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异同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异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企业债券属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的一类特殊固定收益产品,约束其发行行为的指导性法规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目前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权限归属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由于政府计划部门(现在的国家发改委)的权限范围主要涉及国有经济部门,实际发债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大型国有机构,而且均有大型银行、大型国有集团等对债券进行担保。这样,我国的企业债券实质具有很高的信用级别,属于具有“国家信用”的准政府债券。
《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出台后,为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奠定了基础。像其他有价证券一样,按照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债主体的限制较企业债券宽松,范围较企业债券有所扩大,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机构的数量远远大于发行企业债券机构的数量。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期间,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信用等级、资金用途等方面也有较大差异。
信用等级的差异
与企业债券不同,公司债券没有强制要求担保措施。如果没有保证人进行担保,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将取决于发债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水平、持续盈利能力等。由于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差异很大,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会相差很多。与此不同,我国实际发行的企业债券,一般都有资信良好的保证人实施担保机制,使得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相比没有多大差异。
发债资金的用途差异
在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实际中,发债资金的用途需由审批机关批准,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关。发债资金一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公益事业投资等国计民生方面。而公司债券可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需要提出发行需求,如何使用发债资金完全是公司内部事务,资金的主要用途也围绕公司的具体运作实施,不必要经政府部门审批和同意。可进行包括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调整资产结构、实施资产并购重组等多方面安排。
对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
在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差异较大。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没有被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审批部门对发行人的持续性信用等级以及发债后的经营运作行为等信息不再进行专门的监管。反之,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较为严格,《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要求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审批管制方面的差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安排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实际发行过程中,通常要求有银行等具有较好资信的机构予以担保,以防止风险。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对债券担保不实行行政上的强行要求。在对发行额度的限制方面,规定公司在“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对于发行价格的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明确了“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定价没有此类严格限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发行机制上的差异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发行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没有对发行期间的明确规定。但在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践中,国家发改委也会对核准文件有一定的时效规定。
债券登记存管、上市交易方面的差异
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首先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托管。企业债券的转让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若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要将上市债券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转托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试点期间,公司债券拟采取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首位为A、B、D、F的证券账户。网上发行以1,000元面值为一个认购单位,按“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债券上市后,投资者可在上证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交易,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从事公司债券现券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公司债券净价交易比照国债相关规定执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一级交易商可申请对公司债券做市,并按电子平台的相关规定开展与客户的协议交易。(陈占锋)
2007年09月12日
第2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的自查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 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的经济工作总要求,切实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作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企业行为,提高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我委将组织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各申请发债企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我委将在自查基础上按比例进行抽查。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已上报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我委对发行申请正在审核,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划分的“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发债申请企业和相关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
二、核查内容
(一)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重点是2010年以来,国务院、我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
1、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
2、母公司对合并报表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状况。
4、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设立风险防火墙。
(三)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1、申请发债企业资产构成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注入资产的情况。企业最近一个财年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是否有资产重组计划。
2、申请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情况。
(四)债券担保的有效性,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是易变现有效资产,第三方担保的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
(五)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需提供资金往来单据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发债企业20
13、2014年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七)申请发债企业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八)申请发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以及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集资情况,以BT方式对外合作、拖欠情况。企业应说明在2年内拟进行上述方式融资的计划,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信托、理财、资产证券化等私募产品融资的,及时向我委报备。
(九)对申请发债企业主体和债项评级情况,有无虚增级别、以价定级的情况。申请发债企业应提供评级交费情况。
(十)申请发债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有无限制券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本地区正常开展业务的行为,有无直接或间接干预发行人遴选承销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以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自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查,我委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认真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承诺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发行人、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结合申请发债企业的具体情况,逐项说明对前述问题的自查程序、自查过程和自查结论,自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应详细编制并保存自查工作底稿,留存自查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示统
