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银行信贷部门岗位职责
银行信贷部门岗位职责
授 信 管 理 部 门 主 管其主要职责:
(1)组 织 实 施 国 家 和 总 分 行 各 项 信 贷 政 策、制度;
(2)制 定 并 组 织 落 实 本 行 有 关 授 信 风 险 审 查 规章制度;
(3)组 织 授 信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完 成 正 常 类 授 信 业务 的 尽 职 审 查。对 授 信 分 析 报 告 的 质 量 情 况、授信 经 营 部 门 的 授 信 结 论、审 查 员 的 审 查 意 见 进 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及建议;
(4)制 定、修 改 授 信 额 度 使 用 的 管 理 规 定 和 实施办法;
2.1.2 授信审查岗对授信经营部门上报的正常类授信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尽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独立审查意见向 上 报 批,全 面 揭 示 所 审 查 授 信 业 务 的 风 险,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可行性审查。依据本手册相关规定,审 查 授 信 业 务 主 要 风 险 点 及 风 险 防 范 措 施、偿 债能 力、授 信 安 排、授 信 价 格、授 信 期 限、担 保 能力等;
(2)合 规 性 审 查。审 查 授 信 业 务 是 否 符 合国 家 和 本 行 信 贷 政 策 投 向 规 定、授 信 客 户 经 营 范围
是否符合授信要求;
(3)完 整 性 审 查。审 查 授 信 资 料 是 否 完 整有 效,包 括 授 信 客 户 贷 款 卡 等 信 息 资 料 复 查、项目批准文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等;
(4)审查授信客户和授信业务风险等级;
(5)授信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通知授信经营部门和放款中心,并将授信额度、风 险 等 级 等 相 关 信 息 输 入 CMIS 系 统 ;授 信 业 务被否决的,通知授信经营部门;
(6)审 查 正 常 类 授 信 客 户 的 “定 期 监 控 报告 ”、“信 贷 备 忘 录 ”及 风 险 评 级,根 据 客 户 风 险变 化 情 况,提 出 明 确 的 审 查 意 见,上 报 审 批。如须 变 更、冻 结 授 信 额 度,报 高 级 信 贷 执 行 官 /信贷执行官批准后书面通知授信经营部门和放款中心;
(7)主 动 关 注 当 地 经 济、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所 审 查 客 户 的 风 险 状 况 变 化,及 时 向 部 门 负 责 人沟通、汇报。
2.1.3 授信管理岗其主要职责:
(1)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本 行 信 贷 政 策、制 度以 本 手 册 以 及 本 行 现 行 与 本 手 册 无 冲 突 的 制度、规 定 为 准 工 作 ;
(2)研 究 拟 定 授 信 工 作 规 划,研 究 分 析 当地 经 济 形 势 和 行 业 发 展 趋 势,调 查 分 析 授 信 业 务投
向;
(3)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4)检查和督导本行正常类授信客户定期和不定期监控工作;(5)具体实施对本行授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6)检查和考核授信经营部门执行授信规章制度的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及整改要求;
(7)协助授信经营部门发现或识别授信客户的特殊预警信号并提出预警措施建议;
(8)收 集 整 理 和 上 报 在 授 信 审 查、检 查 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径采集的风险信息。
2.1.4 综合岗其主要职责:
(1)对辖内公司授信客户和业务情况进行统 计 分 析,负 责 上 报 上 级 行、人 行 和 监 管 部 门 要求 的 有 关 授 信 分 析 报 告、授 信 业 务 调 查 报 告、各类统计报表等资料;
(2)完善和维护信息系统的运行及其他综合 管 理 工 作。负 责 授 信 业 务 数 据 统 计 资 料 积 累 和本部门文件保管;
(3)负 责 CMIS 系 统 管 理、维 护 及 授 信 审批结论录入的复核工作。
2.2 授信经营部门
2.2.1 授信经营部门主管其主要职责:
(1)负 责 组 织 客 户 经 理 开 展 市 场 调 查,维护
客 户 关 系,推 进 市 场 拓 展 ;选 择 优 质 客 户,确定明确的营销目标;
(2)组织实施本行信贷风险预警和主动退出机制;(3)组织实施本行授信客户结构调整计划;
(4)组织实施客户集团关联关系的调查及集团客户的客户信息、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和客户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5)指 导、监 督 客 户 经 理 贯 彻 执 行 授 信 管理相关制度和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尽职要求;
(6)根 据 客 户 经 理 提 出 的 意 见,决 定 是 否受 理 客 户 授 信 申 请 及 组 织 授 信 调 查。审 核 授 信 分析报告,对客户经理授信业务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7)组 织、指 导 客 户 经 理 按 要 求 进 行 贷 后监 控,审 核 定 期 监 控 报 告、信 贷 备 忘 录 和 客 户 查访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发现客户风险;
(8)组 织、指 导 客 户 经 理 与 保 全 部 门 共 同对 问 题 类 授 信 客 户 开 展 调 查,制 定 行 动 计 划、行动计划更改书;
(9)负责本部门未移交不良资产清收和日常管理;(10)组 织、指 导 客 户 经 理 及 时 完 成 授 信 业 务风险等级评定等工作;
(11)组织本部门客户经理做好移交类问题类授 信 客 户 向 保 全 部 门 的 移 交 工 作 ;会 同 风 险 监 控部督促和指
导对正常类授信客户的授信后监控工 作,对 授 信 客 户 违 约 或 其 他 不 利 事 项 等 重 大 事件,采取控制风险等补救措施。
2.2.2 客户经理其主要职责:
(1)受 理 客 户 提 出 的 授 信 业 务 申 请,收 集有 关 授 信 信 息 资 料,对 申 请 人 申 请 授 信 业 务 的 合法 性、合 规 性、安 全 性 和 盈 利 性 进 行 调 查,并 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调查主要内容有:l 调 查 和 验 证 客 户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明、授 信 主体 资 格 等 基 本 情 况、产 品 市 场、财 务 状 况 以 及 产供 销 库 存 等 情 况,掌 握 授 信 业 务 的 真 实 用 途,调查验证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l 调 查 核 实 抵 押 物、质 物 的 权 属、价 值 及 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l 调 查 核 实 保 证 人 的 担 保 资 格、代 偿 能 力 和资信情况;l 需要调查的其他资料。
(2)对客户和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级和分类,撰 写 “授 信 分 析 报 告 ”,对 授 信 额 度、期 限、利 率 费 率 和 使 用 方 式,以 及 担 保 情 况 等 提 出 明确意见,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报授信管理部门审查;
(3)办 理 核 保、抵 质 押 登 记 及 其 他 发 放贷款的具体手续;
(4)按贷后监控政策要求对授信客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控;(5)对 符 合 “问 题 类 授 信 客 户 ”条 件 的 客户,制 订 “行 动 计 划 ”,并 根 据 批 准 意 见 实 施 ;
(6)对 符 合 移 交 条 件 的 问 题 类 客 户,负 责与资产保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7)负责未移交问题类授信客户的清收和管理工作;(8)对未移交问题类授信客户与保全部门保全岗共同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控;
