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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自查报告(共16篇)

作者:加入进来时间:2020-05-18 下载本文

第1篇:严格遵守党纪政纪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

今年7月1日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回顾了我们党和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创造的宝贵经验,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目标任务,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对于我们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加快建设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近日,中纪委监察部命名第一批50个全国廉政教育基地,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精神,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提供文化支持和营造良好氛围。笔者认为,党纪政纪教育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要抓好此项工作,就必须理解党纪政纪教育的重要性。纪律问题关系到一个干部的领导力、一个单位的战斗力,一个地区的软实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带领人民群众攻坚克难、加快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党纪政纪教育的重要性。

抓好党纪政纪教育是实践党的宗旨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指导成功的实践,错误的观念引发失范的行为。开展党纪政纪教育,目的是使全区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

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善于创新,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坚韧不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自觉地为民尽责、为党分忧,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抓好党纪政纪教育是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从源头遏制腐败的需要。开展党纪政纪教育,不仅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也是关心干部、爱护干部、对干部负责的重要体现和重要举措。开展党纪政纪教育,就是要坚持警钟长鸣,使干部少失误、不犯错,最大限度地保证党员干部能够“安全上岗、安全用权、平安离岗”。

开展党纪政纪教育是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发展的需要。当前,我们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能否发挥优势,乘势而上,关键是要抓好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信心和能力,提高求真务实、干净干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自觉性,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在去年有很大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增长,为下一步的持续发展创造了好的条件。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在前进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根本办法是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扎实工作,同时必须自觉遵守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经济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切实贯彻落实,发展大好形势。

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纪律观念。要全面、正确、积极地领会和贯彻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对于中央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反对机械照搬,同时要反对那种只顾本地区、小集团的利益,而不顾甚至损害全局和整体利益的行为,以及“经济要上,纪律要松”等错误观点。必须重申,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政令的统一性,牢固树立越是改革开放越要遵守纪律的观念。

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纪政纪,既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又要严格监督检查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措施和规定的情况,切实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对那种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措施、规定于不顾,继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地方和部门,必须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党的各级宣传舆论单位,要认真宣传严肃纪律的重要意义,保证中央各项政策、措施和规定落实到位。

三、县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党组在年中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要把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去年下半年以来下发的有关改革和建设方面的文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着重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遵守纪律、服从大局、令行禁止观念。对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中央的政策、措施和规定的有效做法和经验,要继续坚持;贯彻不力的要抓紧落实;对自行其是,令不行、禁不止的,必须坚持批评纠正

第2篇:党纪政纪心得体会

学习《党纪政纪典型案例解析》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通过参加各种组织活动及党纪政纪条规学习,有了很深刻的体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党性煅练和党性修养。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共产党加强世界观改造和思想修养,决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更不是什么“左”的东西,而是共产党员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先进性的根本途径。什么时候我们党重视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党员修养搞得好,党员队伍素质就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就强,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什么时候忽然或放松了党的思想教育,忽视了党员修养,党员素质就下降,党的形象就要受到损害,党的事业就要受到影响甚至挫折。作为一名新时期成长起来的共产党员,更要从指导思想上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才能引领自己行动上沿着正确的方向走向成熟。

在指导思想上,从建党始,因为有信仰,我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祖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一个不容臵疑的事实。自从我入党的那一刻起,就坚持从自我做起,从武装自己的头脑做起,自觉克服“平凡岗位上难以体现先进性”的想法。尽管自己注重从理论上武装自己,如饥似渴地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做到了思想上和政治上的坚定,但在学习的深度、广度

上还需进一步拓展。因为党的创新理论,在指导工作中,是一项系统工程,内涵极其丰富,内容博大精深,靠一阵子、一会儿的突击是不能掌握其精髓的,还需下大功夫深研细读,做到“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不论环境、条件怎样变化,严格按照党的创新理论,指导自己立身做人的标准不能变。只有这样,才能永远不迷失方向,才能永远不忘记职责,才能永远心明眼亮,才能以党的旗臶为旗臶,党有号召,自己就有行动,在思想上、行动上,进一步增强先进性意识,明确先进性标准,树起先进性形象。

在精神状态上,精神是人的灵魂,没有精神什么事都是办不成的。人的精神不是天生带来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源于对事物的正确认识,根植于对革命科学理论的武装和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自己作为一名党员,时时注重建立自己的精神境界,不断努力完善自我。好的精神状态,就是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坚定的形象、能力素质过硬的形象、道德情操高尚的形象、作风求真务实的形象和本职工作出色的形象。我是这样理解的,也是这样做的。我始终认为,精神动力是抓工作的基础。参加工作以来,我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从小事做起,积极主动地去做好各项工作,把自己融入到单位及工作中,以主人翁的精神去做每一件事情。如在体育比赛中,我们不乏见到实力较弱的运动员凭着高昂的斗志以弱胜强,因此比赛时精神状态往往决定比赛结果。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我一定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见成效,以高昂的精神状态干好本职工作。

在能力素质上,能力素质与体现党的先进性从来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实践中提高和升华。我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素质与工作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如适应新的工作模式,创新工作机制,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要正确处理好现实性与可行性的关系,坚决改变习惯性的工作套路,以快捷、高效、科学的方法开展工作,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使命感,以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严谨作风,一步一个脚印地抓好工作落实。

在工作作风上,改进工作作风是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要自觉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注重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把工作的高效率与领导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根本尺度,心里始终装着党的事业,把心思和精力用在本职岗位上,全面提升自身能力素质。我知道,把自己正在做的工作扎扎实实做好,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而还是一种可贵的工作品质和作风。这种无形的东西可直接影响单位及职工队伍的整体形象,影响行政工作的整体提高。对此,要努力做到:“沉”下去探个究竟,不靠“拍脑袋”办事,建立起工作的高标准,树立起工作的求真务实作风;“思”字自

有千斤重,不以坐而能论道,认识到工作任务的重要性,树立起工作的责任心,踏踏实实地干好自己的工作。

每一个共产党员,都是我党肌体的一个细胞。党员干部是党的骨干力量,我们只有自觉地从指导思想、精神状态、能力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审视自己、剖析自己,才能永远保持旺盛的工作斗志。

要提高自律能力,进一步增强人事工作者的形象。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代表着个人,而且代表着党的形象。我们一定要珍惜党的政治声誉,堂堂正正做人,走好人生之路,树立良好的形象。要着力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岗位责任、行业自律制度,形成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监管体系。要正确认识自我,培养高尚的人格。做人要谦虚,始终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良好作风。

道路还很漫长,我将在党的创新理论的指引下,满怀对党的信赖,从一点一滴做起,不断校正自己的人生轨迹,始终沿着坚定正确的方向前进。

沈小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第3篇:党纪政纪条规知识问答

党纪政纪条规知识问答

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2、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3、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答: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4、《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什么?

答:《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5、《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有哪些?

答: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6、《党内监督条例》 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对同级党委常委、委员以及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应由谁来履行?