一、记录清晰。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自查报告对申请发债企业进行核查,并承诺本省范围内申请发债企业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我委按比例抽查,如发现自查、核查不实,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方的责任。
1、属于申请发债企业责任的,退回发债申请,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其发债申请资格。
2、属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的,暂停受理该区域所属企业发债申请。
3、属于中介机构责任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乃至取消机构从事企业债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对具体责任人员实行企业债券业务资格禁入。
四、有关安排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核查后将核查报告一并报送我委。我委将分区域、分券商、分产业领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列入我委抽查范围的企业抽查合格后再予核准债券发行。对未列入抽查对象的企业,我们也将在审核其自查报告和省级发改部门核查报告后,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债券发行。
今后,新报送属于本通知自查、核查范围的企业发债申请均须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情况逐项作出说明,说明文件与其他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第3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121号
【颁布时间】1993-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入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曰期。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入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卞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汁: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是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北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十)债券总面额;(十一)还本付息方式;(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条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权料。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中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侦券的总面额不得人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侦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北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北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北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师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井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入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侦券的发行规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4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c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2篇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七条 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融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财政预算拔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购买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条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 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六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5篇:企业债券操作流程
企业债券融资建议
企业的融资方式按大类分,主要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又称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需要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本金。股权融资则指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
其中,债券主要分为企业债和公司债两大类,二者主要区别为监管机构和审批机构的不同,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公司债由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限制发行公司债,因此建议集中整合一个最大的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一、企业债基本情况
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多。
1、监管机构、审批机构 国家发改委。
2、企业债种类
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和私募债。公募债包括城投债、产业债、永续债、专项债券等,私募债一般指项目收益债。
专项债券包括双创孵化、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项目收益债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3、发行条件 (1)公募债要求成立满三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期限
发行期限一般5-10年。
5、发行流程 (1)前期准备阶段
企业与券商确定具体发行方案; 企业股东批复、董事会决议; 企业与券商签订承销协议;
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场尽职调查。(2)材料准备阶段
企业提供相关批文、可研报告; 券商撰写募集说明书等申报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三年审计报告、资产构成明细等; 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征信报告; 律师事务所拟定法律意见书。(3)申报阶段 首次申报
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发改委复审环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技术评估后由国家发改委直接核准。
a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b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c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债券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a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
b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
反馈回复
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报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企业和券商提出反馈意见。企业及券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取得核准批文 核准批文有效期1年。(4)发行阶段
根据发行成本,择机发行债券;
二、发债建议
由于发债规模为净资产的40%,另外发债主体的评级至少得达到AA-。因此,净资产至少得超过70亿元,需要政府继续注入有效土地资产(性质为出让地),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主体:有限公司
2、发行总额:10亿元-20亿元
3、债券期限:7 年
4、增信安排(二选一): (1)选取出让地为本次债券提供抵押担保,使本次债券的债项评级能够达到AA级。
(2)协调主体评级为AA级的担保公司或地方融资平台为本期债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募投项目的注意问题
(1)所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且能够产生经营性收入,如健康、养老、体育、文化、旅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停车场等。
(2)项目批文须齐全,包括发改委、环评、土地和规划部门的批文;(3)募投项目须已经开工,且开工日期在一年以内。
第6篇:企业债券业务问答
企业债券业务问答
一、发行主体资质
1.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能申报企业债么? 答:不影响。
2.如果目前城投债出让地入帐时间较早,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除了补交以外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答:只有缴纳出让金才可以认可土地的全部价值。3.现在申报债券还有间隔一年的要求不? 答:普通企业债要。
4.目前专项债是否还受短期高利融资的约束?还是执行原来的对双创、绿色和项目收益债豁免?
答:执行原来的。
5.非公开绿色债券已经做了主体评级,无担保,还需要做债项评级嘛?
答:评级标准和普通债一样,债项评级还涉及到项目评估。目前企业债这边除绿债外只有项目收益可以非公开,项目收益肯定是要债项评级的。没有文件说不要或可以豁免债项评级。
6.如果同个发行人同时上报了项目收益债和一般企业债,这个会影响审批吗?
答:两个债同时报,只能接收一个,一个出去再收另一个。出去以以拿到批文为准。
7.民营企业做养老地产可以发债吗? 答:符合养老指引就可以。如果做养老地产大部分对外销售,这个比较困难,养老项目主要目的是提供服务。
8.有一家企业计划发行企业债券,但是他母公司已发过企业债券,而且40%的额度已经用尽。现在它自己想发行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可以按照自己的净资产的40%计算吗?
