《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手册。会上,李军市长作了重要讲话,对我市2010年和“十一五”期间的防震减灾工作作了很好的通报总结,对我市防震减灾“十二五”时期规划目标进行了阐述,并对全市2011年的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通过客观求实的总结阐述,既肯定了成绩又找出了不足,既提出了措施,又明示了方法,明确了我们2011年工作的方向。特别是,对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新的要求和新的目标。

本局在 “六进”活动、“5.28”全国防震减灾日、“全市应急周”等活动中,进行了三次大型的防震减灾宣传,使防震减灾知识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走进机关。在10月22进行的“全市应急周”活动中,我局以翔实的宣传资料,多样的宣传手段,热心的解答服务,受到市领导的慰问和表扬。同时在广大群众的心中树立了地震系统扎根朝阳、服务群众的光辉形象,扩大了我局的社会影响力。

4、举办全市地震监测预报业务培训班和系统内法律法规培训班

本着提高全市地震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和法律素质的精神,我局在全市地震系统季度会商会议上,对本系统职工进行了多次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在会议中,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地震监测预报业务的相关知识。同时,以认真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精神为核心,各级地震台(局)人员还对《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的应用经验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各级地震台(局)相关人员全员出席、态度认真、气氛热烈、交流踊跃,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5、流动测震台仪器车辆购置

流动测震台仪器车的购置是加强我局地震监能力的重要手段,提升我局的地震监测预防能力。目前,我局正在进行车辆购置的调研工作,同时需要市财政部门进行大力支持,早日将资金落实到位。

二、职能工作开展有序

1、完成朝阳地区月、季度、年度震情会商

震情会商是我局的职能工作,也是我局强化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工作。一年中,各业务科室明确分工,积极配合,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度的月、季度、年度会商工作。在会议中,与会人员认真对朝阳地区的地震监测数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就本地区地质活动情况达成共识。同时,还对地震监测预报业务的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和学习。各级地震台(局)相关人员全员出席、态度认真、气氛热烈、交流踊跃,会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2、完成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公共行政服务任务

2011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响应国务院关于打造“阳光政府”的号召,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主线,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真正做到了公开化、透明化、公正化,有力地促进了全局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提高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我局重视加强软环境建设。一是积极推行文明服务。坚持文明用语、文明执法,把执法工作贯穿于服务当中,全力打造服务型机关。二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各项制度公布上墙,推行政务网上公开,公布举报电话,完善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三是落实窗口办理制度。规范操作,阳光透明,严格办事期限,对服务对象以礼相待,详细解答,快速办理。四是推行跟踪问效服务。对于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提前介入,主动帮助沟通,及时协调,并在事后进行回访。

我局在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制定的相关工作任务的同时,全局上下统一思想、扎实工作,在政务公开、电子信息办公系统建设、保密工作、扶贫工作、节能减排工作、软环境建设、信访工作等领域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3、域外招商引资任务

招商引资工作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同时也是地震局积极投身地方建设的重点任务。虽然今年本局的招商引资任务指标与往年持平,但是局领导依然自加压力,以高标准、严要求来对待本年度的招商任务。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四个朝阳”精神,为打造“生态朝阳”贡献自己的力量。局领导亲自带队,在保证招商引资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着力选择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的低能耗、高技术项目进驻朝阳。经过多次论证和考察,最终选定“中天证券”项目,在推动朝阳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朝阳的环境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单位建设传捷报

1、团结奋进的领导班子

一年来,局领导班子紧密团结在以王继效局长为核心的局党组周围,深入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围绕大局开展工作,扎扎实实的推进全局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在完成繁忙的日常工作之余,局领导自加压力,抽时间、挤时间学习科学理论知识和科学管理理念,在当好“决策者”的同时,争当业务学习的“排头兵”,在全局掀起了一股学习先进经验、学习业务知识的学习浪潮。同时,局领导将以人为本的执政为民理念、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带到工作之中,倾听基层声音,解决群众困难,得到了干部职工的一致拥护和好评。全局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得到空前强化。

2、基层组织结硕果

目前地震局正式员工共十三人,其中正式党员十二人,预备党员一人。在新的一年中,地震局党委统一思想,深化党的先进理论学习工作,力争实现地震局全员党员化。同时,全局的新老职工也将继续统一在局党委领导下,高举科学发展观旗帜,以党的先进思想武装自己,提高认识,提升能力,深化业务学习和党政理论学习,力争思想迈上新台阶,理论理解达到新高度。

