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并明确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司法方面做出了“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而司法公开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并明确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进阳光司法,做到在审判、检务、警务、狱务依法公开透明,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推进司法民主化、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紧迫性
(一)是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但政治体制改革却没有与之匹配,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为了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司法体制改革极具现实性和迫切性。
(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选择。我国司法体制中目前存在很多漏洞,这与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所提倡的“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不相符合,与人民群众对于法治国家公平正义的愿望相脱离。所以,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行阳光司法,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影响。
(三)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部分司法机关存在贪腐现象,为了个人利益放弃秉公执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对于司法公信力更是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促使司法机关合理运用公权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开的内涵和范围
司法公开即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确认了此项原则,但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仍是不够全面,先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简单,损害了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开社会功能的发挥。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权源是知情权。信息公开是民主和人权的核心。“法庭内的一切活动都属于司法,没有公民参与和信息公开,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很多合理因素都将被剔除。” 因此,知情权是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所衍生的,司法信息公开以知情权为基础。公民行使知情权,必然将参与权和监督权放在司法信息公开的蔓延线上。司法信息公开早已被国际社会认可 ,我国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很少提及司法信息公开,更多关注的是司法公开,这是由于将司法公开和司法信息公开相混淆所导致的。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的司法实践都是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基础,这些国家均以立法先行,先建立信息自由法,规制司法信息公开,并以此作为实现司法公开(有些国家或地区成为“透明”) 的主要制度保障 。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我国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国政务公开以此为实施路径。如果将司法公开的概念等同于司法信息公开,与国际国内的立法、司法实践相违背。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需要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其范围应当包括:司法程序信息公开、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法官信息公开。
(一)司法行政信息公开
从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立法来看,行政信息公开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如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了与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并将司法行政信息包含在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 。比如《爱尔兰信息公开法》中46条规定:法院不适用信息公开法,但法院的办公室和管理将适用信息公开法的公开要求 ;《澳大利亚信息公开法》第一节(a)款规定:司法机关的公共机构及其部门的运作信息(机构运作的规则和实践情况),应当向公民公开 。我国应当公开的司法行政信息应包括:
1.司法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职能、办案权限和程序、受案范围和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信息。
2.司法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工作报告等。
3.司法人员的人事信息,包括司法人员的基本人身信息和担任领导职务的司法人员的分管业务,但是其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及车牌号码等与其人身、财产安全和其工作生活密切联系的信息应予以保护。
4.财务收支和诉讼费用的信息。财务收支包括财政拨款、办案经费补贴、三公经费、诉讼费收入、员工工资和津贴、会议经费开支等。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各种申请费、误工补贴费等。
5.司法机关的工作规范,如业务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规范。
6.司法机关的工作方针、工作部署、政策、重要新闻等。
(二)司法程序信息公开
与司法诉讼程序有关的信息是司法程序信息。黑格尔的法哲学对司法程序公开做了较为全面的诠释 :“第一,法具有普遍性,应当让更多的公民知悉;第二,审判公开,能够让法院的判决取得公民的信任,法院才能正确表达法。”司法程序信息公开包括:
1.司法文件公开。如法院的立案决定书、立案受理通知书、立案登记表等,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书,移送行政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2.侦查信息和审查起诉信息的公开。侦查过程中原则上不公开,但侦查终结,应及时公开案件基本情况、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等信息;犯罪嫌疑在逃的,可公开其相关人身情况;对于已经被逮捕归案的,可以公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公开的审查起诉信息包括:接受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和指派辩护的情况、基本案情、非法证据排除和提起公诉的情况、不提起公诉的理由。
