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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岗位职责

作者:金月时间:2021-10-08 下载本文

第1篇:岗位职责之督促机关履行职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督促机关履行职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核心提示:一条检察建议,可以挽回一笔重大损失,可以形成一个良好机制,可以消除一批社会隐患。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藤县人民检察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以群众的诉求作为第一信号,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在群众信访诉求中,发现该县七个高岭土矿场整合成三个高岭土矿场过程中存在吞噬一方利益的行为,同时,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怠于行使其职权。为此,藤县检察院大胆探索,创新试行“民行督促履行职责”工作制度,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预防、避免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渎职和有关当事人犯罪行为发生,及时为诉求当事人挽回数亿元的经济损失,也化解了因此事可能诱发的群体性上访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了地方社会稳定。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重视并及时受理我的申诉,我们400亩高岭土至少价值数亿元的资产就平白无辜地被别人吞噬了……”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的负责人李某接受笔者采访时感激不已地说。

无论是厚若砖块的法律法规汇编,还是汗牛充栋的法学研究专着,有关“民行督促履行职责”的字眼我们恐怕难觅片字。

然而,就是这幺一个在理论研究和法律法规中都一片空白的制度,却在藤县发挥出了惊人的力量。从今年2月6日以来,藤县检察机关依据这项制度,发出《民事行政督促履行职责书》4份,立民事行政督促履行职责案4件,已经成功督促有关部门办理1件,为当事人挽回私有资产数亿元的重大损失。

一项创新的制度,堵住了吞噬私有资产的“黑洞”,也成为挽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护身符”,让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更为准确,同时也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藤县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

经济快速发展催生一项新制度

近年来,藤县全力推进公路建设、城市建设和工业项目建设。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建设热潮中,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征地、搬迁、扩建、土地平整、道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热火朝天,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工厂开工,全县工业增值统计数据迅速攀升。同时,藤县地处桂东南,高岭土贮藏量巨大,仅中和陶瓷集中园区旁边的高岭土矿,就可供园区150条生产线连续用30年。白泥覆盖区23万平方公里,储量超过3亿吨,白度高达71.5%。利用好自身丰富原材料、良好地缘和产业大军等三大优势,藤县全力将中和陶瓷集中区打造成广西区最大的陶瓷生产基地,争取在三五年内顺利成长为‘南国新陶都’。”

藤县的检察官们敏锐地从经济建设的热潮中捕捉到某种威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走向:

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一些国资管理者、相关职能部门又殆于行使诉权,从而使受损的国资和公共利益面临无可挽回的危险。

“今年1月以前,民事督促履行职责工作制度在广西乃至全国还是一片空白,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有90%左右的案件是民行案件,我们要改变以往在一些案件办理中重刑事轻民事的做法,着力加强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做到耳聪目明,努力消除法律监督盲区”。藤县检察院检察长覃祖瑜接受笔者采访时说。

2012年初,该县检察院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形成共识,制订了《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督促履行职责案件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督促履行职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对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督促履行职责书,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公民、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规定》中还明确了可以督促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一份《申诉书》成了新制度的“试金石”

其实,在探索民事督促履行职责制度的道路上,实际上并非一条坦途,有过“一番波折”。

2月6日下午,一份由藤县塘步宏发白泥场李某等四名合伙人联合签名的《申诉报告》,放到了藤县检察院检察长覃祖瑜的办公室案头。报告称,李某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也没有受其他股东委托,私自于2010年11月3日与另外三家高岭土矿场签订了《高岭土整合开发协议》,处置了他们拥有的不动产,他们认为协议无效,因此向检察机关申诉,希望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法律监督,依法撤销李某所签订的协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刚从外地出差回来的覃祖瑜检察长看见《申诉报告》后,当天就召集分管民行科的副检察长和民行科长一起研究。

出于审慎的考虑,藤县检察院还向县委、县政府和县人大以及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并对这项新制度明确规定,民事督促履行职责案件在实体上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发生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事实;被督促主体无过错;被督促主体无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接着,藤县检察院安排副检察长和民行科等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从今年2月初开始,他们先后三次来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等部门做调查摸底工作。

是继续进行调查还是放弃呢?负责该项工作的几位检察官对不能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工作觉得十分内疚,夜不能寐,他们把三次遇到的情况向覃祖瑜检察长做了汇报。覃检察长和他们一起分析情况,想办法,并为他们鼓劲打气。

