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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共10篇)

作者:羽扬时间:2020-05-18 下载本文

第1篇:部长办公会研究部署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部长办公会研究部署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

政审批事项

5月2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5月2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关于正确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听取了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汇报,结合国土资源部实际,研究部署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会议指出,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准确定位和把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两者是有机统一的。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就要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培育市场,把权利和责任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克服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现象。

会议强调,国土资源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56项,2013年已经决定取消10项,下放1项,其余45项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继续对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推进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工作,使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和政府两个作用,成为持续改革、加快推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动力。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研究制定行政审批标准,严格规范审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减少审批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统筹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计划,研究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行业协会要按照脱钩、自律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为行业服务的职能。

会议还研究了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等事项。

部领导汪民、张少农、王寿祥、胡存智出席会议。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2篇: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

市监察局:按照XX市监察局、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11]8号)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近期就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自查自纠。从总的情况看,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中,“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7号文)、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两集中两到位”措施的实施意见》(德办发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服务工作,取得良好的政务服务效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我“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审批服务科,审批服务科及从事审批服务的人员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并选派“中心”党委副书记兼审批服务科科长刘克学同志为首席代表。“中心”与刘克学同志签订了授权书,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印章使用权,向首席代表授权到位。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我“中心”按市行审办要求对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审批的事项,按照公开“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 的“七公开”原则,集中到窗口办理。同时在窗口设立了咨询台,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缴存户解疑答难,收效良好。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相关资料齐备,及时办理;如相关资料不齐,则坚持一次性告知制度,让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尽量少跑路,限时办完,审批服务流程与设定流程完全相符。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中心”认真制定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方案》,确定了各个审批环节的职责和相应的审批权和办事权,将市、区两级审批服务职能归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授予相应的审批权限。认真执行《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管理制度》(德公积金发32号文),对“实行政务服务窗口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中心窗口领导值班制”、“实行首问责任制”、“选派优秀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和“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严格考核”等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明确了对违反窗口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的处理范围、处理责任和处理形式。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标准时限和审批结果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如实公布。上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实现了各个工作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施情况良好。

四、依法审批情况我“中心”建立了行政审批监督、监管制度,成立了由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晓平同志任组长,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任副组长,“中心”其他领导任成员的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两集中两到位”的相关工作,形成部门和窗口、窗口内部行政审批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机制,监督、监管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从无擅自变更或增加审批条件、擅自增加申请人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现象发生,更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受理甚至予以批准,超时办理,不依照法定事项和标准收费等情况的发生。

五、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和轮换情况我“中心”为加强审批服务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都是本部门的业务精英和骨干分子,其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都在三年以上。为加强对窗口服务工作的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分工时,特指派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分管窗口服务工作,“中心”另一名班子成员、党委副书记刘克学同志兼任审批服务科科长,主抓窗口服务日常事务。同时,我“中心”规定,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才进行轮换,为激励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门的激励机制。六

第3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13年5月15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 注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 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9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0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15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取消 16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取消

17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取消 18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19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0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2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 23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4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5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26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取消

27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28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29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取消

30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 31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取消 32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交通运输部 直属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 3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取消 34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5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原铁道部 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6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7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38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取消 39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取消 40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41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42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取消 43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 取消

44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商务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取消

45“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06〕556号)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6〕102号)取消

46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取消 47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取消

4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取消

49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50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51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科技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取消 52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科技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5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取消

5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取消

55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取消 56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工商总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取消 57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8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 59建立国家级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04〕135号)取消 60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取消 61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取消

62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取消 63国家林业局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国家林业局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取消 64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百县千村万户”林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科发〔2008〕97号)取消

65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林天发〔2005〕49号)取消

66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取消

67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取消

6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取消 69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 70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08〕15号)取消

7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取消 72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3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4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5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6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7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8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9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0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1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2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3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工商总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工商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6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87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88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89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9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9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体育总局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序 号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1 部级电子工程设计奖评选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

2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部门评选,转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举办 3 民爆行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 4 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示范单位命名民政部 取消 5 全国财政协作研究课题评比

财政部 取消部门评比,转由中国财政学会举办 6 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评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入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评选 7 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 8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 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 9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 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

10 全路节能环保绿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 原铁道部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序 号 项 目 收费部门 依据 处理决定

1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取消 2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烟草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取消

3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保密部门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取消

第4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

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 50号)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 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 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 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 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 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剂和消毒器 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予以通告。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 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中心于 2013年8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 育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术审查程序的消毒剂和消 毒器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 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由卫生监督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840886

26、010-84088628。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3日

第5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3年7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6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抓好监督检查,既要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63项)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6项)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日印发

