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转向——以市民社会为核心的考察 The Historical Materialist Turn in Marx"s Thought on Justice:An Investigation of Civil Society 作 者:
魏传光 作者简介:
魏传光,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京)2020 年第 20205 期 第 12-20 页 内容提要:
厘清马克思正义思想“普洛透斯似的脸”,市民社会是一个关键的范畴。马克思认识市民社会的思想逻辑链条是:“物质利益难题”的苦恼促使马克思得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继而转向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解剖,从中发现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规律,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随着对市民社会的深入思考,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不断从先验正义转向现实正义,从理性正义转向实践正义,从正义批判转向正义建构,从“什么是正义”转向“怎样才能正义”,从市民社会的交换正义转向共产主义的实质正义。在市民社会的考察进程中,马克思正义观从革命的人本主义经过对正义理解的深化,最终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对正义的客观分析、科学说明和实践推动,形成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统一的正义思想。
期刊名称:
《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
2020 年 11 期
关 键 词:
马克思/市民社会/正义/历史唯物主义 标题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新时代观若干重大理论问题研究”(编号 18ZDA002)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B82 自“塔克-伍德命题”提出“马克思反对正义”的观点之后,马克思如何看待正义的问题就成为理论界聚讼纷纭、论战不休的话题。借用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似乎马克思对正义的态度“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博登海默,第 238页),令人深感迷惑。造成这种感觉的原因,一方面与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性表述方式和隐含性、根源性、超越性的正义思想特性有关,另一方面与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将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作为范本有关。我们需要重视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的确存在正义思想这一事实,并且与自由主义不同,马克思非常重视深入经济事实和生产活动中批判“不正义的社会根源”,探寻正义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当然,这样的认识并不是一蹴而成的,而是随着对市民社会的认识逐渐加深而渐次完成的,从这个角度看,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市民社会是一个关键的范畴。正是由于马克思把需要、劳动阶级、财产所有权等市民社会的核心议题作为其正义思想的现实基础,才得以进入政治经济学领域思考正义问题,并最终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思想范式。那么,这一转向是如何借助市民社会考察展开的,马克思是如何批判市民社会的正义观念的,又是如何从市民社会考察中建构正义思想的?对此,本文尝试给出回答,以求教于大方。
一、市民社会的法哲学考察与革命人本主义正义观的形成马克思在“早期三论稿”时期——《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 年 3 月-9月)、为《德法年鉴》撰写的《论犹太人问题》(1843 年 10 月-12 月)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3 年 10 月-12 月)——开始介入黑尔格的市民社会概念,并通过批判把市民社会由一个社会类型和伦理目标的概念深化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哲学概念,进行哲学奠基。概括地说,这一时期可以命名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扬弃”,主张回到“市民社会”。
诚然,在认识市民社会概念问题上马克思与黑格尔存在师承关系。正是由于承接了黑格尔关于社会-政治是两个分离领域的思路,马克思最初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与“国家”相分离的“人类物质的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存在形式。所以,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进行法哲学批判重点聚焦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不一致”,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还是财产占有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这样“苦恼的疑问”(马克思语)。我们知道,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不同,它的原型是斯密的“商业社会”,所以“市民社会”在黑格尔那里属于经济学范畴,具有相对于政治国家的异质性。这种理解方式,使得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几乎涉及到那个时代所有的重大理论和现实的主题,譬如,自由和权利,劳动和财产,国家与法等,这对于推动马克思实现哲学变革,包括实现正义问题的思考方式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当马克思认识到“私有财产是一个普遍的范畴,是一种普遍的国家纽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135 页)之后,正义在马克思那里就不是先验问题,而成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了。
