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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工作岗位职责书怎么写(共8篇)

作者:ss362266937时间:2020-07-14 下载本文

第1篇:银保监会岗位职责特性介绍

银行招聘网:http://www.zj.jinrongren.net/ 银保监会岗位职责特性介绍

浙江银行招聘网致力于为广大报考银行的同学们提供丰富的银行招聘信息、笔、面试资料。浙江中公金融人官网考试信息应有尽有,笔、面试资料琳琅满目,供各位考生选择,帮助莘莘学子积极备考银行招聘考试,还有更多的备考指导、考试题库在等着你!

2018年3月12日,我国开展党和国家机构的深化改革,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整合组建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故2019年国务员考试的招考部门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招考784个岗位,计划招录1214人,且设定的岗位多是财会、法规、统计信息等银行性质类。看似银监会和保监会在今年国考中地位对等,然而结合2018年国考银监会计划招录1349人、保监会计划招录118人等情况,可知2019国考多数岗位的工作性质仍属于银行监管方面。

由于银保监会新成立,公务员招录信息缺乏,而相关岗位的基本工作性质短时间内不会有太大变化,为给大家提供更多有效信息,满足多数考生的需求,中公金融人主要介绍银监会的岗位特性。

相信很多同学都觉得银监会这个名字特别高大上,就会认为这个单位的工作肯定是很棘手的,其实不然,银监会只是一个监管银行业的正宗监管部门,处理的工作也很日常,所以大家不要对进入银监会感到不知所措。

那么银监会的不同岗位对工作人员又有哪些不同的要求呢?我们先来看监管业务方面,银行一部监管五大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二部监管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三部监管外资;四部监管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政策性银行;非银部监管金融租赁、信托;合作部监管农村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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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网:http://www.zj.jinrongren.net/ 除此之外,还有科技监管、创新监管、融资担保部和稽查局。另外是非监管方面,主要有法规部、研究局、消保局、统计部、财会部。而每年的新进人员不用担心自己不懂业务,因为刚入职时会让你系统学习各项业务,再根据你的业务能力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除非是分配到党委、工会这些非业务部门,否则都需要加班加点学习具体业务。银监会的具体业务并不难学,新进工作人员切记万万不可只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重点是要跟着老员工一起去学习现场业务的办理,这样才能更全面地掌握不同业务。

打个比方,如果你进入了信息中心的计算机岗,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就是单纯地修个电脑,切记,银监会有专门合作的电脑维修中心,而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整个银监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负责监控银监会系统和银监会所管辖的所有银行系统,要防止黑客入侵,防止系统瘫痪,更要参与到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业务中去。那么可能会有同学问,为什么还要参与到监管业务中?大家想一下,除了现场监管以外,现在几乎都是要用电脑系统进行监管,因此,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要熟悉大部分的监管业务,才能够及时调整内部系统,进而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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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证监会银监会央行的职责

证监会领导

尚福林:主席

桂敏杰:副 主 席

李小雪:纪委书记

庄心一:副 主 席

姚 刚:副 主 席

刘新华:副 主 席

姜 洋:主席助理

朱从玖:主席助理

吴利军:主席助理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领导

主席刘明康

副主席蒋定之

副主席蔡鄂生

副主席郭利根

纪委书记王华庆

副主席王兆星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监会领导

党委书记、主席 吴定富

副主席 李克穆

副主席 魏迎宁

副主席 杨明生

副主席 周延礼

纪委书记 陈新权

主席助理 袁力

主席助理 陈文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中国人民银行纪委书记 王洪章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马德伦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 纲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

第3篇:银保监会广西区招聘岗位职责解析

银行招聘网:http://gx.jinrongren.net/yh/ 2019银保监会广西区招聘岗位职责解析

一、银保监会招聘岗位职责 (一)银监会岗位

以2018年为例,根据考录工作安排,中国银监会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全部职位列为银监会特殊专业职位。报考中国银监会的考生须按照"银监财经类、银监财会类、银监法律类、银监计算机类、银监综合类"五类职位报考。

