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公司
201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自查报告
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我公司于20 年 月 日接到《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 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立即组织人员学习文件精神,大家一致认为本次政府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进一步强化政府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监督检查有利于公司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有利于公司今后业务的开拓与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们公司一定要结合文件精神,做好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我公司全年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项,累计金额达到 万元,全年无质疑、投诉情况发生。我公司按照文件精神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自查工作:
一、自查基本情况:
1、接受招标委托签定委托协议
公司根据招标人的委托事项,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委托和接受招标委托的依据。
2、编制招标文件
公司根据与招标人签订的委托协议,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项目的有关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送招标单位确认。
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我们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了解,并根据项目情况征求专家意见,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3、招标文件报审
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必须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给予明确的回复。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项目负责人将招标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报市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监管人审核,招标文件经监管人审核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将正式招标文件打印、装订、盖章后,交财务部门对外发售。
4、发布招标公告
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上进行发布,公告的发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部门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逐一进行登记,并保密,不向其他供应商提供或透露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6、组建评标委员会及组织开标、评标
开标前,公司根据不同的招标方式和项目,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做好开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开标前要落实、布置好开标会场(包括电脑、投影仪调试),准备好签到表和相关的文件。
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其他参加开标会的代表必须进行签到。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相互进行检查。
主持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并按照既定的议程主持开标大会。
项目负责人充分做好评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评标专家到场之前要对评标现场的有关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并准备好评委签到表、招标文件、评标表格等文件资料。
按法定程序在监督人的监督下组织评标。并将现场所有评审表格收集齐全,核对专家打分记录,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编写完成后,所有评标专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按法定程序宣布中标人。
7、发布中标公示
根据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即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示。
8、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公示结束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9、督促签订政府招标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招标人按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退付投标保证金
及时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1、组织评价
招标机构应建立项目评价制度,每一次招标工作结束后,应从本次招标的组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招标进度是否按期完成;招标结果是否合理、公平;招标人和供应商的满意度以及还存在什么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的总结和评价,形成材料存档。
12、归档招标文件
每一次招标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汇同公司专职档案员将本次招标项目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后交档案部门归档。归档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资料汇总、招标文件、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声像资料等。
二、发现的问题
1、通过自查,各代理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同时我公司代理的项目均做到了进场交易,项目的开、评标全过程均受市资源交易管理办的监管。招投标过程的资料做到了及时整理,汇总和上交存档。
2、通过这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自查,我们也看到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废标项目资料以前公司不够重视,在公司内部质量要求和审核上存在不足。
三、改进措施
1、公司在20 年年初就成立了质量保证部,主抓公司业务质量。
2、建立了公司项目三级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对外的往来文件、档案的归档质量,3、废标项目档案齐全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决改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综合,通过自查,我们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将认真热情地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回报社会。
第2篇: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1、依法接受委托
接受采购任务: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采购任务》列表,查看本单位次月的政府采购任务,随时查看本月追加的采购任务。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据政府采购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主动联系采购人,与采购人签订纸质委托代理协议。
确认网上委托: 协助采购人完成网上委托,及时确认 采购委托函。
2、制定采购方案
根据采购项目复杂情况、选择的采购方式、是否采购进口产品等信息,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明确各工作环节,确定各环节工作职责、质量标准、时间节点和责任人,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协调人,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依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项目情况,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要符合国家和我市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要科学合理地设定供应商准入条件,不得有歧
视性和排他性。
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及供应商准入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征求意见-采购文件》中公告,公开征求意见,以求最大公开、公平、公正。也可组织专家论证,以求采购需求更加科学合理。
督促采购人及时确认招标采购文件。并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采购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4、发布采购信息
根据采购人的预算级次,编辑采购信息文本,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信息》中的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5、审核供应商注册情况并发售标书
辅导供应商及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完成注册并及时进行审核。
按照采购信息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售标书,但标书发售要以供应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为前提。
6、组织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协调解答供应商疑问 按照采购信息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项目情况,组织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耐心解答供应商疑问,必要时协调采购人进行解答,或组织专家及相关当事人进行标前论证。
7、发布变更信息
如遇采购项目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变更公告》中进行公告
8、提出专家抽取申请
开标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专家管理系统-抽取申请》中提交抽取申请。
