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 实施方案 自查报告 整改措施 先进事迹材料 应急预案 工作计划 调研报告 调查报告 工作汇报 其他范文
首页 > 其他范文 > 自查报告

土地出让自查报告(共8篇)

作者:zjm9438时间:2020-06-28 下载本文

第1篇:土地出让申请报告

篇1:土地转让申请报告 土地转让申请报告

申请人:南京马波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因需扩大生产规模,南京回转支承机械有限公司将位于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9号、土地证号地籍号的土地转让给南京马波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生产规模逐渐扩大,2012年的产值为2.8亿,2013年预计产值将达到4.0亿,原有的厂房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的需求,急需扩大厂房面积。所申请的地块与本厂原址毗邻,便于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和物流转运成本。特提出申请,敬请批复。

此致

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南京马波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2013年3月22日篇2: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我单位申请办理位于北京市××区××××项目的土地出让手续,该用地已取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现已具备办理土地出让的条件。

该项目四至为:北至××××,南至××××,西至××××,东至××××。该项目证载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我单位拟申请办理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北京市××××公司(盖 章)

×××× ××××年×月

联系人:××××

联系电话:×××××××××××(此格式仅供参考)

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京发改(备)〔××〕××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规划意见书》[××规意字××号]批准,现已具备办理土地出让的条件。

××××项目位于北京市××区××××,北至××××,南至××××,西至××××,东至××××。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我单位拟申请办理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北京市××××公司(盖 章)

××××××××年×月

联系人:×××× 联系电话:×××××××××××(此格式仅供参考)

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我单位建设的××××项目,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京发改投资字〔××〕××号],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建字××号]批准,并通过了规划验收,现已竣工,具备办理土地出让的条件。

××××项目位于北京市××区××××,北至××××,南至××××,西至××××,东至××××。根据××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土地实测报告》,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我单位拟申请办理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北京市××××公司(盖 章)

××××××××年×月

联系人:××××

联系电话:×××××××××××(此格式仅供参考)篇3:土地转让申请书 土地转让申请书

咸丰县国土局:

本人在楚蜀大道有一国有土地,面积165.3平方米,属于商住用地,因本人资金周转困难,现拟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为谢!

申请人:

2008年3月10日

土地受让申请书

咸丰县国土局:

因楚蜀大道一国有土地转让,属于商住用地, 面积165.3平方米, 本人现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接受, 特此申请, 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

2008年4月25日

第2篇:土地出让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方式

政府出让城市土地的方式,按照市场参与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划拨、协议、挂牌、招标和拍卖。

划拨出让方式是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进行的土地出让。划拨的土地仅缴纳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费用,或者无偿使用,而且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在计划经济时代,城镇土地一般都是通过划拨进行配置的。

协议出让方式的供方(政府)和需方(开发商)在议定条款时,特别是确定土地使用费方面,都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这种协议方式一般用于以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为目的的用地的出让。相比于划拨出让,协议出让已经有市场参与的因素,土地价格的确定经过了土地供给方和土地需求方双方的谈判,并确定了土地出让后的使用途径。

招标、挂牌和拍卖都是市场参与程度较高的出让方式。挂牌出让的方式综合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具有交易便捷、成本低廉、公开性强的特点。从市场参与程度上看,挂牌既保证了较高的市场参与程度,又给了需求方充分的时间分析和考虑挂牌条件。挂牌出让的方式综合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具有交易便捷、成本低廉、公开性强的特点。招标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邀请,招引他人投标,然后根据一定的要求从投标者中择优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让方式。以招标方式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有助于选择合适的受让人。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开发性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性用地。

拍卖也叫“拍让”,是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某一土地的使用权公开叫价竞买,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以拍卖方式订立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国家可以获得较高的土地使用费,因此,这种方式适用于已经开发成熟的商业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3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市土地管理局;

受让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

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为主的工业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土地出让合同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

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本文地址:

第4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某某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土地出让合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8日,中美联合信托公司、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与某某房地局签订沪土出让合同第13号《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信托公司、新城公司、开发公司以4,205,800美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2042年8月14日止。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某某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某某公司。1994年9月10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房地局又签订沪土出让合同第7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取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某某公司如不按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费用,某某房地局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同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房地局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同年9月9日、9月10日,某某公司分别与案外人虹口区政府签订

《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补充协议》、《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约定了虹口区政府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在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协议过程中,某某公司发现受让的地块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某某公司以虹口区政府违反《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且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拆迁合同,由虹口区政府返还其支付的动迁费,并支付违约金、设计费、勘察费及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损失。土地出让合同

【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合同性质。某某房地局代表国家以合同形式将讼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某某公司,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某某房地局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某某房地局就某某公司诉讼已超过时效所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便某某房地局提供的虹口区民防办谈话通知书能证明某某公司已于1995年1月12日知悉讼争地块有民防工程,但是,早在1996年11月1日,某某公司已提出质疑,因此,某某房地局认为某某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认定某某房地局出让给某某公司的地块是有瑕疵的,对此,依法应由某某房地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效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可以确认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等有效,并继续履行。而《拆迁合同》又是本案B地块出让合同解除与否的前提,且某某公司关于解除本案讼争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对某某公司请求解除B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4)责任承担。对某某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民防工程拆除费用为49,元,应由某某房地局承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某某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某某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某房地局提供的土地存在瑕疵,土地使用权又是有价值的,故可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来折价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有关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二、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