3.审判信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一身程序均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和审判程序。庭前准备的程序信息包括:案号、立案时间、案由诉讼参加人的信息、合议庭成员名单、开庭地点和时间、案件公开或不公开的理由。法庭审判程序信息有庭审笔录、裁定书、判决书等。二审程序信息有二审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及上诉和抗诉的情况。审判监督程序信息包括上级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情况等。
4.听证信息。包括:听证事由、时间地点、执行听证的法官以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5.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依据、执行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刑罚的执行情况、中止执行的理由、执行异议的情况、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情况、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评拍卖的过程和结果、案件执行结束的情况等。
(三) 办理案件的统计信息
司法机关应对其办理的案件按年度统计和分析,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这有利于社会更系统全面的了解其工作情况,同时更有利于有关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和法学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通过统计信息,对各种各类案件的跟踪、检查和预警,可以对各类社会纠纷有效预防和解决,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采取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促进社会治安的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统计信息包括:各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结的数据。其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包括:案件受理、调节和判决结案、当事人撤回起诉、当事人上诉的数据。刑事诉讼的统计信息包括:立案侦查的案件受理、侦查终结和撤销案件的数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起诉的数据;法院审判中案件受理、有罪和无罪判决的数据和判处各种刑罚的人数。除此之外,办理案件的统计信息还应当包括案件的侦破率、上诉率、审结率、和执行率等。
(四)司法人员信息公开
司法独立可以带来司法正义和效率,但也可带来贪婪和腐败 。司法人员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必然延伸,也是司法信息公开的重要部分。但是该信息的公开可能泄露法官隐私和危害法官安全,在美国、德国、土耳其等国家曾出现,当事人利用公开的法官信息报复法官,造成法官伤亡的案例 。基于权衡利益的原则,司法人员信息公开包括:
1.人员的招录、任命以及遴选的信息。
2.个人信息。法官的资产档案和工资不得公开,即使是放在公共档案馆保存也不例外,这是为了保护司法人员的个人隐私。哥伦比亚地区要求对法官的医疗记录和心理测试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如今,很多国家为了预防司法的腐败,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公开司法人员资产状况,以此增强司法公信力 。但这种信息的公开很可能侵害司法人员的隐私。现阶段对于司法人员资产信息公开的研究有两种:第一,严格限制获取司法人员资产信息的目的。每个司法人员的经济活动声明和资产申报声明必须被提交,获取人必须以公共服务为目的才能获得和使用这些信息。第二,分类获取。资产信息被分为两个独立的声明。一种是向公民公开的,这种声明的获取必须填写司法机关印发相关书面表格,该表格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获取该信息的目的和用途。若出现将获取的信息给媒体或用途是商业的、非法的情形,法律将给予严惩。一种是向公民保密的银行账户信息、资产的具体位置以及纳税记录等信息,对于此类信息的获取必须经过司法的决定。
3.司法人员的违纪处分信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惩治司法腐败,有效调动公民揭发检举司法腐败的积极性,司法机关应及时查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的结果。第一,先向社会公布接受举报的机构、联系方式、邮箱、信箱。第二,在第一时间群众举报司法人员违法的问题进行处理,及时启动调查机制。第三,及时将调查和处理向社会反馈。
(五) 司法信息公开的例外
知情权是有边界的,当司法信息公开与自由权、隐私权等利益相冲突时,司法机关必须在两种权益中做出选择,在新西兰的一个案件中,为了确定公开范围和审判的偏见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利益的影响程度,法官根据自身裁量权对公开司法信息和名誉权、隐私权等之间的冲突进行衡量 。但是对权利的平等保护不能纯粹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中自由裁量的原则和前提,以限制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刑事诉讼法》第183条、《民事诉讼法》第13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下列司法信息不予公开: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侮辱妇女案件、强奸案等中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司法机关内部对案件的评议、讨论等;刑事案件中侦查和审查起诉中的秘密事项,如此过程中的笔录、举报人的基本信息、技术侦查措施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
三、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而这种公平正义又应当是通过司法公开和使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公平正义。非公开不足以彰显正义,非公开不足以保障公平。因此,司法公开是法治国家司法机构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可靠制度保障。我国《宪法》第 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当前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司法公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应当得到充分的阐述和认识,即它不仅仅是为回应当事人需要而采取的一项具体程序要求,而且是按照司法内在规律,尊重司法特性,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和突破口,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制度建构。
(一)司法公开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俗话说“打开窗户说亮话”,“理不辩不明”。作为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最权威的制度平台,只有公开才能够使当事人根据事实充分阐述其理由和主张,才能够使双方在论辩中分清是非曲直,才能够使法院和公众了解真相并实现正义。一个社会必然充满各种矛盾,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尤为如此。这些矛盾的解决也必然有多种渠道和方法来应对,但是其最后和最高的渠道和方法则应当是通过国家设立的公开场所,即司法舞台来解决,形成“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的氛围和环境,确立法律和司法在社会中的权威。
(二)司法公开能够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
