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某优秀公诉人先进事迹
先进事迹材料
努力地工作、简单地生活,拥有一份执着、秉承一份坚持,这就是我对工作的态度。自2007进院工作以来,我工作的轨迹便围绕着宿舍、单位、法庭、看守所展开,生活得简单而充实。我是一位80后,工作忠于职守、勤于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一步步走向成熟的女检察官。自进院以来,独立办理各类刑事案年100多件,把我的青春热血奉献给无比衷爱的检察事业。
2007年我毕业于xxxx学院法学专业,通过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来到xxxx市人民检察院。进院伊始,我便被分配至业务性强,涉及面广的业务部门公诉科。在工作中,我除了承担办案任务外,还多承担了一项内勤的工作。内勤工作不但繁琐而且工作量大,但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认真做好案件的受理、报表的填录工作,保证公诉工作情况得到准确、全面的反应,让上级院业务部门及时了解我们的工作开展情况。正是多做了一份内勤的工作,使我多了一个学习机会,让我较为全面的掌握了公诉科各项工作知识,对公诉业务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自2010年开始,我又多了一项工作任务,担任科室新进人员的职业导师,帮助新进人员快速的掌握公诉工作。
众所周知,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业务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业务部门。且在当前无罪推定的司法体制下,庭审中的较量是十分残酷的。许多人钦佩和艳羡公诉人在庭上威风凛凛、光彩照人的精彩,殊不知,这威风、神气的背后却凝结了无人知晓的艰辛和努力。有人非常形象的比喻“公诉工作就像长流的水不断线”,年复一年
1的重复性劳动,难免有疲惫的感觉,再紧的螺丝也有松懈的时候,然而公诉工作因为直接关系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决不容半点懈怠。我是一名公诉新兵,为了能将每一件案件办好、办扎实,我总是慎重对待每件案件,从不因案小而掉以轻心,也不因案件疑难复杂而畏难。在科室里一批优秀公诉人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地努力,刻苦钻研业务,我已逐渐成为科室的业务骨干。近几年,先后办理了一批大案、要案,如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的xxxx市地方海事处鲁某某、行政执法局李某贪污贿赂案、省院交办的原xxxx县公安局副局长胡某某受贿案,每一个案件经过积极的庭前准备,庭审中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客观公正的发表公诉意见和有力、有理、有节的指控和论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个人的努力也得到了院领导的肯定,先后被院里评为先进个人和办案能手。日常办案中,每办理一个案件,我都当做一次学习的机会,都做一次深刻的总结,熟悉同类案件的特点,以备遇到同类案件能够快速办理,提高办案效率。我通过不断啃读“乏味枯燥”法律理论书籍,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向有经验的前辈请教,不断的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作为承办人,我要对办理的每一件案子负责,审查起诉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争取让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办案过程中,我对每一件案子都千百倍的谨慎,不容半点马虎。作为公诉人要凭良心办案,凭事实办案,凭法律办案。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牢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做到秉公执法、文明办案、廉洁执法。
在工作之余,我亦积极参加院里的各项文化育检活动,例如参加女子健身操比赛、休闲吉特巴双人舞表演,羽毛球、乒乓球比赛。努力工作是本职,锻炼身体,团体协作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工作。
回首过去的四年,我通过自己的艰辛努力,品尝到了收获的喜悦,同时也深深意识到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需要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基础,敏捷缜密的思维,较好的心理素质和伶俐的口才,而这些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达到的,前面的道路还很漫长,真正成为一名优秀公诉人,我还需付出更多的努力……
第2篇:优秀公诉人事迹材料
优秀公诉人事迹材料
优秀公诉人>事迹材料
边军同志,女,1975年6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辽宁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7年3月通过辽宁省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进入西丰县检察院。
先后在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公诉科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2011年3月起担任公诉科副科长,2013年8月担任检察技术室主任兼公诉局副局长。
连续多年被院里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2007-2008年度被西丰县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度被西丰县妇联评为'十大女杰',2011-2012年度被西丰县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3年度被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
2014年被评为铁岭市优秀志愿者、铁岭市普法先进个人、铁岭市检察机关第四届'优秀检察官'、铁岭市检察机关第二届'优秀公诉人'.荣记个人三等功三次。
强化自我,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边军同志在政治上一直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深刻领会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执法为民思想。
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活动,认真写读书笔记,认真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政治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坚持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边军同志坚持利用业余时间不断学习,2007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其以后的办案工作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2007年12月,边军到公诉科工作以来,她从填写一份份告知书开始,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写起诉书、开庭支持公诉,所承办的案件也是从最初简单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逐渐转向一些比较棘手的案件,如经济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案件等。
