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反暴力发言材料
反暴力,就是坚决反对暴力恐怖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是反人类、反社会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现今人类社会的一个毒瘤。恐怖分子为了达到自身某个组织、团伙乃至个人的私利,不惜运用爆炸、暗杀、纵火、投毒、劫机、武装袭击、绑架人质等极端暴力手段,残忍地杀害他人,主要是杀害那些无辜的人们,包括老人、妇女、儿童。有的恐怖分子在凶残杀人的同时,还炸毁、烧毁公共设施、公私建筑和其它财物。面对暴力恐怖分子的罪恶,全世界各国家、各种族民族、各宗教教派的人们全都愤怒声讨、强烈谴责,各国政府也都表示了严厉打击的立场,并采取果断行动,予以严惩。
新疆人民是无辜的,此次恐怖事件是对生命的轻视,是对和平的挑衅,既伤害了国人的感情,更破坏了来之不易的和平。我们为那些在此次暴力事件中牺牲或者受伤的同胞们感到惋惜,更加痛恨这种恐怖行为。
反对暴恐势力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正义永远战胜邪恶,广大的中国同胞都应该站出来,共同筑成“钢铁长城”,才是压倒恐怖势力的强有力武器。
我们新疆各族人民都是热爱和平、维护国家统
一、期盼团结稳定的,我们坚决反对“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行径,我们坚决支持国家政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暴力恐怖犯罪,坚决维护新疆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维护民族团结。.
第2篇:反暴力
“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 学习心得
为了再进一步使我校各族教职工深刻认识和田“7•18”、喀什“7.30”、“7.31”暴力恐怖案件的本质,认清“三股势力”的险恶用心和罪恶本质,认清“三股势力”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全校教职工的“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的意识和自觉性,我校进行了“一反三讲”学习。
在喀什各族干部群众认真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满怀欣喜建设美好家园的时候,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制造了骇人听闻的和田“7•18”、喀什“7•30”、“7•31”系列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打破了这幅宁静的画面,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有预谋、有组织地袭击无辜群众,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严重影响了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
值得称赞的是,当手持利器的暴力恐怖分子袭击无辜群众的时候,周围的各族人民群众并没有退却,而是毫不畏惧,团结一心,力擒歹徒。案件发生后,我们的各族群众一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一边义愤填膺地一同谴责这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的恶行。事实充分说明,我们的民族关系是和谐的,是牢不可摧的。“7﹒30”系列暴力恐怖案件的及时果断处置,充分显示了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力量,充分了显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各族人民团结对敌的强大力量,充分显示了喀什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充分说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判断和决策部署是十分正确的,充分说明地委、行署抓团结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十分有效的,充分说明喀什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历史基础、思想基础、文化基础、经济基础是坚不可摧的,充分说明“三股势力”在喀什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是根本不得人心,注定要失败的。
长期以来,“三股势力”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的罪恶活动就一直有着复杂国际背景。历史与现实的事实一再证明:“三股势力”自滋生、纠合成势以来,分裂新疆的企图就深深地根植于其思想之中。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鼓吹对“异教徒”进行“圣战”,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挑起**骚乱。但,历史与现实的事实也一再证明:“三股势力”分裂国家的图谋永远都是极其不得人心的。“三股势力”一切罪恶图谋从分裂的目的开始,也必将以可耻的失败告终。
在党中央和兄弟省市的大力援助下,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迎来了绝好的历史契机,新疆各族人民群众团结协作,互帮互助,发挥才智,正使自己的生活走向更宽广的幸福大道。这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为了达到自己的一点私欲和不可告人的目的,全然不顾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暴力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是为人民服务的,谁是想损害人民利益的,人民群众是看在眼中,记在心里。美好的生活来之不易,新疆各族人民群众正是深刻看到了“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和险恶用心,才能不信谣、不盲从,在关键时刻坚定地站在反暴力、反分裂的第一线,维护人民政权,维护自己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永远是新疆和喀什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永远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尤其是一名负责全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我们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暖昧、行动不动摇,坚决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彻底认清境内外敌对势力互相勾结、实施分裂破坏的罪恶本质和险恶用心,坚定不移地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旗帜,彻底粉碎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图谋。同时,我们更应该利用现在多种信息平台积极宣传阵,积极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擦亮眼睛,明辨是非,站稳立场,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盲从、不冲动、不参与,自觉与一切反动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大局的稳定。同时要把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放到日常教育管理当中,加强对学生的爱国教育,强化“四个认同”意识,多方面深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筑牢学生反分裂、反渗透的思想防线,确保师院发展的大好发展形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喀什发展已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新一轮对口支援的滚滚春潮在蓬勃涌动,建设经济特区和中国西部明珠的宏伟目标令人鼓舞,催人奋进,势不可挡。乌云遮不住太阳,阴霾终将很快过去。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的暴力恐怖活动阻挡不了喀什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步伐,吓不倒反对暴力、真爱团结、维护稳定的英雄人民。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决策,有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有人民武装力量的坚强后盾,有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有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团结奋斗,喀什一定会更加团结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一定会更好更快,推进喀什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一定能够实现,喀什各族人民一定能够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喀什的明天一定更美好!