(9)办理未移交问题类授信客户的问题贷款的重组手续;(10)负 责 在 C M I S 系 统 中 录 入 客 户 信 息、财务 数 据、风 险 评 级 等。做 好 客 户 集 团 关 联 关 系 的调查及集团客户的客户信息、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和客户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11)对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实施监察名单管理,提 出 申 报 /退 出 监 察 名 单 的 理 由,负 责 制 定行动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12)在已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控的基础上,协 助 并 配 合 风 险 经 理 对 “正 常 类 客 户 ”进 行 风 险评估和风险检查。
2.2.3 综合岗其主要职责:
(1)负责除移交资产保全部门外的授信客户信贷副本档案管理,确保完整齐全、有效;
(2)负 责 集 中 管 理 对 授 信 客 户 的 “定 期 监控 报 告 ”、“信 贷 备 忘 录 ”和 “查 访 报 告 ”复 印 件 ;
(3)负责集中管理问题类授信客户的相关资 料 包 括 监 控 报 告、风 险 评 级 表、行 动 计 划 书等 复 印 件,并 将
资 产 保 全 部 门 的 审 批 结 论 通 知客户经理;
(4)抵 质 押 品 权 利 凭 证 保 管 登 记 ;(5)负责制作上报上级行要求的各类统计报表等资料;(6)负责授信业务数据统计资料积累和本部门文件保管。2.3 风险监控部门
2.3.1 风险监控部门主管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总行风险监控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风险监控实施细则;
(2)组 织 监 控 本 行 信 贷 资 产 风 险 变 化,收集、整理、分析、提示和上报风险信息;
(3)组 织 对 本 行 风 险 资 产 含 信 贷 和 非 信贷 资 产 的 风 险 分 类,监 控、识 别 和 全 程 跟 踪 资产风险及变化;
(4)在前台经营部门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控 的 基 础 上,协 助 客 户 经 理 对 列 入 风 险 监 察 名 单的 授 信 客 户 制 定 减 持 退 出 计 划,并 进 行 持 续 跟 踪管理;
(5)负责评估和分析本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状况;(6)组织实施对本行风险经理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7)负 责 审 核 对 风 险 监 察 名 单 列 入 /退 出 的申报以及月度监控情况;
(8)负责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9)负责放款中心的管理;
(10)定期组织减值贷款逐笔拨备工作。
2.3.2 风险监控岗负 责 监 控 本 行 信 贷 资 产 风 险 变 化,并 提 出 相 应 处理意见,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采集的风险信息或排查的特殊预警信号,进行风险分类;
(2)对列入风险监察名单的授信客户风险状况和减持退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持续监控、检查和汇总分析;
(3)收集整理和上报在授信风险监控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径采集的风险信息;
(4)向授信经营部门提示客户所处行业和市 场 变 化、法 律 法 规 变 化、国 家 政 策 调 整 和 客 户经营管理等变化形成的风险信息;
(5)负责审核本行授信业务五级分类准确性,监控授信客户情况变化和五级分类迁徙变化。
2.3.3 风险经理负责对进驻的授信经营部门正常类授信客户和列 入 监 察 名 单 的 客 户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监 测和报告。主要职责是:
(1)在前台授信经营部门对授信客户定期和 不 定 期 监 控 的 基 础 上,通 过 风 险 过 滤 模 式,对“正 常 类 客 户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风 险 检 查 ;
(2)通过风险经理的专业和独立的判断,强化识别潜在风险;(3)对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向相关部门 进 行 风 险 提
示,根 据 客 户 的 风 险 情 况 提 出 风 险评级调整的建议;
(4)审 核 需 列 入 /退 出 本 行 风 险 监 察 名 单 的客户以及监察名单的月度监控情况;
(5)与相关部门或人员配合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或减持退出行动计划;
(6)对列入风险监察名单客户行动计划的实施进程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
(7)采 用 矩 阵 双 线 汇 报 模 式,实 时 和 定 期向风险监控部门报告资产质量的风险监控情况;
(8)负责牵头对客户经理的贷后监控情况进行再检查和风险评估。
2.3.4 综合岗负 责 本 部 门 各 项 业 务 数 据 积 累、统 计、信 息 系 统等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 责 CMIS、RAMIS风 险 资 产 管 理 信息 系 统 信 息 的 输 入 和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
(2)负 责 上 级 行、人 行 和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各种分析报告、统计资料的上报工作;
(3)负责本部门文档的管理工作;(4)其他工作。2.4 资产保全部门
2.4.1 资产保全部门主管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资产保全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 则,指 导、检 查、评 估 各 项 政 策 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2)负责对已移交至本部门的不良资产清收 和 管 理,组 织、指 导、审 查 全 行 运 用 清 收、诉讼、抵 债、出 售、核 销 等 保 全 和 处 置 方 式 化 解 和挽救资产风险的工作;
(3)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问题类贷款处置行动计划,防止不良资产继续恶化;
(4)负责组织本部门对须提交风审会审议的资产保全和处置业务审查工作;
(5)审核问题类贷款处置方案和问题类授信客户定期监控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6)组织实施对本行资产保全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7)负责审核风险监察名单中归为风险较大 的 授 信 客 户 的 行 动 方 案,并 实 施 问 题 类 贷 款 管理流程。
2.4.2 资产保全岗其主要职责:
(1)负 责 授 信 经 营 部 门 已 移 交 的 8-10 级问题贷款的清收和管理工作;
(2)会同授信经营部门共同开展对未移交问题类授信客户的清收和管理工作;
(3)办理本部门管理的不良贷款重组手续;
(4)制 定 已 接 收 的 问 题 类 授 信 客 户 “问 题贷 款 行 动 计 划 书 ”及 “行 动 计 划 更 改 书 ”,并 实 施跟踪;
(5)负 责 本 部 门 管 理 的 “问 题 类 授 信 客 户 ”定期和不定期监控;
(6)负 责 以 物 抵 债、核 销 后 呆 帐 贷 款 的 管理、处置和追偿工作;
(7)负责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
(8)负责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9)当 客 户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如 有 必 要 则应 会 同 授 信 经 营 部 门 进 行 实 地 调 查,并 及 时 提 出预警措施及是否更改原授信方案或行动计划等意见;
(10)提前介入列入风险监察名单的风险严重的授信业务,主动配合授信经营部门从速处置;
(11)负责已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的客户授信副本档案的管理工作。
2.4.3 资产保全审查岗其主要职责:
(1)对须报送风审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 明 确 的 初 审 意 见,并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后 报 风 审 会 审 议 或 有 权 审 批 人 审 批。审 查 的 主 要
第2篇:银行信贷部门岗位职责
银行信贷部门岗位职责
授 信 管 理 部 门 主 管其主要职责:
(1)组 织 实 施 国 家 和 总 分 行 各 项 信 贷 政 策、制度;
(2)制 定 并 组 织 落 实 本 行 有 关 授 信 风 险 审 查 规章制度;
(3)组 织 授 信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完 成 正 常 类 授 信 业务 的 尽 职 审 查。对 授 信 分 析 报 告 的 质 量 情 况、授信 经 营 部 门 的 授 信 结 论、审 查 员 的 审 查 意 见 进 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及建议;
