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严格监督问责的方案 关于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 作中严格监督问责的方案(20**年 7 月 26 日)为保证中央和省、市、县关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各项决策部署迅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确保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纪委《关于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严格监督问责的通知》(邯纪传〔20**〕69 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关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对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失职失责和不作为、慢作为行为,从严从快问责,确保全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二、监督问责对象 全县各级各单位,特别是承担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三、监督内容(一)是否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当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
(二)是否加强对本乡镇、本单位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的管理监督,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
(三)是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决策部署,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救灾预案及其工作责任制、领导责任制。
(四)是否严格遵守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纪律,认真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资金和物资调拨、分配、使用和受灾群众安置、生产自救、卫生防疫、重建家园等工作。
(五)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玩忽职守、脱岗失职、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行为;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分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款物等行为;是否存在造谣、传谣等问题。
四、监督问责依据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肥乡县“一事一追责”实施办法》,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原则,对失职失责和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进行问责。
五、监督措施(一)成立组织,严明责任。成立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监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樊志彬任组长,县纪委常委、县政府纠风办主任路东敏任副组长。下设 3 个监督问责小组,组长分别由栗俊英、王德印、霍军伟担任。各乡镇纪委、县直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同志也要严明监督责任,强化监督。
(二)主动介入,及时跟进。围绕全县现阶段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加强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和水利、交通、电力、民政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情况,主动跟踪监督,做到监督检查深入、具体、到位;及时掌握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动态,针对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等不同阶段的工作情
况,主动介入、及时跟进。
(三)严明纪律,强化问责。重点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的问责力度。对截留、挪用、私分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款物等行为,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力、擅离职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谣传谣等失职失责和不作为、慢作为行为,贻误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问责情况,要及时报县委、县政府,逢双号日向市纪委上报;对典型问题,要在全县通报曝光,强化震慑,切实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坚强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