第6篇: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91项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91项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2013年05月16日 01:07 中国新闻网 微博 我有话说(646人参与)

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15日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决定指出,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决定指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决定称,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决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 注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扩1 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于投资体制国家发展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2 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3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日4 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日5 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6 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7 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8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乙9 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于投资体制国家发展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10 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11 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12 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F113 赛车场项目核准

于投资体制国家发展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价格评估人14 员执业资格认定

改革委 国家发展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电力用户向15 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发〈电力用国家能源局 户向发电企

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取消

取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电力监管16 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国家能源局

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卫星电视卫星地面接17 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信息化部 工业和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电信业务经18 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信息化部 工业和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通信信息网19 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化部 工业和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通信用户管20 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化部

确需保留的工业和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通信建设工21 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信息化部 工业和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工业和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22 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信息化部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举办全国性23 人才交流会审批

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2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安全监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管总局

令第412号)《国务院对只读类光盘25 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设立出版物26 全国连锁经

《出版管理新闻出版

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取消

营单位审批 广电总局

举办全国性27 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取消

广电总局

在境外展28 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取消

广电总局

国际船舶运29 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30 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 海运条例》

(国务院令第335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交通运输部 境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561号)《中华人民

取消

取消

31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共和国国际交通运输部 海运条例》

(国务院令第335号)直属海事局《防治船舶交通运输部

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取消

取消

船舶修造、32 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中华人民从事内河船33 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海事机构 省级地方

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取消 院令第49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企业铁路专34 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原铁道部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对企业自备车35 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原铁道部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36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行政审批项水利部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37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38 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

取消

取消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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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务院令第471号)

《农作物种农作物种子39 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农业部

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渔业船舶设40 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渔业污染事41 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42 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石油、天然43 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商务部

条例》(国务院令第6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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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取消

号》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44 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商务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商务部、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06〕556号)《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工业和

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6〕102号)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务机关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

取消

取消

取消

“中国服务45 外包基地城市”认定

对纳税人申46 报方式的核准

印制有本单47 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总局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取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48 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国务院办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49 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教育部

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科技部、50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51 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科技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

取消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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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国家级示范52 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科技部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5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54 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55 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取消

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世界博览会56 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工商总局

院令第422号)《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国务院对外国人乘自57 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专项海洋环58 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项国家海洋局 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级59 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林木种苗发国家林业局 展的意见》

(林场发〔2004〕135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全国经济60 林、花木之乡命名

范基地命名国家林业局 工作管理暂

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主办全国性61 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国家林业局(会)管理规取消

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

取消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全国经济62 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范基地命名国家林业局 工作管理暂

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国家林业局63 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国家林业局

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百县千村万户”林64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国家林业局

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科发〔2008〕97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天保工程示65 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工程第一批国家林业局 示范点建设

工作的通知》(林天发〔2005〕49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66 助”和混岗职工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审批 国家林业局

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森67 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国家林业局 职工一次性

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中华人民开办烟草专68 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国家烟草局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69 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国务院

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厂办大集体70 改革试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国资委

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08〕15号)《中华人民出入境检验71 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检验检疫 机构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72 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改革委 国家发展 出入境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企业投资分73 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改革委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企业投资燃74 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改革委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取消

取消

号)《国务院关企业投资风75 电站项目核准

改革委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76 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钾77 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改革委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78 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79(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改革委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家发展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改革委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80 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稀81 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改革委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82 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改革委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83 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改革委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改革委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84 驻代表机构登记 工商总局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国务院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85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86 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中央管理的8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建设部 住房城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88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科技部

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令第528号)

下放省级文

例》(国务院化行政部门

工商总局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89 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科技部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90 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经营高危险91 性体育项目许可 体育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环境保护部 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

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序 号 1 项目名称

部级电子工程设计奖评选

主办单位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工业和

2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 民爆行业企业信息化和工 业化融合评估

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示范单位命名

信息化部

3 4

工业和 信息化部 民政部

处理决定 取消

取消部门评选,转由中国轻工业 联合会举办 取消 取消 全国财政协作研究课题评

5 比

人力资源

6 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评选

社会保障部

7 8 9 10 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 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 考核

全路节能环保绿化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评选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 原铁道部 财政部

取消部门评比,转由中国财政 学会举办 并入全国杰出 创业技术人才 评选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序 号 项 目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

1 费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2 检验 费

烟草部门 收费部门 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

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

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3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保密部门

有关

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

知》(国保〔1991〕48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处理决定

第7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10〕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从2010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二○一○年五月二日

第8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其他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

