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二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其购、销、存行为,确保依法经营。
2. 依据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与《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3. 范围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销、存。
4. 责任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相关人员。
5. 内容
5.1 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保管、复核均应由两人进行,共同在单据上签字,严防出错,发现短少应及时报告质管部。验收时在原包装完好的前提下应双人开箱查验,双人签字入库。外观检查时可从包装外(塑料袋或瓶)察看,不得任意拆开内包装。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销售时应对喷码药品进行扫码,并将码文件及时上传(如遇通讯故障,需在48小时内上传)。
5.2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需实行专人、专柜或专库、双人双锁、专帐管理,必须设置110自动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设施。
5.3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收支必须按月盘点,帐货必须100%相符。5.4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必须严格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区域性医疗机构供应,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5.5
保管或运输中的损耗,在审批核销时需核对实物,查明原因。在储藏或运输中发现丢失被盗情况,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
5.6
对不可供药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不得自行销毁,同时应建立销毁档案。
5.7
该岗位的人员应由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流 程
1.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员
负责制定购进计划 ,负责供方基础资料的索取和收集,填写相关记录,对供方进行初审,签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2.质量管理部
参与购进计划的制定、审核把关、进货渠道合法资格及其质量信誉的审核把关
3.总经理 负责对供方相关评定的审批; 审批购进计划, 审核签字
4..验收员 药品与凭证一同交仓库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做好二类精神药品购进记录。二类精神药品必须随到随验收,随时入库。
验收必须双人进行验收,依据入库验收通知单和对方来货随货同行联逐一检查,核对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包装、合格证、说明书、标签,逐一开箱验收到最小包装。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内容包括验收日期、供货单位,药品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单位、数量、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验收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经质量管理部门确认有问题的药品,应暂存不合格药品区,并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验收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准确、字迹清楚,双人签名。原始记录保存五年。其它事项同普通药品验收。
5..保管员
专柜储存,双门、双锁,双人保管、复核.保管员应认真核对介绍信和身份证,根据公司开具的销售单逐一发货,认真复核。出库复核时需有双人对品种、数量进行复查核.做好温湿度调节工作.严格执行复核制度,仓库账、电脑账与实物要要求相符率达100%。做好日清、月结、季盘存。
每月由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逐级上报,及时处理。记录保存五年。其他事项同普通药品储存
退货 包括销后退回的 和购进退出的二类精神药品
6.销售
开票员 要核对客户资质、证明,二类精神药品只能够销售到经营范围有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办有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接收客户二类精神药品的计划必须是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台内特殊药品管理下执行,并将该批发企业或医疗机构负责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登记到销售票据上。
销售员 应索取购货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查看经营范围是否有二类精神药品的业务。并填写“用户档案表”交质管员审核。
7.财务
严禁现金交易。
必须凭银行转账凭证 才能办理财务结算。
8.运输
运输二类精神药品应配备专门的封闭式货车,必须实行专人押运。运输要安全及时,严禁在专库外停放,中途不得停留,应当日送达客户手中,押运人员应双人交货,按照公司销售单,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项目,无误后接货人在销售单签名,才带回销售单。押运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观念。
第2篇:二类精神药品介绍信
介 绍 信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我院药剂科采购员吴振华前去贵公司购买如下精神药品:
1.曲马多片50盒
2.鲁米那注射液 50支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医院2009年04月02日
第3篇:二类精神药品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一、目的严格把好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业务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质量安全。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
四、内容
4.2.1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具有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进。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经质量管理部对供货企业(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资格及质量保证能力及品种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4.2.2对于生产企业,首次供货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质量保证协议、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文或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复印件。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生产企业原印章。
4.2.3对于经营企业首次供货时必须提供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质量保证协议、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合法经营精神药品的证明文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文或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复印件。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生产企业原印章。
4.2.4采供部门在收集齐全上述有关资料执行供货单位及首营药品管理制度,填报《首营企业审批表》及《首营品种审批表》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有关领导审批进货。
4.2.5采购部及质量管理部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定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限。
4.2.6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4.2.7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办法》规定。
4.2.8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公司应自备或要求供货单位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冷藏车或冷藏设备运输,并收集、做好运输过程中和到货时的“提运随货同行冷链温控记录”。
第二类精神药品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一、目的强化入库前的收货、验收管理,保障入库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质量符合规定。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验收管理。
四、内容
4.3.1验收的场所:为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应在精神药品专库内待验区进行验收。 4.3.2验收时限:验收二类精神药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按规定在到货当天验收完毕。4.3.3收货员收货时应检查外包装情况,如发现包装破损、挤压变形、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等问题,应对有以上问题的所有包装的药品开箱拣货。凭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单据办理入库手续,由双方当场签字、检查验收,不符合收货要求的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拒绝收货。
