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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感言(共14篇)

作者:莎莎时间:2020-05-17 下载本文

第1篇:酒醉案例

男子醉驾身亡同席者被判赔

2011年10月06日 00:5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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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古先生在朋友刘先生家喝酒后,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家属将刘先生及同席者共7人诉至法院索赔。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独自承担5%的责任,赔偿1.6万余元;其他6人共同承担5%的责任,连带赔偿1.6万余元。

古先生的家属诉称,古先生和刘先生是经常来往的朋友。今年3月27日晚6时许,古先生应刘先生的邀请,骑摩托车到刘先生家吃饭。刘先生另外还邀请了王先生等6人,众人席间都喝了酒。当晚11时许,古先生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走在前面的王先生相撞,造成古先生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3月29日死亡。经检验,古先生血液酒精含量为201.8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

古先生的家属认为,刘先生等7人未尽到合理的劝诫、保护和告知义务,对刘先生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故起诉要求他们赔偿40%的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刘先生对此辩称,他邀请古先生到家里是让他搬东西,因正赶上吃饭,才叫他一起吃,席间没劝古先生喝酒。古先生离开时,他询问过是否需要护送,古先生说不用。他认为,古先生的死亡是因交通事故,并非饮酒,他已尽到了义务。

其他几名被告也称没劝古先生喝酒。与古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王先生还说,当晚他是推着自行车先走的,在回去的路上,古先生骑摩托车从背后撞到了他身上。经交管部门认定,古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他无责。

法院认为,酒后驾车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古先生对此明知却依然酒驾上路,且他是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期限的摩托车,已被交管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他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此外,与古先生同席饮酒的7被告明知古先生骑摩托车,未尽到劝诫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其中刘先生在古先生驾车离开时,未尽到劝诫及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综合以上情况,法院酌定古先生本人负担90%的责任

第2篇:醉酒保证书

对于昨天晚上醉酒的严重行为,本人进行了深刻反省,在此做出书面检查,争取早日解除在客厅睡觉的处分。我的错误及认识如下:

1、吐酒的时候不应该直接吐在地毯上,应该先把地毯卷起来再吐。

2、你给我漱口的自来水我不该咽下去,应该吐在茶杯里,自来水多不卫生呵,你批评我是为我的健康着想。

3、以后上楼的时候数清楚楼层,以免再一次引起楼上楼下邻居的不快。

4、昨天喝酒以后不该大声喊另外一个女人的名字,我保证以后只保留对你的呼唤。不过需要说明的是,那是一部电视剧女主角的名字。

5、春天来了,应酬也多了。我决心不再参加这样的酒会,推辞不掉也坚决不喝酒,被迫喝了也决不多喝,被迫喝多了也决不出酒,被迫出酒了也决不吐在家里,如果在家里还想吐,要选择一个方便清洗的地方,比如卫生间。

6、以后喝酒之前把手机电池抠掉,以免酒后到处汇报工作或给下属布置任务。

希望接受你的原谅,以表我的真诚。

第3篇:醉酒驾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附件: 有关醉酒驾车犯罪案例

一、被告人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

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经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撞倒他人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给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致二人死亡,说明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孙伟铭,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高中文化,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林代表孙伟铭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说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 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4篇:醉酒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无侵权行为存在。小穆等人邀小陆一道喝酒,酒席间相互劝酒,作为关系很“铁”的朋友是非常正常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反社会道德;小穆等人在小陆饮酒过量提前离席回家时,没有护送其回家的行为也非违法行为。尽管小陆死了,但他的死并非小穆等人的违法行为所致。小陆的死责任在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陆对自己的酒量应当很清楚,但他自己过量饮酒,责任应当自己承担。而且,他在自己回家的路上也应当小心行事,注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其未尽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该死亡事故的发生与小穆等人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驳回小陆妻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一、违犯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内容

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内容为: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有直接加害人,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没有直接加害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的,也就是没有过错的,其责任可以免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责任的,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偿。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受到侵害,如果是由于管理者管理不善造成的,那么管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此种管理属于营利性的还是公益性的,无论是有偿还是

无偿。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行为人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不负有这样的义务,那么就不承担这样的侵权责任。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为人违反必要的安全保护义务。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或者管理服务的性质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例如,在提供餐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障就餐者的人身安全。这就是必要的注意义务,违反者,就构成侵权责任。客人在餐馆就餐过程中,因潜入餐馆中作案的歹徒所携带爆炸物所伤害,餐馆的行为就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居民小区中住户家中被盗,结果系由其家人所为,那么物业管理者无法防止这种损害,其已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义务有以下几种类型:(1)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内,所进行的装置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瑕疵,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比如居民区中住户家中失窃是由于物业管理之工作人员没有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而造成的,这种行为致使他人遭到损害,即是此种类型的侵权责任。(3)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方面未尽义务,致使侵害行为的发生,那么,此经营者或者管理才亦构成侵权,当承担补充的责任。

第二,损害后果。必须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并且找不到直接的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如果有直接加害人并且其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这种侵权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第三,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也就是违反了安全保护义务;没有过错,也就是没有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行为人承担了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直接加害人追偿。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基本责任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直接责任。这是指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那么,就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负直接责

任。

第二种是补充责任。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这种责任的基本形式。而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对其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安全保障责任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是在为直接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在承担责任,而不是自己的行为所直接产生的责任。当然,承担补充责任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承担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后或者知道行为人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

就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证明自己的行

为没有过错的,也就是尽到了必要的注意的,免除其责任。

本案中公路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依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公路主管部门负有对公路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是由于管理或者保护不善而致使道路存在安全隐患侵害他人权利,那么公路主管部门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负有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能找到违反《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实施破坏者,那么公路主管部门事后可以进行追偿。公路旁边的护路沟作为公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路主管部门负有依法检查、制止、处理破坏的行为,并应对被破坏的地方负有修护义务。而在本案中,公路的护路沟中被挖一个大坑,并且周围没有明显标志,更没有做任何防范措施,致使王某掉入沟中溺水死亡。因此,挖坑的加害行为与王某掉入坑中溺水死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此坑处于国道旁边的护路沟中,这危险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甲醉酒与造成溺水死亡的后果之间只存在着一个偶然性的困果关系,也就是造成此种损害后果的一个条件,如果换一个条件,比如甲在晚上走路看不清而不小心滑到沟中掉入坑中溺水死亡,那么,甲在晚上走路也成为甲掉入坑中死亡的原因了?当然不能,因此,醉酒与甲所受到的侵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公路局作为公路的主管部门,存在着管理上的瑕疵,这与甲受到侵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公路局作为公路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王某的死亡应负有责任。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偶然性的联系与必然性联系。第二、三种观点扩大了受害人行为的过错,受害人只是一般的过错,而不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辞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因而,公路局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喝酒而致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对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酒,最终导致酒精过量死亡,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酒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对参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对死者应承担一定责任。其他参与人因注意义务较小,酌情担责。

因此,分析酒友对同桌死亡是否担责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首先要看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如果共饮者无法知道继续劝酒会导致被劝人发生危险,就不宜认定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要看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讲,共饮者可以对饮酒人进行善意提醒,建议其不要过量饮酒,但这种善意提醒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如果共饮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其饮酒”的义务。

最后,要看在哪种情况下须对其他共饮者承担救助责任。如果共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如送往医院,交给一个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上出租车或送回家,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等。只要采取的处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让其承担责任。

从审判实践看,近年来法院判决酒友过度饮酒致人死亡,同桌酒友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故意灌酒型。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放纵饮酒型。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部分责任。

不予救助型。同饮者发现有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义务。如果同饮者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并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型。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过量饮酒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性是生活常识,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徐某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却不加以节制,应对自己饮酒行为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5篇:醉酒爱情诗歌

在酩酊大醉中,显示我的美貌

我是幸运儿,腾云驾雾在天上

用手能碰到天上的星星

用唇吻到了月亮

悠悠飘飘

此时,我象你仙女似的展开轻盈的翅膀

把你轻盈的揽在怀中

象翩舞似的踮起脚尖

所有的酒香都飘在天上

沉入那美丽的幻想

好象你和我驾云在天上

无拘无束的飞翔

你问我,需要什么?

我说:我需要有你就够了

此时就象在蒲公英的星座下

飞出无数朵玫瑰花

在酒香的沉醉里

眼前那玫瑰花

越飘越漂亮

你笑着向我飘来

就象从花骨朵里

流出那淡雅的清香

涂抹在我爱情的皮夹克上

我穿在身上和你拥抱

跳舞

爱情里的夏娃

浪花里的维纳斯

就象我怀抱着梦中的安琪儿

在飘摇的梦里熟睡

如果你一时见不到我就象见不到墙上的影子

可是你只能在那里看见

一幅光彩的油画

挂在那墙上面

第6篇:贵妃醉酒观后感

贵妃醉酒观后感

海岛冰轮初转腾,见玉兔,玉兔又早东升。

那冰轮离海岛,乾坤分外明,皓月当空,恰便似嫦娥离月宫,奴似嫦娥离月宫,好一似嫦娥下九重,清清冷落在广寒宫,啊,在广寒宫。

玉石桥斜倚把栏杆靠,鸳鸯来戏水,金色鲤鱼在水面朝,啊,在水面朝,长空雁,雁儿飞,哎呀雁儿呀,雁儿并飞腾,闻奴的声音落花荫,这景色撩人欲醉,不觉来到百花亭。

夜色,低低的弥漫在窗外。月光,淡淡的铺开,像轻盈的水袖,渗透出隐约的水意。听一曲皮黄,耳畔缓缓响起了《贵妃醉酒》梅派那圆润婉约的唱腔;人,渐渐地沉浸在其中所独有的韵味里,那朵戏曲之花便在心湖上盛开,没有尘埃,却有幽香。《贵妃醉酒》为梅派代表剧目,主要描写杨玉环醉后自赏怀春的心态,表演色情,格调低俗。20世纪50年代,梅兰芳去芜存精,从人物情感变化入手,从美学角度纠正了它的非艺术倾向。剧中,杨玉环的饮酒从掩袖而饮到随意而饮,梅兰芳以外形动作的变化来表现这个失宠贵妃从内心苦闷、强自作态到不能自制、沉醉失态的心理变化过程。繁重的舞蹈举重若轻,像衔杯、卧鱼、醉步、扇舞等身段难度甚高,演来舒展自然,流贯着美的线条和韵律。