开标前1小时打印专家名单。
9、开标
审核签到:组织供应商签到并与标书发售情况核对,与供应商注册信息核对,审核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审核并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密封投标文件(含电子开标解密);组织专家、监督员签到并核验身份;组织采购人代表签到,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核验身份。
开标仪式:公开投标供应商名单,当众验明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开启投标文件,按要求唱标,供应商确认相关信息。
对招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依法办理废标事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废标公告》发布废标公告。依采购人申请,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采购方式管理-现场变更》中协助采购人办理采购方式变更事宜。填写相关信息和变更理由说明,上传专家意见和采购人意见。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10、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人工作职责:介绍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采购人代表、专家组成员、监督员和项目人自己;宣读评标纪律;组织采购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介绍供应商投标的基本情况;组织专家研读招标采购文件;协助评标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务;协调处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诉求;做好评标记录;做好相关服务。
督促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督员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对评审专家、监督员、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参与项目情况做出评价。
协助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
11、督促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并上传备案
在提交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要督促采购人及时确认,并将确认后的评审报告通过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评审报告》上传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12、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经采购人确认后的采购结果,及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告。
13、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提示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将中标(成交)
通知书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中标成交通知书》中上传备案。
14、督促采购人和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采购人与供应商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双方不得擅自变更。
15、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督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电子合同,向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纸质合同。
16、协调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履约事宜
在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协调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履约事宜,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提醒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报。
17、组织验收
按照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要求,对3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要组织专家和相关当事人参与验收。起草验收报告并履行各方签字手续。
18、协助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相关手续。
19、立卷归档
按相关要求,将全部的采购文件和往来书函按采购项目整 理归档,妥善保存,至少15年,提倡实行政府采购电子档案。
20、接受质疑,答疑解惑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及时、耐心解答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督员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种疑惑,宣传政策,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和认同。同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协调好各方的利益诉求。依法接受供应商质疑,对供应商质疑,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答复内容要客观准确,尽量详实。
第3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书(范本)
福州市台江区财政局: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我公司特郑重承诺:
一、坚持廉洁自律,抵制商业贿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筑牢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滥用职权,强行指定专家评委和供应商,干预正常采购活动;不与采购人、供应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评审工作纪律,采购活动期间不在非办公场所与供应商私自单独接触等;不利用工作之便,向外界透露应当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
四、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秩序。不从事资质范围以外的代理业务;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项目;不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外收取代理费;对采购人依法委托的代理项目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如有发生,愿接受从区级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清除的处理)。
五、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按政府采购审批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以外发布采购信息;不擅自改变审批的采购方式;不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不得设臵带倾向性资质门槛、技术性条款,排斥和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不制订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办法;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不误导或直接授意评审人员做
出有违公正的评审意见的;不得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
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不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娱乐消费、旅游活动及馈赠礼品、礼物、购物券、回扣、佣金、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向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赞助费和宣传费;不在投标单位支付旅游费用、报销等各种消费凭证。
七、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如因本公司原因导致采购活动违规,如招标文件制作粗糙甚至违法、出现质疑投诉且查证属实及上述条款其他禁止事项等,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违规的,愿接受从区级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清除及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处理。
八、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界的监督。
法人代表:(签章)承诺单位:(签章)
年月日
第4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
外省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浙江省境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事先应向省财政厅备案。其中持续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
第四条