付某某公司赔偿金2,645,美元;

三、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某某公司受让的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损失130,美元;

四、某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并自1997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按每日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

第5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判断题 (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正确选A,错误选B)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转让人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占有的结果。()

2.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收回。()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4.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只要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应当予以批准。()

二、选择题 (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1.招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A.出让 B.租赁 C.作价出资 D.作价入股 2.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规定为()年。A.90 B.70 C.50 D.40 3.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内容变更

D.其他事项变更 4.城市公有房屋因房屋使用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一定期间后就要由产权所有人收回其使用权,这个期间是()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5.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A.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B.无偿收回地土使用权

C.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D.处以20%的罚款

三、案例分析 (3小题,每题20分,共60分)案例一

1994年1月甲公司向市土管局提出计划新建一座水泥厂的用地申请。经审查研究,市土管局批准了该项申请,与甲公司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同年5月,水泥厂正式投建,但后来在施工中发现主厂房处地面严重下沉,部分房屋开裂变形,迫使基建工程于10月初下马,未能如期完成建厂计划。适值此时,乙公司急于寻找场地建娱乐中心,甲、乙两公司经协商于同年12月签订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合同约定:(一)甲公司将水泥厂现有房屋10间、未建完围墙及场地等全部财产卖给乙公司;(二)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上述房产和全部手续资料清点后移交乙公司,乙公司在接收上述房产和全部资料后将50万元价款一次性付清。次日,此事被他人举报到市土管局。与此同时,经他人帮助,甲、乙两公司领导认识到签订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的错误性质,到市土管局交待了错误行为的经过事实,承认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提交了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作废的共同声明和检讨书。问题:

1.甲公司和市土管局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是否合法?

2.甲、乙两公司所签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3.市土管局对此事应作何处理?

案例二

某市土地管理局因酒店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于2010年9月30日决定:解除2009年11月23日与酒店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酒店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酒店公司因此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土地管理局与酒店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酒店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该不该退还?

3.酒店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不该退还?

案例三

某县氯碱化工厂始建于1975年,系县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地方国有企业。该厂职工377人,土地41.32亩,系国有划拨土地。2001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清算中,该企业资产土地价值243万,设备评估31万,房产45万。负债1800万元,设备变现16万元不是抵偿清算费用。因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应由人民政府收回。经清算组多次向当地政府报告,2004年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由于人民政府未对土地予以处置,土地闲置,其价值45万元房屋无法变现,该破产案件至今未予终结。问题:

1.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交由政府收回?其法律依据何在? 2.政府收回土地的方法在现实中是否可行? 3.破产清算中,如何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附:答案及理论分析

一、判断题

1.选B。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转让人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结果。而不是占有。2.选B。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选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选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5.选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二、选择题

1.选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目前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主要是招标和拍卖。因此,招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方式。2.选B。我国以用途为标准,国务院规定为:普通标准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和别墅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因此,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规定为70年。

3.选B。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其他事项变更,而不包括客体变更。

4.选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5.选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1.甲公司和市土管局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是合法的。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甲、乙两公司所签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一个变相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表面上看甲、乙双方买卖的是房屋和其他财产,实际上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未经有关土管部门批准个人或单位之间不准非法转让买卖的,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属非法无效。

3.市土管局应作如下处理:宣布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水泥厂房屋财产合同是一非法的变相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是一严重错误,所签订合同非法无效,应予作废;基于情节并不严重(甲公司未移交房屋财产、乙公司未交付房价款,也未接收房屋财产,合同未完全实施),双方领导及主要责任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责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水泥厂土地使用权暂予以收回处理。

案例二

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被告市土地局与原告酒店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是有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协商可以采用保证、抵押、给付定金等方式来担保合同的履行市土局与酒店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15%作为合同定金,该条款成立,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酒店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无权要求返回定金。3.酒店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条例》并没有“不予退还”的规定,土地局没收部分资金,于法无据。因此,土地管理局应当退还酒店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案例三

1.土地使用权不应交由政府收回。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因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在用途和转让条件上有一定的限制外,并没有附加特别的限制,反面规定该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使用期限的权利。我国的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因草拟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也没有规定国家可以将因划拨而取得的地使用权收回故国家不得因该等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而可以限时收回。

2.政府收回土地的方法在现实中无法操作。国家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不收回,也可以收回,收回的,甚至可以不附加任何理由。如果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那就造成清算组只能对破产企业的非房产财产进行处分,而不能转让破产企业的房产。破产清算组控制破产企业房产的出卖,而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国家的授权部门国土局可以对收回的土使用权进行出让,而无权同时变卖地上附着物的房产。依照这样理解,破产案件中很多事务就无法想象,也无法操作了。正如本案的情况,政府收回土地,但未对土地予以处置,土地闲置,其价值45万元房屋无法变现。

