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主持医患纠纷调委会全面工作,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二、接受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司法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调委会开展工作,掌握案情进展,及时掌控危情、报告危情、处理危情。
五、组织调委会收集分析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总结调解医患纠纷的成功经验,及时撰写有关经验材料,指导工作人员做好统计报表和案件立卷归档工作。
第2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蚌医预处〔2012〕2号
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保险公司: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1】63号)和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蚌埠市医患纠纷调处理赔补充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实现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的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实际,现就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程序作如下规定,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应急处置组织领导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为维稳第一责任主体,承担医疗纠纷现场总指挥职能,并将现场处置情况、处置结果等及时向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参与医疗纠纷处置的,为第一总指挥。卫生、公安、司法、医疗机构、医调委、保险公司等部门以及患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为次级责任主体,协调配合医疗纠纷现场处置工作。
发生停尸闹丧医患纠纷参与现场处置人员应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或县区委、党工委分管同志),卫生主管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辖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医调委负责同志,医疗机构负责同志以及保险公司等有关人员。
二、前期处置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4小时内完成如下工作:
1、医疗机构应积极作为,由分管副院长、医患纠纷承办科室负责人等主动邀请患方代表进行初步沟通,告知患方相关权利、义务及医患纠纷处理渠道等,尽可能达成处理意向;
2、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公安部门、医调委等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相关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医患纠纷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4、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的见证下,立即复印、封存病历等资料、物品,病历复印件至少2份,医院和患方各一份;
5、医疗机构应组织院内专家对纠纷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三、发生停尸闹丧医患纠纷综合处置
相关部门赶到医疗纠纷现场后6小时内应完成如下工作:
1、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或县区委、党工委分管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初步确定综合处置方案,并上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市委或政府领导参与医疗纠纷处置的,会议由市领导主持;
2、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人员主持进行医患双方第二次沟通,可指定卫生、公安、医调委、医疗机构等有关人员参与。再次告知患方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各种渠道等,尽可能引导患方走纠纷调解渠道,平息事态。同时告知患方所采取的封门、堵路、拉横幅、烧纸、设灵堂、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破坏医疗机构物品等停尸闹丧行为是非法行为,应立即终止,1小时内自行拆除横幅、灵堂等,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3、公安部门制定强行处置预案;
4、医调委与患方进行独立沟通,积极引导患方进入纠纷调解程序。
四、尸体处置
尸体处置原则:按照《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及殡仪馆。
针对停尸闹丧行为尽可能让患方自行将尸体移放至规定地方。
经过多轮沟通患方仍然拒绝采取合法渠道处理医疗纠纷,坚持停尸闹丧行为的,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主体报经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有权批准公安部门启动强行处置预案。市委或政府领导参与医疗纠纷处置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公安部门启动强行处置预案。
医疗机构安保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强行处置行动。强行处置时间由现场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停尸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一般的闹医行为,强行处置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2小时。
五、善后处置相关事项
1、公安部门强行处置结束后,医院安保部门应积极维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2、医调委应积极介入,力争达成调处协议;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在各级各类医疗纠纷中,要敢于面对患方,积极主动沟通,院方与患方达成调处协议的,医调委应予以认可,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4、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应积极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包括调处前或调处协议达成后,力争快速高效。鉴定结果将作为理赔和医院责任追究的依据;
5、针对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下患方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的医疗纠纷,可以由医调委委托市卫生局抽取相关专家(3-9人)组织病例讨论,讨论结果作为调处和理赔的初步依据;
6、保险部门应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限,调处协议一旦签订,保险公司于2日内支付应付金额的50%,余款7日内理赔完毕。医调委及相关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应提供格式化材料,以提高调处、理赔效率;
7、就医疗意外或责任保险免赔额问题,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医患纠纷实际赔付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医院支付,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医疗意外纠纷保险公司理赔限额为6万元,5000元以上6万元(含6万)以下的理赔医疗机构不予承担(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超出6万元部分由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免赔额为5000元,理赔限额为20万元,即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赔偿额医疗机构承担5000元,其余由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以上的赔付保险公司支付19.5万元,超出19.5万元部分由医疗机构支付。
