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专题纪律党课讲稿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的重要时刻,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刻不容缓。按照市局党纪学习教育实施方案的安排,我以学习《条例》为主题,为大家讲一次专题纪律党课。
一、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丰富实践,为党章修改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
(一)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核心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将其作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石,持续完善党的纪律体系,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的各方面建设紧密结合,共同构成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这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严格要求他们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我们要继续深化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提升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中最为重要、根本和关键的纪律,必须始终从政治的高度进行审视,将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置于首要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不断深化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内涵与要求的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而十九大后更是将“两个维护”确立为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更是作出了“两个确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重大历史判断
(三)持续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期策略,持续强化防治腐败的制度防线。我们已制定并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一系列具有标志性的党内法规制度,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设定了行为准则,明确了纪律红线。同时,我们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为党的组织和党员划定了行为底线,列出了“负面清单”,为开展纪律监督和纪律处分提供了基本依据。
(四)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指出,要同步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合力、同向发力、协同增效。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严格管理,而严格管理的基石则是铁的纪律。若无严明的纪律,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把握惩、治、防之间的内在联系,全面加强政治监督、思想教育、组织管理、作风整顿、纪律执行和制度建设。我们要注重思想根源的治理,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优秀传统文化熏陶,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注重制度体系的完善,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编制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忏悔录,明晰职责权限,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制度落地生根,构建特续、稳定、高效的正风肃纪反腐体系。
(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了自我革命的经验规律,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新时代管党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不断深化,实践持续深入,运用逐步规范,成效更加凸显。这一实践不仅实现了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拓展,而且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患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在纪律建设中,我们必须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实现执纪执法、政策策略、思想引导的有机统一,以达到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目的。
二、党章对党的纪律与纪律检查机关作出新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了纪检工作职责。十九大党章在纪律检查机关主要任务中增补了“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以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新要求。同样地,二十大党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主要任务中也增写了“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这进一步丰富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使命,拓展了纪委的使命和作用,彰显了党中央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理论突破、实践创制、重点监督、全面覆盖以及单体强化到系统集成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
(二)进一步丰富了监督执纪问责的渠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贯彻惩前患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创新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属于“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工作,针对的是破纪前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是党组织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防病于未发,治病于初萌,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查处、早纠正,有助于帮助违纪的党员干部纠错改过、回归正道,充分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纪律原则。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四种形态”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不断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三)进一步强化了派驻监督的范围。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至同级党和国家机关,从而确立了全面派驻机制并完善了派驻监督。二十大党章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还增写了“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二这一举措进一步拓展了派驻机构的范围,增强了派驻监督的全覆盖效果,有助于加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的监督。在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期间,中央纪委共设立了47家派驻机构,实现了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全覆盖。而在党的十九大至二十大期间,按照党中央的部署,我们采取了分类施策的方式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进一步完善了派驻监督的体制机制。国有企业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党的领导。
三、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章对于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要求
(一)要坚定理想信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与实践,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核心意义,自觉地提升政治觉悟、坚定信念,并践行“两个维护”。要深化学习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理念、新战略、新措施,带头强化和遵守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规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要聚焦新时期的使命,增强政治监督,严格检查党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重大决策得以全面执行,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商度一致。
(二)健全监督体系。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改革的引领、突破和创新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弥补制度空白、破解制度障碍、打通制度堵点,促进制度建设与治理效能的深度融合,推动解决实际问题。遵循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要求,推动完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实现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统筹衔接常态化制度化。
(三)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全面从严,持之以恒,不断吹响前进的号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时刻保持对腐败零容忍的警觉和力度,坚决遏制腐败新动向,有效根除积弊,确保反腐斗争深入展开。要果断清除顽固不化的腐败分子,严厉查处政治与经济交织的复杂案件,坚决预防领导干部沦为特定利益集团或权势团体的代言者,绝不姑息养奸。要同步推进党性、党风、党纪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整顿基层腐败及不良作风,持续纠正“四风”,坚决消除任何特权思想和行为。深化标本兼治和系统治理,在不敢腐上不断加压,在不能腐上拓展深化,在不想腐上稳固提升。要综合运用震慑、约束、感召的力量,更重根本治理,夯实基础。加强新时代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引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清白为人,干净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