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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自查报告(共6篇)

作者:qngb时间:2020-08-09 下载本文

第1篇:劳务公司自查报告

篇一: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自查报告书

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自查报告书 1 填写说明: 1.本报告书为初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备案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报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只需填写本报告书第一部分,其它部分可不填写。

3、栏目所填数据时间截点为申报前的数据;

4.本报告书中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情况三部分所填数据,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自身工作人员。

5.本报告数“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情况”中,行业一栏以“数字”代码填写即可:①-机关事业;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③-高新企业;④-制造业;⑤-金融业;⑥-服务业;⑦其它,该栏可以填多项;

关联关系:指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出资人或者合伙人,该栏“数字”代码填写即可:①-出资人;②-合伙人;③-无关联关系。2 篇二: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自查报告书

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自查报告书(样本)填写说明: 1.本报告书为初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注销申请、备案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

2、申报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只需填写本报告书第一部分,其它部分可不填写。

3、栏目所填数据时间截点为申报前的数据;

4.本报告书中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情况三部分所填数据,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自身工作人员。

5.本报告数“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情况”中,行业一栏以“数字”代码填写即可:①-机关事业;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③-高新企业;④-制造业;⑤-金融业;⑥-服务业;⑦其它,该栏可以填多项;

关联关系:指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出资人或者合伙人,该栏“数字”代码填写即可:①-出资人;②-合伙人;③-无关联关系。篇三: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 2012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本网.网 >)即现有2012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2012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13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见附件):

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

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

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12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13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12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13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

另一种是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

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13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13年7月下旬至2013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

说明: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

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不愿进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3、售货岗人员除特别优秀的可考虑将其转为正式员工外,其余人员建议退回b公司。旺季增加岗位,可使用实习人员。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

(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满。

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

(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

刘俊杰律师

2013年7月5日

(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第2篇: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第一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2014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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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好范文.网)即现有2014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2014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14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14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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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

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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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劳动保护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劳动而所得在内。现存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水平和提成比例与正式员工有差距,需要及时调整补足;二是“五险一金”缴纳不足,需要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

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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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14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14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14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14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14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

另一种是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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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14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14年7月下旬至2014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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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 说明: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

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不愿进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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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售货岗人员除特别优秀的可考虑将其转为正式员工外,其余人员建议退回b公司。旺季增加岗位,可使用实习人员。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满。

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

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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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律师 2014年7月5日

(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

第二篇:华池县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查报告 华池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务 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

暨经验交流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掌握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做好权益维护工作,根据市总《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精神,全面了解我县劳务派遣人员的总体规模及行业分布情况。近日,县总工会、县劳务办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以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民工、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1、我县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公司共1家,即富民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3人,派遣员工人23800人,主要从事建筑、采油、电焊、缝纫等行业。劳务派遣单位都能够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单位全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纳率达100%,养老保险缴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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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率达率为98%,且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2、我县劳务用工单位112家,主要是国有企业及机关,其它企业较少。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致使劳务派遣人员大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截止目前,华池县共有农民工2.38万人,其中在县内工作的有0.32万人,在县外工作的2.06万人。他们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主要聚集在内蒙、陕西、甘肃等各省矿产资源型、开发型和轻工业集中型地区。

3、通过调查了解,我县长期务工人员相对比例小,文化程度低,大多无技术,多为18—30岁的年轻人,占我县务工人员的30%。目前,我县工业相对落后,企业不具规模,导致农民工就业结构简单,男性多从事于建筑行业,女性多从事于服务(餐饮、住宿、超市等)行业。

二、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实行用人和用工相分离的用工形式,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具有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的显著特征,与传统农民工在观念上

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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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3、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中支取,容易发生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纠纷。

4、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员工少,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建立工会有困难。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加入工会,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1、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建会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措施,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2、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为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防止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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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4、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派遣人员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相关文件。使派遣人员在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篇: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按照省厅的安排部署,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全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情况我市现有劳务派遣人员5638人,分布于通信、电力、银行、石油石化、建筑及其他行业,占单位用工总量的32%。

