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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sylvia_chen时间:2020-12-21 下载本文

学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创新创业实践需要、出国留学、入伍,或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 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 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外语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符合注册条件而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 2 周,或未经请假达 2 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六条 我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的学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准。

第七条 实行弹性学制。在基本学制内学生因学业或身体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规定如下:

(一)三年制学生不得超过 5 年,五年制学生不得超过 7 年。获准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再延长 1~3 年。

(二)学生因应征入伍服役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三)超出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能注册,学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课程类别与学分计算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各门课程的教学学时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该课程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含理论课与实训、实习和实践课)的课时之和。学生必须独立修读完成必修课程和规定范围内的选修课程。

第九条 三年制各专业学分数一般控制在 140-145 学分之间;五年制各专业学分数控制在 250-260 学分之间。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比例为:必修课约70%,限选课约 25%,任选课约 5%。

第十条 学院实行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制”,学生毕业前应至少取得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学分的计算,以课程的授课时数及实践环节的天数(周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以上满一学期(一般以 15 周或以上)每周 1 节课为 1 学分计算,学分最小单位为 0.5。教学计划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毕业实习,不含理实一体课程),每周按 1 学分计算。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十二条 各学期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学生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免修必修课。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选修选修课。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每学期一般应修读 20—30 学分。一学期修读学分达不到20 学分者,在该学年一般不参加评定奖学金,但可参加单项评选。

第十四条 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选修课。

第十五条 选课时间与选课手续(一)每一学期的第十周前,各系与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选修下学期的任选课程,于第十一周前将选课申请表交班级汇总上报所在系审批,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批后,由各系于第十三周前将该系学生选课情况汇总提交教务处,教务处于第十五周前反馈学生选课情况、编班和征订教材,各系于放假前将选课情况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

程序 时间 主体 事项 1 第十周前 各系与教务处 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2 第十一周前 学生 确定任选课程,班级汇总交,上报所在系审批。

3 第十三周前 各系 审批学生选课申请,汇总提交教务处。

4 第十五周前 教务处 反馈学生选课情况、编班、征订教材等。

5 放假前 各系 将选课情况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

(二)学期任选课由各系提出,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开课目录和日程。

(三)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因学院组织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活动,而与现有教学环节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同意,系

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部分免听,但必须完成该课程所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后,方能参加期末考核。

(四)任选课理论类课程不足 30 人,体育、艺术类课程等不足 25 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并及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

第十六 条 课程的免修或免听(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课程免修:

1.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训活动,应于开学后的 3 天内向所在系提出免修军训活动的申请(即填写《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检确认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批。被批准免修或部分免修的军训课,若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则该门课程成绩一般按 60 分记入学籍成绩(复员军人免于军训,军训成绩为 80 分),但须注明“军事理论课”字样。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技术技能学习活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修体育课的申请(即填写《学院体育换修、缓考审批表》),并提供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检确认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经公共基础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被批准体育换修的,成绩记载按学院大学体育课换修、缓考管理办法执行,但须注明“体育保健课”字样。

2.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教学要求相当的某课程自学考试,可以申请免听,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载入。

3.转学学生通过原学院所开设的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考核并取得学分的。

4.复学学生已修过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的。

5.已经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A 级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6.已经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福建省高等学院计算机等级考试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二)预申请免修、免听的学生在前一学期各门课程必须全部合格,且平均分在 75 分以上者,方可办理免修、免听手续。

(三)每学期免修和免听的课程最多不超过两门。

(四)课程免修申请须在选课目录公布的一周内提出。申请免修者应到所在系填写《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 修读其他专业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一)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当学期本专业课程修读情况,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根据课程性质,选修取得的学分可转换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系部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承认。

(三)学生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试行办法认定。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考勤 第十八条 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各课程的考核方式由课任教师提出,由系(部)与教务处商定。学期成绩总评中,期末考核的成绩占 40%—50%,平时成绩占 60%—50%。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记分,其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或实验报告等评定学期成绩。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和绩点制记入学籍登记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标准为:

等级 分数段 绩点数 A 等(优秀)90—100 分 4 B 等(良好)80—89 分 3 C 等(中等)70—79 分 2 D 等(及格)60—69 分 1 E 等(不及格)59 分及以下 0 注:补考成绩 60 分或及格以上,其绩点数以 1 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生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便于操作,设平均学分绩点项目,具体如下:

(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取得的各课程学分与学分绩点乘积之和/学期修读的各课程学分之和(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在校期间修读取得的各课程学分与学分绩点乘积之和/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 第二十一条 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修课允许补考 1 次,若补考不及格者,该课程为挂科,挂科学生毕业之前允许再补考 2 次,若挂科补考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结业之后的二年内允许参加 2 次结业补考,及格者可换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许换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

实践性课程、公共选修课和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下一学期重新选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一)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考场规则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不予正常的补考,直接挂科,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最后一学期,本人可以提出补考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教务处审批后,参加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因病缓考的需附经学院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或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向所属的系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核定后,方可缓考。原来已获准请假的学生,若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时缺考或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三)学生因公事而缓考,其缓考课程成绩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四)旷考(即不属缓考而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其补考处理与考核作弊者的处理相同;实验课缺做实验达 1/3,或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 1/3 者,或一门课程缺交作业达 1/3 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五)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若成绩 60 分以上,按 60 分或及格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取得相应学分;若成绩 60 分以下,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经批准缓考的,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 考勤(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 1/4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由课任教师作不及格处理。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病假在 3 天以内(含 3 天,下同),事假、因公务请假 1 天以内的,须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病假 3 天以上 2 周以内,事假、因公务请假 1 天以上 1 周以内的,须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系分管领导批准;病假 2 周以上,事假、因公务请假 1 周以上的,须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系分管领导审批,系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将准假通知书交系教务人员登记,由系教务人员通知任课教师。

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获准后方有效。

2.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按旷课论处。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等旷 1天按 5 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学时数计算。

(三)学生迟到累计 3 次以旷课 1 学时计算。

(四)学生无故旷课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达到 20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累计旷课 2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累计旷课 2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院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在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院确认,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应附有关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心理缺陷(须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的;(四)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已取得一定的创业成效,且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五)允许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学生转专业。对“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一年级、二年级学生,符合《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转专业条件,可申请转入中职学校的中职学历教育相应年级继续学习。对“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三年级学生,可申请转入就读中职学校相同专业的中职学历教育三年级继续学习,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中职毕业证书;(六)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其中,属于第二款情形的学生只能从当年高招时的高分专业转入低分专业;属于第四款情形的学生转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先由系部和学院创新创业办公室审核,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复核后方可参加转专业考试。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具体条件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除了要符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之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校学习满一学期;(二)无违纪行为;(三)适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身体素质;(四)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转专业的考试并达到转入专业的成绩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专业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六)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七)受违纪处分的;(八)处于毕业学年的;(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一)各专业系每年秋季根据学生注册报到情况,核定和提出可接受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报教务处汇总并于 10 月底之前公布可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的名额。

1.财经商贸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计划数。

2.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轻纺食品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 8%。

3.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 12%以内。

(二)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的 11 月之前向所在专业系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其申请转入专业只能 1 个。

(三)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的 12 月之前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转专业的考试。

(四)学院在可转入专业和转出专业的名额内,按照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审定和公布可转专业的名单。

(五)可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专业审批表的流程办理转专业手续。

(六)教务处、学生处根据审批结果处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对“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一年级、二年级学生,符合《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转学条件,可申请转入中职学校的中职学历教育相应年级继续学习;对“三二分段制”五年制高职三年级学生,可申请转入就读中职学校相同专业的中职学历教育三年级继续学习,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中职毕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学院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一)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院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二)跨省转学。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院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由转出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转出、转入学院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由转出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省教育厅确认。

(三)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由转出学院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转入学院提供的拟转入学院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

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申请转学者所在学院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修读课程与学费的处理如下:

(一)转入本学院的学生或本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方可毕业。转入系和教务处应根据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地(同一课程,学时数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相同或高于)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对于转入专业已经开过而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应通过自学或跟读等形式补修,并参加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二)学生转专业时,一般编入同一年级。

(三)学生转专业后,若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则须补交当学年学费,以后则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医疗部门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 6 周(含 6周)者;(二)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含 1/3)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和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二年制学生可休学 1 次,三年制或五年制学生可连续休学 2 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三年制学生休学累计不能超过 2 年。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属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院领导批准。批准文件由系行文、发文,教务处、学生处、财务科备案。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 8 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处理如下: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回家。从休学通知发出之日起,参加一切学习活动及取得的学习成绩一律无效。因病休学学生若推迟离校而造成疾病的传染与蔓延,视其情节追究个人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的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五)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以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 1 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 1 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国内其他学院,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可以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疗部门确认,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学院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持军人退役证明书或相关证明书,并经学院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可复学。

(二)申请复学学生应于复学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办理复学手续,其手续流程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

(三)申请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操行复查由学生处负责。申请复学学生如有违反法规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相应班级。

按所编入相应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征求学生本人意愿,安排到其他相关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院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复学者,其参加学习活动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八章 升级、学业警告、留(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学生仍按专业、年级编班,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各学期中,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并参加考试(含补考),所取得的学分不足应修学分的 2/3 者,应予以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系发出《学业警告通知书》,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留(降)级处理:

(一)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学分数达到该学年所学必修课学分总数的 50%及以上者;(二)经补考后连同以前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年累计学分数的 50%及以上者;(三)学生在校期间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告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前已修读课程,学分与下一级相同的,可以免修;学分不同的应根据学院相关规定予以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留、降级后,下一年级教学计划有变动的应按下一级教学计划完成学业,方能毕业。后续课程的修读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原来不及格课程,下一级未开过该课程的,应随下一级修读,原课程成绩作无效处理;下一级已开过该课程的,应随同下一级重修,其成绩以重修记入。

(二)留降级学生应先修读以往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每一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不得低于本学期同班学生应修学分的 50%。当修读学分低于 50%,或学有余力的可申请修读部分上一年级的后续课程,但一学期修读的各类课程不得超过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 30%,并由教学秘书予以审核、安排,经系主任批准

后,方为有效。未提出申请或未经系秘书安排、系主任批准擅自跟上一年级修读或考试的,其成绩无效。

(三)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试。修读的后续课程考试及格以上的,记入成绩和学分,以后可以免修,不及格的不记成绩与学分,不进行补考,以后重新修读。留降级学生由于跨年级修读,若部分课程期末考试安排有冲突的,应先参加下一年级课程的考试,上一年级课程可申请缓考,并按学院缓考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 1 次。留(降)级学生按教学计划补修完所缺课程,成绩及格者,同时经努力其修读进度赶上高一年级的,经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编回原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一学年修读完成的学分数未达 10 学分者;(二)不论何种原因,在学院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含两年)而未完成学业者;(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属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提请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办公室行文,通知有关部门、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书的三天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院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离校退学的学生取消学籍,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数,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之后的两年内允许参加 2 次结业补考,及格者可换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许换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超过规定期限未参加补考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不合格(含受校纪处分等)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无不良表现之证明,经学院考核批准,可凭结业证书换成毕业证书。所有换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均按换发的时间填写。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1 学年以上,且所取得的学分超过 15 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实际在校修业的年限计算。在校学习1 学年以下,且所取得的学分不到 15 学分的,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对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学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福建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分奖励 第六十二条 为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新创业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以及各种专业或学科活动与竞赛,对取得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院创新奖励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年级(不含成人教育),从 2017 年 9月 1 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学院教务处 2017 年 8 月 22 日

学院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和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通知要求,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入学资格审查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籍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各系及分院负责人任组员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各系成立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学管干事及新生班各辅导员担任组员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负责本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对象为学院当年录取并报到的所有全日制新生。