审判独立是我国《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独特权力,其他机构则不具有这一权力。审判独立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而司法公开却看似与审判独立有所矛盾,甚至构成对独立性的侵蚀。其实,这一质疑似是而非。因为审判独立不等于闭门擅断,更不等于“黑箱操作”。当前对于审判独立危害最大的莫过于对司法的种种违法干预,其中对司法的行政干预和金钱腐蚀尤为严重。而司法公开则恰恰是能够把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至于阳光之下,有效抵制各种行政和金钱干预的有效手段,因此是审判独立的制度保障。如果切实落实 2014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要求,“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就能够通过向社会曝光和通报批评乃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制度,使得各种对司法工作的违法干预以及权钱交易的勾当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从而有效抵制和消除各种对司法的违法干预。此外,司法公开也具有建立“回应型司法”的制度建构意义,把法律适用和解释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结合在一起,使司法与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相契合。可见,惟有司法公开才能确保国家司法审判权的独立。
(三)司法公开能够取信于民
司法应当向当事人负责,向人民负责。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使当事人了解法律规范,理解案件处理和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如果当事人了解了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就会信服判决并自觉地执行判决。任何案件都必然涉及多种权益的冲突,而司法判决也肯定会消减一方甚至是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让当事人在权益消减的情况下对判决表示满意,确实是非常困难的事。但是,如果让当事人了解案件处理和判决的过程,理解判决的根据和理由,信任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就会使当事人服气,使当事人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从而实现我国法院一直追求的“案结事了”、“服判息讼”。
(四)司法公开能够保证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的树立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公信力和权威不能仅仅靠国家强制力来树立,而应当主要靠公众的认可和信任来维持;就我国而言,党政机关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尤为重要。认可和信任源自对司法的了解,司法公开则是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司法的最佳途径。了解才有认可,理解才有信任;有了解和信任才有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荀子云:公生明,偏生暗。其理即在于此。
四、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一)当前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主席指出:“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近年来,对于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我国各级司法机关都做了很大努力,获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有待解决。
1.司法公开工具主义盛行。尽管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和价值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是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司法公开工具主义思想普遍存在。理论界认为,司法公开仅仅是在技术层面推行的司法改革,并未触及司法制度中的核心;对于实务界而言,司法公开是上层司法机关掀起的一场运动,而未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工作的本质要求而加以常态化和制度化。还有的认为,司法公开增加了工作量,给司法工作带来麻烦。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司法公开在许多地方流于形式,公开范围有限、公开内容避重就轻。
2.司法公开地域发展不平衡。各地法院司法公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法院的网站建设和透明化程度非常高,有些做法甚至领先于国际司法公开的水准;也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仍处于应付状态,无网站、网站运行较差、有栏目而无内容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首先,网站运行不稳定,有些网站会在某些时段无法登陆。其次,网站改版后未能及时上传信息,过渡期满未及时关闭旧网站,两个网站同时运行既增加了司法公开成本,也给公众查找信息造成混乱。再次,网站未能对信息进行整合分类,造成公众查询信息困难。
3.司法公开打上了“宣传”烙印。早期法院开通网站的初衷并非是为了“公开”,而是为了对外“宣传”。随着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不少法院开始以“公开”为导向进行政务网站建设,但是法院网站还是普遍存在重“宣传”、轻“公开”的现象,网站演变成为“秀领导”“秀文化”“秀先进”“秀风貌”的舞台。网站首页充斥法院领导人活动的新闻图片报道;普遍开设法官风采栏目,展示内部书法、摄影作品;便民措施栏目堆放好人好事的新闻报道。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设法院网站,应服从公开的需要,否则将本末倒置,造成极大的浪费。
4.财政信息公开是司法透明的短板。法院的经费来源于税收,法院每年的预算收入有多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中实际如何支出,应该公开透明,既应向法院内部公开,也应该向社会公开,法院应该建立公开透明的法院财务管理体系。调研组对预决算、“三公消费”支出等项目的公开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只有极个别的法院在其网站上公开了相关信息。有的法院提出,当前实行的是法院向权力部门仅汇报事权,财政事项由本级政府统一向人大汇报的体制,因此,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一般不涉及财政事项。法院财政信息公开成为司法透明的短板。
5.司法统计数据公开不到位。司法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司法机关的工作业绩,详细的案件数据对于学术研究也非常有益。尽管也有法院(如广东高院)公开了详尽的司法统计数据,但是绝大多数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公开非常不到位,公众要了解法院相关的案件数据只能依靠年度工作报告一个渠道,并且很多法院未能及时上传年度工作报告,有的即使在网站上公开了年度工作报告,但是大多数年度工作报告是遵循大而化之的套路,许多详细的案件数据在本系统内掌握,反映在报告中的一般是笼统的数据,公众无法了解到具体的案件数据。
(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路径