在这期间,她边学边干,勤思善学,一点一滴积累经验,现在已经成长为科内办案主要力量。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公诉工作是检察院的主要基础业务,其任务是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工作中,边军同志始终做到以服从大局、服从领导,树立执法新观念,坚持不断加强学习各项业务知识,秉公办理案件,不枉不纵,承办了多件重大、复杂的案件。用'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彰显着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公诉原则,努力增强公诉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作到执法为民,作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牢固树立检察机关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兢兢业业、勇挑重担
多年来,她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00余件,审查卷宗1000余册,每年办案数量都是全科第一。公诉科一直都是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案件质量,边军同志经常加班加点,放弃了许多个双休日。别人都说公诉工作很辛苦,但边军同志说:'公诉工作虽然很辛苦,但是很有挑战性,做久了,就会沉浸其中,已经习惯了。'
2009年,我院受理了一起市院指定管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系宽甸逄世成功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省公安厅列为'5.15'专案,其中涉及铁岭地区的案件指示由铁岭市公安局侦查。卷宗多达71册,犯罪嫌疑人16名,而且涉案被害人近千人,边军同志加班加点,认真核对被害人陈述与相关票据,确保案件准确严谨。
同时因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因为不懂法,他们不仅帮助'逄世公司'吸收了众多被害人的存款,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他们自己也投入大量资金,造成了巨大损失,许多人对于自己构成犯罪很不理解,边军同志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法律规定,分析他们的犯罪构成,最终使他们心服口服,低头认罪。此案成功起诉13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刑罚,受到了被害人的一致好评。
2012年,公诉科先后受理了两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分别是马永强、阎立新等八人以>投资西部大开发连锁业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及曲道明、李世明等八人以投资'SIQO环球创富组合基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由于科内人员少,其他年轻同志经验不足,这两起案件都落到了边军一个人的身上,但边军同志没有任何怨言,认真审查、审阅每份证据,通过网络查找相关案例,仔细研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点和犯罪构成,及时准确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边军同志通过有条例的讯问、举证,有针对性的答辩,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认真细致、临危不惧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诉生命线,边军同志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诉讼监督能力,办理案件细致认真负责,忠于事实和法律,承办了多件重大、复杂的案件。
例如2010年边军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朱德全涉嫌诈骗一案,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朱德全涉嫌诈骗作案8起。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明其中一起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除犯罪嫌疑人朱德全供述外,只有一台赃物摩托车,而无被害人陈述,相关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朱德全时,边军同志多次核实了这起犯罪事实,朱德全最终供述了该摩托车系其伙同付德玉盗窃所得,并主动交待了另有其他盗窃犯罪事实,经过补充侦查,我院在起诉书中追诉了三名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人付德玉、刘万金、何长海,追诉了八起盗窃犯罪事实,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均予以认定。
边军同志虽然是位女性,但她在办案过程中却有一颗坚定勇敢的心。
不枉不纵、秉公办案。
曾经也有人通过各种关系找到边军,请她在办案中网开一面,她总是严词拒绝,秉公办案,不为利所惑、不为诱所动。
例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因致被害人重伤而起诉到我院,边军同志认真审阅了卷宗材料,发现法医鉴定书中被害人鉴定所依据的条款中规定的是'瘢痕长度',而被害人照片上伤口并未结痂,与鉴定结论不符,边军将此情况向科长汇报后,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经过鉴定被害人的伤只为轻伤,未达到重伤程度,因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撤案的处理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2013年10月,边军办理了一起张某等十人敲诈勒索的案件,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通过关系找到边军,否认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请求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处理,边军同志断然拒绝了,她说:'没有证据,我不会认定任何一个人犯罪,但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我也不会违法办案的。'最终,经过审判张某等十人均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
团结同志,真心待人
边军同志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经常帮助单位的其他同事,她毫无保留将工作经验传授给新来的同志,与科内同志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心协力做好检察工作。
公诉工作辛苦繁重,边军同志不仅业务精通,是公诉骨干,同时她也积极投身于志愿服务事业,作为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志愿服务队队长,她经常带领志愿服务队的同志到社区、乡下从事法律宣传、义务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以'服务检察,奉献社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培育爱心'为宗旨,以'普法惠民,共筑和谐'为>口号践行着志愿者精神。
2014年6月28日,边军同志带领志愿服务队的同志放弃了休息日,参与到县里组织的党员进社区活动,向社区居民发放法律宣传书册,并给三位贫困户送去了米、面、油,受到县里领导和百姓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西丰检察的良好形象。
