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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卷宗自查报告(共17篇)

作者:lucas时间:2020-05-17 下载本文

第1篇:人民调解卷宗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2016)坛调字第 号

当事人填写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纠纷简要情况:

__________与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调解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公序良俗,经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履行协议的方式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和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六、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

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名或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签名或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___月___日

人 民 调 解 书

编号:(2016)坛调字第 号

调解单位: 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 当事人(申请人):,男(女),族,身份证号: 住,代理人:,男(女),族,身份证号: 住,当事人(被申请人):,男(女),族,身份证号: 住,代理人:,男(女),族,身份证号: 住,当事人因 纠纷,经 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 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内容:

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2016年 月 日

调 解 申 请 书

当事人填写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纠纷。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认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及时的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为盼!

此致

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 2016年___月___日

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据。

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

纠纷类别: _____________ 编号: 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 2016 年___月___日

当 事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纠纷简要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委会主任审批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_____月_____日

接受人民调解声明书

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本人与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纠 纷中,本人自愿接受贵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遵守调解纪律,履行调解协议。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___________

2016年___月___日

人民调解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请当事人认真阅读并签字。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五、注意事项:

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当事人阅读后签字:___________

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6年___月___日

调 查 笔 录

时 间:______________ 地 点:_______________ 事 由:______________ 参加人: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 调查人: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 被调查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答”

笔录内容:

调查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调查人(签名或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人(签名或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 月 日

调 解 笔 录

时 间:________________地 点:________________ 事 由:________________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 彭兆印 记录员: 章强 当事人填写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笔录内容

记录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就申请人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进行调解。

本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调解委员彭兆印、章强分别担任本次调解的主持人和记录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本着自愿、平等、合法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使用明法析理,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的调节方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地的善良习俗,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现在开始。

调解主持人:现在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年龄(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职业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查验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年龄(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职业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年龄(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职业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查验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代理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年龄(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职业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主持人: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资格是否有异议?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经审查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调解活动,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参加调解(不能参加调解的说明理由)。

调解主持人:首先再次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申请人:同意调解。被申请人:同意调解。

记录员:现在宣布调解纪律。当事人、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本调解纪律,不得喧哗、吵闹、鼓掌,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有实施其他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调解主持人有权制止任何影响调解进行的行为。

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申请证人作证?如有申请证人作证的,为公正调解本纠纷,请证人暂时到会场外等候,待需要证人作证时再传叫。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在对__________ 与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开始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履行以下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解规则;不得加剧纠纷激化;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主持人:当事人对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当事人对调解员和记录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邀请亲属、邻里、同事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等参与调解?调解委员会将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

条、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调解委员会支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现在依法对__________与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开始调解。首先进行纠纷事实调查核实,由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简要陈述事实理由和调解要求。

申请人:陈述事实理由和调解要求(见调解申请书)。调解主持人:被申请人,你对申请人的事实陈述是否有异议?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本调解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核对几个问题,希望双方当事人如实回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和事实,本调解委员会予以确认而作为本案调解的依据。下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对主持人归纳的焦点是否有异议或者补充? 申请人:没有异议 被申请人:没有异议

调解主持人:现在由申请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围绕本案的焦点进行发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现在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第一次发言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现在由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发言,刚才已陈述的观点,请不要再重复。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现在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第二次发言进行辩论,刚才已陈述的观点,请不要再重复。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若没有,请作最后陈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分别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交谈

调解主持人:经过分别交谈,本调解委员会针对此纠纷作出如下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处理意见大家有无异议?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异议,在进行交谈)

调解主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本着互敬互让、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愿意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鉴于双方当事人愿意达成协议,希望双方及时履行协议的内容。(鉴于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调解委员会将终止本案的调解。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仲裁、行政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双方当事人经阅读调解笔录确认无误后,请在调解笔录签名或捺印,本次调解到此结束。

申请人(签名或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签名或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主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___月___日

纠纷结案报告单

申请人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因为___________ 纠纷一案,本调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于_____年___月___日立案受理。经调解,申请人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于_____年___月___日达成调解协议(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已于_____年___月___日告知申请人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

坛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回 访 记 录

时间:__________ 地点: 坛山街道办事处 调解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

回访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______________ 记录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______________ 被回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访事由:当事人对(_2016_)调字第______号人民调解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回访情况: 回 访 人(签名): 被回访人(签名或捺印): 记 录 人(签名):

2016年 月 日

第2篇:人民调解卷宗

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特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纠纷类别: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于 年 月 日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履行情况:

因调解不成,于 年 月 日告知当事人 因,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告知当事人。

登记人(签名)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调 查 笔 录

时 间: 地 点: 事 由: 参加人: 被调查人: 笔 录:

第页

被 调 查 人(签 名)调 查 人(签 名)

记 录 人(签 名)

第页

调 解 笔 录

时 间: 地 点:

事 由: 参加人:

当事人: 笔 录:

第页

当 事 人(签 名): 调 解 员(签 名): 当 事 人(签 名): 记 录 人(签 名):

第页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书

编 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

第 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员(签名)年 月 日

第页

回 访 记 录

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 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第页

第3篇:人民调解卷宗要求

人民调解卷宗成卷要求

一、卷宗外观

人民调解卷宗封皮,采用4线3针线装订,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二、卷宗内容

1、卷内“人民调解申请书”与“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为二选一,常见的卷宗中应为“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适用于口头调解及较为简单的调解案件。

2、“人民调解调查笔录”、“人民调解记录”中,应首先阐明工作人员身份,必要时阐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人民调解证据材料”应涵盖调取的各类书面证据及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调查、调解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粘贴到A4纸表面,纳入该项。音视频可拷贝后存电脑,待上级验收查阅。

4、“人民调解协议书”条款应更具可执行性,双方签字按印后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调解协议生效要件),协议右上角应填写该协议编号。

5、“人民调解协议回访记录”应显示回访情况,回访人签名后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

6、“卷宗情况说明”应对该卷宗中整体成卷情况作简要汇总。

7、卷宗用纸A4大小,书写应采用规范汉字,有条件的应采用打印。

8、卷宗内各页应在右上角标注页码,卷宗排列顺序应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顺序。

第4篇:人民调解卷宗制作方法

一份完整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分七种表组成,卷宗、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这七种表。简单纠纷只要一张调解登记表即可。第一种表,卷宗。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卷宗分11项。

第1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填写县(市、区)域名+乡镇(街道)域名+调委会名称,如古田县新城镇文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2项,卷宗类别。纠纷统一划分为七大类。一是婚姻家庭纠纷、二是邻里纠纷、三是房屋宅基地纠纷、四是债务纠纷、五是生产经营纠纷、六是赔偿纠纷、七是其它纠纷。