教育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网校审批

《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2 国家重点学科审批

教育部

见》(教研〔2006〕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

29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

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

原由省、自治区、取消 直辖市电

信管理机构实施 取消

取消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4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民用爆

466号)

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5

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

取消

7 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8 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9 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取消

(信部规〔2002〕38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今后禁止

取消 开展此类

活动 10 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 司法部所属院校设置

公安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通过其他方式管理

11 和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审批

司法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下放至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

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

5年第26号)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2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13 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

财政部

国务

727号)

取消

院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资委 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14 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取消

仅取消国土资源部该审批事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15 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取消

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此项审批依然保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6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

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取消 17 地质调查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取消

下放至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18 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256号)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仅取消国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19 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无 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89号)

土资源部该审批事

取消 项,地方

政府此项审批依然保留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20 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

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部

无 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国土资源部

无(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

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21 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

22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

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23 改革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 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24 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 环境保护部

无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取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25 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环境保护部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

法》(水利部令2011年第45号)

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28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取消

取消

26 交通运输部 无 取消

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29 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下放至省级人

无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民政府

2006年第58号)

农业主管部门

30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无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取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31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分支行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研制、仿制、引进、32 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事项

取消 由中国人

民银行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审批

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独家实施 有关事项由中国人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33 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民银行指

取消 定中国印

钞造币总公司独家实施 各级主管34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务机关

取消 实施的此

项审批均取消 各级主管35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税务总局

无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31号)

税务机关

取消 实施的此

项审批均取消 各级主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36 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无 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8号)

税务机关

取消 实施的此

项审批均取消

37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核准

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核准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核准 工商总局 无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取消

38 工商总局 无 取消

39 工商总局 无 取消

40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

取消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41 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

无 取消

42 运动员交流协议批准 体育总局 无 取消

下放至省级人43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民政府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局

下放至省级人44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食品药品监管总

无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下放至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省级人国家林业局

无 〔2003〕18号)

民政府4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批林业主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管部门 社厅发〔2004〕1号)

46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审批

银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取消

47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审批

银监会 无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

取消

48 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

银监会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审批 49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审批

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50 业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核准 51 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证监会

证监会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取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2 保监会 无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53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决定》(国发

取消 〔2012〕

52号)已将此项审批下放至保监会派出机构,此次予以取消

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54 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

境内航空公司之间、55 境内航空公司与境外航空公司之间的代号共享等商务合作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

取消

56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下放至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航地区管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57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中国民航国外(境外)民用航58 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局及其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区管理局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59 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 中国民航局

下放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民航地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区管理局

下放至60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航地区管理局

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61 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原由国家外汇局分

取消 支局实

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国家外汇局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取消 目的决

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原由国家

取消 外汇局分

支局实施 原由国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64 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国家外汇局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62 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63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国家外汇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此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65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本科专

取消 业、第二

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项目的子项 此为“省

下放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审批”项目的子项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67 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此为“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66 教育部 无

部门

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核发”项目的子项 此为“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项目的子项 此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

下放至省级人68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民政府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69 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取消

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项目的子项

70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号)

下放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省级人交通运输部

民政府

此2项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项目的子项 71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交通运通部令2004年第5号)

输主管部门

下放至72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

此为“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

管部门 及向外国

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审批”项目的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无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下放至省级人

农业部

74 草种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民政府农业主

此2项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审批”项目的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5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注册

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2006年第61号)

76 渔业船员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取消

此3项为“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

取消 舶渔业船

员注册、适任证书核发及服渔业船员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务机构、取消 一级培训

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无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

农业部

79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

此2项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73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管部门

77 无

78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管部门

定”项目的子项

下放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质检总局

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

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此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项目的子项 80 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

此2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作业人员(限于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质检总局

无 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81

第9篇:1108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2项)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2项)

第10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2年12月4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令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市北、李沧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5项,向崂山、黄岛、城阳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向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7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

1 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

五、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凡采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托机关承担;有关工作考核,不列入市级原审批机关考核范围。

六、有关市级审批主管机关要积极配合,指导各区、市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实施,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相关行政审批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和并联审批,保证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无缝衔接、高效便捷,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正常,严禁借机增人扩编。各区、市在承接审批权限的同时,应清理和减少各类审批事项,并把适合下放的审批和便民事项下放给镇(街道办事处),但不得将青岛市级委托下放的事项再行委托实施。

黄岛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可依据准予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选择确定并公布本辖区委托下放至镇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市监察、法制、编制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应下放而不下放、下放不彻底、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等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运作,取得实效。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下放至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