其中通信行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58人占单位用工总量的36%、银行行业395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1%、电力行业697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7%、建筑1346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29%、石油石化行业490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8%、其他行业1652人占其用工总量的29%。劳务派遣人员构成多样,有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农民工等。派遣员工占派遣用工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30%。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主要集中在中省属企业和党政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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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并为其按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和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如果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70%的,则一律按省2社平工资的70%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有部分效益较好的用工单位还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有的还为职工参加了附加的商业保险,员工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的是企业的非管理岗位,如电信部门的营业员,银行系统的前台柜员等。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暴发蔓延,就业市场的不景气,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素质也越来越高,有的一个岗位就有几十名本科毕业生来竞聘。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在二年以上,劳动生酬相比管理岗位的正式员工有较大差距,但随着劳务派遣员工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用工单位,其工资水平也不断得到提高,有些用工单位的薪资水平已接近其所谓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一是由派遣单位发放,一是由用工单位代发,采取哪种方式一般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三、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基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规定设立。xx市的劳务派遣单位以服务,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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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为主要目的,不是以营利性为目的,所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标准较低,一般为每月、每人25元左右。

四、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及建议2014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3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鱼龙混杂的局面得到一些改善。建议对对派遣机?1?7?1?7更加严格的监管,维护提高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派遣机构的合法经营,引导派遣机构在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起积极作用。虽然在当前形势下劳务派遣对促进就业再就业,保持劳动用工灵活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劳务派遣存在着不少弊端,建议应对其进行依法规范,政策引导,若有可能建议逐步取消这种用工形式。

第四篇:华池县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查报告 华池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务 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

暨经验交流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掌握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做好权益维护工作,根据市总《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精神,全面了解我县劳务派遣人员的总体规模及行业分布情况。近日,县总工会、县劳务办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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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工、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以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民工、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1、我县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公司共1家,即富民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3人,派遣员工人23800人,主要从事建筑、采油、电焊、缝纫等行业。劳务派遣单位都能够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单位全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纳率达100%,养老保险缴纳1 率达率为98%,且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2、我县劳务用工单位112家,主要是国有企业及机关,其它企业较少。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致使劳务派遣人员大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截止目前,华池县共有农民工2.38万人,其中在县内工作的有0.32万人,在县外工作的2.06万人。他们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主要聚集在内蒙、陕西、甘肃等各省矿产资源型、开发型和轻工业集中型地区。

3、通过调查了解,我县长期务工人员相对比例小,文化程度低,大多无技术,多为18—30岁的年轻人,占我县务工人员的30%。目前,我县工业相对落后,企业不具规模,导致农民工就业结构简单,男性多从事于建筑行业,女性多从事于服务(餐饮、住宿、超市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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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实行用人和用工相分离的用工形式,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具有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的显著特征,与传统农民工在观念上

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3、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中支取,容易发生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纠纷。

4、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员工少,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建立工会有困难。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加入工会,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1、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建会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措施,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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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为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防止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

4、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派遣人员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相关文件。使派遣人员在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解决。

第: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身份证号:,被 我公司派遣至。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或(人事部门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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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新版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第一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 2020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20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

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好范文.网)即现有2020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2020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20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20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

见附件):

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

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劳动保护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劳动而所得在内。现存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水平和提成比例与正式员工有差距,需要及时调整补足;二是“五险一金”缴纳不足,需要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20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20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20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20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

另一种是2020年12月29日至2020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

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20年12月29日至2020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20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

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20年7月下旬至2020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

说明: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

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不愿进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3、售货岗人员除特别优秀的可考虑将其转为正式员工外,其余人员建议退回b公司。旺季增加岗位,可使用实习人员。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

(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

期满。

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

(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

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

刘俊杰律师 2020年7月5日

(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

第二篇:华池县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查报告

华池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务

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

暨经验交流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掌握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基本

情况,进一步做好权益维护工作,根据市总《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精神,全面了解我县劳务派遣人员的总体规模及行业分布情况。近日,县总工会、县劳务办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以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民工、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1、我县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公司共1家,即富民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3人,派遣员工人23800人,主要从事建筑、采油、电焊、缝纫等行业。劳务派遣单位都能够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单位全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纳率达100%,养老保险缴纳 1

率达率为98%,且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2、我县劳务用工单位112家,主要是国有企业及机关,其它企业较少。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致使劳务派遣人员大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截止目前,华池县共有农民工2.38万人,其中在县内工作的有0.32万人,在县外工作的2.06万人。他们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主

