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协议书
附件3:
滨海新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协议书
资助方:滨海新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
受助方:
经批准,(单位)2014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为明确资助单位和创投主体的责任义务,确保创投项目顺利实施,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项目名称为,项目实施时间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项目须在指定日期内完成并通过评估考核和审计验收。项目实施方式及工作成果以项目申报书及活动方案、资金预算说明等材料为依据,按照设计方案实施,达到预期成效。项目详细实施方案附后。
2、本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第一次于项目立项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支付50%经费,第二次于项目中期考核获得通过后支付40%经费,第三次于项目完成全面验收合格后支付10%。
3、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要求设立专项账目,只能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4、项目全部结束时需进行全面审计评估验收。项目结束验收时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相关照片、受益人代表确认及资金使用明细等材料,并附项目经费支付专项账本。滨海新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对全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委托专业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优秀项目予以表彰。
5、项目单位必须接受滨海新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交流等相关活动。
6、滨海新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有权对项目实施进程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开展及经费使用不符合备案项目申报书或实施方案要求的,滨海新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停止对项目进行资助,要求返回资助资金。
7、项目单位如果发生重大事项变化,无法实施项目活动,需及时书面报告滨海新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并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项目验收合格后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资助单位存两份,项目单位存一份。
项目单位:资助单位:
年月日年月日
第2篇: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规范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以下简称“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是指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为社会组织实施创新性高、可行性强、社会效益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项目提供资金资助、资源链接、平台支持,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公益活动。第三条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为老服务类。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器械、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其他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服务。(二)助残服务类。主要包括残障人士的康复辅助器械租赁、技能培训和就业、权益保护、环境无障碍、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娱团队建设等服务。(三)青少年服务类。主要对社区边缘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等开展帮教助学服务。(四)救助帮困类。主要包括对贫困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困境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帮扶,以及为其它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帮扶支援和志愿者服务等。(五)其它公益类。其他有助于宣扬公益理念、社会创新、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项目,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心理调适、平安创建、群防共治等社区活动。第四条公益创投活动资金由承办服务费、绩效评估费及项目资助资金组成,由主办单位每年按规定程序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每个项目以核定的预算总额与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60%且不超过50万元。资助资金用于人员费用支出部分不得超过30%,自筹资金不受此限制。第二章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创投主体第五条市民政局、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活动;各区民政局负责发动本辖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协助主办单位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监管和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资金保障相关工作。第六条主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公益创投活动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招标立项和项目需求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主办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察、督导、监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为获选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且具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培训、孵化、督导、监管等承接能力;(六)申报前一年内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申报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七)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工资、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收入。已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等级评估为5A或被评为“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承办单位在承办年度自身不得参与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第七条申报和实施公益项目的主体是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创投主体”)。其它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公益项目创意须与上述社会组织合作并以该组织名义申报方可获选实施。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具备开展公益慈善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六)申报前一年内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申报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七)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工资、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收入。已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等级评估为3A以上或被评为“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上年度的品牌项目或优秀项目的创投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三章项目征集第八条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征集时间以主办单位向社会发布公告为准。项目实施地为广州市,项目应在资助年度内完成实施计划。第九条公益创投项目征集由主办单位会同承办单位向社会发布征集公告;以会议动员、专题培训等方式,提供项目申报指引及相关辅导培训服务,向社会征集公益项目。第十条项目申报由创投主体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由承办单位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每个社会组织只可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申报不超过三届。创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项目性质、受益人群分析、服务需求分析、工作计划、项目创新性分析、服务效果预测、团队组成、项目预算、突发情况预测及应对机制等情况。申报书示范格式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在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公布,供创投主体查阅下载。创投主体应按照示范格式如实填写。