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撤回派驻,增加派驻申请书
关于XXX律师事务所撤回派驻
XX分所律师的申请
广东省司法厅:
经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撤回派驻XX分所的派驻律师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
特此函告。
XXX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签名:
2015年10 月15 日
关于XXX律师事务所增加派驻
XX分所律师的申请
广东省司法厅:
经XX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我所律师xxx(女、身份证号:xxx)派驻至XX分所。特此函告。
XXX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签名:
2015 年10 月16 日
第2篇:派驻协议书
派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作为丙方派出人员到甲方任企业任职期间,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信守。
一、派驻岗位及职责
二、派驻期及工作时间
自__ _年_
月__ 日始至 ____年
_月_ _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协商可重新签订。
三、聘用报酬及工作费用、社会保险
乙方的的工资待遇以甲方确认基数为准,报酬为每月的月薪_______元(含税),其他补贴:餐贴380元/月,全勤奖:50元/月。
薪酬福利先由丙方在次月的15日前支付。丙方按照上海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并按时交纳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派驻期间,丙方确保乙方原职务、工资、待遇、岗位不变,工资、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以甲方通知为准。
乙方薪酬福利由甲方财务与丙方财务年底结算。
四、技术成果及归属
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XXX。乙方在甲方派驻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
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再继续使用上述该等技术或转让该等技术。
五、保密责任
1、乙方派驻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再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派驻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派驻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质量及成果进行考核和监督,如乙方未能或无法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须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3.派驻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和丙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和乙方签定了技术保密协议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4.当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三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派驻企业)签订日期:年
乙方:
(特派员工)月
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派出企业)
签订日期:年月
第3篇: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
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
中办发1991年19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1年〕19号通知)
1、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2、有关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3、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问题,由人民法院处理。
对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判决前是国家职工的,按来信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有关部门处理;判决前不是国家职工的以及无家可归人员由人民法院会同当地政府处理。
4、不服逮捕、公诉或免予起诉,检举、控告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由人民检察机关处理。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
5、检举、揭发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
1 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问题,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定居,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公安部门处理。
6、控告司法行政部门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改、劳教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期满解教后要求留场(厂)就业、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退休、回原籍问题和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宽释后安置等问题以及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司法部门处理。
7、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政纪行为的问题,由监察部门处理。
8、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城镇盲聋哑人、残疾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已经安置的退职、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不服农村划定的阶级成份以及行政区划纠纷,外侨、外国人要求和中国人结婚等问题,由民政部门处理。
9、不服各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政纪处分改变后的善后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
2 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协助处理,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协助处理;属于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党委系统的,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10、职工要求解决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退职、退休、离休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协助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协助处理;属各级党委系统的,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11、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和农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农村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问题,由农业部门处理。
12、有关水利纠纷、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由水利部门处理。
13、有关林业政策、林业纠纷方面的问题,由林业部门处理。
14、城镇街道企业方面的问题,按业务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5、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的管理,房屋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的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由建设部门处理。属于企事业、机关、学校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由占房单位所属系统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
16、有关城乡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等问题,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17、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3 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18、有关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部门处理。
19、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由海关处理。
20有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处理。
