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B超、彩超室工作人员职责
B超、彩超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上班后分析病人的申请单,按交预约单的先后顺序检查,做到有秩序,忙而不乱。
二、按申请单要求检查的部位和目的检查相应部位,认真扫查、测量、记录、拍片。
三、按规范书写报告,字迹清楚,内容完整,不漏项,描述详细客观,与检查结果相符,签名。
四、按检查的先后顺序登记,统一保管。
五、遇有疑难病人,低年资向高年资医师请教,高年资医师要指导低年资医师的工作。
六、遇有诊断不明确病例,留下病人联系电话及时追踪,并与临床及其它科室联系,追踪病人诊断结果。对于典型病例,定期随访。
七、怀疑有传染病的病人,检查前用乳胶手套包裹探头,医师套手套,检查后更换放入黄色垃圾袋内,检查完毕后更换床单。
八、每天工作结束后,打扫卫生,保持室内清洁。
第2篇:B超心电图工作人员职责
B超心电图室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院和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2、根据门诊医师的申请,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
3、对门诊病人做到随到随查,急诊病人应到床旁检查。自动出结论报告应核查后交至医师处进行复核。
4、负责B超、心电图设备的保管、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的性能良好,严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细则,防止差错事故。
5、认真做好B超、心电图检查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定期上交公共卫生室。
6、重视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3篇:B超人员承诺书
承 诺 书
(B 超 室)
为进一步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规范B超行业行为,开展B超从业人员禁止“两非”行为行业自律工作,B超室负责人与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签订以下行业自律承诺书:
一、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断提高法制意识。
二、认真贯彻、落实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严格执行医院有关B超检查的管理规定。
三、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四、发现“两非”线索,及时举报。
五、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科室负责人将自觉接受处罚。
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科室负责人(签字):
2017年 月 日
承 诺 书
(B超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规范B超行业行为,开展B超从业人员禁止“两非”行为行业自律工作,B超专业技术人员与科室负责人签订以下行业自律承诺书:
一、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二、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发现“两非”线索,及时举报。
三、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产检,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有两名以上B超医师在场,查验孕妇身份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 B超检查登记表》,并在孕妇B超登记本上实行双签字,出具的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鉴定的内容。
四、对于在没有医师处方情况下,B超人员私自收费或不收费进行B超检查的,视同从事“两非”行为,一律予以开除。
五、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将自觉接受处罚。
科室负责人(签字): 岗位承诺人(签字):
2017年 月 日
第4篇:B超室人员职责
B超室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行政工作管理。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定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就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病员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4、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单,亲自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全科工作质量。
5、经常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奖、惩的意见。学习、使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技术,开展科学研究。督促科内人员做好资料积累与登记,统计工作。
7、担任教学,搞好进修、学习人员的培训。
8、组织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检查工作人员的防护情况,严防差错事故。
9、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和休假。
10、审签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经常检查机器的使用与保管情况。
B超室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担负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参加会诊、教学及科研工作,做好进修和实习人员的培训。
3、主持每天病例讨论,审签诊断报告单。
4、掌握B超机原理、性能、使用及操作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5、加强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B超室医师(士)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超声诊断,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3、参加会议和临床病历讨论会。
4、担任一定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做好进修和实习人员的培训。
5、掌握B超机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操作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6、加强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第5篇:B超室人员职责
二、B超室人员职责
B超室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行政工作管理。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定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就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病员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4、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单,亲自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全科工作质量。
5、经常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奖、惩的意见。学习、使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技术,开展科学研究。督促科内人员做好资料积累与登记,统计工作。
7、担任教学,搞好进修、学习人员的培训。
8、组织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检查工作人员的防护情况,严防差错事故。
9、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和休假。
10、审签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经常检查机器的使用与保管情况。
B超室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担负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参加会诊、教学及科研工作,做好进修和实习人员的培训。
3、主持每天病例讨论,审签诊断报告单。
4、掌握B超机原理、性能、使用及操作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5、加强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B超室医师(士)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超声诊断,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3、参加会议和临床病历讨论会。
