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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处置室岗位职责

作者:lslsls时间:2021-01-01 下载本文

第1篇:运政岗位职责

运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全市道路运输业规划,指导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负责辖区道路运输业的市场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辖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的文明行业创建工作;

八、负责查处道路运输业的违法经营行为,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书、行业档案管理及文印工作。

二、负责安排处长办公会及会议纪要的编发工作。

三、负责报刊征订和发放工作。

四、负责全处行政会议及综合性会议的会务组织和来客接待工作。

五、负责全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标志服的购置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信访案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受理督办工作,督查各类热线的答复工作。

七、负责重要事项及领导批件的催查办工作。

八、负责对内、对外的协调工作。

九、负责全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等安全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处治安综合治理及保密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运管服务大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与市行政审批中心的沟通与交通审批窗口的协调。

三、负责受理客货运输证件办理申请,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所进行查验,经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法律法规核发相关证件。

四、负责市直普通货运企业与车辆的年度审验。

五、负责营运车辆定型定级审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六、负责证件换发、补发工作。

七、负责违章处理工作。

八、负责相关单证票据与相关营运牌证的发放工作。

九、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业务政务分开与结果公示工作,负责相关业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党务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负责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道路运输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及四化管理工作。

四、负责纪检、廉政建设及行风评议工作。

五、负责全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工作。

六、负责处内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推荐、聘任、考核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计划生育和老干部工作。

九、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考核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规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道路运输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拟定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组织开展法制调研。

四、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复议和诉讼应诉等工作。

五、负责运政执法队伍的法制教育、培训。

六、负责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印鉴的管理和执法服装、执法装备计划管理。

七、负责综合性材料的撰写、全处发文文稿的审核工作及较大事件对外文稿发布的把关。

八、负责行政许可、处罚、监督的综合协调工作,对执法行为、执法风纪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处财务收支核算,分析经济活动情况,负责全处各项财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相关单位的财务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各种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运输价格的制定调整。

四、负责对管理所规费征收情况的督查。

五、负责组织全市运政统计及抽样调查工作。

六、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规费征收计划草案和季度、月度计划考核。

七、负责编制道路运输票证使用计划,加强票证管理,对票证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收支标准,按规定办理现金出纳、银行结算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运一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道路客运、客运场站的法规、政策和规定,拟定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的调查,拟定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市道路客运业的监督与指导。

四、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客运经营、客运场站的行政许可。

五、负责线路标志牌的发放与班车客票使用监督。

六、负责芝罘区、莱山区道路客运业管理并对芝罘区、莱山区客运场站进行派驻管理。

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查处违章经营行为。

八、负责道路客运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运二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客运出租业(含租赁)的政策、法规和规定,拟定贯彻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客运出租市场的调查和预测,拟定发展规划。

三、负责制定出租客运汽车标准并实施检验。

四、负责芝罘区、莱山区客运出租市场的管理和全市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督指导。

五、负责全市出租客运行政许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准驾证》。

六、负责对全市客运出租车辆的营运标志、营运设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查处违章经营行为。

八、负责客运出租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汽车租赁经营实施监管。

十、配合物价部门制定出租客运经营收费标准。

十一、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出租客运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运三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许可。

四、负责市区公共交通客运线路的规划布局、站点设置和运力投放、调整及发车时刻和班次安排。

五、协同物价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各类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

六、负责组织城市公共交通站牌等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并进行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车身、站点等设施制作、发布广告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等相关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前的专业知识考试、发证工作,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九、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关经营行为的考核工作,监督和查处违章经营行为。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维护客运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十、负责公交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货运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拟定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发展宏观调控,维护货运市场秩序。

三、负责芝罘区、莱山区道路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和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行政许可与行业管理。

四、负责芝罘区、莱山区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和全市道路危险货运车辆营运证件办理及年度审验。

五、负责全市大宗货运源头单位驻站管理工作的指导,具体实施芝罘区、莱山区源头单位驻站管理,监督车辆合法装载。

六、负责受理群众投诉,查处辖区货运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七、负责芝罘区、莱山区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全市道路危险货运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维修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法规及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研究拟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业管理。

三、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宏观调控,拟定机动车维修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具体实施芝罘区、莱山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五、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六、负责芝罘区、莱山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收费标准、工艺规范、技术标准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负责机动车维修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指导全市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芝罘区、莱山区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度技术审验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业务的委托,并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对芝罘区、莱山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六、积极组织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七、认真做好质量纠纷和技术鉴定分析工作。

八、负责芝罘区、莱山区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科工作职责

一、组织贯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的方针、政策、规范。

二、组织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三、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评价、考核,监督、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五、组织制定《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及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制定《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制定并实施市区道路运输防汛及抢险救灾工作预案。

六、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调查研究,推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七、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收集和上报道路运输安全方面的情况、信息。

