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李庄案”分析律师职业伦理
摘要:中国虽然具有了律师制度,以及《律师法》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律师能够如同其他一些国家地区的律师一样行使自己的权利,仍然具有很大不足,从“李庄案”就可以很明显得出:“中国的政治制度导致司法的不独立,致使控辩双方不对等,对中国的律师职业伦理体系的形成具有巨大负面影响。”
关键词:“李庄案”;“重庆打黑”;律师职业伦理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严重阻碍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建立。
首先在我国目前这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权力落差本来就十分巨大。再加之司法腐败的存在律师与法官的权钱交易畅行无阻,律师职业伦理自然丧失殆尽。同时由于律师在这一腐败框架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左右二者关系,一旦法官心起贪念律师往往将不得不投其所好哪里还顾得上什么职业伦理。其次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与司法判决技术的严重不足结合在一起给律师良好职业伦理的培育带来巨大障碍。在“李庄案”中,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审判长同样驳回。这就足以说明,此案的法官根本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官职业伦理,对于自己的回避裁定无法可依,中国又怎么依法治国,其次,从国家从未公布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处罚人员人数,就能得出违反法律的法官多到国家都不敢公开的地步,无非就是防止欧美国家对中国没有民主的攻击。法官没有形成职业伦理自然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形成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二、政法传统与国家司法能力不足结合在一起使律师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严重地侵蚀了律师职业伦理培育的基础。
在当下中国,很多司法问题其实归根结底是国家能力问题,许多社会问题其实关键是司法能力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不足常常导致其无法完成政法系统交给它的任务,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其政治任务,司法机关不得不严格地限制和防止可能会出现的障碍。而律师所扮演的角色恰恰是这样一种司法机关的障碍因此就频繁地出现了司法机关对律师进行的频繁干预和打压,这突出地表现在律师在刑事辩护和行政辩护的个人风险上。在刑事辩护方面,突出的表现为《刑法》第306条之滥用,由此带来的中国律师代理刑事诉讼案件之难、律师刑事辩护风险之大出乎常人想像,这进一步导致了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处于很低的水平;而在行政案件中,律师的风险有时候可能会更大。“李庄案”作为“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而“龚刚模案”又是重庆市打黑的首案,作为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检察院、法院严重受到地方政府的操纵和影响,李庄相当于以一己之力对抗整个重庆市的,甚至上到中央的公权力,个人在公权力的面前显得弱小。
三、公权力的强大之下,律师与当事人产生信任危机,影响律师职业伦理的建立。
龚刚模作为犯罪团伙首脑人物,另案三人被判处死刑,可是龚刚模在出庭指认李庄唆使他伪造证据,提出刑讯逼供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免于死亡的惩罚。在龚刚模和检方的交易之下,自己的辩护律师锒铛入狱,当事人应当信任自己的辩护人,辩护人也应当为当事人保守秘密,这是自然的伦理,可是在公权力以性命的要挟下,几乎没有人可以恪守自己本来的内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