4、担任一定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做好进修和实习人员的培训。
5、掌握B超机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操作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6、加强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三、内镜室岗位职责
内镜室医(技)师工作职责
1、消化内镜室技师在科主任、内镜室医师指导下工作,协助医师进行内镜诊疗工作,自觉专钻研业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认真负责,不漏诊、误诊,避免医疗事故和工作差错。
3、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医生联系或请示上级医师,共同研究解决。
4、定期对仪器进行保养、维护,使之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5、检查前应详细交代注意事项,检查中做到耐心、细致,检查后认真分析,报告单书写字迹不能潦草、涂改、加字,要签全名。
6、定期培训学习,掌握最新的内镜诊治技,不断提高内镜的诊治水平。
7、经常与临床科室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8、建立检查登记簿,做好检查记录和保管工作。
9、禁止对病人作超过专业执业范围的回答。
内镜室护师(士)岗位职责
1、内镜室护师(士)在医师指导下配合医师完成各种内镜的检查和治疗工作。
2、内镜室护师(士)除了要掌握临床护士必需掌握的基础护理技术外,尚需掌内镜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技术。
3、做好内镜和附件使用前的检查准备工作,保证内镜检查和治疗的顺利进行。
4、做好患者的预约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5、做好患者的术前准备工作,包括核对姓名,解释检查目的、术前用药等。
6、配合医师进行内镜检查及治疗,包括安排患者体位,准备口垫和弯盘,术中协助插镜,配合取活检和刷取细胞,息肉摘取、乳头切开、食管静脉硬化剂注射等。
7、检查治疗术中随时观察患者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告医师,协助医师处理病人。
8、收集病例检查并嘱家属或病人及时送检组织标本。
9、完成检查治疗后的内镜及附件清洗、消毒、保管。
10、发送内镜报告,交待报告中医师的建议,解答患者咨询。
内镜室护师(士)工作程序
1、提前15分钟上班,衣着整齐,挂牌上岗,备齐基础治疗盘内物品,如干纱布,酒精纱布,注射用水,20ml注射器等。
2、接好线路,检查光源,影像确实处于可用状态。
3、检查申请单,若有特殊治疗病人应准备好特殊器材。
4、检查前必须核对病人姓名,检查目的,并做好心理护理,解除病人紧张情绪,以良好的心理状态接受检查。
5、协助病人摆好卧位,一般采用左侧卧位,两腿自然弯曲,取下假牙妥善保管。
6、进镜时嘱病人全身放松,头不要后仰,插入后如有恶心嘱病人深呼吸。
7、检查时思想集中,既要认真观察有无病变,又要注意患者的反应。嘱患者咬住的口垫,不要吐出,以防咬坏镜身,让患者唾液自然流出,不要吞咽,以防误吸。
8、根据病情熟练配合医师做好夹取组织病理标本,及送检工作。
9、检查完毕后,向病人及家属交待术后注意事项,整理床单,清洗消毒内镜,为下一病人做好准备。
10、全部检查治疗结束后将各种物品归位,清理诊疗室,离开时作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6篇:B超检查人员责任书
肇庆市端州区华佗医院
B超检查人员责任书
一、B超检查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方可单独进行B超检查。
二、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依法开展B超影像检查。
三、B超检查须由临床执业医师填写B超检查申请单;孕产妇子宫B超检查申请单须有妇产科执业医师填写B超检查申请单。
四、B超检查人员不得接受非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开具的与其专业无关的孕产妇子宫检查申请。
五、孕产妇子宫检查时家属不得进入B超室内。
六、B超从业人员应按照检查单上的申请项目进行检查,禁止胎儿性别鉴定,不得向孕产妇或家属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
七、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八、实行B超检查实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普通检查和孕情检查分开登记; 对妊娠妇女B超检查的记录应完整、规范,没有漏项。
九、B超检查资料未区经卫生局和区计生局批准不得随意删除。
十、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本院不可鉴定。
十一、B超从业人员要廉洁秉公,严禁医务人员利用B超影像检查收取“红包”、私收费、乱收费。
十二、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十三、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医院、个人各持一份。
医院负责人签名 :日期:
B超检查人员签名:日期:
第7篇: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2020年4月19日
1 关于印发《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各乡镇、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本制度中不够完善的内容,相关部门能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以补充和完善。
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3月5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
管理制度
一、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计生、卫生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B超及其操作人员必须登记备案,要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状。
4.B超室设立醒目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
5.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疗人员对被检查者必须登记在册。按《孕妇B型超声仪诊断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6.确因需要进行胎儿性别医学鉴定的,须凭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B超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或由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签署的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方可施行性别鉴定。B超操作人员对孕妇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发现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7.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并按照检查的规范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单独填写《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应用誊印纸张,一式二联方式制作,首页存根留存,第二页每月报区人口计生委或所辖乡(镇)计生行政部门。
8.凡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除孕妇、B超医生和陪同医务人员外,孕妇家人及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B超室。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不需要因病或因胎儿发育不良终止妊娠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9.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并有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确需终止妊娠的,方可施术,但需报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10.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并上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区、乡、村三级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
(一)全程服务对象:孕妇,重点是持再生一孩生育证的孕妇。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区、乡(镇)、村(居委会)三级全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三)全程服务的目的:对孕妇怀孕、生育的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尽力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减少和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等违法现象。