第3项,卷名。填写双方当事人姓名+调解的具体纠纷,如张三与李四因债务而引发的纠纷,或张三与李四因邻里采光通风而引发的纠纷。

第4项,年度。以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完成调解协议书的当年度为准。

第5项,卷号。填写调委会简称+年份+号数,如某某村(镇、厂)人调[某某]年某号,如:文河社区人调[2003]01号。

第6项,调解员。填写所有参加过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

第7项,调解日期。填写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当天日期。

第8项,立卷人。由负责把卷宗、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这七种表装订成卷的调解人员签署姓名。

第9项,立卷日期。填写卷宗装订完成的当天日期。

第10项,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两类,一类是三年,另一类是长期。一般纠纷保管期限是三年,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保管期限是长期。

第11项,备注。需要注明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填写。第二种表,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分5项。

第1项,当事人。填六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姓名;二是性别;三是年龄;四是民族;五是职业;六是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填写四项内容,一是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二是地址; 三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四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第2项,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要求当事人填写明确的纠纷对方当事人,具体的纠纷事实及调解请求。

第3项,调委会名称。应与卷宗上的调委会名称一致。

第4项,申请人签名。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但是申请人这一项的签名,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5项,登记日期。填写受理调解申请书的当天日期。第三种表,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分10项组成。

第1项,纠纷类别。此项应与卷宗类别内容相一致。

第2项,编号。填写调委会简称+登(字)+年份+号数,某某村(镇、厂)人调登[某某]年某号。如:文河社区人调登[2003]01号。第3项,当事人。与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一项相同。

第4项,纠纷简要情况。填明双方发生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双方责任。

第5项,达成协议。填明纠纷双方通过调解达成的具体协议内容。

第6项,协议履行情况。一种是完全履行协议;二种是不完全履行协议;三种是不履行协议。

第7项,调解不成。因调解不成,于某年某月某日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年月日应填写调委会主持的最后一次调解的日期。

第8项,不受理。填明因何种原因,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并告知当事人如何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第5项,达成协议;第7项,调解不成;第8项,不受理,三项其中一项填写适当内容,而不能既填写达成协议的内容,又填写调解不成的内容或不受理的内容。

第9项,登记人签名。由负责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的人民调解员签署的姓名。

第10项,登记日期。填写的日期应与上面第5项达成协议的日期或第7项调解不成或第8项不受理的当天日期相同。第四种表,调查笔录。分9项组成。

第1项,时间。填写调查的当天日期,填至年月日。第2项,地点。填写具体明确的调查地点。

第3项,事由。内容应与卷宗的卷名相同。

第4项,参加人。填写旁听、旁观的群众。

第5项,被调查人。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第6项,笔录。填写被调查人针对调查的事项所做的真实陈述,应准确地将被调查人陈述的原意记录下来,力争将原话记录下来。笔录形成后应给被调查人校阅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的,要当场进行补正。

第7项,被调查人签名。必须由被调查人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8项,调查人签名。由参加此次调查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

第9项,记录人签名。由负责填写调查笔录的人民调解员签署的姓名。

第五种表,调解笔录。分10项组成。

第1项,时间。填写调解的当天日期,填至年月日。第2项,地点。填写具体明确的调解地点。

第3项,事由。填写为哪一项具体纠纷而做的调解。内容应与卷宗的卷名、调查笔录的事由相同。

第4项,参加人。填写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5项,当事人。填明到场接受调解的全部当事人。

第6项,笔录。应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就争议问题展开的辩论进行客观、全面、真实的记录,要清楚地记录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表的调解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意见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达不成协议的原因要进行详细记录。笔录形成后应给双方当事人校阅或者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如果被调解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的,要当场进行补正。

第7项,当事人签名。到场接受调解的所有当事人都应签名,并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8项,调解员签名。由参加调解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

第9项,参加人签名。由接受调委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签署姓名。

第10项,记录人签名。负责填写调查笔录的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

第六种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分9项组成。

第1项,编号。填写调委会简称+书(字)+年份+号数,某某村

(镇、厂)人调书[某某]年某号,如:文河社区人调书[2003]01号。第2项,当事人。填写与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一项内容相同。第3项,纠纷简要情况。填写与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纠纷简要情况一项内容相同。

第4项,达成协议。填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填写明确、具体、清楚,不能含糊其词、责权不明。

第5项,履行方式、地点、期限。填写履行协议的方式和地点要明确、无歧义,履行的期限应精确到天,避免因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不明导致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

第6项,协议份数。各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1份协议。

第7项,当事人签名、盖章。自愿接受调解协议的所有当事人都应签名并盖章,如无私人印章的,则应按手印,并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并盖章,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8项,调解员签名。由参加调解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并加盖主持该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第9项,日期。填写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天日期。

第七种表,回访记录。分7项组成。

第1项,当事人。与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一项内容相同。

第2项,调解协议编号。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应一致。第3项,回访事由。填写为哪一项具体纠纷而做的回访。

第4项,回访时间。填写回访当事人的当天日期。

第5项,回访情况。填写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

第6项,回访人签名。参加回访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第7项,日期。填写的日期应与回访时间一致。

第5篇:人民调解卷宗: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调查人: 工作单位:

参加人: 工作单位: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方式

你好,我们是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今天就双方申请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纠纷一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你可以自主表述意愿,是否接受调解?如自愿调解,请如实陈述此次调查,并提出相关证据,请问听清楚了吗?有无异议?

被调查人:

问:请陈述一下纠纷的基本情况。

被调查人:

问:请陈述一下对此纠纷的诉请及要求?

被调查人:

问: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供的吗?

被调查人:

问:以上笔录请你仔细阅看。如若遗漏或错误,请提出,我们给予更正,请签字确认。

第6篇:人民调解卷宗制作方法

人民调解卷宗内容制作培训

一、关于卷宗制作方面。

1、卷宗的装订,不能用订书针装订,要统一格式,样式都已印发。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和印章一致,如十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卷名。填写双方当事人姓名+调解的具体纠纷,张三与李四因债务而引发的纠纷。

3、卷号。填写调委会简称+年份+号数,如某某乡镇人调[某某]年某号,如:岷阳镇人调[2003]01号。

4、调解员。填写所有参加过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

5、调解日期。填写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当天日期。

6、立卷人。由负责把卷宗、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这七种表装订成卷的调解人员签署姓名,立卷日期。填写卷宗装订完成的当天日期。

7、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三类,短期(5年)、长期(10年)、永久,一般纠纷保管期限是短期,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保管期限是长期。

8、卷宗目录。卷宗目录一定要填写,重点是编页码。

9、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填六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姓