4.3.4收货员将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放入二类精神药品库待验区待验,并填写“收货单”,通知验收员进行验收。
4.3.5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拒绝收货。
4.3.6精神药品的验收必须实行双人验收制,验收员要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并仔细核对品名、剂型、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药品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精神药品的包装标志等内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符合规定的方可验收。
4.3.7对有特殊温度储存要求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员在符合规定的条件场所进行验收,并随到随验,不得延误。
4.3.8验收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按品种索取加盖有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准许证》,并按批号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知单》复印件。检查其包装、标签是否以中文注明品名、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4.3.8.1验收人员:指定专人,并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3.9对销后退回二类精神药品,验收人员按药品退货管理制度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4.3.9.1对有质量问题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员应当拒收,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4.3.10验收完毕,验收员应与保管员办理现场交接手续。验收员应按规定建立真实完的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实行微机管理并存档备份。
4.3.11对加入国家电子监管网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及时进行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
第二类精神药品储存、养护和出库复核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在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以及出库药品的质量检查,保障在库药品质量安全和出库药品符合规定。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在库保管、养护、出库复核质量管理。
四、内容
4.4.1设置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区,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4.4.2专区设置有防盗设置和相应的防火设施,设置合格品区、待验区、发货区、退货区、不合格区。
4.4.3精神药品在库保管养护严格实行专库贮存、专人管理、专帐收付;双人、双锁、双人进、双人出。
4.4.4库存二类精神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的二类精神药品不得混放。
4.4.5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对近效期的药品可设立近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4.4.6配备专门的药品养护人员,并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4.7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药品的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4.4.8库存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予以处理;
4.4.9药品养护人员应建立专门养护档案。
4.4.10在储存与养护的过程中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给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造册,单独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下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不得擅自销毁。
4.4.11每月盘点一次,如有差错,必须追究其原因。 4.4.12保管员发生变动,必须对其进行交接手续。
4.4.13第二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双人对品种数量进行复查核对,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4.4.14对加入国家电子监管网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核完毕后应进行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
4.4.15行政人事部负责对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定期进行维护和维修,并做好记录。仓储部应当经常检查维护二类精神药品库防盗、防火设备和防盗监控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符合规定。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的质量管理。
四、内容
4.5.1二类精神药品销售人员应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5.2将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具有其经营资格的连锁药店并应索取以上企业的合法证照。严禁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医疗机构、批发企业、零售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办法》规定执行。
4.5.3在向其他企业、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质量管理部应认真核实
(一)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及联系方式
(三)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与购方所在地省或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销售。保证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流弊事件。
4.5.4销售行为完成后,应对销售的药品流向进行追踪。
4.5.5在销售二类精神药品时,销售人员不得自行提货,实行人货分离。
4.5.6其二类精神药品制剂批发严禁以现金交易,邮寄二类精神药品要按规定办理证明。 4.5.7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按规定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5年备查。
4.5.8销售二类精神药品专人开票,开票员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4.5.9对已售出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销售员应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必要时配合召回已售出的药品,并做好详细纪录。
4.5.10对已售出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销售员应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报告。
二类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二类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运输质量管理。
四、内容
4.6.1第二类精神药品可通过铁路、邮寄、托运或自行运输送货至购货单位法定仓库。托运前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 “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仓储部应将有关托运单整理归档以备查。
4.6.2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加强管理,采用封闭式运输工具或其它措施,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损毁等事故。
4.6.3运送有温度要求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输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并及时做好起运、途中和客户交接的各时段的冷链温度监控记录。
4.6.4邮寄第二类精神药品时,提交市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给邮政营业机构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
4.6.5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4.6.6第二类精神药品送货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无误后由购买方收货人员在随货同行单(回执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交送货人员带回公司交质量管理部确认存档,签名或印章须与购货单位出具的指定专门收货人员文件一致。销往医疗机构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员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的药房管理人员进行清点交接,并将签收回单建档保存5年备查。
