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光学设计师岗位职责
1.针对不同的应用产品,设计开发LED应用的光学系统。2.研究不同LED封装工艺的光学原理、作用,提出改进措施。3指导车间解产过程中出现的工艺问题。第2篇:光学工艺员岗位职责
1.完成产品的加工技术转化。2.完成光学产品的加工作业标准,完成光学产品的作业流程绘制。3.制定产品的QC工程图,现场制造。第3篇:社区矫正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组织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2、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宽管、普管、严管三类人员,督促或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并按规定完成社区服务任务。
3、负责对社区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4、在组织社区服务工作中要严格管理,注意安全,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积极配合社区服务基地和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司法局。如因疏于管理,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5、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在社区服务考核中徇私枉法,作虚假考核记录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4篇:岗位规范光学校准(检定)
岗位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岗位职责和岗位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岗位的初级、中级、高级职务人员。
2 引用标准
Q/AG L07 1.1-2003职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通用标准、国防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3 岗位职责(概括和列举该岗位的工作职责)
校准(检定)、检测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持证上岗,其职责是:
3.1 执行国家和国防有关计量法令、法规以及国际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
3.2 熟悉掌握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对出具的校准(检定)测试数据负全责;
3.3 负责本专业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并按要求按时溯源,发现量值不准确,测量设备不稳定等问题及时向专业室负责人汇报,同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3.4 掌握本专业测量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程序并正确使用,按时完成校准(检定)、检测任务,并参与所辖各光学计量技术机构业务指导工作;
3.5 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测试方法等;
3.6 参与对新购置的计量器具进行验收,并负责编写验收报告,建立技术档案和编写使用操作规范;
4 岗位标准
4.1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执行Q/AG L07 1.1-2003职工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通用规范。
4.2文化程度
4.2.1 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
4.2.2 经国家或国防考核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检定员证,方可承担考核项目的校准、检定、1
测试工作。
4.3专业理论知识
4.3.1初级职务
4.3.1.1 了解国家和国防有关计量法规、法令和计量单位制,了解计量基础知识。
4.3.1.2了解所从事校准、检定、测试项目的基础知识;
4.3.1.3了解所从事校准、检定、测试项目的依据文件(规程、方法、规范);
4.3.2中级职务
4.3.2.1掌握国家和国防有关法规、法令和计量单位制。
4.3.2.2 具有计量测试技术理论、测试方法等基础知识;
4.3.2.3具有所从事校准、检定、测试项目的专业知识;
4.3.2.4熟悉所从事校准、检定、测试项目的国内外先进测试方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4.3.2.5掌握一门外语,并能熟练地查阅本专业文献资料。
4.3.3高级职务
4.3.3.1 精通国家和国防有关法规、法令和计量单位制。
4.3.3.2 精通本专业计量测试理论、方法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3.3.3 精通并熟练掌握计量标准、校准装置、检测设备研制过程所需要基本知识;
4.3.3.4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4.3.3.5 掌握一门外语,并能熟练地查阅和翻译专业文献资料。
4.4实际工作能力
4.4.1初级职务
4.4.1.1 能完成本人承担的光学计量校准、检定、测试任务;
4.4.1.2 能解决标准装置、校准仪器等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技术问题;
4.4.1.3 能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和阶段技术总结;
4.4.1.4 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4.4.2中级职务
4.4.2.1 能完成本人承担的光学计量校准、检定、测试任务;
4.4.2.2 能提出本专业研究课题,提出论证方案;
4.4.2.3 能处理检定测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
4.4.2.4 能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和完成阶段技术总结;
4.4.2.5 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4.4.2.6 能指导初级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4.4.3高级职务
4.4.3.1 熟练地完成本人承担的检定、校准、检测任务;
4.4.3.2 能根据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新的研究课题,完成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论证,并组织实施;
4.4.3.3 能处理和解决光学计量标准、标准装置和测试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关键;
4.4.3.4 能制定项目研制计划和进行工作总结;
4.4.3.5 能指导初、中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4.4.3.6 能掌握本专业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开展新方法的研究;
4.4.3.7 能撰写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报告和科技论文。
4.5 工作经历
4.6 身体条件
身体键康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人事劳资教育处提出;
本规范由人事劳资教育处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第八研究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由人事劳资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5篇: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十二)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十三)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十四)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置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