此时,皮黄的腔调,继续唱着了,随着一声“摆驾——”的叫板,摇曳而多情。那庄重典雅的[二黄四平调慢板]骤然响起,眼前似那贵妃风姿绰约款款而来,不禁先醉了三分。“海岛冰轮初转腾,见玉兔啊,玉兔又早东升……”那清婉的唱腔,将唐玄宗约她花园赏月的那种喜悦与甜蜜,尽溢于言表。可当贵妃熏香沐浴,莲步轻移至御花园,却不料皇上被梅妃半途截走。贵妃闻知此讯,心中极为不悦,万端愁绪无以排遣,只得一人独自饮酒,赏花解闷:“好一似嫦娥下九重,清清冷落在广寒宫……”,那一夜,皓月当空,映照着无眠,这散落的一缕幽清,将那撩人的月色,写进了美人心中的,无边寂寞里。那一夜,把酒消愁,空倚着栏杆,这飘逸的一杯冷清,将那醉人的酒香,溶进了红颜脸上的,无边愁怨里。最后,酒醉的贵妃,似醉非醉,风情万种、无限妩媚;只得将那满怀的幽怨与胸,自怨自艾,在官女们的搀扶之下缓缓回宫。

可此刻,沉浸在温柔乡里的君王,是否还记得她的美丽?是否还记得他的柔情?是否记得那一年,春寒赐浴,沐洗华清池,这从生而来的丽质,将那如花的美貌,印在了君王眼里,唐皇心上的时候?是否记得那一年,玉楼承欢,度日芙蓉帐,这一身三千的宠爱,将那无尽的恩爱,带到了昭阳殿内,大明宫里的时候?但那清婉的唱腔没有能让宠幸杨玉环千爱于一身的唐玄宗李隆基听到,她以为有了七夕长生殿中“在天原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这句誓言,就可以守住自己得到的,守住一份美。然男人的花花本性还是让他此时负约,到了西宫梅妃处。而面对着姹紫嫣红开遍,一种淡淡的哀愁,随着温暖的春光一点点弥漫开去,如同缠绵的柳丝,剪不断,理还乱。她还是有了自古红颜多薄命的感叹:“奴似嫦娥离月宫,好一似嫦娥下九重,清清冷冷落在广寒宫……”想象着正如自己的花样年华,虽然绚丽多彩,也只能任它埋在重门紧闭的深深庭院中,无奈地看着“落花流水春去也”。而这景色撩人欲醉,却是此情默默无人诉,也正是“良辰美景奈何天,赏心乐事谁家院”的那般寂寞与哀愁。

可又谁知,世事多变,岁月无情,那华清池,写尽当年的恩情与宠爱,却无法挽回,这倾国倾城的貌,直叫马嵬坡下,香消玉损,魂断红颜逝,那霓裳曲,舞尽当年的风姿与华美,却无法换来,这一代君王的爱,直叫剑门关前,闻铃断肠,多情化无情。梦回大唐,举杯对明月,红颜不见,空叹这曾经的爱恨与情仇,都随着那一曲长恨歌声,吟诵出这念千年的哀怨。

曲终,人醉。今夜,在一轮明月里,我随着那清丽婉转的唱腔,随着那婀娜多姿的身形,静静醉在皮黄的韵味里,静静浸在前朝的风月中。梦回大唐,复饮一杯酒,难解惆怅,空怀这无尽的情浓与眷恋,都随着那一出贵妃醉酒,写下了这一段千古的情殇,留下了这一曲京戏的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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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红酒醉人生

红酒醉人生

品红酒,就如品味人生。

阳光、雨露、空气、土壤、蜜蜂、细菌、橡木等将大自然的密码融入了葡萄之中,这便有了红酒的芳香、色泽、美味,借着制酒师的神韵之手,红酒又融入了制酒师的心情、品味、性格等等,这时红酒便有了灵魂。色香味是载体,如人之躯壳,而制酒师赋予的则是灵魂。二者完美的结合才是一瓶美酒,才是丰富精彩的人生。

品红酒,就如欣赏美人。

红酒如美人,一瓶陈酿藏于酒窖,就像一位睡美人,只能从深棕色的瓶中欣赏她的神秘、幽深和甜美。随着“砰”的一声打开瓶塞,沉睡中的美人便从美梦中被唤醒,将琼浆倒入水晶高脚杯中,液面如丝绸般润滑,晃一晃杯子,散发的阵阵果香有如少女呵气如兰,空气激活了红酒,于是颜色开始变化,各种香味一层层地呈现。饮一小口,由青涩而柔滑、酸中带甜、淡淡的酒精与各种香味刺激着味蕾和鼻腔,复杂的感觉在瞬间浸没了人的感观,有如经历了四季的冷暖寒暑、品尝了人生的酸甜苦辣。不像干白那样单纯,不如冰酒那样甜腻,红酒柔中带刚,口感复杂又富于变化,层次感厚重,有少女的娇羞,又有少妇的妩媚;有佳人的冰清玉洁,又有才女的冰雪聪明。

品红酒,就如读一首好诗。

诗歌是浓缩的艺术精华,红酒也是,她是制作者艺术价值的体现,红酒记载着历史,她的背后是一个个故事,她不仅带给我们感观的享受,更能给人思想的洗礼。不懂红酒就如不懂诗,红酒也需要知音,懂红酒才能体会出其中的无穷奥妙,如伯牙不遇子期,哪怕再妙的音乐也是曲高和寡。一首好诗,我会惊诧于诗人用词巧夺天工,我会沉浸于诗人所造的意境,我会享受诗里行间和谐的韵律,我更会被诗人奇妙的思想所折服。同样,一杯红酒,我会沉浸于丝滑的酒红,我会沉迷于复杂的果香,我会惊叹于多层的口感,我更会沉醉于酒中所品味出来的人生五味。

红酒最能诠释人生,红酒醉不是因为酒精,而是从中品味出来的人生!

第8篇:酒醉故事(笑话)

两个酒鬼

两个酒鬼在酒吧里闲聊。

甲酒鬼说:“女人实在是麻烦,我发誓再也不结婚了。我曾经结过两次婚,第一个妻子因为吃毒蘑菇中毒而死,第二个妻子则死于头骨破裂。”

乙酒鬼惊讶地问:“真吓人哪!头骨怎么会破裂呢?”

甲酒鬼漫不经心地说:“因为她不肯吃毒蘑菇。”

醉汉和女人

一天,酒吧里坐了三个人。突然有一个醉汉冲了进来,指着中间的那个青年人说:“哈哈。你妈是全镇上最好X的女人!” 这时酒吧里其他的客人都以为有一场大战要发生了,可是那被指的人却不动声色地坐在位子上。

过了一会醉汉出去了,十分钟后他又回来了。又指着那中间的青年说:“哈哈哈。我刚刚才跟你妈来过一次。” 这时候连坐在青年旁的朋友都受不了了,场中的客人更是以为真的要大打出手了,但是那青年还是一动也不动的喝着他的酒。

醉汉又出去了,十分钟后他又进到这家酒吧,对着青年说:“你知道吗?还不只这样,你妈还帮我。”正当大家对这醉汉的不知好歹担心时,这时候青年终于站了起来,他对着醉汉说:“爸,你醉了!我们回家吧。”

酒后

两个酒鬼在一起闲聊。

“我真该死!那天我酒后失言,把以前曾结过婚的事告诉了我太太。”

“我更该死!我酒后失言,把我打算将来再结一次婚的想法说了出来,我太太听到了。”

横行

一只公蟹遇到一只母蟹,于是向她求婚.母蟹发现,公蟹走起路来是直行,而不是像一般螃 蟹那样横行.她觉得这只公蟹很有特点,于是立即同他结了婚.第二天一早醒来,母蟹发现

她的新郎同其他螃蟹并无区别,也是横行,于是生气地问道:

“这是怎么回事? 结婚前你可不是这样走路的.亲爱的,公蟹答道:我可不能天天喝那么多呀!”

喝酒

有个人爱酒如命,常到朋友家去喝酒。

一天,他在一个朋友家边喝边谈,喝个没完。

主人感到厌烦,想叫他早点回去,但又不好直说。

恰好这时天阴了,主人说:“天要下雨了,早点回去吧!”

这个人说:“要下雨了,怎么走?”

过了一会儿雨下了起来,许久才停。

主人等雨停后说:“雨已经住了,快走吧!”这人又说:“雨住了还忙什么!”

酒精测试

TONY是个特技表演者,表演的项目是丢钢刀,三双、四双、五双钢刀抛来抛去。

有天晚上他表演完了,便带着刀要回家去,在半路遇到检查,警察说:“你怎么随车带着凶器?”

TONY:“我是表演特技的,这是我的道具呀!”

警察说:“我不相信,你试给我看看!”

TONY便在路边表演起丢钢刀。

听到后面被拦下来的车里有人说:“哇!现在测试酒醉可真是严格啊!”

掐谁腿好使

某日,两个好久不见的朋友聚在一起喝酒,甲喝的头昏脑涨的说:“我现在在黑道上好使,你说谁敢欺负你,我有枪掐谁腿我好使!”几天后乙确实遇到了困难就来找甲:“你去帮我把某某的腿掐折。”甲知道是自己酒后失言了,满脸不好意思的说---------是那天说的是 我掐水的腿能好使啊? 乙········

谁 醉 了

俩个醉汉摇摇晃晃的来到铁道上.醉汉甲:哦!天了,这楼梯可真长啊!我的腿都抬不起来了.醉汉乙:啊!真的吗?我还以为是梯子呢!

这时火车要来了铁路员朝他们边跑边喊危陷.俩个醉汉摇摇晃晃的来到铁道上.醉汉甲:哦!天了,这楼梯可真长啊!我的腿都抬不起来了.醉汉乙:啊!真的吗?我还以为是梯子呢!

这时火车要来了铁路员朝他们边跑边喊危陷.醉汉甲:他喊什么----

嘴汉乙:当然啦!你看,这楼梯没有扶手,怎么不危险呢!

酒量差

甲乙丙在讨论谁的酒量最差。

甲:我喝一杯就醉了。

乙:我一滴就醉了。

丙:我闻到酒味就醉了。

此时丁走了过来,问道:你们在说什么呀?