财经类:主要从事银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监管综合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种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报表和报告,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就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财会类:主要从事内部财会管理工作,审计类也会从事银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监管综合工作

法律类:主要从事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事务工作

计算机:主要从事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内部电子信息设备软硬件管理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工作

综合类:主要从事综合文字材料撰写(二)保监会招聘岗位

以2018年为例,保监会招聘岗位主要有如下三类:

业务监管岗: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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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网:http://gx.jinrongren.net/yh/ 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综合监管岗: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保密管理岗:行业监管信息材料综合整理、保管与保密。

二、工作环境与工作强度

工作地点与工作环境与报考的地区有关,部里主要分为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监管业务方面,银行一部管五大行;二部管股份制跟城商行;三部管外资;四部管国开,进出口,农发展这三家政策性;非银部管金融租赁,信托;合作部管农村金融机构;除此外还有科技监管,创新监管,融资担保部和稽查局。非监管方面,主要有法规部,研究局,消保局,统计部,财会部。剩下的就是党委工会这种非业务部门。

各地银监分局,设置部门类似但不同地方按照各地实际状况会略有不同,比如江苏局就把监管五大行的职能拆成两个处。大体上可以这么看,一处到四处和非银处,分别对应一部到四部和非银部,农村中小金融监管处对应合作部,科技监管,融资担保,创新监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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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网:http://gx.jinrongren.net/yh/ 者保护这几个方面到省分局基本就合成一个处到两个处,有的叫创新监管处,有的叫综合处,不一而足。而检查职能基本是分散到各监管处室的,基本都设有现场检查科和非现场检查科。有些地方银监局还新设了稽查处,把案件查处的职能放在了稽查处里。比如要对中国银行总行进行现场检查,银监会就会由一部出面组织协调,从各省分局的一处抽人到北京成立检查组,一般由一个处长或者资深副处长担任检查组组长,银行一部分管现场检查的副主任负总责。

工作内容: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各种材料总结+各种会议

工作强度,各地不尽相同,基本工作内容除了日常的监管工作外,大量的工作内容为材料的整理和汇报,以及经常性培训和党建工作。省会城市工作强度相对较大,时而需要加班,地方相对强度较小。(有些地方加班也比较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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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中国银监会招聘岗位、竞争情况

银行招聘网:http://www.jinrongren.net/yh/ 2018年中国银监会招聘岗位、竞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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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下面,跟中公金融人小编一起来了解下中国银监会招聘的岗位及竞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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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工作职能、职责如下: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 。

6、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9、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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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11、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2、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3、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4、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5、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6、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招聘职位和竞争情况:

2017年中国银监会系统计划招录1178人。其中,会机关15人,银监局机关217人,银监分局656人,监管办事处290人。其中,招聘职位包括银监财经类、银监财会类、银监法律类、银监计算机类、银监综合类五类。银监会过审43066人平均竞争比36.5:1。磨刀不误砍柴工,中公金融人权威分析五大类职位的竞争情况和工作职责,帮助各位考生提前掌握报考必备常识。

一、银监财经类。银监财经类在2015年以前的招考类型中是银监监管类,虽然职位名字做了调整,但是岗位职责变化不大,主要是对宏观经济金融、监管等研究工作,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政策性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从事银行业案件制度研究、稽查及分析工作以及从事办公厅(办公室)文秘及综合材料起草工作。在2017年银监会招考中,财经类竞争最激烈的是佛山银监分局机关监管部门,竞争比226:1。

二、银监财会类。银监财会类主要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有些地方监管机构财会类岗位也会从事对银行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监管工作。