(四)各级职责 1.区人口计生委
(1)将本级全体工作人员联系乡(镇,以下简称联乡)情况在本机关予以公示;
(2)每位联乡人员要随时掌握所联乡的孕妇全程服务及其它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至少每两个月到所联乡一次,深入了解情况,进行具体指导;
(3)区人口计生委主任或主管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同志,每月召集一次全体联乡人员碰头会,听取联乡工作情况汇报,相互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排下步工作;
(4)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2.乡(镇)计生办
(1)将全体工作人员联系村(居)委会(以下简称联村)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明确联村责任;
(2)在核发《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时,对于再生育夫妻,要将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有关事项告知其夫妻,特别是发给《生育证》时,要询问环情和孕情,以便详实的记录有关信息;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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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位联村人员要建立孕妇全程服务记录,直接掌握所联村的孕妇名单,每月记录一次每位孕妇的孕情以及对孕妇的全程服务情况;
(4)每位联村人员每季度要与村(居)干部共同对所联村已婚育龄妇女组织一次孕情检查,对怀孕妇女每月走访服务一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了解孕妇的怀孕情况和思想动态;对孕妇家庭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尽力给予帮助;
(5)乡镇计生办每月召集全体联村人员开一次碰头会,听取每个人对所联村开展孕妇全程服务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6)乡镇计生办应及时向区分包本乡(镇)人员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
3.村(居)民委员会
(1)落实村(居)干部和村计生协会会员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发现孕情信息的,要在5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
(2)村(居)计生专干要在孕妇怀孕14周内填写《孕妇报告单》报乡镇计生办;每月与联村干部一起对孕妇走访一次;
(3)村(居)计生专干对持再生育证的孕妇要确定1名村组干部、1名计生协会会员负责跟踪服务,两名责任人要随时掌握该孕妇的思想、怀孕、生育以及需要提供服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在5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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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居)计生专干对孕妇可能或已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引产等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联村干部报告,提请乡镇帮助解决;
(5)村(居)计生专干与联村干部共同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乡镇组织的孕情和环情监测。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孕妇全程服务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1)区人口计生委、乡(镇)计生办都要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每年认真组织一次评估,对联乡、联村、联孕妇责任人进行一次评比。对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履行好、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2)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2.依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对以下行为追究责任: (1)因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怀孕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的;
(2)对怀孕妇女孕情和生育状况掌握不及时的;(3)对发生的问题和情况不及时上报的;
(4)没有履行领导责任,对发生的问题不掌握或知道后处理不及时的;
(5)其它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对其追究责任。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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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1.实行住院分娩,禁止私人、个体诊所和无资质的医疗机构私自接生;
2.提倡定点住院分娩,防止遗弃和溺死女婴事件的发生; 3.实行分娩查验证制度,负责接产的医生要查验《一孩生育服务证》、《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和产妇夫妻的《身份证》,并如实详细的填写出生婴儿的发证单位、证号,包括婴儿的父母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婴儿出生时间、性别、胎次、健康状况等。
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没有《一孩生育服务证》或《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住院分娩对象,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接产,并在分娩对象出院前向其索取夫妇《身份证》,同时向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单位负责通报,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搞好个案调查;
5.自然流产、急症引流产和急症接产,当事人及其家属要在24小时内通知人口计生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由人口计生基层管理单位在48小时内报告上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急症引流产、急症接产个案认定书》;
6.产妇生产实行实名登记的具体要求按楚政办发〔 〕5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出生婴儿死亡、死产管理制度
1.实行出生婴儿死亡、死产双向责任、双向监督责任制,即由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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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产医疗机构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及时出具由接产医生和妇产科主任签字的死亡《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历复印件;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死婴进行科学勘验,出具《出生婴儿死亡死产勘验报告书》,对死亡婴儿作出特殊标志;
3.出生婴儿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死亡的,接产医院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勘验;
4.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到上级技术鉴定单位进行相关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5.对于溺婴、利用非法手段残害婴儿死亡的,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出具假证明、假医学鉴定证明的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本区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防疫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部门都要按规定建立出生婴儿死亡信息台帐,对没有按规定建立台帐,出生婴儿死亡率明显超过常规,出生婴儿性别比明显失调的乡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五、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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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4)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证明书》;
