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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工作计划(共7篇)

作者:harker_boy时间:2020-08-12 下载本文

第1篇:牧师与小偷

牧师与小偷

2007年01月24日 13:19 牧师与小偷

人物:牧师、师母、小偷、父亲(小偷父)、警察

牧师:(身穿白圣服,挂红圣带,左手持大圣经上唱《个人布道》)

作为神的仆人,教会的牧师,深感责任重大。我们传道人欠福音的债真是太多太多。现今世俗败坏,迷惑了许多年青人,他(她)们吃喝玩乐,跳舞、赌博、偷盗、吸毒,走向堕落,走向罪恶,真何等可怜,但是要带领一个人信主真是不容易啊!

感谢主!今天教会举行洗礼,共有六十多位慕道友受礼,悔改归主,但愿得救数目天天加增。(下)

小偷:(提一行李袋上)唉,又在监狱里蹲了六个月,这次已经是“三进宫”,犯的都是盗窃罪。今天期满出狱。在牢房里虽然是过着“集体”生活。可是真不好受,那些老犯人太欺负人了,尤其是刚进去时。记得我第一次进牢房时,他们对我说:“你想坐飞机还是要看电视?我想,这些哥们真客气。就说:我要看电视。几个老犯人犴笑着冲上来将我双手扭到背后,按着我的头对准马桶,小便的气味,臭气冲天,闻得头都发涨,我的妈呀,我就是看电视了,我三进牢房,吃够了苦头,从今后要痛改前非,洗手不干了。咦,到家了,爸,爸,我回来了。

父亲:(不给儿子进门)我不是你爸,你别回来,永远别回来,我没有你这个儿子。

小偷:爸,你别生气,我是不好,不争气,给你丢尽了脸皮,这次我真的要改过做人了。

父亲:你第一次从监狱出来也是这么说的。我相信你,原谅你,宽恕了你。作父母的,谁不疼爱自己的孩子,可你——

小偷:第二次被抓去坐牢房,那次本不是我要偷。

父亲:难道是派出所同志冤枉你?

小偷:是人家的东西太值钱,不偷太可惜了。

父亲:你„„人人都有一双手.应该去劳动,靠双手去赚钱。

小偷:我也是靠双手:吃饭——

父亲:什么?

小偷:不,以前我是靠三只手吃饭,我,我这双手不偷就发痒,但从今以后我不干了。

父亲:每次你总是用花言巧语哄骗我,结果越来越不像话,连家中造房子的钱也偷去啦,你妈被你气得大病一场,一家人给你害惨了。

小偷:爸,那次偷家里的钱,是当时我吸白粉没钱买,毒瘾一上来实在受不了,比死还难受呀!

父亲:(拿扫帚将儿子赶下去)快去,赶快离开这里,你想气死我们吗?(儿子下)

(稍停)我做了什么罪孽,呀,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我五十多岁才生一个儿子,他是被我们做父母的宠坏了呀。

儿子,我的儿子,(眼泪汪汪)我们满以为通过政府执法机关多次教育他,他能重新做人,可是都令人失望,甚至无可救药。谁能救救我的孩子呢?(下)

小偷:(不拿行李袋)有家不能归,爸爸真这么狠心。我以前确实没好好做人,可浪子回头金不换吗!我也真糊涂,偷别人的、偷邻居的还马马虎虎,怎么连自家的东西也要偷,活该!活该!唉!„„

我要争气,将来当今大老板,手拿大哥大,开着小汽车,嘀嘀,嘀嘀嘀,开到家门口,老爸一定会笑得合不拢嘴。哎呀,肚子造反了,早饭与中饭还没吃。(摸衣裤口袋)—分钱也没有,想不到一个堂堂的男子汉竞填不起自己的肚子,想今后好好做人,想争气,能争什么气呀,去打工也得吃饱都有力气。现在邻居与熟人都看不起我,父母也不要我了,谁也不会再帮我了,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有啥希望?倒不如去死!

牧师:(着便装,手提圣经袋子)不好!有人想跳河自杀!(快步上前拉着小偷的手)年青人,不能走这条路!

小偷:你别紧张,我还没有最后定下来。(眼睛盯在牧师的口袋,伪装悲伤)别拉住我,让我去死,我要死!

牧师:别这样,听我说!

小偷:(趁机靠近牧师,偷去钱包)放开我„„

牧师:年青朋友,有什么想不开的,能告诉我吗?

小偷:倒霉的事,怎么说得出口呢?

牧师:说吧,也许我能帮助你。

小偷:以前,我手脚不干净,看见人家的钱与东西就眼红,眼红就手痒,手痒就动手,被政府判了三次刑。上午刚从监狱里释放回家,可我爸就不要我了,我成了有家不能归的浪子了,到现在为止,我已经一天没吃饭了。

牧师:所以想不开,就要跳河。

小偷:还没有想好就被你拉住了;

牧师:小伙子,嗯,我现在给点钱,你先去吃饭。(摸口袋,钱包

不见了)我的钱包?

小偷:在这里!(拿出钱包放在牧师的口袋里)

牧师:也难怪你的父母,辛苦把你养大成人,希望你有山息,可你干这种事,他们能不生气吗?这样吧,你先到我家里,然后再作打算,好不好?

小偷:到你家,不怕我?

牧师:这钱包,你不是还我了吗?走吧。

(牧师与小偷并肩圆场交谈)

幕后:女声独唱《神爱世人》

牧师:这是我的家,姊妹来一下。

师母:你回来了,这位——

牧师:是我刚认识的朋友,姊妹,去找件衣服来,让他洗个澡。今晚烧点菜聚—聚。(说完,向小偷介绍)她,是我的妻子。

小偷:大婶,别麻烦,我不配你们招待。

牧师:到了家里,还客气什么?

