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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送达问题研究
摘要
送达是民事审判中及其重要的一个步骤,直接关系到民事审判的正常开展,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权威的彰显。我国现行《民诉法》大概载明了七类送达制度,可是,每一种送达制度都存在弊端和不足,不能与现实工作完全贴合。故此对现行民事送达制度进行研究、反思、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通过细节完善现存的民事送达制度;二、在一定范围内,放宽签收人的限制范围;三、加强对恶意逃避送达行为的处罚力度,能帮助从源头上减少送达难。
关键词:民事送达制度;邮寄;种类;送达难
Abstract
Civil service is a can’t be ellipsied part in the civil procedure,that is a way affects the process of civil litigation . At the present stage our country civil procedure law has stipulated the seven kind of delivery system, but there are so many sorts of service system , especially the service by mail, served notice served, lien, electronics and other common rules and practice not fully fit, so the deep thinking and research on system of service is necessary: First, from a variety of details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service system; Second, 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signatory; Third, strengthening the punishment of malicious evasion of service, can help reduce the service difficulty from the source.
Key words: civil service; mail; kinds of; hard
一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升,法律知识的普及,维权意识的宣传,我国民事案件呈翻倍式增长,民事案件的激增说明国民素质在提高,但是同时给我国法院民事审判中的各个环节带来巨大挑战。通过亲身实践,到乡间地头送达诉讼材料,与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当事人斗智斗勇。让我深有感触,我本次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找出一些公平合理,能在保护好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兼顾法院工作效率的解决民事审判送达难的方法。
正确有效应对民事审判中各个环节的挑战,不但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司法公正,从实际上说,能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实际利益,助力于推进我国法治的进程。一件事情,如果能够确实帮助到我国司法机关弘扬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都应该大力支持。民事送达是为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在司法活动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为了让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更具效率,更有成效地彰显公平正义,正确地处理好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审判工作,每一个环节都值得反思和研究,具有代表意义的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送达过程特别值得研究和探讨。若能找到一条兼顾效率和保障权利的送达之路,会对民事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数据表明,民事送达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工作量占比高达40%左右,一个民事案件花在送达的精力如此巨大,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高效合法,提高民事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研究民事送达并找到合理高效的送达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通过不断地实践和研究,完善现有的合法送达制度,让送达过程不再是谈虎色变的事情,不再是法院工作人员最害怕的环节,对提高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同样具有十分巨大的意义。
本文旨在为民事审判过程中送达难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对这些原因加以研究,找出一些合理的方式为送达难提供参考。对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送达难的问题给出解决思路,使民事送达的各项规定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更科学合理,高效合法。
二 民事送达概述
(一) 民事送达的概念
民事送达制度指的是在诉讼过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职权,采取固定的工作方法,将原告的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一并连同法院的有关保障各方当事人实际权利的固定模式法律文书送到当事人手里。所以民事送达制度司法工作人员及案件的实际当事人都有重大意义[1]。民事送达制度是法院司法和审判活动中无法省略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还是正常开展审判工作的至关一环。如果民事送达产生了问题,就会影响到后续工作的有序开展。