三、银监法律类。银监法律类主要从事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办公室文字综合等工作。拟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等。在2017年银监会招考中,法律类竞争最激烈的是洛阳银监分局机关法律部门,竞争比是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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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监计算机类。银监计算机类从事计算机相关工作,负责信息科技工作、信息化归口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负责信息化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从事日常办公系统IT平台的开发及维护工作等。

五、银监综合类。银监综合类主要从事办公室文字综合工作。包括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事项的督办、公文处理、新闻宣传与发布、政务信息采编、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经济金融信息搜集、汇总、研究分析工作等综合工作。在2017年银监会招考中,综合类竞争最激烈的是安阳银监分局机关综合部门,竞争比521:1。

整体来看,虽然银监会系统招考人数在国考中排名靠前,但是竞争异常激烈,中公金融人提醒各位考生提前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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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岗位详情!银保监会招聘最全工作概况

银行招聘网:http://nm.jinrongren.net/ 岗位详情!银保监会招聘最全工作概况

一、银保监会招聘岗位职责 (一)银监会岗位

以2018年为例,根据考录工作安排,中国银监会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全部职位列为银监会特殊专业职位。报考中国银监会的考生须按照"银监财经类、银监财会类、银监法律类、银监计算机类、银监综合类"五类职位报考。

财经类:主要从事银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监管综合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种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报表和报告,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就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财会类:主要从事内部财会管理工作,审计类也会从事银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监管综合工作

法律类:主要从事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事务工作

计算机:主要从事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内部电子信息设备软硬件管理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工作

综合类:主要从事综合文字材料撰写(二)保监会招聘岗位

以2018年为例,保监会招聘岗位主要有如下三类:

业务监管岗: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综合监管岗: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保密管理岗:行业监管信息材料综合整理、保管与保密。二、工作环境与工作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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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网:http://nm.jinrongren.net/ 工作地点与工作环境与报考的地区有关,部里主要分为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监管业务方面,银行一部管五大行;二部管股份制跟城商行;三部管外资;四部管国开,进出口,农发展这三家政策性;非银部管金融租赁,信托;合作部管农村金融机构;除此外还有科技监管,创新监管,融资担保部和稽查局。非监管方面,主要有法规部,研究局,消保局,统计部,财会部。剩下的就是党委工会这种非业务部门。

各地银监分局,设置部门类似但不同地方按照各地实际状况会略有不同,比如江苏局就把监管五大行的职能拆成两个处。大体上可以这么看,一处到四处和非银处,分别对应一部到四部和非银部,农村中小金融监管处对应合作部,科技监管,融资担保,创新监管,消费者保护这几个方面到省分局基本就合成一个处到两个处,有的叫创新监管处,有的叫综合处,不一而足。而检查职能基本是分散到各监管处室的,基本都设有现场检查科和非现场检查科。有些地方银监局还新设了稽查处,把案件查处的职能放在了稽查处里。比如要对中国银行总行进行现场检查,银监会就会由一部出面组织协调,从各省分局的一处抽人到北京成立检查组,一般由一个处长或者资深副处长担任检查组组长,银行一部分管现场检查的副主任负总责。

工作内容: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各种材料总结+各种会议

工作强度,各地不尽相同,基本工作内容除了日常的监管工作外,大量的工作内容为材料的整理和汇报,以及经常性培训和党建工作。省会城市工作强度相对较大,时而需要加班,地方相对强度较小。(有些地方加班也比较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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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银保监会、证监会岗位介绍及薪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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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一直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尤为重要一环,在国考中的优势也是比较突出的。今天浙江金融人带你了解一下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工作内容和薪资待遇。

银保监会、证监会岗位介绍及薪资福利 一、银保监会(一)工作内容

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二)薪资待遇

银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参公事业编制,整体工资水平是高于公务员,处于社会工资的中上等,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

薪资体系:基本工资+五险一金+各项补贴+节日福利

基本工资也就是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补贴分为车补,取暖补助,出勤补助,山区补助,地区差别补助等。具体的享受类型根据所在地区尽心划分。比如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奖金工资对每年考核合格的人发放。

