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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我国网络法对著作权的保护

作者:周新刚时间:2023-06-21 下载本文

网络环境下我国网络法对著作权的保护

摘要

近年来,网络以它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特点,迅速走进了千家万户,但科技是把“双刃剑”,在给人民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问题。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相对来说比其他国家晚一些,但因为人口数量多,网民数量庞大,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对于在虚拟世界中的法律问题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空白。对于作者所拥有的著作权的保护,在互联网上和现实生活中的保护宗旨是相似的。在计算机技术下的网络世界如此发达的今天,作品的传播方式与过去有了很大的不同,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侵权与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本文研究的内容有关于著作权侵权等相关的责任问题,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处理办法。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侵权行为;作品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network with its fast transmission speed, wide coverag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quickly into thousands of households, bu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a "double-edged sword", to bring convenience to the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but also brought some potential problems, such as the article involved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of the author's copyright protection problems.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 China is relatively later than that in other countries, but because of the large population and the large number of Internet users, in such an environm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gaps in the legal problems in the virtual world.The protect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d by the author is similar on the Internet and in real life.In the network world under the computer technology is so developed today, the communication mode of the works is very different from the past, and has also caused a series of problems about the identification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tort liability.The content of this paper is abou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nd other related liability issues, through specific cases to analyze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treatment methods.

Key words: Network Copyright;Network Infringement Behavior;Works

引言

①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现如今,互联网以其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信息基本上准确的特点和优势迅速走进了千家万户。可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它带来的问题和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侵权人躲在屏幕的背后,抄袭、融梗、大肆传播盗版作品……而在网络大环境下,还涉及到对于侵权人的责任认定,侵权行为的管辖范围等问题,对著作权人的维权行为有很多不利的因素,导致维权困难,著作权也收到了很大的侵害。

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也有相应的保护方法,著作权法的修改也明显让大众感受到了我国对网络中作品的保护,对于网络立法,我国的立法原则也充分的考虑到了互联网飞速的发展和著作权人维权的问题:适度超前立法原则和国际趋同性原则让著作权得到了一定的保护。超前立法原则适应时代的发展,应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国际趋同性原则则考虑到网络无国界,可法律有限制,我们既要承认其他各国的立法,又要注意国际上的趋同性。让侵权行为在两个国家的处理上不会有很大的差异。让不法分子钻“漏洞”。

②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了归纳法、案例分析法、系统分析法。通过查阅相关资料,阅读论文和具体的案例分析,总结案例最后的处理方法来研究网络中的著作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③存在问题

因为互联网是一种传递信息的媒介,所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相关的法律原则约束,如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但仍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存在争议。

一、网络作品和其产生的相关问题概述

(一)网络作品的概述

1.网络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1.1网络作品的概念

网络作品,又被称为数字化作品,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作品符合具有独创性,属于文学、艺术或者科技领域内的作品,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者固定下来的作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条件的作品。

1.2网络作品的特征

(1)网络作品具有独创性。和传统的作品具有相同的特点,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表达,互联网改变了传统作品的传播方式,但是作品的独创性仍是判断是否为网络作品的标准之一。

(2)网络作品没有地域性。传统的作品在不同地域被使用要分别获得许可,但是互联网的诞生也打破了地域限制,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在不同国家的处理方法应趋于相同,也就是我国网络法立法原则中的国际趋同性原则,网络是无国界的,但法律是有限制的,我们既要承认各国立法,又要注意趋同性原则。

(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性被弱化。在网络环境下,使用者们对与著作权没有足够的认识,对于网络上的作品抱有“随意使用”的态度,随意复制传播,并不关心谁是著作权人,也不在意著作权人是否同意使用,在这同时,著作权人可能不能即使关注到自己作品的被使用情况,导致维权时间过晚,不能确定维权的对象是谁,该向谁请求赔偿等一系列问题。

(4)网络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不同的是,网络作品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以数字化的形式展现给网络使用者,通过互联网的传播,网络作品可以更容易的被大家看到,和传统以纸质为载体的作品不同,数字化作品被侵权更容易,管理更不容易。