2 │序号│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下放方式│ 下放标准、范围 │

├──┼──────┼────────────┼────┼────┼────────────────────────────┤

│ │ │ │ │ │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外下放。1.区能够综合平衡外部条件的,非│

│ │ │ │ │ │跨区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

│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核准权限扩大到3亿美元以下,其中需要办理进口设备或采购国 │

│ 1 │ │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 │ 许可 │ 委托 │产设备抵税、退税和免税的项目,仍按原办法办理。2.除需综合│

│ │ │资)项目核准 │ │ │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区投资主管│

│ │市发展改革委│ │ │ │部门享有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 │ │ │ │ │核准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

│ │ │ │ │ │转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 ├────────────┼────┼────┼────────────────────────────┤

3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属及跨区项目外,其余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至区投资│

│ │ │ │ │ │主管部门。│

├──┼──────┼────────────┼────┼────┼────────────────────────────┤

│ 3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之│

│ │ │ │ │ │外的,委托下放至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机关。│

├──┤ ├────────────┼────┼────┼────────────────────────────┤

│ 4 │市城乡建设委│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道路、跨区道路外下放至区建设管理部门。│

├──┤ ├────────────┼────┼────┼────────────────────────────┤

│ │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 │ │ │

│ 5 │ │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桥梁、跨区道路外下放至区建设管理部门。│

│ │ │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 │ │ │ │

4 ├──┼──────┼────────────┼────┼────┼────────────────────────────┤

│ 6 │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7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许可│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5 │ │市规划局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10 │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设施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11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许可│ 许可 │ 界定 │界定为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12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监督服务│ 界定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单体验收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13 │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6 ├──┼──────┼────────────┼────┼────┼────────────────────────────┤

│ 1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承办。│

├──┤ ├────────────┼────┼────┼────────────────────────────┤

│ │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5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市国土资源房├────────────┼────┼────┼────────────────────────────┤

│ │管局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7 ├──┤ ├────────────┼────┼────┼────────────────────────────┤

│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7 │ │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18 │ │许可 │ 许可 │ 界定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8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 │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19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许可 │ 界定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20 │ │核 │ 非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9 ├──┤ ├────────────┼────┼────┼────────────────────────────┤

│ 21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跨地级市转移以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

│ 22 │ │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许可│ 许可 │ 委托 │防空地下室拆除许可下放至区人防办。│

├──┤市人防办 ├────────────┼────┼────┼────────────────────────────┤

│ 23 │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 非许可 │ 归还 │除市属公共人防工程以外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24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 许可 │ 委托 │下放各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 │许可 │ │ │ │

├──┤ ├────────────┼────┼────┼────────────────────────────┤

│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委托下放至区民族│

10 │ │市民族宗教局│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 │ │宗教事务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

│ 25 │ │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 许可 │委托归还│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除市级登记管理的八处寺观教堂一│

│ │ │电影电视片许可 │ │ │处基督教外国人集体活动场所归市局许可外,其余宗教场所归还│

│ │ │ │ │ │下放至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

│ 26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许可 │ 归还 │限于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

├──┼──────┼────────────┼────┼────┼────────────────────────────┤

│ │ │ │ │ │除经营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并有储│

│ 2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存设施(包括运输工具加油站)、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

│ │市安全监管局│ │ │ │外的,其他下放至区安监部门。│

├──┤ ├────────────┼────┼────┼────────────────────────────┤

11 │ 28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许可 │ 委托 │限于非煤矿山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下放至区安监部门。│

├──┼──────┼────────────┼────┼────┼────────────────────────────┤

│ │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 │ │ │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

│ 29 │ │水、燃气、供热管道及设施│ 许可 │ 委托 │物品:除海润集团公司供水范围外,其他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 │

│ │ │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 │ │ │门,城市燃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

│ │ │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许可│ │ │筑物和堆放物品: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

│ 30 │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审│ 许可 │ 委托 │一般公共环卫设施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市市政公用局│查及竣工验收许可 │ │ │ │

├──┤ ├────────────┼────┼────┼────────────────────────────┤

│ 31 │ │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许│ 许可 │ 委托 │一般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12 │ │ │可 │ │ │ │

├──┤ ├────────────┼────┼────┼────────────────────────────┤

│ 3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许可 │ 委托 │临时堆放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 │ │两改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以及城市次干道、支路、│

│ 33 │ │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道路综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基础设施工程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 │

│ │ │ │ │ │门。│

├──┼──────┼────────────┼────┼────┼────────────────────────────┤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局,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