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三)晋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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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网:http://www.zj.jinrongren.net/ 在晋升上,纵向晋升相对更加直接。监管干部一般3年一升,从科员到副主任科员再到主任科员。

此外,银保监系统晋升渠道通畅。既可参加遴选也可在内部正常晋升,或按照规定享受同级别待遇。

二、证监会 一、工作内容: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5、统一监管证券业。 二、薪资待遇

薪资体系:基本工资+各项补贴+五险一金+奖金 三、晋升机制:

发展的空间并非一定的,地域不同职位不同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总体来说,省级机构发展空间较市级更大一些,但市级机构属于基层,更锻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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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加强责任信访、阳光信访和法治信访建设,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访条例》以及《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

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

第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机构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以及其他有关干部考核、奖评的重要参考。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部门和信访承办部门。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信访工作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分办本单位信访事项,督查指导本单位信访事项办理,协调本单位重大信访问题处理,督促指导下级机构信访工作,联系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信访承办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受理、调查、核实、2

答复意见拟制,配合信访工作部门接谈等。

第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为信访工作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工作人员,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训。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加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增强运用效果。

第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加强信访信息工作。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监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信访工作重要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信访电话、来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本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及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依照法定途径反映诉求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并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信访人提出诉求的,还应当写明被反映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诉求事项、主要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信访人采用传真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被反映单位或人员所在地的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逐级走访的规定,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人。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其补充书面材料,或者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诉求、事实及理由,信访人对记录的内容以签字、盖章等适当方式进行确认后提交,信访人拒绝确认的视同放弃信访。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其补充书面材料,或者告知信访工作部门通讯地址、信访接待场所。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信访事项办理中发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及材料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终止信访程序。

第十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

集,或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信访秩序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分类清单和处理程序,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范围,分级、按权限受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涉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可按照职责部分受理。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由所涉及的机构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其中的一个机构受理,其他相关机构配合。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一)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

(二)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或者不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

(三)其他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

(一)不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职责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或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五)已经完成复核并答复或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复,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六)撤回信访事项后仍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不属于信访事项的请求,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一)举报银行保险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或从事银行保险业务,要求监管部门查处的,依照有关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程序处理。

(二)投诉与银行保险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应当转本级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依照有关银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程序处理。

(三)检举、揭发、控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转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依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四)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行政处分不服的,应当转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对党纪政务处分不服,应当转本级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各类主体。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销受理的决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法分类处理,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收到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处理事项材料的,不作为信访事项予以受

理,引导材料提交人向有权机关反映。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受理的,但属于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相关受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信访人提交材料反映信访事项不清而不能办理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补充相关材料;有关信访受理、答复等期限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信访人拒绝补充材料或不能补充的,视同放弃信访。

信访人在处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和理由需要查证的,可以合并处理,信访期限自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匿名信访事项,应当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但不进行信访事项的告知、受理、答复等。信访事项反映对象明确,内容和提供的线索具体清楚的,应当核查处理;反映对象或所反映内容陈述模糊,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署名信访事项,但材料提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或存在冒

名、假名,联系方式、地址不实,冒用他人联系方式、地址等情形的,按匿名信访事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程序自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当日终止。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规范细致、及时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可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核实、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信访人的诉求事项按程序提出意见,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但答复内容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需其他国家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事项办理中,信访人要求查询信访办理进度的,可以告知,但不得涉及保密、敏感性事项或尚未明确的事实、结论等信息。

对匿名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的,不适用本条,不予告知或答复。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

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还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转到下级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加强督促、指导,要求按规定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按时限答复信访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工

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依法处理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敷衍,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形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使用信访专用章办理本办法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可采取纸面告知、平台短信、录音电话等适当方式告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派出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涉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内”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日”指自然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原《中国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银监发〔2016〕53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9号)同时废止。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8篇:中国银监会召开中工作会议