师母:你第一次来做客,应该,应该,随我来。(师母与小偷下)

牧师:晚上要好好地向他传福音。

幕后唱

传 扬好 信 息,和平福 音,传 扬主 耶 稣愿 意救赎罪 人。

牧师: 姊妹!晚上让他睡在小客房里,可以吗?

师母:让他睡在小客房里?你了解他了吗?

牧师:不,我了解他,他曾是坐过三次的盗窃犯。

师母:这„„今晚留他恐怕不那么合适。

牧师:他已经到了无家可归、厌倦人生的地步了,再不挽救他就完了。

师母:万一出了事怎么办?

牧师:我们不信任他,他能相信我们吗?要抓紧传福音给他听,将他带到主面前,只有救主才能拯救他,好!去准备晚饭!(二人下)

(徐徐拉开幕,台中两张椅与一张茶几,一个矮柜上放个小皮箱,皮箱里有金杯、金盘)

小偷:穿得舒舒服服,吃得痛痛快快,晚上还能睡得安安稳稳!

(坐下喝茶)这位信耶稣的牧师真好,让我穿好吃好睡好,还讲耶稣给我听,我一没地位,二没金钱,他们图的是什么呢?搞不懂。(站立)

我是一个牢改犯,父亲将我赶出门,孤苦伶丁在流浪,身上钞票无分文,想要一死就了之,遇上—位大好人,真心实意款待我,恩重如山永不忘。

咦,这小箱子挺好看。(抚摸箱子)里面是不是装糖果,糕点什么好吃的,打开看看。(取出金盘与两个金杯)

原来是铜的盘与铜的杯,老古董,早该进收购站了。

哎,这东西怎么特别沉,(碰敲几下)声音不响亮,肯定响亮,肯定不是铜铸的。哗——是金盘、金杯;怪不得主人特地将它放在箱子里藏着。(慌忙将杯盘放进箱子里)(小偷坐在椅子上,闭目深思,手指敲打茶几)如果能有金杯、金盘还怕没有房子、妻子、车子,今生今世可以享受荣华富贵吗。(猛去地去抱箱子)不行,主人待我这么好,怎么忍心下手(放下箱子来回踱步)唉!平时偷窃担惊受怕,提心吊胆,有时熬到通宵,到手的不够一顿酒饭钱。可今晚顺顺当当,伸手可取——下手!(提箱子走几步停下)。牧师岂不成了东郭先生,救了狼反被狼咬。(手拍心窝)那我的良心狗也不吃,我还算是个人吗?(又放下箱子,抚摸箱子)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如错过这今生也许只有一次的难得机会,会后悔不己的。(手指敲打着头)“无毒不丈夫”(拿起箱子出了门又止步回头看)牧师,你爱我,我也忘不了你。(回屋打开箱子取出两个金杯、金盘)这样已合情合理。我们共同分享(将金盘放下,逃走)

警察:(带小偷上)牧师在家吗?

牧师:小王,有什么事?(见小偷一惊)

警察:牧师,因公事需了解一些情况。你家有没有金杯?

牧师:有,有两个金杯和一个金盘。

警察:能给我看看吗?

牧师:可以(取出金盘)金杯不在,这金盘是一位在香港的亲戚送给我作纪念的。

警察:(拿出金杯)这是你的吗?

牧师:是的。

警察:据他(指小偷)交代,昨晚在你家偷去了这两个金杯,上午他在当店里被人引起怀疑,当店老板报告公安局被抓获,现在物归原主。(将金杯交给牧师,拽着小偷)走!

牧师:慢走,误会,误会,一场误会。

警察:什么,误会?

牧师:对,他是我的亲戚,因家里急用,要向我借‘笔钱。可我没钱就拿金杯与金盘给他去店里典当,他说不需要这么多,留下金盘,只借去两个金杯。

警察:那他为什么说是偷来的呢?

牧师:(指小偷)是这样的么?

小偷:唔„„是,是的。

牧师:(手帕擦额头上的汗)

警察:岂有此理!你呀你,竟敢开这么大的玩笑,你知道这两个金杯的价值吗?够你坐几年的牢了,牧师,我走了。(下)

牧师:真对不起,慢走!

小偷:(激动万分)救命恩人。(欲跪)

牧师:别激动,别激动。(扶小偷)

小偷:我不是人,我不是人。(哭着连打自己的嘴巴)

牧师:不要这样,有话慢慢说。

师母:不要太伤心,知道错了就改吗!

小偷:师母,我对不起你们呀!

师母:刚才我都听见了,救主会宽恕你,怜悯你的。

小偷:你们知道我的底细,不但没有嫌弃我,还待我这么好,这么真诚,如此信任我,竟敢让我住在一个放着黄金财宝的房间里,可我却昧着良心偷走了你的财宝。而你们不但没有责怪我,又一次地救了我。(伤心地痛哭)

牧师:别哭,我的财宝并不是最重要的,挽救一个失丧的人才是最重要的,圣经说:“你们死在过犯罪恶里中,上帝叫你们活过来„„上帝又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一个人“重生”就是“属灵的复活”。信靠耶稣是你惟一的出路。

小偷:我虽然还不认识耶稣,但从你——牧师身上就看见了耶稣,认识了耶稣。

牧师:快进屋,我们再传福音给你听。

第2篇:相声《小偷公司》台词

相声《小偷公司》台词

李志来:啊,张家辉

张家辉:没错,是我李志来:香港实力派演员

张家辉:是我李志来:我真羡慕您的工作。

张家辉:您别这么说

李志来:光动嘴不动手,说完相声身上一点伤都没有

张家辉:你打算让我们说完相声就见血是吧?

李志来:我的工作没法跟你您比。

张家辉:怎么呢?

李志来:我们三天两头被人打得鼻青脸肿的张家辉:哦,你参加了拳击运动。

李志来:老得玩命呀。

张家辉:对抗性是强。

李志来:风险太大。

张家辉:那才见精神哪!

