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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现场监管人员工作总结

作者:rhyg885时间:2020-11-24 下载本文

第1篇: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交流

非现场监管工作交流

§

一、紧紧把握年度工作重点,坚持制度先行。

§

二、从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被监管单位的异常变化,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预警作用。 §

三、按照年度工作重点,作好重点和难点工作。

一、紧紧把握年度工作重点,坚持制度先行。

(一)根据省局强化不良资产监管,着力化解信用风险的要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信用社授信风险监测的通知》。要求各联社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不良贷款、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大额贷款以及关联方交易和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监测台账,建立了不良贷款、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大额贷款以及关联方和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对50万元以上存量不良贷款及新发生20万元以上不良贷款,按月逐户逐笔监测,按季进行考核。下发了《关于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完成2007年度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目标的通知》。将不良双降等目标进行了分解,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确保完成2007年度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目标。6月末,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40.3亿元,占比26.81%,余额和占比分别较年初下降5.27亿元,7.93个百分点,分别完成计划的72.84%和79.26%。其中环翠区联社不良贷款余额下降1.79亿元,占比下降12.26个百分点,分别完成全年下降计划的134.8%和122.6%。

(二)建立了分局与省联社威海办事处监管与经营分析会议制度的规则。进一步推动了监管与被监管的互动与交流,及时、全面掌握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情况,加强监管政策传导。

一、紧紧把握年度工作重点,坚持制度先行。

(三)根据省局强化合规监管,增强审计稽核作用的要求,制定《信用社内部审计报告制度》。要求各联社审计稽核部门每2年要对辖内分支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对联社高管人员的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及日常专项审计报告上报分局,至6月末收到省联社威海办事处及环翠区联社审计报告6份,实现资源共享,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将作为采取监管措施的参考资料。

二、从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被监管单位的异常变化,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预警作用。

(一)通过参加联社贷审会发现环翠区联社继续向原超比例大户增加授信,并发生新的超比例授信。

(二)通过非现场监管报表发现2007年4月末环翠区联社不良贷款较年初变化较大。

(三)通过非现场监管报表发现票据业务发展迅猛。

(三)通过非现场监管报表发现票据业务发展迅猛。

票据业务超常增长潜在风险大。2007年6月末承兑汇票余额8.67亿元,比年初增加

5.62亿元,增长184%,贴现余额11.9亿元,比年初增加5.94亿元,增长99.7% 。

三、按照年度工作重点,作好重点和难点问题。

信用社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拨备严重不足。

(一)年初在审慎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求各联社加大拨备的提取力度,制订长效的拨备达标规划,(二)对未严格按照规定制定计划,至5月末未提取的环翠区联社,重申限制政策。

第2篇: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我行各机构均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各机构均建立健全了反洗钱的各个工作岗位,分行设立的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合规管理员、反洗钱情报人员、各营业网点也相应设立合规员。各岗位工作人员均能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我行高度重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并结合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将各项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年十月分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韶农发银发〔##〕101号),该文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内控制度进行了分解细化。##年一月,分行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韶农发银发〔##〕17号)、##年7月分行转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韶农发银发〔##〕92号)也对反洗钱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分解。##年9月转发了《##银行##省分行反洗钱工作操作指引(##修订)》。##年11月总行下发了《##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我行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各项义务,通过农发行及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各营业网点能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各机构每半年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对新开账户的客户,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反洗钱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各机构均能按要求大额现金监测,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开展反洗钱内部检查监督情况。

我行主要通过二种方式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一是分行财务会计部门按季度对各营业网点进行会计辅导检查同时对各网点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二是分行内部审计部按年对各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全面评估反洗钱的各项工作。

(四)本季度反洗钱的主要工作情况

1、2012年1月8日前,各机构结合反洗钱系统生产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级对##年底存量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评定。评级结果显示,我行共有客户67家,其中一般关注1家,低风险66家。

2、2月20日前,我行按照反洗钱科要求,对我行##年反洗钱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初评我行##年反洗钱工作绩效得分为96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行。

3、2月27日,我行负责反洗钱工作副行长陈伟雄和反洗钱

部门负责人陈宛如在人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参加全国反洗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视频会议)。

4、3月6日,人行反洗钱科对我行##年反洗钱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我行按要求提供了相关反馈意见。

5、3月15日,我分行将派10名干部职工参加由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韶关市金融工作局、韶关银监分局联合举办韶关市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我行利用此次活动开展了反洗钱知识的宣传活动。

第3篇: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4]21号 2004年4月5日)

各银监局:

为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并将有关试行情况和修改意见及时上报银监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是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银监局应按照规程的有关规定,规范、高效地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有效发挥非现场监管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作用。

二、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履行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职能。

三、各银监局应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明确非现场监管的信息要求,制定

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信息报告制度,并督促和指导各行严格执行和落实,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监管信息要求应明确各类监管信息的具体内容、报告频率、报告方式和保密要求等,特别应对信息质量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各银监局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五、各银监局应充分利用定期走访、审慎会谈、即时询问、要求报送补充信息等手段,及时获取更广泛、更全面的监管信息。在利用各种非现场监管手段时,应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规定的有关文书格式,制定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文书,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六、各银监局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规定,按季向银监会报送分行别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不求面面俱到,力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以事实(典型案例)为依据,以数据为支撑,围绕监管重点,真正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对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审慎的、全过程的综合性分析。

附件

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非现场监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国家与转移风险。

第四条 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以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存款人利益。

第五条 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信息分析与处理、信息反馈与使用、信息归档与管理四个阶段。

第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七条 非现场监管收集的信息应充分用于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现场监管的信息进行整理,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有问题银行处置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级。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要求商业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

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

监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发布明确的采集监管信息要求,并督促和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商业银行就特定的重大事项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监督和督促商业银行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牵头部门,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要求商业银行提供经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通知、现场检查报告和被查商业银行的整改意见等现场检查信息应用于非现场监管分析。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商业银行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分析与评估商业银行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应依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商业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

确认和证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对重要事项的电话询问应当制作《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格式参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应发出《监管信息报送通知书》(格式参见附件二),并可要求商业银行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走访商业银行应坚持双人走访的原则,走访结束应当制作《非现场监管走访要情》(格式参见附件三)。

第三章 信息处理与分析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非现场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针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监管分析。

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应重点关注资产质量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流动性状况等方面(分析要素参见附件

四、附件五)。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按季撰写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季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银行总体风险评价;

(二)商业银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重大诉讼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季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撰写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全面揭示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的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视情况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商业银行,并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商业银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一)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商业银行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商业银行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商业银行风险;

(四)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约见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发送《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格式参见附件六)。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非现场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当作为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的参考,对现场检查的频率、力度、范围和重点作出提示。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在完成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后,应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慎监管会谈,讨论商业银行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在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授权、批准,监管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非现场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商业银行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五章 信息归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包括: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类信息、商业银行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商业银行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条 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监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本条所称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商业银行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商业银行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监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上市银行尚未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六章 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性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授权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及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下级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监管部门通报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监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 非现场监管人员对承担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负责,独立做出监管结论。

第三十六条 非现场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第三十七条 为促进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非现场监管工

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

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评价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信息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监管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规程比照本办法施行。

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总结(共15篇)

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总结

煤矿监管人员工作总结

银行自律监管工作总结

银行质押监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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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质押监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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