(5)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贴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3.要求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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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报告当地计生行政部门。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3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获准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守其工作流程。
4.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由区卫生局和区妇幼保健院扎口统一管理;
2.《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由各防保所负责办理;
3.各卫生防保所必须指定专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通知书”内容填写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婴儿的父母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正确;
4.批准接产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通知书”,严禁篡改婴儿出生时间和性别,严禁填写缺项和改填产妇夫妻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填写内容必须与产妇实名登记的内容一致;
5.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各发放单位每月30日前应向区卫生局上报发证情况,区卫生局应于每季度第三月的25日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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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区人口计生委通报《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
6.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要追究发放人的责任:轻者,批评教育,扣发年度奖金;重者,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七、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引产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依法取得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奴尔);
6.在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下列原始证件: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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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八、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 2.将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服务范围和诊疗科目备案(具体名单由药监部门或区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作为核准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相应资格的依据。
3.凡购买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下列原始证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注明有妇产科)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范围中注明流产或者引产项目)副本;
(2)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各类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4.企业业务人员认真查验上述证件,核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备案资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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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确认采购人拟采购的终止妊娠药品与获准施术资格相符后,方可开具发货票据。如果向所属行政区域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医疗保健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将上述3个证件全部复制保存备案。
5.无证件、证件不完备或者证件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不得销售。
6.终止妊娠药品发货票必须单独出具,票面销售数量不得超过采购单位证明注明的数量,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号码记录在发货票据上备案,采购单位证明原件收存,作为发货票存档联附件一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严禁未获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企业及临售药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受理部门: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二)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为她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元/例(调查属实后奖励,下同);
2.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1000元/例;
3.组织、介绍她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1000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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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1000元/例;
5.违法使用B超的,1000元/例;
6.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仅限于省政府第194号令中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000元/例;
7.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500元/例;
8.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300元/例;
9.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500元/例。
(三)奖励经费来源:举报第二条1、2、3项违法行为所需奖励经费由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举报其它违法行为由执法机构在罚没款中提取。
(四)受理举报单位的职责:
1.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案件线索按工作职责分工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2.案件查处后及时给举报人兑现奖金;
3.为举报者保密。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失泄密给举报人及其亲属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赔偿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五)奖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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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执法部门将案卷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原件一份交举报受理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备案;