其中,工作计划需另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需另附《自筹经费筹措方案》。(二)相关材料,包括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证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合法收入来源证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核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最近一年的会计报表,专职工作人员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签订的劳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证明,已参加评估的提供评估等级证明,办公场地权属或租赁证明,各项收入不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和会员分配保证书,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证明符合创投主体条件、项目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第四章项目评审第十一条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方法和评审程序统一规范,广泛接受监督。(二)竞争择优。通过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体现竞争择优的评审要求,借助专家评审,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三)绩效管理。增强绩效观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资金扶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第十二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建立社会组织专家库。专家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在主办单位的监督下,从社会组织专家库中抽取5或7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公益创投项目及预算的评审。承办单位觉得有必要,可就某类别公益创投项目专门设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的,应主动向主办单位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主办单位也可要求该评审小组成员回避。第十四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公益创投项目,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排序,《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评分标准》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在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公布。每个类别根据得分高低,在资助资金预算范围内确定拟予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鼓励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对自筹比例高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确定拟予资助的公益创投项目名单后,承办单位应当按不低于20%比例从中抽取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对书面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扶持资格,由评审成绩靠前的同类项目按顺序递补。上述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主办单位提交评审报告以及相关材料。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负责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进行确认,并在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信息平台上公示拟予资助的社会组织及其公益创投项目名单,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间如收到对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的质疑或投诉,承办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主办单位。第十六条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主动终止项目、项目末期评估不合格、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取消该创投主体下一年度公益创投申报资格。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签订项目合同。申报项目一经立项,创投主体提交的《广州市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即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创投主体正式签订。第十八条申请资金拨付。承办单位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进度,分3期向主办单位申请服务项目拨款。经主办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国库支付程序直接拨付给创投主体。合同签署后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总金额的60%,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合格后核拨20%,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拨付20%,(不含按国库支付程序审批时间)。第十九条督促项目实施。承办单位督促创投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并提供能力建设服务,以提升获选项目的实施成效和项目团队的整体能力。第二十条开展督导工作。承办单位督促创投主体按季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督导。承办单位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主办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情况及阶段总结报告,并负责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创投主体应主动接受承办单位的督促检查,按要求提交工作进度报告。第二十一条开展项目推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等载体对项目进行宣传推介,并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广泛宣传公益慈善理念,激活各界参与热情,放大创投社会效应,营造全民公益氛围。第二十二条做好项目档案归档和项目总结。创投主体在项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承办单位负责将各创投项目资料按档案制作要求整理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承办单位负责将各创投项目总结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牵头对创投活动进行全面总结。
第六章绩效评估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益创投活动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评估承办单位。重点评估机构是否健全,团队分工是否明确,项目宣传是否到位,项目评审是否公正公平,培训、指导、督促是否到位,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创投主体对承办服务是否满意,执行本办法及《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是否严格,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二)评估项目绩效。按照每类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部分公益创投项目,进行实地评估,核实项目管理是否执行到位,检查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资助资金管理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三)评估项目满意度。评价服务对象对服务项目满意度以及社会对服务项目的认可度等。(四)评出品牌及优秀项目。每一届的公益创投应评出不多于20个的品牌和优秀项目,品牌和优秀项目应具备服务效益好、社会影响广、社会需求大、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等特征,由主办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推荐,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社会资金全额资助项目。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创投主体应当主动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并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第二十五条
负责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出具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七章项目监管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办单位及创投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社会组织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不定期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对履行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及时、不到位且拒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协议,并视情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创投主体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不得擅自向其它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须及时撤销无法继续实施项目,清算项目资助资金,并循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第二十九条