3、党风廉政扬正气

按照市委、市纪委要求,我局及时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两名班子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和两名业务科长任成员。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形成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工作中,领导分工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落实。坚决杜绝腐败现象在我局滋生。

4、文明单位促新风

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领导下,在省文明委的具体指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提全局干部职工综合素质,为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良好环境、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2011年对地震局来说是硕果累累的一年,本年度局新任命科长两人,办公室副主任一人。领导团队的年龄构成、学历构成、专业构成得到优化;领导团队的创造力、战斗力、凝聚力得到空前加强。三位年轻同志同时走上干部岗位,证明了地震系统人才培养模式的成功。为今后地震系统干部培养工作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模板。同时也在全系统中开创了相互赶超、相互学习、相互督促的良性竞争局面,极大的提高了本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我局日常工作的开展。

2011年度地震局通过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务员三名,其中一人为研究生学历。朝阳地震局成为继沈阳、大连后,辽宁地震系统人数第三多的局。新步入地震系统的三名年轻同志,在能力和学历上为本局日常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力支持,使本局的快速反应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同时,新鲜血液的加入令我局的年龄构成更加合理,为地震队伍增添了活力,基本完成了本局工作人员的年轻化改造。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11年是地震局全面发展,力争新高的一年。在取得了众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要想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地震人要走的路还很漫长。

1、工作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成绩和荣誉面前最大的敌人往往是自己。部分职工对自己的要求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懈怠。“托”、“靠”等现象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干部的思想还有待于进一步解放和加强;职工的工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2、社会影响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地震局在日常的群众生活中扮演了一个幕后英雄的角色。相对而言,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都比较薄弱。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这就影响了本局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进而影响到本局工作的开展。

3、经费问题

艰苦奋斗是地震人光荣的传统。但是相应的资金支持是工作开展的必备条件。紧张的财政预算,老旧的设备,相对落后的办公环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本局工作的开展。

2012年工作要点安排

2012年是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一年。在这未来的一年里,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的精神。为加快推进朝阳全面崛起进程,认真贯彻我市落实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统一精神,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财政支持,力争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在新一年迈上新台阶。

1、强化台站建设,加强地震数字化观测

朝阳地震系统各台站的仪器相当一部分都在进行超期服役,设备陈旧的现象广泛存在于全市的各个地震台站。在新一年中,本局拟大力争取省地震局支持,在全市范围内对地震台站进行一定程度的设备更新,以保证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好地为地震监测服务,为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2、提高台站工作人员素质,积极进行业务培训

在加强全市地震监测预报业务培训和系统内法律法规学习的同时,全市地震系统继续推行对《防震减灾条例》的深入学习,切实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力争三年内全市台站业务人员培训一遍,努力提高我局的监测预报工作水平。

3、完成月、季、年度会商,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会商制度是地震系统交流经验,相互学习的一个良好平台。在新的一年中我局还会继续发挥会商平台的优势,在完成月、季、年会商任务的同时,积极与省地震局和各周边市局、各县市局积极进行沟通和交流,变工作方式为学习的契机,以提升我局攻坚能力、应急能力。

4、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地震系统社会影响力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工作是地震局一项重要的任务,也是我局展示地震人风采的一个绝佳平台。2012年度在继续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的同时,也将注重对于地震局自身形象的建设和宣传工作。在为群众送去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的同时,建立起地震系统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增强地震事业在社会上的认同感、地震系统人员的自豪感、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5、积极投身地方建设,为再造朝阳添砖加瓦

地震系统由于其极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与省地震局的业务和工作联系相对密切。但是,地震局的发展和壮大也离不开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所以在完成地震系统专业任务目标的同时,我局还将积极投身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浪潮之中。在新的一年里,我局还将继续完成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公共行政服务等任务。在再造朝阳这样一个宏大的工程中贡献地震人的力量。