甲:我们在讨论谁的酒量最差。

丁一听到酒便醉倒在地上了„„„

太阳还是月亮

有个名叫菲尔的旅行推销员,是个著名的酒鬼。这一天,他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在一家酒店吃夜餐,喝了很多酒。刚走出酒店,他突然看见一个人站在路中间。这个人也刚从酒店出来,比菲尔喝得更多,他似乎在天上看到了什么奇怪的东西,用手往天上一指:“对不起,请问,那是太阳还是月亮?”菲尔看了看,然后摇摇头,说:“不知道,我也不是本地人。”

南瓜的故事

有一小偷潜入一豪宅翻箱倒柜,得手准备离去之时,主人回来了,小偷慌忙抓起旁边的一只麻袋套在身上,蹲在客厅的角落里,大气也不敢出。主人一身酒气地进了屋,瞧见客厅角落多了个东西,就走了过去。他反复摸那口袋,并且不停咕嘟:“这是个啥东西呢?嗯?”小偷被搞得浑身上下很不舒服,不耐烦了,大声吼到:“南瓜!笨蛋!”主人听了后不住抱怨:“怎么不早说?让老子猜了半天!”

付帐

杰克喝完第十杯啤酒后准备回家。这时,侍者上前说道:“先生,请付了钱再走。”

“我不是已经付过了吗?!难道你忘了?!”杰克佯装生气地呵斥道。

“嗯,这个,如果你记得付过了,那就一定是付过了吧。”侍者不是很确信。

杰克走出酒吧后遇到了彼得,便把侍者记不清是否付帐的事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彼得。

彼得如法炮制,等喝完第十五杯啤酒后,起身便往外走。

“对不起,先生,您付钱了吗?”侍者问道。

“我付过了!难道你不记得了吗?!你这么问是对我的侮辱!把你们老板叫来!”彼得变本加厉。

“嗯,这个,如果你真的记得已经付过了,那我就相信你。”侍者有些犹豫。

彼得出去后又把秘密告诉了戴维。戴维旧戏重演,在吧台边上喝了二十杯还不打算离去,这

时,侍者上前和戴维闲聊起来:“你可能不会相信,今晚有两个人明明没有付帐,却谁都理直

气壮,硬说自己付了帐,要是谁还敢给我来这一套,我就打扁他的鼻子!”

“我他妈没时间听你发牢骚,快把零钱找给我,老子还要赶路。”戴维面不改色地催促道。

醉鬼

某天夜班来了4个坠楼者,其中最重的一侧肢体全部粉碎性骨折。事情经过:这4个人是好朋友,在3楼家中的封闭阳台上喝酒,都高了以后提议打扑克。主人说:我去买,于是拉开窗户“走”了出去。另一人说:我也去!„„ 第三人猛然醒悟:这是阳台啊!我得去拉他们„„ 第四人大惊:你一个人怎么拉得动„„。送他们来的群众说:黄昏时分,突然从一个窗口里接二连三地掉下来4个人„„

白鹤的腿

一位公爵命令厨师杀一只白鹤来款待宾客。

厨师把白鹤烤好后,偷去一条腿,送给他的朋友。

把烤鹤端到筵席上的时候,公爵问道:“那一条腿怎么没有了?”

厨子答道:“白鹤只有一条腿。”

第二天,公爵和一群随从去郊游,厨子也在其中。

走到一处,正好一群白鹤在水边栖息,都用一条腿站着。厨子对公爵说:“大人,您看,我昨天说的是真话吧?”

公爵没有回答他,只是高声对鹤群喊叫,鹤群受惊,一齐伸开两腿跑了。

公爵对厨子说:“瞧!你这个骗子,你看鹤有几条腿?”

厨子答道:“大人,您冤枉我了,要是您昨天在筵席上大叫的话,那只鹤也会长出第二条腿来的。”

药酒

酒鬼:“医生,我没钱买酒了,帮帮忙,给我开点药酒吧。”

医生:“药酒没有,只有别的酒。”

酒鬼:“行,我反正什么酒都能喝。”

医生:“碘酒怎么样?”

酒鬼:“。”

常常醉酒

大副在船上听到消息,说他妻子跟一个男人跑了,他十分难过,借酒消愁,一生第一次喝醉了。严格、不讲情面的船长在那天的航海日志上写道:大副今天喝醉了。第二天,大副酒醒了,觉得完全不值得为一个不忠的女人难过。他看到船长写的航海日志提出强烈抗议,说这个记录假如不加解释,会断送他的前程,因为这使人觉得他常常醉酒。但是船长坚持认为航海日志记得是事实,不能改动。

第二个星期轮到大副记航海日志了,在这个星期的最后一天,他写了这样一句话:船长今天没喝醉。

回家之路

警察看见一个醉鬼摸着一个大木桶的边在绕圈子,便说:“你怎么啦?”

“没事!我回家,这木头围栏的尽头就是我的家。”

醒酒的东西

“我想我是喝多了,”老米对餐馆招待说,“给我拿点什么醒酒的东西来吧!”

“好的,”招待说,“我这就去拿帐单!”

酒杯中的女人

一天和朋友在酒吧喝酒。

朋友问我:“你知道啤酒里含有雌性荷尔蒙吗?”

我说:“不知道。”

“这是真的吗?”我问。

“当然罗,如果你酒喝多了,你就会象女人一样喋喋不休地说废话,而且驾车技术也会变得非常可怕。” 朋友很肯定地回答。

两醉鬼

醉鬼甲∶你醉了吗?

醉鬼乙∶没醉

醉鬼甲∶你说你没醉啊你说话舌头都短啦

醉鬼乙∶你的舌头也不长了

醉鬼甲∶你说你没醉是吧!好!(顺手拿出一个手电筒)

醉鬼乙∶干甚麽?

醉鬼甲∶(把手电筒打开)你瞧这手电筒不是照出一条光柱吗?

醉鬼甲∶你要是没醉就顺著这光柱给我爬上去

醉鬼乙∶你别唬我,我懂!等一下我假如爬上去你把手电筒关掉我摔下来怎麽办啊?

意外之财

比尔又喝得东倒西歪,在哈特广场叫住了一辆出租车,并对司机说:“把我拉到华尔大酒店去。”

司机纳闷地回答说:“这里就是华尔大酒店。”

“真的吗?”比尔又问。

“没错,我不会骗你的。”司机肯定地回答。

于是,比尔无可奈何地从兜里掏出一张20元的钞票扔给司机说:“好极了,这是给你的,不过,下次可不要开得这么快。”

开 车

两名醉汉在公路上疾驶...甲: 喂!前面要转弯了, 开慢一点.乙: 什麼 ? 不是你在开车吗 ?

把房子抓牢

查尔斯喝得醉眼朦胧,深更半夜才回到家门口。他掏出钥匙,却怎么也对不准门锁

巡夜的警察见状,急忙上前问:“需要帮忙吗?”“查尔斯大喜过望,赶快说:请帮我把这房子抓牢,别让他乱晃动。”

尿个不停

一个醉汉在墙角放声大哭,巡逻的警察走过去问:“你出了什么事?”

醉汉边抹鼻子边说:“我想在这里小便,不知怎么地尿个不停!”

警察过去一看原来墙角的水龙头没关。

酒鬼讨饶

村西头的久津郎是个酒鬼,一天深夜,他又从集镇上的酒店喝酒回来,醉醺醺地走在乡间道上。

当他路过一片树林子时,突然,从漆黑的树丛里跳出一个强盗,他恶狠狠地对久津郎说:

“要钱还是要命?要命,留下二两银子来!”

久津郎早已吓得半死,酒也醒了一半,他哆嗦着回答:“老爷,您留我半条命吧!给我留下一两银子,我明天还要打酒喝呢!”

酒的好处

某医学院上课,老师将一只虫子放入装满酒精的杯子里,虫子一下就死了,老师想借此证明酒精对生物的危害,提问一学生,这说明了什么,学生答道:“说明人多喝酒,就不会长虫子。”

欣赏电影

两个醉鬼跌跌撞撞地走进动物园,来到狮子笼前看狮子。突然,笼内的巨兽冲着他们发出了可怕的吼声。

“喂,我们走吧!”其中一个人胆怯地说。

“要走你自己走,”另一个说,“我正在欣赏精彩的电影呢!”

尼斯湖怪兽

有个人到苏格兰观光,来至尼斯湖,希望一睹湖内驰名世界的怪兽。“怪兽一般是在什么时候出现呢?”他向一个向导问道。

回答是:“一般是在你喝下5杯苏格兰威士忌后,尼斯湖怪兽

就出现了。”

证 据

律师质问交通警察:“一个人跪在马路中间就能证明他是喝

醉酒了吗?”