答:不行,本期债券并入母公司报表,母公司额度会超。9.如果一个项目总投规模较大,部分已经进行了银行贷款和申请国家专项基金,剩余的资金缺口可以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吗?
答:可以,只要满足债券资金不超过总投70%,同时资本金部分满足国家要求就行。
10.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存在一笔银行借款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目前已付息,是否对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如果目前已付息还本,就请银行出个文件,说明情况。
二、债券条款
1.请问现在普通平台债想分期发行,是要在申报时的募集中就写清楚,还是可以在拿到批文发行的时候再做申请呢?一般的申请程序是什么样的答:均可。前者最好。
2.报一只一般企业债,发行人后期可能考虑分期发行,首期发行额度有要求不低于总额度的多少么?
答:没有相关要求。
三、财务
1.如果发行人以前发过企业债,公告了审计报告,但是2015年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今年再报专项债的话是要新事务所出3年连审的报告还是可以只要新事务所出15年审计报告就可以?新事务所对2014年审计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造成总资产和净资产增加了10%左右,是否有影响?
答:如果只是换了事务所,没有金额调整,15年可以只出新报告。但既然调了,建议还是重做3年连审。
2.发行人拟7月初申报省发改委,截至上一年末是经审计的,本年1-6月报表,是否必须经审计呢?
答:如果想以半年的报的数据审核,就必须经审计,如果要以上一年末数据审核就不必须。
3.若用半年的数据上报,审计报告经审核,申报额度是否可用本年半年数据计算?
答: 可以,受理的时候说明一下,报表已经审计。
4.主体AA+的平台发行企业债受与政府部门应收不超过40%的限制吗?
答:不受。如果超过60%,省级不受限制,不用出解决措施的文件。
5.请问政府性应收占净资产60%的要求,是指单纯政府性应收占比,还是政府性应收+在建工程之和占比?
答:政府性应收。
6.评级AA+的平台发行停车场专项债是否受到与政府部门应收不超过40%的限制?
答:主体AA+的不受限制。
7.请问8月份左右申报企业债,是否三年连审即可?还需要补充近一期的报表么? 答:根据企业债券审核手册,目前没要求提供一期。
8.请问针对于2013年以后仍盲目进行短期高利融资的企业,其短期高利融资综合融资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以上,累计额度超过企业总负债规模10%,不再受理企业债券发行申请。这种短期高利融资,指的是期限为一年内的高利融资么?
答: 忽略短期, 强调的是高利, 所有期限都算。对于融资租赁,需要计算实际使用成本。
现阶段对高利融资的要求:于2013年以后仍进行高利融资的企业,其高利融资综合融资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2倍以上,累计额度超过企业总资产规模9%,其中《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下发后进行的高利融资规模比例超过总资产的4%,不再受理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基准利率按发生时基准利率测算。
9.一AA的城投公司,其净资产中应收账款占比较大,且应收款中80%以上为当地财政局,这样的情况符合双创债的要求吗?
答:政府类应收不能超净资产60%。双创债也没有突破空间。10.政府类应收不超过60%,那么如果是对当地城投的应收呢,是否可视同非政府类?
答:以政府文件为准。
11.假如发二期城投债,近三年净利润只要覆盖当期利息,不需要覆盖一期和二期加总的利息吧?
答:覆盖本期债券一年利息。
11.绿色债券可以豁免高利融资的限制吗? 答: 没有明确要求。
四、业务模式
1.有家企业70%以上收入来自于BT代建收入,请问现在咱们审核上对收入中来自于BT代建收入这块的比例有要求吗?
答:比例没有明确限制,但14年及以后签订的bt基本不认可。
五、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
1.双创项目对用地有要求吗?一般的工业用地可以吗? 答:可以。
2.现在部分募集资金(小于40%)直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支持吗?有银行出具同意还贷的说明
答:目前还暂不能用于偿还贷款,可以补充营运资金。
3.募投项目立项在发行人子公司或孙公司名下(子孙公司为控股,非全资),是否可行?若可行,有效募投项目金额是否应该乘以相应持股比例。
答: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可以,不需要跟持股比例挂钩。4.募投项目能用于企业不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吗,只是参股公司?