八、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件的调查等。

九、负责处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培训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行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营运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驾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营运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年度审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五、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辆、教练员的管理。

六、负责辖区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申请、并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和证件发放工作。

七、负责全市危险品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负责培训考评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查处培训违章经营行为。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枢纽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道路运输行业场站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各县市区道路运输场站建设。

二、负责根据国家道路运输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烟台市经济发展规划拟定、调整我市道路运输场站发展规划。

三、负责我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输场站建设的指导和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四、负责客货运场站经营行政许可的审核。

五、负责道路运输客货运场站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实行派驻,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行业道路运输业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信息化工作规划,指导各县市区运管机构信息化建设。

二、负责道路运输管理政策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制定、查询与发布工作。

三、负责交通通讯、网络建设、维护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维护以及交通运输应急信息汇集、分析与加工输出。

四、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信息发布的监管与考核,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负责运政信息采集、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六、负责全局信息系统、办公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管理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辖区内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行业稳定。

二、依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辖区所属非企业类普通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申请。

三、负责辖区道路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辖区道路货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和辖区所属货运企业与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实行源头管理和驻站管理。

五、负责辖区维修市场的监督检查和三类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辖区所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六、负责辖区驾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辖区所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辖区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单证票据领用发放以及各项运政统计、信息采集等工作。

八、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报送市运管处违章处理室立案查处。

九、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辖区所属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

十、完成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篇:运政岗位职责

运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全市道路运输业规划,指导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负责辖区道路运输业的市场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辖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的文明行业创建工作;

八、负责查处道路运输业的违法经营行为,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书、行业档案管理及文印工作。

二、负责安排处长办公会及会议纪要的编发工作。

三、负责报刊征订和发放工作。

四、负责全处行政会议及综合性会议的会务组织和来客接待工作。

五、负责全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标志服的购置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信访案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受理督办工作,督查各类热线的答复工作。

七、负责重要事项及领导批件的催查办工作。

八、负责对内、对外的协调工作。

九、负责全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等安全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处治安综合治理及保密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运管服务大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与市行政审批中心的沟通与交通审批窗口的协调。

三、负责受理客货运输证件办理申请,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所进行查验,经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法律法规核发相关证件。

四、负责市直普通货运企业与车辆的年度审验。

五、负责营运车辆定型定级审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六、负责证件换发、补发工作。七、负责违章处理工作。

八、负责相关单证票据与相关营运牌证的发放工作。

九、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业务政务分开与结果公示工作,负责相关业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党务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负责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道路运输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及四化管理工作。

四、负责纪检、廉政建设及行风评议工作。

五、负责全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工作。

六、负责处内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推荐、聘任、考核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计划生育和老干部工作。 九、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考核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规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道路运输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拟定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组织开展法制调研。

四、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复议和诉讼应诉等工作。

五、负责运政执法队伍的法制教育、培训。

六、负责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印鉴的管理和执法服装、执法装备计划管理。

七、负责综合性材料的撰写、全处发文文稿的审核工作及较大事件对外文稿发布的把关。

八、负责行政许可、处罚、监督的综合协调工作,对执法行为、执法风纪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处财务收支核算,分析经济活动情况,负责全处各项财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相关单位的财务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各种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运输价格的制定调整。

四、负责对管理所规费征收情况的督查。

五、负责组织全市运政统计及抽样调查工作。

六、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规费征收计划草案和季度、月度计划考核。

七、负责编制道路运输票证使用计划,加强票证管理,对票证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收支标准,按规定办理现金出纳、银行结算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运一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道路客运、客运场站的法规、政策和规定,拟定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的调查,拟定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市道路客运业的监督与指导。

四、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客运经营、客运场站的行政许可。

五、负责线路标志牌的发放与班车客票使用监督。

六、负责芝罘区、莱山区道路客运业管理并对芝罘区、莱山区客运场站进行派驻管理。

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查处违章经营行为。

八、负责道路客运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运二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客运出租业(含租赁)的政策、法规和规定,拟定贯彻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客运出租市场的调查和预测,拟定发展规划。

三、负责制定出租客运汽车标准并实施检验。

四、负责芝罘区、莱山区客运出租市场的管理和全市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督指导。

五、负责全市出租客运行政许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准驾证》。

六、负责对全市客运出租车辆的营运标志、营运设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查处违章经营行为。

八、负责客运出租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汽车租赁经营实施监管。

十、配合物价部门制定出租客运经营收费标准。

十一、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出租客运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运三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许可。

四、负责市区公共交通客运线路的规划布局、站点设置和运力投放、调整及发车时刻和班次安排。

五、协同物价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各类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

六、负责组织城市公共交通站牌等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并进行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车身、站点等设施制作、发布广告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等相关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前的专业知识考试、发证工作,对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九、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关经营行为的考核工作,监督和查处违章经营行为。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维护客运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十、负责公交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货运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拟定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发展宏观调控,维护货运市场秩序。