“当然不能,先生,”交通警察回答,“可是这位先生跪在马路中间要把涂在马路中央的那条白线卷起来。”

第9篇:醉酒驾驶论文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论醉酒驾驶行为入罪

专 业:法律 作 者:付天龙 准考证号:011309101506 指导教师:冯惠敏 是否申请学位:是 联系电话:*** 完成日期:2011年8月15日 通信地址: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论醉酒驾驶行为入罪

付天龙

【摘 要】本文针对醉驾入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所谓醉酒驾驶行为罪入是,今年4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八)》即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醉酒驾车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关键词】醉酒驾驶 背景 分析 必要性 可行性 【目 录】

一、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背景

二、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分析

三、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问题

四、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高效的发展,私家车在人民日常生活中也越来越普遍,有驾照的人也越来越多。然而近两年来,有些城市接连发生醉酒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威胁,对这些驾驶者却没有一个确定的罪名使其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这其中一些醉酒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醉酒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加之“醉驾”引发的恶性伤亡事件的激增,这个问题逐渐引起社会重视,法律的困境同时也跟着暴露出来。

醉酒驾驶实际上是全球共同面对的一个社会难题,很多国家也已经有相 1 应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制和制裁。我国面临同样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正式将“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安全的交通秩序,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将这种主观故意的行为在刑法层面给予明确定性并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法律条文十分必要。

一、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背景

(一)我国醉酒驾驶现象严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的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不断增加,导致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因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8月,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全球公害。

在所有导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

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专家认为,由于中国酒文化盛行,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城市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才能有效打击酒后开车。

“几乎每次的严查,均能查到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司机。”一位不愿具名的佛山交警说。

数据显示,去年8月15日启动酒后驾驶查处的最初20多天里,佛山交警查获饮酒驾驶违法行为150起、醉酒驾驶39起,拘留涉酒违法者39人。

而在今年春节期间,佛山警方开展的突击检查中,查获114起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在今年4月佛山警方小范围突击检查中,查处酒后驾车15例,其中查处醉酒驾车5例。

(二)在我国醉酒驾驶现象严重的原因

醉酒驾驶,要有三个因素才能形成醉酒驾驶。驾驶者、醉酒、汽车缺一不可,那么醉酒驾驶的原因也要从这几方面找。醉酒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一大隐患,是“公路杀手”,那为什么还有很多人明知故犯,屡禁不止,屡整不绝,本人认为,这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

(1)驾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点酒开车问题不大,的确有的人多次饮酒驾驶,也没有出事,因而对酒后驾车神经兴奋、失去控制力、辨别能力、处置能力的危险性,危害性认识不足。这种情况往往发生“三种人”身上:一种是年青人,这些人胆子大,不考虑后果,认为没关系,喝了酒开车慢一点就行;二种是公安机关、党政机关、有熟人、有朋友,一旦被交警抓获,有人为他说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种是过高地估计自己,认为开车技术好、运气好,喝点酒碍不了大事,自己经常饮酒后从来没有出过事。

(2)思想认识有误区,存在侥幸心理。少数机动车驾驶人认为,酒能御寒,酒能壮胆,酒能提神,“武松景阳岗上醉酒打死老虎”,就靠饮酒壮胆提劲。因此,酒后驾驶不会有什么后果。加之,一些人饮酒驾驶,甚至醉酒驾车的确没出事。事实上也不是每个人每次喝了酒都发生事故,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毕竟是个别现象,多数饮酒,醉酒驾车的人没有出事。因此,有人认为,我就不相信我饮酒,醉酒后就一定要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冒险饮酒

3 驾驶,甚至醉酒驾驶。

2.客观原因

(1)查处酒后驾驶难度大。酒后驾驶多发生在夜间,一些“醉汉”、“酒鬼”很难对付,有的借酒发疯胡缠蛮缠,甚至暴力袭警,有的对酒精检测仪的测试不认可,有的甚至拒检,驾车闯关,逃离检查现场,客观上造成一些“醉汉”、“酒鬼”侥幸过关。

(2)整治酒后驾驶干扰大。抓到一个酒后驾驶,说情电话不断,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委托公安交警部门的领导出面说情,软磨硬缠,要求只教育警告不处罚,弄得执勤执法民警骑虎难下,想来想去只好服从领导,“放一马”算了。

(3)治理酒后驾驶的法律偏软。有人认为:即使是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全责,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重也不过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赔偿得好,可以判缓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此次刑法修改前,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犯,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醉驾入刑”一旦实施,其所能起到的警示效应和社会效果,是多少次的严查、多少次的从重判决都难以比拟的。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连撞5车,造成4死1伤,又是逃逸,可谓情节恶劣,法院认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赔偿好没有判死刑,仍然保住了性命。

(4)社会环境给救驾提供了温床。我国的酒桌的文化、风俗、人情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了,在这里不再过多论述。

(5)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公路上的汽车越来越多,加促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样也提升了酒驾事故的发生率。

(三)醉酒驾驶的行为性质 1.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醉酒驾驶的行为主体不能理解为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2.行为客体

在客体上,醉酒驾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而且也对马路上的行人,甚至是道路边群众的生命、财产构成致命威胁。这就体现出醉酒驾驶行为客体的不特定性正是其这种不特定的性质导致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进一步扩大

3.行为人主观方面

在醉酒驾驶之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有可能是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此结果的发生,对此持一种冷漠的态度,不加任何制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努力。也就是说醉酒者在主观上能够控制和识别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无辜者造成巨大伤害却放任自己的行为,漠视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肆意驾驶,主观上已经构成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驾车,那么此时就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为积极的追求具体某人的死亡而醉酒驾车的话,就是直接故意就应当被判为故意杀人罪。

二、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分析

为了能够更为公正、客观、统一的规制醉驾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应该由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情节予以明确。

近日,“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争议,把醉酒驾驶的争执从最初是否应该犯罪化推向今天醉驾行为能否一律入罪的高峰。如果说,立法上醉驾行为应否入刑是可以借助公众讨论的“民意”问题,那么,司法中醉驾能否一律入罪应当是相对专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因为,犯罪认定是依赖严谨与科学,需依法进行的司法过程,不能掺杂任何非理性的激情与私利。就此而言,回顾近来“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问题所面对的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分析相关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可以更好地厘清这一问题。

(一)从刑法典第十三条“但书”谈起

刑法典第十三条在正面阐明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后,又以“但书”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把危害行为的情节对犯罪成立的影响予以明确化。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对相关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威胁是否符合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醉驾能否一律入罪”也不例外。

从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犯罪概念与具体犯罪类型的关系来看,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刑罚种类等原则、原理内容,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之原则、原理的具体体现;刑法分则要接受刑法总则的指导和制约,不能与总则相抵触。[2]从这个意义上说,“醉驾入罪”的司法适用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危险驾驶罪作为犯罪的具体类型,其司法认定需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概念的制约。虽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能直接 6 依据犯罪概念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但是,认定犯罪成立决不能超越犯罪概念的约束,这是总则指导性、制约性的体现,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化判断的需要——借助犯罪概念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出罪化。二是司法者把醉驾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时,必须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作为犯罪的具体类型,不但要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同时犯罪行为须符合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征。前者的判断依赖于刑法条文的明文规定,后者的考量则需要结合案件情节予以审慎斟酌。总之,不能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没有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特征的相关规定;“醉驾不能一律入罪”正是承认刑法总则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应有之意。

(二)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考察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以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的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即使在危险与冲突不断加剧的当今风险社会,立法者为更好地防范风险与保障公共安全而在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以期能够对造成法益危害的行为予以提前规制,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仍应以违法行为对法益造成抽象危险为前提。

具体到以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客观行为之一的危险驾驶罪,立法者将其归入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知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该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利益;其直接客体,应该是道路交通安全。由此,根据犯罪客体的基本理论,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没有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对醉驾的理解,不能把醉驾行为等同于对法益造成了抽象危险,进而认定符合犯罪构成,成立危险驾驶罪。因为,类型化的醉驾行为的危险性和实际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即对法益的威胁是两个不同的范

7 畴,前者是一个应然判断,后者是需要结合有关因素具体分析的实然认定。应当承认,危险犯理论中对危险状态的判断至今仍是一个争议颇为激烈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危险状态的判断必须坚持在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基础上,从一般人的立场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存在。毕竟,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基础,势必与危险状态的客观属性相违背;而从一般人的立场之上结合特定的时间、空间因素来判断,则避免了这一问题。当然,这里的一般人标准,较为妥当的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提供判断的依据或参考,在此基础上再由案件司法者具体酌情裁量。据此,对醉驾行为的抽象危险状态的判断就可以结合醉驾行为所发生的特定时空背景等予以认定,把不存在危险状态的醉驾行为排除于法益侵害性的犯罪圈之外,而不能认为醉驾行为要一概入罪。

(三)从刑法的威慑性分析

刑法威慑性是指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社会公众所表现出来的因惧怕犯罪及其惩罚后果而产生的威吓、震慑作用。刑法威慑性的重要表现就在于通过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借助依法惩治犯罪人的过程,彰显刑罚等犯罪惩治方式带给犯罪人的权利剥夺和否定。但是,刑法威慑性的增强和预防功能的充分发挥,不能依赖于严刑峻法,更不能依赖于失去公正的司法恣意,而是需要通过刑罚权的及时、准确、公正、合理行使保持其威慑性。

实现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威慑性,绝不在于对任何醉酒驾驶行为都要定罪判刑。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时期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从长远来看,必然会因为忽略了实践中的复杂情形而失去刑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并最终因刑法过于苛刻而失去公众的信赖,使司法陷入不能承受之重。在醉驾能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上,必须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众对醉驾行为的愤怒和非理性严惩主张转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于能够在8 汹涌的民意面前保持严谨的推理和清醒的逻辑。那么,对醉驾行为区别对待是否会造成刚开始的对醉驾的严厉惩治又进入轻刑化、去罪化的境地呢?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也大可不必。“醉驾入罪”的威慑性取决两个因素:一是有罪必罚,即对威胁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要及时、准确地予以惩治,不能使任何具备危险的醉驾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打消醉驾避刑的侥幸心理;二是罚当其罪,即只能对已经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行为予以惩治,区分一般行为的危险性与具体行为对法益的抽象威胁,正确打击犯罪,使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唯有如此,借助刑法手段打击醉驾行为才能实现良性治理的目的;否则,就有可能陷入“严打”的怪圈,失去刑罚惩治的可持续性。

因此,从保持刑法的威慑性来看,醉驾不一律入罪,与威慑性无碍,亦符合刑罚审慎适用的要求。

(四)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

综上所述,醉驾不能一律入罪是基于相关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分析所作出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基础的。那么,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应该如何认定?这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因素具体分析。

1.醉驾的时空环境。作为醉驾的时空环境主要是指影响醉驾行为危害性包括时间、人流和车流状况等要素在内的路况环境。如前文所述,危险状态客观存在于三维空间之中,是具有外在征表的现实存在。借助对醉驾行为所处时间、空间等路况信息的综合分析,能够有效地把握醉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直接影响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比如,深夜时分,醉酒人在人车稀少的道路上短距离行使等情况,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极为轻微的,往往难以构成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威胁。

2.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酒精含量是指单位血液中酒精成分所占的比重。酒精含量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的影响就在于特定情况下,处于最

9 低醉酒标准状况下的行为人可能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比如,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毫克的认定为醉酒驾车。那么,通常情况下,酒精含量为85毫克和240毫克的醉酒人相比,两者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以及由此反映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会存在较大差异,前者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要低得多,将前一情形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3.醉酒原因。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醉酒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能够作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为,主要是指因食用了含有酒精的食物、药品如豆腐乳、糟鸡(肉)、藿香正气水、漱口水漱口等造成的轻微醉酒的行为。对于此类情况的醉酒,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对较轻,能否入罪需审慎对待。