中国银监会召开2011年中工作会议

近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年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明康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总结通报上半年主要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重点任务。

刘明康指出,上半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银监会紧紧围绕“主题主线”,深入贯彻年初工作会和第二十二次委务会精神,审时度势、科学布局、攻坚克难,成效明显。

——谋远而动,坚持严防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一是做实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理解支持,着力推进平台贷款的退出管理、合同补正、追加抵质押物、增提拨备和提高资本占用成本等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效。二是做细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防控,深化“名单式”管理。引导加强信贷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积极科学支持与有效防控风险并重,并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等做出专门部署。三是做深贷款科学化管理,突出法人导向,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科学确定贷款合同期限和还款方式作为防控风险的重要举措,坚持中长期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并督促尽快补正已签的中长期贷款合同。四是狠抓案件、集中度和影子银行等风险的管控。完善案防工作考评办法,加大现场督导力度,并部署财政账户等专项检查,使上半年案件防控总体保持了较好形势。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守客户授信集中度“红线”,并要求超出标准范围的坚决压回。坚持成本对称,从机制和源头上打消“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套利动机并防范风险传递,及时推进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工作,严禁违规表外“合作”,严禁向理财产品提供变相担保和备用信用支持,并对信贷资产转让进一步加强监管。积极防范国别风险及境外风险的跨境传递。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提示和规范整顿;加大对非法集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大案件的协调督导力度,推动健全相关案件审理和考评制度。

——常抓不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科学发展。一是着力优化信贷结构。通过持续深入分析和通报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参加淘汰落后产能检查等,引领银行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后评估、完善统计制度和评价办法,引导银行业加强绿色信贷。坚决落实中央西藏、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推动健全西藏银行业金融体系,加大支持新疆边境贸易力度。二是着力强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及早预见今年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困难和复杂局面,强调小企业贷款增速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平均增速,并于5月出台了十条措施,以提高银行

业服务小企业的动力和能力。截至6月末,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5.9%,增幅高于人民币各项贷款9个百分点。三是着力深化涉农金融服务。在年初即全面部署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指导做好支持水利改革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等工作。组织四川、甘肃、青海银行业积极应对自然灾害,加强灾区金融服务。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6月末,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615家,其中369家设在中西部省份,占比60%。革新准入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年内再减少500个机构空白乡镇,继续与团中央合力推进“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求实创新,坚持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一是健全优化监管基础设施。编制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完善非现场监管规程,制定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完成银监会信息化建设5年规划,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建立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功能监管等四个联席会议机制,在确保专业性的同时强化横贯联动性。二是丰富完善监管规制工具。全面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Ⅱ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同步实施,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杠杆率管理、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等制度办法。积极强化行为监管,对信用卡、理财销售和代理保险等领域均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三是巩固提升国际监管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影子银行监管、宏观审慎监管、风险处置框架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实施方案。

——深自砥砺,坚持加强党建和内部管理。召开银监会系统庆祝建党九十周年表彰大会和主题晚会,组织召开“辉煌银行业”系列报告会;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以中心组学习为龙头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要求,深入开展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公务用车等两项专项治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厉行节约工作成效明显。

刘明康要求,下半年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平台贷款风险防控。要紧盯新形势、新问题,从细从实贯彻好既定要求,化解既有风险、严控新增风险。对持有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债务和不做尽职调查、不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行为坚决制止。对“新拆迁条例”带来的土地抵押落实难、工程建设成本增加和周期延长等问题,要积极通过财政预算或市场化的合法合规方式解决。完善原有平台续建项目的规范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

定,禁止用信贷资金支持不符合要求的新平台和新项目;对于到期的贷款本息,不得展期和贷新还旧。

二是紧抓房地产贷款风险。下半年,必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以贯之地执行关于土地储备贷款、开发商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要求。继续与各地、各部门加强联动,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式”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以在建工程为抵押,并及时调整抵押物估值。加强对商业物业抵押贷款、个人消费等非住房类贷款的监测,杜绝各类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时,继续对商业地产和二三线城市房地产风险保持关注和警觉。