(4)制 定、修 改 授 信 额 度 使 用 的 管 理 规 定 和 实施办法;
2.1.2 授信审查岗对授信经营部门上报的正常类授信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尽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独立审查意见向 上 报 批,全 面 揭 示 所 审 查 授 信 业 务 的 风 险,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可行性审查。依据本手册相关规定,审 查 授 信 业 务 主 要 风 险 点 及 风 险 防 范 措 施、偿 债能 力、授 信 安 排、授 信 价 格、授 信 期 限、担 保 能力等;
(2)合 规 性 审 查。审 查 授 信 业 务 是 否 符 合国 家 和 本 行 信 贷 政 策 投 向 规 定、授 信 客 户 经 营 范围是否符合授信要求;
(3)完 整 性 审 查。审 查 授 信 资 料 是 否 完 整有 效,包 括 授 信 客 户 贷 款 卡 等 信 息 资 料 复 查、项目批准文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等;
(4)审查授信客户和授信业务风险等级;
(5)授信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通知授信经营部门和放款中心,并将授信额度、风 险 等 级 等 相 关 信 息 输 入 CMIS 系 统 ;授 信 业 务被否决的,通知授信经营部门;
(6)审 查 正 常 类 授 信 客 户 的 “定 期 监 控 报告 ”、“信 贷 备 忘 录 ”及 风 险 评 级,根 据 客 户 风 险变 化 情 况,提 出 明 确 的 审 查 意 见,上 报 审 批。如须 变 更、冻 结 授 信 额 度,报 高 级 信 贷 执 行 官 /信贷执行官批准后书面通知授信经营部门和放款中心;
(7)主 动 关 注 当 地 经 济、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所 审 查 客 户 的 风 险 状 况 变 化,及 时 向 部 门 负 责 人沟通、汇报。
2.1.3 授信管理岗其主要职责:
(1)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本 行 信 贷 政 策、制 度以 本 手 册 以 及 本 行 现 行 与 本 手 册 无 冲 突 的 制度、规 定 为 准 工 作 ;
(2)研 究 拟 定 授 信 工 作 规 划,研 究 分 析 当地 经 济 形 势 和 行 业 发 展 趋 势,调 查 分 析 授 信 业 务投向;
(3)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4)检查和督导本行正常类授信客户定期和不定期监控工作;(5)具体实施对本行授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6)检查和考核授信经营部门执行授信规章制度的情况,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及整改要求;
(7)协助授信经营部门发现或识别授信客户的特殊预警信号并提出预警措施建议;
(8)收 集 整 理 和 上 报 在 授 信 审 查、检 查 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径采集的风险信息。
2.1.4 综合岗其主要职责:
(1)对辖内公司授信客户和业务情况进行统 计 分 析,负 责 上 报 上 级 行、人 行 和 监 管 部 门 要求 的 有 关 授 信 分 析 报 告、授 信 业 务 调 查 报 告、各类统计报表等资料;
(2)完善和维护信息系统的运行及其他综合 管 理 工 作。负 责 授 信 业 务 数 据 统 计 资 料 积 累 和本部门文件保管;
(3)负 责 CMIS 系 统 管 理、维 护 及 授 信 审批结论录入的复核工作。
2.2 授信经营部门
2.2.1 授信经营部门主管其主要职责:
(1)负 责 组 织 客 户 经 理 开 展 市 场 调 查,维护 客 户 关 系,推 进 市 场 拓 展 ;选 择 优 质 客 户,确定明确的营销目标;
(2)组织实施本行信贷风险预警和主动退出机制;(3)组织实施本行授信客户结构调整计划;
(4)组织实施客户集团关联关系的调查及集团客户的客户信息、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和客户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5)指 导、监 督 客 户 经 理 贯 彻 执 行 授 信 管理相关制度和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尽职要求;
(6)根 据 客 户 经 理 提 出 的 意 见,决 定 是 否受 理 客 户 授 信 申 请 及 组 织 授 信 调 查。审 核 授 信 分析报告,对客户经理授信业务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7)组 织、指 导 客 户 经 理 按 要 求 进 行 贷 后监 控,审 核 定 期 监 控 报 告、信 贷 备 忘 录 和 客 户 查访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发现客户风险;
(8)组 织、指 导 客 户 经 理 与 保 全 部 门 共 同对 问 题 类 授 信 客 户 开 展 调 查,制 定 行 动 计 划、行动计划更改书;
(9)负责本部门未移交不良资产清收和日常管理;(10)组 织、指 导 客 户 经 理 及 时 完 成 授 信 业 务风险等级评定等工作;
(11)组织本部门客户经理做好移交类问题类授 信 客 户 向 保 全 部 门 的 移 交 工 作 ;会 同 风 险 监 控部督促和指导对正常类授信客户的授信后监控工 作,对 授 信 客 户 违 约 或 其 他 不 利 事 项 等 重 大 事件,采取控制风险等补救措施。
2.2.2 客户经理其主要职责:
(1)受 理 客 户 提 出 的 授 信 业 务 申 请,收 集有 关 授 信 信 息 资 料,对 申 请 人 申 请 授 信 业 务 的 合法 性、合 规 性、安 全 性 和 盈 利 性 进 行 调 查,并 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调查主要内容有:l 调 查 和 验 证 客 户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明、授 信 主体 资 格 等 基 本 情 况、产 品 市 场、财 务 状 况 以 及 产供 销 库 存 等 情 况,掌 握 授 信 业 务 的 真 实 用 途,调查验证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l 调 查 核 实 抵 押 物、质 物 的 权 属、价 值 及 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l 调 查 核 实 保 证 人 的 担 保 资 格、代 偿 能 力 和资信情况;l 需要调查的其他资料。
(2)对客户和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级和分类,撰 写 “授 信 分 析 报 告 ”,对 授 信 额 度、期 限、利 率 费 率 和 使 用 方 式,以 及 担 保 情 况 等 提 出 明确意见,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报授信管理部门审查;
(3)办 理 核 保、抵 质 押 登 记 及 其 他 发 放贷款的具体手续;
(4)按贷后监控政策要求对授信客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控;(5)对 符 合 “问 题 类 授 信 客 户 ”条 件 的 客户,制 订 “行 动 计 划 ”,并 根 据 批 准 意 见 实 施 ;(6)对 符 合 移 交 条 件 的 问 题 类 客 户,负 责与资产保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7)负责未移交问题类授信客户的清收和管理工作;(8)对未移交问题类授信客户与保全部门保全岗共同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控;
(9)办理未移交问题类授信客户的问题贷款的重组手续;(10)负 责 在 C M I S 系 统 中 录 入 客 户 信 息、财务 数 据、风 险 评 级 等。做 好 客 户 集 团 关 联 关 系 的调查及集团客户的客户信息、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和客户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11)对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实施监察名单管理,提 出 申 报 /退 出 监 察 名 单 的 理 由,负 责 制 定行动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12)在已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控的基础上,协 助 并 配 合 风 险 经 理 对 “正 常 类 客 户 ”进 行 风 险评估和风险检查。
2.2.3 综合岗其主要职责:
(1)负责除移交资产保全部门外的授信客户信贷副本档案管理,确保完整齐全、有效;
(2)负 责 集 中 管 理 对 授 信 客 户 的 “定 期 监控 报 告 ”、“信 贷 备 忘 录 ”和 “查 访 报 告 ”复 印 件 ;
(3)负责集中管理问题类授信客户的相关资 料 包 括 监 控 报 告、风 险 评 级 表、行 动 计 划 书等 复 印 件,并 将 资 产 保 全 部 门 的 审 批 结 论 通 知客户经理;
(4)抵 质 押 品 权 利 凭 证 保 管 登 记 ;(5)负责制作上报上级行要求的各类统计报表等资料;(6)负责授信业务数据统计资料积累和本部门文件保管。2.3 风险监控部门
2.3.1 风险监控部门主管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总行风险监控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风险监控实施细则;
(2)组 织 监 控 本 行 信 贷 资 产 风 险 变 化,收集、整理、分析、提示和上报风险信息;
(3)组 织 对 本 行 风 险 资 产 含 信 贷 和 非 信贷 资 产 的 风 险 分 类,监 控、识 别 和 全 程 跟 踪 资产风险及变化;
(4)在前台经营部门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控 的 基 础 上,协 助 客 户 经 理 对 列 入 风 险 监 察 名 单的 授 信 客 户 制 定 减 持 退 出 计 划,并 进 行 持 续 跟 踪管理;
(5)负责评估和分析本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状况;(6)组织实施对本行风险经理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7)负 责 审 核 对 风 险 监 察 名 单 列 入 /退 出 的申报以及月度监控情况;
(8)负责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9)负责放款中心的管理;(10)定期组织减值贷款逐笔拨备工作。
2.3.2 风险监控岗负 责 监 控 本 行 信 贷 资 产 风 险 变 化,并 提 出 相 应 处理意见,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采集的风险信息或排查的特殊预警信号,进行风险分类;
(2)对列入风险监察名单的授信客户风险状况和减持退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持续监控、检查和汇总分析;
(3)收集整理和上报在授信风险监控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径采集的风险信息;
(4)向授信经营部门提示客户所处行业和市 场 变 化、法 律 法 规 变 化、国 家 政 策 调 整 和 客 户经营管理等变化形成的风险信息;
(5)负责审核本行授信业务五级分类准确性,监控授信客户情况变化和五级分类迁徙变化。
2.3.3 风险经理负责对进驻的授信经营部门正常类授信客户和列 入 监 察 名 单 的 客 户 的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监 测和报告。主要职责是:
(1)在前台授信经营部门对授信客户定期和 不 定 期 监 控 的 基 础 上,通 过 风 险 过 滤 模 式,对“正 常 类 客 户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风 险 检 查 ;
(2)通过风险经理的专业和独立的判断,强化识别潜在风险;(3)对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向相关部门 进 行 风 险 提 示,根 据 客 户 的 风 险 情 况 提 出 风 险评级调整的建议;
(4)审 核 需 列 入 /退 出 本 行 风 险 监 察 名 单 的客户以及监察名单的月度监控情况;
(5)与相关部门或人员配合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或减持退出行动计划;
(6)对列入风险监察名单客户行动计划的实施进程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
(7)采 用 矩 阵 双 线 汇 报 模 式,实 时 和 定 期向风险监控部门报告资产质量的风险监控情况;
(8)负责牵头对客户经理的贷后监控情况进行再检查和风险评估。
2.3.4 综合岗负 责 本 部 门 各 项 业 务 数 据 积 累、统 计、信 息 系 统等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 责 CMIS、RAMIS风 险 资 产 管 理 信息 系 统 信 息 的 输 入 和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
(2)负 责 上 级 行、人 行 和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各种分析报告、统计资料的上报工作;
(3)负责本部门文档的管理工作;(4)其他工作。2.4 资产保全部门
2.4.1 资产保全部门主管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资产保全工作规章制度实施细 则,指 导、检 查、评 估 各 项 政 策 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2)负责对已移交至本部门的不良资产清收 和 管 理,组 织、指 导、审 查 全 行 运 用 清 收、诉讼、抵 债、出 售、核 销 等 保 全 和 处 置 方 式 化 解 和挽救资产风险的工作;
(3)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问题类贷款处置行动计划,防止不良资产继续恶化;
(4)负责组织本部门对须提交风审会审议的资产保全和处置业务审查工作;
(5)审核问题类贷款处置方案和问题类授信客户定期监控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6)组织实施对本行资产保全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7)负责审核风险监察名单中归为风险较大 的 授 信 客 户 的 行 动 方 案,并 实 施 问 题 类 贷 款 管理流程。
2.4.2 资产保全岗其主要职责:
(1)负 责 授 信 经 营 部 门 已 移 交 的 8-10 级问题贷款的清收和管理工作;
(2)会同授信经营部门共同开展对未移交问题类授信客户的清收和管理工作;
(3)办理本部门管理的不良贷款重组手续;
(4)制 定 已 接 收 的 问 题 类 授 信 客 户 “问 题贷 款 行 动 计 划 书 ”及 “行 动 计 划 更 改 书 ”,并 实 施跟踪;(5)负 责 本 部 门 管 理 的 “问 题 类 授 信 客 户 ”定期和不定期监控;
(6)负 责 以 物 抵 债、核 销 后 呆 帐 贷 款 的 管理、处置和追偿工作;
(7)负责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
(8)负责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9)当 客 户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如 有 必 要 则应 会 同 授 信 经 营 部 门 进 行 实 地 调 查,并 及 时 提 出预警措施及是否更改原授信方案或行动计划等意见;
(10)提前介入列入风险监察名单的风险严重的授信业务,主动配合授信经营部门从速处置;
(11)负责已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的客户授信副本档案的管理工作。
2.4.3 资产保全审查岗其主要职责:
第3篇: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与统计股股长事迹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与统计股股长事迹材
料
同志事迹材料,女,42岁,中共党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货币信贷与统计股股长。近年来,她在支行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发挥人民银行金融代言人作用,参与组织银企合作洽谈会、开展金融安全区创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乡镇建设等工作,并将这些工作打造成了我县的亮点工作,得到了省市县相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评价和肯定,她也连续三年被评为市县人民银行先进个人和优秀党员。