边军一直严格要求自己,也影响着身边的人,年轻同志都喜欢把她当成榜样,她也特别有亲和力,谁有困难时她总是会伸出援手,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助别人,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第3篇:公诉人出庭规范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二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公诉职责。
第三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第四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第二章 庭前准备
第五条 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及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出庭预案,熟悉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
第六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第七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三)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四)不得佩带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五)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第三章 出席法庭
(一)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诉人出席法庭应携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法庭书记员宣布“请公诉人入庭”后,公诉人应手持出庭文件夹精神饱满步入法庭,并向旁听席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多名公诉人出庭的,应按顺序进入法庭,第一公诉人坐在靠近审判席的一侧。如案件材料较多,可将有关材料先行放到公诉席上。
第九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提请法庭休庭。
第十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多名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第一辩护人”、“被告人XXX的第二辩护人”。
在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
公诉人作上述称呼时,应当正视上述人员。
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第十一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现法庭审理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在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但是如不当庭指出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公诉人可以当庭指出并于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二)法庭调查 第十二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应保持姿势端正。宣读起诉书应从“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始至“检察员XXX”结束。宣读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第十三条 讯问被告人,应首先告知其应当如实回答讯问。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和有意作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十四条 公诉人应当根据讯问或询问提纲以及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当庭供述或陈述,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及时调整讯问或询问内容。
第十五条 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应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讯问;(二)应具有针对性,目的明确,有利于公正审判;(三)同一事实,一般不应重复讯问,但确需强调的除外;(四)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讯问;(五)不得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讯问。
第十六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结合被告人庭审前的供述,对不一致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也可以在示证阶段宣读或出示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或提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十七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遇有下列情况,公诉人应根据情况自己或提请审判长制止,或者建议休庭: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案件无关或答非所问的;(二)被告人使用污言秽语,或者攻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公民的;(三)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提问的;(四)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提问与案件无关的;(五)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可能泄露与案件无关的国家机密的;(六)辩护人越权为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但该辩护有利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自己当事人刑罚的除外。
公诉人提请审判长制止的方式可以是:“反对。审判长,刚才„„(例:辩护人向被告人提问是诱导性的。)”或:“审判长„„(例:被告人当庭使用污言秽语,有损法庭庄严的形象,应予制止。)”
第十八条 讯问暂时告一段落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 “审判长,对被告人XXX的讯问暂时到此。”
第十九条 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需要继续对被告人讯问的,应当向审判长申请:“审判长,公诉人需要补充讯问被告人XXX。”得到准许后再讯问。前述申请不得打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正在进行的提问。
第二十条 公诉人举证、质证、答辩时应参考举证及质证提纲,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诉人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合理安排举证顺序,遵循一事一证、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同组出示的原则,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一般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特殊情况下,公诉人可以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排列举证顺序。