2.举报受理部门查处案件或者对相关执法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后,通知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举报受理部门或者举报受理部门指定的人口计生部门领取奖励金;
3.举报人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励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督导检查和考核制度(一)机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药品批发企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机构、企业内部各相关科室、营业部和岗位直接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和经营;
2.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业务主管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
(二)行政和监督管理部门系统监管制度
1.区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系统内或辖区内督查和监管,确保各项法规和制度落到实处。
2.区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所属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实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制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督查和监管。
3.区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出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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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三)督查制度
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每年必须对下级部门履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督查。督查能够专项进行,也能够结合其它业务工作进行。
督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
暗访的主要内容是:宣传氛围;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它需要暗访的内容。
明查的主要内容是: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它需要明查的内容。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部门要对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督查中了解到的违法行为。
十、信息通报制度
1.区卫生部门应明确专人将婴儿出生、死亡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每季度末向同级人口计生委进行通报;
2.区民政部门应明确专人将婚姻、收养和领养婴儿登记情况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委进行通报;
3.区公安分局应明确专人将新生儿户籍登记情况每季度末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4.区人口计生委牵头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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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整治工作不力而被“一票否决”单位和查处“两非”相关人员情况,及时报送区委组织、人事部门。
十一、孕情、环情管理监测制度
1.孕情、环情监测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扎口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
2.建立健全孕情、环情监控台帐,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季度实施一次孕情、环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孕情、环情监测的责任人:区级是区人口计生委分管科技服务工作负责人和科技服务科负责人;乡镇是乡镇人口计生工作分管人以及乡镇计生站长、卫技医生;
4.孕情、环情监测的对象:已婚无孩育龄妇女;已婚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男绝育不足一年的;女绝育不足半年的;生育二孩及其以上子女没有绝育的;有流引产史的;
5.孕情、环情监测管理和服务内容:B超对孕情、环情的监测;上门随访服务对象;寄回的婚育证明初审初核;孕情、环情监测结果的报告;孕情、环情监测结果记录、变更;孕情、环情监测资料的保管和保存;
6.育妇妊娠10周后没有查出怀孕(以妇检簿记录为准)导致超生的,对卫技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例超生的,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全年奖金;发现二例(在职期间累计计算)超生的,实行待岗6个月的处理,取消全年奖金,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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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现三例(在职期间累计计算)及以上超生的,予以开除(解聘或辞退);
7.妇检簿丢失、少页、故意涂改的,追究乡镇卫技员的责任。丢失一本的,对卫技员实行待岗6个月处理,取消全年奖金,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丢失二本的,对卫技员予以开除(解聘或辞退)处理。一个村的妇检簿无故缺少1—2页的,对卫技员予以全区通报批评,罚款200元;缺少3—4页的,实行待岗6个月处理,取消全年奖金,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罚款1000元;缺少5页以上的,卫技员予以降级或开除(解聘或辞退)。故意涂改孕情、环情监测信息的,发现一例对卫技员罚款200元(填错的必须要有更正说明);
8.服务对象底数排查不清或应服务对象未张榜公布的,给予乡镇计生站包村人通报批评,罚款200元;
9.卫技人员没有及时填写当日反馈表,环情、孕情没有及时变更信息,环情、孕情监测情况汇总表未及时上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10.检查出的意外妊娠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发现一例对计生站包村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罚款200元;发现两例罚款500元;发现三例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11.流动人口寄回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由站长和卫技员共同审核把关。发现假证明要及时向人口计生委科技股报备,并对其实施管理措施。审核不严的,放松管理的,一个村发现三例的,对乡镇计生站长、卫技员予以全区通报批评;一个村发现五例以上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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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计生站长、卫技员实行诫免谈话,罚款500元,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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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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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各乡镇、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本制度中不够完善的内容,相关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以补充和完善。
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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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
管理制度
一、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计生、卫生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B超及其操作人员必须登记备案,要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状。
4.B超室设立醒目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
