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诚信公约
为倡导生态环境厅机关事业单位诚实守信,培养诚信美德,塑造诚信政风,弘扬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文明风尚,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生态环境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第二条 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做到语言举止文明,态度热情礼貌,不推诿拖拉。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和答复。
第三条 全面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努力形成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 依法依规通过网站、微信等媒介公布全区生态环境相关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生态环境相关准确信息。
第五条 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努力打造廉洁单位,树立诚信、公正的社会形象。
第六条 努力兑现对社会的承诺,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相关帮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积极参与社会捐助帮扶、志愿服务及公益事业等,自觉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第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党建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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