可以说,“醉酒不能一律入罪”的观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当然,为了能够更为公正、客观、统一地规制醉驾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应该由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情节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在较大程度上平复公众的担忧和疑虑,树立和保障司法权威。至于有观点质疑人民法院对醉驾的无罪判决权,这是缺少法律依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根据司法权的基本原理,本条款中的“终止审理”和“宣告无罪”的权力只能由法院行使。因此,如果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的情节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理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这项无罪判决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由此可知,法院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10 大的醉驾行为,依法宣告无罪是合法的三、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问题

(一)“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于“醉酒”的标准,驾驶人员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就认为是醉酒驾车。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争论,争论在于“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上。[1]郏教授的观点是:“醉酒”的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他认为“醉驾”入刑是实现机动车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是一种防御性的目的。“醉驾”是在法理上是一种行政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违反行政法规定并且实施一定行为,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要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醉”与“非醉”,这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鉴定“醉”与“非醉”有失公允,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符。诚然,所谓“醉驾”必然要求行为人处于酒醉状态,意识迷糊,控制力不足,足以产生危险性。“醉”与“非醉”并非仅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即使检测,也不能做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当“醉驾”遭遇刑罚时,刑法适用的严谨性和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应当作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在笔者看来,单一量化论者提出达到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酒精含量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全然不虑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体质因人而异,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有人喝一杯酒就醉,有人喝一箱酒才醉,“醉”与“非醉”应该综合考量。刑法适用的平等性原则也要求,在适用标准上,不能对等地衡量每个个体。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醉驾”入刑的“醉”,除了对行为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之外,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志状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速、行为人对机动车的控制能力、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间和地点、等进行 11 综合考量,然后再进行定罪处刑。“醉驾”虽然危及公共安全,我们要加大预防醉驾,但我们也不能够贸然、随意地以牺牲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我们应该以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对待“醉驾”入刑问题。

(二)“醉酒驾驶”是否需要增设情节的限制性规定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

(八)》中没有对“醉驾”部分作出“情节恶劣”的情节限制,但理论界对此多有讨论。[3]在当下汽车社会安全风险严峻时刻的刑法解释论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应当解释为属于“情节恶劣的”的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对此行为定罪根本就不存在另外的“情节恶劣”这个要素的限制。他进一步强调,“醉酒驾驶机动车”解释论上的含义是指,只要醉驾,不论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只要不具有其他出罪要素(如无故意或者紧急避险等情形)的,均构成本罪。

笔者主张,应对“醉驾”应作出情节的限制,“醉驾”一律入刑会导致矫枉过正,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司法资源的压力。如按魏东教授所说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就应当解释为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醉酒驾驶就是恶劣的情节,足以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能够触刑受罚。对此,笔者试问,相比较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难道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其情节不恶劣?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危险?在正常思维理解下,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危险系数是相当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追逐竞驶的危险系数要远大于醉酒驾驶。此次《修正案》没有对“醉酒驾驶”作出限制性的情节规定,显然不是“在当下汽车社会安全风险严峻时刻的刑法解释论”所能解释的,而且产生解释逻辑上的断层。对高危险系数的追逐竞驶行为设定限制性的情节规定,而不对低危险系数的醉驾行为设定规定,这不符合逻辑。在笔者看来,“醉驾”入刑体现了国家对生命的尊重,也是民生刑法的进一步彰显,但“醉驾”是作为一种社会顽疾,并不是仅仅依靠“入刑”,提高惩罚的限度,就可以在短时间内根除的,而更应该注意激励良好的驾车

12习惯。在孟德斯鸠看来,刑罚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发生,刑罚不是越重越好。我们知道,刑罚不是万能的,只是防止犯罪的一种措施,也是最严厉的措施,我们应当谨慎使用。更进一步说,对“醉驾”一律入刑,会加剧司法成本,加大司法资源的压力。因此,一个良好的立法者更应该多关注于如何预防“醉驾”,而不是惩治“醉驾”,并且注意刑罚的限度。因此,增加对“醉驾”作出限制性的情节规定,理性对待“醉驾”才是对法律本质的坚持,才是对民意的回应。

(三)“因公醉驾”与“因紧急醉驾”问题

对于“因公醉驾”和“因紧急醉驾”问题,[10]不考虑这些情况而一律定罪处罚可能有失妥当,但是确实只能针对一些十分特殊的情况才能作无罪处理,如紧急情况下别无他法且能够得到社会公众情理上的理解和赞同,如警察追逃犯、公民见义勇为、公民急救病危病人等,但是,除此之外应当尽量少作出例外处理,而仍然应当定罪处罚。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其一,关于因公醉驾问题。在笔者看来,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属性必然要求其模范地遵守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普通人醉驾要入刑,公务员醉驾就能因为享受特殊待遇或者因为遇到特殊情况而让法律放开路障吗?倘若对魏东教授所举出的上述情况作出例外的处理,必然会撕裂刑法的权威性,刑法的执行势必大打折扣。何况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什么是紧急情况、什么是“不得已”、如何证明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等这些问题尚十分困难,操作性不强,也不准确的。因此,对待因公醉驾问题,我们应该一视同仁,不能给法律的执行留下漏洞。实质上,笔者认为对于“醉驾”入刑问题,我们根本不用或不应对因公醉驾是否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问题进行讨论,而是应该讨论基于公务员这个特殊身份属性,是否因为醉驾而应当从重处罚的问题进行讨论。其二,关于因紧急醉驾问题。魏东教授所说,在“警察追逃犯、13 公民见义勇为、公民急救病危病”等特殊情况之下,因紧急醉驾的行为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要灵活对待,不能一刀切。可以说警察追逃犯是履行国家职能的行为、公民见义勇为和急救病危人是保护国家、社会、他人法益的行为,但醉驾本身就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相较之下,当然笔者也不想作出比较,但实际上,前者所保护的利益往往是个体的(不绝对的个体),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利益。因而,醉驾本身的危害性要远大于或等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因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需要而侵犯公共利益,于情于法都不妥当。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醉驾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时,倘若发生紧急性的冲突对公共法益产生或将要产生现实的危害和危险,行为人可以为保护公共法益而停止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而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

必要性,即当为性,表明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义,表明通过实施建议达到目的,解决问题的效果、实现的有利因素和条件。[9]必要性其实是解决“现实需要、与时俱进”的问题,因为法律的确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乃是法律与生俱来的一个胎记,由于成文法的局限,立法者不可能完全预见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中的未知事件,所以,法律需要不断完善,可以说,完善法律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因为事物都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存在即需完善,没有一部成文法的规定可以一劳永逸,刑法当然也不例外。

1.从我国交通现实情况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杭州酒驾司机连闯6人、“我爸是李刚”事件等,每天行走在大街上的人们,什么时候才能摆脱这些“公路杀手”的威胁。我们都不是钢铁侠,不 14 能拿肉去和钢铁硬着干。亡羊补牢,为时不晚,酒驾事故的频频发生已经不能不去重视了,它已经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达到必须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去解决的程度。

我国目前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目前“排名”世界第一。汽车占有量少,交通事故率低,法律惩处不严,导致这样比例的存在。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我国尤为突出,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只要出事一般都很严重。因为出事的时候司机是醉酒状态,生理上已经不能及时解决当前情况。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卷入与喝酒有关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为30%,显而易见,饮酒与开车是多么可怕的致命结合,正是由于酒后开车这个“罪魁祸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接连上演,造成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

2.从法律现存缺陷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是典型的过失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发生是刑法介入的前提,这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罚,对交通事故的预防显得微不足道,且本罪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没有规定量刑的具体情节,为此,最高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及其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看出“酒后驾驶”是作为一个降低定罪标准的一个情节而被规定。也即如果行为人在具备了“酒后驾驶”这个情节之后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15 任即可满足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而从第2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看出与有“酒后驾驶”这个情节相比,在没有“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只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求。但是,如果存在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酒后驾驶的情况,其法定刑却只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相关法条并没有对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加重处罚并没有做出规定,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样的量刑是存在问题的的。这实际上等于对酒后驾驶行为没有作出相应的评价,这样的处罚明显偏轻且很不合理。

因此近些年为了加大对引起公愤的“马路杀手”惩罚力度,司法机关试着以量刑更为重一点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一些严重的醉酒驾驶案件。自从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定罪后,人们看到了醉驾行为被严惩的可能,但是,舆论却因此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在醉驾案件中,“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之间,该如何选择,如何区分。这样一个行为有时适用交通肇事罪,有时则又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说普通公民弄不清楚,就是司法机关在碰到这类案件时也会犯愁,一种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行为人可能觉得过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又过轻,学者们对此也各持己见。有媒体评论说,如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不再,即便醉酒驾驶行为都得到了严惩,那也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现状明显暴露出了法律的困境和漏洞,为了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有必要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给群众一个更能信服的处罚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罪的可行性

可行性,即指可操作性,必要性解决的是应然的问题,可行性解决的是可以所然的问题,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是否可行?有人对此表示担心。有人认为,法律是以教育为目的的,如果将醉酒驾驶入罪的话,似乎成了法

16 律以惩罚为目的。为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当我们的教育不能让那些具有饮酒驾驶恶习的人改掉恶习,甚至通过行政处罚也不足以改掉饮酒驾驶的恶习时,就说明人们对酒后驾驶的重视度不够,现有法律的威慑力不强。

1.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符合民众的普遍要求

酒后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悲剧的不断上演,将酒后驾驶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8]成都男子醉酒驾车闯红灯,连撞5车撞飞4条生命,黑龙江鸡西司机醉酒驾车连撞26人致2人死亡,南京司机酒后驾车连撞9人,5人死亡包括孕妇,杭州保时捷撞死17岁女孩等等一系列的惨案,使民众对酒后驾驶所造成的危害已深恶痛绝,普遍要求要遏制这种行为,而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使民众能够有秩序的生活在社会之中,并因此实现生命之价值,将其入罪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正是民意的体现。