答:对同级党委常委、委员以及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应由党的各级委员会来履行。

7、《党纪处分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党纪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8、《党纪处分条例》中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党纪处分条例》中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9、哪些行为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员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0、哪些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1、《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定性为什么?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12、《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如何处理?

答: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什么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

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答: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6、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其中哪条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

答: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担负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其中依法履行公职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

17、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的其他义务。

1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委会议通过,自何时起施行?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几种?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0、什么是违法违纪行为?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所谓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对于什么是违纪行为,在起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论情节轻重,都是违法违纪的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并不一定都是违法违纪行为,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并达到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程度,才是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21、挪用公款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挪用公款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为满足个人或者他人的某种需要,凭借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暂时将公款挪作他用,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后,即将被挪用的公款如数退还,公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挪用公款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2、受贿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受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受贿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3、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答: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行为的区别是:(1)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不同。二者虽然都是故意,但挪用公款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的公款的使用权为目的,即暂时改变公款的用途,待以后归还;贪污行为则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将公共财政永久性的占为己有。(2)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行为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而贪污行为所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3)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是利用了职务之便,但挪用公款行为将公款归个人使用,一般不用永久性掩盖其挪用公款行为的手段,而贪污行为则采用永久性掩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手段,做平帐目,不露破绽。(4)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挪用公款行为侵害的对象仅仅是公款,而贪污行为所侵害既有公款,又有公物。

24、单位“小金库”中的款项能否成为挪用公款行为的违法违纪对象?

答:在实践中,单位非法设立“小金库”的现象比较普遍。在这一过程中,也常伴随有“经管”“小金库”的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大肆挪用“小金库”库款的情况。对于这种行为能否以挪用公款行为惩处呢?我们认为可以。理由:(1)单位非法设立的“小金库”库款依法应当上缴国家,因此其在性质上属于公款;(2)挪用这部分款项的行为谈不上对擅设“小金库”的单位的公款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的侵害,但最终侵害了国家对这部分款项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3)以挪用公款行为规制这类行为,并不意味着默认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是合法的,而是出于维护归家对这部分款项的所有权的需要;(4)对这种行为放任不管,不利于保护国家对上述款项的所有权,不利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放纵违法违纪之虞。

25、在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和处理中回避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答:回避适用的条件,又称回避的理由,是指应当回避的情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被依法判处刑法的,给予何种处分?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被依法判处刑法的,给予开除处分。

27、《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党一部怎样的党内法规,其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其立法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

28、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提出了以什么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答: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29、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怎样的规定?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30、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

答: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31、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要深刻领会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胡锦涛同志所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精神实质,并体现到实际工作中。这八个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答:

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32、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的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是什么?

答:四大纪律: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八项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3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重点,集中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具体内容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了八条禁令,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35、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一是实施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程度;二是实施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和决策后的实施过程中,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公示;三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制度,重点通报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四是实施政务信息查询制度,通过开通“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答复公众提出的咨询问题,最大限度地保证群众的知情权。

36、我市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五进”工作,“五进”是指哪“五进”?

答:廉政文化“五进”是指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

37、州委‚五不准‛、德宏州国家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瑞丽市委‚十不准、十一个严禁‛分别指什么?

答:“五不准”的规定:‚不准吸食毒品,不准赌博,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吃、拿、卡、要’,不准迟到早退‛。德宏州国家工作人员十条禁令:(1)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2)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3)严禁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4)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刁难和吃拿卡要;(5)严禁参与赌博活动;(6)严禁在公共场所打麻将;(7)严禁酗酒闹事和影响工作;(8)严禁上班时间不务正业;(9)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10)严禁以任何理由吸食毒品。市委‚十不准、十一个严禁‛:

第4篇: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

加强“三纪”教育,是我们的基本准则。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这是古训,一个人,只见到小小的利益,怎能创下大的功绩;一个人老是存有私心,怎能为他人谋事。学校的管理者,如果一心想着自身利益,那怎么能够放眼学校的工作!

“上有毫发之意,则下有丘山之取。”这是人之常理,有了占小便宜的念头,手下的人自然会变得贪得无厌,敢把山丘一样重的东西据为己有。上梁不正,下梁歪啊。当领导的不能做好表率,不愁学校不被搞垮。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三尺讲台,关乎未来。一个学校,加强党纪政纪法纪教育,把保持领导干部的纯洁性,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准则,这是学校工作的生命,只有这样才能肩负起管理好学校的重任,才能确保一个学校沿着正确轨道发展。

二、加强“三纪”教育,廉洁从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我们的古人曾经有言,“临大利而不易其义。”这就告诉我们,廉洁是一种“义”,这就暗示我们,在利益面前应该具有的态度。教育工作者,廉洁从教,是教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教师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人民教师的崇高风范。廉洁从教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活动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廉洁从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尤其重要。教师应当注意保持这种品德。

人们都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崇高的职业!”这体现了人们对教师的尊重。教师之所以受人尊重,因为他是人类文化、文明的传播者,因为他的职业是神圣的,因为他是人师,是人之楷模。试想,一个教师,贪图金钱和享乐,信奉“金钱万能”,信奉“理论联系实惠”,损人利已,私欲膨胀,何以担负着培育下一代的艰巨任务。

“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只有明于道义而不贪取,自觉自愿的不贪,才是人们所崇尚的最高境界的廉洁。我们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自觉地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光荣职责,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努力树立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作风,努力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做到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认真履行职责,为教育事业奉献终身。

吴晶

和静县质量技术监督监督

第5篇:党纪政纪法纪培训心得体会

文章标题:党纪政纪法纪培训心得体会

参加全市公办中小学校长党纪政纪法纪培训班,聆听了市委副书记***、市纪委副书记***和市教育局长***同志的报告,观看了廉政教育片《渴望重来》、《引以为戒》,接受了一次思想的熏陶,从中,我们对依法治教,廉洁从教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想结合自己的理解谈点肤浅的感触。

一、加强“三纪”教育,依法治校,是学校管理的基本准则。“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这是古训,一个人,只见到小小的利益,怎能创下大的功绩;一个人老是存有私心,怎能为他人谋事。学校的管理者,特别是校长,如果一心想着自身利益,那怎么能够放眼学校的工作!“上有毫发之意,则下有丘山之取。”这是人之常理,一个领导,有了占小便宜的念头,手下的人自然会变得贪得无厌,敢把山丘一样重的东西据为己有。上梁不正,下梁歪啊。当领导的不能做好表率,不愁学校不被搞垮。国运兴衰,系于教育;三尺讲台,关乎未来。一个学校,加强党纪政纪法纪教育,把保持领导干部的纯洁性,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准则,这是学校工作的生命,只有这样才能肩负起管理好学校的重任,才能确保一个学校沿着正确轨道发展。