1 名;二是性别;三是年龄;四是民族;五是职业;六是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填写四项内容,一是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二是地址; 三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四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申请人签名,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10、受理案件登记,卷宗类别。纠纷统一划分为七大类。一是婚姻家庭纠纷、二是邻里纠纷、三是房屋宅基地纠纷、四是债务纠纷、五是生产经营纠纷、六是赔偿纠纷、七是其它纠纷。在受理案件登记表上填写。

11、调查笔录。填写被调查人针对调查的事项所做的真实陈述,应准确地将被调查人陈述的原意记录下来,力争将原话记录下来。笔录形成后应给被调查人校阅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的,要当场进行补正。最后要加上一句,如果当事人不识字,或记我念一遍你听,是否和你说的一样,答,一样,识字的话,记,请你看一下笔录,是否和你说的一样,一样。

第7项,被调查人签名。必须由被调查人亲自签名,由参加此次调查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如果调解员自己签字,会很明显等,我们印了两种调解笔录,原因。

12、调解笔录。应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就争议问题展开的辩论进行客观、全面、真实的记录,要清楚地记录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表的调解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意见的态

2 度,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达不成协议的原因要进行详细记录。笔录形成后应给双方当事人校阅或者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如果被调解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的,要当场进行补正。关于指印等。

13、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一定要编。填写办法和封面上编号一样。关于口头协议,单独的,简要纠纷一定要明白。回访记录,一定要填写完整。人民调解诉前司法确认,卷宗说明等。

二、安置帮教工作:

1、由于全县安置帮教档案不统一,原来的无从查找,现统一发到各司法所,要求各司法所今后按此档案完善。

2、各司法所都已配齐了电脑、打印机,所以档案、卷宗要自己印。

3、服刑人员信息核查情况,各司法所一定要自己重视,想方设法接能网络,每月核查一次。

三、其它工作

1、关于村级调处手册,责任书已有说明,如出现的问题,简要纠纷光是墙要,巷道等,其次是签字一样,没有指印,各乡镇司法所一定要引起重视。

2、关于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责任书上有详细说明。

3、人民调解月报表,上报时间30号前,市局的上报时间也改了,其它时间上报的问题,还有一定要填上形成卷宗数和法院确认数。其次是各乡镇的调解案件数和去年一样,是根据各乡镇

3 总人口数结合市局下达任务数的比例3109件分解的。所以,人口多的大乡镇工作上要加把劲,人口少的,要再接再厉;三是上报材料,信息、典型案件、安帮先进事迹(安置帮教工作搞没搞,可以看出来)。财产登记表、调解员培训记录,各乡镇村调委会花名册一定要报。

第7篇: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XX与XX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县局规定的办法填写。X司调字[2011]001号或XX调字[2011]001号(第一个X为乡镇简称,第二个X为村简称)。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

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受理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

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按照县局规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 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

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县局规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打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十二、卷宗装订顺序

1、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4、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5、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6、人民调解记录

7、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口头调解登记表

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9、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10、卷宗情况说明

11、封底

注:(1)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按照时间顺序装订;(2)档案用线绳左侧三孔装订;(3)装订线区域用牛皮纸粘贴,并在绳结处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章;(4)卷宗编号、协议书编号、口头协议登记表编号等统一编号,不得出现多个编号的问题。

第8篇: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制作指引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制作指引

总体要求:

1、文书制作应采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书写,便于辨认。有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尽量争取采用电脑打印制作。

2、卷宗应装订整洁,标示页码,文书用纸统一采用A4纸张。

3、卷宗装订顺序原则上按文书发生时间顺序排列,一般依次为:卷宗封面、卷宗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有关凭证,允许作合理变动。卷内目录应清楚反映这一顺序。

4、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记录员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学习,逐步掌握使用法律规范用语,增强准确规范表述的能力,争取在文书表述的规范性上不断提高。

一、卷宗封面

“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进行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

1、“卷宗”的上方——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与图章保持一致。

2、“卷宗类别”——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

3、“卷名”——指所调解的哪个当事人的具体纠纷,按“××(当事人)与××(当事人)因何原因何纠纷”进行填写。

4、“卷号”——建议按照“锡崇民调XX(此处填写街道等调解组织)[年份]××××号”的格式,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相对应。

5、“人民调解员”——填写具体负责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名字,应写全名。如有多个人民调解员一起调解可以全部填写,也可以填写主要人员。

6、“调解日期”——填写从受理申请到回访结束的时间段,如:“2012年1月10日~2012年2月5日”。

7、“立卷人”栏填写装订卷宗的人员全名。

8、“立卷日期”一般应在回访结束一周之内,如:“2012年2月8日”。

9、“保管期限”——遵循目前档案管理规定。

二、卷宗目录

“卷宗目录”放在卷宗扉页,标示卷宗材料清单及页码。

1、材料清单顺序依次人民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有关凭证。

2、如多方当事人递交人民调解申请书,则应分别标明调解人民申请书

一、人民调解申请书二,以此类推,页码依次标明。如多次或向多人做了调查有多份调查笔录,应分别标明调查笔录

一、调查笔录二,以此类推,页码依次标明。如多次召集当事人调解有多份调解笔录,应分别标明调解笔录

一、调解笔录二,以此类推,页码依次标明。如向多人回访有多份回访记录,应分别标明回访记录

一、回访记录二,以此类推,页码依次标明。

3、如一份材料不止一页,页码应采用“3~5”的格式标明。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详细填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其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2、“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纠纷事实”指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存在的争议。“申请事项”相对于“纠纷事实”是独立的,其内容要突出申请人希望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事项。

3、“特申请”——填写申请人所要申请的调委会名称。

4、“日期”——填写申请人申请的日期。

“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一方当事人签字申请。一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是多人的,可以共同签字递交一份申请书。双方或各方当事人都申请的,应分别填写申请书。双方或各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主张或陈述不一的,应当根据各自的主张或阐述在各自的申请书中写明。

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或者由调解员根据申请人口述内容归纳书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被申请人无“人民调解申请书”的,可以具有明确自愿接受人民调解意思表示内容的“调查笔录”等其他文书替代。

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每起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应以年度为单位,单独复印组卷备查。

1、“当事人”——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具体要求同“人民调解申请书”。

2、“纠纷类别”——按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家庭、婚姻、邻里、赔偿、债务、合同、借贷、劳动争议、劳务用工、村务、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物业管理、轻伤害、治安案件、医患、交通等。

3、“编号”——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相对应。

4、“纠纷简要情况”——填写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当事人、纠纷经过。

5、“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并适当填入简要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后,不必再制作其他文书。