第2篇:督促整改

县环保局督查相关企业环保整改情况

为及时掌握违法企业整改落实及进展情况,9月1日下午,县环保局计划科、法宣科联动对扬州东盛食品有限公司、宝应恒源车业制造有限公司、宝应县中外汽车配件厂3家违法企业逐一进行督查。

上述3家企业因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于今年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查处,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通过县环保局的整改验收。从当天督查情况看,3家企业均能按照督办内容积极整改,部分企业整改已基本结束,检查总体情况良好。扬州东盛食品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新上了的废水处理设施安装完毕并进入调试阶段,并封堵了原有的废水直排口;宝应恒源车业制造有限公已按要求全面整改,已与环保设施生产安装厂家对接完毕,规划并绘制了设施图纸,正进入施工阶段;宝应县中外汽车配件厂对照要求正在进行整改,但是由于生产、经营等种种原因,整改进度缓慢,该厂负责人承诺将于本月二十号完成整改

我局将强化措施,切实抓好违法企业整改督查督办工作,对已经按照督办内容整改结束的企业,要按期按程序组织整改验收;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我局将指导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整改,以确保企业能如期达到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刘杰)

第3篇:执行督促

关于执行督促制度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洪伟

执行督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是指在立案审查阶段,案件尚未正式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通过专门设立督促机构和督促法官,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督促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工作机制,公告发出十天后,逾期还不履行,案件将自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督促由执行局、立案庭协调配合实施,执行局和立案庭分别设立督促组和执行案件立案窗口,实行专人负责制。这个机制包括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等工作方式。

一、执行督促的意义

(一)、督促在先提升自动履行率。保证了申请人的诉权能够尽快得以实现,法院启动督促履行的机制,法官通过电话、谈话、邮寄督促履行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督促,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实现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以进一步深化立案诉讼服务管理机制改革和推进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实施。

(二)、“先礼后兵”加大案件执行力。执行督促机制,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都多了一个机会,只要在法院“督促”后自

11 洪伟,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二庭庭长,大学本科学历。

觉履行的,仍可算作自动履行,而不履行义务的“老赖”则多了一个风险,无视法院“督促”继续“赖”下去,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三)、非强制手段解矛盾促和谐。法院将调解、和解手段运用于执行阶段,督促、引导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削减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对抗,有效地解决了以往即使依靠强制执行都难以执结的问题。

二、我院执行督促机制的实施情况以及产生的效果

(一)、我院在立案庭成立“执行督促组”,由立案庭、执行局管理指导。“执行督促组”的具体职能是:督促职能、保全职能、协助查询职能、协助审查职能。执行督促小组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通过保全财产、思想疏通、法律释明等方法,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

(二)、我院执行督促机制的流程:(1)法律文书生效后,各业务庭主审法官应及时将法律文书及当事人的通信联络信息移交至“执行督促组”并登记备案;在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或各业务庭转交的“执行督促案件移办单”后,先由“执行督促组”的法官对执行申请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确定案件有主动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能,且执行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启动执行督促程序,向被申请人送达“督促执行令”,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后,不再向法院缴纳任何费用。经过督促,义务人仍然拒不履行的,立即转到执行机构,由执行法

官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先前执行督促通知的效力等同于执行通知.(2)需实施保全措施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根据督促履行的情况,在被督促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或故意推诿执行时,情况紧急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需进行查询的,由执行法官经审批后将查询通知书、裁定书等交由“执行督促组”办理,并登记备案。

(三)、针对执行案件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我院实行督促执行,告知义务人主动履行,一批案件不再申请执行。立案庭尝试引入执前和解机制,在审查时对调解结案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2010年共督促履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931件。县环保局申请执行一起非诉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庭与行政庭的法官共同到铜山县柳泉镇境内的外资企业徐州市利源机焦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立案前的法律释明,督促这家国家环保总局查处督办的污染企业主动履行了对法院的承诺,第二天上午即停止了生产。此前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进驻柳泉镇督促,当事人拒不履行。该机制实施以来,我院执行案件同比下降了6个百分点,缓解了执行压力。

三、目前执行督促存在的问题

(一)、我院执行督促小组人员配备不足。由于我院一直存在案件量大、法官少的现象,很难在执行督促方面安排专门的人员。执行督促小组的成员除了负责执行督促的工作,还要承担其他的审判工作,任务重,精力有限,导致执行督促工作的延误。

(二)、在执行督促机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各个部门的衔接不够密切。为了最大限度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督促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法院应该设臵严密的衔接机制。执行督促程序对一件执行案件只能启动一次,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督促不成的必须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且,对于前期在督促程序中了解到的如存在转移财产风险、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等可能影响执行的重要信息,我们有的业务庭对执行督促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积极性不高,在转交案件材料时有时没有附上说明或者说明不够详细,执行庭法官在执结案件时缺少信息参考,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展。