要聚集在内蒙、陕西、甘肃等各省矿产资源型、开发型和轻工业集中型地区。

3、通过调查了解,我县长期务工人员相对比例小,文化程度低,大多无技术,多为18—30岁的年轻人,占我县务工人员的30%。目前,我县工业相对落后,企业不具规模,导致农民工就业结构简单,男性多从事于建筑行业,女性多从事于服务(餐饮、住宿、超市等)行业。

二、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实行用人和用工相分离的用工形式,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具有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的显著特征,与传统农民工在观念上

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3、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中支取,容易发生派遣

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纠纷。

4、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员工少,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建立工会有困难。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加入工会,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 1、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建会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措施,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2、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为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防止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

4、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派遣人员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相关

文件。使派遣人员在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篇: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研的报告

按照省厅的安排部署,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全 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劳务派遣人员 5638 人,分布于通信、电力、银行、石油石化、建筑及其他行业,占单位用工总量的32%。

其中通信行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1058 人占单位用工总量的 36%、银行行业 395 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 31%、电力行业 697 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7%、建筑1346 人占该单位用工 总量的29%、石油石化行业490 人占该单位用工总量的38%、其他行业1652 人占其用工总量的29%。劳务派遣人员构成多 样,有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农 民工等。派遣员工占派遣用工单位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 30%。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主要集中在中省属企业和党政事 业单位的编外人员。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

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 备案,并为其按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了养老、工 伤、生育、失业和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如果参保职工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山东省社会平均工资 70%的,则一律按省 2 社平工资的 70%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有部分效益较好的用 工单位还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有的还为职工参加了附加 的商业保险,员工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的是企业的非管理岗位,如电信 部门的营业员,银行系统的前台柜员等。随着国际金融危机 的暴发蔓延,就业市场的不景气,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竞争 也越来越激烈,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素质也越来越 高,有的一个岗位就有几十名本科毕业生来竞聘。派遣员工 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在二年以上,劳动生酬相比管理 岗位的正式员工有较大差距,但随着劳务派遣员工自身素质 的不断提高, 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用工单位,其工资水平也 不断得到提高,有些用工单位的薪资水平已接近其所谓的正 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一是由派遣单位发 放,一是由用工单位代发,采取哪种方式一般在劳务派遣协 议中约定。

三、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基本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xx 市的劳务派遣单位以服务,促进就业再就业为主要 目的,不是以营利性为目的,所以

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 标准较低,一般为每月、每人25 元左右。

四、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见及建议 2020 年1 月1 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 3 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鱼龙混杂的局面 得到一些改善。建议对对派遣机?1?7?1?7更加严格的监管,维护提 高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派遣机构的合法经营,引导派 遣机构在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起积极作用。虽然在当前形 势下劳务派遣对促进就业再就业,保持劳动用工灵活性等方 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劳务派遣存在着不少弊端,建议应对 其进行依法规范,政策引导,若有可能建议逐步取消这种用 工形式。

第四篇:华池县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查报告

华池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劳务

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

暨经验交流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掌握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做好权益维护工作,根据市总《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精神,全面了解我县劳务派遣人员的总体规模及行业分布情况。近日,县总工会、县劳

务办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以及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民工、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1、我县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公司共1家,即富民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3人,派遣员工人23800人,主要从事建筑、采油、电焊、缝纫等行业。劳务派遣单位都能够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单位全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纳率达100%,养老保险缴纳 1

率达率为98%,且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2、我县劳务用工单位112家,主要是国有企业及机关,其它企业较少。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及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致使劳务派遣人员大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截止目前,华池县共有农民工2.38万人,其中在县内工作的有0.32万人,在县外工作的2.06万人。他们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主要聚集在内蒙、陕西、甘肃等各省矿产资源型、开发型和轻工业集中型地区。

3、通过调查了解,我县长期务工人员相对比例小,文化程度低,大多无技术,多为18—30岁的年轻人,占我县务工人员的30%。目前,我县工业相对落后,企业不具规模,导致农民工就业结构简单,男性多从事于建筑行业,女性多从事于服务(餐饮、住宿、超市等)行业。

二、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实行用人和用工相分离的用工形式,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小,具有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的显著特征,与传统农民工在观念上

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3、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一些单位部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混岗上班,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中支取,容易发生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纠纷。

4、大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员工少,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建

立工会有困难。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加入工会,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策及建议 1、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建会的力度,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措施,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2、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为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防止用工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

4、在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吸纳派遣人员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入会问题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相关文件。使派遣人员在在工作、生产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解决。