通过老师们的学习,真情实感的交流和思想的碰撞,进一步提高了我校教职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大家做好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责任感。
我们相信通过我校“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主题教育的广泛、深入开展,全校师生已经构筑好了反分裂、反渗透的坚强思想防线。
胥 艳 华 2011.9
第3篇:反暴力
“反暴力、讲法律、讲秩序”学习心得体会
我们全体教师工学习了“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专题教育内容。使我认清和田“7·18”、喀什“7·30”、“7·31”案件的真相,看清暴力恐怖分子敌视国家、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凶残面目,深刻认识到了暴力恐怖案件对全区发展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次事件的发生,是继”7.5”事件发生后又一次有目的、有预谋、有组织的严重暴力案件。这对新疆的稳定和人民生活影响重大。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利益不容侵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何种方式从事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都必将会受到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搞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我们的政府将会严惩不贷,绝不手软。这几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告诉我们同境内外“三股势力”斗争是长期的、尖锐的和复杂的。
纵观世界各国,暴力恐怖犯罪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唾弃。打击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犯罪行为,其目的就是要为新疆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社会稳定是新疆发展进步的前提和保障,是各族群众的共同心愿。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富强,就没有人民的幸福安康。无论哪个民族,还是什么人,谁都不愿意生活在恐惧和**中,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能容忍暴力和血腥。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应该坚定立场,态度明确,坚决反对暴力恐怖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团结协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着来之不易的大好发展,并且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学校的布署上来,决不能让“三股势力”干扰、破坏新疆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以及干扰破坏各族人民群众安定、祥和的幸福生活。还要学习国家安全法的有关内容,养成一个良好的意识和树立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正确态度,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明确教师所肩负的责任。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必须无条件的履行教师的义务和职责,全面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对学生进行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校是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重要阵地,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守土有责”。时刻加强阵地意识,增强政治意识,增强责任意识。
新疆正处在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重要时期,我相信新疆的未来是美好的。
许卫杰
2011年9月
第4篇:反家庭暴力
六、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定义
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现在,社会上对家庭暴力新概念:包括对身体、精神、性和财产的蹂躏与掠夺。
(二)《反家庭暴力法》应当立足于:
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
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组建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妇女联合会抓轻微违法和犯罪的先期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家庭暴力范围的确定
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
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通常指的是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包括多种不同的虐待形式: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等。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认定
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轻微伤是主要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比例。
(一)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精神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它是对人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精神暴力是体现在知识分子、领导干部或一些经济富裕家庭的一种暴力表现行为。如一方有外遇后,便与另一方不说话,或采取人身攻击。个别老板、经理,在外面包二奶后,只给妻儿生活费,其它义务都不尽。夫妻二人形同路人,长期不说话,生活不关心。
(三)性暴力是指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根据行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四)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罚根据。本法应明确“婚内强奸”的要件。应将受暴者在不自愿,施暴者发暴力实施的性行为等给受害者造成精神、身体损害认定为“婚内强奸”。
第四章 家庭暴力的取证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举证倒置原则、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应重视案外人的证言、证物。并制定家庭暴力案件特有证据规则。
第五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一)提高对维护妇女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与男子一样,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从深层次上解决她们生存和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和障碍,实现男女两性协调发展,才能为妇女群众积极投身三个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把她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发挥出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
维护妇女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组织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
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如: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有这方面的教学内容,还要从孩子抓起列入教育大纲等;在制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措施中自觉倡导和体现“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在领导层决策中自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援助力度、建立受虐妇女庇护场所、鼓励个人建立援助救济机构;扩大就业和医疗保险范围,等等。特别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渠道作用,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把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纳入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范围,纳入社区村屯精神文明建设、五好文明家庭建设、考核综合治理的具体目标。要建立多机构合作体系,从思想上、心理上、生活上、法律上等多方面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途径。
各级妇联组织应旗帜鲜明地反对重婚纳妾、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积极呼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建议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如何认定、打击重婚和包二奶,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无过错方给予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照顾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充分体现法律对妇女儿童的积极保护,这是减少婚姻家庭领域中对妇女儿童侵权行为的最有力保障。
总而言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预防时应:
1、明确妇女联合会的责任;
2、明确政府相关机关,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的责任;
3、明确社会责任。
(二)发挥社区在家庭暴力预防中的特有功能。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第六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
由于“没有救助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
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一)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安全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二)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
