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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纪处分表态发言

作者:打抱不平时间:2020-12-09 下载本文

第1篇: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程序

关于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程序

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一、恢复党员权利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二、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① 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情况、继续努力方向等等;

② 党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或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作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查材料;

③ 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误,就可以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注: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等材料存入该同志的党纪处分档案中(处分档案一般在纪委)。

三、恢复党员权利需形成的材料。 ①本人申请;

②党支部考查记录及书面考查材料; ③支部会议记录;

④支部形成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⑤上级党组织的批复。

解除政纪处分程序

一、解除政纪处分法规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二、解除政纪处分的程序:

① 本人写申请;

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找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情况写出考查材料。

③ 所在单位拟写同意解除XXX同志行政处分的请示,与《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一并报处分决定机关;其请示标题,如《关于同意解除X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请示》。

④ 处分决定机关下文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等。

⑤ 将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存入该同志的政纪处分档案中。

三、需形成的材料:

①本人申请;

②单位书面考查材料;

③所在单位同意解除行政处分的请示; ④《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⑤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的通知。

第2篇: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一、党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二、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3篇:政纪处分及相关的规定(影响考核)

政纪处分及相关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09〗 〖来源:多伦县公安局〗〖作者:〗 〖打印〗 〖关闭〗

一、国家公务员政纪处分执行的主要内容

1.行政警告处分

受行政警告处分期间(一般为半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以下简称《考核通知》))。

2.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受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期间(一般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通知》)。

3.行政降级处分

受行政降级处分期间(一般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降级处分是指降低级别工资(《关于“行政降级处分”问题的复函》(人核培函[1995]54号))。

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以下简称《惩戒通知》))。

受降级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通知》)。

4.行政撤职处分

受行政撤职处分期间(一般为二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惩戒通知》)。

受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通知》)。

5.开除公职处分

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惩戒通知》)。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受行政处理的具体执行内容

1.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可根据其所犯错误,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l)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返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到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

三、其他

1.归档

行政处分决定书(处理意见)等材料抄送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组通字[1990]22号))。

2.非法所得利益的处理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中纪发[1998]12号))。

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四十三条)。

3.年度考核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

一、国家公务员政纪处分执行的主要内容

1.行政警告处分

受行政警告处分期间(一般为半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以下简称《考核通知》))。

2.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受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期间(一般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通知》)。

3.行政降级处分

受行政降级处分期间(一般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降级处分是指降低级别工资(《关于“行政降级处分”问题的复函》(人核培函[1995]54号))。

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以下简称《惩戒通知》))。

受降级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通知》)。

4.行政撤职处分

受行政撤职处分期间(一般为二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惩戒通知》)。

受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通知》)。

5.开除公职处分

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惩戒通知》)。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受行政处理的具体执行内容

1.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可根据其所犯错误,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l)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返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到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

三、其他

1.归档

行政处分决定书(处理意见)等材料抄送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组通字[1990]22号))。

2.非法所得利益的处理

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中纪发[1998]12号))。

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四十三条)。

3.年度考核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

第4篇:单位领导干部受处分后表态发言

.个人发言材料

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由于本人政治鉴别力还有欠缺,对党纪党规理解不够深刻,导致在担任**职务时发生了违纪事件,本人深刻认识到错误造成的严重危害,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深感自责。对于这次违纪事件的处理,单位从严明法纪的角度出发,既充分尊重事实、坚持原则,又寄予了厚爱与期望,让我既认识到纪律和规矩的威严,又深感单位的关心。对此,我坚决拥护单位的决定,不回避、不掩盖、不推脱,诚恳接受单位给予的纪律处分。反思这次事件,我深刻认识到,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本人对党纪党规的学习不够深入,放松了自我严格要求,忽略了作风养成。

同时,面对工作和生活中一些错误言论和错误行为抵制力度做的不够,没有严格按照“四讲四有”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产生了纪律松懈、观念淡化的情况。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发展大局观念下,政治鉴别能力有所欠缺,党性观念和纪律观念有所弱化,缺乏对党纪党规的敬畏之心,在贯彻落实廉政建设方面,“一岗双责”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针对本人自身工作的错误,本人坚决拥护单位的决定,并诚恳接受单位给予的处分。面对正风肃纪的新常态,严格将纪律挺在前面,坚决贯彻执行 “八项规定”和反“四风”要求,坚决遵守廉洁制度,绝不能有任何侥幸心里。我将以此次教训为新的出'..发点,主动作为、积极工作,怀揣感恩之心、勇挑工作重担,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扎扎实实贯彻落实好工作中各项决策部署。

以后,我将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持之以恒整风肃纪。要坚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地落实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保持优良作风,围绕企业发展稳定的大局,强化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纪律教育,使铁的纪律真正内化为工作和生活中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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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单位领导干部受处分后表态发言

个人发言材料

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由于本人政治鉴别力还有欠缺,对党纪党规理解不够深刻,导致在担任**职务时发生了违纪事件,本人深刻认识到错误造成的严重危害,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深感自责。对于这次违纪事件的处理,单位从严明法纪的角度出发,既充分尊重事实、坚持原则,又寄予了厚爱与期望,让我既认识到纪律和规矩的威严,又深感单位的关心。对此,我坚决拥护单位的决定,不回避、不掩盖、不推脱,诚恳接受单位给予的纪律处分。反思这次事件,我深刻认识到,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本人对党纪党规的学习不够深入,放松了自我严格要求,忽略了作风养成。

同时,面对工作和生活中一些错误言论和错误行为抵制力度做的不够,没有严格按照“四讲四有”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产生了纪律松懈、观念淡化的情况。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发展大局观念下,政治鉴别能力有所欠缺,党性观念和纪律观念有所弱化,缺乏对党纪党规的敬畏之心,在贯彻落实廉政建设方面,“一岗双责”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针对本人自身工作的错误,本人坚决拥护单位的决定,并诚恳接受单位给予的处分。面对正风肃纪的新常态,严格将纪律挺在前面,坚决贯彻执行 “八项规定”和反“四风”要求,坚决遵守廉洁制度,绝不能有任何侥幸心里。我将以此次教训为新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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