答:出资设立的可以,否则不行。5.专项债券的可研需要甲级资质单位吗? 答: 不强制要求。
6.请假下旅游类改造升级项目是否可以做城投债来?回报期一般是用经营期前10年来测算即可?是否每年总收入需要覆盖票息和本金? 答:旅游项目具体行不行会有专业司局批复把关,如果发正常平台债AA的要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
7.现在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收益可以覆盖总投资额且有部分盈利,需要企业提供纳入省级计划的文件吗?
答:如果纳入省计划,同级住建部门出文说明纳入,明确计划和套数面积;如果没纳入,同级住建部门出文,说明没纳入原因。没纳入省级计划也可以申报,纳入说明建设的必要性更强。但纳入省级计划无具体审核指标上优惠。
8.募投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发行人的,而是发行人兄弟公司,这个会有影响不?
答:不太妥,募投项目收益不能确保是发行人的。
9.目前收费高速公路还能作为募投项目吗?如果可以的花收益测算是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可以,按照收费公路现金流测算指引测算收益。
10.园区类城投公司可以发双创专项债吗?做为双创专项债的募投项目需经过指定的部门认定吗?哪个部门认定?
答:可以。之前不必须相关部门认定,材料报到国家发改委后会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是否符合双创。
11.关于双创债的募投项目,是否要纳入省级?
答:不必须,但要提供发行人出具的双创孵化特点和产业聚集优势的相关说明文件。
12.如果进行了银行贷款,是不是要确保项目相关资产没有进行相关的抵质押受限措施?
答:是的,确定项目收益权的排他性。
六、增信与偿债保障
1.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2015年底资产负债率为64.65%,城投企业,没有超过1327号文件规定的65%。请问需要提供担保人吗?
答:没有超过就不强制要求。
2.非公开的绿色债券,还需要强制主体评级吗?如果只有担保的评级及债项评级是否足够?发行无主体有评级,本身资质比较差
答:参照项目收益债的非公开要求,应该是可以。
3.请问企业债对于AA-的企业,如果找担保,担保公司有什么具体要求么?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可加速审核。
答:AA+的专业担保就是简化类了,AA的没有政策优惠。4.现在抵押用的土地评估还认可A级资质吗? 答: A类或证券从业。
5.请问对于城投报告期已注入的房地产和土地,尚未办理完过户手续,在算发债额度是时核减净资产规模吗?核减比例多少?
答:对于没有土地证和产权证的,原则上都扣除。
七、申报材料
1.现在平台公司列入无形资产和存货的土地还需要前往相应国土局获取关于土地证真实有效的说明吗?
答:还需要,或者可以选择公示。关于土地公示的要求看3127号文。
2.现在小微债是不是直接报发改委,不需要省发改委转报了?另外,小微企业需要申报时直接把名单提交嘛? 答:只有直通车不需要省转报,不需要提供小微贷款名单。3.现在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能否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代替?
答:项目审批方式有三种,批复可研、备案、核准,这三种都可以。跟各地方要求和项目类型有关。
4.目收益债需要提交企业信用报告,对银行打印的信用报告的形式是否要求,由于企业详版的信用报告有数百页,能否提供简版的信用报告?
答:正常提供即可。
6.企业债需要出具的国土承诺书,是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还是房产证,还是两者都需要包括在内?
答:现在不必须出国土承诺函,公示也可以。3127号文有相关要求。
7.发行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其资产清单中土地资产的位置信息图并标注相近位置的土地出让价格信息?
答:建议都提供,这些都属于作证材料,对认定申报项目土地资产价值有帮助。
8.请问没出平台的企业,没办法提供出平台证明,还可以申报么?没有在平台名单内的城投企业,还需要银行出“现金流全覆盖证明”么?