三、负责芝罘区、莱山区道路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和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行政许可与行业管理。

四、负责芝罘区、莱山区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和全市道路危险货运车辆营运证件办理及年度审验。

五、负责全市大宗货运源头单位驻站管理工作的指导,具体实施芝罘区、莱山区源头单位驻站管理,监督车辆合法装载。

六、负责受理群众投诉,查处辖区货运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七、负责芝罘区、莱山区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全市道路危险货运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维修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法规及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研究拟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业管理。

三、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宏观调控,拟定机动车维修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具体实施芝罘区、莱山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五、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六、负责芝罘区、莱山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收费标准、工艺规范、技术标准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负责机动车维修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指导全市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芝罘区、莱山区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度技术审验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业务的委托,并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对芝罘区、莱山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六、积极组织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七、认真做好质量纠纷和技术鉴定分析工作。

八、负责芝罘区、莱山区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科工作职责

一、组织贯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的方针、政策、规范。

二、组织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三、指导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评价、考核,监督、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五、组织制定《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及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制定《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制定并实施市区道路运输防汛及抢险救灾工作预案。

六、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调查研究,推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七、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收集和上报道路运输安全方面的情况、信息。

八、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件的调查等。

九、负责处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培训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行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营运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驾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营运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年度审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五、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辆、教练员的管理。 六、负责辖区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申请、并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和证件发放工作。

七、负责全市危险品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负责培训考评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查处培训违章经营行为。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枢纽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道路运输行业场站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各县市区道路运输场站建设。 二、负责根据国家道路运输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烟台市经济发展规划拟定、调整我市道路运输场站发展规划。

三、负责我市道路运输客货运输场站建设的指导和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四、负责客货运场站经营行政许可的审核。

五、负责道路运输客货运场站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实行派驻,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行业道路运输业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信息化工作规划,指导各县市区运管机构信息化建设。

二、负责道路运输管理政策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制定、查询与发布工作。

三、负责交通通讯、网络建设、维护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维护以及交通运输应急信息汇集、分析与加工输出。

四、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信息发布的监管与考核,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负责运政信息采集、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六、负责全局信息系统、办公系统的管理与维护。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篇:运政稽查员岗位职责

运政稽查员岗位职责【篇1:运政岗位职责】

运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全市道路运输业规划,指导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负责辖区道路运输业的市场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辖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的文明行业创建工作;

八、负责查处道路运输业的违法经营行为,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书、行业档案管理及文印工作。

二、负责安排处长办公会及会议纪要的编发工作。

三、负责报刊征订和发放工作。

四、负责全处行政会议及综合性会议的会务组织和来客接待工作。

五、负责全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标志服的购置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信访案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受理督办工作,督查各类热线的答复工作。

七、负责重要事项及领导批件的催查办工作。

八、负责对内、对外的协调工作。

九、负责全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等安全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处治安综合治理及保密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运管服务大厅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与市行政审批中心的沟通与交通审批窗口的协调。

三、负责受理客货运输证件办理申请,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所进行查验,经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法律法规核发相关证件。

四、负责市直普通货运企业与车辆的年度审验。 五、负责营运车辆定型定级审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六、负责证件换发、补发工作。

七、负责违章处理工作。

八、负责相关单证票据与相关营运牌证的发放工作。

九、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业务政务分开与结果公示工作,负责相关业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党务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负责共青团、工会、妇女等群众组织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道路运输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及四化管理工作。

四、负责纪检、廉政建设及行风评议工作。

五、负责全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医疗、保险工作。

六、负责处内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推荐、聘任、考核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计划生育和老干部工作。

九、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考核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规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道路运输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拟定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组织开展法制调研。

四、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复核、复议和诉讼应诉等工作。

五、负责运政执法队伍的法制教育、培训。

六、负责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印鉴的管理和执法服装、执法装备计划管理。

七、负责综合性材料的撰写、全处发文文稿的审核工作及较大事件对外文稿发布的把关。

八、负责行政许可、处罚、监督的综合协调工作,对执法行为、执法风纪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科工作职责/div align_left/div align_left 一、负责全处财务收支核算,分析经济活动情况,负责全处各项财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相关单位的财务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各种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运输价格的制定调整。

四、负责对管理所规费征收情况的督查。

五、负责组织全市运政统计及抽样调查工作。

六、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规费征收计划草案和季度、月度计划考核。

七、负责编制道路运输票证使用计划,加强票证管理,对票证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收支标准,按规定办理现金出纳、银行结算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运一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道路客运、客运场站的法规、政策和规定,拟定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的调查,拟定发展规划。