第二十二条 公诉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要求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情况的,应说明将要证明的内容,提请合议庭传唤或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诉人当庭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适用本规范第十五条关于讯问被告人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当庭作虚假陈述,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可以宣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陈述或证言笔录,并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或在举证、质证时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公诉人举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该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书证、物证宣读或出示完毕后,应提请法庭交由法警让当事人、证人辨认。
(二)未到庭被害人、证人的证言笔录、陈述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由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自己宣读,未到庭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
(三)每出示、宣读或播放一份(组)证据后,应说明“XXX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也可以根据案情在证据全部出示完毕后再向法庭说明。
(四)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可以全部出示,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作扭曲原意的删减、概括。
(五)出示的证据一般应当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原物不易搬运、不易保存或已返还被害人时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获取书证原件有困难时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复制件。
(六)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公诉人应向法庭简要说明该示证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但应说明理由及证明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的证据,公诉人应认真审查。认为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或关联性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
前述证据如果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当庭难以准确判断,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三)法庭辩论
第二十九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应参考出庭预案,结合庭审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明。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法庭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可以根据情况提出量刑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公诉人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第三十二条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应根据庭前准备的答辩提纲,结合庭审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针对性地答辩。答辩应当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说理充分,论证严谨。
第三十三条 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必须答辩。答辩前应先向审判长表明坚持公诉意见的态度,同时表明将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作出答辩。第三十四条 公诉意见已经阐明,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仍重复公诉人已经答辩过的意见时,公诉人应向法庭说明:“审判长,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公诉人已在上一轮的论辩中作出答辩,鉴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公诉人不作重复答辩”。
第三十五条 对于控辩双方认识基本一致,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与案件无关时,公诉人可以不辩论或者只做简单说明。
第三十六条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参照前述规范进行答辩。
第三十七条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需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还有新的答辩意见,而审判长未征求公诉人意见即结束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19 提出:“审判长,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还没有发表完毕,请恢复法庭辩论或者允许公诉人补充进行答辩。”
(四)延期审理及宣判
第三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规定的情况,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第四十条 宣告判决时,公诉人和书记员应当按照法庭要求起立。
第四十一条 宣告判决后,公诉人一般不发表意见,如果审判长征求公诉人意见,公诉人可以回答:“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的判决进行审查,如有意见,将由本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式提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程序、二审程序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范。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4篇:公诉人不出庭
□宣武区检察院 邢晓玲 司丽平
[内容提要]我国于1996年正式设立了刑事简易程序,从理论上讲,简易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刑事案件的审结,提高审判效率,从而有效缓解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司法实践也表明,简易程序的适用在分流案件、减轻司法负荷、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将就简易程序中的“公诉人不出庭”现象进行探析,以期有助于该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和解 适用范围 和解主体 履行