一、献计献策,维护金融安全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维护金融安全的一项系统工程。同志根据县委、政府的指导思想和确定的工作目标,组织对全县的社会信用环境、法治环境、社会中介服务、担保体系、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等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对照省创安办下发的湖南省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及标准,针对我县存在的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过高、县域经济基础薄弱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太低社会中介服务严重缺失等10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向县委和县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并提出了解决问题和不足的意见和建议,制订出了切合我县实际的金融安全区创建的整体方案,明确了我县金融安全区创建的工作重点,协调建立起县纪委监察局、财政、税务、工商、公检法、新闻单位、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等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推动政府把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纳入各级党政的重要工作日程,并纳入了全县三个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范畴,促进了创建金融安全区长效机制的建立。协助组织召开了公检法系统与金融系统的专题联席会议,促进信贷胜诉案件执结率的提高;协助引进了娄底开源担保公司来双峰执业,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成了256家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信息的公开化和制度化建设。三季度,我县的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已通过市级金融创安达标县检查验收,并被市创安办推荐参加省级创安达标县的考核验收,省人民银行金融安全区创建现场检查组对我县的创安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协调组织,促进银企合作
为推进我县的银企合作,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人民银行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召开双峰县银企合作洽谈会。同志承担了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负责项目库的筛选,负责将项目向辖内金融机构进行推介,负责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衔接,负责银企之间达成初步意向的进度统计,负责银合作意向书格式的设计,负责银企合作洽谈会县长和有关负责人发言材料的撰写,负责会议资料的打印和准备,参与会场的布置和安排,银企洽谈会召开后,负责银企合作洽谈会签约项目贷款落实的跟踪、督促和统计。我县于和连续两年召开了银企合作洽谈会,参与签约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达120家,总签约金额达亿元,至底银企合作洽谈会签约项目贷款到位金额达亿元,有效地缓解了我县辖内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为银企合作搭建了平台,促进了银企合作和沟通,推动了我县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加速了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达到了银企双赢的目的。
三、积极参与,抓好清收清欠
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代言人,是清收清欠工作的主要牵头单位之一。同志作为清收清欠办公室主要成员之一,在清收清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下半年以来,采取有效方法和过硬措施进行清收清欠,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到目前为止,全县有涉及拖欠银信贷款的有64个机关及事业单位、16个乡镇中的1200多名工作人员已经全部还清了逾期贷款本息。共计收回逾期贷款本息1400多万元,落实有效资产抵押200多万元,清收率达到了96%,清收率在全省名列前矛,得到了省市的充分肯定和表彰。年末我县的清收清欠工作在全市创安工作大会上作了典型发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主任专程到我县考察,并给予了高度评价。清收清欠工作的成功开展,有效地打击了欠帐赖债行为,使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强,盘活了银信部门信贷资产,调动了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铸造了诚信双峰品牌。
四、督促指导,推进信用建设
为了在全县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和信用企业的评比活动,推动我县信用乡镇、村、企业和信用农户建设,同志拟订了关于在辖内开展信用乡镇、村、户和信用企业评选的管理办法和双峰县信用乡镇创建实施方案,得到县委、县政府批转。为了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她几次到杏子、香铺坳、梓门、青树坪、三塘铺等各乡镇督查、指导信用乡镇村和信用农户的评定工作,督促县农信社全面铺开对农户的信用调查和信用等级评估工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放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发放农户贷款证。全县901个自然村,有895个自然村参与了信用村的培植和评定,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户数达166242户,其中优秀户40729户、良好户83790户、一般户41723户,暂不评定农户22664户,农户信用等级为优秀、良好率达74%。同时加大了对信用村的培植力度,于底对石牛乡稻稼村等100个村的信用村培植结果进行了检查验收,并由县创安办发文进行确认和通报。通过多次协调衔接和调查摸底,推荐了我县辖内的两家企业参与了全市组织的信用评级。通过信用乡镇村、信用企业和信用农户的评定工作,有力推动了我县的信用环境建设,推动了我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12月末农业贷款72662万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9861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增长率达到了25%。
第4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3-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3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传达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1999年11月19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做好各项货币信贷工作,保障货币政策全面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职责。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决策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货币政策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共同负责。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负责货币信贷政策在辖区内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分行货币信贷工作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测货币供应量,分析货币信贷执行情况。负责分析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金融形势;反馈货币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反映贷款有效需求变化;为总行制定货币信贷政策提供依据。
(二)贯彻实施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落实总行发布的信贷政策,及时反映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结合当地信贷特点,提出信贷政策指导建议;加强信贷政策管理,维护正常信贷秩序。
(三)运用部分货币政策工具,贯彻执行货币政策。根据总行授权,运用部分货币政策工具,对当地货币信用总量适时进行调控,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
(四)做好货币信贷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本职责适用于分行货币信贷、调查统计部门以及与货币信贷有关的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工作。
