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陵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临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颍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9】4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本镇公益性岗位人员队伍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和扶持的,以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适宜乡村发展的城乡交通协管、保洁、保安等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为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以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外出就业困难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本条就业困难是指贫困劳动力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已为其提供不少于3次的转移就业服务,仍未实现就业的。
第四条 援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贫困劳动力自愿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二)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能从事一定程度的体力劳动。
(三)为确保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原则上每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上报不超过一名贫困劳动力。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的劳动报酬,按本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拟聘用的非全日制公益性人员,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岗位补贴,其享受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就业协议实行一年一签的方式,协议期满后,根据年度考核、岗位供求和贫困状况,经乡镇确认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可续签就业协议,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监督制度:
(一)实行岗位实名制管理。镇人社所将公益性岗位开放、使用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岗位补贴发放。
(二)实行公告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户外固定公告栏,将本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及工作范围公示公告。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三)严格执行考核制度。镇人社所结合已制定的公益性岗位职责、考核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在案,对不称职的聘用人员及时履行程序予以清退,以各村为单位切实落实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实行三天一签到制度。各行政村村支书是本村公益性岗位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一经上岗不得顶岗、替岗,一经发现,立即清退。
第八条 贫困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就业协议书,并及时报县人社局备案,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一)年龄达到60周岁的;
(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稳定就业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