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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厂防尘降尘工作特别规定

作者:米酒香时间:2021-01-09 下载本文

矿厂 防尘降尘工作特别规定 近年来,公司主要职业病—尘肺病发病率上升。防治职业病关键要从源头抓起,既要严把入口,完善招工体检,更要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职业危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矿必须落实井下作业综合防尘降尘措施。防尘降尘系统或设施未按规定安装敷设,采掘工作面不得投产;防尘降尘设施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先整改后生产。各矿要严格落实防尘降尘设施设计、使用、管理、维护责任,坚持“湿式作业”、“湿式放炮”,坚持个体防护,坚持定期除尘;安全部门要将防尘工作纳入安全检查范围;个别无法实施“湿式作业”的工序,必须由矿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做好捕尘、降尘和个体防护工作。

二、提高个体防护标准。井下作业人员每人每月配发防尘口罩 2 个;井下采掘、打钻工种人员每人每月配发阻尘液 1 支;长期接触细微粉尘的工作人员,必须配发阻尘效果好的过滤式防尘口罩。

三、各矿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按规定实行湿式作业的,要作为“三违”追查处理;已配发个体防护用品的人员在进行接触粉尘工作时,不按规定佩用个体防护用品的,给予每人次 50 元处罚。

四、矿井不按规定标准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矿长 200 元/次。

五、井下凡无洒水降尘系统、设施就开工或不执行防尘降尘措施的采掘头面,处罚相关责任人 100—20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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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厂新进员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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