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支持设立省级、计划单列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加大力度抓紧放贷,增强责任意识,全力支持完成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鼓励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对于资本金足额到位、管理精细的,优先支持。对保障性住房项目与商业性房地产、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一般性融资平台项目要进行严格区分。建立违约报告和通报制度,做实交叉违约信息共享机制。督促贷款行密切关注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进展,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坚持推动科学设定还款方式,项目建成之后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贷款利率按央行利率政策执行,根据风险原则定价,不准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是扎实推进贷款科学化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三查”上从制度机制、审慎信贷文化建设和人力配备等方面切实做到位,从根本上解决管理不审慎的问题。对违反贷款“三查”规定,虚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必须进行处罚。必须要求银行对企业集团不折不扣地执行受托支付有关规定,不得委托财务公司进行受托支付。做好贷款合同科学补正,对中央明令禁止以及明文要求暂停并进行检查的项目,不得继续投入信贷资金;不得贷款和还款期限超长,延迟风险暴露,规避责任;中长期贷款合同不得采用固定利率。

四是全面防控其他重点风险。影子银行风险方面,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创新,继续推动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和信托异地展业监管,禁止商业银行绕过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开展信托受益权转受让业务,严肃查处违规开展票据业务合作“绕规模”等问题。禁止银行通过相互购买理财产品或发行理财产品投资另一款理财产品变相调节监管指标,禁止通过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发放所谓的“委托贷款”,禁止通过理财产品或其它任何方式变相高

息揽储和违规揽储。要严格审核商业银行提交的理财产品报告,及时否决不符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产品。

警惕“担保乱象”向融资性担保行业蔓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吸存、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违法违规问题,应联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整治。积极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对近期网络借贷、民间借贷等领域凸显的风险,要建好防火墙。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薄弱甚至失范问题,也要认真关注,防止风险蔓延。

集中度风险方面,要坚守“红线”,认真处理好铁路系统贷款和公路建设贷款问题,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债务相关金融风险的防控。推动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公路建设负债来源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收费收入对应偿还现有银行债务。严防财政性补偿资金被挪用风险,并将其抵质押以替代收费权抵质押,对不足值部分追加其他担保。杜绝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现象,保障贷款安全。

操作及案件风险方面,要密切关注并深入排查案件隐患,注重从法人入手强化内控制度和执行力建设,对瞒报案件等行为严肃问责。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加强对其异地分支机构的监管。另外,严格落实日均存贷款比例的监管考核要求,对信息科技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等也要高度重视。

五是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要全面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和内部管理效率,着重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全面信息管理系统。严格将“两高一剩”行业区分出来,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商业可持续的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继续深化差别监管,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尽快落实银监会颁布的“十条”意见,推动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力争今年小企业贷款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涉农金融服务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健康的养殖户、种植户,实现全年涉农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的任务目标。关注今年旱涝灾害影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加强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投放,做好灾区金融服务和有关风险处置工作。深入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确保全年解决500个机构空白乡镇覆盖目标如期实现。督促银行业金

融机构继续做好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服务和风险防范工作,认真做好大运会金融服务工作。

六是持续完善监管制度机制。抓紧修订和出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规制度,努力消解监管规制空白、矛盾和滞后等问题。抓住战略机遇期,根据既定安排,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Ⅱ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Ⅲ实施。进一步发挥四个监管联席会议功能,探索加强联动协作。积极开展跨境监管磋商,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继续加强基层党建和内部管理,强化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监管文化建设,为有效监管能力提升提供有力保证。

刘明康强调,科学发展观是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的不竭动力。银监会系统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九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保持勇于任事、高度专业和与时俱进的作风。

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主持会议,银监会党委成员,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出席会议。银监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银监局在各地设分会场。

银监会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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