三、负责全市道路客运业的监督与指导。

四、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客运经营、客运场站的行政许可。

五、负责线路标志牌的发放与班车客票使用监督。

六、负责芝罘区、莱山区道路客运业管理并对芝罘区、莱山区客运场站进行派驻管理。

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查处违章经营行为。

八、负责道路客运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运二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客运出租业(含租赁)的政策、法规和规定,拟定贯彻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客运出租市场的调查和预测,拟定发展规划。

三、负责制定出租客运汽车标准并实施检验。

四、负责芝罘区、莱山区客运出租市场的管理和全市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督指导。

五、负责全市出租客运行政许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准驾证》。 六、负责对全市客运出租车辆的营运标志、营运设施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查处违章经营行为。

八、负责客运出租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汽车租赁经营实施监管。

十、配合物价部门制定出租客运经营收费标准。

十一、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出租客运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运三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许可。

四、负责市区公共交通客运线路的规划布局、站点设置和运力投放、调整及发车时刻和班次安排。

五、协同物价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各类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

【篇2:运管所职能职责】

第一章、县所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及上级有关道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搞好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使公路运政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制定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近期规划,组织行业管理经验交流及推广,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开展客、货流量、流向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及社会、经营者、单位的经济效益,切实为广大用户、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服务,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3、行使政府对公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做好对全行业的指导、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4、负责运管费征收,票证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县道路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汇总和上级工作,指导并做好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工作。

6、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及战备、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工作。 7、负责县道路运输行业宏观调控工作,组织站场规划、布局和建设,运用市场机制调剂运输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县之间、运输企业之间各种运输方式的联营、联运及专业化协作。

8、负责县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并对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

9、监督检查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质量和行为,组织开展运政稽查活动,查处违章行为,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处人民群众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投诉和来信来访。

10、负责对客运站场实行“三优”、“三化”管理及落实“三定”、“四统一”工作。

11、负责涉及本级行政执法和本级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

12、完成上级行政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内设科室定岗人员及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定岗2人,工作职责:

1、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及对外联络工作;

2、日常行政事务和检查督办等工作,抓好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 3、配合计财科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负责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文件收发、文秘档案、保密、印鉴管理;组织道路运输行业调研,协调职能科室草拟相关规范性文件、细则;

5、负责后勤保障、公务车辆管理,固定资产、办公楼的管理以及本所综治卫生等工作;

6、配合相关科室行政执法教育和执法监督及运政执法人员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协调所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

7、负责党务、机关效能、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受理来信来访及。

8、负责宣传教育、劳动人事等工作,组织对外宣传和岗位培训,及时上报各类相关统计报表;

9、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协调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10、负责政务公开及运政信息网络,办公自动化网络建设的管理、维护、升级;

11、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雾科定岗2人,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按照领导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县所运管费的征收和运管费征收管理与解缴工作;

3、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落实对本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工作;

4、负责道路运输行业专用票证的申领、管理、监督运价调查、及规费测算工作;

5、负责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6、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卡片;

7、负责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和县所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准确分析; 8、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法规科工作职责(定岗2人)

1、负责全所职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2、监督各科室依法行政的行政行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的责任。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不得失职、渎职和乱用权利。 4、负责各科室查处的各类违章,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和使用文书的制作案卷和依法处理工作,5、负责各科室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的责任,6、负责接待受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举报案件,及时上报领导签署意见,按规定反馈给投诉人。 7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客运科工作职责:(定岗2人)

在所分管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加强与其他科室协调。

1、负责全县道路客运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客运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客运场站建设;

2、指导全县道路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3、负责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客运班线许可,征集并上报跨县以上客运班线许可的相关意见,调控运力总量、运力结构和组织结构,定期发布客运市场供求信息;

4、负责指导运政人员驻站管理,对客运线路和车辆运行班次及进站作业情况实施监管;

5、负责客运输行业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及报送等工作,调解客运纠纷与投诉; 6、负责节假日及春运旅客运输的组织。

7、协助抓好道路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8、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统计科工作职责(定岗1人)

1、在所分管领导下进行工作。加强同其他科室的协作; 2、负责全县运输行业统计编制和上报工作;

3、负责收集、整理、汇总统计资料,建立统计档案,按时完成月、季、年度统计报表,及时参加会审; 4及时进行社会调查和专项调查,加强统计质量、统计分析准确;

5、协助相关科室搞好运输发展规划的管理工作; 6、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驾训科工作职责:(定岗2人)

在所分管领导下进行工作,加强与其他科室协作。

1、负责全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实施行政许可;

2、负责对辖区内驾培行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引导驾培市场健康发展;

3、负责对驾校的办学行为和培训质量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检查; 4、负责建立和规范基础台帐、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上报行业统计报表;

5、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稽查科工作职责:(定岗6人)

1、指导、监督、纠正全县区域内道路运输违章管理工作;

2、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纠正查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3、负责对投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构成违章的,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调处情况进行反馈; 4、负责全县道路运输应急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并妥善处置;5、严格执行稽查规章制度和建立、健全台帐档案,按时公布、报送信息;