李志来:提心掉胆。

张家辉:习惯了就好。

李志来:生怕人逮着。

张家辉:你躲得快点儿。

李志来:让人逮着就往死里打呀。

张家辉:那对方就犯规了。

李志来:他管你那个。就前几天6个小伙子把我吊起来打,一边打嘴里还骂骂咧咧的。

张家辉:怎么骂的?

李志来:让你小子偷钱包儿!

张家辉:哦,你是小偷呀?

李志来:你看你这么有文化的人说出话来这么难听,什么叫小偷呀? 张家辉:那应该叫你----

李志来:掏包儿的!

张家辉:这不一样吗这个?

李志来:我真是够了。为了偷这点东西,整天窝窝囔囔偷偷缩缩。颤颤惊惊,偷偷摸摸活得一点都不潇洒。我真是够了,我后悔我怎么当上小偷呢?1

张家辉:明白了就好

李志来:还不如拦路抢劫呢?真的,拦路抢劫逮着就毙,省得这么活受罪。张家辉:喂,我说,只要你下定决心改正,我会全力地帮助你。李志来:好先生,有这句话全齐了。

张家辉:是不是

李志来:可让我彻底洗手不干,他们也不会饶了我的。

张家辉:你参加流氓团伙了?

李志来:谁参加流氓团伙了?

张家辉:那------

李志来:我参加的那叫小偷公司

张家辉:小偷公司?

李志来:全名是小偷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辉:你们这公司有多少人呀?

李志来:一百多人。

张家辉:一百多小偷?

李志来:不全是小偷,真正坚持在前线工作的就我们两人儿。张家辉:那其他人呢?

李志来:都是领导干部,张家辉:你们小偷公司还有领导干部?

李志来:哎,你这话的:”火车跑得快,人凭车头带。干部带了头,小偷有劲头,小偷没领导,肯定偷不好,不是偷不了,就是跑不了。” 张家辉:那你们都有什么干部呀?

李志来:那干部多了,一个总经理,四十八个副经理。

张家辉:四十八个人儿呀?

李志来:各管一摊呀。

张家辉:都管什么呀?

李志来:有管行政的,有管组织的,有管宣传的,有管后勤的,有管计划生育的…。

张家辉:我这等等呀,你们小偷公司还计划生育呀?

李志来:哎,你这话说的,全国一盘棋,我们小偷也不能例外呀。要不人家都计划生育,我们小偷随便生,大偷生小偷,小偷生幼偷,小偷越生越多,好人越来越少,我们偷谁去呀?

张家辉:你们这也是为了生态平衡。

李志来:当然了,这都是上一级的具体到下一级的的科室呀,分工就更细了。

张家辉:都有什么科呀?

李志来:你就拿这个保卫科来说吧--=-

张家辉;不,你等会儿,你们小偷公司要保卫科干嘛?

李志来:太必要了,一百多小偷儿聚在一块儿,要没有个保卫科,那公司有点什么东西不转眼儿就没呀?俺们公司贼发,一九九零年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越是贼窝越要加强防盗工作!

张家辉:家贼难防呀

李志来:当然了这都是常设机构,假设有个中心任务呢,还得增加很多临时机构。

张家辉:都有什么机构呀?

李志来:那多了,你像你到是春节你得成立得春盗办吧

张家辉:什么?春盗办?

李志来:春节期间突击盗窃办公室,简称春盗办

张家辉:那三八妇女节呢?

李志来:成立女盗办。

张家辉:五四青年节?

李志来:青盗办!

张家辉:六一儿童节?

李志来:儿盗办!

张家辉:逢年过节都不耽误。

李志来:你甭说逢年过节了,今天综艺大观我们就立个综盗办!张家辉:哎,你别!

李志来:我们主任亲临现场!

张家辉:你们主任是谁呀?

李志来:千万别说,只告我一人儿,我们主任是===

张家辉:谁?

李志来:宋海长!

张家辉:同志们,同志们,不要说着说着就吓倒了这个。

李志来:不干之,这人浮于事,打头好几年都要精简,越精简人越多。没办法,都是拉着关系走后门来的。上级派来了。派来的还得当个干部。其实我们这是个业务性很强的单位。它不是说是个人到我们这工作当干部。外行领导内行,下级没有一个不出事儿的,你说这人行吧,人家上头说不

行:说这人儿不行吧,人家上头说行,你这气还生不来。我们那儿流传一幅对联,太说明问题了。

张家辉:什么对联?

李志来:上联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

张家辉:下联。

李志来: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张家辉:横批

李志来:不服不行

张家辉:你还是一代有文化的小偷。

李志来:最要命的是要成立一个班子,下达几千块钱的指标。张家辉:那就偷去吧。

李志来:谈何容易,你最近是不偷了

张家辉:那是。

李志来:那就是说呀,人家偷大件我们人手少,偷小件不值大的。偷了存折不敢取。想偷又怕撞骗。总是累累巴巴。辛辛苦苦,一天偷不了几万块钱。

张家辉:不少了这个。

李志来:不是,它是紧偷不够花呀

张家辉:至于吗?

李志来:呀,我给你算算

张家辉:好,你给算算

李志来:我们公司一百多小偷儿,吃喝拉撒睡行坐卧走,这得花钱吧? 张家辉:这得花钱

李志来:没完没了地到旅游点上学习开会,这得花钱吧?这还不算,我们领导干部还要出国考察!你说你一个小偷公司你出国考察什么呀?说是学习外国先进的偷盗技术!

张家辉:这也是为了冲出亚洲,偷向世界吧。

李志来:最不能让人容忍的是什么呀?就是看见其他公司在电视上做广告,我们公司也要做广告!

张家辉:你们小偷公司也要作广告?

李志来:广告词儿都写好了。

张家辉:什么词儿呀?

李志来:”朋友,你想迅速发财致富吗?请参加小偷公司,它可以使您一夜之间腰缠万贯。本公司的联系人…

张家辉:谁呀?

李志来:不宜外传。

张家辉:电话号码?