答:没出平台的企业发企业债,银行或银监现要出金流全覆盖证明;所有发行人,出平台证明全覆盖证明二选一,但要有。项目收益债项目公司不需要。
第7篇: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二、审批范围
非上市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境内发行企业(公司)债券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四、申报材料(一式1份,附电子光盘)
(一)中央企业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报文件或发行人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 3.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报告 4.债券募集说明书 5.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6.募集资金投向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7.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8.信用评级报告 9.法律意见书
10.有关方面签署的综合信用承诺
11.第三方担保函或资产抵质押文件(如有)12.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地方企业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发债的预审意见和转报文件
2.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产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
3.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 4.债券募集说明书 5.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6.募集资金投向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7.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8.信用评级报告 9.法律意见书
10.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意见,以及企业详细资产清单(包括经律师鉴证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资产权证复印件)
11.有关方面签署的综合信用承诺
12.第三方担保函或资产抵质押文件(如有)13.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月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七、窗口电话
010-68505045
68505050
八、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
第8篇: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一、申报材料制作阶段
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
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
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附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
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
期的财务报告;
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
告(如有);
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0、承销协议;
11、承销团协议;
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13、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
14、信用评级报告;
15、法律意见书;
16、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8、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9、其他文件。
二、发行报批阶段
1、上报发行申报材料。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跟踪核准进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3、修改方案及材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债券发行会签。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会签结束拿到批文。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三、债券正式发行阶段
1、刊登发行公告。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
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市场宣传工作。承销团做好债券销售市场宣传工作,推广
债券的发行和认购工作。
3、债券销售工作。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各承销商面向社
会公开零售企业债券的所有营业网点及每个营业网点的承销份额。
4、承销团工作监控。发行人应当及时了解承销工作进度和发
行销售情况。
5、募集资金划付。承销团销售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应划付到发
行人专门的资金账户。
6、验收资金。发行人根据债
券的发行情况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查验。
四、发行后期管理工作
1、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
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2、制定偿债计划。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
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
3、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
4、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
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5、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
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6、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7、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8、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9、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
注:参考文件包括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12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第9篇:企业债券信息披露
企业债券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企业债券上市后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与上市公司相似。企业债券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公布年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根据规定,债券上市期间,发生可能对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予以公告,包括发行新债券的决定;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涉及和可能涉及企业债务的重大诉讼等。
(三)到期兑付公告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10篇:企业债券上市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1篇:我国企业债券市场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困境中的思考 【摘要】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券市场,其发展滞后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绕不过去的坎。文章认为应逐步推动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取消对发行主体资格、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和发债用途的限制,建立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发挥它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应有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企业债券;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制度;市场机制