6、协助抓好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7、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分所工作职责(三分所、每个分所2人)

在分管领导下进行工作,并于其他科室加强协作。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道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执行道路运输行业规章、规范、严格按照总所的工作标准和细则进行工作,并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2、根据管理权限,协调各种运输方式、各运输业户之间的横向联系,培育和完善辖区道路运输市场体系;

3、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具体落实道路运输行业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和管理;

4、具体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价格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具体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指令性战备、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重要节假日的道路旅客运输;

6、负责辖区内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做好车辆投放、车辆结构的调整以及站点布局、建议和管理工作;7、负责辖区内客运站管理工作,落实客运站“三优”“三化”和客运班车“三定”“四统一”工作;

8、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9、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源泉管理,规范城区运输市场秩序;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货运科工作职责:(定岗2人)

在所领导下进行工作,加强与其他科室协作。

1、负责全县道路货运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实施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许可;

2、认真建全、货物运输业户、车辆和生产情况的各种台帐,会同稽查人员及时查处货运车辆的违章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保证规费应征不漏;

3、切实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全程的监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按时做好货车辆的审验,货车95%以上,年内完成所有;

5、负责对上级指派的重点物资和救灾、抢险物资的运输任务必须按时组织完成;

6、积极培育和发展物流运输业,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7、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维修科工作职责:

在所分管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加强与其他科室协调。1、负责全县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确定其类型划分,界定其作业范围,新许可的一、二类维修企业要及时上报,对其技术合格证每年进行审核,一、二类维修企业年审率达100%,三类达90%以上;

2、加强客、货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做好普通客车、货车技术性能检测和车辆等级评定,要求按规定实行二级维护签章,签订二级维护合同率100%;

3、认真实施经营信誉和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开展以“优质修车、优质服务”的“双优”竞赛,积极配合市处做好维修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维修企业的档案;

4、适时开展对维修市场的清理整顿和不定期检查,重点打击无证经营、占道维修、越级修理、倒卖合格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违规违法行为,净化和维护维修市场秩序

;5、协调修理厂家互补互助关系,谋双赢和市场发展,协助做好协会工作,配合开展两证年审、班线复审、规费征收等工作; 6、调处维修业户与用户因维修质量、价格等引起的纠纷;

7、负责监督维修业户执行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建立和完善维修市场诚信体系;

8、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队伍建设

一、自我锤炼

1、要自觉加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阐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好各项工作。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甘当公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这就要求每个人努力学习,掌握为民服务的本领,尽职尽责,提供优质、诚信的服务。

3、加强组织纪律修养、遵章守纪、维护团结和提高合力,依法办事,强化管理,塑造新形象。

4、注意培养自己的个人魅力,这是一种力量,在领导者方面,表现为亲和力、感召力,在被领导者方面,表现为对领导者诚心诚意的维护和想方设法完成其交给的各项任务。

5、增强节俭意识、公仆意识、忧患意识,见诸行动,形成风尚。 6、当好人民公仆要做到“三有”。一要有“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无私奉献精神;二要有“一枝一叶总关情”的拳拳赤子之心;三要有“心底无私天地宽”的凛然风骨。

二、组织举措

1、狠抓干部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文化学习及培训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全体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意识。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办事原则,使政风行风建设和行业管理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3、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设立群众举报箱、举报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相关监督。

4、制定详尽的目标管理细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做到科室有指标,人人有担子,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使命感。

5、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给人以机遇,贯彻知人善任,营造凭实绩看人,凭能力用人的良性发展氛围。

6、坚持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公平、公正”地考核、考评选拔所中层干部。

7、崇尚和谐关爱、实施人性化管理。

8、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征求意见,增进了解,充分激励士气和调动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共同做好运管各项工作。

9、建章立制,不断加以修订、完善,用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10、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

11、全面贯彻《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令的相关规定,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12、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印制办事指南,落实承诺服务项目的办结时限,提高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

三、领导表率

1、胡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会上明确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应当成为领导干部的座右铭,努力实行之。2、领导干部务必增强党性,要自觉地刻苦学习,要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模范,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做遵守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模范,做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的模范,做反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模范。3、领导干部要坚持经常性的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

4、领导班子成员要用民主集中制规范自己的言行,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凡事起好表率作用,增强班子战斗力。

5、领导干部要注重把握生活作风,生活作风非小事,自身形象好,在群众中有威望,有感召力,说服力和凝聚力;反之,不注意生活作风,山吃海喝、讲阔比富、贪图享受、以权谋私,不仅败坏了自身的人格和声誉,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操守、重品行,防微杜渐。

千里金堤、溃于蚁穴。一些领导走向腐败,往往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不检点、不正派、不自重,就会在道德情操上出现缺口,思想总开关一开,就很难清正廉洁了。

6、领导干部应当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本色。 7、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

