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秘[2020]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考察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包括网机经营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按规范建立健全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标本兼治,有序推进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
各村(居)对本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要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完善农村住房档案信息。
1.重点排查。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利用20天左右时间,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包括墙改梁)、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以保障安全为目标,进一步细化排查内容和重点,力争2020年12月中旬基本完成。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村(居)可结合实际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评估判断。力争2021年6月上旬基本完成。
(二)开展整治
1.重点整治。各职能部门及村(居)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21年6月上旬前基本完成。整治到位前,需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职能部门及村(居)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建立排查整改台账,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要及时上报领导组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镇领导组、村(居)两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全面整治。各职能部门及村(居)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分工,明晰乡镇农居民建房的监管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审批监管,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战工作站,规划建设管理分局、应急办、自规所、农业综合服务站、经发办、市监所、学区管委会、派出所、民政办、文化站、计生办、司法所、财政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管理分局。领导组会议定期召开,深入研究农村房屋排查整治推进工作。属地村(居)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具体的工作推进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
1.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压实责任。各村(居)对本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按要求组织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村(居)具体负责全面摸排本辖区自建房情况,包括房屋建设审批情况、建设年限、结构安全、使用情况等,重点是结构安全情况,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2.部门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负责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监管。规划建设管理分局负责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安全的鉴定复核工作,对各村居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汇总上报排查整治工作信息和进度;
应急办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排查上报的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进行指导和监管;
自规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
市监所负责对农村经营场所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学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的安全排查整治;
统战工作站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排查整治;
派出所负责对农村旅馆业等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许可证复核工作;
民政办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排查整治;
文化站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排查整治;
计生办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排查整治;
司法所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
经发办负责农房改建为网机厂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财政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明确查改内容。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隐患,深入农村一线调研,查找农村房屋安全问题短板,制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门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四)强化工作保障。领导组要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培训。各职能部门要统筹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发动村(居)干部以及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可采取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五)加强督促指导。领导组要加强对村(居)的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
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联合实地督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需及时报告镇党委政府。
(六)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