第二章 监测货币供给总量
第六条
加强分行货币信贷、调查统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辖区内经济金融信息收集、主要指标监测、经济金融形势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和反馈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及银根松紧情况,为总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依据,并用以促进货币政策在辖区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
分行要建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制度,及时反映货币、信用总量的变化。监测金融机构资金头寸变化,监测企业存款变化以及资金有效使用情况,研究贷款有效需求及信贷供求变化,跟踪分析社会信用总量及构成(包括贷款、股票发行、债券发行、信用证、票据签发等的变化,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变化等。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的上述分析和监测工作。
第八条
建立分行货币信贷情况通报会议制度;由分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组织召开、由各省市经济综合部门领导参加,加强与经济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货币政策分析水平。分行要负责按季组织召开会议,重点分析判断货币供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按照总行授权解释货币信贷政策要点,认真听取对金融服务的意见。会后形成对辖区内金融形势的分析报告,及时提出货币政策以及改进金融服务的建议和措施。报告要定期上报总行并抄报有关省市政府。
第九条
结合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特点,加强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按时完成总行布置的各项专题调查任务。对每项货币信贷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
第三章 贯彻实施信贷政策
第十条
督促辖区内金融机构及时贯彻总行发布的信贷政策。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实施细则,组织培训学习和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及咨询。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贯彻实施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定期组织召开信贷联席会,按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实际,积极贯彻实施信贷政策。做好信贷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工作。原则上在总行发布重大信贷政策后,及时上报贯彻实施情况,并按要求上报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总行统一制定的信贷有效需求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该区域信贷情况的跟踪监测。既要分析信贷投入的数量,还要注意分析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是贷款资金周转情况。
第十二条
努力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信贷投入的结构变化要适应并推动地区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金融机构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要合理匹配。注重通过扩大科技信贷投入,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全面发挥信贷在支持生产、消费、出口中的作用,支持有市场需求的产品与项目,防止不合理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引导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服务。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协调指定信贷项目的实施;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开展住房信贷、个人消费信贷、封闭贷款、小额信贷、中小企业信贷、银团贷款等信贷业务;协调辖区内主办银行等信贷制度的实行。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立,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推行信贷创新。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分行辖区管理的优势,支持辖内各地区的经济联合。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的关系,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经济主管部门反馈沟通信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协调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杠杆促进辖区内企业经济联合、协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建立和培育辖区良好的银企关系和社会信用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信贷管理,维护正常信贷秩序。依法监督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信贷规章;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贷自主权;维护辖区信贷秩序,规范同业公平竞争;组织建立辖区内同业制裁制度;做好有关资产保全工作,协助辖区内金融机构依法保障债权安全。
第十六条
负责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主要是根据总行的要求和当地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编制下达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计划,并报总行备案;监测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和外汇信贷资金运行情况,并按季上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管理部分货币政策工具
第十七条
分行依据总行的授权,负责再贷款、再贴现、准备金、利率、现金和货币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
再贷款管理。分行负责的再贷款主要用于辖内金融机构日常头寸清算需要、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等专项需要,以及经总行批准的其他用途。
(一)总行对分行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分行发放再贷款,应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限额之内,一律以总行货币政策司开具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见单方可用款。分行要在对辖区内资金形势认真分析、合理预测的基础上,按总行有关程序逐级向上申报。
(二)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20天以内的资金需求,分行可在总行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发放与收回。
(三)对总行专项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分行必须按总行有关文件要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负责发放与收回。
第十九条
再贴现管理。再贴现业务操作主要集中在分支行,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要严格按总行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开展,促进辖区内票据市场发展。