二、加强“三纪”教育,廉洁从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我们的古人曾经有言,“临大利而不易其义。”这就告诉我们,廉洁是一种“义”,这就暗示我们,在利益面前应该具有的态度。教育工作者,廉洁从教,是教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教师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人民教师的崇高风范。廉洁从教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活动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廉洁从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尤其重要。教师应当注意保持这种品德。人们都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崇高的职业!”这体现了人们对教师的尊重。教师之所以受人尊重,因为他是人类文化、文明的传播者,因为他的职业是神圣的,因为他是人师,是人之楷模。试想,一个教师,贪图金钱和享乐,信奉“金钱万能”,信奉“理论联系实惠”,损人利已,私欲膨胀,何以担负着培育下一代的艰巨任务。“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只有明于道义而不贪取,自觉自愿的不贪,才是人们所崇尚的最高境界的廉洁。我们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自觉地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光荣职责,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努力树立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作风,努力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做到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认真履行职责,为教育事业奉献终身。

《党纪政纪法纪培训心得体会》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党纪政纪法纪培训心得体会。

第6篇: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根据公司党委安排,7月份以来,我认真学习了公司下发的党员干部教育读本——《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读本》,现将学习的一点体会汇报如下:

一、对学习活动的认识

公司党委适时在党员干部中组织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基于以下目的:在我们党面临“四种风险”、“四种考验”的历史条件下,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保持领导干部思想纯洁,对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于让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从业过程中,坚持做到廉洁从业,牢固树立为基层、为职工群众服好务的服务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二、工作中应做到的几点

(一)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岗位来说,就是坚持把职工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司发展放在首位,增强压力感和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

机遇,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

(二)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三)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四)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五)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职工的满意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

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第7篇: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常见问题分析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常见问题分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07-28 09:54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为全面反映对某一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结论、彰显纪律严肃性权威性而制作使用的书面文件,是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以及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执行纪律的法定凭据,是受处分人衡量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以及行使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的主要依据,也是案件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关键的法定文书。处分决定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受处分人的高度关注,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审视。

格式不够规范

处分决定标题不规范。受处分人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已死亡或下落不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处分决定标题不应表述为“关于开除周××党籍的决定”,而应表述为“关于给予周××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有的地方将政纪处分决定表述为“关于给予李××同志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标题中受处分人姓名后不应加“同志”称谓;处分种类前不应加“行政”限定词。

处分依据不规范。有的地方在列示法规依据时,使用法规简称,而非全称;引用法条时,简单地按照法条大小顺序列明,而非按照先实体后程序的内在逻辑顺序列明。

处分决定作出日期不规范。有的地方将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日期,而非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处分决定生效的日期,作为处分决定作出日期。需指出的是,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日期宜作为处分决定制发日期。

此外,有的地方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过程中,取消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核心载体的处分决定的发文字号,这种做法是否严肃,有待商榷。

内容列举不当

有的处分决定列明受处分人承认涉案款物系其违纪违法所得,自愿上缴组织。有的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列明将受处分人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有的列明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但不写明收缴其违纪所得。有的案件已对涉案款物的来源和性质作了甄别,但不写明涉案款物如何处理。有的将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以上级机关的批复代替处分决定。还有的在处分决定作出后,担心与司法机关认定不一致,先向社会公布处分决定简要内容,但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甚至一审判决前不制作处分决定,不向受处分人宣布。这些都是不恰当、不规范的做法,需要引以为戒。

违纪事实过于简略

有的处分决定不写明具体违纪事实,不写明具体违纪数额,只按照具体法条表述罗列违纪情况,如只写: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等。有的叙述违纪事实时笼统、概括,如只写: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包养情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处分,没收其违纪违法所得等。上述做法不利于受处分人全面了解处分决定机关对其违纪行为的认定结果,不便于其维护自身的权利特别是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彰显审查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违纪事实过于详细

有的处分决定不区分受众对象,照抄照搬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审理报告中的内容。有的对受贿行为涉及的每一个谋利事项、每一笔收送财物都逐一列明,甚至逐笔写明贿赂资金来源、时间、地点、赃款去向等细节,有的还详细写明受处分人与行贿人的结识过程。有的列举大量受处分人检讨材料的内容。上述做法必要性不强,导致处分决定书过于冗长,且可能会不利于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权益的保护,也可能会对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的侦办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需引起重视。(董芳)

第8篇: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影响及依据

中共XX市纪委警告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1条;③《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严重警告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2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按规定调整党内外职务和变更工资,将存档、职务、工资变更等办理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次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④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3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留党察看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按规定调整党内外职务和变更工资,将存档、职务、工资变更等办理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外职务应当撤销。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以申请恢复党员权利。③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和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若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④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⑤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4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开除党籍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未开除公职的,按规定调整党内外职务和变更工资;将存档及职务、工资变更等办理情况应反馈纪检机关。③未开除公职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②未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处分后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③未开除公职的,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④未判处刑罚或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工资按新任职级确定(降低两个以上职务层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5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第3条;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警告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将存档情

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6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如年度考核为称职,不影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记过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将存档情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记大过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将存档情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18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降级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办理级别工资变更手续,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办理级别工资变更手续,将存档及工资变更情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24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⑥未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工资降低一个级别,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档次(如受处分前级别为其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⑦已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给予处分的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⑦《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3项、第2条第2项。

XX市监察局撤职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

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办理职务、级别工资变更手续,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和办理工资变更手续,将存档和职务、级别变更情况反馈监察机关。④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监察机关。⑤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24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⑥未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工资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二个(含二个)以上级别(如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按降低后的岗位执行,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⑦已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第2条第3项;⑦《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1条第3项;⑧《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XX市监察局开除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之前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依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人社部发[201269]号等文件执行),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监察机关。④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⑤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⑥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处分影响:①未退休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②已退休人员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最低职务层次或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最低职务层次或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7、53条;④《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5项、第2条第4项;⑥《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1条第4项、第2条第3项;⑦《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

第9篇: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支部: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1、党的纪律处分有()、()、()、()、()。

2、对公务员的处分有()、()、()、()、()、()。

3、党员受到()、()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4、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

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和()。

6、《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7、《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处分。

8、《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处分。

9、《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规定,对主要责任者,应当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1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2、《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处分。

13、《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4、《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5、《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应当给予()处分。

16、《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或者()处分。

17、《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

18、《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奖励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称号。

19、《廉政从政准则(试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1 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的重要依据。20、《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二、判断题

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留党察看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2、《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有哪些?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4、《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给予党纪处分。()

5、《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6、《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7、《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负责人。()

8、《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9、《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1、贯彻实施《廉政从政准则(试行)》应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12、《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对辞退公务员的规定是因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五天的。()

13、《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14、《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公务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15、《公务员法》规定中,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副巡视员、主任科员、调研员、科员、巡视员、副调研员、副主任科员。()

16、《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7、《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8、《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半。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19、《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20、《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10篇:党纪政纪案件处理相关问题问答

党纪政纪案件处理相关问题问答

1、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下列手续:

(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

(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3)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告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5)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份。

(6)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7)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

2、对受刑事处罚的共产党员作党纪处理时,需要哪些材料?党组织怎样履行党纪处理手续? 答:党组织对受到刑事处罚的共产党员进行党纪处理时,除需要从司法部门取得判决书或免于起诉书,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材料外,还必须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要求,写出事实调查报告。党组织履行党纪处理手续,仍须根据党章的规定,由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纪委直接作出决定),按批准权限程序报批。

3、党员受处分妁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答:支部大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4、党员干部因犯错误被停职检查的,在正式决定处分后,是否需办理撤销停职检查的手续?