创投主体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创投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公益创投资金若有结余的,由使用单位循原划拨渠道缴回市财政国库。第三十一条创投主体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公益创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同时在媒体进行通告,三年内不得参加广州市公益创投或其它政府资助、购买服务等类似活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
负责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绩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3篇:淄博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实施方案
淄博市民政局2016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实施方案
2016/8/8 9:40:56 来源: 编辑: 关注度: 14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决定举办淄博市2016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以下简称“公益创投”)。公益创投是指公益领域内的创业投资活动,本次活动由社会组织根据政府......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决定举办淄博市2016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以下简称“公益创投”)。公益创投是指公益领域内的创业投资活动,本次活动由社会组织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范围,自主创意设计公益服务项目,通过筛选评审并实施的项目可获得政府一定额度资金扶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宣传社会公益、满足社会需求、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组织、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活动,以凝聚社会资源、推动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合作共赢机制。
二、项目范围
参加公益创投的项目应面向基层社区并符合公益金使用范围,项目经费确保全部用于项目运作所需。主要包括以下八类:
1.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包括社区睦邻关爱、社区文化发展、社区共融等服务;
2.家庭公益服务项目,包括家庭关系、家庭教育和家庭综合服务等公益服务项目;
3.助老扶老服务项目,包括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其它关爱服务;
4.青少年公益服务项目,包括社区青少年帮教、社区亲子义工、社区儿童公益教育等服务;
5.妇女儿童公益服务项目,包括女性创业就业,妇女儿童教育、权益保护,困境妇女儿童关爱帮扶等服务;
6.助残公益服务项目,包括贫困孤残儿童照料、残障人士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扶助、社会融入辅导以及残障人士家庭支持等服务;
7.社会管理创新项目;
8.其它公益服务项目;
三、公益创投主体
公益创投主体为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年度年检合格,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均无不良记录;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申报项目相关的设备、专业人员及相关资质;
(五)项目申报前需完成项目前期调研和初期资源整合;
(六)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工资、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收入;
(七)具备专门团队负责项目运作,能广泛整合志愿者资源,拥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的社会组织优先;经民政部门评估并获得3A级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
四、评审标准
(一)项目总体要求
项目要有创新、引领、示范和推广意义;服务指向明确,实施后特定人群在精神和物质需求方面有明显受益且满意度较高。
(二)项目设计要求
1.社会需求广泛性:项目必须针对市民的实际需求,惠及实施区域乃至全市一定比例的群众。
2.目标定位公益性:项目服务指向明确,公益色彩突出。
3.项目理念创新性:项目实施理念、运作模式、参与方式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4.项目策划科学性:项目策划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导向,经费预算精准,进度安排合理,可操作性、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较强。
5.实施团队专业性:项目实施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拥有与项目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项目执行团队人员配置得力、分工合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
(三)获选项目评审标准
项目评选按百分制标准,权重如下表:
标准
内
容
权重
公益性
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或引导社会关注具有实际贡献
25% 实践性
项目的可操作性、可复制性
25% 团队水平
实施团队的整体水平、项目实操经验等
20%
社会影响力
社会资源参与度和项目的示范、辐射作用
15%
创新性
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解决方案、实践方式
15%
五、经费安排
2016年公益创投活动每个项目资助资金5万元,已有其它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公益创投不重复支持。获选项目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周期和评估结果分期直接拨付至获选项目实施机构。
六、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作为主办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淄博齐星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制定公益创投活动的总体方案和项目评选工作,组织媒体宣传,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考核,落实获选项目的奖励资金。协办单位为各社会组织指导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市热心公益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协助做好项目的动员申报及资格审查,协调落实具体公益创投项目,督促获选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的工作开展。
公益创投活动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一)项目征集(2016年8月1日8月19日)
1.发布公告。市民政局通过发文、信息发布会、报纸、网站和社区动员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公益创投项目。
2.汇总材料。有创投意向的社会组织,可登陆“淄博社会组织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和“淄博市民政局”网站、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对评审结果质疑的,可以向淄博齐星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淄博齐星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不能答复的,转交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处理(地址:淄博市张店区瑞安路13号,邮编:255095,联系电话:3887721)。
(三)项目实施(2016年8月底-2016年9月底)
1.签订项目合同。入选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主办单位与入选项目团队正式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2.申请资金拨付。承办单位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进度,起草运作资金拨付申请书,并附服务项目合同书,向主办单位申请拨款70%服务项目资金。
3.督促项目实施。淄博齐星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督促获选项目团队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并针对项目进展情况适时提出整改意见,保证项目按申报承诺落实,以提升获选项目的实施成效和项目团队的整体能力。
4.组织监督评估。淄博齐星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督促获选项目团队按月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承办单位每月以书面方式,向主办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情况及阶段评估报告,并负责以适当方式向定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四)项目总结(2016年9-10月)
获选项目团队在项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淄博齐星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交总结报告。第三方淄博齐星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对创投活动进行绩效考评并形成评估报告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认真听取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深刻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意见。对完成项目好,达到预期效果的社会组织,一次性拨付剩余30%资金。