第: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劳务派遣用工证明

身份证号:,被

我公司派遣至。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或(人事部门公章):

年月日

第4篇:劳务公司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武汉雅维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1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与能力的特殊劳务群体,应不同企业之邀,在不同企业、行业、国家之间流动着、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劳务工人流动的一个新景观。伴随着这种劳务流动,根据各种企业对人才的多种需要,劳务资源组织和配置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了。

总而言之,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劳务派遣,不但满足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要,也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服务,体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特点。

二、公司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3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应当说,劳务派遣制的这条好处,对往往处于弱势位置的人才个体来说,更具有特别的意义。当然,处于弱势位置的有时可能也会是用人单位。避免有可能成为弱势方的责、权、利受到损害,接受人才派遣制可能是人才供需双方的一种理想选择。

在中国加入世贸的新背景下,为适应来自国际和国内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继续保持或增创企业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需要通过有效管理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一)科学合理地配置员工并制定有效的薪酬政策;

(二)通过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三)改革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降低人力资源利用成本和风险。

三、公司优势

1、降低用人单位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2、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派遣单位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3、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促进就业劳务派遣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从我国的实践看,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由于农村人口增长即新增劳动力增长远快于城镇,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任务十分艰巨。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劳务派遣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一是输入地有关部门成立劳务派遣机构,将转移劳动力集中管理起来,包括住宿等问题,以满足当地对转移劳动力的需要,二是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有针对性地帮助输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劳务派遣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有助于一部分转移能力不足的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就业;二是使跨地区就业更具有确定性,避免了以往

四、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起到调节作用。总之,劳动力市场机制会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调节,以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从我国的情况看,劳务派遣的发展有利于降低失业率,促进高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五、劳务派遣吸纳就业的潜力

我们以世界的平均水平来推测我国劳务派遣的就业规模。2010年,我国城镇年末从业人数为21274万人,其中,单位从业人员11613万人,私营、个体业主分别为247万人和1125万人,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分别为1021万人和1011万人(私营和个体合计3404万人)。我国就业比重略低于上述平均水平,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经济是我国的一个新的商机,劳务派遣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这就正好需要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利用自己公司的管理理念,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拉线搭桥,为双方互利找到一个平衡点。

六、从业人员情况

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七、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情况

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主要有钟点工、秘书、酒店服务员、话务员、柜台小姐、销售人员、客户经理、司机、-8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并按国家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按标准为员工缴纳。并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并要求用工单位执行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用,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应的福利待遇,并对在岗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4、公司的发展计划

(一)、组建人力资源部:

负责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调整计划。计划中明确计划内的人力资源政策的调整原因、调整步骤和调整范围等。其中包括招聘政策、绩效政策、薪酬与福利政策、激励政策、职业生涯政策、员工管理政策等; 编写人力资源部费用预算。其中主要包括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福利费用等用的预算; 关键任务的风险分析及对策。每个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都可能遇到风险,如招聘失败、新政策引起员工不满等等,这些事件很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甚至会对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风险分析就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控制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发生。

公司职工的需求预测是根据公司发展的要求,对将来某个时期内公司所需职工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预测,进而确定人员补充的计划方案实施教育培训方案;职工需求预测是公司编制人力规划的核心和前提条件。预测的基础是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年度预算。

(三)、组建综合部: a、制定职务编写计划。

b、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结合公司人力资源盘点报告制定人员盘点计划。

c、预测人员需求。

d、确定员工供给计划。

e、制定培训计划。

5、公司管理制度 a、办公室制度

1、认真遵守办公纪律。

2、树立良好的形象。

3、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

4、接、打电话要使用“你好、请、谢谢”等文明礼貌用语。 b、请销假制度

1、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2、员工工作时间需临时外出办公时要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3、请病假三天以上需要开具医院诊断证明。

4、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假满上班后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6、员工请假或休假待批准后,将批准假条报办公室备案。 C、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

第5篇:劳务公司实习报告

劳务派遣公司实习报告

实习中了解到的农民工群体工作现状析

暑假我和同学一起到广东深圳暑期实习,我在xxx劳务派遣公司找到了一份业务员的实习工作,不仅使我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同时也让我对社会的一些现状有了直观的感受,由于我所实习的地方主要为外来务工人员介绍工作,就自然而然接触到了大量来自农村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通过和他们的接触,我发现有很多农民工的就业得不到应有保障,家庭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于是我决定将自己的实践论文立足于关注农民工工作的现状,希望借此让自己对这个群体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希望借此让更多的人关注农民工群体。