(一)总行对分行再贴现实行限额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分行要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辖内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转授权。
(二)分行要通过再贴现业务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的票据可优先获得再贴现支持;通过再贴现促进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培育和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规范企业间商业信用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三)分行要加强票据风险管理。再贴现票据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二十条
准备金管理。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法人交存的存款准备金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总行不设在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分行进行管理和考核)。城乡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分行审批,当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城乡信用社个数分别超过其总个数的30%时,须报总行批准;分行可按总行有关规定授权中心支行批准城乡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利率管理。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辖区内利率政策管理、监管及宣传。
(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及时转发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及时传达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秘密;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利率浮动政策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宣传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并按总行统一口径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分行负责辖区内货币流通调查、现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货币流通的调查研究,分析经济及金融对货币流通的影响;分析。监测货币投放与回笼的变化情况,保证正常的现金支付,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及时向总行报告有关情况。
(二)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贯彻实施、执行国务院和总行制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平衡、协调总行下达给辖区的现金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辖区内开户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大额提现及日常现金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货币市场管理。分行货币信贷部门承担本辖区货币市场管理职能。
(一)办理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联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金拆借的事前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拆借的统计和调研分析工作;监测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拆借比例和拆借限额;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拆借、债券分销和债券交易活动实施动态管理。
(二)向监管部门反馈金融机构资金拆借和债券交易活动的有关情况,并会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资金拆借和债券业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进行初审。
(三)培育商业银行与小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资金融通关系,并规范其资金融通行为;为辖区内金融机构之间以及辖区内金融机构和跨省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和债券交易提供鉴证服务,帮助中小金融机构改善资产结构,正确引导其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和资金拆借活动;为辖内金融机构债券分销、认购和交易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做好货币信贷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贯彻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调查统计、会计结算、国库、货币发行等构成货币政策的支持系统,人民银行分(支)行相关工作是履行货币信贷政策职能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统计工作的职责。分行统计研究处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总行统计司布置的各项全国性调查统计工作,并把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直接上报总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还要抄报所属分行;分行统计研究处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和考核;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重庆营业管理部分别负责北京市、重庆市的调查统计业务;部分城市中心支行作为统计司的重点联系行,负责有关专题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济、金融信息收集。分行统计研究部门要根据监测辖区内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金融运行的需要,收集辖区内主要经济、金融数据。金融统计数据由所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采集。汇总后抄报;经济数据通过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有关部门收集后抄报分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与分析。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宏观经济分析。货币监测和专项调查等工作。及时跟踪监测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反映出现的问题;分行统计研究处要对辖内经济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题调查。
第二十八条
分行会计部门在货币信贷工作中的业务内容和职责。
(一)会计部门根据总行制订的货币信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制订补充现定和实施细则。
(二)营业部门根据货币信贷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审批单据具体办理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具体办理准备金存款的日常支付结算;根据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核算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业务的利息收支;营业部门有关货币信贷业务的账目定期与货币信贷部门台账或登记簿进行核对。
(三)会计营业部门通过编制会计报表向货币信贷部门提供会计信息,通过会计分析反映辖区内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业务的资金状况,反映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资金头寸及信贷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根据货币政策要求,配合本行做好货币信贷工作。