(二)作品在网络上不受保护的几种情况

网络上各种各样的作品很多,但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法律的保护,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网络作品是违法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四条中的规定:禁止依法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保护,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网络作品收到公共利益的制约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内。《著作权》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立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作者对作品的财产权利自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作品以互联网作为承载形式,具有虚拟性、无地域性、开放性、传播速度快等几项特点。因此,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种方面:

1.网络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人权利,多数为侵犯其发表权、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权利。

2.在未得到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的原件、复制件在网络上公开向不特定的用户传播或者以此交易获取利润,明知道是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作品仍然在网络上散布的行为。

3.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这一条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也有体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条也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约束和承担责任的规定,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中属于间接侵权行为,所以又引入了两条原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事由。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而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使用时是有条件的:

(1)避风港原则应履行“通知+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文章时应注明“如有侵权,联系删除”系列标注。如果有著作权人作为被侵权人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已经被侵权,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有责任及时删除,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红旗原则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情况,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十分明显的,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应知的情况下,并没有及时的采取措施,反而以不知道来推脱责任,任由侵权人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作品是“知道”的,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这两项原则,是为了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在适用这两项原则时应该严格、谨慎。最好的平衡网络使用者、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之间的综合利益,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减轻对互联网平台发展的影响。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

(一)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

2.1.1合理使用的概述

为了平衡网络作品和传统作品之间的公开性和专有性之间的关系,在实际的网络适用中,不应该一味对其进行限制,而是应该给网络作品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也就是“合理使用”的内容,适度扩大对网络作品的限制,也能有助于科技生产领域的发展,促进网络使用者们对于信息的交流和学习。例如,网络使用者在网络上为了个人的研究欣赏、学习教学等合理目的,以储存的方式复制他人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也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1.2合理使用的边界化问题

合理使用规则的条款具有抽象性,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规则的技术边界也不能超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在处理合理使用的边界化问题时,应该照顾到公共利益的需求,也应该确定著作权益优先的保护原则。关于合理使用的技术边界化问题,下文将以甲骨文诉谷歌案件为例。

(二)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案例分析

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德馨起诉知网案

2020年8月,已经89岁高龄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将中国知网告上了法庭,原因则是:中国知网将赵德馨教授的100多篇文章收录到了数据库中,并通过手机、电脑等端口进行传播,在收录之前,也没有问过赵德馨教授的意见,读者们甚至包括赵德馨教授本人下载文章时还要付费,赵教授也并未因此获得一分钱的稿费。对于这件事,赵德馨教授这样表示:知网并没有尊重赵德馨教授和周秀鸾教授所创造的知识成果。经历过法庭上的双方辩论后,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知网需要以每篇文章2100--2400元的价格赔偿给周秀鸾,这样计算后,知网需要赔偿高达几十亿,远远超过了知网的承受范围,知网认为赔偿金额过高,难以承担,所以提出了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知网提出了和学术期刊公司获得杂志社授权的情况:

1、2000年9月26日、2004年12月8日、2008年4月21日、2010年4月15日、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作为甲方与知网分别签署了《期刊入网协议书》、《收录协议书》、《期刊许可协议》、《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和《期刊许可使用协议》,表明:由甲方取得作者版权授权并进行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和作者共同拥有期刊版权,文责自负。甲方许可乙方所拥有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将94年以来出版的全部期刊文献及CNKI系列数据向海内外发行,作者的授权问题由甲方负责取得解决。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期刊文献内容与乙方加工数据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的集成产品属于甲方产品,整体版权归甲方所有。期刊文献作者同意将作品授权给甲方后,如果对此提出异议,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拥有CNKI系列数据库的整体版权。乙方则需要按年度向甲方支付固定稿酬。

对于此案,一审法院认为:“周秀鸾方给予相关期刊或者学术期刊公司关于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学术期刊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经过合法授权”这两项抗辩事由无法被相关证据所证明,故学术期刊公司的主张“其行为已经获得合法授权或构成期刊转载法定许可”不能成立。关于是否构成法律上许可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文章被学术期刊公司收录进其数据库,供用户在线浏览及付费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者摘编的行为,不属于期刊法定许可制度调整的范围,且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已经废止。故人民法院不支持此项抗辩理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不能以协议书自周秀鸾处取得合法授权,学术期刊公司也不能通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取得周秀鸾的合法授权,学术期刊公司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学术期刊公司通过移动端口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关于涉案作品的付费下载与阅读服务,侵害了周秀鸾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是否属于法定许可范畴内的问题,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将涉案文章凭借着协议书收录进其数据库,供用户在线浏览及付费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的行为,不属于期刊法定许可制度调整的范围,且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已经废止。故学术期刊公司的这项抗辩理由也不成立。

