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某年 10 月 17 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 月 2 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未在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某年 11 月 14 日上午 8:00 左右,分包商租用 110T(为翻新车辆)、50T 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 45T 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
中午 11:30 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分包商无员工安全教育记录,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 21m,宽 4.5m,重约 21T,受场地制约 110T 吊机左前支腿有 14cm 左右打不开,吊装人员考虑110T 起重量大就没有移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 12:00 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 110T 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 50T 汽
车吊。事故造成 110T 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 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 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 14cm;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2)110T 汽车吊在吊抬大梁过程中,左前支腿油缸突然失压,支腿内锁造成吊车车身失稳,以致吊车向负重侧倾翻。
间接原因:
1)分包商资质未在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租用陈旧设备进行施工; 2)承包商对现场管理不力,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在发现分包商租用不合格施工机械后未能禁止其施工。停工指令未得到严格落实。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未落实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管理人员安全观念不够强烈,心存侥幸心理。
3、经验教训 1)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加大管理的执行力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重视特殊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对所有进场设备进行严格的验收,确认其证照齐全,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操作人员资质完备。对检查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到人,保证全员参与安全管理。
5)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
二、事故经过 某年 7 月 27 日上午 7 时 40 分左右,某车站正在进行的底板钢筋绑扎完成,需要将位于基坑 1 号快底板的电焊机运送到地面,起重指挥工遂用对讲机指挥塔吊司机将起重吊钩移落
到电焊机位置,准备起吊。起重吊钩移落到电焊机位置后,附近的 2 名钢筋工将电焊机上的钢司绳挂上吊钩,然后示意地面上的指挥工可以起吊。指挥工据此用对讲机指挥塔吊司机起吊电焊机。在电焊机上升距底板 3 米左右时,电焊机的焊把线挂住了底板钢筋网。见此情形,先前吊挂电焊机的一名钢筋工冒险进入电焊机下方,想把挂住的焊把线拉开,此时,电焊机上的钢丝绳索突然滑脱,电焊机坠落,击中该钢筋工头部和肩部,致其当场重伤倒地,后经 120 救护人员证实身亡。
2、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1)电焊机上的钢丝绳索不符合要求,在起吊过程中绳卡夹头松脱,导致电焊机坠落; 2)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不具备装吊工资质的条件下进行电焊机吊挂,且未遵守起重操作规程,在电焊机起吊过程中走到起吊物下方作业,被坠落的电焊机打击导致死亡。
间接原因:
1)在没有确保起吊物钢丝绳捆绑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下,指挥工盲目指挥起吊。
2)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钢丝绳索具存在安全隐患,无人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3)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起重作业操作规程。
4)安全管理松懈,无证上岗作业。
3、应该吸取的教训 1)加强安全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从事调查的情况来看,受害者、塔吊司机、信号指挥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手续完备。在此情况下,依然发生了因违章操作导致的死亡事故,说明安全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待加强。操作规程是血的教训的总结,同时应落实班前安全活动,进行经常
性的安全教育,告知作业人员应知应会,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基本安全技能。
2)加强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本次事故当中的受害者作为钢筋工却从事了需经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后才可进行的吊装作业,实质上构成了无证上岗。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凭请足够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在上岗之前,应当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岗位职责,并对其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应清退出场。
3)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应将安全检查做细、做实,提高检查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落实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施工作业内容必须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处理。
三、事故经过 某年 8 月 20 日上午,某盾构工程正在进行的围护桩(冲孔桩)施工过程,三名工人(此处简称 A、B、C)在一个桩位进行桩护筒埋设的土方开挖。在开挖前,工人 A 将桩机冲击锤提升悬挂在两米左右的半空中,并将桩机制动锁锁住。其后工人 B
下到冲击锤下方的桩孔内进行开挖土坑,工人 A 在土坑旁边防护,工人 C 离开桩机到旁边休息。
13:00 左右,在工人 B 挖土过程中,桩机制动锁失效滑动,致使桩锤突然落下,轧住了工人 B 的胯部,工人 A 发现此情况,立即启动桩机,将冲击锤升起,并与工人 C 一起将伤者抬到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项目部报告了有关情况,项目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18:00 左右,院方告知伤者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经多方调查发现:
1)死者与桩机司机均属于新进场工人(8 月 18 日进场,8 月20 日即发生事故); 2)项目部将围护结构工程进行了分包,分包之前未将分包单位的资质及分包合同上报监理、业主备案; 3)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没有将事故的情况报告业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接原因:
1)桩机司机违章操作,在桩护筒施工阶段未将冲击锤置于桩护筒之外地面; 2)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吊起的冲击锤下方作业; 3)桩机制动锁失灵,致使冲击锤滑落下来,击中下方作业人员。
间接原因:
施工方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存在漏洞; 3、应该吸取的教训 1)切实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从大量的事故经验看,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违章作业引起的。该事故再次说明必须扎扎实实的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告知受教育对象其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避免受到伤害的措施,重点应对工人进行操作规程、应急处理要求等的教育。所有安全教育活动都应该建档登记。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变工作作风,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安全管理无小事,管理过程中绝对不能抓大放小,现场检查必须全面、认真、细致,发现隐患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
3)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政府的要求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的漏报、缓报、瞒报、谎报都会给事故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事故抢险和调查。
四、事故经过及概况 某年 4 月 5 日下午 1:30,由某建筑工地,2 名钢筋工吊钢筋时,在吊运过程中索具断裂,钢筋坠落击中施工员头部,造成一起物体打击死亡事故。
4 月 5 日下午 1:30 左右,2 名钢筋工找到一根直径 14mm 的钢丝绳,捆绑起吊一捆钢绞线,重量约 3700kg。当吊物吊离地面 5m 高时,工地施工员唐 XX 经过吊臂下,工地有人叫喊“老唐,老唐,吊臂在吊钢筋危险”,约喊了三、四声,因当时工地上切割机、压浆机杂音较大,唐 XX 未能听见,这时吊在空中的钢丝绳突然断裂,钢绞线坠落,正巧砸在唐 XX 的身上,施工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送至市第二人
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施工员唐 XX,男,48 岁,江苏省锡山市人。
事故原因分析 1.现场二名钢筋工负责捆绑钢筋,现场所使用的直径 14mm 钢丝绳允许拉力为 2000kg,而起吊钢绞线重量约 3700kg,加之钢丝绳为旧绳磨损严重,破断力不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施工员唐 XX 安全意识淡薄,站位不当,不应站在吊臂下,这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教育不到位,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对作业人员使用小钢丝绳、磨损的钢丝绳违章行为没有及时提出制止,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1.吊运物件起重索具必须有足够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磨损超严重应及时报废。
2.在起重吊运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设定警戒区。
3.加强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发现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