21、有关国内法人之间及城乡个体经营户、农民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纠纷仲裁等方面的问题,城乡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问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2、个体工商业、城乡集市贸易的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方面问题,由国家税务部门处理。
23、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4、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科技法规、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科委处理。
25、有关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训、职称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分配等问题,分别由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人事部门协助处理。
26、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
4 毕业生的分配,申请自费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教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7、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侨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8、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国家民委处理。
29、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由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处理。
30、有关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台胞落实政策,台胞要求定居,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党的统战部门处理。
31、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麻风病、传染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管理等问题和个体开业行医等问题,由卫生部门处理。
32、企业、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部门予以协助。
33、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
34、有关工伤鉴定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35、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以上各条未列入的问题,均按来信来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归口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4篇:结防工作归口管理制度
马振抚乡结核病培训材料
(2012年)
马振抚乡卫生院 2012年1月
马振抚乡肺结核归口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对项目病人督导的要求,我院对结核病人管理的方法是,采用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之后,实施有效的治疗管理是化疗成败的关键。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有效的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患者能规律治疗。
一、治疗管理内容
1、督导患者服用抗结核药物,确保患者做到全疗程规律服药;
2、观察患者用药后有无不良反应,对有不良反应者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证患者完成规定疗程;
3、督促患者定期复查,掌握其痰菌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4、采取多种形式,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及家属督促服药的责任心;
5、保证充足的药品储备与供应。
二、组织与分工
在不住院的条件下,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分工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
1、接到县结防机构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诊断信息后,应立即对患者进行访视,并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同时要在“乡(镇)肺结核患者管理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2、对每位患者在全疗程中至少访视4次,了解患者治疗情况,1 督导村卫生所室医生和其它督导人员实施直接面视的短程化疗。并将访视结果记录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上。
(二)、村卫生室及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护人员
1、每次督导患者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2、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患者中断服药;
3、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
4、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5、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督促患者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送至县结防机构归档保存;
6、在村卫生所(室)医生实施督导化疗有困难的地区,可选择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志愿者(如村干部、小学教师、学生等)或家庭成员进行培训,以代替村卫生室医生实施督导化疗。
四、治疗管理方式
为保证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能坚持规律用药,完成规定的疗程,必须对治疗中的患者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督导治疗人员的职责
(1)应根据肺结核患者实际情况确定服药地点和事件,面视患者服药;
(2)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2(4)一旦发现患者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医师并采取相应措施;
(5)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6)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督促患者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送至县结防机构归档保存;
治疗管理步骤
1、向患者及家庭成员详细说明肺结核治疗期的各项要求,是患者能够主动配合治疗,每个患者宣教时限不少于10分钟,宣传内容简明扼要,以便患者能够记住; 培训内容
(1)、结核病防治基本知识。了解防治结核病传染的方法,治疗疗程等知识;
(2)、患者所用药物的名称、每次用药量和方法;
(3)、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按照化疗方案的要求每日或隔日服药。患者误服未服,每日服药者应顺延服药时间,隔日服药者请在24小时内补上;
(4)、了解药物常见不良反应,如有不良反应及时督促患者找医生处理;
(5)、在患者服药期间,原则上在治疗满2个月、5个月、6个月(复治8个月)时,督促患者带晨痰和夜间痰到结防机构复查,具体时间详见治疗记录卡;
(6)、做好患者每次服药记录。
3 药品保管
患者将结核药品带回后,交给村医保存。对实施家庭成员或志愿者督导的患者,村医每两周向负责督导治疗管理的人员发放一次药品。
实施督导服药
督导员必须为每例接受抗结核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必须由督导员填写一份“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由督导员保存填写治疗记录。患者取药时携带治疗记录卡。治疗结束时,由患者带到县结防机构,交给责任医生,与病案一并保存。
督导与访视
县、乡两级医生定期进行督导与访视,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对实施家庭成员或志愿者督导的患者,村医每两周访视一次患者。
五、随访查痰
痰菌检查结果是判断治疗效果的主要标准。国家对治疗期间随访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痰涂片检查。
(一)初治涂阳、涂阴肺结核患者在治疗第2个月末、5个月末和疗程末(6个月末)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至第二个月末、5个月末和疗程末(8个月末)要分别收集晨痰和夜间痰各一份进行检查;
(二)初、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在治疗第2个月末,痰菌仍为阳性者,应在治疗第三个月未增加痰涂片检查一次;
(三)确诊并登记的涂阴肺结核患者,即使患者因故未接受治疗,也应在登记后满2个月和满6个月时进行痰菌检查。
五、肺结核患者中断治疗的追踪方法
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治疗管理人员应加强患者治疗的依从性的健康教育,避免患者发生中断治疗。一旦发生中断治疗,督导人员应尽快采取措施追回中断治疗的患者,保证规范治疗。
1、追踪对象:超过规定时间一周未到县结防机构取药的患者
2、追踪方式:
(1)电话乡村医生,了解中断原因(2)通知一周后未到,乡村结防医生家访(3)患者离开,联系患者居住地结防机构
六、患者管理激励政策
1、发放对象:对实施督导化疗的人员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2、发放原则:
(1)督导管理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并定期查痰,按规定标准发放;
(2)因特殊情况(死亡、药物不良反应)可以按照管理时间的比例发放。
马振抚乡卫生院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