│ │ │ │ │ │企业、合伙企业采取归还方式下放;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

│ │ │ │ │ │企业采取界定方式下放。1.股份有限公司,市内三区、崂山、城│

13 │ │ │企业核准登记(股份有限公│ │ │阳设立的内资(含私营)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

│ │ │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 │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控 │

│ 34 │ │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许可 │归还界定│股企业(界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中石油、中石化、│

│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中海油设立的市级机构,从事典当、拍卖、直销、标准化合约、│

│ │ │ │ │ │中远期交易的企业,国家局核准的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由市局登│

│ │ │ │ │ │记核准。2.涉外、外资企业:市局批市内三区和保税区、高新 │

│ │ │ │ │ │区、开发区,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各自批。3.其他企业:四市│

│ │ │ │ │ │六区各自批。│

├──┤ ├────────────┼────┼────┼────────────────────────────┤

│ │市工商局 │ │ │ │ │

│ 35 │ │企业各称预先核准登记(含│ │ │1.名称中冠“青岛”的由市局核准;2.冠四市行政区划的由四市│

14 │ │ │个体工商户)│ 许可 │ 界定 │核准;3.个体工商户四市六区各自批。│

│ │ │ │ │ │ │

├──┤ ├────────────┼────┼────┼────────────────────────────┤

│ 36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由母公司所在的登记机关审批。│

├──┤ ├────────────┼────┼────┼────────────────────────────┤

│ 37 │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变更、│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 │ │注销登记 │ │ │ │

├──┤ ├────────────┼────┼────┼────────────────────────────┤

│ 38 │ │事业单位兼营广告资格许可│ 许可 │ 归还 │市级事业单位由市局审批,其他下放至区分局。│

├──┤ ├────────────┼────┼────┼────────────────────────────┤

│ 39 │ │食品流通许可(设立、变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15 │ │ │更、注销)│ │ │ │

├──┼──────┼────────────┼────┼────┼────────────────────────────┤

│ 40 │ │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安全许│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可 │ │ │ │

├──┤ ├────────────┼────┼────┼────────────────────────────┤

│ 4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 │ │ │ │以下三项下放至区公安分局: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支行级以下│

│ │ │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 │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新建、改建│

│ 42 │ │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 │ 界定 │的依附于支行级以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

│ │ │ │ │ │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3.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离行式│

16 │ │ │ │ │ │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43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许可 │ 界定 │限于在本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44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许可 │ 界定 │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

│ 4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46 │ │燃放焰火许可 │ 许可 │ 界定 │Ⅲ、Ⅳ、Ⅴ级燃放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 │ │ │ │区公安分局审批范围:“三投靠”、申请设立集体户、外地生源│

17 │ 47 │ │户口管理审批 │ 非许可 │ 界定 │地大中专毕业生、干部工人调动、跨市县安置回国人员、16岁以│

│ │ │ │ │ │上公民姓名变更。派出所审批范围:回生源地大中专毕业生、回│

│ │ │ │ │ │原籍退出现役士兵、回国恢复户口、16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

├──┤ ├────────────┼────┼────┼────────────────────────────┤

│ 48 │ │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准│ 非许可 │ 界定 │区级大型活动证件准印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印 │ │ │ │

├──┤ ├────────────┼────┼────┼────────────────────────────┤

│ 49 │ │刻制印章备案 │ 非许可 │ 界定 │除制作市级以上机关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外地驻青单位│

│ │ │ │ │ │网络编码印章之外的下放各区公安分局。│

├──┼──────┼────────────┼────┼────┼────────────────────────────┤

│ 50 │市公安消防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许可 │ 界定 │二三级重点单位下放至区公安消防大队。│

18 │ │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办理│ │ │ │

├──┼──────┼────────────┼────┼────┼────────────────────────────┤

│ 51 │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52 │ │出海船民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53 │市公安边防支│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队 │发 │ │ │ │

├──┤ ├────────────┼────┼────┼────────────────────────────┤

│ 54 │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19 │ 55 │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56 │ │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57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社│业务范围审批 │ │ │ │

├──┤会保障局 ├────────────┼────┼────┼────────────────────────────┤

│ 58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59 │ │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20 │ 60 │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商务管理部门。│

│ │ │程许可 │ │ │ │

├──┼──────┼────────────┼────┼────┼────────────────────────────┤

│ 61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 │

├──┤ ├────────────┼────┼────┼────────────────────────────┤

│ 62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院、民族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 ├────────────┼────┼────┼────────────────────────────┤

│ 63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院、民族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21 ├──┤ ├────────────┼────┼────┼────────────────────────────┤