答:对于犯错误被采取了停职错误的党员干部,在正式决定处分后,如果所给予的处分是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党外职务处分以上的处分,则不需要办理撤销停职检查措施的手续;如果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免于处分的,则应将处分连同批复一起抄送报准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机关,由他们办理撤销停职检查的手续,恢复正常工作。

5、对犯错误妁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将按什么程序报批?

答:根据中纪法复(1995)2号文件精神,免予党纪处分,是按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具体情况,本应给予较轻的纪律处分,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对其免去应给予的纪律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由有关党组织作出的书面结论和决定,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6、改变或撤销处分,应怎样覆行批准手续?

答:对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撤销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妁组织办理。在改变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7、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他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由哪里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答:应由现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8、党员干部犯错误结案材料应如何处理?

答:为便于组织,人事部门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对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凡经过查实,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于党纪处分的,纪检机关均应及时将处分决定(处理意见)、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指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处理意见)的意见,2 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L抄遂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9、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不可以继续担任党内职务?

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职务。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耳晚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

11、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如何执行?

答: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个职务,不要笼统地说撤销党内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顺序撤销。

12、撤职和免职有何区别?

答: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13、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以及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干部,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是否降低工资?

答:根据中纪办(1988)92号梢神,凡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和在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原则上要降低工资,降低工资的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办理执行。降低工资的手续,由其任命单位办理。

1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否还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

答:留党察看处分是比撤消党内职务更重的一种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再担任原任的党内的任何领导职务;在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时,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消,不必再另外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

15、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16、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从什么时侯算起? 答: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候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又发现新问题,在没有搞清问题之前,能否延长留党察看时间?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尚未办理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手续,又发现了新的违纪问题,应在尽快查清问题后,再讨论决定是否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或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决定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只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或开除其党籍。不能在已经发现了新的违纪问题的情况下,不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延长其留党察看时间或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的决定。

18、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这种察看,是必要的,有益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定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

4 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19、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间算起。

20、党员因某些过失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而收监执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考察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收监执行,由于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丧失共产党员条件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察看期应从刑满释放之日算起。因为在监禁期间,已经停止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无法直接进行考察了解,只有在刑满释放后,参加了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才便于直接考察。

2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表现不好,可否开除党籍?

答:党章规定,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其中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在留党察看期满后,由于改正错误不好,不能恢复正式党员权利,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可以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到期仍坚持不改正错误的或者又犯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当开除党籍。

22、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23、党员受刑法处罚的是否都要开除党籍?

答:共产党员违犯刑法,受刑法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但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办理:

按照1954年6月《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的精

5 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共产党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管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可以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反革命罪犯和经济犯罪不在此列。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有的人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确实符合共产党员条件,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以留党察看处分。共产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组织生活。

24、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答: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的决定,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25、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何区别?

答:开除党员党籍是党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党员都可以进行除名。

党组织对被宣布除名的人不应该歧视或打击,应热诚地团结、帮助他们。

26、党员在受处分以后,党组织又发现他隐瞒错误怎么办?

答: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党的某种纪律处分后,党组织又发现其隐瞒错误,这说明他不接受教育、对党不忠诚老实。党组织应根据其隐瞒错误的情节和性质,或严肃批评教育、或加重处分。

27、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由该党组织领导班子承担主要责任外,还应按照作出和执行错误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不能因为错误决定是集体作出的而不追究个人应负的责任,该处分的也不给处分。但在执行这种纪律处分时,应与纯属个人

6 犯错误有所区别。

28、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答: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不是常任制。因此,党代表大会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时候,应同其他党员一样,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29、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是否能在党内提升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

答:《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0、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

答:2001年12月19日,中纪委办公厅针对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答复如下:

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对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界定适用奖励政策的范围。为发展地方经济积极作出贡献,是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不应获取额外报酬。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这一廉政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上列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其中,以引进奖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一些地方已经发布并适用于党政干部的奖励政策中,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的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相抵触的内容,与本答复所提要求不符的内容,应当修改或者废止。今后,地方不得制定对党政干部因引进奖金、项目予以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规定。(中纪办[2001]220号)

31、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应如何履行手续?

答:应该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消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

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消党外职务和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32、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而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受党纪处分时,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答: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关系在地方党委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按党的隶属关系,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后,按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但在上报前征求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做到协商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时,应把两种意见同时上报核定。

33、犯错误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怎么办?

答:规定犯错误的党员,在党组织对他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这是党组织严肃谨慎地执行党纪的郑重态度,也是尊重党员权利的表现。作为犯错误的党员,应该珍惜这种权利,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拒绝签署意见是不对的。如

8 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词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3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申请退党,应如何处理?

答:《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有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这一规定,也适于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要求退党的党员。

35、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应如何理解?

答:1996年3月5日中央纪委对党章所称“特殊情况”应如何理解,答复如下: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

二、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三、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四、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基层党组织被撤消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五、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六、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七、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36、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被处分的党员是否有权到会申辩?

答: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时,受处分的党员不参加会议,但在会前要与他谈话,听取他的申诉。

37、如何理解党章第三十九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两年,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的规定?

9 答:所谓坚持错误不改,是指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正,或者又犯其他同类性质的错误以及其他严重错误,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对于处分不服进行申诉上访的同志,要认真分析原因,不要轻易认为凡是申诉、上访的就是“态度不好”,“坚持错误不改”。应看本人申诉是否有理,有道理的应妥善解决。如确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恰当,教育无效,仍无理取闹的,应视为坚持错误不改,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38、在党委机关工作的干部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是否也应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党员干部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手续的通知》(中纪发[1981]6号)的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承办?

答:经与劳动人事部商定,在党委机关工作的干部违犯纪律,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任命机关办理,不再经过人事部门。具体办法,参照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执行。

39、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由哪一级党组织讨论决定?

答: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除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或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决定外,应当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按照《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的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报批。

40、按照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之后,是否还要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答:根据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决定开除党籍后,必须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41、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2/3以上的多数是按全体委员人数计算还是按全体会议实际到会的委员人数计算?

答:是指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数的2/3以上的多数,不是指实际到

10 会委员人数的2/3。

42、某部委一副局级党员干部离休后组织关系转入地方从事一般党员干部工作,后因贪污而被判刑,党支部对其作出的开除党籍处分应由哪里审批?

答:应由该离休干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其原职务和处分违纪党员审批权限的有关报批。上级机关在了解情况后,应予审批。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处理情况通知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

43、党员干部犯错误,决定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免予党纪处分时,可否在处分决定或批复中写上免除党内职务或建议免除行政职务的意见?

答:在决定给予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免予党纪处分时,不应在处分决定或批复中写免除党内职务或建议免去行政职务的意见。因为免除职务不是处分,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范围。

44、党员触犯刑律,若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是在人民法院宣判之前还是在宣判之后?