由于承续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方式,马克思逐渐改变了之前偏爱康德式的道德概念,较多运用道德语言和道德主张分析社会现象的做法,促使他走出在道德
范式中展开正义思考的路径,从而避免继续把正义作为一种进步的道德生活状态来理解。甚至可以说,马克思后来并未集中于政治和法律领域、以思辨的方式、在纯粹伦理主义的路向上思考正义问题,而是走出了一条有别于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进路,与此也有深刻关系。如果从更宽泛的视野看,这也直接影响了马克思正义思想主要观点的形成:财产权是现代政治的最高问题,是正义生成的核心构成。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市民社会中私有财产角色做持续分析,提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同上,第 137 页)的观点,也成了马克思后来一直把私有制作为正义批判前提的思想来源。
尽管这时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还没有完全达到黑格尔和斯密的水平(参见韩立新,第 58-59 页),对正义的理解还处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层面,但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开始从市民社会矛盾的角度考察正义问题,并且很快意识到“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2 卷,第591 页),到黑格尔所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正义问题的真谛。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学性质潜移默化地影响了马克思,或者说市民概念所蕴含的现实性特质比较契合开始倾注心力关注和研究现实社会的马克思。自此,马克思告别权利话语,疏离经由道德话语建构起来的正义观念,甚至后来多次批判近代政治哲学中“伦理的正义”概念,并逐渐深入到经济体系之中,在经济哲学中思考正义。可以说,在市民社会内部矛盾的现实面前,具有反思、否定、批判品格和气质的马克思没有盲目遵从当时流行的正义观念,而是用质疑和批判的态度观察之、思考之。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进行考察和思考的主题是竭力回答黑格尔设置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如何统一的问题,这也是这一时期马克思思考
正义问题的重要主题。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统一?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给出的答案是:“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46 页)与黑格尔统一于“国家”的设想不同,由于“抽象的国家不再是统治环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41页)马克思提出要使“现实的人”在市民社会中成为“类存在物”,以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这时的马克思虽然还处在革命的人本主义正义观层面,但已经初步认识到资本主义国家并不具备充当“普遍物”的资格,在“普遍性的国家”之中存在的只是虚假的形式正义,还没有能力真正消除贫困和剥削,使市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正义的、“人的”社会。
马克思认为,离开恰当的社会框架正义不可能真正地得以实现,所以应该转向市民社会中寻找“普遍性”,但由于市民社会是“特殊性原理”贯彻的世界,在“人的世界分解为原子式的相互敌对的个人的世界”(同上,第 196 页)中如何才能成为“类存在物”呢?显然“利己性”和“孤立性”这样的经验生活和个体关系是不可能使“现实的人”摆脱狭隘性,成为普遍性的公民。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发现了在市民社会中贯彻“普遍性”的出路,即无产阶级这个特殊阶级。“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到底在哪里呢?答: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同上,第 213 页)而特殊阶级为什么具有普遍性?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遭受的“不是特殊不公正,而是