第4篇:张家港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
张家港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
为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张家港市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
整个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分两期开展,服务领域涵盖了为老、助残、关爱困境儿童、新市民子女及家庭、双拥优抚、临终关怀、企业服务、社区矫正和社区服务社会化等,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市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提供专业支持。经各社会组织自愿申报,公益创投评审小组评审,第一期列支200万元资助 “怡居“塍”中心——后塍中心社区综合托管项目”等23个项目,第二期列支100万元资助11个项目。两期公益创投项目均实现了电子化申报,新增了需求评估报告,为社会节约了资源,让服务更贴合需求。
福彩公益金资助公益创投,是福彩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推动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形式,体现了福彩“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公益宗旨。
第5篇:余姚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要求
附件2 余姚市2018年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项目资金高效运作,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余姚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内容:预算管理、集中拨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组织的财务管理能力。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目团队须根据合同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 所有的公益服务项目在申报时,都需申报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明细。项目资金审批下达后,项目资金使用内容应与项目申报预算一致,并在每月活动后报销或者上报活动费用支出。
第四条 公益项目的经费预算,按照下面要求进行编报:(1)社会服务支出。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产生的物品购置、场地设备租赁等费用,应保留活动照片
—1—和档案、受益对象清单、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物品购买要附明细购物清单,要注明具体活动项目用途,并有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签名列支的审批手续,物品领用必须有经办人、领用人、批准人签名的审批手续。严禁列支各类购物消费卡票据和业务内容“模糊”的票据。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总计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50%。
(2)补贴费(包括劳务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交通、误餐、通讯、保险等必要的费用,以及支付给实施团队人员的费用。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50元。费用的支付应保留人员名单,包括领取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服务时间、费用名称、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对于非实报实销的补贴款,应建立补贴标准,不得超规定的标准列支。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
(3)培训费。用于人员培训费用支出,应保留讲师简历、培训方案、教材讲义、活动照片和档案、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专家授课应保留费用支付表,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记录、专家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专家授课费,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10%。实施方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费。对于发生的专家费,实施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4)宣传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资料印刷、版面制作等费用,应保留样稿样品、发票等备查。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
(5)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用于机动的费用。包括项目活动物资、会议费等,以及已经登记注册且资质完备的法人社会组织的机构行政、财务、宣传及其它管理费用,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10%。
上述资金支付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缴纳。
第五条
公益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对于必须购买固定资产的项目,需经市中心审核同意,在项目实施结束后报市中心统一备案,并注明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买日期、存放地点、保管部门、保管人等。
第六条
编制项目资金支出表。实施方的财务人员应在中期报告中据实填写“资金支出情况”一栏,在终期报告中据实填写“资金支出情况”一栏和“项目支出明细表”。
第七条 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按正常渠道集中拨付至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单位)或实施项目所依托的社会组织(单位)账户;如果没有账户也可由中心代为报账。项目分两次拨款:初期签订合同后拨付70%、终期评估结题验收后拨付30%。
签订公益项目创投合同,收到项目资助的金额后,应向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关票据。
第八条 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申请使用,不得用
—3—于与项目开展无关的支出,也不得由项目团队以外的人支配使用。
对评估验收不达标或虽达标,但未按项目计划要求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退回市民政局;立项团队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不诚信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取消其再次参加公益创投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 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在财务核算上应实行专帐核算。即按照资金来源、资金支出分别设立专项明细账,准确核算、明确记录每笔经济业务的发生。
第十条 公益项目必须设立项目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对发生的每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应当在当月及时办理会计核算程序,不得积压和跨月。
编制项目收支报表:根据项目协议的要求按月编制项目收支报表按时归档;编制项目收支决算表:项目收支决算表应在公益创投项目全部完成的次月上报。
第十一条 公益创投项目的列支手续分为以下三类: 1.原始票据的列支: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应当履行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名等审批手续;不得列支各类购物消费卡票据和业务内容“模糊”的票据。
2.物品采购的列支:要附明细购物清单;要注明具体活动项目用途,并有经办人、验收人、批准人签名列支的审批手续;要有专人登记管理,对于经常发生或数量金额较大的物品,要办理出入库手续,购入时要填写入库单,领用时要填写领用单。
3.人员补贴类的列支:志愿者补贴、专家讲师的培训讲课—4—
费等的发放要制表造册,并有领取人、经办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手续;要附活动项目的补贴等费用发放依据,包括志愿者签到表和专家讲师签到表。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标书和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除下列原因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项目预算:
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计划不周或物价波动等原因,致使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项目预算调整的,立项团队应当事先向监管方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并按监管方出具的批复意见进行调整。擅自调整项目预算内容的,视情责令整改,直至停拨或收回资金。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监管方提出终止申请,经核实后,未履行合同的项目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全额收回。严禁擅自向他人转让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本项目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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