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出发,建设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市场体系,是中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企业债券市场是极其关键的一环。近年来关于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暖风频吹,2004年度颁布的“国九条”中明确表示要积极稳妥的发展企业债券市场;2005年底,央行行长周小川在 “中国债券市场高峰会”上对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作了肯定的论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积极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这一方面预示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可能将会迎来一个突破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就意味着现阶段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严重滞后和政府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决心。
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不能跟上形势的需要,相对于国债、金融债、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跛腿”和“短板”。2005年是近年来企业债券发行量最高的年份,也不过654亿元,平均每年企业债券余额在全部债券余额中的比重仅有3%左右,也就是说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所占比重高达97%,与股票发行额相比,企业债券也存在日益被边缘化的危险。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无论是储蓄率高的欧洲,还是注重证券投资的美国,企业债券在其整个社会融资结构中都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如2003年一年,美国企业债券的发行量就达到约7436亿美元。从企业债余额占GDP之比来看,我国企业债券余额占GDP的比例也严重偏低,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末我国企业债券余额仅相当于GDP的0.9%,而同年美国企业债券市场融资额占GDP的比重为11.4%。另外,我国企业债券品种少,尤其是衍生品种稀缺,期限结构欠丰富,利息支付方式不灵活,市场流动性不够,换手率过低。
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政府的各项制度安排是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的根本原因。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政府忽视了企业债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从政策上偏向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的发展,在制度上对企业债券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具体主要表现在:
1.企业债券发行采用的是计划色彩较浓的额度审批制。审批制的实行确实可以有效的遏制类似1992年乱集资风潮带来的企业债券恶性膨胀,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它已经不适应企业债券市场的内在要求,严重制约了企业债券市场供求双方的市场需求,是现阶段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偏小的重要原因。另外,审批制将责任和风险向主管部门集中,而主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的掌握却又不很全面。
2.对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管制。据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为了不影响国债的发行,国务院规定其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债利率。但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这种上限限制已暴露出诸多缺陷。第一,银行同期储蓄利率并不能够作为企业债券发行的基准利率,若依此为参照会带来定价的不合理。第二,40%的利率上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债券利率的弹性并无法区分不同的企业,不同信用等级的发行人为了吸引投资者都倾向于将利率定于规定的上限,所谓“就高不就低”。这样就使得风险不同的债券利率趋同,结果投资者无法根据企业债券利率的不同来判断企业质量的好坏。这种对企业债券利率的硬性规定既有悖于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市场运作机制,又造成优质企业发行债券成本偏高,企业发行债券的积极性受到打击。第三,企业债券利率管制使其与流通市场收益率水平偏差较大,现实中常出现利率倒挂。而且利率限制主要是针对固定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而设定的(当时还不存在其它定价方式和付息的债券),因而有很大的局限性。第四,由于利率管制即不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发行人的信用水平,也未与国债利率形成基准的依存关系,因此每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就可能使企业债券的发行陷入停顿。总之,在严格的利率管制下,企业债券市场缺乏活力和空间。
3.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限制。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条件都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从实际已发行的债券主体来看基本上都是中央企业和具有市政背景的企业,且基本上集中在交通运输、水电能源、电信等基础行业,许多优秀的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无形中被剥夺了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权利,违背了企业平等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对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的严格控制,不利于发债规模的扩大,难以有效的匹配企业债券供给和需求,导致企业债市场供求失衡,也制约众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直接融资需求,不能有效的解决许多资质较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企业债券市场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发展。
4.对发行企业债券所融资金用途限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融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公司法》也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所融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我国对企业发债所融资金的用途限制应该说是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下制定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发债从事市场投机。现在随着企业制度建设的完善和各类市场发展的创新,这种硬性规定已显得不合适宜。
5.对个人投资企业债征收20%的利息税。征收20%的利息所得税直接减少了债券投资者的收入,不利于吸引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而且税收对债券价格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投资者收益,使投资者承担着一定的利率风险,即债券利率可能低于银行存款利率。现实中也普遍存在着企业债券价格倒挂现象,从而使投资者受损,这不利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长期发展。
三、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对策建议
着力完善和改革相关制度,为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拓展出更为广阔的空间。具体说来,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革。
1.改革发行准许制度,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随着市场化思路的实施,应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监管机构转变监管理念,只对企业合规性进行审核,不介入具体事务,不再做硬性规模约束和具体项目的把关,把企业能否发行、发行多少企业债券的决定权交给市场。这不仅可以充分调动企业提高其经营水平的积极性,也可以使其成为真正的债务承担者,而且由市场决定企业的发债规模,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债券的市场化。