普遍的不公正”,所以形成了“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形成了“具有普遍性质的”阶级。无产阶级在市民社会“完全丧失”“受着普遍苦难”,所以“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同上)更为重要的是,无产阶级会把否定私有财产上升为社会原则。虽然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共产党宣言》两部著作中才严格区分无产者和无产阶级,关注无产者内部的异质性,把工人阶级视为真正推动人类历史进程的无产阶级,但此时马克思已经产生赋予无产阶级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类正义使命的萌芽,并要求把正义与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结合起来。马克思“第一次将他的规范性政治观点同无产阶级的境况联系起来”。(佩弗,第 47 页)把无产阶级与人类解放的宏大使命关联在一起,对马克思正义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只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才能实现人类解放,所以他认为无产阶级的革命热情必须被激发出来,这时就要警惕超阶级的正义宣传和资产阶级正义意识形态的迷惑性及以此削弱无产阶级的革命意识。在马克思看来,如果社会改革者只是由于憎恶不义或热爱正义,那他要么是旧秩序的辩护者,要么是幻想的牺牲品。这也正是马克思为什么要对当时流行的正义观念进行批判的原因。应该告诉工人阶级以科学的、现实的关于正义的分析,增强他们的阶级意识,增加他们的阶级力量,而不是用道德化正义观念激励他们。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马克思主要是从法哲学角度考察市民社会,形成了革命人本主义的正义观,具体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从一个理性国家观的青年黑格尔派成员成为了一个主张“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黑格尔主义的背叛者,为走向历史唯物主义建构了理论起点,也为建构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思想奠定了不可或缺的理论根基。二是马克思从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支持者变成了一个“沿着卢梭关于善的社会模式的思路而来的某种更为公共的社会的拥护者”(同上,第 44 页),但“善”的正义在当时的马克思这里还是基于人类尊严或价值概念,而不是基于欲望或利益满足,虽然此时马克思已超越了卢梭“伦理的正义”层面的“资产者批判”,但还没有进入实践层面的关于正义问题的“资本批判”。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变革力量,开始从新闻批判、哲学批判转向政治活动甚至是物质力量,这点在“无产阶级”和“哲学变成现实”两种新提法中都有所体现。四是马克思开始放弃包括正义在内的“应有的东西”作为先验理想并作为“现有”的方向目标或用之抨击“现有”的思路,转向更多地根据“现有”的状态和条件或在“现有”的内在变动之中寻找价值理想实现的可能。五是马克思在经验层面看到了市民社会中存在大量的经济上贫困、政治上不平等的无产者,但在经济学领域解释这一现象形成的原因,当时还不具备研究的条件。六是作为一个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主张“真正的民主制”才能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主权才是实体性主权,才能达到社会公平,但到 1843 年 10 月以后马克思就基本上放弃了这一构想。总之,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内含着一条从哲学变革到政治变革消除人的政治异化,再到在市民社会内部实现人的解放的思想轨迹。
二、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考察与正义思想的深化 到巴黎之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考察进入定型期,开始深入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展开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果断地批判市民社会中分裂的个体性存在方式,为全面阐述唯物史观奠定了基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考察主要集中在“巴黎手稿”(1844 年 4 月-8 月)、《神圣家族》(1844 年)等文本中。同
时,马克思在这一时期发现仅仅依靠高尚的国家精神和正义义愤无法真正揭示资产阶级的非正义性,必须通过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澄明市民社会中的正义问题。正如马克思后来在批判蒲鲁东时所言,“不能用咒骂来回答,而只能通过对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来回答”。(《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3 卷,第 19 页)在“巴黎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市民社会”好像暂时消失了,但这并非一个“文本事实”,而是一个“学术假象”。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就没有展开的市民社会分析做出承诺:“关于这一点要在《市民社会》这一章中作进一步阐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102 页)“手稿”的“第一手稿”正是承诺的兑现。在“第一手稿”中马克思除了摘录了古典经济学关于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观点,还独立展开了对异化劳动的思考。从 1843 年秋天起马克思就一直断断续续地阅读并摘录当时重要的经济学著作,包括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这部“天才的大纲”,这也决定了马克思不可能放弃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此时马克思已经深入到市民社会内部要素(包括私有财产、异化劳动、分工、交换、货币、需要)进行结构的颠倒性分析,并成为他后来从事资产阶级社会批判的重要生发点。而作为整体性概念的“市民社会”此时被市民社会内部要素的具体概念暂时代替,这恰恰是马克思重构国民经济学批判路径的必然结果。