答:对触犯刑律的党员予以纪律处分,可以在公安、检查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不作统一规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决定。

45、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犯严重错误的,是否可以撤消原任的党内职务和建议撤消原任的党外职务?

答: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犯了严重错误的,不宜给予撤消原任的党内职务和建议撤消原任的党外职务的处分,可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其他党纪处分。

46、有的党员干部在离休或退休前犯的错误,在离休或退休后才作处理,按其错误应给予撤消职务处分的,但他已经不在职了,是否还要给以这种处分?

答:党员干部在离休或退休前犯了错误,离休或退休后才作处理,按其错误确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和建议撤消党外职务处分的,就应当给予这种处分。如果属于可撤消可不撤消的,则考虑给予其他轻处分。

47、给予违纪党员干部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时,如本人已从犯错误时所在单位调走,是撤消原任职务还是现任职务?如原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命新的职务,可否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11 答:凡受审查的党员,在审查期间一般不得调离其原工作单位。如果在决定给党员干部以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时,其本人已从犯错误的单位调走,一般应撤消其现任职务。如因查处其问题而被免职审查的,也可以给予撤消原任职务的处分。如在查处其问题前,原任职务已被免去或落选,又未任命新的职务,即不使用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可考虑给予其他党纪处分,但对其受处分后的职级应同时作出决定。

48、受处分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处分决定是否有效? 答:党员因犯错误受到纪律处分,本人对处分决定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或部分保留意见的,除了可在党的会议上发表和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外,还应当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这是执行党的纪律所应履行的一项手续。党组织在处分党员时,不让受处分者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本人拒绝签署个人意见,都是不对的。受处分的党员如果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时,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已经本人阅过,但拒绝签署个人意见”,以便备查。

但是,受处分的党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不是处分决定是否有效的一个条件。即使受处分的党员拒绝签署个人意见,只要处分决定是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经有关党组织批准,即可生效。

49、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被安排在比原职务低的职位上工作,但仍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对这部分干部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是按其享受的待遇还是按现职务履行批准手续?

答:根据中纪办[1999]188号精神,“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被安排在比原职务低的职位上工作,但仍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对这部分干部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是按其享受的待遇还是按现职务履行批准手续”的问题,中央纪委曾作过答复,指出“军队转业的党员干部,职务没有得到相应的安排,仍享受原职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因犯错误须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其原职级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报批。”

考虑到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对这部分党员干部一般是按其现任职务进行管理的,如对这部分干部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仍按原职级报批,就会在同一级党委中造成对这部分干部有权任免无权处分的现象,不利于对这部分干部的监督管理和违纪问题的查处。经中央纪委研究,并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对这一问题重新作出如下答复:

对没有按原职级安排,但仍享受原职给待遇的军队转业干部因违纪须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现任职务和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报批。

50、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

12 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适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

未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51、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个人擅自决定,是指违反企业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度、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

大额度资金,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重大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投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企业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52、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划转、调拨、公款私存、将用公款购买的房产或汽车等公物落户给私人、无偿或低价将国有企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让私人使用或者转让给私人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名下。

其他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其他经营性单位。

53、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的公证手续。

54、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既包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55、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56、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解释,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包括:本企业的下级企业、本企业下属的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授权经营的单位,与本企业合营或者本企业参股经营的企业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本企业以外的国有、集体、私营经济组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57、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答:中央纪委、监察部办公厅答复如下: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给予党纪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礼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三条给予党纪处分。

行政监察对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接受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答复处理。

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定性处理。

58、纪检机关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的存款时,应如何办理?

答:中央纪委、监察部办公厅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

15 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监察部1999年6月7日印发了《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其中式样10即为“查询存款通知书”。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的实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今后在办案中确实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的,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上述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设监察机关的部门、单位或者系统,纪检机关需要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和冻结存款的,可到所在行政区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开具监察文书。

59、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怎样掌握? 答:中央纪委答复如下:

一、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二、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

三、处理贪污、受贿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四、中央纪委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答复相抵触的,1997年10月1日后以本答复为准。

60、党员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一定要等开除党籍才能逮捕、起诉、审判?

答: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

61、党员干部私自驾车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应如何定性、处理?

答:未经批准私自驾驶本单位车辆外出,或者没有驾驶执照擅自开车,或者虽

16 有驾驶执照但违反交通法规开车,均属于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共产党员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定性处理。

62、嫖客已付给卖淫女财物,但尚未发生性关系应如何定性处理?

答:对嫖客已付给卖淫妇女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虽未发生性关系的,仍应以卖淫、嫖娼行为定性处理。因为,给付卖淫妇女财物是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财物的易手说明双方有卖淫、嫖娼的故意,并已经着手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只是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种情形可比照即遂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宜以“其他流氓行为定性处理”。

63、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如何确定等次?

答:1998年4月8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虑,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

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64、党组能否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答:根据党章规定,给党员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

17 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负责批准给党员纪律处分(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的党组,其职权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党委(支部)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

65、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接收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解释?

答: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本规定所称其他礼品,不包括礼金和礼券。因为按照1993年4月27日中央办公厅、国家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礼金、礼券是严禁收受的,如果收受了,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友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须登记上交。

66、浙江省纪委、监察厅对浙江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登记、上交礼品的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答:《浙江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登记、上交礼品的实施和管理办理》规定,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凡应上交的礼品,不准以个人名义用于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救灾等。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受理礼品登记上交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礼品登记、保管、上交等工作。省直属各单位上交礼品的管理和处理工作由省直机关纪工委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受理礼品登记上交的机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的礼品,应妥善保管,并按本级负责礼品管理和处理工作的部门的要求上交集中处理。其中,鲜活商品、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副食品,登记后由各单位自行处理,《礼品登记表》上交本级负责礼品管理和处理的部门。

上交礼品时,应填写《礼品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留存,另两份随同礼品上交本部门、本单位受理礼品登记上交的机构。各单位集中上交礼品时,应将《礼品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随同礼品上交。

67、什么是案件审理工作?

答: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对已检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所进行的审查处理工作。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案件审理工作部门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对案卷材料所做的审核工作;二是党组织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各级政府和它的监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

68、基层党委案件审理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对管辖范围内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在党委审批之前,进行集体审议、提出审理报告。

69、基层党委案件审理小组在办案中应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应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正确处理检查与审理的关系,采取交叉办案的办法。对于一个具体案件,强调一定要有未参加检查的同志来审理,审理小组同志不得同时参加一个案件的检查,避免发生自查自审的现象;正确处理承办人审理与集体审议的关系,在承办人审理后,审理小组要集体审议,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的正确意见,避免片面性;正确处理审理与审批的关系,审理不能代替审批,处理案件最后要由基层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70、如何理解立案检查后需要作出审查结论的案件要移送审理?