民事送达是审判机关、案件原告、案件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最直接紧密的联系方式,一般来说,为了区分民事送达制度的侧重点,常见的方式是把民事送达制度大概列为了两类,一类是侧重于强调审判机关的职权,还有一类是强调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强调审判机关职权,已经送达的主体限制在法院范围,也即只有法院有送达的权利和资格,才是唯一合法的送达方。强调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旨在很好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送达方式。民事送达不仅将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副本等在庭前交到被告手上,同时还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送到被告手上,让被告更好地明确自己的权利,对维护自身权益作出更好的准备,对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二) 我国民事送达的特征
首先,送达主体的唯一性。我国法院唯一负责送达诉讼材料流程中的所有法律文书、材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具有送达的资格和权利。[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过程中的所有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诸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被告提交的答辩状或者是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法律文书,都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确认有关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法院进行送达,然而除了法院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完全享有法院工作人员送达案件材料的所有权利,比如留置权就是不能转嫁或替代的。
其次,送达对象的特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写明,送达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最好直接送达给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有在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在的情况下,经过其授权之后,才可将这些材料送给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送达方式的法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写明,只有用尽了各种送达方法,依然不能顺利将案件材料直接送达当事人手上的,才可以采取如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送达方式是法定的,但是不代表是最完善最有效的,社会在进步,工作方式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对不足之处、不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方式方法,需要通过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 民事送达的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直接送达,人民法院的两位以上的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送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及证据副本、法院的其他材料后,给法院工作人员签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以证明法院工作做到了实处,保障到了被告的利益。同时法院留存送达回证装订卷宗备查。如果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不在家,可以通过授权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此种方式即为直接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法院在进行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院工作人员应当邀请村民委员会或者派出所干警等二人以上与案件无关的工作人员在场,将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由邀请到的二人以上在场人签字说明情况,并拍照留存,有必要时取两份笔录备案,叫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视屏机关自己内部的制度,一般是上级委托下级,异地审判机关之间相互协作,互相帮助的工作方法,因为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是专业的工作人员,所以委托送达是一种较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同样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
邮寄送达,采用信件的方式将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通过邮递的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后视为送达,只是此种方式不算非常完善,签收的人很有可能不是受送达的本人,邮局工作人员也不能很好的确认是不是受送达的本人。
转交送达,在特殊情形时,因为其他原因不能进行直接送达,审判机关将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给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因为双方都是专业人士,所以此种方式也是较为可行的。
电子送达,就是审判机关通过新的科技手段进行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如邮箱、QQ、微信、短信等方式。
公告送达,在报纸上登公告,或者在当事人住处及村民委员会办事处张贴公告。
三 民事送达对民事审判的重要性
(一) 民事送达保障当事人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切身说起,关系最密切的就是民商事纠纷。民事诉讼产生的原因是,确实有了违约,侵害等事实行为的产生,才导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是为了挽回损失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起诉时,原告并没有占据任何优势,不是谁先起诉谁就有理。法院会根据证据审查原则,一切都依据事实和证据,公平判决。