应该说,“手稿”批判的对象仍然是《法哲学原理》,关注的宏观论域仍然是市民社会,具体而言就是澄明市民社会的异化劳动,解析市民社会中的贫富分化与阶级对立,尽管马克思科学解释阶级对立以及从剩余价值的经济视角解释无产阶级绝对贫困的根源在《哲学的贫困》中才初步实现。韩立新教授认为:“《巴黎手稿》是马克思对私人所有或者说市民社会的研究。这场研究与以往不同,这是他第一次将国民经济学、德国古典哲学和共产主义理论结合起来,对这幅波澜壮阔的近代市民社会图景的研究,也是马克思第一次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对这幅‘讽刺画’的态度表明。”(韩立新,第 506 页)在“手稿”时期,马克思用斯密和李嘉图代替黑格尔,用政治经济学代替思辨哲学来考察市民社会,这突出表现在马克思深入研究了市民社会中的“资本的利润”“租金和地租”“私有财产和劳动”等问题,并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借用费尔巴哈的“颠倒法”,将人类活动的内容由黑格尔的“精神”颠倒为“社会生产劳动”。应该说,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给予了经济学式的揭示,目的是要“弄清楚私有制,贪欲和劳动、资本、地产三者的分离之间,交换和竞争之间,人的价值和人的贬值之间,垄断和竞争等等之间,这全部异化和货币制度之间的本质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267 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像国民经济学家虚构一种原始状态,使问题堕入五里雾中。
对于市民社会中异化劳动的分析是“手稿”中写得最好的一部分,也是对正义问题思考较为集中和深刻的一部分。马克思从市民社会中出现的一般现象——人的产品获得了一种独立的存在,并成了其生产者的对立面——出发,通过异化劳动概念有力地阐明了工人劳动得越多就越贫穷这一事实,以及“资本的积累”与“贫困的积累”的对立状态,清晰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对于这样的严酷现实,国民经济学却视而不见,但年仅 26 岁的马克思却决定勇于解释造成这一非正义现实的私人所有制的起源和本质。马克思给出的事实判断是:异化劳动是私人所有的原因,私人所有是异化劳动的结果。甚至还包括当时并没有充分展开的事实判断:资本是积累起来的他人劳动。马克思的价值判断是:异化劳动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
谬的。也就是说马克思没有仅仅像国民经济学家那样只是表明“A 比 B 更有钱”,还试图说明“A 剥削 B”,A 和 B 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能动关系和内在关系。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深度认识,马克思在笔记本 I“工资”部分认为蒲鲁东把工资的平等看作社会革命目标的起点过于浅薄和幼稚,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幻想,必须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深入到市民社会之中思考以工资平等为代表的社会正义问题,如果只是在观念中通过工资平等抽象出绝对平等与正义,只会远离产生非正义的社会根源。也正是如此,马克思在[笔记本Ⅱ]部分提出工资平等是无法真正改变工人阶级的贫困状况。
如同马克思把他的“手稿”视为“整理自己对哲学和经济的最初看法”(参见阿塔利,第 63 页)一样,在这部著作里马克思初步从哲学经济学的视角批判了国民经济学的抽象正义观。他认为国民经济学只是注意到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这一事实,而没有看到在市民社会中这一事实是如何产生的,其本质又是什么,由此导致国民经济学家认为工人获取维持其“生存所必要的那一部分”、资本家占有大量的劳动产品是符合正义原则的。马克思断然否定了这种观点,认为在市民社会中资本塑造社会,直接影响着不同阶层的人的命运,如果忽略对资本正义性的考察,那么国民经济学家设置的正义原则只能是为资本家辩护,只会为市民社会中的私有财产提供合法性的政治基础。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绝对不是斯密笔下“自然的自由的体系”,在政治上具有自由、平等与博爱精神,经济上的贫富不均会随着国家财富的增长和教育的进步自然地得到解决,整体上仍然是等价和正义的社会。相反,市民社会的劳动是异化的,造成了市民社会中无产阶级非人的生活状况和悲惨的命运,是非正义的。
这时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发生了一个明显转向,即很少使用“道德的”或“伦理的”这些术语来修饰对正义的评价性判断,更多地使用“异化”等准描述性词语或“贫穷”“不幸”“奴役”等更具体的评价性术语来表达对资产阶级非正义性的批判。马克思已经初步提出私有制是阶级分化的根源,是社会压迫的结果,消灭私有制是实现正义的根本途径的观念,并尝试阐释共产主义是人道主义与唯物主义统一的社会,这为马克思后来在事实性和价值性相统一的基础上理解正义奠定了基础。
“手稿”是马克思从私有财产的经济事实出发展开对非正义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把正义批判指向现实的经济关系的开端。同时,马克思在[笔记本Ⅲ]提出:“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298 页)这也直接表明马克思开始从生产力、劳动、私有财产等方面拷问市民社会,进而影响其对正义问题的致思路径,即从经济学视域探索和阐释正义范畴。由此而言,此时马克思开始摆脱抽象正义和思辨正义的羁绊,人本主义正义逻辑由于“遭遇”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剖析而开始解体,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思想的形成咫尺在望,科学的正义观不断升华。
《神圣家族》是一部未给予足够重视的重要文本。在这部著作里,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对市民社会展开研究,尤其推进了对市民社会中异化劳动的研究。如果说“手稿”中的异化劳动还是抽象的概念,《神圣家族》中的异化劳动已经具有很多现实的内容,诸如雇佣劳动。从表面上看,直接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好像集中在第六章“犹太人问题”部分,但实际上关于市民社会的推进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第四章