2.醉酒驾驶入罪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基于醉酒驾驶行为的较大危险性,危害后果严重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社会公众对这类犯罪更为痛恨,有必要给予严厉处罚。在刑法未作相应的修改补充的情况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虽然可以解决处刑过轻的问题,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有严格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案件,只有极少部分才有可能勉强按此罪定罪处罚,对其中的绝大部分犯罪案件,如果行为对危害后果仅仅是过失,那只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犯罪处罚过轻的问题。在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缺乏一个过渡性罪名,以包容醉酒驾驶行为的大多数情况,即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但行为人所持主观方面为过失。如果不改变现状,对以对醉酒驾驶行为不能客观评价,将导致处刑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甚至演化为个案不公。

3.醉酒驾驶入罪有利于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其目的在于对已经犯罪的人及潜在犯罪人产生心理威慑效果,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对交通肇事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上的轻刑化是“马路杀手”增多的一个原因。刑罚的作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事打击的及时性和必然性。只有将醉酒驾驶设为独立的罪名,以刑罚来威慑醉酒驾驶行为人,使其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险驾驶这一对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社会行为,达到刑罚的预防目的。

综上所述,从我国社会现阶发展情况来看,不管是从为建设和谐社会角度出发,还是从建设行之有效的法制社会出发,将醉酒驾驶的入罪是十分必要的。虽然各国的法律制度均受制于本国的国情,但在与犯罪做斗争的对策上,也存在相通与可借鉴之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注重保护正常交通秩序和行人车辆安全,并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也许依据将来社会不断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对待酒驾的看法会有所改变。但现阶段为了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了让法律更灵活有效,为了顺应国际潮流、解决当今酒驾严重的情况,我国以法律手段抑制醉酒驾驶行为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醉酒驾驶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虽说其行为在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是介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两罪之间的处罚方法差别较大,且对醉酒驾驶行为以这两罪处罚均不太适宜。因此,在两罪处罚区间内设一新的醉酒驾驶罪是十分必要的,将醉酒驾驶入罪符合“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对法律完善的要求。醉酒驾驶的入罪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

18 念中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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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xiexiebang.co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11]王宇:《法律解释之必要性及其幅度限制-从杭州飙车案和成都醉驾案论》,《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年第5期)

第10篇:醉酒闹事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破坏单位纪律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及打死也不再犯的决心。

在领导刚来这个这个集体的时候,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这个集体都是一个大家庭,要团结要和谐!领导的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对我们的一片苦心。

但是世事难料,人非圣贤,都怪喝酒误事,自我控制和调节能力又差,那天下午,因为在日常工作任务的讨论上不满意领导的安排建议,最终犯下严重的错误。冷静下来后,我认识到这所有的问题都只能归结于我,还未能达到一个分管人员该具有管理水平。未能对领导的悉心栽培做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地感觉到我是一个罪人!对于我出手伤人、口出狂言的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下:

1、让领导担心同事间的团结。本来和谐的团队出现了这种争吵这种情况,试问怎么不让平时十分关心爱护每一个下属的领导担心。而这样的担心很可能让领导整天工作分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2、在同事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别的同事的效仿,影响单位纪律性,也是对别的同事的不负责;

3、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辜负领导的厚爱,实乃不忠;

4、最大的问题是对单位形象的破坏,严重影响了xx单位多年来营造的良好形象,愧对全体同事。

望领导能念在我是初犯,我保证以后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xxx

第11篇:喝醉酒检讨书

喝醉酒检讨书

1、学生喝酒违纪检讨书

尊敬的老师:

我对我所做感到深深的后悔。若是学生之所做影响到了老师您的声誉,那么学生叩首泣血,我很对不起您的教导,让您失望了!

敬爱的老师,我不该喝酒,我错了,我真的知错了,我真不应该喝酒,我知道我违反校规了,我真的知道我错了,我真的真的错了,我以后保证上课时不喝酒!绝对!绝对!我影响了其他学生的学习,我一定会向同学们道歉的,请老师原谅,我真的真的真的错了,老师,我以后一定不会再上课时吐了,一定不会!我喝酒会适量!就喝一点点,绝对不会再喝多了,老师,给我的改过的机会吧,我错了!

多少年来,您总是教导我们要做一个文明的学生,为的是更好地服务社会,给社会做贡献,无论厚微,学生都有矢志不渝的精神去做,然而今日之所为,实大使恩师痛心哉!但我今日亦属有原因,否则我亦不会给自己以及您摸黑。中午放学后,我和同学出去吃饭,请原谅我们的莽撞,我竟喝了酒,而且喝了许多。我只是比较好奇,否则我怎么会那么傻呢。在上课的时候竟然吐了,扰乱了课堂秩序,让老师给我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我很后悔我今日所做之一切!

报效祖国,为祖国献出自己能贡献的一切,这是学生多年以来的夙志。通宵达旦,虽然我不是老师您最好的学生,但我从来都将您视为我行事,处世的法则,请您不要因为今日之失蹄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在此我发誓,以后若有再犯,任凭处罚!

经过家里人的教育,同学们的劝说,以及您毫不偏颇的批评,我终于得到了一个很好的启示,它将在我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起到重要作用:凡事莫偏激!也请您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指引我,帮助我,学生将不胜感激啊!

今天晚上我想了很多,中午的蠢事在脑海里浮现了。我在书桌上用刀刻了两个字:笃行。这两个字就好象刻在我心中一般,难以忘记。而且它将是我以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论。不论如何,我都将规范自己的言行,体面自己的作为,为做一个合格的人民公仆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此,我再次对我所做表示深深的后悔与歉意。

您的学生 XXX

2、喝酒违纪检讨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今天,我满怀愧疚和懊悔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达我对这次错误的忏悔之心。对因我个人行为给各位领导和同事造成的困扰,深感抱歉。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的必然后果。经过反思,我对自己的这种错误感到深深的愧疚,更重要的是感到对不起领导和大家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关心!

第一,我绝对不应该喝酒到晚上一点多,更不应该在喝完酒之后在乡政府大院内乱转,严重影响了各位领导和同事的休息,在同事和群众之间造成了不良影响,我深感抱歉。唯有深刻检讨、认真反省、严于律己、谨记前车之鉴、绝不重蹈覆辙,以表内心万般悔意。这次错误根源于自身观念薄弱,未能恪守工作纪律。由于平时疏于对群众路线教育和作风建设相关文件学习,思想上对工作作风建设未能认识到位,直接导致行动上不能跟进,以至于虽然自身在日常工作中已有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和工作纪律的行为,而自身却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最终导致这次错误的出现。这与我的作风建设、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及疏于政治学习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将认真补习相关知识,提升思想认识,恪守工作纪律,杜绝类似错误的发生。

第二,这次错误反映出我的个人控制能力较差,客观上体现出自身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我将提高自身修养,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

第三,这次错误体现出我集体观念较差、全局意识较差。在日常工作中,我并未真正意识到个人行为其实是代表我单位整体形象。这次错误的后果,使我清醒的认识到,我个人的不良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集体的荣誉。在以后工作中,我必当注重提升集体意识和团队意识,将集体荣誉牢记心中,避免因个人问题损害集体荣誉的行为发生。

最后,这次错误在同事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有可能影响单位整体的纪律性。我作为以为公职人员,未能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做出表率,反而成为违反工作纪律的始作俑者,产生的不良影响可想而知,对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我由衷的表示歉意。

这次错误,暴露出我在思想、工作、学习方面很多问题,我将全面思考认真总结,将本次检讨作为提升自己的契机,努力寻找、发现和弥补自身不足,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全力做好本职工作。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积极弥补因自身行为对单位整体形象的损害。同时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予以监督,促进我更快进步。

最后,我再次为个人的不良行为对全体同事、各位领导造成的困扰表示深深的歉意!

检讨人:+++

2014年 6月23日

3、丈夫喝醉酒检讨书

亲爱的老婆大人:

我对于自己昨天喝醉酒的事情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很后悔自己做了这件事,现在,我慎重的递交我的检讨书,只希望你看了检讨书以后能够原谅我。

实际上对于昨晚喝醉酒的事情,我是有苦衷的。我原本时刻谨记你的教诲,也没有打算要去喝酒。可是朋友们拉拽得厉害,逼得我要多喝。没有办法,这帮朋友的强烈要求下,我就多喝了几杯。

现在面对错误我感到非常痛苦与难受,我不胜酒力,回家来又耍酒疯,给家人小孩带来了非常负面的影响,也让我这样父亲形象遭受了严重摧毁。

此时此刻,我悔不当初啊。特此向您表示深深歉意,并且保证今后我再也不跟这帮狐朋来往了。做一个合格的丈夫。

此致!

4、喝醉酒的检讨书

我的家人、父老乡亲们:

本人检讨书,这厢有礼了!在此,我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歉意与沉痛的检讨,以递交的这份“喝醉酒、不注意形象的检讨书”来反省我昨天晚上喝醉酒闹事,掀翻了几张饭桌,打碎了几只碗筷。

经过反省啊,我深刻地认识到我这样的行为是不对的,是很恶劣的,给全乡镇群众的脸上抹了黑。我这样的酒后肆意破坏的行为也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居委会领导念在我年纪一大把的份子上,考虑不将我以“寻衅滋事”的罪名扭送公共机关已经是非常的宽大处理了。

通过连续24小时的面壁思考,我深刻地意识到我这样的酒后闹事行为,全然不顾乡镇街道形象在,已经严重到了不能再严重的地步。本次错误充分暴露出,我个人品行不端正、生活作风不阳光、酒量不行、自控能力不行、脾气不行、态度不行、纪律也不行。

好在我犯错以后,居委会领导念在我是上了一定岁数了,给我从轻处理,我万分感激。可我一定也要对于错误深刻检讨,要提出改正错误,我总共想了三条改正措施:第一,当然就是要严肃认真审视自身的种种毛病、缺点,树立足够的个人纪律意识,不能够因为一点小小纠纷就接着酒劲乱来。第二,我要赔偿街道商贩的一些损失,一些桌椅、碗筷损坏了我要赔偿,并且也要向他们道个歉。第三,重点我放在吸取错误教训上,我考虑调整自己以饮酒取乐的消极生活作风习惯,应该重点买一台电脑在家里玩一些游戏,还可以业余学习电脑软件知识,虽然年纪大了,但是我也要跟上时代。

最后,我是请求乡亲们原谅我,我向大家保证今后一定改过自新,绝对不再做有损乡镇街道居委会形象的事了。

此致

5、喝醉酒给老婆的检讨书

亲爱的老婆,今晚我又喝醉了,这让你非常的生气,坚决要我写检讨并保证以后不再喝醉。趁着这会还没人事不省,我赶紧把检讨写出来吧。

亲爱的老婆,你一直对我喝酒一事意见挺大,那都是因为你爱我太深,怕喝酒有损我的健康。老婆啊,你是知道的,我原本不会喝酒,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啊!