2.取消对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限制,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化风险定价机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债券作为一种市场性较强的金融商品,其利率应该由市场机制确定的定价方式来确定,即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状况、信用评级结果以及市场情况,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定适当的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报企业债券主管部门核准。近几年发行主体在利率市场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三峡债券(10年)采用了浮动利率,铁道债券率先采用了附息债券等,都受到了市场广泛的欢迎。另外目前企业债券二级市场价格已经实现了市场化,但发行利率仍受到限制,因此应取消对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限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债券定价中的基础作用,从源头上根除由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定价机制不同而产生的制度性套利。因此合理的确定企业债券价格,尽早走发行利率市场化道路,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企业债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3.放宽对发债主体及发债条件的限制。在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控的前提下,我国政府应改变市场准入“一刀切”的做法,逐步放宽对发债主体的限制,降低企业的发债门槛,特别是要给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松绑,支持一些有信用、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发债融资。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对外开放的加深,应允许一些实力雄厚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解决它们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应放宽发行条件的限制,原则上允许只要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并具备一定偿债能力的企业就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4.放宽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限制。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都面临着全面升级,很多企业面临着大规模技术改造,但是我国大多数企业长期以来依赖银行贷款经营运作,总负债中流动负债比例过高,不利于其经营和股份制改造。而且与企业债券利率相比,银行贷款利率相对较高。所以可以运用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来偿还银行贷款或弥补流动性不足,使企业整个财务结构得到优化调整,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改善企业经营。另外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时期,有大量的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行为,而并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是一重要渠道,国际上在这方面有很多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近年来随着发行的规模扩大,企业债券在募集资金用途上出现了一些令人可喜的变化,通过“特案特批”的程序突破了用途限制。如上海金茂集团发债募集的资金就主要用于调整债务结构和支付金贸大厦工程的尾款。所以从市场化发展方向来看,应当逐步放宽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同时,应允许其用于技术改造、调整债务结构,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公司并购或资产重组等其它用途。一句话,企业发债所募资金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用途,这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5.完善企业债券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目前我国对城乡居民购买企业债券征收20% 利息所得税的政策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为此,笔者建议:在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初步和企业债券利率很低的情况下,应暂缓对城乡居民购买企业债券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企业债券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空间,鼓励和吸引广大居民个人购买企业债券,引导社会资金通过企业债券这一渠道,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固定投资项目和扩大内需上面来。取消利息税,增强企业债券的竞争力,且可有效地解决现实中企业债券市场价格倒挂问题。
【参考文献】
[1]吴晓灵.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优化金融资产结构[J].中国货币市场,2005,(1).
安义宽.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若干问题探讨[N].证券市场导报,2002(11).
冯广华,刘凡,蔡国喜.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几点探析[J].中国货币市场,2005,(2).
Reter S.Rose.Money and Capital Markets: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Instruments in a Global Marketplace-6th ed。—影印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
第12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 业 债 券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13篇:企业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我是淄博山丹物资有限公司(税号:37030278613881X),成立于2006年3月。公司2012年实现增值税应税收入4744148.58元,而所得税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4321994.60元,经过自查,发现是由于会计人员工作疏忽,在所得税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报表中数据输入错误,造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累计收入与增值税收入二者不符,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更正,特申请撤销四季度申报结果,重新予以正确申报。我公司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大自查力度,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对于本次出现的差错,我公司一定认真对待,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做一名合格的纳税人。
淄博山丹物资有限公司
2013-3-8
第14篇:企业自查报告
从最初组织生产开始,厂里一直严格遵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步步为营,坚实走好发展的每一步。在厂子的组建和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济南长清质检分局大量的无私帮助,厂子一直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道路。本厂的产品质量一直很有保障,没有出现过什么质量事故。
厂里所用的主要原料有味精、食盐、淀粉、白糖、糊精等,这些原料必须都是经过正规的渠道,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进,并附有出厂检验报告,质量要求很严格,必须符合国家对该食品的卫生要求,比如味精要符合gb /8967的要求,白糖要符合gb 317的要求,等等。
厂里所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是呈味核苷酸二钠、鸡肉香精、柠檬黄等,这些添加剂的购进和使用都是严格按照gb 2760的要求做的。
春节过后,按照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清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我厂成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法人葛金河任组长,组员由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生产加工人员担任,按照各自分工,对照《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从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管理情况、食品标注标识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等10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合质检部门的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企业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企业目前能达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济南市长清区众惠食品厂,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八、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味精执行的是gb/t 8967-XX、鸡精调味料执行的是sb/t 10
371-XX、复合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1s-2012、鸡味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2s-2012。所有标准的状态都是现行有效。
九、企业人员培训、体检情况:我厂所有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均参加了体检,取得食品从业许可证书(健康证),并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技术知识培训。
十、企业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我厂主要消费者都是回头客,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过消费者投诉。我厂已经设立消费者投诉登记本,并制定相应的处理制度、应对机制,确保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力保消费者权益。