“对埃德加尔批判蒲鲁东的《什么是财产》的五个批判性评注”。虽然此时相比于“手稿”关于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并没有取得重大的理论进展,但认识更加准确和成熟了。具体来讲,可以展开为:
一是在评注 1 中解构了国民经济学对市民社会中私有财产关系的矛盾理解。马克思看到,私有财产是市民社会的显著控制性因素,私有财产是市民社会中异化劳动和奴役的根源。二是在评注 2 中认识到了私有财产在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中的废除,是经济现实的客观逻辑,是成为新的社会的人类基础,“私有财产在自己的国民经济运动中自己使自己走向瓦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261 页)三是在评注 3 中认识到了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内在关联,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利益是市民社会成员的纽带,是市民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四是在第六章中更加明确市民社会是“工业、普遍竞争、自由地追求自己目的的私人利益、无政府状态、自我异化的自然个性和精神个性的社会”(同上,第 324 页),这时对市民社会的定位不再是抽象的类存在和“利己主义”的伦理社会,而是一个现实的社会。五是马克思开始把市民社会和“工业”“物质生产”“生产方式”等经济学概念关联起来,并对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的认识更加具体、详细。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对正义的认识也在不断推进。一是尽管还常常受困于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的术语,但马克思越来越多的为“正义”提供经验性的科学解释,理解正义的现实主义色彩越发浓厚。二是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研究,开始自觉地将正义批判与社会生活现实结合起来,并初步提出通过“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相结合的路径,通过科学社会主义革命,以推动真实正义的实现。三是初步建构了高阶正义,即建立从彻底的人类解放出发的高阶正义观作为
价值预设去批判现实的非正义(当然这时的价值预设还是人本主义的,具有抽象的、理想化的色彩)。四是马克思正义思想虽然此时仍然奠基于人性论的基础之上,仍然从市民社会是“不合乎人性”或者说是“违反人性的”的角度展开正义批判,仍然存在用费尔巴哈的“类本质”把平等看作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神圣家族》中,人性已经开始从无产阶级身上“抽象”出来,代之以贫困、悲惨和卑贱等具体语言,无产者的贫困、奴役和异化问题逐渐替代“人性”成为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关注点。
三、市民社会认识的深化与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思想的形成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市民社会批判的重要文献,蕴含着丰富的正义思想。在这篇著名的文献中,马克思恩格斯完成了市民社会批判的思想蜕变,超越了古典经济学,构建了真正属于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之所以如此判断,就在于《形态》中包含了更多关于市民社会历史变革的理论以及对市民社会科学理论的系统说明。尤其重要的是,《形态》深刻阐发了生产力、经济基础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虽然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直接谈到正义问题,只是对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但随着对市民社会认识的深化,马克思恩格斯对正义、平等等相关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表述,揭示了正义问题产生的物质和经济根源,并由之前的正义批判转向了正义的历史唯物主义重构。
马克思恩格斯对市民社会的阐释主要集中在第一章《费尔巴哈》中,共有 5 处论述直接谈到市民社会,其中对认识市民社会具有推进意义的论述有 3 处。
第 1 处是最接近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唯物史观“经典表述”的一句话:“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544 页)马克思之前一直把市民社会定位为人类的私人利益的总和这样的分析范畴,但在此更为具体的提炼出了私人利益体系的核心范畴,那就是物质生产。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到物质生产是整个历史的基础,马克思形成了从物质生产出发揭示社会存在的基本思想,确立了物质生产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基础性地位和理论起点。由此观之,马克思在此已经认识到了物质生产才是理解市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最终发现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并决定它们的性质,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着人们的社会意识。也正是如此,我们把《形态》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重要标志。