李志来:暂时保密。

张家辉:电报挂号?

李志来:无可奉告。

张家辉:单位地址?

李志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张家辉:谁找得着呀?

李志来:为此警察堵了我们好几回。我一看这架式,赶紧写一报告:鉴于风声太紧,建议公司全体人员立即转移!大狗,请批示!

张家辉:递上去了吗?

李志来:交给副组长了。副组长拿过来一看,先画了个圆圈儿。张家辉:画圈儿?

李志来:这叫圈运儿。意思是基本同意。请组长酌定。

张家辉:这还是组长管的事儿

李志来:组长拿过来一看,又画了个圈儿,请副科长酌定!画了个圈儿请科长酌定。科长先画了个圈儿,请副经理酌定,又画了个圈儿。张家辉:画了五个圈儿这个

李志来:请总经理酌定。要说办事效率说我们总经理。拿过来这么一看,五个圈儿,明白了。提起笔来,唰唰地批了几个字。

张家辉:怎么批的?

李志来:,同意!到奥运会去偷!报告还没写完,警察呼啦就把我们堵在屋里头。当我戴是冰凉的手套,我想完了,全完了。我是越是绝望越悔恨,越悔恨越恼火。我是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我的东西我的报告,你,民警同志

张家辉:嗯?

李志来:官僚主义害死人的!

第3篇:小偷与公交司机

小偷与公交司机

星期日早上乘公交车去少年宫,成了我必修的一条生活规则了。那一天,我像往常一样乘公交车打算去少年宫培训班学习。我踏上公交车,里面人挤人,连呼吸也十分困难。这时,后面靠窗的位子有一个人下车了,我和妈妈大步跨过去,抢到了那个座位。乘了几站车,一个贼眉鼠眼的外地年轻人上车,他在车上东走西走,像是走迷宫。这时,他走到了一个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妇女身边,看了看她,便停下来。我心想:这人不会是小偷吧?我又打量了那个年轻人,又想:应该不是小偷,他长相这样也不能说他是小偷,应该不是的!我不再注意那个年经人,自顾自地看起了窗外的风景。过了几分钟,那个年轻人突然大声嚷道:“司机,停车!停车!我要下车!”全车子的目光都投向了那位年轻人。那位年轻人不知什么原因,叫得更急更大声了!司机只好停下来,开了车门让他出去了。

车子距离那位年轻人下车不久后,那位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妇女也大声喊着:“啊!我的钱包不见了!我的钱包被人偷了!”司机突然一个急刹车,嘴里也说着:“糟了!”说完便调头去追那个年轻人。司机把车开回了原地,发出那个年轻人不见了。这时一个熟悉的身影映入我们的眼帘,正是那个年轻人。司机停下车,和那位丢钱包的妇女去找那个年轻人。这时车上的人也开始喧闹起来。有的人说:“这个小偷

这么缺德,偷人家妇女的包,什么人嘛!”有一位年过花甲的老爷爷长长叹一口气说:“现在的年轻人不去工作,去偷别人的钱包,那不知道父母怎么管教他们的。”还有一个年幼的小妹妹似乎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但又似乎也明白了有个小偷在车上偷钱包,拉着她的妈妈也说:“妈妈,那个叔叔怎么偷阿姨的钱包呀?”我妈妈此时在座位上也坐住了,愤愤不平地说:“现在的人还把不把法制放在眼里?居然明目张胆地偷钱包,不知道他心里有没有后悔和羞愧!”有些人等来不及了,纷纷下车了。

过了好长时间,司机带着妇女拿了钱包回来了。司机对我们说:“对不起,让你们等久了一点。那个小偷,他已经被抓起来了,大家可以放心了!”这时那位妇女从钱包拿出几百元准备答谢公交司机,可司机却说:“没事!那种人今天不让他受到法制制裁,社会上就一天不得安宁。”司机说完后,还提醒妇女以后小心点。

五(3)班许晨曦

第4篇:《帕丁顿抓小偷》读后感

今天我读完了享誉世界儿童文学瑰宝的“小熊帕丁顿系列”中的《帕丁顿抓小偷》这本书,书中的内容既搞笑又生动、既幽默又快乐,让我惊叹不已,非常感兴趣,我很喜欢读这本书,《帕丁顿抓小偷》读后感。

主人公小熊帕丁顿是一个小淘气,布朗先生让帕丁顿给全家照相,没想到帕丁顿把头夹在照相机里了,本来布朗先生揪住帕丁顿的腿往外拔可是拔不出来,然后伯德太太用黄油把小熊帕丁顿拉出来了,它太有趣、太调皮了。

小熊帕丁顿非常可爱,也是一个小小发明家。在圣诞节那一天也是帕丁顿的生日,它为自己做了一个不断变长的“无尾蛇”,把下楼的伯德太太吓得半死,可见它做得多么的形象和逼真,太好玩了!

小熊帕丁顿做事非常认真,在圣诞节到来时,自己制作圣诞卡片,为了将“圣诞平安”这四个字写正确,它让伯德太太帮它将每一个字都在字典上查了一遍,读后感《《帕丁顿抓小偷》读后感》。它这种做事认真的态度真让我值得学习啊!

小熊帕丁顿真是一个小调皮蛋,我读了这本书后,感觉它就像在我的身边无处不在,它给我带了了很多温暖、很多乐趣,我真喜欢小它,我家里有好多小熊玩具陪我玩,如果现实中真有这样的小熊陪我该多好啊,它就可以和我的小熊做朋友了!