4.6.7第二类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6.8搬运、装卸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文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4.6.9堆垛应严格遵循第二类精神药品外包装图文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的药品应控制堆垛高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退回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二类精神药品退货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质量管理。
四、内容
4.1凡无正当理由提出退货要求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由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2销后退回的药品必须是本企业所销售的药品,其批号必须与销售出库的批号相符。 4.3对销后退回的药品,仓库保管员应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退货记录应保存5年。
4.4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员应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药品入库验收通知单,按购进药品的验收程序逐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区;验收不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区。
4.5购进的药品经验收合格的,但因其它原因需退给供货方的药品,应及时通知专门负责二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4.6在库非质量原因的药品出现滞销或需要进行批号调剂时,由专门负责其采购人员与药品的供货单位联系协商后,办理退货手续。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质量管理。
四、内容
4.1 二类精神药品在保管和运输中发生破损时,应由仓库保管员,仓库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报质量管理部,经核对实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并实施后,方可填写报损单报损。
4.2二类精神药品在开箱验收时发现原箱短少,破损时,由验收人员写出报告,经质量管理科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向供货商索赔。
4.3 破损药品的残体要妥善保管,以备有关部门检查后处理,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和销毁。4.4 在保管,储存期间发生虫蛀、霉变、被污染或过效期的二类精神管理药品,应及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报质管部进行确认后移入不合格区。
4.5 经检验或确认为不合格的二类精神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置不合格区,由保管人员填写报损单报质管部。质管部签署意见后写出销毁报损书面申请报药监部门批准。
4.6 销毁不合格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在药监部门和本单位质管人员监督下当场销毁,监销人员均应签字备查。
4.7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不合格二类精神药品,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确保药品安全。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质量管理。
四、内容
4.1.1应建立二类精神药品专账,购、销、存等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 4.1.2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4.1.3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4.1.4药品库房内设立独立的二类精神药品专库或专柜,设立的专库或专柜应牢固,并能够有效地防盗、防火。
4.1.5保管、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加强值班工作,做到24小时值班并有记录。
4.1.6严禁非保管人员随意进入仓库,下班前应检查库内情况后,锁好库内门窗。夜间值班要巡回检查仓库周围情况,做好24小时值班记录。
4.1.7做好仓库消防工作,备齐必要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4.1.8严禁吸烟,杜绝火种,下班及时切断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1.9 发现药品被盗后,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当地药监、公安部门查处。4.1.10对发生丢失、被抢、被盗、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要及时处理。
4.1.11质量管理部门要随时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增减和修订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目录,并按规定执行。
第4篇:二类精神药品介绍信格式
介绍信
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兹介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_______________同志前往贵公司办理精神药品采购事宜,请予接洽。
授权日期:由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5篇: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我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名单附后)。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相应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 药学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并完善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五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药学部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主管药师以上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由各室负责人担任,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药学部应当根据我院医疗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一个月的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九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一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二条 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应以满足3-4天用量为限。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四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五条 我院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医务处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同时须在药学部、门诊部签字留样备案。
第十六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我院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七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十八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十九条 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条 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第二十一条 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应当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三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五条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并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各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空安瓿实行回收。
八、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特殊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
九、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
十、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
十一、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二、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十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医政科
2016年6月
第6篇:保管岗位职责
保管岗位职责
1.做好单位财产、物资保管和安全保障工作,要求做到底清数明,账物相符,库房整洁,摆放有序,“五防”到位(防水、鼠、火、盗、过期损坏),保管妥善,否则赔偿损失。
2.坚守岗位,热情服务,调配供应合理,物流快速准确,促进销售和资金周转,减少库存积压。
3.按中心规定及时采购办公、生产所需物品;合理赊销蚕用物资并及时盘点,做好年终清库盘点,及时提供各科室物资促销兑现依据。
4.认真做好单位内部物资零售和蚕苗收供。 更多文章 保管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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