6、积极开展“争创”活动,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为贯彻市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一轮“争创全省综治工作先进市”活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将综治工作纳入新一年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责任,积极实施,精心组织,在完成本局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本局的社会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以新一轮“争创”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以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平安建设,为我市“十二五”顺利开局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结2011,这是个充满收获喜悦的季节;展望2012,这是个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年度。在成就和荣誉面前,地震人有谦虚的胸怀和气度;在艰难和困苦面前,地震人有笑傲的豪情和壮志。不妄自菲薄,更不目空一切,在新的一年中,地震人还将继续紧密团结在局领导周围,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再造新朝阳”的伟大号召,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下去!为实现朝阳的全面崛起,贡献出地震人一份自信而坚实的力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11篇:发省局报告

威工商组字„2009‟号签发人:邵立勇

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

省局党组:

根据省局党组《关于开好2009年度市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和威海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年度工作,我局党组于2009年4月29日召开了民主生活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筹备

接到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充分强调了开好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会议事项做出了细致安排。一是面向社会积极开展调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开展“百家企业座谈会,千家企业大走访”活动,邀请政府部门、企业、个体私营业户、群众代表等各界人士进行座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于工商工作的看法,征求意见和建议。二是

在机关内部开展谈心活动。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开展谈心活动,交流前一阶段理论学习的心得体会,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以更好地增进感情,提升班子的感召力,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三是班子成员认真准备发言材料。班子成员对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梳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密切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发言材料,深入自查自纠,认真查找自身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思想根源,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紧扣主题,周密实施

按照预定日程,4月29日上午,我局党组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党组副书记邵立勇同志主持了会议,市局机关各党支部党员代表及非党员职工代表列席了会议,威海市委学习实践活动第九检查指导组派员参加。会上,党组成员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全面地谈了自己前一阶段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深刻地进行了自我剖析。通过讨论和交流,大家的思想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统一,一致认为,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的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使班子成员对科学发展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工商工作面临的新局面有了全新的认识,对今后更好地发挥工商职能、做好各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深刻剖析,发现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创新意识有待提高,需要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创新管理方法。二是部分工作措施落实还不到位,对工作落实情况及落实效果的监督检查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深入基层调查

研究的力度不够,工作部署多,实地查看少,对基层的指导不够。

三、总结工作,提炼经验

会议对前一阶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工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回顾,提炼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不断加强队伍管理,树立和谐队伍形象。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活动,开展全员培训,提高政治理论的运用能力,将理论学习成果与监管服务实践有机结合。提出了“靠制度管人,靠机制行事”的队伍管理思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制定了《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干部职工考核工作办法》和《关于加强全市工商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管理使用意见》及《“三创建”活动制度汇编》,从而提高干部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包村扶贫工作,投入资金5万元,帮助包扶村种植树木2100棵,修缮改造村政办公室、党员活动室、老年人活动室、卫生室等设施,硬化地面800平方米,树立了工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是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切实履行部门职能。以开展“百家企业座谈会、千家企业大走访”活动为切入点和开端,实施了一系列帮扶企业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的举措。制定了《关于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服务措施。针对“品牌兴企、工业兴市”战略,加大商标服务力度,帮助企业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4件,并集中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驰名、著名、证明商标在威海”宣传月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组织部分私营企业经营者赴南方考察学习,邀请专家免费

为个体、私营业户授课,提高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切实强化监管执法措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制度体系,对执法监管流程和工作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制定了《公平交易工作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暂行办法》、《市场巡查暂行办法》等工作制度,对基层监管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威海市行政执法疑难问题解答20条》,加强了对基层执法工作的指导。建立了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动态监管、网络化监管的科学监管模式,健全了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了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管。

四、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会议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确定了今后的工作目标。

一是加强班子建设,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明确了领导班子处事五项原则。一是一切向前看原则,保持发展的眼光,为干部职工提供更多展示才能的平台,激发工作潜能。二是对事不对人原则,坚持严格按政策办事、按规定办事、按标准办事,不搞“一把手说了算”。三是公正处事原则,坚持公道正派,一视同仁。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工作要统一研究,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五是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原则,要廉政勤政,加强自律,对待干部职工多理解、多包容。

二是深入开展“三创建”和“两年”活动,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迅速落实“三创建”和“两年”活动动员会议精神,在全系统开展以创建“节约型机关”、“文明机关”、“效能型机关”为主要内容的“三创建”活动和以“基层建设年”、“行风建设年”为主要内容的“两年”活动,认真落实《“三创建”活