5.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疗人员对被检查者必须登记在册。按《孕妇B型超声仪诊断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6.确因需要进行胎儿性别医学鉴定的,须凭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B超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或由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签署的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方可施行性别鉴定。B超操作人员对孕妇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发现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7.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并按照检查的规范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单独填写《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应用誊印纸张,一式二联方式制作,首页存根留存,第二页每月报区人口计生委或所辖乡(镇)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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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凡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除孕妇、B超医生和陪同医务人员外,孕妇家人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B超室。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不需要因病或因胎儿发育不良终止妊娠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9.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并有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确需终止妊娠的,方可施术,但需报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10.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并上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区、乡、村三级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
(一)全程服务对象:孕妇,重点是持再生一孩生育证的孕妇。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区、乡(镇)、村(居委会)三级全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三)全程服务的目的:对孕妇怀孕、生育的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尽力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减少和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等违法现象。
(四)各级职责 1.区人口计生委
(1)将本级全体工作人员联系乡(镇,以下简称联乡)情况在本机关予以公示;
(2)每位联乡人员要随时掌握所联乡的孕妇全程服务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至少每两个月到所联乡一次,深入了解情况,进行具体指导;
(3)区人口计生委主任或主管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志,每月召集一次全体联乡人员碰头会,听取联乡工作情况汇报,相互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排下步工作;
(4)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
2.乡(镇)计生办
(1)将全体工作人员联系村(居)委会(以下简称联村)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明确联村责任;
(2)在核发《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时,对于再生育夫妻,要将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有关事项告知其夫妻,尤其是发给《生育证》时,要询问环情和孕情,以便详实的记录有关信息;
(3)每位联村人员要建立孕妇全程服务记录,直接掌握所联村的孕妇名单,每月记录一次每位孕妇的孕情以及对孕妇的全程服务情况;
(4)每位联村人员每季度要与村(居)干部共同对所联村已婚育龄妇女组织一次孕情检查,对怀孕妇女每月走访服务一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了解孕妇的怀孕情况和思想动态;对孕妇家庭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尽力给予帮助;
(5)乡镇计生办每月召集全体联村人员开一次碰头会,听取每个人对所联村开展孕妇全程服务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6)乡镇计生办应及时向区分包本乡(镇)人员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
3.村(居)民委员会
(1)落实村(居)干部和村计生协会会员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发现孕情信息的,要在5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
(2)村(居)计生专干要在孕妇怀孕14周内填写《孕妇报告单》报乡镇计生办;每月与联村干部一起对孕妇走访一----------------------------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次;
(3)村(居)计生专干对持再生育证的孕妇要确定1名村组干部、1名计生协会会员负责跟踪服务,两名责任人要随时掌握该孕妇的思想、怀孕、生育以及需要提供服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在5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
(4)村(居)计生专干对孕妇可能或已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引产等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联村干部报告,提请乡镇帮助解决;
(5)村(居)计生专干与联村干部共同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乡镇组织的孕情和环情监测。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孕妇全程服务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1)区人口计生委、乡(镇)计生办都要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每年认真组织一次评估,对联乡、联村、联孕妇责任人进行一次评比。对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履行好、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2)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2.依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对以下行为追究责任: (1)因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怀孕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的;
(2)对怀孕妇女孕情和生育状况掌握不及时的;(3)对发生的问题和情况不及时上报的;
(4)没有履行领导责任,对发生的问题不掌握或知道后处理不及时的;
(5)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对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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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1.实行住院分娩,禁止私人、个体诊所和无资质的医疗机构私自接生;
2.提倡定点住院分娩,防止遗弃和溺死女婴事件的发生; 3.实行分娩查验证制度,负责接产的医生要查验《一孩生育服务证》、《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和产妇夫妻的《身份证》,并如实详细的填写出生婴儿的发证单位、证号,包括婴儿的父母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婴儿出生时间、性别、胎次、健康状况等。