五、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既可以是调解以前向纠纷当事人事先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是向了解、目睹或知晓纠纷情况的其他人或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向有关政策解释单位了解咨询等。

1、“时间”——按实际情况填写。应写全年月日,如2012年8月21日,如有必要可以写明具体时、分。

2、“地点”——按实际情况填写调查时的所在场所。

3、“事由”——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

4、“参加人”——除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外的其他在场人员。

5、“被调查人”——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或住址。

6、“笔录”——采用问答式记载,发言人可以只写姓,但如有同姓人员在场,则应写全名。在发言记录的开头一般应记录调查人告知被调查人自己的身份和意图。记载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的谈话内容,尽量记载原话、原意。

7、“被调查人(签名)”、“调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本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分别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

六、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

1、“时间”、“地点”、“事由”的填写同前述“调查笔录”。

2、“参加人”——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填写调解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人民调解员、当事人、记录人。

3、“当事人”——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每个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

“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可以采用对话或问答形式,如实归纳记载各方发言。发言人可以只写姓,但如有同姓人员在场,则应写全名。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1、“编号”——由各区(县)各自统一规范,按照“锡崇XX民调[年份]××××号”体例填写。其中XX为村(居)委、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简称,后××××为当年度该调委会受理纠纷的编号,按照协议书制作的顺序依次为000

1、000

2、000

3、0004……。卷宗其他文书编号应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对应。

2、“当事人基本情况”——列明订立协议的所有当事人,每个“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具体要求同前述“调解申请书”。

3、“纠纷简要情况”——记明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责任。

4、“达成协议”栏——详细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应逐条书写,尽量明确,避免混沌一段,表达不清。

5、“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应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填写,尽量详细明确,避免歧义。实际制作中,也可以和协议内容栏一起写,只要相关的内容明确无误即可。

协议内容和履行方式、地点、期限表述中不得为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设立义务和要求,除非其有明确的授权或委托的意思表示和证据。

协议书必须由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制作协议书的日期。当事人不能到场签字的,可以委托他人签字,但是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或委托手续。

经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须报司法所审查指导备案。

八、回访记录

“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

1、“当事人”——填写被访问当事人的简要情况。

2、“回访事由”——指对哪一起纠纷进行回访。

3、“回访时间”——如实填写,应写全年月日,如2008年8月21日,如有必要可以写明具体时、分。

4、“回访情况”——开头可以记载回访形式,如:通过电话回访、实地回访、委托某某机构回访、信件邮寄回访等。可以载明的情况既包括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情况、或者协议履行是否发生争议,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等,也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或者有无错误调解及(或)激化迹象及采取的措施等。

回访记录要有回访人签字,并填写具体的制作日期。如有相关收条、交接清单等凭证,可以附在回访记录后面。如果有关凭证系便笺等非规范用纸,可以贴在规范用纸上,以便装订。

第9篇: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人民调解卷宗的制作

一、调解卷宗(封面)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要求统一利用A4牛皮纸。“调 解卷宗”的上方一栏书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如平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相同。“卷号”按照方括号年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的顺序填写, 如:[2012]001。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可以用长尾夹加起来,集中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要根据目录样表的规定的次序,整理资料,装订到卷内。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 1

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纠纷简要情况,应写清楚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等内容。同时,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通过我们调解解决什么。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由人民调委会人员填写,它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当事人签名一定要按指印)。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记录,一般采取问、答的方式,记载调查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谈话内

容,尽量记载原话、原意,如调查内容过长可另续页。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被调查人并按指印)。

六、人民调解现场勘查记录

“人民调解现场勘查记录”是我县结合农村矛盾纠纷现状独创的一项,是矛盾纠纷现场有力的证据材料。此表针对农村常常发生的邻里、土地、水道路等纠纷,通过调解人员勘查纠纷现场后,当场绘制纠纷现状平面图。双方当事人、参加人、和勘查人确认现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并按指印)。我们可以将“人民调解现场勘查记录”和部分矛盾纠纷有关的资料,如:复印件、照片等资料作为调解的证据材料,归入档内。

七、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如内容过长可另续页。“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八、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

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仍然按照“卷号”方括号年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的顺序填写,如[2012]00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仍然按照“卷号”方括号年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的顺序填写,如[2012]00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

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要求统一用A4牛皮纸,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第10篇:社区人民调解卷宗内容[1]

顺河办事处

人民调解委员会

卷宗类别:

婚姻家庭纠纷

名:

杨红侠与赵安南婚姻家庭纠纷

度:

2011

号:

2011010

调 解 员:

李静

调解日期

2011-06-27

立 卷 人:

李静

立卷日期

2011-06-30

保管期限:

长期

注:

卷 宗 目 录 文件名称 页码 文件名称 页码

调解申请书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调查笔录

调解笔录

人民调解协议书

回访记录

附卷材料

备 注:

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

页,附证物

袋。

调解申请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

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已经文昌居委会调处,好了一段时间,现在又闹了,请办事处来调处。

特申请

顺河办事处

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登记日期

2011 年

6 月 27 日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纠纷类别:

婚姻家庭

编号:

2011010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简要情况: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已经文昌居委会调处,好了一段时间,现在又闹了,请办事处来调处。

经调解,于 2011 年

8 月 27 日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和好;

2、赵安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戒烟;

3、家庭经济由杨红侠掌管。

协议履行情况:

达成协议后,赵安南当时写保证书。

因调解不成,于

****年**月**日告知当事人

因,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告知当事人。

登记人(签名)

登记日期

2011 年 6 月 27 日

调查笔录

时间:2011年8月27日

点: 顺河办事处调解室

事由:

婚姻家庭

参加人:

李静

被调查人: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笔录 问:你与杨红侠何时认识?

答:1988年认识。

问:何时结婚?

答:1989年。

问:杨红侠为何提出与你离婚 ?

答: 她讲我抽烟,还有钱她要管,别的没有了。

问:为了你这个家庭,你能否愿意戒烟,并把钱交给她管

答:我愿意。

问:你能否做到

答:我一定做到,我愿意当你们的面写保证书。

问:别的可有什么要讲的了?

答:没有。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参加人

(签名)

记录人(签名)

调解笔录

时 间:

2011年6月27日

点:顺河办事处调解室

事 由:

婚姻家庭纠纷

参加人:

李静

当事人:杨红侠,女,1968年生,汉族,居民,住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文昌街染坊巷。

笔录:

问:现在主持双方调解,你们是否有意见?

均答:没意见

问:赵安南你先说说自己的意见?

答:我觉得从现在开始戒烟,并把家里的钱全部交给杨红侠掌管。

问:杨红侠你看怎么样?