答:中纪法复[1993]1号的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所称“审查结论”,是指纪检机关对于违反党的纪律、应该给予党纪处分、但因具有免予处分的情节而免予处分的党员所作出的正式书面结论。凡经立案检查需作出审查结论的案件,都要移送审理。审理这类案件,仍执行中央纪委颁布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

71、申诉案件复查或复议由哪一级党组织承办?

答:确定复查或复议的申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转交原决定处分的党组织或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复议。原单位已经撤消的,应由申诉人现在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组织负责复查或复议。必要时,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进行复查或复议。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需要复查或复议的申诉案件,下级党组织应及时办理,并报告结果。

72、案件的呈请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19 答:包括两项内容:

(1)案件集体审议后,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案件材料和审理报告送纪律检查委员会主管领导,呈请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批。

(2)按照《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凡需要报同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委审批的案件,在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审理部门办理呈请审批手续。

73、履行备案手续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

一、按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报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必须由审批案件的党委或纪委正式向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报送备案报告,不可只送备案材料。

二、报送备案的材料必须齐全。凡报送新处理的备案案件,应报送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受处分党员的检查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意见的说明、批准机关的决定及批复。复查处理的备案案件,应报送复查报告、复查中所取的主要证据材料、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申诉者本人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和原处分决定、原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三、报备案的各项材料的份数,新案的处分决定、调查报告,复查案的复查处理决定、复查报告,均送一式三份,其它材料各送一份。报中央纪委备案的材料,除主要证据材料只送一份外,其它材料均各送一式三份。

四、审理备案案件,必须按《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办理。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审理结束后,须正式向常委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纪委的处理决定,经分管审理的委领导签字同意后即可归档;如认为应改变下级纪委的处理决定的,须报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上级党委或纪委对下级常委或纪委报送的备案案件,一般不下达批复,故处分决定一经批准或已直接决定,就应及时下达执行。备案报告上可写“如有不当,请指示”,而不必写“当否,请批示”。

74、报上级党委纪委或政府、监察机关备案的案件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1)处分决定;(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或对处分决定意见及党组织或监察机关对其意见的说明;(4)批准机关的决定和批复。

75、审理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答: 经审理部门审理报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委,以及原来报经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批准过的案件中的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而提出的申诉案件;本委领导临时交办的申诉案件。以及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提出的申诉。

20 7

6、如何确定申诉案件的复查或复议?

答:审理部门接到党员、党组织对处分结论不服的申诉后,应指定专人研究申诉理由,并调原处分卷进行审查。如确实在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复查或复议的,应提出具体意见,按立案程序报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审定。凡属原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影响定性量纪的重要情节有出入,或在手续方面严重违反组织原则而影响了正确处理,申诉人又提出一些新的线索等情况,则应进行复查;凡属原定主要事实无误,只是定性处理不当的问题,则应通过复议解决。对申诉案件是否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则上要由原批准单位党组织确定;原批准单位已经撤消的,由申诉人现在所在地区的县以上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确定。

77、申诉案件复查或复议由哪一级党组织承办?

答:确定复查或复议的申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转交原决定处分的党组织或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复议。原单位已经撤消的,应由申诉人现在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组织负责复查或复议。必要时,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复查或复议。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需复查或复议的申诉案件,下级党组织应及时办理,并报告结果。

78、申诉案件审批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申诉案件经复查、复议或复审、复核后,上报审批时应具备下列材料:(1)犯错误人员的申诉材料;(2)主要证据材料;(3)复查、复议决定或复审、复核决定及有关组织的意见;(4)申诉人对复查、复议决定或复审、复核决定的意见和有关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5)原处分决定、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79、案件审理中如何阅卷?

答:一般方法是:(1)认真阅读全案材料。首先,重点阅读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便对案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然后再从头到尾地阅卷,并认真做好阅卷摘录。(2)在从头到尾阅读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应将调查报告与本人检查、本人申辩材料与证据材料、调查报告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与证据材料对照审阅,看事实是否清楚,情节是否吻合。然后进行摘录案件材料工作,主要是摘录能够证实受处分人有错的证据和能够证实受处分人无错的证据,以及相互矛盾的证据。在摘录证言时,不要只摘证言里的某一句或某一段,而要注意到证言的联贯性、全面性,还要注意记明原卷名称、年、字号、页数、证据种类、所证实的事实、时间、地点等。(3)在认真细致地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后,应进行综合分析,看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是否清楚,有关人员责任是否明确,是否需要进行补充调查,21 以便为定性和处理打下基础。

80、结案材料的抄送是指什么?

答: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受处分党员的处分决定、主要错误事实材料和批复抄送管理干部的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干部部门。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撤消党外职务或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和批复及主要错误事实材料抄送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如有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同时抄送有关司法部门党组。

81、什么是案卷材料的立卷归档?

答:立卷归档,就是对已审批结案的案件,按照要求,对案卷材料全部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卷,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归档材料包括:(1)上级党委、政府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批复。(2)《案件结案审批表》、审理报告和审理过程中与犯错误人员谈话记录。(3)下级党委、政府监察机关的请示。(4)呈报单位同犯错误人员的谈话记录。(5)有关组织对犯错误人员的处分决定或对申诉复查的结论。(6)犯错误人员的检查材料或申诉材料。(7)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复查结论或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有关组织对受处分人员上述意见的说明材料。(8)调查报告或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报告。(9)主要证据材料。(10)立案依据和手续。

第11篇:党纪政纪条规知识测试情况汇报

党纪政纪条规知识测试情况汇报

为检验深入开展“弘扬长征精神,励志廉洁治教”主题教育学习成果,我校组织党员参加了党纪政纪条规知识测试。从今年年初起,我校对党员干部党纪政纪条规知识测试工作进行了部署,列入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保证了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党员干部自学的基础上,还通过下发学习材料、集中培训辅导、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党纪政纪条规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此次考试,我校深入开展“弘扬长征精神,励志廉洁治教”主题教育领导小组非常重视,高标准、严要求,并将此次考试成绩 作为党员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从而保证了考试的顺利进行,收到了预期效果。我校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予以强化。一是严密组织。考试命题密封保存,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及严肃性,确保达到真正检验学习效果的目的。二是严肃考纪。严格按照测试有关要求,要求参考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杜绝代考、违规等作弊行为。三是严格监考。我校深入开展“弘扬长征精神,励志廉洁治教”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组长肖国宏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监考,在考试过程中,全体党员认真遵守考场纪律,认真答题,真正达到了严考促学,以考验学的目的。

考试结束后,由学校深入开展“弘扬长征精神,励志廉洁治教”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评阅试卷,并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目前阅卷登分已经完毕,34名考生成绩全部合格。

通过此次理论考试,我校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进一步系统化,认

识的层次进一步提升,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并纷纷表示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着眼全局,明确深入开展“弘扬长征精神,励志廉洁治教”主题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任务,学用结合,努力实现深入开展“弘扬长征精神,励志廉洁治教”主题教育与自己的本职工作互相促进、互相提高,把深入开展“弘扬长征精神,励志廉洁治教”主题教育落实到学校教育的各项工作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梓山中学

2011116

第12篇: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一、填空题

1、党的纪律处分有()、()、()、()。

2、对公务员的处分有()、()、()、()、()、()。

3、党员受到()、()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4、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

5、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

6、(、)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7、()、()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8、(),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9、《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和 )权利?