动制度汇编》和“两年”活动实施方案,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整体管理水平打造科学、务实、高效、清廉的工商机关新形象。

三是更新服务理念,深化服务措施。立足部门职能,抓住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不断深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措施,做好帮扶文章。联合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为企业一站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成本,优化投资环境。认真研究省局出台的关于股权出质出资的有关意见,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商标帮扶力度,积极帮助企业申报驰名、著名和地理证明商标,对已经认定的商标加强宣传推广,扩大品牌效应。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对“两费”停征后市场的经营状况进行深入调研,研究解决市场托管问题的有效措施。加强广告监管,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不法广告现象进行遏制,邀请政协、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参与治理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社会监督。倡导理性执法、安全执法,坚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把握执法尺度,做到权责明确,执法到位。建立健全廉政风险点、监管风险点管理机制,将监管执法全过程纳入廉政风险监管范围,加强纪律监督,确保责任到位,监督到位。

以上报告当否,请指正。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12篇: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

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

价格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所涉及的产(商)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四条 价格鉴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委托方,下同)委托,依法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进行的价格鉴定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机构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其他价格鉴定机构不得承办对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凡涉及涉案物品价格需要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 价格鉴定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委托方委托的涉案物品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可作为委托方处理涉案物品的价格依据。

第九条 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每案鉴定标的价值在40万元以上的价格鉴定业务;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委托的价格鉴定业务;对市、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进行复核裁定。

各市、县(区)价格认证中心受理本市、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每案标的在40万元以下的价格鉴定业务。

接受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证书: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价格鉴定工作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五名以上价格鉴定专业人员,其中,配备有一名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人员。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质量技术监督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或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的人员签名;《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二名同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人员签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人员只能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附件技术报告上签名。

第十二条 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不得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和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价格鉴定工作公正进行;

(四)不得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 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品公正价格鉴定的;

(四)委托方要求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回避的理由成立的。

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决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价格鉴定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委托;

(二)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

(三)价格认证中心对委托价格鉴定的标的进行调查取证、勘测检验;

(四)价格认证中心综合评估,论证确认;

(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十五条 委托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出具《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种类、购置(交易)时间、数量、生产成本及购置价格等资料;

(二)鉴定理由、目的和要求;

(三)鉴定事项的地域范围和鉴定基准日;

(四)涉案物品产权证明资料,质量状况,物品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商品应当附照片;

(五)委托方名称、印章、委托日期、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到委托方委托书后,应当对《价格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查验,如有异议,应与委托方共同确认或委托方重新委托。

必要时价格认证中心可要求委托方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标的质量检验或技术鉴定结论书。第十七条 价格鉴定结论按委托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计算:

(一)价格鉴定标的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务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二)进口物品,国内市场无同类实物比照的,按当时国际市场价格或者购买凭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卖出价加计国家规定的税费计算确认;

(三)需要扣减各种损耗引起贬值的实物按相关规定折价计算确认;

(四)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产品,但仍有原使用价值,以实际价值计算;

(五)未完工产品,按原材料、完工程度和进货成本折合计算;

(六)艺术品、科学技术成果资料、文物的价格鉴定,参照市场上依法能转让(出售)的价格确认。

第十八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方委托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名称和委托方名称和地址;

(二)鉴定事项的范围、内容、目的和基准日;

(三)鉴定标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等;

(四)鉴定标的现状和现场勘察说明;

(五)鉴定的原则、依据、方法和过程;

(六)鉴定结论;

(七)价格鉴定限定条件;

(八)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九)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十)价格鉴定人员签章;

(十一)价格认证中心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

(十二)附件。

第二十条 价格鉴定费用的收取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也可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当事人对委托方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提出,由委托方决定是否需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补充鉴定结论、复核裁定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省价格认证中心第一次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在复核中,原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重新鉴定程序、补充鉴定程序按价格鉴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复核裁定机构受理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后,应当指派二名及以上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价格复核裁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在提出价格复核裁定申请时,应当出具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申请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收集依据及取证过程要述;

(三)收集依据及取证具体经办人签名。

(四)委托方名称(须加盖单位公章)、委托日期、联系人、电话、传真;

(五)其他有关资料和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复核裁定工作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复核裁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

(二)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

(三)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四)复核裁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当将《复核裁定结论书》同时送达委托方和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定机构。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无理干预价格鉴定,导致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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