一直以来,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就备受关注,它不仅事关着国家的稳定与和平,也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毕竟中国的农民数量有9亿多甚至更多,若是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没有很好的就业,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啊!很多农民外出打工,留下的是老弱病残:当然也有些人就在村子边附近打打零工,做做苦力活,以维持生计。总体来说,情况不容乐观。第一,一部分农民工南下打工,把自己的儿女交给长辈管理,使自己的上老下小成了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第二,那些在村附近打工的人两头忙乎:家里和工地,而且还不一定有稳定的收入。虽说是在工作,可那哪是所谓的就业啊!他们享受不到城市人民上班该享有的福利和待遇,情况好的能顺利的拿上工资,若是碰上倒霉的,拖欠工资几年也是常有的事。就让我们首先看看他们的现状吧。我接待的一个农民随村里其他农民一同外出打工,本以为可以在外地混出一个名堂,可辗转几个城市都没找到好的工作,能做的无非就是在建筑工地上挑挑砖,做那种只靠体力的低级活,工资又不高,人又特累。一些过早退学的青年也加入了这样的队伍,在工厂做工人,流水线的活。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做着最苦的活,拿的却是最低的薪酬。这就是他们的现状,永远努力的拼命工作,却还残酷的被现实所击退,没有所谓的稳定的金饭碗,只有无止尽的找工作。

是何种原因使得农民工就业如此不堪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农村富裕劳动力过多。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多,但是农村的机会少,不足以消化农村的劳动力,同时,城市机会多,市场大有足够的工作岗位提供,所以大量的农民背井离乡,来到城市闯荡。

2、世界经济不稳定的发展,偶尔会发生经济危机。

由于我国主要是依赖出口的外向型经济,并且主要出口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因此到外部需求受到影响时,必然会影响本国企业货物滞销,发展困难,导致用工减少。2008年的经济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工厂的对外需求减少,进而会使社会上提供的就业岗位减少,农民失业率就会急速增加。

3、产业的优化升级。

目前我国战略上推进各个产业的升级,升级的产业链不能像传统产业一样吸收大量劳动力。由于社会水平的提高,很大一部分的工作可以先进到用机器取代人力,农民工和机器争饭碗的时代也正在上演。

4、农民自身素质。目前农民工普遍劳动技能教低,无法胜任相关技术工作。农民工文化程度的过低使他们不能胜任高、精、尖的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

5、农民工存在思想障碍,致使就业问题难以落到实处。

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大多是一些又苦又累的工作,付出的体力大,但是薪水很少,随着社会的进步他们即使愿意从事有苦又累的工作,可是即便是这种岗位也越来越少,他们如果想在新形势下继续工作,需要自身素质的提到,也需要社会政府的帮助。

一、农民工培训和现行培训政策脱节,进一步降低了农民工的竞争力。

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村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偏低,急需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但是将农民集中起来组织培训困难较大,很多农民根本就没有参加类似的培训。

二、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体制机制亟待完善。

尽管省、市、县各级都出台了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但农民工在某一行业、某一地方干,一般都是短期行为即使常年外出务工的,也很少在一个行业呆很长时间。体制的不完善只好促使农民不断地找工作以寻求最好的合乎他们要求的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对用工单位的监管不到位。首先,相关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部分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提供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卫生保障方面大打折扣。其次,农民工工资兑现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讨薪困难成为农民工裹足不前、不敢外出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三,虽然当前限制农民工进城务工制度性障碍正在逐步取消,但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管理部门较多,所需证件多,相应的收费也多。据了解,外出务工必须办的证件主要有:外出前由当地有关部门开具身份证明、务工证、婚育证;到就业地后需办理暂住证、就业证、计生证、健康证等证件,人为地提高了农民进城就业的门槛和劳动成本,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福利、同工不同权利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

四、农民工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不宽松。融资难、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农民工创业的主要障碍,而针对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发放门槛太高,农民工一方面缺少信用担保体系,没有贷款的资质,另一方面信贷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愿意把款贷给大商人、大企业,很少有信贷部门愿意把贷款发放给白手起家的农民。而且银行在贷款时针对农民工信誉不高,还贷能力不强的现状,在贷款给农民工时就先把一年的利息全部扣下,致使农民工款贷的多,到手的少,这样成本也就越高,然而这样的问题已经出现,我们就不能视而不见,最好的办法就是解决它。当然我们要对症下药:(一)、强化就业服务,让农民工就业有门路,求职有信息。很多农民工节前返乡时间提前,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加强信息搜集和发布工作,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另一方面,可以在本地大力开发岗位,促进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这既促进了家乡的基本建设,又保证了农民工的更好的就业。