10、《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是(和)。

1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

-12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30.《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应当给予()处分。

31、《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或者()处分。

32、《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33、《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在()级以下设置。

34、《公务员法》规定,必须在规定的()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35、《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

36、《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奖励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称号。

37、《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38、《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员是否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

39、《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还至少参加()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40、《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上述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4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4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43、《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44、《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的;(三)其他可能影响()的。

45、《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46、《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47、《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全体决议、()提出询问或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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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党纪政纪条规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 “党纪、政纪”相关法规及文件的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净化了思想品德,转变了工作作风,促进了本职工作,也使我更好地体会到“党纪、政纪”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定要注重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要做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扰,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应以中国共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以党的作风建设规范自己,以党的组织原则来指引自己。

一、对学习活动的认识

公司党委适时在党员干部中组织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基于以下目的:在我们党面临“四种风险”、“四种考验”的历史条件下,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保持领导干部思想纯洁,对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于让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从业过程中,坚持做到廉洁从业,牢固树立为基层、为职工群众服好务的服务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二、努力方向

1.加强理论学习。政治上的坚定来自于理论上的清醒,今后,无论工作多忙,都要把理论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要务,把学习作为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促进本职工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实际行动。

2.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修为。坚持: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时刻用党规党纪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3.强化责任意识,努力出色工作。在今后工作生活中,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到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认真出色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尽自己的全力奉献事业。

三、工作中应做到的几点

(一)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岗位来说,就是坚持把职工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司发展放在首位,增强压力感和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

(二)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三)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四)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五)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职工的满意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党纪即党的纪律,是指政党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政党所代表阶级的根本利益的体现,并为维护党的性质服务,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服务。

第14篇:学习党纪政纪法规 学习心得专题

**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是中央出台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监察部最近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贺国强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就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提出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紧迫现实任务和长远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中央关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重要方针政策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需要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加以运用;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许多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需要进一步提炼上升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性纪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措施和办法加以解决,等等。《廉政准则》正是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它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有利于增强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保持清正廉洁、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对改革开放30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关键是要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颁布实施《廉政准则》,是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理想信念,自觉践行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团结带领人民群众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取得改革发展稳定的新成就;有利于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强大力量。

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根据总部党委及林海党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包括党员、预备党员、积极分子,在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法规的基础上,认真完成知识测试及心得体会。

我认真学习了公司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10个相关党纪法规,通过学习,我对“坚强的党性、优良的党风、严明的党纪”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强化了宗旨意识,净化了思想品德,转变了工作作风,促进了本职工作较好地达到了学习提高的学习教育目的。

现将学习的体会汇报如下:

一、对学习活动的认识

公司党委适时在党员干部中组织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基于以下目的:在我们党面临“四种风险”、“四种考验”的历史条件下,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保持领导干部思想纯洁,对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对于让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从业过程中,坚持做到廉洁从业,牢固树立为基层、为职工群众服好务的服务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二、工作中应做到的几点

(一)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岗位来说,就是坚持把职工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公司发展放在首位,增强压力感和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

(二)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三)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四)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五)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职工的满意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按照公司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的安排,我认真学习了相关学习资料,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共产党员党性修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白了作为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一定要注重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准则,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党性修养是指共产党员按照党性原则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使自己的党性得到增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肩负着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重任。共产党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在领导人民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认识自己、加强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永远站在世界前列。加强党性修养,永葆公仆本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国家的稳定和谐、关系党员干部的成长进步。

党风是政党的作风,是一个政党内通过一定数量的组织和成员的活动反映出来的、相对稳定、具有一定倾向性和影响的行为方式,是一个政党在思想、政治、组织、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一贯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是一个政党的世界观的外在体现。党风不仅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综合体现党的各个方面建设的成效,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党纪即党的纪律,是指政党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政党所代表阶级的根本利益的体现,并为维护党的性质服务,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服务。

第15篇:党纪政纪法纪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东兰收费站党纪政纪法纪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3、行政处分的处分期最长是48个月。

4、《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

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6、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

7、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 毁的实际价值。

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9、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10、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

11、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 任免机关 或 监察机关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2、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撤职处分,还要同时给予 降级 处分。

13、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必须给予行政 处分。

14、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 补偿。

15、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 新处分期限 之和。

二、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是(B)A、选举制度 B、坚持党的领导 C、政治中立

2、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关于公务员任用原则,采取的是(A)A、功绩制原则 B、政党分肥制 C、德才兼备制

3、我国公务员任用的原则是采取的(B)

A、功绩制原则 B、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 C、政党分肥制

4、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管理的择优原则主要体现在(A)A、择优录用 择优任用 B、择优录用 C、择优任用

5、公务员辞退事由(B)

A、在定期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 B、在定期考核中连续两年被定为不称职 C、在定期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

6、(C)是行政处分最重的一种。 A、撤职 B、降级 C、开除

7、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B)A、解职 B、辞退 C、降级

8、国家对公务员的工资实行(A)

2 A、工资调查制度 B、定期增资制度 C、福利制度

9、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

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现任领导职务称为(B)

A、自愿辞职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10、《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享有下列()权利。(D)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D.申诉权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后收受部分不应计入违纪数额。(×)

2、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4、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仍然必须给予处分。(×)

5、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实际执行中不需要注意赌博与收受他人贿赂的界限。(×)

6、政纪处分期满后可以按规定解除,党纪处分期满后同样可以解除。(×)

7、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进行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 3 决定暂停执行。(×)

8、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9、上级党组织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10、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答案:

(1)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2)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2、哪些领导干部须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答:

1、省级党员领导干部。

2、县级党员领导干部。

3、(地)市级党员领导干部

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哪些行为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4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案:

A.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B.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C.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D.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16篇:党纪政纪案件审理业务辅导材料(版)

党纪政纪案件审理业务辅导材料

一、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的概念及特点

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简称案件审理),是专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对案件的实事、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这也是案件处理不可缺少的一个主要环节。

案件审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它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律、原则、要求和程序。

(二)案件审理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为了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案件审理工作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中不承担案件调查任务的案件审理部门承担。在没有条件设立案件审理部门的单位,也要由没有参加过案件调查的专职或兼职的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来承担。这是案件审理工作任务性质决定的。

(三)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对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和审理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审理案件一定要按照这些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办理。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范围

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

1993年,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履行两项职能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6项任务)]

1、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严肃查处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方面,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审理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使违纪人员得到正确的处理,使不构成违纪或者虽有错误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给予处分的人免于追究纪律责任,是案件审理工作最主要的任务。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受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和监察对象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审理部门依据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要求,审核全部案件材料,弄清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鉴别和使用证据,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并审核办案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和处分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权限,报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及党委、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手续,这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主要的任务。