│ │ │ │ │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2.其他饮│

│ 64 │市卫生局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

│ │ │ │ │ │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65 │ │放射诊疗许可 │ 许可 │ 归还 │1.X线影像诊断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2.含放射介入治疗的医疗 │

│ │ │ │ │ │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

├──┤ ├────────────┼────┼────┼────────────────────────────┤

│ 6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除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项目外全部下放。│

├──┤ ├────────────┼────┼────┼────────────────────────────┤

│ 67 │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22 ├──┼──────┼────────────┼────┼────┼────────────────────────────┤

│ 68 │ │药品企业经营(零售)许可│ 许可 │ 界定 │除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与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许可除外,下放│

│ │市食品药品监│ │ │ │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理。│

├──┤管局 ├────────────┼────┼────┼────────────────────────────┤

│ 69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理。│

│ │ │册许可 │ │ │ │

├──┼──────┼────────────┼────┼────┼────────────────────────────┤

│ 70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各区质监分局。│

├──┤ ├────────────┼────┼────┼────────────────────────────┤

│ │ │ │ │ │界定:区质监分局办理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及市│

│ │ │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 │ 界定 │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23 │ 71 │ │准)器具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质监分局主持考核由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

│ │市质监局 │ │ │ │量标准以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

│ │ │ │ │ │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 7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许可 │ 归还 │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

│ │ │ │ │ │标准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下放区质监分局。│

├──┤ ├────────────┼────┼────┼────────────────────────────┤

│ 7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质监分局。│

├──┼──────┼────────────┼────┼────┼────────────────────────────┤

│ 74 │市残疾人联合│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残联。│

│ │会 │认定 │ │ │

24 ├──┼──────┼────────────┼────┼────┼────────────────────────────┤

│ 75 │市物价局 │规定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 非许可 │ 委托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准下放至区价格主管部门。│

│ │ │核准 │ │ │ │

└──┴──────┴────────────┴────┴────┴────────────────────────────┘

二、下放至崂山、黄岛、城阳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

│序号│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下放方式│ 下放标准、范围 │

├──┼──────┼────────────┼────┼────┼────────────────────────────┤

│ │ │ │ │ │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外下放。1.区能够综合平衡外部条件的,非│

│ │ │ │ │ │跨区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其投资主管部门│

│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核准权限扩大到3亿美元以下,其中需要办理进口设备或采购国 │

25 │ 1 │ │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 │ 许可 │ 委托 │产设备抵税、退税和免税的项目,仍按原办法办理。2.除需综合│

│ │ │资)项目核准 │ │ │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各区投资主│

│ │市发展改革委│ │ │ │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

│ │ │ │ │ │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

│ │ │ │ │ │核后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 ├────────────┼────┼────┼────────────────────────────┤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市属及跨区(市)、跨流域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

│ │ │ │ │ │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 3 │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26 ├──┤ ├────────────┼────┼────┼────────────────────────────┤

│ 4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许可│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5 │市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7 │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27 │ │ │设施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8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许可│ 许可 │ 界定 │界定为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9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监督服务│ 界定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单体验收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市规划局 │ │ │ │ │

├──┤ ├────────────┼────┼────┼────────────────────────────┤

│ 10 │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11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28 ├──┤ ├────────────┼────┼────┼────────────────────────────┤

│ 12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道路、跨区道路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 │ │ │

│ 13 │ │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桥梁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 │ │ │ │

├──┤ ├────────────┼────┼────┼────────────────────────────┤

│ 1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5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29 │ 16 │市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7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之│

│ │ │ │ │ │外的,委托下放至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机关。│

├──┤ ├────────────┼────┼────┼────────────────────────────┤

│ 18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19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20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30 │ 21 │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备案│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22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23 │ │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市城乡建设委审批部分委托下放至区│

│ │ │ │ │ │建设主管机关,市政府审批部分保留为市级审批。│

├──┤ ├────────────┼────┼────┼────────────────────────────┤

│ 24 │市城乡建设委│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计方案许可 │ │ │ │

├──┤ ├────────────┼────┼────┼────────────────────────────┤

│ │ │绿化工程(含绿地内工程建│ │ │ │

31 │ 25 │ │设)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收 │ │ │ │

├──┼──────┼────────────┼────┼────┼────────────────────────────┤

│ 2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承办。│

├──┤ ├────────────┼────┼────┼────────────────────────────┤

│ │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27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市国土资源房├────────────┼────┼────┼────────────────────────────┤

│ │管局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32 │ 2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29 │ │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30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质监分局。│

├──┤ ├────────────┼────┼────┼────────────────────────────┤

│ │ │ │ │ │界定:各区下放区质监分局办理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 │ │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 │ 界定 │企业及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33 │ 31 │ │准)器具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各区下放区质监分局主持考核由各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