杨红侠:。

问:对双方进行劝解。(略)

杨红侠:其实我也不想离婚,只要他能做到,我们和好,不过今 天要写个协议。

问:别的你们可有什么要讲的了?

均答:没有。

问:现在签订协议

均答:好。

当事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参加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2011010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简要情况: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和好;

2、赵安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戒烟;

3、家庭经济由杨红侠掌管。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双方签字后一同回家。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

2011 年 6 月 27 日

回访记录

当事人

杨红侠 赵安南

调解协议编号

2011006

回访事由

婚姻家庭纠纷

回访时间

2011年6月30日

回访情况:

双方家庭幸福,和好如初。

回访人(签名)

2011

6 月

30 日

第11篇: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填写说明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十

一、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第12篇: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卷宗文书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卷宗文书

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经济补偿纠纷”。“卷号”按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编号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各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材料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使用。

三、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或组织全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地址。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表格可自行调换。调解申

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本调解委员会,也可直接到市调解委员会(地址:人才大厦7楼)。

四、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五、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记录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记录”是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为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每次调解都要有记录。

六、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协议书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是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书面协议。其中“编号”栏按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编号填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

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或组织全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地址。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表格可自行调换。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需加盖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的,经该委员会审查后加盖。需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确认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予以确认的,可置换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七、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其中“编号”栏按照所在的调解委员会统一编号填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或组织全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地址。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社会组织,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表格可自行调换。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由所在的调解委员会填写。

八、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结果或向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调解员。

九、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注:各调委会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并认真立卷归档,一份留存,一份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

第13篇:人民调解卷宗成卷要求解读篇

人民调解卷宗成卷要求

--—解读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行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就如何提高人民调解卷宗成卷质量,结合上级对人民调解卷宗的要求,谈几点看法,以便大家共同探讨。

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卷宗内文书用纸应采用A4纸大小,书写应采用规范汉字,有条件的应采用打印。

一、卷宗封面:

1、上方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称。

2、‚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合同纠纷‛,XX与XX邻里纠纷等。

3、‚文档、文字、电子多媒体卷号‛填写调委会简称+年份+号数,如襄XX乡(镇)人调【XXXX】年XX号

这个卷号,同时也是这个案件的电子多媒体卷号。建议各所在电脑中,专门开辟一个电脑盘,比如电脑中的E:盘、F盘,专门存储调解案卷的电子文档。将在调解过程中所调取或拍摄的照片及录音、录像证据等音视频,存入该盘,以备查阅,同时也是这份案卷真实性的佐证。

4、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文档卷宗封皮,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采用4线3针线装订。电子多媒体卷宗逐步纳入网上程序管理,目前统一卷号电脑存储。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卷宗目录中,页码的来源,是由立卷人将一个案卷整理装订后,对卷宗内所有文书右上角采用手工编码后的数字,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卷内文书排列顺序应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顺序,也即是目前规范后的卷宗目录中‘文书名称’一栏所示的先后顺序。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

本情况及申请事项。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申请书‛适用于大多数单独成卷的调解案件。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适用于案情较为简单或口头就能解决的调解案件。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应涵盖调取的各类书面证据及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调查、调解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粘贴到A4纸表面或者直接用A4纸打印成图片,纳入该项。照片、音视频应拷贝后存

电脑,待上级验收查阅。

七、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相关告知义务。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调查笔录‛、‚人民调解记录‛中,应阐明工作人员身份,必要时阐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我们是XX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就XX与XX合同纠纷一案,向你了解一些情况,希望你依照事实详细回答我们的询问?

八、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条款应具可执行

性,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生效要件),并明确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该表格中所填内容参照调解协议书要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与‚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同的是,口头协议登记表不需要当事人签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调解员签名后,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载明填写日期。

十、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一、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该项不常用,一般应为双方协议达成后,申请法院予以确认,赋予该协议可强制执行效力而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书。(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三、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第14篇:人民调解报告

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近期,市委政研室调研组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了解等多种形式,对各县(市、区)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基本情况

近年来,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切实加强“三调联动”特别是基层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大量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和调处工作。截止目前,全市已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47个,其中,乡镇47个,村(居)554个,企事业单位31个,行业性15个,个人调解工作室10个,共有人民调解员5467人,基本形成了以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力,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专业调委会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人民调解员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邻里纠纷、家庭婚姻、土地纠纷等多发、易发、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区域、服务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各级法院、公安等社会矛盾汇集部门还专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红寺堡区成立了调解中心,聘请当地威望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群众担任调解员。利通区、青铜峡市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拓展到经济建设的前沿,在交通和医疗行业设立了事-1-

故调解中心。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切实发挥了基层调委会第一“稳压器”、人民调解员第一“减震墙”的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层调解工作任务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了数量大、涉及面广、调解难度大等特点。仅2010年,全市发生各类矛盾纠纷6909件,其中发生在农村基层的就有6200多件,占各类矛盾纠纷总数的90%以上。从矛盾纠纷的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城市拆迁、医疗卫生、劳务纠纷、邻里纠纷等领域;从矛盾纠纷案件性质来看,一般性纠纷占总数的80%,复杂纠纷占15%,重大、特大纠纷占5%。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组,认真排查,及时化解,大量的矛盾纠纷被化解到了基层、化解到了萌芽状态,如青铜峡市法院2008年受理的案件就有8518件,到2010年受理案件下降到了4120件。红寺堡区朝阳村调委会仅去年调解矛盾纠纷有卷宗的案件21起,口头调解50多起。

二是兼职的多、专职的少。全市目前共有兼职调解员3134名,基层村调委会主任均由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调解员由调委会成员即村 “两委”班子成员和队长兼任,村级基本没有专职调解员,全市仅有的732名专职调解员大部分集中在公安、法院等部门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行业性调解组织。

三是待遇普遍较低。村调委会成员基本由村“两委”班子

成员兼任,除享受村干部的工资待遇外,主要是区、县两级“以案定补”经费,无其他补助。2010年,自治区和县(区)两级共落实“以案定补”经费71万元,村调委会年均还不足1200元。一些调解员由于文化程度低,不愿、不会或没时间做卷宗,同时,没有卷宗或卷宗不合格也拿不到这部分补助。

四是山川待遇不平衡。村调委会成员主要享受村干部工资待遇,除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外,川区平均每人每年8000—10000元,山区平均每人每年只有3000—4000元,山川待遇相对不平衡。农业税取消后,川区村干部工资由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返还,纳入财政预算,工资高于山区一倍。山区特别是红寺堡移民开发区,矛盾纠纷相对较多,村级调委会的工作量相对川区较大,同时地域广阔,人民调解员月工资二三百元,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通讯、交通等费用就占到了相当比重。