第5篇:周日晚作文【英雄与小偷】

【作文题目】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60分)

2017年10月8日凌晨,杭州市余杭区发生一起盗窃案。三名嫌疑人在盗窃得手后,见一名醉酒女子落水,遂将其救起,获警方表扬。10月10日凌晨,三人因盗窃犯罪被之前见过他们的警察抓获。从见义勇为的好人陡然变成了盗窃分子,让人五味杂陈。事件被报道后,各种议论也纷至沓来。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请写一篇文章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要求:选好角度,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材料分析】材料的重点是对三人的行为进行评判,盗窃犯罪与见义勇为,两种行为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却都发生在这三人身上。一面是法律,一面是道德与人性,当两者产生冲突时,应该怎样理性判断,是本次作文命题的初衷。【参考立意】①法律神圣不可侵犯;②法治社会,人人共建;③见义勇为精神可嘉,但“将功折罪”有伤法理。【作文示例】

大节不亏,难能可贵

盗窃分子固然该抓,但见义勇为完全可以将功抵罪。三名嫌疑人大节不亏,实属难能可贵;因为人无完人,不可求全责备。

这并不违背法治原则,因为法律不外人情,这是一个舆论导向问题。大家应该知道子贡赎人的故事。鲁国有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遭遇不幸,沦落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帮助他们恢复自由,就可以从国家获得补偿和奖励。孔子的学生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拒绝了国家的补偿。孔子说:“赐(端木赐,即子贡),你错了!向国家领取补偿金,不会损伤到你的品行;但不领取补偿金,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遇难的同胞了。”相反,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高兴地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人总比牛值钱!那盗窃的财物,就当社会给见义勇为者的答谢吧。

当然,赃物得归还,我也没说见义勇为就该索取财物,更没说做了好事就享有治外法权。我只是想说,相对于那些并不小偷小摸但却见死不救者,这三个人是不是更应该得到肯定甚至褒奖呢?

有这样两个人。一个过着一种苦行僧一样的生活,不吸烟,不饮酒,没有绯闻和其他女人,终身穿着一套军大衣,睡着行军床,还是一名素食主义者;另一个有情妇,热衷女色,经常酗酒,抽烟。聪明的,请你告诉我,你喜欢哪一个?如果我告诉你前者是希特勒、后者是丘吉尔呢?你可能要大跌眼镜了。是的,大节不亏,才是王道。

章太炎、梁启超、周树人、刘文典、辜鸿铭、沈从文、蔡元培等人,既无法完成常规教学,又起不到很好的师德榜样作用,受到“举报揭发”,竟然全是大师!徐志摩、胡兰成、郁达夫、郭沫若并称“民国四大渣男”,竟而每一个都是语文课本的常客。除了胡兰成大节有亏,与周作人同被钉在汉奸的耻辱柱上,其他人都是瑕不掩瑜的。

还是好人多,还是应该多看到人好的一面。只是各门各户,要看好自己的家;那三个英雄,以后别再小偷小摸了;还有那个妹子,别再一个人深夜买醉。

【分析点睛】本文并非就事论事,而是由此生发开去,联系古今中外的名人事例,说明“大行不顾细谨”,只要大节不亏,就是好的。特别是举了很多文学文化名人,或“举报揭发”,或命之“民国大渣”,明贬实褒,再加上最后的爱心小贴士,或可博人一粲。

【社会舆论】一半是小偷,一半是是好人?一起盗窃后救人案中的情理法

2017年10月8日凌晨,杭州市余杭区发生一起盗窃案,三名嫌疑人在盗窃得手后一小时左右见一名醉酒女子落水,遂将其救起,并获警方表扬。10月10日凌晨,三人因盗窃犯罪而被之前见过他们的警察抓获。

戏剧化不是生活的意外,往往属于常态。

近日,杭州余杭区的一起盗窃案所引发的热议就是一个不错的注脚。事件说来也简单:韦某、王某和程某三名外地在杭打工的年轻小伙,经常游荡在杭州街头,估计是为生活所迫,三人在深夜里起了歹心,先后三次扒窃了他人的车辆,每次都是几十块钱,最多的一次是偷到两包中华烟。2017年10月8日凌晨3点左右,三人见一奥迪车车门未锁,遂两人把风、一人入其内,盗得现金3000元。案发后不足一小时,即凌晨4点左右,他们在案发地点附近见一酒醉女子跌入上塘河中,未及遐思、毫不犹豫就跳进冷水中,搭救了该名女子。

警方先在派出所表扬了三位好心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后在监控视频画面的回放中愕然发觉,此三人居然在救人前一小时扒窃了人家的奥迪车。两天后三人归案,重又回到警察面前,从见义勇为的好人陡变成了盗窃分子,让人五味杂陈的同时,不免也给警方和司法者出了一道不大不小的难题。事件被报道后,各种议论纷至沓来。此一盗窃案具有一定典型性,在情理法之间,到底如何衡平?不仅考验司法者的价值水准、司法技术,对广大公众的法治观念及制度认知水平也极具考本价值。

无论是司法者还是普通民众,包括各类法律专家在内,就此案进行的讨论或争议,焦点无非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三人的盗窃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第二,设若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三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到底算不算是立

1 功?或可以作为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第三,前一秒犯罪、后一秒救人,在犯罪心理学和人性论上,如何可能兼而有之?第四,古人云“盗亦有道”,此案是否为其注脚?第五,情理法能否兼顾以及如何兼顾?下文将围绕前述问题、展开讨论,借以厘清此类事件的情理法纠缠与徘徊、平衡与融合。

一、是否构成盗窃罪?