│ │市质监局 │ │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无主管部│

│ │ │ │ │ │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 3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质监分局:各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

│ │ │ │ │ │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

├──┤ ├────────────┼────┼────┼────────────────────────────┤

│ 3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 │ 界定 │界定区质监分局办理。│

├──┼──────┼────────────┼────┼────┼────────────────────────────┤

│ 34 │ │林木采伐许可 │ 许可 │ 归还 │全部商品林、市级以下公益林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 ├────────────┼────┼────┼────────────────────────────┤

34 │ 35 │ │从林区运出木材许可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省内)。│

├──┤ ├────────────┼────┼────┼────────────────────────────┤

│ 36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

│ │ │许可 │ │ │ │

├──┤ ├────────────┼────┼────┼────────────────────────────┤

│ 37 │ │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 许可 │ 归还 │生产面积在50亩以下或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下放至区林业主管│

│ │ │许可、种子经营许可 │ │ │部门。│

├──┤ ├────────────┼────┼────┼────────────────────────────┤

│ 38 │市林业局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许可 │ 归还 │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外的2公顷以下林地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 │

│ │ │ │ │ │门。│

├──┤ ├────────────┼────┼────┼────────────────────────────┤

35 │ │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 │ │ │

│ 39 │ │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国家│ 许可 │ 归还 │涉及的野生动物属省级以下保护等级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 │ │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 │ │ │

│ │ │物或产品许可 │ │ │ │

├──┤ ├────────────┼────┼────┼────────────────────────────┤

│ 40 │ │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许│ 许可 │ 归还 │省内检疫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

│ │ │可 │ │ │ │

├──┤ ├────────────┼────┼────┼────────────────────────────┤

│ 41 │ │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 非许可 │ 归还 │县级森林公园审批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36 │ │ │并及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 │ │

├──┼──────┼────────────┼────┼────┼────────────────────────────┤

│ 42 │市畜牧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

│ │ │ │ │ │营点归还区畜牧主管部门。│

├──┼──────┼────────────┼────┼────┼────────────────────────────┤

│ 43 │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 许可 │ 委托 │全部下放至区商务主管部门。│

│ │ │程许可 │ │ │ │

├──┼──────┼────────────┼────┼────┼────────────────────────────┤

│ 44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核发 │ │ │ │

37 ├──┤ ├────────────┼────┼────┼────────────────────────────┤

│ 45 │市农机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机械号牌、行驶证核发 │ │ │

├──┤ ├────────────┼────┼────┼────────────────────────────┤

│ 4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机械驾驶证核发 │ │ │ │

├──┼──────┼────────────┼────┼────┼────────────────────────────┤

│ 47 │ │食品流通许可(设立、变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 │ │更、注销)│ │ │ │

├──┤ ├────────────┼────┼────┼────────────────────────────┤

38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局,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

│ │ │ │ │ │企业、合伙企业采取归还方式下放;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

│ │ │ │ │ │企业采取界定方式下放。1.股份有限公司,市内三区、崂山、城│

│ │ │企业核准登记(股份有限公│(含私营)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

│ │ │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 万元以上(含1000万)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控 │

│ 48 │ │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许可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中石油、中石化、│

│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市级机构,从事典当、拍卖、直销、标准化合约、│

│ │ │ │ 的企业,国家局核准的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由市局 │

│ │市工商局 │ │ 涉外、外资企业:市局批市内三区和保税区、高新│

│ │ │ │ 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各自批。3.其他企业:四市│

│ │ │ │ 批。│

归还 界定 │ │ │ │ │ │阳设立的内资1000(界定),│中海油设立的│中远期交易│登记核准。2.│区、开发区,│六区各自│ │注册资本 ││股企业├──┤ ├────────────┼────┼────┼────────────────────────────┤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其中:1.名称中冠“青岛”的由市局核准;│

│ 49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2.冠四市行政区划的由四市核准;3.个体工商户四市六区各自 │

│ │ │ │ │ │批。│

├──┤ ├────────────┼────┼────┼────────────────────────────┤

│ 50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由母公司所在的登记机关审批。│

├──┤ ├────────────┼────┼────┼────────────────────────────┤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 │ │

│ 51 │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保税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除外。│

│ │ │记 │ │ │ │

├──┤ ├────────────┼────┼────┼────────────────────────────┤

40 │ 52 │ │事业单位兼营广告资格审批│ 许可 │ 归还 │市级事业单位由市局审批,其他下放至区分局。│

├──┼──────┼────────────┼────┼────┼────────────────────────────┤

│ 5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54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康检查工作审批 │ │ │ │