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
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
3、增设相应的处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适当的处罚;
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力度。如设立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检察院成立“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
(四)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
(五)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六)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七)妇女联合会是妇女的娘家,当她们受家庭暴力伤害时,首先会想到妇女联合会。向妇女联合会诉苦和寻求救助。妇女联合会应该义不容辞的给予救助、给予她们帮助、搜集证据、寻找解决途径。并在生活上给予关怀,精神上给予安慰。
总之,对于上述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都应提出具体责任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经济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受害人要求追诉者,可给予刑事处罚;
(二)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残、甚至不能生活自理或死亡者依《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判处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对因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失职、渎职或公、检、法、司违法执法,造成受害人伤害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对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和同居者等造成伤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5篇:反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家,对于每一个人应该是可以避风的港湾,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它却是人生凄风苦雨的起源地,是人间的地狱。如果来自社会外界的暴力可以小心避让,那来自家庭的暴力却是无处可逃……
一、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它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活于“家庭”这个众所认为的“温暖”的地方,就是因为它受着“感情”这种糖衣的掩饰,有太多的女性,为了她们向往的“美满”的爱情和家庭,也为了被视作比她们更重要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她们痴痴的期望着,并且深信着自己的家庭总有一天会是像她们之前期望的那么美好的。她们面对自己的身心受到摧残的这个现实,没有勇气站起来指责自己“深爱”的丈夫,没有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只是等待一切会烟消云散。可是,殊不知,她们在期望一切快快过去的同时,也在等待又一场灾难的降临……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
(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行为。
(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调查发现,精神暴力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里。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比一般人更加细致、更高一些,“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事实上,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综合原因
中国的妇女问题专家巫昌桢认为,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增长的原因。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雄厚资金的同时,西方盛行的享乐、个人主义、性自由及性解放思潮等价值观念也如潮般涌入中国,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关系的稳定所需要的高度责任感发生了矛盾冲突。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淡漠,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念开始更多地向个人倾斜,家庭不再是人们赖以生存和依靠的空间。社会中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导致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遭到了破坏。丈夫在外寻花问柳,“包二奶”、“养小秘”,为摆脱家中的妻子,不惜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以逼迫妻子同意离婚,导致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
2、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
3、妇女自身的思想观念;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
4、公众的一般心态;全国妇联权益部历时3年的项目“在试点省份共享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中的公众对家庭暴力认知情况抽样调查报告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可见,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程度最深的对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据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有86%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可见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3、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4、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但2003年的统计数字却表明,171件被调查的离婚案件中,真正被法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1件。是否“家庭暴力”行为已经逐渐从现代家庭生活中消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综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程度,但虐待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把握标准,使得很多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目前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敏感度。
2、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
不用说,罚款二百元对暴力行为起不到阻吓作用。事实上,对暴力实施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就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明确再具体地规定出拘留和警告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将会在对付轻微的家庭暴力中起到积极作用。
3、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婚姻破裂。
4、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 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5、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保障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6、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意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7、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因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援助,更为重要的是使受虐女性能使用
社会、法律等有力武器自己挽救自己。
第6篇: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严重伤害和威胁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妇女。我国现行法律对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仍然存在着定义不明、适用不合理等缺陷。在此,笔者就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以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问题做些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一家之言,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建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侵犯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至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暴力和重大暴力,按其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语言暴力。是指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等,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及痛苦。
3、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暴力行为。