据三人归案后交代,他们共计偷盗三天、四次,前三次每次仅得现金十几元、中华烟两包,加上此次作案得现金3000元,合计加起来也仅有不足4000元。

按说,对其作出盗窃罪的认定是无可争议的。依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数额较大的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故而,三人仅本次盗窃奥迪车中现金3000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此外,三人行为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呢?根据《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显然,从盗窃次数的角度,也可以认定三人的盗窃罪是成立的。一次盗窃金额较大,加上三次盗窃未被处罚,最终要数额与情节结合来认定,三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应该是3000元加上前三次盗窃的金额合并计算。如果没有其他量刑减免情节的话,则对三人的处罚起码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甚至结合四次盗窃综合评价,不排除往更高量刑阶梯上走的可能性。

《解释一》对盗窃罪的数额认定,规定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情况做适度变动。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与数额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浙江意见一》)规定了浙江省的“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此外,浙江省高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浙江意见二》)规定:“单次盗窃未达到入罪标准,但是发生在两年之内的,盗窃数额累积计算。”

综合浙江省的司法解释,基本上可以认定该三名男子属于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不足4000元),应在法定刑三年以下的区间内予以处罚。

前述定罪几无争议,量刑容后讨论。除此之外,关于三人的犯罪行为,仍有如下几个值得关注的要点: 第一,三人团伙作案,是否构成团伙犯罪甚至犯罪集团?三人几次作案是有协调、有分工的,此次盗窃奥迪车时,两人放风、一人入车翻偷。所谓团伙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三人合伙作案,且皆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属于团伙作案无疑。团伙犯罪如情节恶劣的,要从重处罚;若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可从轻处罚。此三人实施偷窃的都为未上锁的车辆,显然主观无破坏他人车辆之行为动机,加上实际作案数额不大,故而也不属于情节恶劣之列,从重处罚自难构成。从其行为来看,显然也不属于刑法上的犯罪集团,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三人仅盗窃三天、四次作案,暂无证据表明他们有组成固定的犯罪组织之可能,故而,无法以犯罪集团来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扒窃”?《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把“扒窃”行为作为一种盗窃罪的罪状来予以规制,其意在,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即可单独评价为盗窃罪,而无需考虑数额或其他情节。根据《解释一》和《浙江意见二》的规定,所谓“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此三人系在公共场所,但通常选择在午夜的街头,盗窃的对象是他人忘记上锁的车辆,很难认定为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因《浙江意见二》规定,随身携带包括两种情形:“(1)财物与所有人(或占有人,下同)身体有直接接触,呈现贴身保管状态,比如将钱包放置于衣服口袋内或将背包背在身上。(2)财物放置在所有人身边能够紧密控制的位置,所有人无须移动身体或使用媒介就可以随时对财物进行支配,比如将电脑、手机、背包放置于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地方。”

不难发现,随身财物包括两种,一种是贴身保管财物;二是所有人无需媒介等可随时支配的财物。未上锁的车辆中,车辆所有人离开驾驶室后不在其目光视野注视范围内的财物,不属于所有人随身携带财物。加上私家车显然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故而此三人盗窃私家车上的财物行为,不构成“扒窃”。

二、三人前盗窃后救人的行为属于“立功”吗?

此一事件的特殊性在于,刚刚实施了盗窃犯罪,旋即对落水女子予以施救,前者从法规范角度分析,构成盗窃罪似无争议,警方将其刑拘本身也充分说明,三人涉嫌盗窃犯罪。后者,经警方等现场参与施救和事后认定,也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警方在派出所即给予了表彰。甚至,不排除事后相关部门正式认定三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予以表彰的可能。

一方面,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三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坏人”,另一方面,三人又是见义勇为的“好人”。矛盾集于一体,且时空转换如此迅疾,诚属少见。依据一般犯罪心理,不难设想,三人作案得手后一定急于尽快离开现场,以逃避抓捕。但得知有女子落水后,他们却把遭遇警察的可能危险抛之脑后,毫不犹豫地对落水女子施以援手。

2 这如何不让人唏嘘叹息世事无常与善恶难分呢?

一种乐观的估计来了,那就是三人犯盗窃罪诚属无疑,但施救他人的行为可认定为立功,将功折罪,起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善意者自有其善意的理由。然而,这里面既有关于刑法上的立功之法理界定,也有关于立功的法教义学解释问题,还涉及对所谓“功过相抵”处罚的法律价值观考量。下文将沿着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

第一,对三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如何表彰?近年来,所谓英雄流血又流泪、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等涉及助人为乐引发的困境渐次进入到法律规制与保障的视野。在各地纷纷出台各种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甚至成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同时,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

三、一百八十四条(即所谓“好人条款”)也试图从基本法层面破解此一困局,该条款对好意施救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之补偿或赔偿做出了规定。法律的利导机制不止于此,还应该给予奖励,激励乐善好施、扶危救困的行为。比如,浙江省人大2000年就发布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并将每年11月22日确定为见义勇为日。针对三名年轻人的行为,杭州市有关部门可以给予精神的,甚至物质的奖励。此点,争议不大。

第二,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案中三名年轻人在作案后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可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立功”行为?这需要结合《刑法》及相关解释,以及刑事司法哲学来综合考量。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看此条,三人盗窃后救人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系对《刑法》该条的细化解释,其第五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对“等立功表现”予以进一步细化。第五种情形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也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该案中的救人行为原则上可解释为“其他有利于社会的突出表现”,似乎应该属于立功行为。然而,进一步研究该条后发现,它对立功类型化的同时还对立功的时间做了限定,即“犯罪分子到案后”。故而,该案中嫌疑人在犯罪后被警方捕获之前所实施的救人行为,显然很难认定为“到案后”实施的有利于社会的突出表现。从法规范的角度分析,《刑法》上似乎没有褒扬这三名青年见义勇为之举积极价值的空间。

然而,社会可以通过不同评价机制来适度补偿他们的良善行为,比如舆论赞许甚至具体的物质与精神奖励,这不受他们犯罪行为的任何影响。

三、一个法教义学和法社会学的进一步考察

走笔至此,读者们肯定有所不满。难道就这样结束了?那么,法律是否太过于无情?的确,我们说法不容情,更进一步而言,法亦容情。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底线道德的法律,本质上必须也应当符合常情常理。否则,所谓法治,就不属于法律主治(rule of law),而是带有法家之治的法制,即rule by law了。

对前述困境,笔者认为有两种解释出路,一个还是围绕着《解释二》来寻找可能的解释版本,另外一个就是跳出规范本身,去考察刑罚设定减轻处罚条款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如果综合考察《解释二》第五条,勉强有一条出路是:前四种立功情形,不同于最后一种,它们在时间上的限定本质上是不同的。