四、清正廉洁

1、运管人员在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中,要奉公守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

2、从领导班子、科室到个人,层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任务明确,职责到人。

3、遏制公款吃喝风、来客实行对应陪餐,尽量减少陪餐人员,使不良开支减至最低限度。

4、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量入量出,节俭办事。

5、切实履行省运管局“六条禁令”,以避借公济私之嫌。

6、倡廉执行“五个管住”,即“管住脑,不要有非分之想;管住手,不要拿用权利换来的钱;管住嘴,不随意赴宴吃请;管住腿,不用公车办私事;管住八小时之外,不做任何违反党纪国法之事”。

第四章:各项制度

制度目录

一、学习制度 (一)学习思想(二)学习内容(三)学习办法(四)总体要求

二、会议制度 (一)会议类别(二)议事范围(三)议事原则

(四)会议准备、议事程序和贯彻执行 (五)总结要求(六)经费管理

三、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档案管理制度(三)印章管理制度(四)公文办理制度(五)信访办理制度(六)车辆管理制度

(七)办公电话费管理制度 (八)报刊信函管理制度(九)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十)办公楼水电管理制度(十一)房屋修缮管理制度(十二)公务接待制度(十三)政务公开制度

(十四)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许可制度 (十五)从业资格证核发管理制度

(十六)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制度 (十七)证牌及印制物品管理制度

(十八)运输安全分片包干定期检查制度 (十九)诚信企业评比制度(二十)运政稽查制度(二十一)违章处理制度

【篇3:运政管理主要职能】

一、运政管理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运、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权内的航空、铁路)管理,协调邮政行业。

(二)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任。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并实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发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评估城市交通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货交通场站(枢纽)、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和造价管理。

(五)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六)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交通公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交通改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制定。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担权限内的港口航运、空港及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八)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责任。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国防交通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十一)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收费。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交通运政

交通运政就是交通局或交通运输委的最上级就是中国交通运输部,每个地方名称不一样,运政主管:道路运输,空中运输和水上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即管客货车运输,飞机运输,轮船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地铁管理,还有管汽车维修厂,汽车租赁业等,和交通警察是有区别的,交通警察主管交通安全,车辆管理等,运政主管交通运输,港口管理,轮船交通安全等

三、具备能力

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运输市场纠纷确实是很多的),体

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这个不是诋毁运政人员,执法人员确实得会两手,毕竟你面对的都是些客货车司机,都是些素质相对不高的人群,何况你的执法又是要罚人家钱),总之,这不是小白脸能干的活

四、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道路旅客运输?它分为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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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人们借助载客运输工具,通过道路实现人的空间位移的一种方式运输,简称道路客运。具体分类如下:

1、班车客运:是指定线路、定班次、定时间、定站点的道路客运。 2、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有一端位于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点的道路客运。

3、出租车客运:是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按乘客要求行驶、停靠、等待的道路客运。

4、包车客运:是指按乘客要求,为某种目的(上下班、旅游等)根据乘客指定的时间和线路安排使用的一种客运业务。

问:旅客运输的价格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答:我省公路客运市场的旅客运输价格是根据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粤交运[2001]484号)为依据所制定。我们主要介绍班车客运运输价格的计算方法:

旅客班车票价=班车运费+旅客站务费 车型基价的计费单位是:元/人千米,其中普通客车为0.09-0.13,中级客车为0.13-0.20,高级客车为0.19--0.24。

③浮动比例最高不超过30%。

④单位里程其他收费是指代收代付的公路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等。⑤旅客站务费由客运站按省交通厅、物价局粤交运[1998]143号文规定:旅客站务费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二级站为1元;三级站和四级站为0.5元;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

⑥班车票价中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问: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交通主管部门将处以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答: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问:乘车旅客须遵守什么规定?

答:1、自觉维护乘车秩序,服从站务及驾、乘人员安排,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2、一切旅客都应无例外地接受车站值勤人员对危险品的检查。 3、七岁以下儿童乘车应有成人旅客携带。

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头、手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

5、车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

6、不准从车窗向外扔东西。

问: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况时,由车站承担责任?

答:(1)由于车站在发售客票中填错发车的日期、班次、开车时间,造成旅客误乘或漏乘的。

(2)由于检票、发车、填写路单失误造成旅客误乘、漏乘的。

(3)在车站保管、装卸、交接过程中造成旅客寄存物品和托运行包损坏、丢失或错运的。

(4)由于不按时检票或不及时接车造成班车晚点运行的。

(5)由于站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问: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况时,由运方承担责任?

答:(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丢失的。

(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丢失的。(3)因驾驶员擅自改变运行计划,如提前开车,绕道行驶或越站,致使旅客漏乘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在行车途中发生托运行包丢失、损坏的。

(5)不按运行计划或合同向车站提供完好车辆,使班车停开、缺班的。

(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问: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况时,由旅客承担责任?