五是基层调解员素质和能力普遍较低。村级调委会班子成员大部分是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村干部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凭经验、凭面子、凭威信现象较突出,甚至有的还存在“合理不合规”、“合情不合法”现象,村调委会成员综合素质与《人民调解法》依法调解的要求,与人民调解员专业化、知识化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六是调解机制不活。按照“以案定补”相关规定,补助标准是按照调解案件的疑难程度和数量确定补助金额,矛盾纠纷案件越多,补助越多,相反,由于宣传、排查等基础工作扎实到位、矛盾纠纷较少的村反而没有补助或补助少。矛盾纠纷调解的最终目的是减少或没有矛盾纠纷,实现一方和谐。按照“以

案定补”的标准要求,自治区只对疑难案件和复杂案件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只对一般案件给予补助,且补助标准相对较低,山区每个案件补助20-150元,川区补助50-200元,口头调解的一般性民事纠纷,各级政府均没有补助,市一级对各类案件都没有专项补贴,缺乏工作激励机制,影响了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没有独立性,对于一些群众反映村委会、反映政府部门工作效能、干部作风等方面的一些矛盾纠纷时,村级调委会不便处理或难调解。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的设臵

1、设置人民调解中心。永宁县率先在全区设立了人民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处于政府和群众之间,下为百姓分忧、上为政府解难,由调解中心以“中间人”、“第三方”的角色公平公正化解各类出村、出乡镇的矛盾纠纷,可以避免群众直接到政府上访而带来矛盾冲突。调解中心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有效调处社会矛盾,减轻社会管理压力,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调压阀”和“缓冲器”,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议在各县(市、区)专门设臵人民调解中心或调解工作室,聘请已退休的老干部、检察官、法官、法律工作者、教师或者社会上德高望重、处事公道、具有一定纠纷处理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主要调解出村、出乡镇,到县(市、区)上访的矛盾纠纷,并协调、指导、监督、规范全县人民调解工作。

2、完善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乡镇调委会主要负责辖区内复杂的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以及跨村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村调委会负责组织本村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调处等工作。村调委会成员由村干部和有群众威望、社会影响力的群众担任,鼓励一些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士在村上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3、村级人民调解员以兼职为主,以专职为辅。由于村干部身份特殊,兼任人民调解员有其必要性。首先,村委会是一级组织,村干部担任一定职务,群众信任,大事小事习惯于到村上,调解村内矛盾纠纷群众愿意听;其次,村干部对本村情况非常熟悉,且已干多年,有一定的调处工作经历和经验,很多矛盾纠纷的有效调处离不开村干部的协调周旋和平息制止。鼓励设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弥补村干部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知识掌握少,依法调处水平不高等不足。因此,目前在各行政村设立人民调解员应以兼职为主,专职为辅。兼职人民调解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或民主选举产生,专职人民调解员从社会上选聘或由村民推荐选举产生。

(二)关于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经费补助

1、以村定补,确定经费。目前,全市各行政村人民调解员全部由村干部或村组干部兼任,由于各村人口数量不同,调解员人数不一致,且山川村干部待遇差距较大。建议按照行政村人口、面积规模确定“以村定补”标准,即大村每年12000元、中等村每年10000元、小村每年8000元,测算经费总额为500

万元。由市、县(市、区)纳入财政预算,分级负责,共同承担,川区按1:1比例配套、山区按7:3比例配套。资金使用通过“以案定补”、“以奖代补”、“以案定罚”的形式落实。

2、以案定补,落实报酬。自治区只对疑难重大案件予以补助,市上没有“以案定补”经费。建议按照矛盾纠纷“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对疑难复杂案件由自治区“以案定补”,对自治区不予认定的较为疑难复杂案件,由县(市、区)审核、报市级复审认定,市上直接“以案定补”,补助标准略低于自治区补助标准,一般性和简易案件由县(市、区)予以审核认定,给予“以案定补”。结合近几年“以案定补”经费,预算市、县(市、区)两级“以案定补”经费约为50万元,占总经费的10%。

3、以奖代补,激励引导。主要是对农村土地流转、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民族宗教、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治安刑事等重大或涉法涉诉案件经化解调处后,达到矛盾纠纷少、无上访、社会和谐稳定的村调委会进行绩效奖励,建立起矛盾纠纷化解调处激励引导机制,鼓励其加强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宣传引导等基础性工作。通过“以奖代补”,有利于预防矛盾的发生,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建议每年从总经费中拿出90%,即450万元,用于“以奖代补”,分为

一、二、三、四四个类别,按照一类100个村、二类300个村、三类90个村、四类10个村进行综合考评,以各村本年度矛盾纠纷数量、出村出乡出县数量与上年度

增减比例确定奖罚,对

一、二等次的村调委会进行奖励。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办法,原则上由调解会奖励给调解员,不得均分,要拉开档次,突出奖励矛盾纠纷排查好、调解好、工作成绩显著的调解员。

4、以案定罚,责任追究。乡镇机构改革后,当前乡村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人民调解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本村和谐稳定,对于不积极履行职责,基础工作不扎实,信息不灵,农村矛盾纠纷频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村调委会和调解员进行处罚,即对综合考评第三类的村调委会不奖不罚,对第四类的村调委会,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村干部(调解员)的工资报酬。对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做出取消调解员资格等相应处理。

具体考核细则和奖罚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制定;

城市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参照执行,分步实施。

第15篇:石莲乡人民调解自查报告

石莲乡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 贯彻《人民调解法》自查报告

石莲乡人民调解工作多年以来,在湄潭县司法局细心指导和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热心带领和团结全乡单位部门职工、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深入学习省、市、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政法工作会议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以实现“稳中求快、快中保好、能快则快、又好又快”总要求为第一目标。按照 2012年县司法行政重点工作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以调委会为平台,以调解制度作保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确保一方平安做出了应有贡献。

石莲乡位于湄潭南部,乌江北岸,距县城约63公里。东与余庆隔江相望,南与瓮安接壤,西靠茅坪,北临抄乐。地势狭长,东西相距约15公里,总面积为205多平方公里,现有耕地面积2200多公顷,系湄潭县面积最大的乡镇。全乡辖6个行政村,189个村民组,2.75万人。