(二)、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

我们都知道,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农民的文化素质提高了,才能使他们有更多就业的机会。(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四)、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稳定农民工岗位,促进就业形势稳定。(五)、开展清理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保障农民工求职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事情层出不穷,如农民工讨债的事情一直以来都是农民的心头大患。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变迁农民工的工作机会越来越少,对农民工技术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农民工的权益却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损害农民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虽然不能说是水很火热,可情况却也不容乐观,此次实习我接触到了一些农民工,感受到了生活带给他们的压力,希望政府和社会可以携起手来共同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状况,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6篇:劳务派遣自查报告自查自纠报告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自查自纠报告

第一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 2014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

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二、自查情况

受a公司委托,本人于2014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间,在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大力配合下,对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进行了调查。查明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如下(详见附件):

1、派遣机构、派遣人数及岗位构成情况

a公司(含子公司)现有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共26名,派遣机构均为b公司。a公司本部使用派遣人员共计8名:xx部7名、xx部1名。其子公司a1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7名,其中xx部6

名、xx部1名;a2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共计11名,均为xx部人员。

2、用工期间及现有合同期限

以上派遣人员的用工期间(在公司累计工作期间)在3年以上的有2名;1—3年的有10名;1年以下的有14名。

现行劳务合同期限将从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6月30日陆续到期。

三、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派遣中需改进的问题 1、原派遣机构资质未达标

b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w万元,且截止目前,尚未增资并申请行政许可。在达标以前,不具备经营新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如果公司需要办理劳务派遣,应寻找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但用工成本在同工同酬的规范操作下,可能不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或竞争力。2、部分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定义,应进行调整

a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xx部人员为其所属常年工作团队,其成员亦全年在岗,因而该岗位对a1公司而言,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适用劳务派遣。

a公司经营具有淡旺季的特点,xx岗位随季节性增减比较明显,旺季集中在3月至9月期间(约六个月),且每年各商业网点也存在变动,具体岗位存续期限较短,可归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适用劳务派遣用工。而xx岗属于在冬天淡季仍持续存在的岗位,是长期岗位,不适用劳务派遣。

a2公司主营业务为……,但xx岗位并非专业人员,可以比照保安人员视为……主营业务的“辅助性岗位”,勉强适用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务协议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必须调整

同工同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励、劳动保护和社保福利等一切因劳动而所得在内。现存问题一是劳务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水平和提成比例与正式员工有差距,需要及时调整补足;二是“五险一金”缴纳不足,需要调整。

现有26份劳动合同中,有9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三险”,未缴纳生育险、失业险和公积金;其他17份仅约定为其缴纳“五险”,未缴纳公积金。以上情况均需进行调整。4、部分劳务协议效力存在瑕疵,需及时予以调整

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公司现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类:

(1)按照“同工同酬”标准调整薪资待遇后,可继续履行的(共17份)

按照新旧法衔接之规定,调整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一种是2014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时间为2014年7月20日,合同期限为3年,将于2014年7月19日到期。26份劳动合同中,2014年12月28日前签订的有6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均陆续于2014年7月下旬、8月底到期。劳务派遣协议及此6份劳动合同经调整,满足同工同酬后可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另一种是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且派遣岗位符合新法要求的。26份劳动合同中,仅从签订时间来统计,符合此期间要求的有15份,其中xx岗3份、xx岗1份、xx岗2份、xx岗9份。经分析,xx岗和xx岗因岗位不满足“三性”要求,无法继续履行;xx岗和xx岗符合新法关于派遣岗位的要求,即此11份合同在满足“同工同酬”的前提下,可继续履行。

(2)因违反新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共9份)此类合同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期间签订的,但派遣岗位不符合新法要求的。此情形的共4份合同,分别为xx岗3份、xx岗1份。另一种是2014年7月1日以后续订的。属于此种情形的合同共有5份,其中售货岗4份,导游岗1份。对于无效合同涉及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岗位实际,及时予以妥善处置。四、劳务派遣用工调整建议