我们结婚后的第二年,我的同学李强也结婚了,在他的婚礼上,遇到一帮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大家自然有说不完的话。回忆当年上学的情景,那时大家是多么年轻,个个意气风发,自信满满。而现在,有的当了领导,有的赚了大钱,有的是一般工人,有的甚至下了岗,境遇不同,大家心情也就相差甚远,感慨万千啊!于是,我们当年的班长、现在的下岗工人提议:“什么都不说了,看得起我的,就喝酒!”老婆,你说,这样的时候,在单位还算混得可以的我能说我不会喝酒?这不表明我看不起他吗?

老婆,你看上我是因为我工作认真,人品不坏,我们领导也看上我这一点了。这不,在我而立之年,领导让我当上了办公室副主任。他老人家对我有知遇之恩,我对他自然是常怀感激之情。有一次,主任不在,领导带我出去应酬。大家说酒桌上无大小,其实酒桌上是最讲究“大小”、“尊卑”的地方,所以我得先敬各位领导。领导们的年龄、资历都在我之上,这都是让我多喝的理由。还有,我知道我们领导有胃病,不能多喝,所以看见有人非逼着他喝时,我替他喝就义不容辞了。当我喝掉领导酒杯里的酒后,我本能地想皱皱眉头的,可我不能啊,不仅不能皱眉,我还得拼出一丝笑来。老婆,你说我容易吗?

改制后,我们单位成公司了。那天,有一个重要客户来,我知道情况不妙,果真,经理走过来拍着我的肩膀笑着说:“中午别走了,陪客户吃饭。这笔单子能不能签下来就看你的了!”我知道肩上的担子有多重,但我只有豁出去了。推杯换盏之间,我也不知道自己喝了多少,只看见经理的脸笑成了一朵花。从酒店出来后,经理像感谢救命恩人一样握着我的手:“辛苦了,下午回家好好休息吧,不用上班了。”我踉跄着走了几步,听见经理还在说:“好好干,你很有前途啊!”啊?我的前途在酒杯里?老婆,你说,这在酒杯里的前途我是要还是不要啊?

如今,我已经慢慢体味了酒的滋味,明白了隐藏在酒里的内涵,知道了喝酒喝的是人际关系,以及“舍命陪君子”、“杯酒释前嫌”等道理,所以面对再反感的人我也要笑着敬上一杯。老婆,我的检讨写完了,要骂要打都由你,要不,就干脆给我一壶烈酒,让我一醉方休?

第12篇:喝醉酒检讨书

喝醉酒检讨书

亲爱的老婆大人:

关于我昨晚喝醉酒的事情,现在向您表示深深歉意。递交这篇检讨书给你,以深刻反省我的错误。

实际上对于昨晚喝醉酒的事情,我是有苦衷的。我原本时刻谨记你的教诲,也没有打算要去喝酒。可是朋友们拉拽得厉害,逼得我要多喝。没有办法,这帮朋友的强烈要求下,我就多喝了几杯。

现在面对错误我感到非常痛苦与难受,我不胜酒力,回家来又耍酒疯,给家人小孩带来了非常负面的影响,也让我这样父亲形象遭受了严重摧毁。

此时此刻,我悔不当初啊。特此向您表示深深歉意,并且保证今后我再也不跟这帮狐朋来往了。

此致!

我深深地懊悔不已——一位醉酒驾车肇祸司机的检讨书

元月11日深夜,杨浦交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一方的驾驶员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后经过测试证实,他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48mg/ml,属醉酒驾车。事后,这名本市一所大学的教师对自己的行为追悔不已,并诚恳地向交警们写了一封长长的检讨书。本报略作修改后,予以登载。希望驾驶员读者也能从中汲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我今年43岁,在一所大学任教,教龄15年。今天我怀着无比内疚的心情,向交警做检讨: 2006年元月11日适逢春节即将来临,我们集体到一家饭店用餐。期间,我饮了一些啤酒,晚上11点多后,便独自驾车回家。当车行至中山北二路和四平路的小转弯处时,我车左后部与一辆车右前角相擦。双方车辆损伤约5000多元,事情发生后,我的心情非常沉重,我明白,由于我一时大意、一时糊涂,造成了交通事故。因此我深深地懊悔不已,在此深刻检讨:

1、本人的世界观以及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均没有随着自己阅历的增加而发展和提高。总是认为,象这次所发生的事情,不会发生什么大的事情,不会造成太大的麻烦,其实不然,事情的发生是严重的、沉重的,对我来说是非常深刻的。就本人的认识能力来说,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不仅仅能通过经验教训来获得,同时也能通过认真的学习、学习、再学习的途径来获得。比如,交通安全意识完全应该通过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获得。

2、任何事物(包括人)的存在都是有规则的、有约束的。如火车只能在轨道上行驶,轮船只有在航线上行驶,这些看起来非常浅显的道路,本人却视而不知。做起事情来随心所欲,没有遵循规则做事,暴露了自己觉悟意识不高,以及思想作风涣散等问题。

3、人类社会是整个自然界进化发展的最高级产物,是一个有序的、不断前进的社会。目前,提倡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正是人类对自身发展的美好要求。以自我为中心、自我思想膨胀、想当然做事,认为自己不会出事,不考虑自己的行为规范以及其行为给社会及周围人们包括自己家人带来的影响和不良后果,这样做显然不符合人类构建美好社会的要求,其结果就是害人又害己。

4、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师,不仅未能为人师表,反而损害了教师的形象。本人从教十五年,各方面表现优良,所带的往届毕业生在沪从事本专业的较多,来往也比较密切,确实感到在这些学生面前难于启齿,影响老师及学校形象。这件事对本人造成的心里压力特别大,目前已30个小时未敢合眼,尤其为处理未果而担心害怕,担心这件事情会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同时,又适逢学校临近考试阶段,真是雪上加霜,如覆薄冰。另外给家人也带来惊吓和不安,妻子从事故现场到交警支队至今,仍然惊魂未定,腿也不住地发抖、发软,看到她们担惊受怕的样子,真是内疚,感到对不起家人。为此,我保证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当中,做到:

1、深刻反省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提高认识能力,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造成的严重后果。

2、以国家及上海市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种文件,认真学习、悉心掌握、铭记在心。严格遵章办事,杜绝违规操作。

3、认真吸取本次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今后类似的以及其它事故的发生。人不能被同一块石头绊倒两次,我坚信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当中,我会仔仔细细、小小心心、兢兢业业的。今后,我会一辈子当一名义务交通法规宣传员,为维护道路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以及其它合法权益作出应尽的贡献。

第13篇:醉酒代驾

酒后代驾道路侵权责任问题

姓名:贺秀婷班级:13级27班 法律硕士(法学)学号:2013022704

摘要:随着 2011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新规定的正式实施,促进了“酒后代驾”这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但是,一个新兴行业的产生会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比如什么是酒后代驾,酒后代驾的性质,酒后代驾各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我国法律都缺少相关规定,因此,酒后代驾在发展中给人民带来方便的同时难免会出现其他不良后果。这就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尽快制定酒后代驾的相关规定以更好的规范酒后代驾这一新兴行业。

关键字:酒后代驾有偿代驾无偿代驾责任分配

一、机动车酒后代驾的含义与特点

(一)机动车酒后代驾的含义

对于酒后代驾的定义,至今没有一个准确、权威的结论。根据通说,酒后代驾可以定义为:他人(专业代驾公司、私人代驾者、酒店代驾服务人员、好友等)在酒后车主的要求下,为其提供代为驾驶服务,按照车主的要求,将其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收费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看代驾的主体标准。

(二)机动车酒后代驾的特点

第一,车主是酒后之人,可能有些人觉得酒后代驾是车主醉酒后的代驾,其实不然,酒后代驾中的车主分为两种情况,即饮酒后和醉酒后两种。对于饮酒程度的划分,有利于辨析酒后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

第二,开车之人是车主以外的人,在这个地方,我需要说明的是,车主之外的人,分为以下三种人,即亲人、朋友、外人,这三种人物的身份不同,也就预示着将来发生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和分配的不同。

其实,归纳起来讲,酒后代驾行为的最大的特点就是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相分离的一种状态。这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中的有关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有相似之处。

二、酒后代驾侵权的法律适用及其责任承担

对于酒后代驾的情形,根据代驾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酒店提供的代驾服务、专门的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私人提供的代驾服务;根据代驾是否有偿,可以分为有偿代驾、无偿代驾。下面我主要针对有偿代驾与无偿代驾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归责进行讲解。

(一)有偿代驾下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归责

我认为,有偿代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以《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参考使用。酒后代驾与49条的联系与区别。二者的联系是:第一,二者都是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机的动车运行情况;第二,二者都可能是收费或者免费的;主要区别:酒后代驾,属于一种特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他往往是车主和车没有直接分离,而只是车子的驾驶权发生了转移;而机动车出借或者租赁的情况下,则往往是车与车主在空间是分离开的。机动车租赁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我们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可以看到。其规定还是比较详尽的。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为同一人时,则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不为同一人,则赔偿义务人应根据二者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来确定。

有偿代驾下的道路侵权,分为专业代驾公司、酒店等餐饮机构以及私人专业代驾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下,由于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各自在代驾中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承担的不同。

1.专业的代驾公司和酒店等餐饮机构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

专业的代驾公司与被代驾的车主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酒店与被代驾车主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延伸项目,但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除了依据代驾合同、及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文的约定,对于道路侵权责任到底该如何承担和分配,是需要我们综合权衡的。对于此类责任的承担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处理好以下三种风险关系:

第一,代驾人的的驾驶风险。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代驾人的驾驶技能和资格都是经过严格审核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车辆的人员。他们除了应该具备相应车型的准驾资格及一定的驾驶经验外,还要求驾驶人有良好的安全、文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责任事故情况)的记录。同时代驾公司派出的代驾司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对车主有一个职业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应该认为其为过失,在发生交道路交通事故时,理应认定其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单纯由于代驾人的原因产生的驾驶风险如像闯红灯、超速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理应由代驾人承担。