一、《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贯彻的基本情况。 成立了相关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进行责 任分解,明确责任人,明确考核细则。《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颁布实施,按照司法部和省市县的要求,石莲乡调委会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在全乡掀起了学习《人民调解法》的热潮,进一步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并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主动汇报情况,争取领导重视。将《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相关情况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充分发挥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墙报等宣传载体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制定学习计划,积极讨论交流。要求乡调委会的调解员和各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制订结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普遍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人民调解法》学习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并取得实效。利用综治例会和司法所会议进行讨论交流,加深学习效果,掌握学习内容。组织专项活动,深入群众宣传。合理利用全乡集镇群众较多且集中的特点,开展了“人民调解法”专项宣传活动。活动中,石莲乡调委会人员向过往行人发放了《人民调解法》法条及围绕《人民调解法》的特点和特色以及操作流程,阐释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等内容,结合石莲人民法庭共同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同时,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疑问。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50余份,解答咨询13起。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情况及开展工作情况。 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过去在调解工作中以德服人和以理服人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才能调处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所以我们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纠纷调解质量。近年来,我乡结合普法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组织调解员参加市、县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同时,还采取以会代训、重点学习、分类指导的方式开展了培训工作,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有了普遍提高,在矛盾纠纷的调处中能够认真分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作风,不断总结经验和案例,对调解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石莲乡调委会共有调解员21人,辖区下设6个村居调解委员会,6个调解信息员。2011至2012年3月,石莲乡各级调委会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39件,成功化解129件。

首先,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成立了乡调委会和五个村调委会,乡调委会调解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村调委会以村干部、驻村干部为人民调解员,辖区内村民小组组长为调解信息员调解员。各调委会从工作程序上规范申请受理、调解、订立和履行调解协议等工作,健全各项制度,调解卷宗达到标准化,达到了“五有”,即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和组织、制度、工作落实。第二,组织调解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乡调委会组织全乡调解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培训,学习了《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信访条例》、《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调解员还进行调解业务知识的专门培训,做到调解工作规范,调解文书制定标准,通过学习培训,调解人员的素质普遍提高,事业心也增强了。

第三,各调委会也建立完善了以下七项制度,一是岗位责任制,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使责、权、利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整体,二是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纠纷登记,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签名或盖章,证明登记日期,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薄,将纠纷情况详细登记。三是统计制度,按照统一表格,统一标准,按时上报,不能漏报,如实上报。四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将各种调解文书装订成卷,归档管理。五是纠纷信息传递及反馈制度。建立信息传递及反馈组织,搞好信息的传递,做好信息的加工处理,及时上报,便于疏导、调解。六是纠纷排查制度,这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主要做到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做到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认真填写排查表,对排查出的纠纷能调处的及时调处,不能调处的及时上报。七是回访制度,主要是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等。

三、创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情况

为全面推动石莲乡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把各方面力量整合起来,使调解工作在组织上得到落实,实现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使每一起案件纠纷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每个矛盾都得到有效化解,确保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推进平安石莲建设,促进石莲经济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石莲乡采取以下措施:

(一)成立乡“三调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综治办、派出所、林业站、司法所、社会事务办、计生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团委、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各村相应成立“三调联动”办公室,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以综治工作室为依托,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衔接,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对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要耐心细致告知群众解决纠纷渠道,并督导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对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要发挥联动机制优势,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请乡“三调联动”办公室,协调解决。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三调联动”的各项工作。

(二)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接待来信来电来访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矛盾纠纷。

(2)合理分流。涉及林业土地、水塘、宅基地等权属、边界纠纷,由林办、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主要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7天内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15天内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5)跟踪回访。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中心应对调解的案件建立档案,实行定期回访,监督履行调解协议。凡作出调处协议后一个月内,调处中心应对该案当事人进行回访,看是否真正按调解协议落实到位,督促有关当事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

3、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调处中心和人民法院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院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程序。

四、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情况。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规定,结合石莲乡实际,制定了《石莲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乡人民政府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并按人民调解案件实际办理情况进行补贴。办法将调解案件分为简易民间纠纷、一般性民间纠纷、疑难纠纷、重大纠纷四类,案件补贴标准是成功调解简易民间纠纷,每件补贴10元;成功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每件补贴30元;成功调解疑难纠纷,每件补贴50元。我们在积极开展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民间纠纷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状态,因此,依法调解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内涵。专业素质和调解水平都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组织建设比较薄弱。由于受到人员、经费、设施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臵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的要求。

2、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由于报酬低、工作量大,又缺乏系统的设施建设,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得不到应有提高,调解员出现工作积极性不强、得过且过等一系列负面工作态度因素。

3、调解卷宗档案不够完善。本乡虽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但是仍有个别调解员出现对立卷归档不重视等现象。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如果不得到及时调解,就很可能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石莲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了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了调解人员素质,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矛盾纠纷排查采取每月两次经常性排查与春秋季重点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纠纷隐患。每逢重大节日、重点时期和敏感时期,石莲乡调委会始终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目标,使辖区排查工作做到“深排细查、不留死角、不漏线索”。

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们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勇于开拓,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石莲乡的全面稳定,发挥人民调解队伍应有的作用。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把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为创建“平安石莲”做出新的贡献。

石莲司法所

石莲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16篇:隆兴镇人民调解自查报告

隆兴镇关于开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执法检查的自查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执法检查通知》(道人常办„2012‟17号)文件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我镇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基本情况。

隆兴镇位于县城东南部,距县城35公里,辖9个行政村(22个自然村)229个村民组8702户3.2万余人,是全县人口第二大镇,总面积167.52平方公里,平均海拔在950米以上,地少贫瘠,属典型的石山区传统农业隆兴镇镇,是全省重点一类扶贫隆兴镇镇,民穷财弱、文化落后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

成立了以领导牵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主任牵头,副主任为成员的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责任包保,责任到人,考核明确。《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来,按照上级要求,隆兴镇调委会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在全镇掀起了学习《人民调解法》的热潮,进一步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充分发挥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墙报等宣传载体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每年组织集镇宣传活动三至六次,其中专项宣传一次,广播宣传五次,同时还利用政务、村务公开栏不定期的宣传,参加人员达5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为了搞好对人民调解的业务培训,镇人民政府专门制定方案,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大力支持,加大投入。为了保障培训效果,拨专款一千五百元,抽专人负责后勤工作。镇领导亲自现场作培训指导,综治办刘主任上了培训课,司法所就如何搞好人民调争工作作了具体培训。在此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中,严格按照政府要求进行评定,评定出一级调解员3名,对一级调解员颁发了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制定学习计划,积极讨论交流。镇调委会的调解员和各村调解组织制订结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普遍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人民调解法》学习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并取得实效。利用安全例会和司法所会议进行讨论交流,加深学习效果,掌握学习内容。组织专项活动,深入群众宣传。合理利用全隆兴镇集镇群众较多且集中的特点,开展了“人民调解法”专项宣传活动。活动中,隆兴镇调委会人员向过往行人发放了《人民调解法》法条及围绕《人民调解法》的特点和特色以及操作流程,阐释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等内容,结合隆兴镇法庭共同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同时,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疑问。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 余份,解答咨询 起。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情况及开展工作情况。