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没有《一孩生育服务证》或《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住院分娩对象,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接产,并在分娩对象出院前向其索取夫妇《身份证》,同时向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单位负责通报,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搞好个案调查;
5.自然流产、急症引流产和急症接产,当事人及其家属要在24小时内通知人口计生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由人口计生基层管理单位在48小时内报告上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急症引流产、急症接产个案认定书》;
6.产妇生产实行实名登记的具体要求按楚政办发〔2010〕5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出生婴儿死亡、死产管理制度
1.实行出生婴儿死亡、死产双向责任、双向监督责任制,即由接产医疗机构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及时出具由接产医生和妇产科主任签字的死亡《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历复印件;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死婴进行科学勘验,出具《出生婴儿死亡死产勘验报告书》,对死亡婴儿作出特殊标志;
3.出生婴儿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死亡的,接产医院----------------------------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勘验;
4.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到上级技术鉴定单位进行相关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5.对于溺婴、利用非法手段残害婴儿死亡的,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出具假证明、假医学鉴定证明的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本区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防疫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部门都要按规定建立出生婴儿死亡信息台帐,对没有按规定建立台帐,出生婴儿死亡率明显超过常规,出生婴儿性别比明显失调的乡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五、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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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证明书》;
(5)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贴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3.要求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报告当地计生行政部门。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3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获准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守其工作流程。
4.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由区卫生局和区妇幼保健院扎口统一管理;
2.《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由各防保所负责办理; 3.各卫生防保所必须指定专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通知书”内容填写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婴儿的父母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正确;
4.批准接产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通知书”,严禁篡改婴儿出生时间和性别,严禁填写----------------------------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缺项和改填产妇夫妻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填写内容必须与产妇实名登记的内容一致;
5.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各发放单位每月30日前应向区卫生局上报发证情况,区卫生局应于每季度第三月的25日向区人口计生委通报《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
6.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要追究发放人的责任:轻者,批评教育,扣发年度奖金;重者,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七、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引产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依法取得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奴尔);
6.在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下列原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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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八、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2.将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服务范围和诊疗科目备案(具体名单由药监部门或区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作为核准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相应资格的依据。
3.凡购买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下列原始证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注明有妇产科)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范围中注明流产或者引产项目)副本;
(2)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各类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4.企业业务人员认真查验上述证件,核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备案资料,确认采购人拟采购的终止妊娠药品与获准施术资格相符后,方可开具发货票据。如果向所属行政区域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医疗保健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将上述3个证件全部复制保存备案。
5.无证件、证件不完备或者证件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不得销售。
6.终止妊娠药品发货票必须单独出具,票面销售数量不得----------------------------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超过采购单位证明注明的数量,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号码记录在发货票据上备案,采购单位证明原件收存,作为发货票存档联附件一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7.严禁未获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企业及临售药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受理部门: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二)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2000元/例(调查属实后奖励,下同);
2.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1000元/例; 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1000元/例;
4.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1000元/例;
5.违法使用B超的,1000元/例;
6.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仅限于省政府第194号令中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000元/例;
