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 号)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AA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含五年一贯制大专段)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应当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专业测试合格证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由本人或家长持原毕业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台风、车祸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政治表现、高考成绩、健康状况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一年,并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体检办法依据《AA 学院新生体检复查办法》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处交费票据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给予注册或暂缓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注册办法依据《AA 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办法依据《AA 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院系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期间档案、高考报名登记表、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实习考核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档案毕业后按《学生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考 勤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占用教学时间和地点。上课、考试、实习、毕业设计、劳动、军训等教学活动都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需在缺勤之日二日内办理补假手续。不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毕业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六学时计。
学生考勤办法依据《AA 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考勤由各院系负责管理。
(一)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各院系安排负责,考勤表由各院系统计并保存,各院系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二)公共课、选修课由任课教师指定一位课代表负责。考勤的学生每周向任课教师报告,任课教师每月将学生考勤的情况向各院系报告。
第十五条 请假(一)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请假单》。病假要有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事假和公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请假时间在三日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日以上十日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院系领导批准;十日以上由各院系审查后报学工部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三)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
(四)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本院系销假,否则按无故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告知本院系,回校后在二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免修、免听,要向本院系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第三节 升级、跳级、学业警告与留(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修读,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它课程及格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允许跳级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教学计划应修学分的 40%(含重修课程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1.3 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连续获得两次学业警告,按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一)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重修。
第二十一条 对留(降)级学生,经学工部审批后,通知学生所在院系,由所在院系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请家长在《家长通知书》上签字,制定出帮助、教育学
生的方案,以达到共同教育之目的。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予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审核等按照《AA 学院大类招生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放假前一周填写专业分流志愿表(一式三份)。
(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学生专业分流志愿表,并签署意见。
(二)教务处按照学校专业分流计划,进行专业分流,并将分流结果报学工部。
(三)学工部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办理专业分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因转专业需重读一年的,所需经费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三)文史类、理工类、体育、艺术类互转的;非师范向师范专业转的;不同学制互转的;(四)由专科转入本科的;(五)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的;(六)在校期间转过一次专业的;(七)跟班试读期间的;(八)其它不符合条件的、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跟班试读期间的、应予退学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需转学的,应当在每年五月、十一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工部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在上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的,填写本省规定的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先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再由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方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学,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2)有该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最低分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都要加盖录取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公章。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公章。
(4)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5)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校的基本学制为:本科四年,专接本二年,专科三年,五年一贯制为五年。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四年制本科为六年,三年制专科为五年,二年制专接本为四年,五年一贯制为七年;四年制本科最短年限为三年,三年制专科最短年限为二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一次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四年制本科学生可休学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三年制专科学生、二年制专接本学生可休学一次;五年一贯制学生可休学两次。
第三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附经家长签字同意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县级以上医院签署意见),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休学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批准后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及当地居(村)委会的全年表现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学工部审核同意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停招,可编入相近专业。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两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累计得到三次学业警告者;(二)学制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 75%,且未申请推迟毕业者;(三)修业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 90%者;(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不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七)开学时无故两周或超假两周及以上未注册者;(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在 5 日内将退学决定书正式文本送达本人或家长,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送达的方式: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本人或家长已经阅读决定书内容。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在 AA 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同时将决定书文本用挂号信邮寄到学生家长名下。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程序按《AA 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协助学生办好离校的各项手续。
(三)学生凭“退学证明”到有关部门及时办好户口迁移、财务结算、书费结算和退宿等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退学费、住宿费问题,按《AA 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四)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参加活动和健康状况等。毕业鉴定在个人、小组总结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做出。毕业生要认真填写《AA 学院毕业生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AA 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90%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的,毕业前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三)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尚未到期的。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第二年三月)可向学校提交申请,重修、补做及格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重修仍不及格的、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重新答辩(重做)不合格的、逾期不申请重修、补做的,做永久结业处理。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累计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达到结业要求而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保管依据《AA 学院学生学历证书管理规定》、《AA 学院学生学位证书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注册。
学校依据《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规定》办理学生电子注册事宜。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补办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学历证明书”依据《AA 学院学历证明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对校园秩序的管理依据《AA 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依据《AA 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依据《AA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责任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AA 学院学生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住宿要严格遵守《AA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大学生公寓村入住,未经学校允许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办法依据《AA 学院学生评优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纪律处分办法依据《AA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执行。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AA 学院学生
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成绩表等资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关于学生学籍变动的审批办法:
(一)学生休学、复学、留(降)级等情况,由学工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学生退学、转专业、转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由学工部准备相关材料,报主管校长审核,经学校校长会议研究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十五条 学生学籍管理凡涉及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等情况的,一律填写《AA 学院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学工部在每学期开学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学期《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学生处,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十六条 依据本学期学生考核成绩需要做留(降)级,在学期末按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各院系向学工部报送逾期不注册学生名单和相应的《AA 学院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归 AA 学院学工部。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A A 学 院 20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