所以,民事送达在维护原告起诉权利的同时,又维护被告应诉的权利。给予原被告合理的时间去举证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同时维护原被告合法利益。
(二) 民事送达提高审判效率
民事送达是民商事审判很关键的一步,只有有效的送达完成后,才能顺理成章的完成接下来的开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判决的整个过程[10]。没有送达的时候,还是一个案件最原始的时候。只有送达后,给予原被告举证期和答辩期后,才能确定下来开庭时间,才能做好下一步的准备工作。所以,及时有效的民事送达不但提高审判效率,还能保法律的公平公正,提高案件质效。
(三) 民事送达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治国,是国策。司法公正,是灵魂。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良好维护法院形象,国家权威。从最基本的民事案件做起,最为有效。因为民事案件才是最贴近百姓生活的,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一件民事案件,就是一场不小的战斗,而一次普通的送达,是这次战斗至关重要的一环。只有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的送达,才能助力于整个战斗的胜利。
司法过程是及其辛苦的,不但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有过硬的专业素养,同时要求有非一般的耐心和沟通技巧,更要求有出色的人格魅力和修养,所有环节环环相扣才能顺利开展司法程序。看似简单的民事送达背后,包含了法院工作人员多少辛酸和汗水,包含了多少无私和无畏,隐藏了多少风险和无奈。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每一个法院的工作人员都是满怀斗志,集思广益,与当事人斗智斗勇,就是为了顺利完成送达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事送达对维护司法公正的意义如此重大,所以不断思考和探索,不断寻找和发现有效的送达方式刻不容缓,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送达方式亟不可待。
四 民事送达的现实困难
(一)民事案件中被告的规避表现
第一种表现为:做逃兵,避之不及。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电话或者收到法院的立案信息后,第一个表现就是毫无依据的惶恐。心里只有一个念头:我吃官司了,怎么逃避这场官司呢?在一切都是未知的情况下就非常武断的认为,吃官司一定有不好的事情发生,所以想方设法不让法院的人找到自己和亲人朋友。
第二中表现为:强烈的排斥心理,不配合。对中国的依法治国方针政策了解不够,认识不足。多年以前法院的陈旧印象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用旧眼光旧理念来看待现在的法律,不相信司法公正。认为没有钱去行贿就一定要吃败仗,就一定会丢脸,会让别人瞧不起和轻视自己。但是,现在中国正在大力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伟大方针政策,法院都会做到克己奉公,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现在,吃官司不可怕,有理能走遍天下。
在以往的习俗中,被起诉是非常丢人的,所以知道自己被起诉了,就有一种埋怨排斥的心理,觉得这是法院的错,所以对法院的工作人员非常反感,对法院的任何工作都不配合。
第三种为:对送达人员怀有敌意,拒绝签收。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起诉是法院授意或主动立案,所以不给法院工作人员好的脸色,更有甚者怀有敌意,恶言相向。殊不知现在司法改革,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法院首先就要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
第四种为:缺乏常识,误以为不签收即可免责。缺乏最基本的常识,以为法院的送达只有当面的送达方式,只要当面不签字,就没有事,法院就拿自己没有办法。只要不按手印,就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送达制度的不足
直接送达也存在不足,如果送达人员专业素养不够,会给受送达人一种错觉,误以为法院是主动找上门的,导致受送达人排斥心理,所以要提高沟通技巧。
邮寄案件材料存在局限和不足[3],审判机关送达案件材料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委托国家邮政用法院专递的方法邮寄案件材料,此种方法与审判机关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邮寄送达案件材料某种角度提高了法院送达的效率,同时也存在实际困难和不足之处。
因为,国家邮政局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送达资格。而且国家邮政局的工作人员并不懂得送达的知识,在投递重要材料时,如果当事人不在附近或是外出,工作人员会常常出现随意叫一个人代签,甚至是邮递员本人代签的情形,导致了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当事人手里,甚至最后丢失的情形。
留置送达案件材料存在不足,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邀请村民委员会或者派出所等二人以上的人在现场,向他们说清楚实际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法院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或者派出所干警签字,然后把案件材料放置在当事人住所;也可以把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住处,然后通过拍照或是录像记录送达材料的全过程,也可认定为送达。”但是留置送达同样存在存瑕疵,不但容易激化矛盾,还不能较好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公告送达也存在实际困难,公告送达制度的出现,因为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躲避案件审理,使得诉讼过程难以为继。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可以通过登报的方式送达,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各级法院开展工作。因此说该制度创设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公告送达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公告送达普及面较小,受众少,很难指望当事人通过法院所选择报纸的公告能知晓自己被起诉。现实生活中,已经很少有人去看报纸了,更没有人会为了去查看自己有没有被法院公告而专门买报纸来查看。