7.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500元/例; 8.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300元/例;
9.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500元/例。
(三)奖励经费来源:举报第二条
1、2、3项违法行为所需奖励经费由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中开支,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举报其他违法行为由执法机构在罚没款中提取。
(四)受理举报单位的职责: 1.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案件线索按工作职责分工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2.案件查处后及时给举报人兑现奖金;
3.为举报者保密。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失泄密给举报人及其亲属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赔偿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五)奖励程序:
1.相关执法部门将案卷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原件一份交举报受理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备案;
2.举报受理部门查处案件或者对相关执法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后,通知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举报受理部门或者举报受理部门指定的人口计生部门领取奖励金;
3.举报人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励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督导检查和考核制度
(一)机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药品批发企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机构、企业内部各相关科室、营业部和岗位直接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和经营;
2.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业务主管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
(二)行政和监督管理部门系统监管制度
1.区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法定----------------------------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职责加强对系统内或辖区内督查和监管,确保各项法规和制度落到实处。
2.区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所属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实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制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督查和监管。
3.区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三)督查制度
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每年必须对下级部门履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督查。督查可以专项进行,也可以结合其他业务工作进行。
督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
暗访的主要内容是:宣传氛围;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他需要暗访的内容。
明查的主要内容是: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他需要明查的内容。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部门要对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督查中了解到的违法行为。
十、信息通报制度
1.区卫生部门应明确专人将婴儿出生、死亡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每季度末向同级人口计生委进行通报;
2.区民政部门应明确专人将婚姻、收养和领养婴儿登记情况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委进行通报;
3.区公安分局应明确专人将新生儿户籍登记情况每季度末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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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人口计生委牵头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对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整治工作不力而被“一票否决”单位和查处“两非”相关人员情况,及时报送区委组织、人事部门。
十一、孕情、环情管理监测制度
1.孕情、环情监测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扎口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
2.建立健全孕情、环情监控台帐,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季度实施一次孕情、环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孕情、环情监测的责任人:区级是区人口计生委分管科技服务工作负责人和科技服务科负责人;乡镇是乡镇人口计生工作分管人以及乡镇计生站长、卫技医生;
4.孕情、环情监测的对象:已婚无孩育龄妇女;已婚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男绝育不足一年的;女绝育不足半年的;生育二孩及其以上子女没有绝育的;有流引产史的;
5.孕情、环情监测管理和服务内容:B超对孕情、环情的监测;上门随访服务对象;寄回的婚育证明初审初核;孕情、环情监测结果的报告;孕情、环情监测结果记录、变更;孕情、环情监测资料的保管和保存;
6.育妇妊娠10周后没有查出怀孕(以妇检簿记录为准)导致超生的,对卫技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例超生的,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全年奖金;发现二例(在职期间累计计算)超生的,实行待岗6个月的处理,取消全年奖金,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发现三例(在职期间累计计算)及以上超生的,予以开除(解聘或辞退);
7.妇检簿丢失、少页、故意涂改的,追究乡镇卫技员的责任。丢失一本的,对卫技员实行待岗6个月处理,取消全年奖金,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丢失二本的,对卫技员----------------------------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予以开除(解聘或辞退)处理。一个村的妇检簿无故缺少1—2页的,对卫技员予以全区通报批评,罚款200元;缺少3—4页的,实行待岗6个月处理,取消全年奖金,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罚款1000元;缺少5页以上的,卫技员予以降级或开除(解聘或辞退)。故意涂改孕情、环情监测信息的,发现一例对卫技员罚款200元(填错的必须要有更正说明);
8.服务对象底数排查不清或应服务对象未张榜公布的,给予乡镇计生站包村人通报批评,罚款200元;
9.卫技人员没有及时填写当日反馈表,环情、孕情没有及时变更信息,环情、孕情监测情况汇总表未及时上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10.检查出的意外妊娠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发现一例对计生站包村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罚款200元;发现两例罚款500元;发现三例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11.流动人口寄回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由站长和卫技员共同审核把关。发现假证明要及时向人口计生委科技股报备,并对其实施管理措施。审核不严的,放松管理的,一个村发现三例的,对乡镇计生站长、卫技员予以全区通报批评;一个村发现五例以上的,对乡镇计生站长、卫技员实行诫免谈话,罚款500元,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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