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是政策落实年,我局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将税收政策的优惠内容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宣传。
对重点税源户实行一对一跟踪辅导,深入企业讲解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纳税人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该分局创新服务方式,改变坐等纳税人申请的方式,将税收优惠宣传点前移,切实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管理。
近年来,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方式方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深入开展税收政策调研,主动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努力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近年我们积极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税源做大做强、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我们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牢固树立“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理念,进一步拓展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改善纳税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缩短办税服务时间,推行新型的办税服务方式,利用“12366”纳税热线等为纳税人搭建起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加快创新税收管理模式的步伐。我们进一步强化了货物和劳务税管理,全面贯彻执行增值税转型政策,认真开展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加强了烟、酒产品消费税管理,先后组织开展了重点税源企业集中评估暨复审复核、成品油产销疑点企业及固定资产购置扣税企业专项评估等集中活动。强化所得税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实行层级管理,对一般企业实行网络监控,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阳光评税,切实提高了管理效能。一是坚持开展“四上门”服务纳税人活动——开展了解情况上门、听取意见上门、宣传税法上门、落实政策上门的服务活动,做到实实在在地贴近纳税人服务,扎扎实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欢迎。二是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办税”,杜绝了人情税,既促进了公平纳税,也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落实和纳税人对税务干部的监督。三是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纳税申报的投诉,分局设立了专门电话,24小时不间断受理投诉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举报和纳税咨询服务。
第2篇:市地税局落实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报
从五个方面落实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为帮助我市中小企业抵御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市地税局召开落实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会议,着重从五个方面抓好政策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学习好、理解好、把握好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处理好经济税源减少和收入任务完成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依法治税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规范执法和党风廉政建设之间的关系。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领导保障机制。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将中小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和扶持对象,指定专人负责,专人跟踪服务。
三是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具体行动让中小企业感受到国家实实在在的支持,感受到地税部门实实在在的帮助。各市、区局要对贯彻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做好享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相关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政策执行力。
四是开通中小企业涉税服务“绿色通道”,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纳税服务。对中小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给予优先办理,在各级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专门负责落实中小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和办理等事项,真正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于中小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中遇到问题,需要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咨询、辅导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专人提供预约服务。及时通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和网上办税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涉税短信等电子化服务。切实提高12366电话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及时为中小企业提供语音服务或人工服务。
五是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召开新闻通报会,帮助社会各界和中小企业纳税人准确理解有关优惠政策。通过税务网站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法规查询,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网站在线解答。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邀请管辖内的中小企业,举办专项政策宣讲会,宣传和辅导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法规。
第3篇: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详解房地产税收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2日表示,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税收征管,确保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政策落实到位。他还就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做了详细解读。
税收优惠政策曾促进房地产发展
这位负责人指出,1999年和2003年,为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个人购买住房又对外销售的制定了几项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转移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优惠政策: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税收调控势在必行
这位负责人指出,上述优惠政策在国民经济处在内需不足的时期,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相配合发挥了预期的作用,房地产业(包括住宅)已走出内需不足的阴影,发展速度加快。今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业中住宅业的形势进行了分析,总体来说,住宅业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热局面,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出《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增加住宅特别是普通住宅的有效供给,可以抑制目前已经出现的一部分不合理需求,同时,可以调整住宅业供需结构,而税收政策是发挥调整结构功能的一项重大举措。
住宅业有两大特点:一是既有商业性买卖,又有消费性买卖;二是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家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做了如下调整。
一是为了体现对商业性买卖和消费性买卖的区别,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防止炒卖普通住宅,损害广大群众对普通住宅的消费性需求,对这种销售行为的营业税政策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二是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为了体现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对个人销售住宅的优惠政策在这次调整中只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印花税目前对此没有优惠政策,这
次调整中也维持不变。这位负责人说,房地产是国民经济中一个支柱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重大作用。各项政策调整的目的是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政策落实的效果,定期对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他强调,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这次优惠政策调整中负有重要责任。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下发以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宅,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对于违法给予税收优惠,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4篇:落实惠民政策工作汇报
阿里地区民政局落实惠民政策工作汇报