另外,有的当事人故意不理会法院的工作开展,无论法院如何催促或者说理,依然不管不顾,藐视司法权威,最后不得不使审判工作人员无奈选择公告送达该案件材料,导致公告送达成为一种简单粗暴,有效但是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方式。
其次,助长了虚假诉讼的不正之风[4]。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不但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反而去苦心钻营寻找法律的漏洞,而公告送达给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的机会。这些人,明知道自己起诉的人法院难以找到,或者故意隐匿联系方式,导致被告不能及时参与诉讼过程,然后通过只提供部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缺少被告的质证环节,给予法院一种自己是受害方、无辜方的错觉,从而取得诉讼的胜诉。
最后,公告送达的时间太长,降低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公告送达过程中,虽然不计入审限,一旦就入公告程序,法院办案系统自动进行扣除审限。但是公告送达程序要求公告期是60天,举证期是15天,意味着从进入立案,然后公告,到开庭至少都需要75天以上,开庭结束,判决书同样需要公告送达。公告判决再次需要60天,上诉期为15天。也就是说,首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普通程序进入公告送达程序,开庭和判决之后,进入公告判决程序。一个民事案件需要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时间跨度太长,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降低了司法活动的效率。
电子送达也存在现实困难,现在的电子送达无非就是通过短信、微信、qq、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但是因为信息技术发展太快,且保密性不是很好,信息传播很快。一方面,难以留痕,一些用心不良的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狡辩,说未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且确实存在误删除、被屏蔽等等现象。另外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仿造法院的法律文书已达到非法目的,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信息买卖或者其他手段得知有人正在进行诉讼活动,然后通过伪造法院公文或者法律文书达到牟利等目的。所以电子送达也存在不足之处,难以及时的改变。
(三) 民事送达成本太高
民事送达在民事审判中的成本比重过高。一件民事诉讼案件,一般都需要两次送达。首先送达案件材料通知诉讼参与人到法院开庭,开庭结束判决书写出来后,再次通知诉讼参与人到法院领取判决书。而此时,猜到对己方不利的当事人就会故意规避,不去领取判决书,而法院只有将判决书送达后才能结案,所以针对绝大部分的案件,两次送达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了很多司法资源。民事送达的成本需要通过工作方式的改进,工作能力的提升以及制度的完善来不断改进。
五 解决民事送达难的方案
(一) 从实践角度改善送达制度
针对邮寄送达。
为了防止当事人故意不将送达回证寄回的情况,可以在寄送文书及回证时附带寄送一份“送达提示”,可以在送达回证需要当事人签名的地方用铅笔写上注意事项或者签名提醒,告知当事人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领取后签名,然后将送达回证邮寄回法院,以避免当事人收到了材料,法院却缺少印证材料的情形。另外,可以加强国家邮政局和法院送达工作的沟通,加强对邮政局投递的工作人员培训民事案件送达知识和注意事项,并在法院专递后附上一张邮票,当事人收到案件材料后,在邮政局工作人员提醒和监督下,签好送达回证,通过附在法院专递后的邮票免费向法院寄回送达回证。
针对留置送达。
放宽留置送达的地点限制,规定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工作的地方、经常出入的地方等,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时,不一定非要在其住所进行留置送达,以上提到的地方,都可以留置送达,工作人员可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作为留置送达的证据,同时告知受送达人应前往法院或指定地点领取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
针对公告送达。
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6],公告送达是在进行程序上的运行,由简转普、取材料、进行公告,对案件的实体审判并没有太多的帮助,所以从这个发挥的作用来看,公告期限过长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目前60天的公告送达时间太长,应当适当减少。加上15天的举证期限,浪费了当事人及审判机关过多精力和时间。
对于公告送达的媒体要求,不应局限报纸。如今,信息化时代真正来临,传统的报纸已经少有受众,应当普及到网站,新闻APP等现代化方式上来,可以设置一些公告专栏,通过网络传播的优势,及时告知被公告人,同时产生舆论压力。另外,在被公告人的经常居住地村委会、社区等张贴公告,通过别人传播的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而不应当仅仅限制于报纸,不能很好地达到公告的效果和目的。
针对电子送达。
虽然现阶段的立法较粗,但根据实践中的操作,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加以注意,电子送达本身是一种高效的方法。但是在实际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通过短信送达的,一定要告诉受送达人回信,确认收到回复收到,然后截图保存。通过邮件方式送达的,一定要求受送达人回复邮件,收到并保留相关痕迹。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送达的,一样要求受送达人回复收到并保留截屏或者痕迹,打印出来装订卷宗作为送达印证材料。