第三十条
分行货币发行部门根据货币政策要求,加强对发行库的管理,做好现金发行、回笼、监测工作,满足社会货币流动的正常需要。
第六章 建立货币信贷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原则上要有一名副行长统管货币信贷工作,统一协调涉及货币信贷职责的部门,从组织上保证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二条
按时完成各项货币信贷工作,提高货币政策的时效性。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规程,在授权范围内适时、合理使用管理权限。调查统计部门要按时完成数据的收集,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连续性,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调查研究专题工作,不断提高调查研究分析工作的水平。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作。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改革确定的职能,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级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限额、超范围发放再贷款和再贴现。
(二)越权审批动用法定准备金的。
(三)对辖区内分支行违反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再贴现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
(四)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对重大金融问题调查、处置和上报不及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操作程序办理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事务的。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一)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不按上级行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对有关政策不理解,擅自对外宣传解释的。
(四)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监督管理不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职责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5篇:银行货币信贷与统计科工作职责
1、监测货币供应量,分析货币信贷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分析;反馈货币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反映贷款有效需求变化情况和满足程度;为上级行制定货币信贷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贯彻实施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落实总行、分行发布的信贷政策,及时反映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结合白城市工作实际,提出信贷政策指导意见和建议;加强信贷管理,维护正常信贷秩序。
3、贯彻执行货币政策,根据分行授权,运用部分币政策工具,对当地货币信用总量进行适时调控,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
4、做好货币信贷各项基础工作。
5、货币信贷与统计科应按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总结分析,按年度形成工作报告提交中心支行。
6、货币信贷与统计科应在中心支行批准的权限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7、货币信贷与统计科接受上级行及中心支行内审部门的监督,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8、按月做好辖区内经济金融信息搜集、主要指标监测、经济金融形势分析工作。及时分析反馈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9、建立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制度,及时分析反映货币、信用总量的变化。
10、建立中心支行季度例会制度,全面分析白城市经济金融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以及改进金融服务的建议和措施。
11、结合经济金融运行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工作,对每项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
12、组织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发布实施细则、指导意见。
13、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窗口指导。组织货币信贷政策的贯彻实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4、努力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并带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全面发挥信贷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5、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配合国家和本地的产业政策,确定支持重点,增加信贷投入。
16、协调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的关系,利用经济金融分析例会等形式反馈意见,建立和创造辖区内良好的银企关系和社会信用环境。
17、加强信贷管理,维护正常信贷秩序。组织做好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制裁和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18、货币信贷与统计科依据沈阳分行要求,在中心支行的领导下,负责再贷款、再贴现、准备金、利率、储蓄等方面的工作。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xiexiebang.com网。
19、再贷款管理。严格执行分行下发的再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出白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在分行下批的额度内,负责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加强管理,合规使用。
20、再贴现管理。严格执行分行下发的再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白城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在分行下批的额度内,负责办理再贴现业务,保证资金安全。
21、准备金管理。负责对辖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准备金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定《准备金管理办法》及《动用存款准备金的实施细则》,建立准备金管理台帐,加强准备金管理工作。对申请动用准备金的单位按规定权限范围进行审批。
22、利率管理。负责辖区内利率政策的管理、监督及宣传。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23、按上级行对基础工作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货币信贷基础工作。
24、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重点岗位要制定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建立相应的制度进行约束。
25、加强档案管理。实行层层负责制,使档案整理工作全面、有序,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26、及时、准确上报各种金融统计资料及相关报表,编制完成各种报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