第一、坚持“三个到位”,确保司法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1.坚持思想认识到位。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统一思想认识是前提。为了进一步提高全院干警对司法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县法院多次召开司法公开专题会议或座谈会,及时把上级法院对司法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传达到每一名干警,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和期待,以及司法公开对法院整体工作的带动作用,努力消除少数干警对司法公开存在的思想顾虑,增强干警对司法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同,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参与司法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坚持组织领导到位。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组织领导是关键。县法院多次召开全体干警会议,不仅对党组成员的工作分工,不同时段工作任务以及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并作出部署。与此同时,还严格要求下面法庭同步开展,从而形成了上下联动、点面结合、齐抓共管、协同促进的工作格局。
3.坚持工作措施到位。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强化工作措施是保证。对此,县法院着力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等方面细化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我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时,邀请了县公安局、县武警大队、学校的学生以及其他公民等旁听了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并在庭审结束后安排时间开展了座谈会。我院在审理某些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允许公民旁听整个案件的过程,组织旁听人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使得案件更深入人心。于此同时,我院还高度重视网站建设,以推进网络公开。我院的网页栏目齐全,内容丰富、更新及时,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窗口。案件当事人可以登陆网站利用搜索引擎功能查阅涉案法律文书。便于社会各界群众了解、监督法院工作。
第二、抓住重点和关键,全面纵深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1.加大立案公开力度,打造“一站式”窗口。全县法院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程序、工作内容等方面建章立制,设立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查询咨询、信访接待等多功能、综合型、一站式的诉讼服务工作平台。
2.拓展庭审公开方式。除法定情形外,一审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不仅整个审判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还积极推动公民旁听诉讼便利化,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规则,允许公民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法庭旁听案件。加强人民陪审工作,让社会各界更多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推进司法民主。
3.规范文书公开内容。一是推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积极通过法院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生效裁判文书,形成倒逼机制,促使案件承办法官努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并注意上网文书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对文书中涉及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平衡好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二是判决书后增加法官释法,以方便当事人和社会理解判决的理由及结论。三是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文书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
第三、从思想、行动、理念创新上促使司法公开的顺利进行
1.提高认识。 对此,县法院应从解决理念认识偏差的根源性问题入手,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的理念,全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着重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认证说理能力以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要认识到,司法公开不是随意公开,不是部分公开,不是选择性公开,不是法官的权利,而是责任、义务,是整个法院工作和审判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要努力实现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规范公开。进而增强做好司法公开工作的信心。
2.突出重点。不仅要加强重要信息的公开。对于案件的立案、审理及执行进展情况,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要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明确的案件信息查询方式。对于法院内部的指导意见,也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消除当事人的疑虑。还要加强重要环节的公开。对于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法官和执行人员应当分段主动、及时、详细告知当事人。
3.大胆创新。不仅要紧跟时代发展趋势,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将网络作为司法公开最全面、最及时、最权威、最方便的载体。还要加强司法公开的针对性和严肃性,全面或有重点地向公众公开法院的各项工作。全面细致展示法院各项工作成果、发现的问题及司法建议。三是要探索更全面彻底的公开法院法官信息。除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外,对民众关心的法院、法官信息,如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情况、队伍建设情况,法官的遴选机制等要适时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公开。更要广开渠道,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使“法院开放日”活动、人民陪审制度、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制度、司法宣传工作、廉政监督员制度等各项制度常态化,广泛选取民众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我国目前司法公开制度还不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构建和实践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必须加强对司法公开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快推进司法公开制度的改革,各级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难题,保障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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