《解释二》第五条全文是:“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其中前四种情形原则上只有在归案后实施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关联性与必要性,甚至要求与所犯行为具有实质关联性才能构成立功。而第五种显然在行为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前四种,似乎应该单独归类,因为其中没有“犯罪分子到案后”这一时间限定。按照这样一个语义学与体系化解释的方法,甚至可以把前四种表述视作一个范畴体系之内的四类行为,而第五种属于另一个范畴体系。

然而,此一解释会面临两种质疑:第一,该条的主词“犯罪分子”仅出现一次,然后就列举了五类情形,最后加上一个“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如果前四种与第五种不属于一个范畴,那么在第五种前理应加上主词“犯罪分子”,以免引发误解。第二,假设对犯罪分子第五种立功行为不做时间限定,那么,势必导致此类从轻处罚量刑的滥用,也会出现认定上的时空困难;甚至,更不利于针对“刻下”犯罪行为的处罚与矫治。于是,司法机关会否因一个犯罪分子多年前的一个英雄壮举而从轻乃至减轻了对他的一个犯罪处罚呢?这显然不合理,甚至也不现实。这极有可能导致我们过往认定的大英雄拥有了犯罪后与其他人不被一视同仁对待的特权,这样的实践所造成的社会撕裂是无法想象的。

是否有一个解决此一双重悖论的建设性方案呢?笔者认为,是有的。利用法律解释学与司法社会学的多种结合方法,笔者可以谨慎提出一个方案,不仅为此案的处理提供正义的版本,3 也一般化地对类似案件之更加合情、合理、合法解决提供参考。学者们其实也已经反思了“到案后”这一规定的合理性问题,虽然无法毫无限度地把立功的认定向前延伸,但笔者认为,起码可以将其延伸到诸如着实实施犯罪时到审判前的诸种行为。换句话说,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甚至在犯罪预备阶段)中、犯罪后、归案前、到案后、终审前,这些阶段中所从事的行为,如果符合定罪量刑的立功情形的,应该一律认定为可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立功。

首先,设定犯罪分子着实实施犯罪这一时间节点,意在作一区分,那就是此时的行为人已然有坠入为恶的人生阶段,设若在一个人作恶时能行善事,比如揭发犯罪、阻止犯罪,甚至见义勇为,他便有从道德上自我拷问、反思乃至自我救赎的可能性,甚至因善举之积极评价而中止或者降低犯罪危害的烈度。故而,此一时期实施的“立功”行为性质不同于实施犯罪前,之前的该行为人属于社会正常人的范围,之后的行为人则已经在越界了,越界而又在行善,就可考虑减免对其相应越界行为的处罚烈度。

其次,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一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之后到到案前,其不避风险还能去行善举,这说明,一则他并未将自己完全置于对抗社会甚至反社会的极端状态,故而其行善之举本来就值得认可;此外,这也说明该人有更高的人性准则与道德律深藏于骨子里,使其置随时会被抓捕从而面临处罚之风险于不顾,而向危难者施以援手。再则,在笔者看来,到案后的立功表现更有功利性、可表彰性略弱,而犯罪后、到案前的善举更有纯粹性,道德力似乎更强,毕竟行为人在实施善意行为时并未设定未来一定被抓,从而为自己积点德,也许更多是从人性的善端或道德本能出发而做出善举,足显其良知尚在、人性未泯,当然值得肯定。试问,社会难道对此不应该给予积极评价吗?

最后,我们要思考,哪些人好躲在黑暗中?哪些人更可能从黑暗中救人?一方面,犯罪分子偏好黑夜,故而恶也多在黑夜中发生;另一方面,黑夜中人可能遭遇的风险又更多更大一些。故而,哪怕是在黑夜中作恶的人遇到黑夜中危难的人,如果法律能激励和引导前者更多去施以援手,干嘛不呢?简言之,立法者在设定犯罪者立功相关条款时要考虑到人类安全的时空场域限度问题,法律应引导作恶者随时有机会“救赎罪过”。

从社会学上看,犯罪可分为自然犯与社会犯,后者有时甚至就是规范犯。自然犯,往往为任何时代所不容许,比如杀人、强奸,以及其他非应许之暴力行为。社会犯或规范犯,则和时代变迁、刑法哲学、制度体制以犯罪者所置身的社会环境有关,比如,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早期《刑法》中的流氓罪等。此外,一个人犯罪的主观动机、犯意目的,手段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都可作为量刑甚至定罪的考量因素。例如,一个小偷行窃是否因生计所迫,一个人杀人是否因义愤所致(所谓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之类),等等。更重要的是,我们渐次接受了一个观念:犯罪是社会性的,一个人走向犯罪的深渊,可能是天性本能、家庭条件、教育学习、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每一个犯罪人的背后都有值得反思的社会问题,以及社会责任。

联系到本案,不难发现,三名年轻人仍属年轻,因故沾染上小偷小摸之恶习。他们游走于深夜的街巷,以非暴力威胁的方式去窃取他人未上锁的小汽车上少量财物。也许几日躲闪后,一旦有了工作机会,他们就会重回常态,其社会危害性不甚可俱。甚至可善意地假设,他们若在作案前因救人而受表彰,后来的盗窃行为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当然,就此类事端,值得反思的是,城市管理者应该更多关注三名打工青年之类边缘人群,更多关注“街角社会”(这也是一部美国社会学名著),在他们陷落之前,能够拉他们一把,令他们不至坠入深渊。这是犯罪预防和社区治理的大课题。

再展言之,假设三人的救人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属于立功,这将在他们三人心中种下什么样的种子?名之为善端也不为过吧?!此外,如果未来可能的《刑法》修订能适度考虑到此类行为,那么立法者将给社会强化更积极的价值观,即刑罚不会把任何人“置于死地”,反而是开放了一扇窗,让“失足者”有机会瞥见回归社会的一缕阳光。

