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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能源局会议纪要,(定)

作者:卫小懿时间:2021-03-02 下载本文

-1-〔2019〕第 次 2019 年 10 月 29 日 2019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毕节市能源局副局长杨扬在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东0523会议室组织召开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专题检视煤矿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针对性整改措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泉松出席并作了指导讲话。现将会议决定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当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县(区)政府领导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能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二是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职位、岗位未明确,监管队伍思想波动大;三是有的县(区)未兑现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监管津贴,节假日、周末经常加班,未建立和落实调休和加班补助制度;四是开展安全监管的同时还要管环保、地灾、农民工工资清欠、管信访维稳等,工作多、杂,分散

-2-了较多监管精力;五是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车辆等装备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工作不能按计划及时开展;六是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的机会少,专业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难以适应煤矿机械化、智能化建设的需要;七是考核体制机制不完善,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

二、会议决定,为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紧紧围绕煤矿安全生产中心工作,把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同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保障全市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起来,同促进我市煤炭产业安全稳定发展结合起来,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死亡”奋斗目标。

(二)驻矿安监员要严格执行煤矿驻矿安监员履职尽责相关规定,各县(区)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管理和考核,督促驻矿安监员严格履职尽责,凡发现驻矿安监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追责问责;市能源局在督查检查中发现驻矿安监员违反相关规定而县(区)未追责的,除对驻矿安监员按规定处理外,将倒查县(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3-1.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2)上锁管理(钥匙由驻矿安监员保管),并实现视频联网监控。

2.所有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连续预测预报制度,探放水、防突基点管理牌板字迹清晰,内容详实,基点、瓦斯治理(探放水)循环停采(停掘)点标识清楚。

3.瓦斯检查牌板及瓦检员手册必须详细记录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甲烷传感器瓦斯检查数据,发现存在超过规定的误差时,及时按规定校准或更换。

4.严格按照《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 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编制指南 的通知》(黔煤安监监察函〔2019〕12 号)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项制度”,并结合“三项制度”建立、落实奖惩制度。

5.在11月15日前井下所有临时密闭前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并与监控系统联网。

6.煤矿井下作业点盯守人员检查清单须包含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相关内容。

7.在 11 月 15 日前安装足够数量的人员位置读卡分站,确保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能够清楚识别井下人员具体位置。

8.入井人员数量必须实现矿灯发放记录、检身记录、井口公示牌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四对口”。

-4-9.井下所有作业点必须实现煤矿技术人员盯守,盯守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10.在 11 月 30 日前,煤矿必须按《毕节市煤矿安全综合监控平台管理制度》(毕市能源通〔2019〕34 号)录入从业人员、采掘工作头面等信息。

11.煤矿必须按照《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推行煤矿入井安全宣誓制度与“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作业法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176 号)落实入井安全宣誓制度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12.在 11 月 15 日前,煤矿必须在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与专用回风巷交叉口安设视频监控。

13.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市能源局在督查检查中发现煤矿违反上述规定而县(区)未查处的,除对煤矿依法依规处罚外,将倒查县(区)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县(区)监管部门凡存在以下行为的,一律追责问责:

1.对上级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2 对煤矿反复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查处的。

3.对煤矿企业未排查出的隐患,监管部门发现但未按规定处罚的。

4.对煤矿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

-5-的。

5.未按要求开展“双复核、双复查”工作的。

6.未组织现场盯守技术人员考试或允许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的。

7.未按要求配备驻矿安监员的。

8.未按《毕节市煤矿安全综合监控平台瓦斯超限应急响应制度》(毕市能源通〔2019〕12 号)对瓦斯超限分析处理的。

9.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断线或异常,未按规定立即要求煤矿停产停建撤人的。

10.执法检查避重就轻,未认真对照编制的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开展检查的。

11.煤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五)市能源局各煤矿安全监管组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县(区)煤矿监管部门存在上述 11 项行为而未对相关责任人提请追责问责的,一律追究市能源局相关人员责任。

三、王泉松副市长对当前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深刻吸取大树煤矿“7.3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思想上牢固树立保障矿工生命生产财产安全的意识,工作上严格落实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力保障我市煤矿安全生产。

二是转变工作方式,市能源局要加强对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通过检查煤矿主体责任落

-6-实情况,倒查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类似方式考核煤安分局(执法中队)工作落实情况。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对日常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组织论证、研判。

四是认真制定“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方案,各县(区)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逐一深入分析,针对每个风险点、隐患点,制定煤矿班组应该做什么、管理层级管什么、驻矿安监员盯什么、片区分局督什么、县(区)局查什么的“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方案;市能源局对各县(区)上报的“一矿一策”安全监管进行审查,并对照“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方案对煤矿进行针对性检查督查,对煤矿落实“一矿一策”方案情况一日一通报,落实不好的提请市政府追责问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煤矿及监管实际,定期更新“一矿一策”安全监管方案,县(区)工信(安监)局组织、市能源局监管组参与每月研判一次,县(区)煤安分局(执法中队)每旬组织研判一次,建立风险、隐患研判常态化工作机制。

-7-出 席:王泉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参 会:杨 扬(市能源局副局长)蒙 映(七星关区工信局党组成员)陈群举(大方县工信局副科级干部)李 祎(黔西县工信局副局长)骆 峰(金沙县工信局副局长)陈 凯(织金县工信局副局长)张 磊(纳雍县工信局副局长)周光辉(威宁县工信局党组成员)陶万春(赫章县工信局机关党委书记)董海涛(百里杜鹃管委会煤安局局长)彭 尧(金海湖新区安监局副局长)刘 永(市能源局能源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叶 亮(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综合协调科负责人)何学胜(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一组成员)薛学智(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二组成员)吴发军(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三组负责人)杨正军(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四组协助负责人)郭 刚(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四组成员)唐芬才(市能源局煤矿瓦斯监控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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