2011年,全地区民政工作在地委、行署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打造“绿色民政、阳光民政、满意民政”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习近平主席在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区党委召开的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大会及地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地委、行署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件大事、四个确保”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个主题,认真落实“一个供养、两个低保、四个补助、六项救助”的惠民政策,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上办实事,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求实效,在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上出实招,在社会事务管理上创实绩,各项工作取得全面进步,充分发挥了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为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小康阿里、平安阿里、和谐阿里、生态阿里”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认真开展了创先争优和加强基层建设年等主题教育
活动,成效显著
根据区地两级党委基层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我局驻村组于2011年**月至今按要求进驻结克村开展驻村工作。在近六个月的时间里,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积极开展调研,撰写调研报告;立足基层实际,举办各类宣讲活动;多措并举,解决实际困难;协助村委会制定村务公开和村级长远发展规划等各项有利于稳定与发展的工作。采取调研村情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制定思路与落实实体项目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突出真实实力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落实牧民经济合作社等**个项目,投入资金达**万元。为民办实事折合人民币**万元,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地区基层建设年表彰大会上,我局驻村工作组被评为“先进集体”。
二、深化改革,推进优抚安置、双拥工作的深入开展 今年以来,我地区优抚安臵工作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臵处的具体指导下,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完善双拥工作机制,再写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新篇章。
今年自治区民政厅下拨2010年军队离退休人员补助资金、退役士兵安臵经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臵补助资金、军休管理经费等**万元。全年共发放军休干部月份工资共**万元抚恤补助资金**万元。对烈军属、伤残军人等**名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抚恤金**万元,下拔2010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
助资金**万元;下拨2011年上半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万元。同时强化责任,认真做好优抚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抚恤工作,按期足额发放生活定补,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三、加强社会救助,推进城镇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救灾救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抗救灾工作。一是截止目前,从区民政厅争取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万元,给各县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万元;二是从新疆采购**万元救灾物资用于补充地区和七县救灾储备库;三是对地区救灾储备库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建立健全了救灾物资明细账;四是在“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期间,由我局牵头,地区相关部门参加,共同开展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活动。五是按据我地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阿里地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二)城乡低保工作。截止到九月份,全地区共有城镇低保户**户**人。今年,从元月开始城市低保由原来**元提高到**元。城镇低保兑现,自治区**万元,地区配套**万元,县配套**万元。总计**万元,今年发放城镇一次性生活补助**万元;全地区农村低保对象共**户**人。其中A类**人,B类**人,C类**人,今年兑现农村低保资金**万元,其中自治区**万元,地区配套**万元,县配套**万元,今年发放农村一次性生活补助**万元总计**万元
(三)五保供养工作。目前,全地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的五保供养对象**人,(其中老年人**人、未成年人**人、残疾人**人)集中供养**人,分散供养**人,每人每年供养标准为**元,五保户一次性生活补助**万已全部落实。
(四)城乡医疗救助。今年,我地区进一步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力度,提高救助资金比例,不断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了群众就医的实际困难。今年, 全地区农牧区医疗救助累计救助**人次,救助资金**万元;今年到位资金**万元。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累计救助**人次,救助资金**万元,今年到位资金**万元。
(五)大学生救助工作。今年,我地区考入大学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共有**名,其中考上重点大学的有**名,救助资金为**万元;考上一般大学的**名,救助资金为**万元。共计**万元。
(六)临时救助工作。2011年我地区临时救助**人,救助资金**万元。
(七)村办经济实体和易灾乡村救灾库房建设项目。为支持和鼓励乡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多种经营,增强农村经济实力,增加群众收入,经多次申报,到位资金**万元,已全部下拨。今年我地区共落实了**个易灾乡村救灾库房建设项目,总投资**万元。由于我地区建筑成本高,项目资金不够等原因,今年只实施了**个易灾乡的救灾库房建设,其余
项目待明年实施。
(八)孤儿生活得到全面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为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通知》精神,今年我地区对**名孤儿按每人每月**元的补助标准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万元。
(九)福利事业发展成绩斐然。今年共到位社会福利事业项目资金**万元。其中儿童福利院改扩建**万元;普兰县社会福利院改扩建**万元;措勤县社会福利院附属设施**万元;噶尔县社会福利中心**万元;改则县社会福利中心**万元;日土县社会福利中心**万元;地区未成年人救助中心**万元。
(十)福彩事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今年根据自治区福彩中心的的总体要求,我局重点检查了彩票销售设备的检查和运行调查。同时结合目前福彩销售运行情况和实际需求增设了两个销售点。截止到9月29日我地区销售电脑型福利彩票**万元;即开型彩票**万元。
(十一)认真开展城市流浪乞讨救助工作。2011年1月-8月期间我地区共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人,支出救助资金为**万元。其中区内藏族遣返**人到措勤县男性**人,女性**人,未成年人**人;救助区外汉族到阿里打工、寻亲、出逃人员**人次,全部为男性。
(十二)发放老年人健康补助。对80-89岁的**名老年人按每人**元发放**元;90-99岁的**名6老年人有每人**元发放**元;100岁以上的**名老年人发放**元。共计发放老年人健康补助**万元。
四、2012年民生重点
2012年,全地区民政工作将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一个供养、两个低保、四个补助、六项救助”政策,实现“一保障、二确保、三兑现、五落实”的工作目标,以提高“三个群体”生活保障水平,加速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为着力点,促进中央关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在服务大局中实现民政事业新的发展。
(一)根据自治区《》,认真调查摸底农村低保,制定出农村低保实施意见并上报行署。
(二)继续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在保持五保供养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的基础上,加强敬老院管理。
(三)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抓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落实,降低救助门槛,扩大救助面,提高救助水平。
(四)抓好救灾救济工作,重点抓好我地区易灾乡村救灾库房项目的建设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落实。
(五)继续抓好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上大学资助工作,确
保每位考上全日制大学的低保家庭子女都能上大学。
(六)继续贯彻落实好《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及时兑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落实工作措施,完善管理办法,使国家孤儿救助政策落实到实处。
(八)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重点是抓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九)加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积极挖掘市场潜力,努力提高发行量,争取筹集更多的福彩资金。
(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完善管理办法,使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到实处。
(十一)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健全,推进基层老龄工作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
阿里地区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第5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一、提高起征点政策减免