本案中,除了涉及周秀鸾和赵德馨二人、学术期刊公司“知网”双方外,还有第三方——也就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学术期刊公司提出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处所签署的协议,将其作为证据想要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获得了周秀鸾和赵德馨二人的许可,对此,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已经自周秀鸾处取得了许可。

在生活实践中,如果协议书中标注了作者同意将所有的财产权都归属于第三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后,作为学术期刊公司的“知网”才可以凭借着协议进行收录。因为著作财产权中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单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和学术期刊公司之间的协议,无法将其作为合法授权的证据。

2.2甲骨文诉谷歌案

2007年,谷歌的安卓操作系统诞生,这个系统中,不但包含了谷歌创作的数百万行电脑代码,也包含了本案的争议点——一万多行甲骨文的Java平台的代码。因此,甲骨文方要求谷歌支付几十亿美元的版权费用。2021年4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谷歌在安卓操作系统中所使用的一万多行甲骨文的Java代码属于合理使用,也意味着谷歌在与甲骨文公司长达十年的版权战争中获得了胜利。

这场案件的焦点在于:Java API 程序技术是否属于谷歌公司所主张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API技术并不是编程的目标,而是为了编程而使用的工具。因此,对于传统上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来说,API技术属于合理使用的技术边界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美国最高法院认定Java API接口的使用是侵权行为,使用者在使用时都要收到约束和限制,许多互联网企业也将 为此支付巨额的版权费,开发者也面对着很大被起诉的风险。在审判这个案件时,美国法院采用了逐个分析“四因素”的方法,包括“非盈利性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批评与评论”“新闻报道”来对这个案件争议的核心——API程序进行规范和有效的解释,并未技术应用和技术目的保留一定的空间。不论是印刷技术、信息技术还是电子技术,新型技术的发展都会对传统著作权法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怎么样规范和解释也是审判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谷歌的胜利也正如网友们所说:“这是属于程序员和消费者的胜利”,这个案件也鼓励着程序员们继续进行“变革性创造”,对软件行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结论

在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如何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十分重要,可是由于法律具有的稳定性和普遍性这样的特点,对于一些新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问题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也未必能实现每一次的公平正义。对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特性,法律需要做到灵活处理,用司法解释来强调立法精神,以此来达到技术和制度的共同发展和高度契合。对于第一个案件,能否仅以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就认定已经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是争议的焦点,在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对于法定许可的认定,二审法院给了明确的意见表明不能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与知网间签订的协议作为赵德馨和周秀鸾给出了合法授权的标准。因此,对于知网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第二个案件涉及到合理使用的边界化问题,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厘清网络作品传播的合理空间,应当在确认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的同时兼顾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公共利益。科技和技术高速发展,对传统著作权法也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科技是把双刃剑,这也促进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合理使用的边界问题也不应该被技术和文字所限制,对该项技术的目的和结果做出合理的解释则是焦点问题。法律需要让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平衡,为合理使用技术边界划定一个合理的空间。现代信息以资源共享为特征,信息一经被发出,就会迅速向各个地区,向不特定的人群传播,人人都可以成为网络的使用者、传播者、经营者,法律不仅要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让人们的权利得到保护,法律的尊严得到尊重,又要维护公共的利益,让智力成果得到发展,社会可以进步。

参考文献

[1]谢雅利.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D].广西师范大学,2012.

[2]蔡文权.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2007.

[3]邓丹云,李晓虹.数字时代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边界[J].人民司法,2021(35):85-88.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35.004.

[4]米新磊.著作权法修改能否厘清文娱作品“合理使用”边界[J].中国律师,2021(01):56-57.

致谢

第一次写论文,写的不好,但是真的尽力了,感谢老师愿意抽时间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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