一、“公诉人不出庭”现象——当前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的突出问题
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的,是指在一审程序中,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规定一种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迅速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的设计反映了现实司法对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程序的渴求, 特别是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创设新型的简易程序模式,逐渐丰富简易程序内涵,使简易程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由于我国适用简易程序的时间不长,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也非常有限,再加上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配套制度和程序设计上还不成熟,以至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纷争不断,公诉人不出庭现象更是引发争议,具体而言,引发了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由独任审判员宣读起诉书。在普通程序中宣读起诉书是公诉人的职责,但在简易程序中由于公诉人基本上不出庭,法院庭审中是由独任审判员来宣读起诉书的。与普通程序全文宣读起诉书不同,独任审判员只是宣读起诉书中的事实部分,这样做一是为了节省时间,二是如果全文宣读起诉书的内容,比如在起诉书中的文号、有关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部分、检察员的名字等由法官来宣读,显然不合适。
由独任审判员出示证据。由于公诉人不出庭,在法院庭审中证据是由审判员来出示的,主要有三种方式:(1)法官宣读指控证据的主要内容,然后就每一个证据要求被告人质证,但由于法官工作任务重,往往同时审理几个案子,很难对证据的内容完全清楚,只有临时在法庭上寻找所要宣读的证据,致使庭审常会停顿。(2)法官只宣读证据所在的页码,证明了什么事实,而不具体宣读证据的内容,然后由法警交由被告人当庭阅读。虽然被告人对某一证据有疑问, 可以要求法官宣读该证据内容,但是法警往往只是将案卷放在被告人眼前,然后迅速翻动,在短时间里,被告人很难看清证据详细的内容,而且由于畏惧,被告人也常常不敢表示反对。(3)只宣读书面材料的页码,而不说明证据内容及其所要证明的事实,然后要被告人当庭阅读。对于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告人而言,这种证据出示方式只能是使他们一头雾水。可见,对于简易程序下如何进行证据出示没有统一适用的规范,实践中由法官自行来决定。
法官与被告人辩论。一般在庭审中,审判员都要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如果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涉及是否构成犯罪时,公诉人就会宣读卷宗中的证据来驳斥被告人。简易程序中,公诉人不出庭, 由法官出示证据,故针对被告人的质疑,审判员一般都会进行分析、辩驳,事实上演化成法官与被告人进行质证。由于对法官的敬畏,被告人常常不敢进行质证,即使提出质疑,也不敢与法官进行争辩,实际上又回复到专制集权下纠问式的审判模式,是一种审判方式的倒退,被告人的权力不能得到保障,普通大众对这样的审判也不会认可,审判应有的预防威慑功能无法充分发挥。
二、对“公诉人不出庭”现象的思考
如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而在简易程序的适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都不派员出席简易审判,简易审判实际变成了法官审判被告人的纠问式活动。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和实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不利于程序公正。公诉人出庭的简化,使简易审判的诉讼结构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原来的控、辩、审三方变为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间面对面地对抗,通行的“三角审判构造”被破坏。控诉方的缺席,使法官不得不同时充当裁判者和公诉人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角色,对法官的独立性和超然性势必会产生消极影响,使简易审判的诉讼构造发生了根本变化。同时,在庭审程序的简化不受一般庭审规则的限制的情况下,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的各项辩护活动也由于控方的缺失而使辩护大打折扣,必然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其次,检察机关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缺乏检察监督。公诉人不出庭,简易审判往往变成了裁判者“审判”被告人的活动。检察机关仅对刑事判决书进行书面审查,对法庭审判的内容及程序违法或漏项与否没有任何的监督,容易导致审判的任意性和随机性,背离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同时,简易程序案件在庭审的程序上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但被告人仍然享有最后陈述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公诉人不出庭就无法监督被告人是否有效行使这些权利,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尽管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在公诉人出庭问题上的设计初衷是好的,但现实效果却不令人满意,而且与审判的基本原理及各国惯例相违背。例如,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必须参加庭审,向法庭全面承担指控被告人犯罪、提供有罪证据的责任。可见,简易程序并不排斥公诉人出庭,相反公诉人的出庭在简易程序的审判中具有很大优点:一方面,实现控审职能的分离,避免了法官单独面对被告人的诉讼格局,有力支持了公诉;另一方面,能有效地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进而达到监督整个简易程序的目的,更好地行使检察权。
三、应对“公诉人不出庭”现象的几点建议
由于公诉人不出庭,简易程序庭审缺乏控辩双方实质对抗,常常是流于形式,导致简易程序的庭审实际上变成一种“没有任何争议的审判”,因此, 有必要对简易刑事程序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增设轻微刑事案件处罚令程序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增设处罚令程序,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量刑为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我国目前刑事简易程序的种类比较单一,而且最高量刑幅度可以达到三年有期徒刑,为了实现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目标,应当尝试构建多元化的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一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中所适用的一种简易审判程序,在这种程序中,法院或法官只对检察官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案件进行审查即可对被告人处以罚金和缓刑等轻微刑罚,而不再进行正式的法庭审判。目前,这种简易刑事程序被德国、意大利、日本、中国台湾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在适用处罚令程序的条件下,法官只须进行书面审查,不需要开庭审理,公诉人自然不必出庭。