第二,代驾车辆的自身存在的缺陷。此处的考虑,主要针对的车辆的自身性能。如果车辆自身正常的磨损而产生问题,而导致代驾过程中产生交通事故,则责任的承担应该由被代驾车承担;但是如果是代驾司机的认为原因导致车辆出故障,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则由代驾方承担责任。

第三,外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环境风险不管在什么情况中都是一种不可控因素,酒后代驾中的交通环境状况所带来的外围风险是机动车在运行中人为(代驾人、酒后车主)无法控制的因素。外围环境带来的交通事故,往往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有关,这就会涉及到“第三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责任竞合。根据通说,此类第三方侵权带来的风险应由被代驾人(车主)承担,因为车主是

车辆运行利益的获得者,而且根据公平原则,理应由其承担。

2.私人专业代驾

专职私人代驾,通常是指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个人,与酒后车主约定服务费用,并按照要求将车主安全送达指定地点。有的学者称之为:“黑代驾”,即一些个体司机在宾馆、酒楼或者娱乐场所外等候,应饮酒后消费者要求即时商定一个口头协议为其提供代驾的行为。他们是没有正规的营业资格的,也没有政府或者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代驾资格证书。

学界对该种代驾的法律关系的归类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认为是承揽关系,另一种认为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承揽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的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而我认为,酒后有偿的专业私人代驾是一种劳务关系。在代驾期间,车主和代驾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务关系。

我国《侵权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私人代驾的情况下,被代驾人直接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代驾人受到的损害,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无偿代驾下的交通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归责

1.好友酒后代驾

关于好友代驾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还是无因管理,存有很大的争议。一般情况下的好友代驾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好友代驾以饮酒者向好友提出代驾请求为前提,第二、好友代驾中好友的代驾是基于双方的朋友关系,第三、好友代驾是不收费的义务代驾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是主动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可是在好友代驾中则刚好相反,好友的代驾行为一般是饮酒者的请求,是一种被动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债权利产生的一种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会导致出现无因管理之债,而在单纯的好友代驾行为并不能导致债的发生。所以,它是一种纯粹的不追求他人回报的好意施惠行为。因此,好友的无偿酒后代驾,不是一种无因管理性质的特殊之债。

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设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方基于情感和道德给予,而另一方无需支付相应对价的关系。在好友酒后代驾过程中,我可以看到代驾者的行为是一种基于好友请求而实施救助行为,不求任何报酬的无偿行为,二者之间没有任何性质的对价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将好友的酒后代驾行为界定为:好意施惠。在施惠关系里,虽然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权

利义务,受惠人无法律上的请求权,仍但是对于施惠方是有类似契约上的忠诚以及谨慎义务的要求的,因此在朋友酒后代驾的施惠关系中,我们应该要有忠诚和一般的谨慎注意义务。

对于好友酒后代驾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承担分配,我认为:首先要考虑施惠人的主观因素,如果代驾人主观上无过错也没有重大过失(没有专业上的要求标准,尽到正常的自身注意义务即可),则责任应该由被代驾车主自己承担;而如果施惠人有主观过错并且有没有尽到自身日常注意义务的的重大过失的话,则应认定其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其责任的承担,被代驾人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2.其他代驾组织酒后代驾

为预防酒后驾驶事故发生,安徽省合肥市成立了有政府部门牵头组成的首个酒后代驾联盟,在洛阳,有家“爱心代驾俱乐部”,市民饮酒不便开车时,只要拨打这个俱乐部的求助电话,就有司机赶到现场将他们安全送回家。俱乐部只收取代驾司机来往打车费,其代驾服务是免费的。对于这类组织的爱心代驾行为,我们可以界定为:他人的无偿代驾行为。这种行为是自发的无需对方要求的。因此,我们可以将此类代驾行为界定为“无因管理”行为。

尽管无因管理可以产生阻却违法的法律效果,但如果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当中由于其自身的主观过错造成交通事故时,道路交通侵权的损害赔偿应由其承担。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自身的主观过错;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当中,管理人自管理开始之时,即负有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倘若代驾司机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造成饮酒者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之时,则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第二,行为存在违法性;该无偿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当中,因其过错造成了饮酒者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失,乃违反我国实体法律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三,造成了事实上的道路交通侵权事故;只有当出现损害后果,再满足其他责任构成条件之时,代驾司机才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且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时,侵权人才负侵权责任。

三、当前我国“酒后代驾”道路侵权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酒后代驾侵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监督体制的缺失

“酒后代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我国现在还没有很好的进行立法分类和立法解释,目前只能采用现行相似的立法规定,进行实践中的问题处理。同时行业的监督规章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侵权责任事故频发主要原因之一,这个是一个源头性的问题。

2.机动车代驾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的薄弱

虽然关于“酒后代驾”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是空白,但是还是缺乏相对权威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这对于立法也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二)酒后代驾道路侵权问题立法及司法建议

1.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立法方面,我们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酒后代驾”的合同性质进行一个比较合理的分类,同时对“酒后代驾”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中产生的道路侵权问题,进行一个权威的规定和解释。在现有的《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融合相关的法条,特别是第49条的相关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明确这一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问题。

2.尽快建立代驾行业的监督机制

应当先设立和明确行业主管单位并规范代驾服务的相关内容,如合同形式、收费范围等。严格准入的机制和门滥,确定交通运输部门为主管机构,工商部门作为登记注册机构,对代驾公司的资格、代驾司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借鉴“出租车司机营运资格证”颁发一样,颁发“代驾运营资格证”。

3.加强酒后代驾道路侵权纠纷处理的司法能动性

在现行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加强司法中的能动性是必要的,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加强相关理论的学习,并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责任的认定和责任的分配。在现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每一件酒后代驾道路侵权案件。

参考文献:[1] 张丹:《“酒后代驾”的民事责任分析》,河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2] 汪大鹏:《酒后代驾道路侵权责任问题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3]龚鹏飞:《代驾问题探析》,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4]田地:《酒后代驾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分析》,载《商业文化》,2011年第12期。

[5]王秋媛、李蕾、尤曼:《酒后代驾”法律问题研究——以民法为中心》,载《现代交际》,2010

年12期。

第14篇:醉酒驾车概论

1.答案提示

酒后违章驾驶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比如自身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自信,社会上劝酒风气盛行,交通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低等。治理酒后驾车也要多管齐下,从多个方面来抓。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治理措施分别从严厉查处、安全教育、改进查处方式、立法调研、建立联动机制几方面展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体现了交管部门治理酒后驾驶的决心。但是这种从上而下的治理方式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如要培养司机遵纪守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责任意识等。2.答案提示

我赞成“将酒后违章驾驶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理由是:首先,由于惩治力度没有跟进,轻处罚对醉驾者构成的威慑力不够,要从多方面加大惩处力度。其次,信用记录上的污点很难抹掉。“挂钩信用体系”能让驾车司机绷紧神经。再次,挂钩诚信体系,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者损失与肇事者补偿的失衡,让醉驾者“自食恶果”。最后,醉驾与个人诚信度、责任意识是紧密关联的。酒后驾车一旦养成恶习,极易转移到个人经济行为中。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上记上一笔,是对醉驾者诚信、责任感的警醒与唤回。

亦可回答:

我反对“将酒后违章驾驶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理由是:首先,酒后驾车与个人信用并无必然联系。个人信用主要反映在银行贷款、信用卡以及各项应缴费用的还款和缴费方面,酒后驾车则属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关联不大。其次,短期内难以实行,酒后驾车的记录是个庞大的数据库,短期之内很难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最后,两者挂钩,其实际的效果值得怀疑。很多有车一族贷款很少,酒后驾车对其信用记录的影响较少,威慑的作用也会减轻。

3.答案提示

多管齐下,治理酒后驾车

近来,酒后驾车引起的社会惨剧频频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酒后驾车也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相当多的司机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自信,麻痹大意;二是社会上劝酒风气盛行,逢宴必饮,给酒后驾车提供了广阔空间;三是交通管理执法不严,对有些酒后驾车者包庇纵容;四是执法前后不连贯,在一段时间的严打之后,放松警惕,导致酒后驾车愈演愈烈;五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醉酒驾车肇事处罚力度不够。

酒后驾车不仅威胁到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影响到城市交通、社会治安的和谐。要从根本上治理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需要用多种手段齐抓共管,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方能奏效。

一是强化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手段开展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除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阵地、主题宣传、警示教育等形式外,在酒店门口悬挂酒后驾驶危害性宣传标语,在酒店餐桌上放置倡导酒后不驾驶的提示卡,教育司机及同酒桌朋友都树立“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理念,增强驾驶人不饮酒和不劝司机饮酒的自我约束力,提高自觉性。

二是加大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惩罚成本。首先,以立法来加重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惩罚成本,使其不敢为。以立法的形式对酒后驾车作出规定,以提高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其次,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的经济责任,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比率要加大,同时,对劝机动车驾驶人饮酒者要追究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第三,保险公司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予赔付,这样就会减少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强化社会监管力度。首先,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内容,在全社会倡导监督酒后驾车的行为。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监管作用,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和防范。其次,建立和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和“代驾”制度。可在酒店、宾馆、饭店设立监督员或信息员,对酒后驾车的驾驶人进行劝阻或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驾驶人的饮酒信息,组织驾驶技能好、职业道德好的人提供“代驾”服务。第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播发“酒后禁驾”公益广告,及时曝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提高驾驶人的遵章守法意识、安全驾驶意识。

四是强化执法部门的管控力度。首先,公安交警部门要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把严格查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日常执勤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使之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决不能形成集中整治严管,平时疏于管理、视而不见的恶性循环。其次,简化公安交警部门查纠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赋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增强执法管理效能,提高执法效率。最后,要严格执法,对拒绝接受酒精检测的司机应严格处罚,绝不姑息。

总之,要建立酒后驾车违法行为长效管理机制,仅仅依靠交警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全社会造成一种人人监督、人人劝阻、人人管理的氛围。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树立为了你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良好社会公德。这样才能减少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人们的出行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形成一个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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