甲级代理机构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工商注册地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外省乙级代理机构的考核由其主要业务地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但事先应对其进行培训,并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应当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必要的复核后发布。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机构组织专项检查与评比,但专项检查、评比以及考核之间的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的考核小组和受委托机构(以下合称考核机构)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不得借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考核机构组成人员中,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执行、业务操作、规模和效益、社会评价等项目,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每次考核的重点不同增加其他其他考核项目,细化并确定各考核项目的评分值。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员的数量、学历、职称情况,场地设施情况,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情况,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科研成果的发表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操作情况。包括签订代理协议、信息公告、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小组组建、专家抽取与保密、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质疑答复及投诉等各环节的规范程度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模及效益情况。包括代理业务的项目数量、成交金额、节资率等。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社会评价情况。包括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每次考核前30日,省财政厅应当在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通知纳入考核对象的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是否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针对每次考核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规定 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方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考核需准备的资料等。
考核方案应当在考核前15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代理机构。第十五条
列入考核对象的代理机构应当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反馈是否参加考核的信息,逾期不反馈的,可视为拒绝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
财政部门按照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登记的地址信息邮寄书面通知,代理机构因地址变更未能收到的,不免除其按要求反馈信息的义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反馈信息后,应当根据考核方案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自评表,准备考核所需资料。
因代理机构准备不足导致考核事实难以认定的,作不利于其的推论;导致部分考核项目不能得出分值的,该项目作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到代理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考核,重点对代理机构的场地设施、部门设臵、档案管理等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其他考核内容,考核机构可视情况要求代理机构将相关资料一次性送达指定的地点并指定专人配合考核。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进行现场考核之前,应当提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代理机构,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的自评表及准备的资料,结合考核方案进行逐项检查并量化打分。必要时,可向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核实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进行量化打分时,应将有关加分或扣分的事实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载明并由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
代理机构对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由考核机构提交省财政厅审查处理,代理机构对自己的意见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省财政厅。书面意见应包括:代理机构各项考核项目的得分、考核总分、合格与否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代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成绩优秀和不合格单位作为抽查的重点。
考核成绩与复核成绩不一致的,以复核成绩为准,但相差在5%以内且对将对结果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以考核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发出整改意见,督促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与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一并存档保管。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考核得分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单项考核项目得分低于60%的项目数在三个以上的,可视作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单项考核项目得分达到85分以上,每一项得一个星级,最高为五星级。
单项考核项目得分有低于60%的,不予评定星级。对考核成绩达到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包括合格与否及星级情况)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采购业务的基本依据。
甲级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抄送财政部,外省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重点管理名单。整改期间可暂停其在浙江省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直至整改后复核合格。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属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不予延续,资格到期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属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资格自动延续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换证。
(二)可以免于参加考核一次。如选择不参加考核,其考核结论和星级维持不变。
(三)在采购单位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按星级给予加分,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优先选定。
(四)省财政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将按星级情况对代理机构的展示先后予以排序,对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予以优先推介。
第五章
考核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核时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考核的,考核机构应当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对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
(三)未按规定审批采购方式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需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应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时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
一、四十
二、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应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5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题
201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试题(仅作参考)填空题:
1、政府采购法中所指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3、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5、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后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8、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采购计划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
9、确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要根据 等因素计算。
简答题:
1、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内容?
答:考核内容包括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持证上岗、采购业绩、采购效率、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等。
2、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特点和情形? 答:特点: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
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处罚的情形?(略)
4、货物类评审专家的抽取规定?
1采购计划在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答:○2300万-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31000万元-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4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
5、询价采购在公示材料、时间、专家论证方面有何要求? 答:公示材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时间: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专家论证:询价小组成员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采购人与投标单位串通的情形有哪些?(略)
7、在招标投标中废标的情形?