我县2005年享受提高起征点减免政策的有1844户,减免税款178.58万元;2006年有1886户,减免税款237.52万元,同比增加33%;2007年有1722户,上半年减免税款161.25万元,同比增加35.78%。我县已将该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户,存在的问题就是难以核定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为5000元的就要纳税,应税收入为4900元的就不要纳税,很多纳税人不理解容易产生误会,使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工作难度加大。
二、废旧物资征前减免
我县目前享受此优惠政策的有二户企业,即宁都县聚源废旧物品回收有限公司和宁都县华宁废旧皮革再生利用有限公司。2007年上半年征前减免税收757278元,该两户企业在07年4月已通过免税资格年审,在07年5月按照省局、市局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税收资料,存在问题主要是收购凭证的开具不规范,有不真实的情况,建议应按赣国税发[2004]290号《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三帐一表”,强化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饲料生产减免
我县有两户企业,即江西省赣南惠大饲料厂和江西强龙实业有限公司,07年上半年减免税收813889元。
四、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我县符合此项优惠条件的企业只有一户,即宁都县红星福利印刷厂,该厂2007年上半年已缴纳税收15476.34元,现有生产人员6人,其中残疾职工3人,占生产人员比例达到50%,且均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企业也取得了江西省民政厅颁发的《江西省社会福利企业确认证书》。
该厂建立于“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税利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花名册,同时还建立了考勤制度,按月进行考勤,经核查并与企业工资发放表,残疾职工上岗证核对,其签名笔迹一致,职工上岗率达100%。
该厂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税收资料,已通过2006年度福利企业税审批。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帐务有待进一步完善,财务核算应进一步规范,以退税款的使用方面未完成按照规定进行分配。
建议按《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对可退税款应为残疾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
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
我县符合此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是江西宝华山集团宁都水泥有限公司,该厂是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粉磨织和青塘水泥分厂组成,有生产工人220余人,2007年上半年已缴增值税1300954.88元,应退税649137.38元,该厂退税部分主要是其青塘分厂在生产水泥的过程中掺入的废渣(为生乳矸石、硫铁矿渣、氟石膏、过烧乳矸石等)比例达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比例,享受退税优惠,该企业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税收资料,按季进行退税,其退税程序是企业在季度后向税源管理部门报送季度增值税即征即退申报表,包括企业的退税申请,江西省水泥产品废渣掺入量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纳税申报表,税票的复印件和权威部门的废渣掺量检测报告复印件,税源管理部门在经过调查后写出调查报告,并报县局税政法规股进行实地核查,税政法规股经过实地核查同时形成核查报告后报县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市局审批(20万元以下由县局直接审批,20万以下由市局审批)。
该企业帐务健全,免征税款能用于发 展生产,能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其他项目进行分别核算,符合《江西省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通过06年度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年审。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原材料的来源不是很真实。以上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们真正到企
业去检查、实地察看的次数太少,以致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工艺流程,是否真正符合免税、退税条件,等方面的情况还不是很了解,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多到企业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具体地把优惠政策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减免税的情况,使该项工作经得起检查,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涵养了税源,减轻了纳税户的负担,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加了企业的发展后劲。由此而来相应的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第6篇:落实税收政策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落实税收政策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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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六大类33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这些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见附件),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内容较多。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涵盖六大类33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多个税种。其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9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1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4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7项。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税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绝不能以收入任务紧张等为由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
《税收政策》涵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六大类33项,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熟悉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有关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政策》。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突出政策解读、办税流程等方面的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四、认真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为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基层要认真落实,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要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要加强调研反馈,及时了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
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
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
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四)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五)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六)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七)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八)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十二)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十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十四)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十五)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十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十七)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11号)
(十八)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十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二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十一)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二)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二十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二十五)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六)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十八)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三十)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优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