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审批、贯彻管理规定 总则 第 1.1 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不断提高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做到科学地组织生产,实现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均衡地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确保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 1.2 条本“细则”各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总工程师必须亲自抓此项工作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使工作面作业规程管理办法走上正规化和制度化。
第 1.3 条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在投产(或开工)前,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或“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严禁无作业规程进行生产。
第 1.4 条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依据审批的“采区设计”和“地质报告书”技术准备,《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各工种定额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 1.5 条所有正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按照“正规循环
作业”的要求进行编制。回收三角煤、回收煤柱等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可按正规作业组织编制。
第 1.6 条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按照规程编制,有特殊地质构造的地段必须设有专门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 1.7 条临时施工或修巷等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
第 1.8 第所有采掘工作面在回采和掘进过程中,遇地质情况变化如断层,岩溶陷落柱等,或遇采空及老塘积水等特殊地段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修订作业规程,经有关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准继续施工。
第 1.9 条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半个月编写完毕,并送交总工程师(或分管付总)组织有关人员审批,总工程师(或分管付总)应于投产(或开工)前十天将批准的“作业规程”下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第 1.10 条采掘工作面应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新技术,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采用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努力提高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
第 1.11 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按照编制、审批,干部、学习、工人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组
织实施,规程复查,措施补充等十个环节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