1符合专业技术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答:○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6篇:商务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要求
商务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在代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也不得在代理的该政府采购项目以外使用;
三、接受商务部代理机构随机选定结果;
四、投标文件的“人员配备”必须提供拟派部门经理1人、项目经理1人、且不能为同一人。投标人还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备选部门经理1人、备选项目经理最多2人。投标文件必须明确区分出拟派部门经理、拟派项目经理、备选部门经理、备选项目经理,否则投标将被拒绝。在拟派的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因辞职、疾病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约时,可由备选人员继续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中标人更换拟派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需经招标人同意;
五、代理机构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代理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时,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准确把握项目需求,协助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设定无歧视性、排他性的资质条件,科学合理制定评审标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七、除项目采购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代理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标(评审)前透露已获取招标(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不得与潜在供应商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交往或联系;
八、代理机构应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评标(评审),并确保评标(评审)严格保密;
九、在项目评标(评审)开始前,代理机构应将进入评标(评审)现场人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统一保管,宣读包括回避、评审纪律和评标(评审)规则在内的评标(评审)程序,并特别提请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独立完成,公正评分;
十、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评标(评审)时间、保障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充裕时间独立完成每一份投标(报价、响应)文件的阅读和评标(评审);
十一、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代理机构应排除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或现场其他人员干预或者影响正常的评标(评审),制止相关人员提出倾向性或引导性意见,制止对招标(谈判)文件确定的程序、评标(评审)方法、评标(评
审)因素和评标(评审)标准进行修改或细化,组织项目无关人员进出评标(评审)现场,制止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
十二、代理机构应对评标(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录音和录像;
十三、招标(谈判)文件的售价以补偿成本为原价,不得以采购预算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
十四、采购项目有成交金额的,采购代理费(中标服务费)按不超过本次投标中标费率计收;公开招标采购中无中标金额的,采购代理收费(中标服务费)按不超过本次招标中标的收费单价计收,但如果收费单价高于依据平均预算(平均预算=项目预算总额/拟招标的中标人最大数量)和中标费率计算的金额的,则采取依据平均预算和中标费率方式计收;
十五、采购代理服务提供地为北京,供应商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发生的差旅费和交通费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十六、采购结果公告或发出成交通知书后7日内,代理机构应将项目所涉及的资料汇总成册,向采购人提供;
十七、采购结果公告或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代理机构应向商务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处)报送包括招标(谈判)文件和招标(评审)报告在内的备案材料纸质文档和PDF电子文档各1份;
十八、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厉行节约,招标(谈判)文件中应要求,投标(谈判)文件除封皮外,一律使用普通白纸印制,鼓励使用再生纸;
十九、本次招标商务部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具体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时,由商务部直属单位与随机选定的中标人以书面形式签订采购代理合同;
二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代理的其他要求;
二十一、上述服务要求是具体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7篇:潍坊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潍坊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财政部或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且经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管理,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公开招标的评选方式,主要从采购代理机构综合实力、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政府采购代理业绩、信用状况、代理业务实施方案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情况确定。
1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申请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公开招标: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或乙级资格的;
(二)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五)有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和技术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在职员工总数的60%和20%以上;
(六)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达到在职员工总数的20%以上;
(七)能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近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无不良执业记录;
(八)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门与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合并或发生其他变更时,应报财政部门备案。机构撤销、终止代理业务、被取消代理资格的,应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三)编制、发放招标文件;
(四)组织标前答疑会,并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
(五)负责组织供应商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六)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组织签订合同;
(八)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九)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开标业务时,公司经理应当参加,其工作人员应当是投标时承诺的业务代理组成员。工作人员应当正装挂牌上岗,提倡讲普通话。
第十条 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不满意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3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标准向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费用。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百分制。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有无违法行为;
(二)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的采购内容和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
(三)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臵是否合理,管理及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五)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及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主要是:采购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发布率,采购文件、招标(成交)结
4 果和合同备案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保证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等;
(六)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各项采购程序,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
(七)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不廉洁行为等。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并于考核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三)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时,可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在七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及责任
(一)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七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采购代理机构。
(二)考核不合格者,财政部门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连续两次考核优秀者,可延长一期代理资格。
(三)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5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四)采购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1.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2.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3.由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导致采购人、供应商质疑投诉一年内超过一次的;
4.超标准收取代理费或招标文件成本费的;
5.将受托的采购代理业务转让给其他中介机构办理的; 6.违反财政部门其他规定的。
(五)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视情节责令其所在采购代理机构给予短期离岗学习、辞退、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4.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5.由于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6 6.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测评表
第8篇:政府采购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工作自查报告