第四条 学院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分为初步审查、集中复查两个阶段进行。

第五条 初步审查工作是指在学院指定的时间审查学生的录取手续及资格是否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证件是否与录取信息一致等情况,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报到入学。具体程序如下:

(一)所有新生须按“入学须知”要求,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近期二寸黑白或彩色免冠照片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二)报到注册点工作人员仔细核对新生的证件,对照录取信息认真对比其相符情况,信息相符者可报到入学;信息不符者,暂缓为其办理报到手续。

(三)各系报到点在接收新生时要按照电子照片、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考生本人“四对照”原则,再次确认学生身份及报到专业信息,各系填写《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登记表》。

(四)符合入学资格者准予报到入学,证件不全者均不得当即报到入学,需经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到入学。

(五)对在初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招生就业办公室要及时核查并给予明确的答复,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处理。

第六条 集中复查时间为每年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具体时间由领导小组予以确定。集中复查主要从档案信息核查、体检复查及电子信息核对 3 个方面展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 档案信息核查工作,主要由学生处会同各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处整理并移交新生档案至各系;(二)各系组织人员对照学生身份证、学生本人,核查其档案中的身份证、姓名、出生年月、身高、照片、家庭住址、简历、社会关系等栏目是否与本人相符;(三)核查人员做好情况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本系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进行甄别,并采取与可疑新生逐一单独当面谈话等方式,形成复查结论报请领导小组审议处理。

(四)核查工作完成后,各辅导员填写《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统计表》,再经本系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体检复查主要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体检内容应包含高考体检的全部项目。对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对复查中发现学生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高考体检结论不符者要重点审查,将审查结论报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九条 电子信息核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根据各系提供的《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统计表》中数据、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供的录取数据及“高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下载的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将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结束后,经复查合格的新生教务处建立学籍,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高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因病、创业或应征入伍无法报到入学的新生,应提前与学生处和教务处联系,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凡经学院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调查确认属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认定为复查不合格者,由领导小组下达处理决定书并取消其入学资格,相关系负责具体执行并责令其离校。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凡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过程中因组织不力、工作马虎、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系部,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登记表(略)2.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统计表(略)学院教务处 2017 年 9 月 1 日

学院 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进一步丰富学院课程资源,推动学分制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是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扩大知识面,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创业意识的重要课程,是人才培养方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设置公选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文化艺术素质;有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二)有利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增强其日后工作上更强的适应性和竞争力,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三)有利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为学生兴趣和爱好的发挥提供广阔的空间。

第三条 开设公选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讲教师应当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或以上)学位;(二)主讲教师对拟开设课程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教育背景,或者在该领域进行过较深的研究与实践(例如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三)主讲教师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一般应系统地讲授过一门及以上课程;(四)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如在自己的专业方面或对所开设的选修课程有所研究,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有一定教学经验,经各系(部)评审认为该教师可以独立授课的,也可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五)开设课程应当准备相应的教学文件,课程简介、课程标准、授课计划必须齐备;(六)课程应选定合适教材(或供学生使用的主要教学参考书、讲义、讲授提纲等);(七)选修该课程的学生须达到 30 人,方能正式开课。

第四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 13-16 周,组织下一学期公选课的开设申报与审批工作。申报与审批程序为:

(一)教师向课程隶属的系(部),提出开课申请并填写公共选修课课程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课程简介、课程标准、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二)课程所在系(部)审查申请人的主讲教师资格,并组织相应的教研活动,讨论申请人提交的教学文件、教学材料,作出可行性审查意见,由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交至教务处;(三)教务处审查同意后,向课程所在系(部)下达教学任务;(四)接到教学任务后,开课教师应当将课程简介、教师简介、课程进度表、教材名称等信息报教务处审查,经同意后,在网上向学生公布。