4、冷暴力。冷暴力是目前出现的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在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庭工作,这些都是冷暴力中较常见的做法,也是现代家庭中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1、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四德”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现在,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其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我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完全的“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普遍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重要原因。
3、生活压力的发泄。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的生活压力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务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还伴随着对妇女精神上的摧残,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找不到正当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上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2、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由于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3、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一个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尤为重要。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行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要求,将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
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各级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
1、采取组织措施。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应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司法机关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
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人,除了有可能引发其它刑事、民事的诉讼程序外,还可能被处罚款和受到逮捕以及刑事起诉。
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
3、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欧美等国家的一些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选派专门人员,依专门的程序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及时、方便有效的帮助。同时,也积累了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资料和信息,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广作用。目前,我国山西、湖北等多个省市的法院也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尝试。
(六)明确家庭暴力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等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
[3] 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4] 刘伯红:《女性权利》,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
[5] 全国妇联蓝皮书:《各地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政策》,2002年6月。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孙海娇)
来源:中国法院网
第7篇:反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
家暴不只是中国所独有,而是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普遍存在,所以反家暴也同样是一项“世界性事业”。尤其是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从政府到社会,从国家法律建设到民间组织自发行动,都在反家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在家暴行为中往往充当受害者角色的妇女儿童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
在英国,为应对家庭暴力,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这是英国政府推出的旨在帮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况,帮助新结识的伴侣认清对方的一项新举措。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
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在反家暴方面,不管是法律制度的建设,还是公众的意识,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都相对滞后。前几年,有一部由蒋雯丽和梁家辉主演的电影《刮痧》,在国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影片的主要故事情节,就是作为中国的移民家庭,爷爷在孙子生病以后用刮痧的方式为其治疗,结果被邻居误以为是虐待儿童而报警,最终被美国有关部门认定为虐待,并且剥夺了父亲的监护权,颁发了“远离令”。
电影上映以后,让很多中国观众啧啧称奇,觉得美国人真是小题大做,我们不是向来信奉“棍棒教育”嘛,到了美国怎么还犯法了。国内公众的这种反应,恰恰体现出在反家暴方面国内从法律制度到民众意识的全面滞后。所以如果我们能够借鉴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就可以让我们在反家暴方面少走很多弯路,让以妇女儿童为主要潜在家暴受害群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我们以美国为例,先来说说他们的法律制度建设。1994年通过的《暴力伤害妇女法案》是美国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最重要的联邦法律,美国国会于2000年和2005年对该法进行了重新审定。如果说《暴力伤害妇女法案》是全国统一的“联邦法案”的话,美国各州关于反家暴也都有自己的专门性法律。这就构筑起了一道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保护网,避免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而连挑剔的美国学者也承认,在与家庭暴力做斗争时,美国不缺少法律,也没有必要在立法上采取大的动作,他们所需要的,只是行动。
那么再来看看美国在反家暴方面的“行动”。美国关于家暴的法律判罚相当严厉。父母出于管教的目的动手打了孩子,如果被邻居报警也会遭到逮捕。因为家庭暴力属于由政府起诉的公诉罪,一旦报警就无法撤销起诉。在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暴力的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夫妻之间,也包括同居者以及曾经同居生子的男女。不管家庭暴力犯罪的程度和影响如何,警察都会将施暴者逮捕送进监狱,而保释金会高达5万美元
第8篇:反暴力反邪教反毒品
反暴力、反邪教、反毒品
班会设计
新城实验小学 五年级
活动目的:
1、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学生了解有关毒品的知识。
2、通过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图片的故事,教育和引导小学生远离毒品,提高拒毒防毒识。
3、认识邪教的危害,自觉抵制邪教。 活动过程
(一)禁毒教育
1.师展示有关毒品和吸毒者的悲惨图片 2.让同学说说感觉
3.师总结:毒品的危害多:毒品毁人毁健康;毒品令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吸毒导致堕落、犯罪;吸毒危害社会,成为世界公害。
4、知识竞赛
①、主持人宣布知识竞赛规则 ②、知识竞赛开始:
A.什么是毒品?常见的和最主要的毒品有哪些? B.毒品的危害是什么?(1)毒品毁人毁健康。
(2)毒品令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3)吸毒导致堕落、犯罪。(4)吸毒危害社会,成为世界公害 C.防毒的五种措施
(1)直截了当法----坚定直接地拒绝引诱。
(2)金蝉脱壳法----根据不同情况找借口委婉拒绝。(3)主动出击法----立刻提出反建议。
(4)秘密报案法----寻找机会偷偷告诉你依赖的人,或者秘密拨打110报警,民警叔叔会迅速给予你帮助。
(5)及时告知师长法----当毒贩毒友逼你吸毒并威胁你时,一定不要被他们威吓住,要在第一时间告诉你的师长。D.学生结合生活实际讨论“为什么要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5、总结: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它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威胁着社会安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中国的近代史上,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的灾难。如今,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它与恐怖主义、艾滋病并称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中小学生从小要有防范毒品的意识,珍爱生命,拒绝毒品,塑造美好人生!
二、反邪教
一、为什么要警惕邪教? 第一、邪教使人贫穷 第二、邪教破坏家庭。 第三、邪教残害生命。
第四、邪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怎么样认清邪教? 第一、什么是邪教 第二、邪教的一般特点 第三、邪教是怎么骗人的?
1、打着宗教或气功的幌子蒙骗人
2、用治病免灾诱惑
3、用各种把戏吓唬人
三、如何远离邪教?
第一,相信科学,遇到疾病找医生,遇到困难找政府,亲友邻里要积极鼓励,相互帮助,宽容体谅,共克难关,决不相信迷信和依靠邪教。
第二,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劳逸结合,注意张弛有度,保持良好心态。
第三,科学健身,积极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选择符合自己年龄特点、身体状况的运动方式,如太极拳、八段锦等健身气功来健身。
第四,精神充实,靠科学致富,物质生活富足了,精神生活也要丰富,以文化知识充实头脑,以科技信息发财致富,以多彩生活享受人生。
2018.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