四、附带讨论

有论者提出,即便此案的行为人无法构成刑法上的立功,综合其犯罪的情节和嗣后的表现,也可判断他们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从轻处罚。的确,从刑罚的整体主义和定罪量刑的宽严相济之哲学看,对该案之司法裁量确有一定从轻空间。然而,结合《刑法》及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之刚性规定,恐怕司法者也难以逾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硬性边界。至于量刑区间如何设定,甚至是否适用缓刑,自然皆在法官的裁量范畴,吾辈不当置喙。

除此,此案所引发的相关讨论依然不少,此处择要论说之:

第一,三名年轻人的行为属于“盗亦有道”否?该成语出自《庄子》。跖之徒问与跖曰:“盗亦有道乎?”跖曰:“何适而无有道耶?夫妄意室中之藏,圣也;入先,勇也;出后,义也;知可否,智也;分均,仁也。五者不备而能成大盗者,天下未之有也。”盗者之仁义智勇圣,为后世误解久矣,其实为盗窃者之“职业技术和职业伦理”,只适用于盗者群体内部。以此观之,认为该案具“盗亦有道”的性质是不妥当的。

4 第二,关于犯罪人的功与过。犯罪人在犯罪前的立功,怎可与犯罪后尤其是到案后的立功同日而语呢?后者多数系犯罪人试图减轻惩罚而为,具有明显功利目的。《刑法》中设定立功条款,目的是鼓励揭发更多犯罪行为,同时教育罪犯,其时空场域一定是后指的,而非前设的。如前文所述,此案中的“功”是立在作案之后,刑罚基本上不会考量作案前的立功,以避免罚教失当。鉴此,《刑法》设定的制度恰恰是鼓励“将功折罪”的,比如到案后甚至服刑期间,在科学研究、抢险,当然包括揭发他人犯罪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人,往往都可能被认为有“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表现,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甚至获得减刑假释机会。这充分说明,刑罚不会因过往的功劳而给某个犯罪人以特权,恰恰平等对待了犯罪后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让那些犯罪的人能通过自身努力更快回归社会,这就是《刑法》的功过观。

五、并非结论

杭州10.8盗窃后救人一案具有标本意义,的确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现行《刑法》关于立功认定及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技术。其核心要旨在于,司法者是应当基于司法解释中“到案后”的限定条件,厘定本案中三名青年的救人之举究竟是否属于立功,还是索性直接在司法解释中乃至《刑法》修订时,将立功认定的时间向前延伸到自“作案时”起。此中有两种路径,一种是解释论的路径,另一种是立法论的路径。无论哪种,相关讨论对中国刑法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发展,都有弥足可贵的价值。

质言之,我们生活在价值多元的时代,在保障人的自由与尊严之展开的过程中,更多的宽容、更大的谦抑,对生命、人格和尊严更高价值的尊重与保障,应该成为刑法哲学的核心价值目标。温和主义刑法观应当优于“重典”主义,也是值得法律人和社会公众都去追求的理想和未来。

第6篇:《幸运的小偷》读后感350字

故事说的是有一个小偷在火车上行窃被发现了,被乘警们围堵。眼看他逃无可逃,快要被瓮中捉鳖之时,火车突然停了,就在他跃上一个敞开的窗口,正准备跳下去的时候,他听到一个男孩的尖叫声。原来是刚才的急刹车使男孩受了伤,鲜血直流。小偷犹豫了一下,从窗口上跳下来,抱起男孩直奔列车医务室……最后小偷当然被抓到了,可乘警却说这小偷真是太幸运了,因为火车所在的地方,两边都是万丈深渊。

这小偷真是太幸运了,如果没有那男孩的哭声,又如果小偷听到声音后,没有那回头的举动,那么他的生命也就再也没有了回头的机会。正是小孩的哭声唤醒了他那尚未泯灭的良知,就算他前一刻还是十恶不赦的小偷,只要他还有良知,上帝依然会给他悔过的机会,他在救助别人的同时也拯救了自己。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就算一个人干了坏事,只要他还有良知,那他依然还有拯救自己的机会。

第7篇:讲良心的小偷感人故事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

警察叔叔,再见!”

这是儿时的一首歌谣。

小时候,我最喜欢唱最喜欢听这首歌。

小时候,我也拾过钱包,里边不仅有身份证、工作证等其它重要证件,还有上千元的现金,但我毫不犹豫地把它交给老师,老师夸我是拾金不昧的”小雷锋”。

时过境迁,我步入社会后,开始心灵嬗变,变成一朵美丽的“毒罂栗花”。尤其有一次,我犯下了永远不可饶恕的罪孽。

一天,为了够一笔医疗费,我愁眉紧锁,在大街上踽踽而行,正在这时,我忽然发现有个中年人胳肘夹个棕色皮包,我灵机一动,计上心来,箭一般穿过去,趁他不防,一把抢跑了他的皮包,然后,我就钻进了人流里。

我是第一次当"扒手”,没有想到这么顺利,打开皮包一看,我欣喜若狂,里边整整有五万元人民币。

可是,当我兴冲冲地冲进医院病房502房间的时候,我却呆住了。

只见地上跪个人儿,哭着说:娘,钱全被偷了,整整5万呐!孩儿对不住您呀!您救过孩儿,孩儿才金盆洗手,脱胎换骨,不再当”小偷”,可您生病住院,孩儿却爱莫能助,眼睁睁地看着您,躺在塌上痛苦呻吟,孩儿心如刀剜呀!娘。

我蓦地想起来,前一段儿,母亲提起过,她救过一个小偷,给了他一千元,让他去给他母亲看病,后来他母亲还是走了,再后来,他来报恩,跪地嗑头认母亲为”干妈”,我母亲答应了他,要他好好做人,浪子回头金不换,悬崖勒马尚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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