也正是对物质生产在市民社会中基础性地位的发现,马克思提出宗教、哲学、道德、正义等观念不可能通过“自我意识”来消灭,只能从物质实践出发解释观念形态。因而,马克思认为,对资产阶级非正义的批判,不能仅仅从“应然”出发进行哲学和精神的批判,或像青年黑格尔派那样,满足于思辨正义体系的建构,而是应该转向实践正义,“通过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同上),即通过物质生产关系出发寻找正义的社会基础以及建构社会正义的科学路径。换而言之,马克思恩格斯此时认为正义观念属于一定社会结构的上层建筑,并不具有独立性的外观,正义观念或正义标准源于物质的生活
关系,政治上层建筑就是市民社会自身的反映。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对市民社会的上述理解决定了他们自此以后不会选择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老路,局限于“正义”本身的抽象论证,而是深入“正义”背后的物质生产根源和客观物质动因展开思考。这也决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思想与各种唯心主义的正义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同上)这样,一个清晰的结论出现了:马克思恩格斯阐释正义的整体范式已经转变,从理性国家建构、在意识观念之中建构正义转向了“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2 卷,第592 页)正义问题。这也直接影响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正义批判,即不是通过参照历史上的一般正义规范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一般正义规范属于一定社会结构的上层建筑,被限定在意识形态的范围内。
第 2 处是:“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540 页)此处,马克思恩格斯从市民社会中提炼出经济基础这一更为基础性也是更为本质性的内涵,并作为理解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性概念,表明他们已经建构了科学分析社会整体的基础,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摆脱黑格尔逻辑主义的重要一步。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市民社会逐渐深入地批判,找到了物质生产这个最重要的经验事实,并凭借这一概念取代了通过普遍理性和逻辑类推建构社会的历史理论。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马克思恩格斯还从市民社会批判中总结出“纯粹经验的方法”和“实证科学”的研究方法,取代了黑格尔的思辨方法,并用之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是
一种发生在特定时期的历史现象,物质生活条件贯穿政治领域的每个角落和缝隙之中。这也是《形态》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具有重要价值的原因之一。
马克思此时对正义的思考,重点不在于正义是否存在,而在于正义是怎样存在的,正义观念确立的基础何在,是如何唯物主义地确立起来的。当马克思以经济基础为本思考正义问题时,并没有放弃关于正义的价值立场。马克思从来没有在市民社会中的荒谬关系和人间悲剧等现实面前无动于衷,他所强调的是,应把经济基础作为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根据经济现实确定正义的价值规范和合理内涵,把正义等价值理想与现实利益力量、组织化的主体力量联系起来,避免使正义概念成为软弱的道德评价。
第 3 处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第 582-583 页)这段话直接批判的是费尔巴哈。费尔巴哈把市民社会的内容概括为“类存在”,而“类存在”是人的生物本性的自然表现。虽然在很长时间费尔巴哈式的市民社会作为一种模式一直存在于马克思的脑海里,但此时马克思开始批判费尔巴哈的人类学形而上学,用生产过程中人的交往替换社会性的自然规律,用经济生产过程替代人类学术语,提出市民社会并非人类实体而是社会条件通过生产过程发展的结果,始终伴随着生产和交换。可见,此时马克思与费尔巴哈对于市民社会本质的认识已经严重分裂,前者已经用政治经济学替换人类学把市民社会视作政治经济学的领域,后者还停留在人类学本体论的层面把市民社会中的人类视为具有内在本质的类。马克思用“生产和交往”概括市民社会,既实现了对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作为客观精神和伦理原型的剥离,也澄清了费尔巴哈将人类学的本质赋予市民社会的错误认识。
当然,这段话也蕴含着丰富的正义思想。其一,由于认识到市民社会是各种观念形成的上层建筑基础,所以决定了马克思坚决反对根据正义的概念来解释市民社会及其市民社会所代表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规律,认为正义必须由社会的经济结构和规律来解释。由于社会经济结构是历史的、变动的,所以马克思在后来的著作中多次批判永恒正义的观念。其二,马克思已经彻底摆脱了从人类天性、生命自由、个人意志等抽象原则入手理解正义的范式,坚持结合物质生产状态及其具体历史发展,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出客观分析和科学说明,并进而通过现实的实践运动寻找社会正义的实现路径。马克思绝对反对以道德观念和正义理念作为社会运行的核心要素,进行制度设计和社会结构建构,而是认为未来的社会只可能建立在社会发展的经济规律之上。马克思认为,仅仅通过正义的呐喊不可能消除资产阶级世界的一切不幸,单纯的正义诉求无法化解市民社会的经济冲突,反而“正义的空话”会造成对无产者的自我欺骗,推动阶级妥协,带来工人阶级意志力的颓废,从而延迟革命性变革。其三,马克思明确了认识正义问题的理论平台和建筑基石。理论平台主要有劳动分工、所有制形式,建筑基石主要有现实的个人、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产活动及其实践等。其四,社会正义的真正实现只能通过社会生产方式变革和革命活动的实际展开来完成,必须把正义问题置于科学的历史观之中,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历史事实与社会正义的矛盾和冲突。