经过此次自查,我厂基本符合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提高了质量安全意识,杜绝了质量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厂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长效机制,为长期、持续地生产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15篇:企业自查报告
2011企业自查报告
我单位在上级各部门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立足于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并结合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坚决执行,杜绝一切违法违纪的经营行为,我们坚决执行五项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即时加以整改,在经营过程中我们通过学习、领会各项经营政策和法律法规,逐步步入了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们要经常学习各项行政法规,将能做的事做的更好,争取能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对违规乱纪的事,我们要杜绝,决不能让违规乱纪的事在我们单位孳生。
严格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企业良好形象。我单位成立于2005年,营业面积30平方米,注册资金10万元,职工数人,引进进口机器3台,国内机器1台,企业经营情况稳步发展,2011年工业总产值10万余元,纳税达0.8万元,利润总额5万元。未受过行政机关任何处罚。
企 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12年 3月8 日
第16篇:企业自查报告
xx市地方税务局将依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当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1994年9月设立以来,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实现三个文明调和发展,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良好、纪律严明的税务队伍为目标,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职业道德、行风建设为重点,展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获得了丰富成果,现将情况汇报
一.加强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工作,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自地税局成立以来,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纳进单位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一把手亲身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落实所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各股室主任创建工作责任。坚持精神文明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环境面貌、思想
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遵纪遵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综合治理等十个方面的创建内容量化成27个项目,共100分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金、评优、提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奖金挂钩,增进职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积极展开各项创建活动,党政工团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性质,展开党风廉政教育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争创文明股室、两个效益劳动比赛、青年文明号等多种情势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深进人心,文明风气日渐兴盛。连续两年展开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状态社会问卷调查,被监视单位对我局税收伏务工作、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三方面综合满意度达95%以上。
我局领导班子以四好、五强要求为目标,加强本身建设,订立了《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健全监视束缚机制的规定》等内部规定,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坚持加强职工民主监视和民主管理,建立所务公然制度和所务公然栏,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民主。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的肯定和好评,机关党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先入党组织。
二.抓好两改工作,保持单位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动,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托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两项改革。
在改革进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视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进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请,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和单位自主用人的布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鼓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改革,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深进进行思想教育,培养良好道德风尚
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线路、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
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寓教于乐,组织展开各种思想道德建设知识比赛,应用生动活泼的组织情势,鼓励职工积极参与,获得的效果明显好过说教式、填鸭式的呆板的说理教育。
抓好职工青少年子女的教育工作,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所职工子女获得的政治、思想、学习方面的进步,均由单位给予一定物资嘉奖。催促职工加强子女教育,以素质教育为本,培养下一代独立、进取、勇于竞争、意志坚定的品质,培养建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切实抓好业务工作,增进卫生执法水平不断进步
全所干部职工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上上下下一条心,在市地税局领导下,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重点,带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税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稽查覆盖率较往年有所进步,各项监视工作完成较好。全局对职工思想素质,业务工作水平非常重视,把xx年定为本单位业务素质进步年,想方设法增进职工素质进步,利用周末进行业务知识讲座,邀请各级专家授课,保证职工专业知识随时更新;掀起学法日活动,结合税收执法特点,举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进步执法职员的执法水平。
五.全所职工齐动手,创建内外优美环境
各股室制定了内部的值班、值日制度,节前、周末所行政领导、工会组织检查,并把股室清洁卫生、内务管理工作同月奖金挂钩。动员职工发挥聪明才干,自己动手美化绿化办公室。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为全所职工创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称赞。
六.积极提倡科学、文明、努力营建单位文化
坚持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努力提倡社会主义新风尚,监视所加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努力进步职工的科学、文化、业务和身体素质,组织各项文娱活动,丰富职产业余生活,增强单位凝聚力;广泛展开讲文明、树新风等多种情势的思想教育活动,坚持终年评选优秀职工和颁发好人好事奖,职工热忱参与,效果明显。通过一系列活动引导职工建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谢绝封建迷信,伪科学及xxxx的浸蚀,引导单位文化建设向科学、积极的方向发展。
固然华*市地方税务局是新成立的单位,但全局职工一直积极投进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同时我们其实不满足于获得的成绩,通过对一年来创建工作的自查,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我们仍将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重视实效的原则,推动该项工作获得更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