├──┤ ├────────────┼────┼────┼────────────────────────────┤

│ 55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 │

├──┤ ├────────────┼────┼────┼────────────────────────────┤

│ 56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

41 │ │市卫生局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57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 │ │ │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2.其他饮│

│ 58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

│ │ │ │ │ │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局审批。│

├──┤ ├────────────┼────┼────┼────────────────────────────┤

│ 59 │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42 │ 60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业务范围审批 │ │ │ │

├──┤ ├────────────┼────┼────┼────────────────────────────┤

│ 61 │市人力资源社│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会保障局 │ │ │ │ │

├──┤ ├────────────┼────┼────┼────────────────────────────┤

│ 62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63 │ │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43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4 │ │审批 │ 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 │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市环保局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44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6 │ │核 │ 非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67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跨地级市转移以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

│ 68 │ │占用大中型农业灌溉水源、│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灌排工程设施 │ │ │ │

├──┤ ├────────────┼────┼────┼────────────────────────────┤

45 │ │ │ │ │ │除以下三项外项目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1.在本市城市规划│

│ │市水利局 │ │ │ │区范围以外,取水户由一个水源地日取地表水两万立方米以上 │

│ 69 │ │取水许可 │ 许可 │ 委托 │(含两万立方米)或日取地下水一万立方米以上(含一万立方 │

│ │ │ │ │ │米)的;2.在跨区(市)的大中型河流和区(市)边界河流中取│

│ │ │ │ │ │水的;3.跨区(市)行政区取水的。│

├──┤ ├────────────┼────┼────┼────────────────────────────┤

│ 70 │ │乡(镇)集中供水许可 │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71 │ │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许可│ 许可 │ 委托 │防空地下室拆除许可下放至区人防办。│

├──┤ ├────────────┼────┼────┼────────────────────────────┤

│ 72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许可 │ 归还 │5000平方米以下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46 │ │ │室许可 │ │ │ │

├──┤ ├────────────┼────┼────┼────────────────────────────┤

│ 73 │市人防办 │结合民用建设修建防空地下│ 许可 │ 归还 │5000平方米以下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室易地建设许可 │ │ │ │

├──┤ ├────────────┼────┼────┼────────────────────────────┤

│ 74 │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 许可 │ 归还 │除市属公共人防工程以外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 75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监督服务│ 归还 │具备条件时下放至区人防办。│

├──┼──────┼────────────┼────┼────┼────────────────────────────┤

│ 76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许可 │ 界定 │在区范围内的普通国省道的权限下放至区公路管理机构。│

47 │ │ │(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 │ │ │

├──┤ ├────────────┼────┼────┼────────────────────────────┤

│ │市公路管理局│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 │ │ │

│ 77 │ │驶公路许可(普通国省道、│ 许可 │ 界定 │在区范围内的普通国省道的权限下放至区公路管理机构。│

│ │ │高速公路)│ │ │ │

├──┼──────┼────────────┼────┼────┼────────────────────────────┤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 │ │ │

│ 78 │ │通货物、大型物件、专用运│ 许可 │ 归还 │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经营许可权限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

│ │ │输、危险货物、放射性物 │ │ │构。│

48 │ │ │品)│ │ │ │

├──┤ ├────────────┼────┼────┼────────────────────────────┤

│ 79 │市道路运输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理局 ├────────────┼────┼────┼────────────────────────────┤

│ 80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 81 │ │(货运、出租)经营车辆易│ 非许可 │ 归还 │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出租车辆易主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

│ │ │主审批 │ │ │机构。│

├──┤ ├────────────┼────┼────┼────────────────────────────┤

│ 82 │ │(客运、出租)经营停业、│ 非许可 │ 归还 │出租经营停业、休业审批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休业审批 │ │ │ │

49 ├──┼──────┼────────────┼────┼────┼────────────────────────────┤

│ │市经济信息化│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 │ │ │

│ 83 │委 │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 │ │作业许可 │ │ │ │

├──┼──────┼────────────┼────┼────┼────────────────────────────┤

│ 84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 许可 │ 界定 │以界定方式下放至崂山、城阳2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实施,│

│ │ │册许可 │ │ 委托 │以委托方式下放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实施。│

├──┤ ├────────────┼────┼────┼────────────────────────────┤

│ │ │ │ │ │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 │

│ │ │ │ │ │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跨区开设甜品站的 │

│ 85 │市食品药品监│餐饮服务许可 │ 许可 │ 界定 │餐饮主店及其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预核准注册资本或投资500 │

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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