二年来,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采购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政府采购各项要求,积极主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为节减财务支出,缓解经费矛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二年来全局政府采购总额916万元。通过政府采购共节约资金36万元,节支率达到4%。回顾二年来我局政府采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各部门积极配合由于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在县采购办的指导下,依靠各部门间的紧密配合,一丝不苟的开展工作。今年,县财政局又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加大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力度,我局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向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二、工作严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我局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边查边改。按照管理、执行、使用相分离,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项目验收人相分离,采购、决策、付款相分离,即三个“三分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办法,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继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和财政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健全
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围绕采购职权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我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2006-2007年我局政府采购实际支出916万元,其中2006年实际支出395万元,2007年实际支出521万元,同期相比,增加126万元。实际采用政府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820万元,采用协议采购方式96万元。
总之,一年来,我局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在新的一年里,将依据“规范操作,循序渐进,协调发展”思路,以规范管理为重点,力争做好做实政府采购工作。
第9篇: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拟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进行考核。
第三条已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从事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需按照《关于办理CA认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办【2006】125号)精神,办理CA认证手续。
第四条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北京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北京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细则
第六条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工作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内部管理、业务受理、采购文件论证和制作、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活动组织、收费管理、采购文件备案、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和协助投诉处理、信息统计、参加培训等内容。
第七条内部管理
(一)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采购执业人员的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并定期组织内部培训。
第八条业务受理
(一)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的代理业务。
(二)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业务,严禁以其他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或者招标资质受理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受理业务。
(三)代理机构要在知道或应知道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第九条采购文件论证和制作
(一)代理机构应当督促采购人及时提出技术需求,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出技术需求的要及时向采购办反馈。
(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经过专家论证。
(三)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条信息公告发布
(一)代理机构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公告以及更正公告等。
(二)代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对于应当公告的信息,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北京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信息公告,并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各媒体发布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抽取
(一)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组织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询价采购项目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项目采购小组。
(二)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
单数。
(三)评审专家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采购活动组织
(一)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活动。
(二)对纳入公证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向公证机关提交各项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事宜。
(三)采购方式依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采购办审批。为提高采购效率,对于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口头请示采购办同意转变方式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材料。
(四)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指评标报告、询价结果报告、竞争性谈判报告、单一来源报告等)送采购人。
(五)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代理机构应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代理服务费的收取。代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采购文件备案
(一)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或授权函、中标、成交通知书报采购办备案。
(二)代理机构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曰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
(一)代理机构应加强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二)代理机构应根据具体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建立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质疑答复和协助投诉处理
(一)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代理机构要认真处理质疑,减少投诉的发生。
(三)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信息统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软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参加培训
(一)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办有关要求参加其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代理机构中从事北京地区政府采购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
第三章监督考核细则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
(一)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由采购办统一组织实施。
(二)监督考核的方式包括日常考核和现场考核。
第二十条日常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采购办和采购人共同完成,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对象为已在北京市办理CA认证手续的代理机构。
(二)日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协调、工作质量、服务意识、人员素质、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备案、被投诉情况、信息统计、参加培训、其他十个方面。对于季度内未代理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日常考核仅反映参加培训情况。
(三)采购人负责对组织协调、工作质量、服务意识和人员素质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待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通过北京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调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调查表》)。
(四)采购办负责对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备案、被投诉情况、信息统计、参加培训、其他六个方面进行考核,并填写《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监管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管表》)。
(五)采购办于每季度末对所有《调查表》和《监管表》进行核查汇总,填写《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考核表》(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现场考核
(一)现场考核由采购办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二)现场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核时间和考核对象由采购办根据每年工作确定。
(三)采购办负责制定现场考核的考核计划、考核方案及考核内容,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办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日常考核结果的应用
采购代理机构每季度末日常考核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的,责令该代理机构下一季度进行限期整改。
(二)年度考核结果的应用
1、年度考核结果为日常考核结果和现场考核结果的综合。
2、对未安排现场考核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得分为日常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数,即年度考核得分=E每季度日常考核得分/D,其中, n代表采购代理机构每年实际日常考核的季度数。
3、对安徘现场考核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得分=日常考核得分×50%+现场考核得分X50%,其中日常考核得分=【每季度日常考核得分/n,其中,Ⅱ代表采购代理机格每年实际日常考核的季度数。
4、采购办根据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代理机构的综合服务质量级别:年度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级别评定为优秀; 年度考核得分80-90分(含80分),级别评定为良好;年度考核得分60-80分(含60分),级别评定为合格;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下,级别评定为不合格。年度内未代理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不参加级别评定。
5、对于级别评定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责令该代理机构下一年度进行限期整改。
6、采购办负责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7、采购人可以参考采购办的考核结果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在代理北京市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