(二)对于公诉人不出庭公诉的案件加强检察监督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简易程序随案移送法律监督意见书的做法,对于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等有关情况有必要向法院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某些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制作法律监督意见书,随案移送法院以供庭审参考。具体来说以下几类案件应随案移送法律监督意见书:
1、改变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罪名的;
2、增、减法定量刑情节认定的,如自首、立功表现、主从犯、累犯等的认定有所改变的;
3、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如案件的某些酌定情节特别突出,有必要加以说明的,例如是否初犯、偶犯,追赃情况、认罪态度,被害人有无过错、犯罪动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尚不构成立功表现等。
(三)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让控辩双方在开庭前了解对方所掌握的证据,做好对疑问证据的事前交流和排除,避免法庭上的证据突袭。只有建立完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才可能避免出现法庭上由法官承担质证的尴尬角色,这样即使公诉人不出庭,法官出示控辩双方庭前展示后的证据,也只是形式上的出示,并不违背“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5篇:先进事迹先进事迹
先进事迹材料4篇
1、争做全优班主任评选事实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烛成灰泪始干”,幼时便知这是赞美老师的诗句。当理想成真时,作为一位普通的乡镇教师,我以自己的努力践行了就业时的承诺。今年我又因为领导的信任担任九年级的班主任,成为全校唯一的一名女班主任,我深感身上的担子艰巨,时刻告诫自己要不但努力,注重用耐心和爱心感染学生,因材施教,主动热情地帮助学生,促使学生形成团结勤奋的优秀品质,教书和育人并举,严格要求学生,帮助学生养成精益求精,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良好学习习惯。下面是我的一些体会和做法:
孔子早在两千年前就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说教师要努力给学生作出榜样,这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否则就失去了说服力。一名班主任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品德知识修养,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以自己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学生。因此我对自己提出了高标准要求,凡是我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而且要比学生做得更好。如自己从不迟到、早退、坚持每一节课都认真对待,善始善终,不应付,坚持跟间操与自习,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永不止息的进取精神在学生中树立威信,我在学生中常说:“你们看我是怎么做的。”给学生强有力的教育影响。
师德之魂在于“爱”,爱是师生交往中的粘合剂,作为班主任,要懂得热爱学生,因为爱生之心是教育的前题,是教育力量之所在。教师对学生的爱和理
解,可以使学生感到温暖、关怀,可以沟通师生之间的感情。总结多年做班主任工作的体会,我认为:教师的爱应撒在学生集体中,教师的爱应插在学生的心坎上,包括对优等生的培育,对一般生的促进,对特殊生给予的特殊的关怀,对后进生给予的偏爱。
我在实际工作中,时时处处想到学生,每天早晨巡视教室,先看看学生有没有到齐,遇到天冷或天热的时候,照料同学们衣服穿得是否合适,学生生病时,及时与医疗室取的联系,领她们去看病,照顾他们的生活,象家长待孩子一样,医疗室的邱医生说有很多在医疗室打针的其他班的学生都非常羡慕,说如果有老师来看望他就好了。平时遇到一些需要和家长沟通的问题,及时主动的和家长取的联系。例如我班的刘启威同学,在初二时就是个令老师们头痛的学生,分到我班后,我发现他的数学成绩比较好,就找到他让他当数学科代表,同时多次找其家长沟通,双方共管,这个学生改变了很多,收发作业相当认真。差生身上也存在着许多优点,需要我们去发现、去挖掘。作为班主任,要善于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要善于给他们以信任,引导他们有意识地去发扬优点,克服缺点,扬长避短,从而向好的方面发展。如我班的姜志伟是个特调皮的学生,对老师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我找到他谈了多次,发现这位学生比较热心,抓住这个特点加以鼓励,他后来成了很好的卫生委员,卫生这一块我从没操心过。
理解是一种更重要的爱,对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的关心,与学生尽可能多的心灵上的沟通,就会使他们有不愿同父母家人讲的话愿意同我讲,家庭遇有矛盾和分歧的事喜欢对我谈,想不通的问题愿意从我这儿找答案。我们班已形成了这样的班风,我们班学生有什么想不通的事都能主动找我谈心,有些时候有的同学看我很忙,但有事想说,就很有礼貌地在我桌上放一个条子,或在作业本中写一句话告诉我:“老师,有时间您能不能和我谈谈”等等,这样的沟通,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教师在把爱奉献给学生的同时,自己也在收获着学生们的爱。一句句亲切的问候,让我感到欣慰,尤其是当不少学生把我称为他们人生路上的导航员时,我为之一震,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增强了自豪感。现在,我们班基本上建立了师生之间的和睦关系,形成了班级团结、和谐的气氛。
在班级理念上,我积极主张这样一个理念:积极的人象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消极的人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而且自学生开学的第一天我就把这样一个理念教给了全班学生,这个理念一直贯穿于我治理班级的整个过程中。为了配合这个理念,我自己为班级设计了两套独特的掌声,一套是用来鼓励自己的,一套是用来鼓励他人的,通过这些理念和掌声,激发学生的斗志。纪律上我积极主张“先专政后民主”,一个班级必须要有铁的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凡是违反纪律的学生一定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且班主任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原则,一旦有一次你没有遵守你自己的原则,那么你将变成一个没有原则的人。在你处理违纪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少数学生对于处理不满意,那么班主任在这个时候应该马上进行疏导工作,这就是“法”和“情”的关系,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先讲法律再讲人情,这是班主任的工作原则。班上有名男生王灵路,有一次被班干部记名之后作出了很强烈的反应,他认为自己不过是迟到了一会儿,就被班干部记入了黑名单,觉得班的纪律实在是太严了,甚至强烈要求调到其他班去,我把他违纪的事情做了处理,处理的当晚我就找他出来长谈,进行思想上的疏导工作,经过一晚的长谈后,在我没有要求