3.破产清算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以下方式处置:首先,城镇的土地属国有所有,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破产企业享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因企业需要无偿赋予企业对国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特定的用途,企业并不能时行土地经营,亦不能因土地获取收益,更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处分。当企业破产后,自然不再需要使用该土地,国家可以收回其赋予破产企业的草拟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置。第二、破产企业国有划拨使用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属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清算组有权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清理、估价、变卖和委托拍卖。第三、破产企业清算组在处理房产前,应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6篇:土地出让划拨

椭球面积:平差面积、图版面积、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

【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划拨是无期限的。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弊端】个人认为,出让的弊端:

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

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最明白就是房地产业的,地王现象。

划拨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块无偿划拨给了一些机关、企业,等到机关、企业搬迁、破产,需要处置土地时候,资产都流失了

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首先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还要看城市规划是什么,然后通过征地程序,变成国有建设用地才能用于开工建设。

国有农用地:也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通过征地程序中的农用地转用成建设用地。

第7篇:土地出让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 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 %(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 %)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 %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 %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市(县)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

(2)附属建筑物 ;

(3)建筑容积率 ;

(4)建筑密度 ;

(5)建筑限高 ;

(6)绿化比率 ;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

(2);

(3)。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

(2);

(3)。

2.4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 的有关规定。

3.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

4.1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 %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 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8篇:土地出让方式

土地出让方式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挂牌、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1]。对于经过公开征集,只有一个受让方的,也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形式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2]

土地使用权出让(state land use conveyance),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所谓“出让”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内的地价款。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解释,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活动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挂牌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二、出售挂牌文件:在挂牌公告规定时间内出售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三、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四、审查挂牌资格:根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纪录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情况、最新报价情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六、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

七、公布成交结果: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八、签订出让合同: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四、在挂牌截止日的报价时间截止后至挂牌截止时间期间,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前向出让人提交《竞价申请书》。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提交了《竞价申请书》,本次挂牌活动转为拍卖竞价。拍卖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挂牌最后报价作为拍卖起叫价。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宣布拍卖起叫价和加价幅度(拍卖师有权根据拍卖会现场情况调整加价幅度),然后由竞买人按拍卖起叫价和加价幅度进行竞买,拍卖师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再无应价的,拍卖师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后,如最后应价高于保留底价,即落槌,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计划和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合同形式予以明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出让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方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两项:一是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二是受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第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向受让方提供有关资料和使用该土地的规定。

2.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第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后的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第二,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第三,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该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践中,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界线等土地自然状况;

2.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3.土地使用期限;

4.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也称使用条件;

5.定金及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区别大致包括如下几点: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1.协议。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的特点之一是在当事人议定合同条款,特别是确定土地使用费、即出让金方面,在不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的基础上具有较大灵活性;但应注意的是,此种方式竞争性较差,在价格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方面存在浓厚的人为因素,随意性大。因此,主要适用于专业性强,有特定要求或者没有条件进行拍卖和招标方式的项目。

2.招标。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上地管理部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邀请,然后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条件适宜者与之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有利于出让方选择合适的受让人,因此一般适用于开发性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性用地。

3.拍卖。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卖,以众多报价人中的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与之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种方式可以使国家获得较高的土地使用费,但对竞买者开发能力、资质信誉方面的审查控制比较薄弱,因而适用于要求不高的中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已经开发成熟的商业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企业产权转让中,由于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完善,而产权转让又涉及到转让方案的设计、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转让行为的报批、资产的评估等诸多情况,所以企业产权交易往往还是以协议转让为主。但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产权转让程序,也在第十八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议。”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一、公开征集后的协议转让为了保证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于采用协议转让有严格要求,通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但是仍需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对于公开征集,必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示20个工作日。

二、经批准的协议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有两种情况可以批准。第一,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比如军工企业、烟草行业,对于国家来说不适宜公开征集受让方,事关国家经济命脉,所以经省级以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种情况是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转让,目的是为了达到资产机构的优化配置,在产权转让中不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转让。

不论是那种情况的协议转让,出让方都应当精心设计转让方案,就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和出让方反复协商,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的,一定通过职代会讨论,形成职代会决议。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是双方协商价格的基础,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有批准权限的机构批准。

不论是哪种情况的协议转让,出让方都应当精心设计转让方案,就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和受让方反复协商,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的,一定要通过职代会讨论,形成职代会决议。

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是双方协商价格的基础,转让价格一般不低于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中明确的转让价格。转让应当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资产质量、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合理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就转让价格提出咨询意见。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有批准权限的机构批准。

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进行,出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产权转让中所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债务和或有债务承继、离退休职工管理、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担保措施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出让方履行决策程序后,合同生效。

产权交易中心根据《产权转让合同》,完成交割付款凭证,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注销登记。

土地出让工作汇报(共10篇)

风险自查报告(共8篇)

上半年自查报告(共8篇)

饮用水自查报告(共8篇)

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共8篇)

《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共8篇).docx》
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共8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