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过去在调解工作中以德服人和以理服人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才能调处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所以我们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纠纷调解质量。近年来,我隆兴镇结合普法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组织调解员参加市、县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同时,还采取以会代训、重点学习、分类指导的方式开展了培训工作,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有了普遍提高,在矛盾纠纷的调处中能够认真分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作风,不断总结经验和案例,对调解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隆兴镇调委会共有调解员15人,辖区下设9个村居调解委员会,9个调解信息员。2011至2012年3月,隆兴镇各级调委会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件,成功化解 件。

首先,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成立了隆兴镇调委会和五个村调委会,隆兴镇调委会调解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村调委会以村干部、驻村干部为人民调解员,辖区内村民小组组长为调解信息员调解员。各调委会从工作程序上规范申请受理、调解、订立和履行调解协议等工作,健全各项制度,调解卷宗达到标准化,达到了“五有”,即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和组织、制度、工作落实。第二,组织调解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隆兴镇调委会组织全隆兴镇调解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培训,学习了《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信访条例》、《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调解员还进行调解业务知识的专门培训,做到调解工作规范,调解文书制定标准,通过学习培训,调解人员的素质普遍提高,事业心也增强了。

第三,各调委会也建立完善了以下七项制度,一是岗位责任制,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使责、权、利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整体,二是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纠纷登记,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签名或盖章,证明登记日期,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薄,将纠纷情况详细登记。三是统计制度,按照统一表格,统一标准,按时上报,不能漏报,如实上报。四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将各种调解文书装订成卷,归档管理。五是纠纷信息传递及反馈制度。建立信息传递及反馈组织,搞好信息的传递,做好信息的加工处理,及时上报,便于疏导、调解。六是纠纷排查制度,这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主要做到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做到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认真填写排查表,对排查出的纠纷能调处的及时调处,不能调处的及时上报。七是回访制度,主要是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等。

三、创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情况 为全面推动隆兴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把各方面力量整合起来,使调解工作在组织上得到落实,实现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使每一起案件纠纷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每个矛盾都得到有效化解,确保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推进平安隆兴镇建设,促进隆兴经济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镇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接待来信来电来访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矛盾纠纷。

(2)合理分流。涉及林业土地、水塘、宅基地等权属、边界纠纷,由林办、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主要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7天内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15天内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5)跟踪回访。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中心应对调解的案件建立档案,实行定期回访,监督履行调解协议。凡作出调处协议后一个月内,调处中心应对该案当事人进行回访,看是否真正按调解协议落实到位,督促有关当事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

3、隆兴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调处中心和人民法院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院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程序。

四、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情况。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规定,结合隆兴镇实际,制定了《隆兴镇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核管理办法(试行)》,隆兴镇人民政府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并按人民调解案件实际办理情况进行补贴。办法将调解案件分为简易民间纠纷、一般性民间纠纷、疑难纠纷、重大纠纷四类,案件补贴标准是成功调解简易民间纠纷,每件补贴10元;成功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每件补贴30元;成功调解疑难纠纷,每件补贴50元。

我们在积极开展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民间纠纷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状态,因此,依法调解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内涵。专业素质和调解水平都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组织建设比较薄弱。由于受到人员、经费、设施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的要求。

2、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由于报酬低、工作量大,又缺乏系统的设施建设,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得不到应有提高,调解员出现工作积极性不强、得过且过等一系列负面工作态度因素。

3、调解卷宗档案不够完善。本隆兴镇虽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但是仍有个别调解员出现对立卷归档不重视等现象。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变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如果不得到及时调解,就很可能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隆兴镇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了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了调解人员素质,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矛盾纠纷排查采取每月两次经常性排查与春秋季重点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纠纷隐患。每逢重大节日、重点时期和敏感时期,隆兴镇调委会始终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目标,使辖区排查工作做到“深排细查、不留死角、不漏线索”。

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们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勇于开拓,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隆兴镇的全面稳定,发挥人民调解队伍应有的作用。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把我隆兴镇的人民调解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为创建“平安隆兴镇”做出新的贡献。

隆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17篇:坡渡镇人民调解自查报告

坡渡镇人民调解工作评查报告

坡渡镇2011年1月至9月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司法局关心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根据桐司行通[2011]39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评查活动的通知,坡渡镇司法所按照要求,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按照县局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和标识的通知,我镇进一步抓好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调整充实了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程序,目前我镇调解人员一共30余人。已选好配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规范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乡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文书格式,调解流程。针对各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调解办公室,积极为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工作场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余村调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将调委会设在村委会或村活动室。自此我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落实了工作场所。

严格贯彻县局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对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立案调解,对不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告知当事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请

求有关部门处理。矛盾纠纷受理有统计台帐、调处程序基本规范。督促各村落实调解文书的规范和调解台账的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数据、信息、台账、档案等基础工作。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我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在排查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分析。按要求开展了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并以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定期上报了县司法局。2011年1月至9月以来坡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数87件,调解成功72件。坡渡镇排查纠纷一共8次,预防调处7次,重大疑难纠纷5件,排查调处成功4件。排查预防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要求各单位、各村要对纠纷定期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特别对可能引发重大问题和群众性事件的苗头及时上报,及时发现和消灭纠纷隐患,使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调处工作中我镇始终按照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镇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都做到有切实可行的调处方案,调处时限明确、调处及时、调处责任落实。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

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

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过去在调解工作中以德服人和以理服人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才能调处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所以我们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纠纷调解质量。近年来,我县结合普法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组织调解员参加市、县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有了普遍提高,在矛盾纠纷的调处中能够认真分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作风,不断总结经验和案例,对调解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四、存在问题

我们在积极开展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民间纠纷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状态,因此,依法调解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内涵。专业素质和调解水平都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组织建设比较薄弱。由于受到人员、经费、设施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的要求。

2、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由于报酬低、工作量大,又缺乏系统的设施建设,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得不到应有提高,调解员出

现工作积极性不强、得过且过等一系列负面工作态度因素。

3、调解卷宗档案不够完善。本镇虽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但是仍有个别调解员出现对立卷归档不重视等现象。

五、整改措施

坡渡镇人民调解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要针对自评中所存在的问题,加强自身监督检查,克服困难,大力健全人民调解队伍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积极性,督促调解工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加强学习,内练业务知识,行业素质,外塑形象,开拓进取,务实工作,为全面建立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而努力。

坡渡镇司法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卷宗自查报告

人民调解委员会 自查报告

部门自查报告(共17篇)

质量管理自查报告(共17篇)

工资自查报告(共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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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自查报告(共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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