2、受理申诉案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服提出申诉,是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因此,受理申诉案件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受理申诉案件不仅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正确执行纪律的保证。案件审理部门根据其具体的职责范围,受理受处分的党员或监察对象对已经生效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服的申诉,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原处分决定或原审查结论进行重新审查,提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处分或原审查结论的审理意见,报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手续。从而维持正确的处分或结论,纠正错误的处分或结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3、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审理部门应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草拟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方面的条规,加强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

4、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案件的必经环节,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好坏,案件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办理案件的质量,对于能否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审理人员的素质,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也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5、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6、办理并指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二)案件审理工作职责(十二项)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及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如下:(十二项)

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按照处理党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和处理政纪案件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需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这里所讲的下级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指的是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在调查结束并提出审议意见后,报派出的监察机关批准,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的案件。

(2)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并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3)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对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涉及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一般由审理部门受理;如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则应由案件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2、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需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主要指的是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根据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对派出机构监察对象中的某一级别的监察对象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时,除报主管机关批准外,也可以报派出机构的监察机关批准,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至于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本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呈报本级政府批准,无需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

3、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4、审理申诉案件。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来说,案件审理部门和信访部门都有受理申诉的任务,但职责范围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的规定,审理部门负责受理以下案件:

(1)对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以及对主管部门、下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2)对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3)对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的处分决定不服,经下级党委、纪委复议、复查,申诉人对复议、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由上级纪委再次进行复议、复查的案件。

(4)审理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5)原作出处分决定的下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撤销,申诉人现在所在单位难以进行复议、复查或复审的申请,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复议、复查或复审。除此之外,其他受处分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信访部门办理。对于不属于审理部门受理范围内的申诉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转给信访部门办理,不得扣压。

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包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和信访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案件也要按程序办理,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需分别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主管审理工作的委、部(厅、局)领导批准同意,或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答复。对征求意见案件的答复,仅供征求意见的单位参考。

6、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7、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这类案件也应按审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审理结果应向交办案件的领导同志报告。

8、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在一般情况下,纪委应服从党委的决定。但是纪委认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进行复议、复查。

9、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

10、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和规定。党的纪检条规和行政监察法规分别属于两个体系,因此,案件审理部门应分别草拟有关审理违犯党纪案件和审理违犯政纪案件规范化的法规、条规和规定。对合署办公后审理部门在履行两项职责时出现的一些问题,制定具体办法进行规范。

11、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12、办理并指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案件审理工作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原则。案件审理工作中要对客观存在的违纪行为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恰当的定性处理。因此,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的本来面貌,分析案件的性质,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以事实为依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定性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案件审理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不论是在研究案情还是讨论汇报,都应根据案件材料,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允许凭个人的好恶,主观臆断,随意决定对材料的取舍,也不允许捕风捉影,似是而非,把没有证据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更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虚构不存在的事实。如果在错误事实的认定上出现偏差,应由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审理人员必须公正、准确、客观的反映和认定案件事实。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认定受审人员是否犯有错误,犯有什么性质的错误,以及错误的严重程度。因此,案件审理人员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于调查收集的各种证据,进行系统、周密的分析,鉴别真伪,在准确判断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案件事实作出切合实际的结论。(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如果定性不准,就难以做到处理恰当。认定案件性质要坚持实事求是,是什么样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不能预先定调子、划框框,不能“无限上纲”,更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夸大、宿小或歪曲案件事实的和性质。

(4)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恰当量纪。量纪是否恰当,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基本环节。在对受理审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纪律处分条规为准绳,客观看待案件发生的历史背景和环境,科学地分析认定受审查人员应负的责任,公正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节,根据有关规定,恰当地确定应该给予的处分。不以对受审查人员的印象好坏、职务高低或个别领导的意见而随意量纪。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错必纠。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在查处案件中难免发生差错,对此也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管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还是在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中发现错误,都应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如果发现差错,不论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作出的,不论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批准的,都应坚决纠正。

(6)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审理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审理人员必须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审理案件过程中,排除私心杂念,即便在舆论压力、领导压力或者个人得失面前,也不屈服,不退缩,敢于讲真话,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真理,“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2、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处违法违纪人员的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既使本人能够认识、改正错误,不再重犯,也使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正确贯彻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给以恰当的处理。既要坚持原则、分清是非,又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惩处本身就是教育,错误的惩处不但难以使受处分人员受到教育,也不可能得到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拥护,还有可能起到错误的导向作用。只有正确的惩处,才能使犯错误人员认识自己错误的危害性,找出犯错误的原因,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才能使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分清是非,从犯错误人员身上得到教训和警示。

(2)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审理人员要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以同志式的态度,热心地对待受审查人员。通过和受审查人员谈话,当面听取本人的意见,指出他们的错误,帮助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建立改正错误的信心,并为他们改正错误创造条件。同时对受审查人员的申诉和辩解,应该耐心听取、认真考虑。

(3)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3、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所犯错误情节显著轻微的党员和监察对象,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的方针,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对于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则必须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严重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则要给予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件审理工作要正确地中贯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必须做到五个区分:

(1)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故意违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实施了违纪行为。过失违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违纪人违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反映了恶性程度的不同,故意违纪的恶性程度较之过失违纪要严重得多,因此在处理时要注意区别。

(2)区分案件性质。案件性质不同,处理就会不同。要注意认真分析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案件性质。(3)区分违纪的后果。违纪后果的不同反映了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对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应予注意。

(4)区分违纪责任。受审查人员在违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处理也不同。例如应将负主要责任的人与负次要责任的人相区别,将主动策划违纪的人同被动实施的人相区别等。

(5)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4、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必须受到纪律的约束,决不允许任何人有例外。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都要受到纪律的保护;如果违犯了纪律,就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相应的处理。二是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纪律要严格依法办事。凡是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只要该追究纪律责任的,都要受到追究,并按照同一原则和标准进行处理。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政纪、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贯彻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必须:

(1)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案。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份、职务、民族、财产等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2)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运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维护全党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体现了党的政治原则、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的统一。

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而没有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党和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就无法实现。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可以充分听取不同意见,集思广益,使案件办理的更加扎实、公正、可靠,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承办人在阅卷完毕之后,案件要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由审理部门集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

(2)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

(3)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下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反映或请示重新审查。但在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改变处理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6、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1)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政策开放以来,党中央制定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针,修改了党章、宪法,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保障了包括党员和监察对象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健全法制来防止“文化大革命“等历史悲剧的重演。(2)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正确执行纪律的需要。根据党章、《准则》、宪法、法律以及纪检监察法规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案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对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也要保障他们的正当权利。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保障受审查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如果本人的意见有道理,党组织应当采纳。如果本人的意见没有道理,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对其意见作出说明。B、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和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有不同意见,案件需报上级批准时,应将党组织、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定、本人的意见以及对本人意见的说明,一并报上级审定。

C、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对党员和监察对象提出的请求和申诉,必须及时办理,并答复本人。对于不属于案件审理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请求和申诉,要及时转递,不能扣压和推诿。D、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E、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

F、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二)案件审理中的回避制度:

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案件的制度。案件审理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决定的。

1、回避的条件: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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