他赔礼道歉的情况下他自己主动向主管纪律的班干部承认错误,鉴于他的进步我后来试用该学生担任班干部,结果他很成功的组织了几次班级大型集体活动,由对纪律很不满变成了对班级纪律积极维护。
作为班主任我有意地向学生介绍任课老师的一些优点。如性格、爱好、特长、教育教学方面的成绩等,以博得学生对任课老师的尊敬和信任,使他们因尊其师而重其教。同时自己与任课老师密切配合,经常与任课老师取得联系,以了解学生的特长、爱好,课堂纪律如何,学习态度如何,是否能按时按量完成作业等。对于这些我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因为这样有利于更好的了解学生的动向,恰当的抓好班级工作。例如我班的李志强.黄情雨等同学不听老师的话,总是喜欢自己有一套,结果成绩一落千丈,我告诉他们必须跟老师走。上学期的期末考评中,我班的所有科任教师都在一百分以上。
班级常规管理是一项整体的育人工程。把学生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才能形成合力,共同构筑学生自我管理机制。新学年开始时,我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民主选举,建立一支有管理能力,有责任心的班级领导核心。放手让他去管理班级,自己多做点“幕后”工作。同时为学生设置多种岗位,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上岗“施政”,有服务同学、锻炼自己、表现自己、提高自己的机会。引导学生的行为和品德向更高的层次发展,促使学生通过自我教育、自我调整而不断成长。
班主任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的纽带。所以应该也必须成为学生的朋友。在几年的班主任工作中与许多学生家长打过交道,可从来没有和他们红过脸,无论他们的孩子在学校给带来多大的麻烦,肚子里的气有多少,只要见到
家长总是笑脸相迎,从不把气撒在家长身上,却是用商量的语气向他们解释,与他们交谈,商量教育孩子的最佳办法。从家长口中了解学生的信息,对症下药,取的了良好的效果。
有风有雨有阳光,有汗有泪有欢笑。由于措施有力,方法得当,我所带班级被评为校“文明班集体”,赢得了学校和家长的一致好评。教育是我终身奉献的事业,我将以更加踏实的工作作风,孜孜以求的探索精神不断完善自我,不断超越自我。献寸心于三尺讲台,忠实于人民教师这一高尚的职业。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2、立志做社保局标兵事迹材料
xx,湖南衡阳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年27岁,年8月参加本局工作。 一、初上征程艰难和尴尬曾让她退却
年7月从____(省、市、区、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会计专业毕业,分配到____(省、市、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从事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当时局里为了发挥职工积极性,提高征缴率,制订了目标考核方案,规定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分配的征收任务,就取消当月工资,只发放200元的基本生活费。王x正好是负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一直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扩面工作很难开展,她刚分配进来,既不懂政策又不懂业务,任务根本无法完成,按目标考核每月只能领到200元的基本生活费。刚开始,她还是比较认真,每天都往企业跑,积极宣传参保政策,但慢慢的,由于钉子碰得多了,情绪波动大,有些思想无法正确转变过来,又是年轻气盛,不能再安
心工作。年9月,王x主动向局领导提出停薪留职申请,社保工作的艰辛和难堪消沉了她的意志,也让她退却了。 二、重头再来她找到了自己人生的方向
从单位出来,王x到了广州,很快就在一家港资企业找了一份会计的工作,工资待遇还不错。因为素质高能力强,又吃苦耐劳,在公司很受老板的器重。年3月,当公司决定进驻____(省、市、区、县)场发展连锁业务时,就把她调去了上海,负责打理日常事务。此时居住和生活环境都有了很大提高,工资也一直加到了元。刚去上海她也是很努力地工作,公司的业务拓展很快,几个月时间迅速发展了五家连锁超市。然而当新奇感觉日益锐减,七彩幻化的霓虹灯并未让她产生情感的归宿,王x觉得自己重新跌入了一种无所适从的孤寂倦怠与困顿,虽然她能够满足自己物质上的需求,但在精神上还是一如从前,犹如一艘失去航标的船无所归依,她无法找到真正属于自己的灵魂家园。她还是努力地工作却已没有从前的热情了。她不明白,打工都市,自己苦苦追寻的东西到底在哪里?打工的这段日子,被重视的感觉让她重拾自信,但重拾自信之后,她却不知何去何从。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x看到电视上播放的一则有关于社会保险的新闻,某地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把企业拖欠了几年的养老金分文不差地送到退休人员手里,在场的老同志都是一片感叹,那一张张饱经沧桑老泪纵横感激不已的脸庞深深地印在她的脑海中,挥之不去。从此,王x开始关注全国各地社保工作的方向与动态,无论是大连模式温州试点还是北京上海广州热火朝天的医改,每有相关改革政策出台,她都一求先睹为快,她看到社会保障事业在政府工作中
地位的提升,社会保障在百姓心目中关注程度的提高,所有这些无不让她热血沸腾,精神为之振奋。生活中的每一次偶然都有其必然性,她终于弄清自己不快乐的根源在于对事业的误解,终于明白原来一直都不能释怀的依然是她的社保情结,终于领悟到自己苦苦追寻的东西原来就在她的手中。她是一个社保人哪,不论她身在何处,它都根植在她的血脉,她的心中,她的灵魂。王x在一年半的打工生活里,终于找到了自己苦苦追寻的东西,找到了自己人生的方向。
第6篇:律师眼中的公诉人
刑事辩护律师眼中的公诉人
检察官代表国家指控揭露犯罪,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正是公诉人显现在世人眼中的形象。
那么,公诉人呈现在控辩对手辩护律师眼中的形象又是什么样呢?笔者作为从事十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试图从刑辩律师的视角谈谈对公诉人的印象和期冀。
一、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应当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和代表
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揭露指控犯罪,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维护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不仅要求实现实体正义,还需要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要求公诉人在揭露指控犯罪时应当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以防止公权力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造成不当的侵害。
因此,优秀的公诉人不仅要做到准确指控犯罪,还要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注意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辩护律师看来,公诉人在注意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仍需投入极大的努力。
二、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应当是客观公正的象征 客观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前提,同样,客观公正也是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
