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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室全年工作总结

作者:yellowstar时间:2024-02-21 下载本文

环境监察室全年工作总结

2011年上半年监察四室在市环境监察支队的领导和其他监察室的帮助下,紧密围绕监察支队2011年工作目标,坚持突出四室工作重点,结合“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起步阶段,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做好环境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现将监察四室2011年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全室人员业务水平,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增强自身工作能力,我室人员利用工作中的空闲时间对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系统性的学习,加深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认识,做到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有法可依。同时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掌握扎实的业务知识,大大的加强了我室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为全年的环境监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对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每月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并对非国家重点污染源企业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现场监察,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传输,发挥其应有作用。在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并积极向领导及时做反馈情况。截止至今共出动523人次,检查企业136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145台套,下达现场监督检查表319份。

三、专项行动进行情况

1、重金属排放企业百日严查行动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百日严查行动的通知》,我室人员对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进行了排查,检查铁选企业51家,下达现场检查记录51份。发现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管理漏洞、排污许可证到期未补办、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等问题,我室人员已督促其补办排污许可证,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并协助县区环保局催缴排污费。

2、排查化工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自接到《关于在全省迅速开展排查化工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通知》,我室人员立即对所管辖区内化工企业进行突击排查,辖区内共6家化工企业,1家已正式关闭,2家已停产,1家处于半停产状态,2家正在进行试生产(隆化县承德黎河肥业有限公司;围场泰豪氟化工有限公司)。我室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家试生产企业未验收,已要求企业申请验收。2家企业环保应急预案不完善,已要求企业尽快完成应急预案,企业现已完善应急预案达到环保要求。

3、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自接到《2011年承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我室人员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矿山企业、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企业进行了突击排查,截止现在共排查企业46家,出动118人次,下达现场检查记录46份。对企业管理漏洞、应急预案不完善等问题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企业规范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保障群众健康。

4、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自接到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关于重点企业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的通知》后,我室人员立即采取行动对所管辖区内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县区的监察部门进行电话通知,要求各县区依据《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部、省属企业全面 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所在辖区进行全面排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排污口标志牌老化、排污口位置不合理、排污口档案不规范等现象,根据这一现象各县区对已要求企业更换标志牌、调整排污口位置并完善排污口档案。

四、行政处罚情况

1、2011年5月25日,我室人员到承德华丰三选厂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中,无排污许可证。鉴于以上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理:责令企业立即停止排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两万元人民币已于2011年7月1日交到指定银行的账号,本案现已结。

2、2011年7月5日,我室人员接到市环保局审批科发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移交单,2011年7月7号,我室人员到承德沙洲野泉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承德沙洲野泉时尚运动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项目已建设完成核心服务区主体工程、机库主体工程、三座人工湖,核心服务区已开始内部装修。建设项目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报承德市环保局审批,但尚未批复即开工建设。鉴于以上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理: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通过后督察承德沙洲野泉时尚运动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已于2011年8月15日经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批复文号如下【承环评(2011)153号】。行政处罚五万元人民币已于2011年8月1日交到指定银行的账号,本案现已结。

3、2011年7月1日我室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承德运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项目铁钛综合车间已建完,干排设备已安装,未按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箱之规定,要求企业于1月内补办手续;8月3日现场后督察时,企业逾期不补办手续。鉴于以上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理: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五万元人民币已于2011年9月8日交到指定银行的账号,本案现已结。

截止至今共处理环境违法企业三家,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五、联合执法检查情况

1、按照国家、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相关要求,省环保厅《关于对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上市公司开展环保后督察工作的通知》以及《承德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摸清底数,加强监管,切实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2011年6月23日由市污控科牵头,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稽查大队、市环境科学院组成督导组对即将上市的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隆化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组首先向翻阅了企业所有的环保资料,并提出相关问题,接着督导组现场实地查看了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最后督导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企业抓紧落实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毕后积极申请验收

2、为认真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武烈河上游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确实有效的解决因武烈河上游尾矿库对武烈河水质以及行洪安全存在的隐患和问题,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7月14日由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武烈河以及一级支流两岸分布的尾矿库进行专项整治。

我室人员参与对隆化县涉及到的三十组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对整治范围内的废弃停用尾矿库和在建尾矿库进行实地踏查摸底;对可能影响武烈河水质的其他重点污染源和行洪安全其他因素进行调查摸底发现问题立即停产整顿;对排放不达标的先停产,治理验收合格后再行生产。

3、近日,环保部华北督察中心下发了《关于核查保护区内人为活动频繁的函》,涉及我市围场县滦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塞罕坝自然保护区、隆化县茅荆罢自然保护。8月16日-18日由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科牵头、市监察支队联合对围场县滦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塞罕坝自然保护区、隆化县茅荆罢自然保护核心区周围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中查清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人为活动频繁的原因。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提高全室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一专多能的业务人才。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确保环境执法工作顺利完成。

2、贯彻落实专项行动工作,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违法排污,重点查处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3、继续抓好重点行业及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工作,对国、省控重点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依法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4、全力支持和帮助县、区执法工作,维护县、区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协助县区环保局催缴排污费、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全面反映环境监察工作的真实情况,为此我室安排专人完成各项环境监察档案的归档和管理,按时、按质、按要求上报各类环境监察报表及资料。

6、重点开展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擅自改扩建项目的现场检查,对试生产时间较长至今未验收企业的检查,加强对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法人的环保意识。

7、做好违法企业后督察工作,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最终目的是为了改正企业的违法行为,采取后督察管理是促进企业改正的有效途径,今后我们将继续做好此项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

监察四室将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全新的工作思路,全力的投入到2012年环境监察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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