答:(1)旅客无票、持无效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的。

(2)隐瞒酒醉、恶性传染病乘车造成污染,危及其他乘客的。

(3)夹带危险品或其他政府禁运物品进站、上车、托运的。

(4)损坏车站客车设施和设备或造成其他旅客伤害的。

(5)自理行包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丢失、损坏的。

(6)客车中途停靠不按时上车造成漏乘错乘的。

(7)旅客乘车途中自身病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8)由于旅客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问:如何区分合法出租车和非法出租车?

答:合法出租车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营运由某一公司统一经营的出租小汽车。合法出租车与非法出租车主要有如下区别:

其次要看出租车司机是否持证上岗。合法出租车在前排乘客座位前的显著位置悬挂了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没有从业资格证的出租车,可能就是非法营运车。

第三,要看出租汽车能否提供有效的发票。合法经营的出租车必须使用本公司统一印制的发票,非法营运车辆则没有。

问:乘坐出租车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当你准备坐出租车的时候,首先不要贪图便宜和方便,应选择合法有出租车标志和计价器的出租车,否则你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其次要索取车票,记住车牌号码,避免权益受到侵犯或不慎遗失物品时无从查起。

问:出租车在营运途中计价器发生故障应如何处理?

答:出租汽车在城区内必须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出租小汽车在营运途中如计价器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向乘客说明情况,并提醒乘客按里程表显示里程计收车费,乘客下车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按《中山市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处以1000元罚款。问:出租小汽车拒载应如何处理?

答:出租小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在营运中衣着整洁,仪容端庄,对旅客热情礼貌,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不得挑拣乘客,不得无故拒载,不得无故绕道运行。出租小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在营运中无故拒载或绕道运行的,由交通局主管部门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问:出租车在车站、码头、港口等站点候客有何规定?

答:出租小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必须依法经营,在车站、码头、港口等站点按顺序候客,途中在允许的上落客站点或地方上落客。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问:擅自转让出租小汽车牌照(含车辆)如何处理?

答:出租小汽车牌照(含车辆)不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擅自转让经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以转让方每个牌照1000元罚款,处以受让方每个牌照1000元罚款。

五、州运政管理处

楚雄州交通运政管理处是经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楚雄州交通局领导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副处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道路运输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州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法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包括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施许可,配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加强监管;组织对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履行道路运输安全“三关一监督”监管职责;抓好运政队伍建设、道路运输“文明窗口”建设。楚雄州交通运政管理处现内设五科一室一个支队7个职能科室(财务科、人事科、客货科、培训科、车辆技术管理科、办公室、稽查支队);目前核定编制为30名,现实有在职职工16人,其中:党员10人,2009年全州运管系统垂直管理,下设10个县(市)交通运政管理所;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142人、离退休人员97人,交通稽查协管员112人。

第4篇:运政执法中队副中队长岗位职责

运政执法中队副中队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中队长维护好管辖区域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及后勤保障工作;

二、积极带领中队执法人员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协助中队长工作;

三、根据大队工作布置,抓好巡查区域的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的调查、分析和采取相应对策;

四、积极组织执法人员落实大队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五、落实大队查勤制度。坚持每天对管辖区域巡查,掌握勤务情况;

六、掌握执法人员思想情况,抓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5篇:处置室护士工作职责

处置室护士工作职责

处置室是无菌区要保持整洁卫生清洁。处置室护士主要职责如下:

1、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2、进入室内要求衣帽整洁带口罩。

3、负责室内定期消毒。紫外线消毒每日2次每次30min每周一次大消毒每月一次空气微生物检测并做好登记。

4、负责每日每班各种消毒及敷料的检查、清点、保管、登记、统计、更换、补充工作。

5、负责每日清点检查有无过期包做好如静脉切开包、清创缝合包、换药包的更换与消毒。

6、无菌物品和非无菌物品要严格分开放置各种物品标签醒目无菌物品按消毒日期先后顺序放置。

7、做好各科清创缝合的配合工作。各种器械包应及时予以消毒、清洗、擦干、打包、及高压灭菌。

8、各班用后的换药、缝合器械应及时浸泡在消毒液里后再送高压消毒灭菌敷料放入带盖的黄色医用垃圾袋污物桶内每日倾倒处理消毒液每日更换。

9、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感染性伤口隔离伤口换药应在床旁不许在处置室处理一切用物不许带入处置室。

10、处置室内不准吃饭、会客及存放个人物品。

11、对于医生用完的物品器械及时清点追回以免丢失。

第6篇:运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岗位职责

运政执法中队中队长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稽查工作规范,依法对中队辖区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二、开展路检路查,深入经营场所、作业现场纠正查处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负责对违法违章案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发出有关法律文书;

三、负责参加交通稽查站的执勤工作;

四、负责参加与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稽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五、负责参加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和跨辖区的道路运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受理和处理群众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投诉;