调整原则:公司作为规范的用工企业,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范派遣用工,从源头上一劳永逸地规避劳动纠纷和无谓的经济损失。考虑已经失去原合作劳务派遣机构作劳动纠纷防火墙以及劳务用工和劳动合同用人二者成本趋于一致的情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派遣用工。

1、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在按新法要求调整“同工同酬”合同内容后,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共17份,自2014年7月下旬至2014年10月底将陆续到期)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应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调整其薪资待遇。虽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工成本优势不复存在,但继续履行可较好地保持公司人员稳定,业务正常运行。合同到期后,再按以下方式处理(符合下列第2条情况的,可一并做外包处理)。

2、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可采取集体外包的方式处理。

说明:整建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不满足继续派遣条件或增加正式编制受限的,可考虑转为业务外包(非第一选择)。即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签订商业合同,由对方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公司与对方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或派遣关系。这可能是许多公司采取的规避措施,在政府明令禁止之前,可以试行。操作:

(1)a2公司服务员整体均为劳务派遣人员,a1公司xx岗除一名正式员工外,其余也均为劳务派遣人员。若将仅有的一名正式员工调离该岗,则此两类岗位都可以整体进行外包。

(2)因a1和a2公司经营内容均以取得专业资质许可为前提,且相关行业法规对不具备资质擅自经营上述业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除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设备、器材外,并处违法所得5—10倍或8—10倍的罚款),建议将a2公司服务员岗和a1公司xx岗分别外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

(3)为保留来之不易的xx岗人员和避免遣散此两类人员的麻烦,在自愿基础上,可将现有劳务人员推荐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与此两类人员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不愿进入外包公司的或外包公司不同意聘用的劳务人员,退回b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补偿。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

(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

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满。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1)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

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刘俊杰律师

2014年7月5日

(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第二篇: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的调研报告 一、劳务派遣

法律关系上体现为劳动者、派遣机构、要派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动者与要派单位之间,体现出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二、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优势 1.减少人事(劳动)纠纷 2.可以避免劳务流失。3.可以减少劳动纠纷。4.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的风险。三、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风险

1.目前**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务派遣模式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由用人单位转账至劳务公

司代为办理。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终止、解除,劳动纠纷等也由劳务公司进行处理。但出现工伤时,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用人单位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资、社保、风险等完全由劳务公司承担的模式,目前大型劳务公司均不愿采用此种模式。

2.商管公司共有17人编制,其中6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余11人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4人)。若要采取派遣的模式,将面临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没有违规违纪的情

况下单方面解除,还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这将是一笔不少的费用。四、劳务公司情况

经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目前涉及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小型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建议如需要采用劳务派遣,应选择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经调查了解提供以下三家作为参考: 1.**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2.**菲思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5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3.利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集团选用)。

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五、律师建议

经咨询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务派遣可以转移单位的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便于管理,拟建议可行。六、办公室建议

1.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一大笔经

济补偿金。由于社保和工资实际仍然是由我公司支付,用人成本(工资已接近市场平均水平,再降低将无法招聘员工)并不能降低,反而会每年每名员工要增加600-960元的管理服务费。2.从用工风险来讲,当发生工伤由社保报销后,我公司仍然要承

担相关责任。

3.就劳务派遣比较适合的是有编制限制或流动性较强、人数众多的工厂、银行、事业单位、银行、国有企业等。而我公司商管公司车库人员相对稳定,按商管公司提出的由2014年起给予未休年假的工资额度为724元/人,对比每年要支付的管理费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更经济。

4.综上所述,建议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需要商管公司与员工做好思想工作,仅从2014年起计算,之前的不予以考虑,估计费用约为12308元。

方式二: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可逐步淘汰表现欠佳的员工,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要作出书面通知留存,以便于解除合同时举证。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返聘员工,新进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经协商一致的可采用派遣形式。备注: 1.工伤差额

经咨询**市工伤保险科,按《**市工伤保险文件》规定,当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例如上半年工伤最低缴费基数为1178元,7月调整为1335元,差额部分就由公

司补齐)。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产生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未报销的差额为自费费用,公司不承担工伤差额补齐的责任。

2.单位应承担的其它工伤责任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

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办公室2014年10月17日 第三篇:我局劳务派遣可行性报告 局社会化用工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的意见