(二)适当扩大合法代收人的范围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种送达方式中,每一种送达方式都关乎一个词,合法代收人。合法代收人如果仅仅限制于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太过局限了。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合法代收人的范围应当适当程度上扩大一些。合法代收人实际可以扩大到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所在单位、物业管理处、邻居、同事或朋友等;在受送达人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时候,除了可以由公司法人、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重要管理人员负责签收外,由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专门负责邮件收发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签收,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签收。这样才能提高民事送达的效率和意义。
针对个人时,应当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主任、支书等职务的人员可以代收。当然,应当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受送达人此时不在送达地址居住或是临时外出,经得群众自治组织同意代为签收并同意转交给受送达人,制作两份笔录,将送达经过、签收人员、签收时间记下,同时村民委员会人员签名认可。
(三) 加强对规避送达的处罚,从根本上减少送达难
现在,对恶意规避送达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或者处罚,导致这种现象没有丝毫减少,反而很多当事人以此为荣,互相吹嘘,助长了此种不正之风,导致增加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对那些恶意规避、逃避民事送达的行为[7],不但导致了司法成本的增加,同时危害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一种妨害司法公正之恶劣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实在藐视司法权威,无视司法公正。因此,应当增加对妨害送达行为的强制措施和惩处手段,例如,对恶意拒绝签收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行为[8],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强制其拘传至法院,将相关案件材料及其他注意事项告知受送达人后可认定为已经送达;对故意逃避送达,可以拖延诉讼过程的,必要时可予以采取罚款,教育,拘留等措施。法律之所以崇高和伟大,那是需要所有人去遵守和维护的,对那些不尊重法律,藐视法律的人来说,就需要用法律的手段去对付。
(四)公安部门严格登记,明确界定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法律规定,立案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住址。住址又分为两种[9],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而这两者有时不能统一,而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又不能完全区分这两者的意思。诉状上面也不能明确,导致法院产生了很多异地办案的情况,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户籍地,即户籍所在地,当事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显示的地址。经常居住地,即因为工作或者其他原因,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称其为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应和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弄清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避免案件的移送,以方便送达及后续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办案效率。
参考文献[1]陈学滨,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研究,《法治与社会》,2014年第6期。
[2]欧阳毅,重庆大学,民事诉讼电子送达问题研究,2014年。
[3]刘志,安慰财经大学,民事诉讼中送达问题研究,2016年。
[4]兰丽专编,民事办案实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6月。
[5]杜万华编,第八次全国法院会议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民事部分)会议纪要,2016年11月。
[6]林一编,民事审判实用技能,2015年6月。
[7]杜万华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3月。
[8]王华婷,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现状及完[J],法治与社会,2011(11)。
[9]张艳,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报,2009。
[10]赵有新,民事公告送达的实践困惑与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J],法律适用,2009。
结语
此次毕业论文的产生是一次非常难得的,书本理论与运用相结合的过程,通过此次努力的学习和锻炼,使我摆脱了单纯的理论知识学习状态,和实际设计的结合锻炼了我的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结合实习实际面对的难题,我有反思,有感触。对我整个大学所学有升华,所以此次论文设计的经验是我终生难忘的,对我毕业后实际操作和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次论文是作者在结合实际实习过程基础上,综合运用了五年来的所学知识的基础上,在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并参考了大量资料的前提下进行的。做这样一个工作量大、知识面广、时间跨度长的论文设计,对于第一次做这样论文的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第一时间拿到这样的课题设计时,脑袋里的思路很混乱,找不到着手点。这个时候,第一个给予我帮助的人是带我毕业设计的罗军老师,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站在我们身边的还是老师,除了感谢各位老师在大学上课期间教与我相关的专业知识,更要感谢老师第一时间给予我做论文设计的思路,这很重要。另外还要感谢我所查阅的参考文献的作者们,谢谢你们无私地贡献自己的智慧结晶,做我们后辈脚下的巨人。
能够完成这次毕业设计,还要感谢的人很多,例如随时与我讨论指导的张祝英同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