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以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国有财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个横向项目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以外单位名义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管理,不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均是横向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是横向科研经费的主要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立项管理,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核算及监督使用。资产设备处是横向科研经费采购大宗材料和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审计处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部门。
各院、系、所、研究中心是横向科研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据实、科学合理的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
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负责人审批,加盖院系公章。经费开支 10 万元及以上还须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0 万元及以上由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费原则上不拨出。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横向科研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办理免税手续;征税的横向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三章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及支出 第八条 对于合同中编制了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严格按照经费预算的开支范围执行;其他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横向项目科研费和横向项目运行费,其中横向项目运行费最高不超过项目实到经费的 40%。
第九条 横向项目科研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税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归属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财产归学校所有,由课题组使用。
2.材料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的采购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无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提取比例不超过到款金额的 8%。劳务支出发放要零现金支付、依法纳税、不得代领,发放至校外人员时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银行账户。
10.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税费:从事横向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而取得的科研收入,依法开具税务发票所缴纳的费用。
12.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中的大额支出费用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横向项目运行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横向项目科研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学校应对项目风险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司法诉讼的费用开支,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运行费在项目经费到账之后,由财务处按比例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运行费支出包括三个部分:横向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风险准备金和绩效支出。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管理费具体分配比例如下:技术开发类合同按实到经费的 10%核定(学校 6%、院系 4%);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合同按实到经费的 6%核定(学校 3%、院系3%)。离退休人员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可减半提取管理费;对于异地缴税的技术开发类合同,管理费可减免 3%(学校减免 2%,院系减免 1%);为鼓励教师与科研人员承担重大横向
科研项目,单项项目经费当年到款超过 100 万元的,超出部分管理费减半提取;减免优惠政策不能累加享受,执行时以最优惠比例为准。管理费提取比例委托方或合同文本中如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应对项目风险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司法诉讼的费用开支,按实到经费的 10%核定计提。待项目合同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委托方或协作方对结题报告验收通过后,再返还给项目组。
第十三条 绩效支出指学校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研人员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的主体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主要受益者,提高课题组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按实到经费的 20%核定计提。
第十四条 外协科研项目的经费需按照合同进行转账,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课题内部进行的校内拨转,由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协作双方协议审批立项。外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50%,承担单位为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所有权归属学校。经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提项目管理费,也不计算科研业绩。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结余资金,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将不超过 80%的资金作为课题组津贴奖励金,经费使用参照横向项目运行费中绩效支出执行。原则上自合同截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未使用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结余经费鼓励用于购买科研仪器设备,支付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应用研究发生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 由于经费拨款滞后,利用其他横向项目经费垫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账务调整申请,经院系和科研管理部门审签,财务处对原有凭证审核后,可予以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审计处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科研项目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规定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借科研协作名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可通知财务处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