(五)公选课的教学任务一经下达,课程信息、课程的实施与管理等方案,如需变动,都必须经过教务处批准。

第五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学生选课前应当了解本专业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在辅导员或本系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结合本人的学习能力与兴趣进行选课,但所选修的课程不得是本专业必修的同类课程,如:会计专业学生不得选修“基础会计”;(二)学生一般应当在入学后的第二至第五学期完成公选课的选修。由于教学周数较短、顶岗实习等原因,第一学期和第六学期一般不安排公选课程;(三)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的选课学分数和选课限额进行选课,公选课每学期最多只能选 2 门,完成 4 学分;(四)学生选修公选课程以完成规定学分为止。

第六条 学生选修公选课的程序为:

(一)教务处网上公布公选课程一览表;(二)学生网上第一轮选课(正选);(三)教务处网上公布第一轮选课结果;(四)教务处网上公布第一轮选课开课课程,并通知第一轮未能成功选课的学生进行补选;(五)学生网上补选课程;(六)教务处网上公布正式开课结果。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

第七条 公选课的教学实施(一)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在一个学期(17 周)授完,授课时间每门课程一般不得少于 34 学时,不超过 51 学时;(二)公选课的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认真授课。在撰写教案、课堂讲授及对学生管理、教育和严格要求等方面与必修课同样对待;(三)任课教师应当按照学院课程表安排的时间、地点上课,如因客观原因需要变动,需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 crp 系统向教务处申请调课,并自行及时通知上课的学生;(四)任课教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考勤,抽查选修该课程学生的到课情况。学生选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不得随意缺课,凡缺课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同时学院教务处将协同督导室加强对选修课的监督巡查,经检查多次出现实际上课学生数少于 20 人的选修课,教务处将对该课程做停课处理,且禁止该任课教师申请下一学期的公选课。

(五)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承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六)开课后学生可以放弃该课程学分,对已选的课程作弃权处理,开课的第三周可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弃权手续。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的考核管理(一)公选课的考核应严格按照《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进行;(二)选修课应在开课学期的第 18 周前结束,考核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特点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等方式评定成绩,或采用考勤、讨论、作业、论文、考试等综合评定成绩;(三)公选课全部为考查课,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四)公选课不设正常缓考、重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或成绩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五)公选课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及时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核对无误后打印书面成绩单,经开课单位审核、开课单位的系(部)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院教务处

2014 年 9 月 1 日 学院 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办法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课堂(含实训场所)教学秩序,严肃课堂教学纪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良好教风和学风,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章 教师责任 第一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课堂纪律、课堂教学内容、课堂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应严格执行《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课堂教学。

第二条 教师应提前 5 分钟到教室或实训室。不得迟到、早退,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课、调课,不得擅自请他人代课。教师因故停课、调课、补课或变更上课地点,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履行手续, 来不及办理书面申请的事后须补办。

第三条 教师上课期间不得离开教室或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开讲前要检查自己和提醒学生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除教学设计中规定必须使用手机外,不得看手机、收发短信以及接打电话等。

第四条 教师应注重课堂的教学组织与控制,特别是承担“教学做一体”课程的教师要有效组织教学,合理安排教学任务,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防止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因分阶段教学或分组教学衔接管理不当造成课堂纪律涣散、秩序混乱等情况。

第五条 教师必须加强课堂秩序管理,对于学生迟到、早退、饮食、玩电子产品、交头接耳及不专心听课等扰乱课堂秩序的现象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加以管理。

第六条 课堂教学过程开放。教师不得拒绝督导、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以及学校其他教师听课,在他人听课后要主动征求听课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学生责任

第七条 学生是课堂教学的第一参与人和直接受益者,应主动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课堂学习纪律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学生必须依照课堂教学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准迟到、早退和无故缺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请假。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记为一次缺课,缺课累计大于等于该门课程学时数的 1/3 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九条 学生上课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带齐上课所用教材、笔记本等学习用品;在语音室、实验室上课,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要求穿戴鞋套或工作服;严禁带任何形式的食物、休闲娱乐等可能扰乱课程学习的物品进入教室。

第十条 学生进入教室应注意仪表仪态,衣着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吊带衣裙或过...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学籍管理规定

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九部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学籍管理工作汇报

《学籍管理工作汇报.docx》
学籍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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