至此,我们可以总结,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同上,第 540 页),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毕生予以研究的实体性课题内容,是马
克思完成政治经济学批判和建构历史理论的理论前提。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考察直接影响其正义思想的唯物主义转向。因此,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转向不是思辨逻辑演绎的结果,而是通过对包括市民社会在内的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考察和深思得来的。
《形态》不是马克思考察市民社会的终结篇。虽然马克思后来更多的研究转向“市民社会”的拟人化主体——“资本”,使用“资产阶级社会”等更为严格的经济学术语,但是从思想逻辑上看,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实际上是对市民社会研究的深化。在对资产阶级社会生产方式、经济结构和剩余价值的分析中,马克思完成了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实质性不平等交换、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剩余价值的强制性单向转移、劳动者生活状态恶化等方面的正义性批判,揭示了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存在不正义剥削的内在逻辑。总之,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进一步与政治经济学批判深度耦合,最终夯实了关于正义的历史辩证法的唯物基础,实现了正义思想向唯物主义、辩证法和认识论的综合和整体转向。
马克思市民社会考察的思想轨迹非常清晰:面对“物质利益难题”,他不得不着手研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为了阐释清楚“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马克思必须解剖市民社会,解剖的方法是对市民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最终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发现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规律,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思想体系的重要范畴,市民社会从黑格尔式的单纯同国家相对立的概念经由“分工交换体系和社会组织”的中间过渡,夹杂着“异化劳动”“私有财产”“无产阶级”等概念的关联,最后概括为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的经济基础。可以说,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和考察融合了斯密的经济学、法国的社会主
义以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最终成为了具有了丰富的经济学内涵和深厚历史感的综合性概念。
随着对市民社会考察的逐层推进,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主题、风格也发生着变化,正义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先验的、使现实合理化的普遍原则,并且要从带着“最高裁判官”和“首要美德”的光环跌落为“依附性因素”,甚至成为生产方式的“异化性投摄”。马克思不断从先验的、抽象的正义转向经验的、具象的正义,从正义原则的建构转向正义的实践推进,在对自由主义正义观批判的基础之上建构了共产主义维度的高阶正义。就此,伴随着对市民社会的深入洞察,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也逐渐成熟,最终形成了扎根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统一的正义思想。
通过考察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形成的思想历程,我们比较容易发现其中蕴含的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转向的逻辑进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转向与他对黑格尔、斯密等人的市民社会观点的承接与批判相关,而这种转向实则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现实化过程,其关键之处在于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考察中提出了无产阶级与人类解放的理论,还包括对物质生产、劳动异化、分工等问题的理解,这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转向产生了重要影响。当然,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转向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存在着一个双向的、辩证的过程,充分呈现和论证这种复杂过程,离不开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这需要另文阐释。
原文参考文献:
[1]阿塔利,2018 年:《卡尔·马克思:世界的精神》,刘成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博登海默,1987 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 [3]韩立新,2014 年:《〈巴黎手稿〉研究——马克思思想的转折点》,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02 年,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 年,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