公诉人是参与并推进诉讼的重要主体,但是他们并不是简单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其诉讼的目标不应简单地局限于追求胜诉。如果指控错误,既使得到判决的支持,也是法律和正义的失败。
遗憾的是,辩护律师们经常能够感受到公诉人在诉讼中过于看重控方角色,追求胜诉的色彩非常浓厚。
公诉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应当体现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之中。
从法律对于有关审查起诉的规定可以看出,公诉人的审
查工作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结论起到的是过滤器的作用,而不是对它的重复推理和简单认同。在这个阶段,公诉人具有一定的居中裁决权,这种特殊的角色和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辩护律师对于一些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证据线索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很难得到公诉人的采纳,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
公诉人在审判阶段有权要求延期审理,也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法律设置这些权利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为了使公诉人通过庭审活动可以依据客观公正原则主动纠正原来的一些错误认识和指控。
在审判阶段,根据客观公正原则的要求,公诉人不仅要收集和出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和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些公诉人不太重视其应有的客观义务,往往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有些公诉人为了追求胜诉,甚至将收集到的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故意不予出示。凡此种种,都是对公诉人角色地位的误解。
现在上诉申诉案件如此之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不服,尽管公诉人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但是并没有解决被告人内心服判的问题,许多辩护律师也认为指控和判决不公,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公诉人重视和思考。
三、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保持一种平和的执法心态
社会大众对犯罪人的态度反映了他们朴素的正义感和个人情感,从这个角度说,民众对犯罪分子即使是咬牙切齿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正常心态。
但是,公诉人所受专业教育的特殊性以及其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待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态度与普
通百姓的态度应当有极大的不同,公诉人应当有一种比常人要求更高的信守规则的平静心态。司法公正也要求对于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在双方博弈中受到同等的重视和保护,公诉人对待被告人应当和对待各方诉讼参与人一样,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保持一种平和理性的态度,而不应当带有个人情感和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论其罪恶有多严重,不论引起的民愤有多大,也不论舆论批评有多厉害,必须把他们当人看待,平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公诉人更应有一种平和的心境,体现出崇高的神圣的执法境界。
四、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应当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心态处理和辩护人的关系
公检法等机关的办案人员和律师之间有着共同的教育背景,面临着同样的社会问题,有着相同的维护司法公正的
历史使命和价值目标,大家应当在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建立一种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理性关系。
公诉人在处理和辩护人的关系时,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公诉人应当树立平等意识,以平和的心态对待辩护律师。公诉人应依靠证据和法律实施指控,以证据服人,让事实说话,而不能在诉讼活动中以职业的优越感压制辩护律师,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活动,甚至限制和剥夺律师的执业权利。
其次,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重视听取辩护人意见,这既是公诉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主动听取或重视律师意见的情况并不普遍。
还有,新律师法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保障辩护律师及时阅卷的义务就落到了公诉人身上。尽
管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但是,对于公诉人来说,辩护律师尽早阅卷全面了解案情,有利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人提出更加合理公正的意见,也有助于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而且,公诉人作为执法者和法律监督者,自应带头模范执行法律,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方便和保障。
但是,辩护律师还是感到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常常遭到公诉人的拒绝和推诿。特别是有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即使进入到审判阶段,公诉人也不能为辩护律师查阅全部卷宗提供方便。
五、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的出庭活动应当是一个说服法官、征服律师、降服被告人、信服听众的过程
公诉人在庭审中阐明的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证据间的矛盾应当说明,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唯一的结论。
公诉人对事实和被告人行为的法律评价,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理论,不能任意曲解法律或牵强附
会;
公诉人对于其阐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与其得出的结论之间必须有内在联系,事实要与适用的法律相对应,并能必然地推出结论。
公诉人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发表意见要注意掌握分寸,切忌得理不饶人,应当尊重辩护人,营造友好和谐的论辩气氛,以利于双方冷静客观地分析案件。对过激的辩护言词,不可图一时之快而使用一些刻薄、挖苦的语言,即要彰显风采,又不失对他人的礼貌和尊重。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杨矿生律师 2010年11月10日 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