(三)、在执行督促实施时,执行督促工作人员有时很难和当事人产生联系,有的履行人为了逃避责任,中断联系方式,有的甚至搬离原来住所,致使执行督促工作无法实施。

(四)、立案庭的工作压力大。我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本来就少,而且有很多案件要进入财产保全程序致使工作任务繁重,精力不够。

(五)、考核制度不够健全。为了更好地实施执行督促机制,我院制定了“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执行员进行考核奖励。但是考核制度操作性不强,加之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考核的办法进行奖惩。

四、执行督促机制的完善

(一)加大实行公开督促执行制度

公开督促执行是在执行实践中形成的,主要以向社会公开披露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为主,与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执行制度。其内容主要有: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一律采用向社会公告方式公开督促执行;定期召开执行大会,展开集中执行。

公开督促执行的具体实施:(1)在公开督促执行的具体实施上,应该选择本市覆盖率较高、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发布执行公告。(2)委托异地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对于住所地或实际营业地在异地的被执行人,如集中在上海地区公开披露,对其无关痛痒,应委托异地新闻媒体公开披露。(3)现场公开披露。对在住所地或实际营业地有一定影响的制造加工业被执行人,可以书面形式,在其主要营业地等地方张贴公告,迫使其履行义务。(4)新闻发布会披露。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人大质询的、典型的拒不履行案件被执行人,采用新闻发布会形式披露信息落实。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公开督促执行制度,但实践证明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手段,是法定执行措施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工作中,公开披露与排期执行制的定期集中传唤措施相呼应,构成公开督促执行的主要内容,对被执行人形成逐渐增强的、递进式的执行威慑,起到一般执行措施难以发挥的特殊作用:(1)公开督促执行有助于一些疑难案件的执行,有利于提高案件执结率。(2)公开督促执行在特定案件中作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臵

条件,能够消除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假借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能拖就拖,能赖就赖造成的。(3)公开督促执行能够对被执行人产生特殊的社会整体监督作用,令其笼罩在无形威慑之下,迫其履行义务。

(二)、一方面法院应排除一切困难,想方设法加大“执行督促组”人员投入,从其他的业务庭抽调优秀的有经验的干警加入,提高整个工作小组的执行效率。另一方面应完善的执行人员考核制度,使其更有操作性、可行性。

(三)、应大力规范立案、信息录入、执行督促、强制执行等各个阶段工作的衔接机制。执行窗口立案法官每日下班前向执行督促组专人交接当日的申请执行案件,由执行督促组在《申请执行立案登记本》上签收确认。执行窗口立案法官每日下班前向执行督促组专人交接当日的申请执行案件,由执行督促组在《申请执行立案登记本》上签收确认;执行督促组负责的执行督促工作完成后,无论督促成功或者不成功的案件,一律由执行督促组专人到原立案窗口登记执行督促结果并申请案号,由该窗口立案法官转交立案庭速录员做信息录入工作。立案庭确定一名速录员专门负责执行案件的信息录入工作,对于督促成功的案件,该速录员完成信息录入后直接与执行督促组交接;对于督促不成功案件,速录员完成信息录入后与执行局内勤交接。

(四)、应将执行督促工作纳入立案诉讼服务管理机制改革范畴,与诉讼提速工作有机结合。加强执行案件立案阶段的和解工

作,在督促义务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注重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执行督促工作取得实效。执行局应当加强领导,随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立案庭要确定专人负责,与执行局做好配合,在工作衔接上做细致的安排;研究室要加强理论研究和指导,参与有关规范文件的整理工作。

执行督促成本低、效率高、能够迅速化解当事人之间纷争、维护社会稳定、铸就社会和谐。作为重点打造的“司法为民”服务品牌,我院将会继续摸索和完善执行督促机制,以“执前督促履行”机制为平台,进一步完善诸如劳动争议案件“立、审、执”等快速通道,建立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协作机制用以保障民生,做到真正方便于民、服务于民。

第4篇:督促检查制度

(一)市工商局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分工承办、党政分开的原则进行。市工商局办公室是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实行领导分工负责、业务科室归口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

(二)局领导成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节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以及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中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的事项;市工商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需要落实的事项;市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四)各职能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确定的事项,承办科室要积极主动落实,及时向局领导反馈落实情况。凡由有关科室承办的事项,一般应在5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紧急事项及时办理,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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