七、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执法工作任务; 八、完成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7篇:医院处置室的工作职责

医院处置室的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医院处置室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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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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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管理制度《医院处置室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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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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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返 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8篇:医院处置室的工作职责

医院处置室的工作职责

篇1:妇产科处置室医院管理感染制度

妇科处置室医院感染消毒管理制度

1、换药室应环境清洁,空气新鲜,每日工作前后用含氯消毒剂500mg/L消毒液擦拭物体表面和地面。每日循环风消毒1次并有记录。地面湿式清扫。

2、清洁区、污染区标志清除,无菌物品按无菌期依次放入专柜。

3、医务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4、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打开使用的干镊罐有效期为4小时。

5、换药车上物品摆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进入病房的换药车应配有快速手消液,用后推回换药室应进行清洁与消毒。

6、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

7、无菌物品柜每日清洁,无菌物品按灭菌日期和类别依次放入柜内,摆放有序,每日检查灭菌物品的有效期,过期物品不得使用应重新灭菌(一次性使用的无菌物品除外)。

8、一次性物品去除中包装分类摆放,不能有过期及包装袋有破损的物品。

9、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做到医疗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10、用过的物品应常规去污染、清洁、消毒,感染伤口用物应先消毒,再常规清洗消毒。

11、妇产科患者检查、治疗所用的一次性会阴垫、手套、窥器等,用后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进行处理。

篇2:门诊部、诊所的治疗室、处置室医院管理规定

门诊部、诊所的治疗室、处置室

医院感染管理规定

一、室内布局合理,清洁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标识清楚,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清洁区:配药操作台、放置医疗用品柜。污染区:洗手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装置。

医疗用品柜:存放灭菌后物品和去除外包装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氧气湿化瓶等医疗用品。

二、医护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无菌操作前必须洗手,操作时必须戴口罩。

三、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处理的基本原则

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2、接触皮肤、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选择消毒。

四、止血带、体温计使用后先清洗(洗涤剂)后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侵泡30分钟,冲洗掉残留的消毒剂,干燥保存备用

五、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

六、肌肉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的皮肤消毒,尽可能用小包装的复合碘消毒剂,注明开启日期,使用时间不得超过7天。如使用碘伏酒精罐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

七、提倡使用一次性换药包,使用小包装的灭菌纱布和棉球,禁止用消毒液侵泡器械。

八、坚持每日湿式清洁,有污染时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拖擦物表及地面。拖把抹布专用,用后冲净晾干备用。

九、感染性废物置入有明显标识的黄色医疗废物袋内,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防刺、防渗漏的装置内(利器盒)。应有医疗废物交接记录,交接双方签字,资料保存3年,医疗废物暂存不超过2天,医疗废物暂存处应干净防盗。

2016.1 篇3:处置室护士工作岗位责任制

处置室护士工作岗位责任制

7:40~ 8:00 接物品及药品,擦拭浮灰,检查夜班护士工作,检查抢救车、冰

箱内物品及药品、消毒登记本。

8:00~ 8:30 完成处置前准备工作(加药、物品准备等)加第一瓶药。8:30~ 9:00 整理环境,准备物品更换。

9:00~ 9:30 周一、周四更换消毒缸及消毒液。周五领药品(药库),领消毒

液(带院币)。备好各种导管、大液体及柜内物品齐全。

9:30~10:00 检查所有无菌物品是否符合要求,消毒待消包。10:00~11:00 加第二瓶药。

11:00~11:30 清点柜内物品及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更换各种消毒液,清洗各种物品(湿化瓶、止血带、储痰瓶、口服药盒)

11:30~11:40 处置室卫生,检查三氧消毒机,核对电脑医嘱。13:30~14:30 摆次日液体和写加药签,检查大液体种类质量。14:30~15:00 更换处置室物品。

15:00~16:00 接药车,检查、摆放次日药品

16:00~16:30 做处置室周程,取临时药品。物品准备,保持供应。清理卫生,物品标记清楚,准备交班

16:30~17:00 交班。

W1更换消毒液,消毒缸,无菌包,清理消毒液,整理冰箱。W2 清洁整理消毒各种医疗用品,参加医嘱核对。

W3清点整理各种药品,液体,物品。

W4更换消毒液,消毒缸,整理冰箱。

W5彻底清扫卫生,处置车,处置柜。

备注:1、秉公办事,对不符合要求的善后处理,及时指出,防止延误工作,当

事者受罚。

2、取任何种药要有登记,退药帐目清晰,不可有纠纷。

3、加药后小瓶保留一天。

4、每月中旬进行空气培养一次。

2010年06月15日修订

社区处置室岗位职责

处置室护士长岗位职责

运政稽查科岗位职责

运政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变电运检室岗位职责

《变电运检室岗位职责.docx》
变电运检室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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