为更好地做好我局社会化用工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业务实际情况,现就我局社会化用工人员实行劳务派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局社会化用工管理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2014年7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我局社会化用工岗位,全部是长期性工作岗位和主营业务岗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实行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的规定。二、“劳务派遣”处于清理整顿时期,目前实行劳务派遣时机不成熟

目前。个别单位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且过多过滥,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列举了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主要用于短期用工、项目用工和小规模用工。目前我国“劳务派遣”方面的劳动立法有趋向欧美的倾向。《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14年8月5日,如获通过,将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和2014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处于清理整顿时期,目前实行劳务派遣时机不成熟。三、我局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来解决缴纳社保和转移劳动关系问题,没有实行劳务派遣的必要

目前,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方面的主要业务:一是替外省企业不能在我省纳税的分支机构聘任人员缴纳社保;二是有的企业为降低成本,少缴社保费,通过劳务派遣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费;三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达到随时解聘的目的。

首先,现在省直事业单位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加上以前缴纳的“三险”,我局的社会化用工缴纳社保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解决社保问题。其次,我局不能通过违反国家政策来降低成本。再加上我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工资大部分低于社保最低基数,不存在通过少缴社保降低成本的可能;再次,我局社会化用工方式始终坚持长期性、稳定性和归属感,实行劳务派遣将降低员工的归属感和影响员工的稳定性。社会化用工人员退休后,到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与用人单位不发生关系,全社会都将实行社会保障,这是大势所趋,没有必要转变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我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转变劳动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必将产生诸多的劳务纠纷,影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四篇: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报告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企业是组织下岗职工采取劳务输出形式实现再就业,以劳务服务

为经营项目的企业。组建劳务派遣企业是对年龄较大,有一定就业能力或对企业依赖性较强的下岗职工提供的一种较稳妥的促进就业措施。通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洽谈劳务输入输出条件,避免了下岗职工个人求职过程中所受的种种歧视,规范了用工单位的劳务输入输出行为,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劳务派遣的作用(优势)相关资料: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多元化、灵活性、弹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

① 劳务派遣有三个主体: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用人单位。② 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但不直接使用员工。

③ 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遣机构派来的员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

④ 派遣员工同时接受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岗位的双重管理,作为派遣机构的员工,他们必须按用人单位要求的数量和质

量完成任务。

劳务派遣不同于传统的劳务中介还在于对就业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对各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街道、社区劳务保障服务机构的信息搜集引导,并依托全省各层次的技能培训机构,为员工实施省内、省外、境外就业的各个环节需要开展的各类培训、咨询、代理等一条龙服务,进而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移。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具有很多优势。一、用人单位的优势 :

①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用人单位不需要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使用这些人员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出用人需求,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派遣员工,具体的日常劳动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务,全部由派遣公司负责完

成,平时只要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期满,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终止,是否续签合同,主动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十分机动灵活。②减少用人单位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公司与派

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上出现的纠纷。

③有利于用人单位解决“进人容易,出人难”的问题。现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多体现为时效性和阶段性,用人单位使用职工最担心是“人一进来,就得管—辈子”的用人模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解除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派遣员工无论到哪里工作,劳动关系始终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④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通过劳动派遣的形式,既解决机关事业用人单位用人受编制和指标限制的难题,又可避免招聘、遣散员工等烦杂问题带来的困扰,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效率。二、劳动者的优势

①可以充分体现个人的择业自主。由于个人的劳动关系及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全部建立在劳务派遣公司,一个用人单位派遣期满,能够毫无障碍地进行流动,重新选择更能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岗位。

②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劳务派遣公司成为用人主体,在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执行中,能够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受雇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③实行劳务派遣后,个人可以合法建立多元劳动关系,在不影响原有工作前提下寻求更多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和空间。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全部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同时,改变用工方式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障。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执行《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我单位为该公司使用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

(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但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应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劳务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依照《北京

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劳务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人员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2)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根据劳务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

费用的报销手续;

(5)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

(6)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劳务人员工伤问题如何解决

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四十七条 “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执行。派遣机构将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理赔事宜。劳务人员档案如何管理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劳务人员情况,采用劳务人员的档案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1)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2)及时为新招聘劳务人员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受委托办理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城市管理的各种证件;(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结婚证明、出国政审等),存档期间计算工龄等;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用工单位需要做的工作

(1)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

(2)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3)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如何谈派遣业务?具体流程怎么做?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

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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