8、保险期内发生与保险期内索陪问题。患者住院时间与出院(或死亡)时间均在保险期内,保险理赔时限为一年(自患者出院或死亡之日算起);患者住院时间和出院(死亡)时间,均不在保险期内,市医调委可以进行调处,调处金额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支付;患者住院时间和出院(死亡)时间分别处于保险生效期内和期外的,应对患者就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由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参与《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试点的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蚌埠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3篇: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当事人(医方,以下简称甲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职务。
乙方当事人(患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性别、年龄
岁、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本着公正、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一次性了结纠纷。
二、乙方代理人承诺全权处理该纠纷,不再就此事提出其它诉讼请求和要求,若乙方为此提出其它请求及不法行为,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三、此协议为终极调解,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协议违约金为
元,若乙方违反,须全额退还甲方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
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地点:
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司法公证处/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当事人(盖章)
当事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4篇: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2011年大年初三那天,一产妇来到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出于顺产对新生儿更为有利的考虑,医生建议其顺产。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之后,医生发现胎儿被脐带缠住,只得又将胎儿塞回母体子宫,转为剖腹产。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医院人力十分紧张,只有两个医生值班。在给该产妇注射了麻醉剂之后,另一产妇因大出血入院,情况十分危急,不立即抢救随时可能母婴均不保。权衡之下,医院决定先对后者进行抢救,最终后者获得母婴平安。可先进来的产妇
却因注射麻药时间过长,导致胎儿窒息,生下来便已死亡。该产妇原本就属高龄产妇,又是经过多年看病才得来的这一孩子,心理上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患方及其亲属认为:
一、医院在给产妇注射麻药之后就将其弃之不管,导致胎儿窒息死亡,存在医疗过错;
二、当时虽值春节期间,但生病不分时间,医院没有紧急预案,造成了这一惨剧;
三、患方本缺乏生育能力,经多方求医才在三十多岁的现在怀上这个孩子,对于胎死腹中的结果,医院必须赔偿患方精神和经济双重损失;
四、患方所在地正值拆迁,小孩出生后本可分得60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多大数万的拆迁补偿。综合以上四点,患方提出了60余万的赔偿要求。
医方则认为,春节期间属特殊时期,每个员工都有休假的权力,医院医护人员不如平常时期实属正常。而且医生在当时情况下选择先救另一危急产妇属权衡
之后的最优选择,不存在医疗和管理过错。医院已进到救死扶伤的责任,坚决不考虑赔偿问题。
该纠纷发生后,产妇及其家属跟医院多方理论,但双方各执己见,矛盾无法调和。大年初五,产妇家属聚集了包括其亲属在内的一百多人到医院,定要医院给个说法,眼看着一场医疗纠纷就要演变为医闹纠纷,矛盾激化只在片刻之间,双方都迫切希望第三的介入。
在接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区政法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情况后,随即成立了由区卫生局和区司法局组成的调解工作小组。同时明确了要求:尽最大努力做好家属、亲属及群众的疏导工作,坚决杜绝医闹事件发生,确保平稳解决该起医患纠纷。当日,调解工作小组成立后,调解人员马上与患方所在地基层司法所取得联系,邀请他们协助化解这一纠纷,并向其保证调解工作小组一定对该纠纷公平、公正处理,绝不偏袒任何一方,请
求其劝导部分亲属和群众先回家,仅留下产妇家属和亲属3人参加调解会,从而杜绝了医闹事件发生的根源。随即,调解人员将了解到得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隐蔽相关当事人和医院情况,邀请相关医学专家就相关问题从医学专业角度进行阐述和论证,并请求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专家认为胎盘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充当胎儿的肺,进行着气体的交换。产妇生产过程中,胎儿已离开母体,医生因胎儿被脐带缠住又将其塞回,导致胎儿从母体获取氧气不足。再者,麻醉药物本身也会会通过两种方式对胎儿产生影响,即直接抑制胎儿呼吸、循环中枢,或通过抑制母体呼吸循环而间接对胎儿产生影响。过量的麻醉药或手术中妈妈出现了因呼吸抑制的低氧血症,都会影响宝宝的氧气供应和代谢废物的排出,直接威胁着宝宝的生命安全。因此,在选择剖宫产麻醉时,医生必须慎重考虑用药的种类、剂量、时机和方法,以防止对胎儿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不利影响。该产妇顺产不成,胎儿已脱离胎盘,形成缺氧状态,医生在给产妇注射麻醉剂之后又将产妇弃之不顾,在麻药长时间的作用下,胎儿严重供氧不足,从而窒息而死,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经查阅相关规定,调解人员认为,医护人员与众劳动者无异,均享有休息权,在节日期间回家休息团圆合情合理,但医院并非单纯营利组织,同时还负担治病救人的社会重担。医院在特殊时期应备有应急措施,以备紧急之需。医院在本纠纷中应备不足,导致产妇没有及时进行手术,直接导致了胎儿胎死腹中,存在管理过错。
在明确责任划分后,调解人员马上组织医患双方在驻医院调解工作室进行协商。调解会上,调解人员首先听取了当事双方就此纠纷的陈述,并安抚患者一方的情绪,打消了他们的抵抗情绪,使之相信调解人员的公正之心。然后就《湖
南省处置医患纠纷暂行规定》向医患双方作了详细的说明,并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双方就调解之事达成协议。然医患双方一再坚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进展并不顺利。在此情况下,调解人员决定对医患双方进行背对背的调解,以便了解双方的要求,避免双方因不知对方思想动态而导致久调不决。一方面由调解员找产妇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就采取过激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另一方面由调解员凭借专家意见书找医方做工作,就整个医疗过程和医院管理进行分析,并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和医院领导进行商讨。通过此举,医患双方都向协调工作组吐露了心声,交了底。
在基本摸清楚医患双方的思想动态后,接下来就是赔偿数额问题。患方赔偿要求高达数十万,医方却希望只稍作补偿,差距依然很大。调解工作小组进行合议
后决定继续找双方单独做工作。首先是患者一方。调解人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该事故的赔偿数额做了一个可能性分析,告知患方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以及该种纠纷诉讼中可能存在的困难,以及诉讼的成本,劝导患方家属降低期待额,提出合理要求,以最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然后是医院一方。调解员继续从道义、责任心的角度与医院领导做工作,并以人道主义和强弱对比为切入点,建议医方提高赔偿数额,既安抚患者也维护医院的正常运营,节约纠纷处理成本。在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后,调解工作小组决定召开新一轮调解会,并根据双方对赔偿数额的要求提出了折中方案:医院免除患者住院等各项费用,并一次性补偿患者及其家属6万元,同时向患者家属赔礼道歉。调解伊始,方案一抛出,马上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至此,这一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一场医闹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简要点评:医患纠纷是近年来新兴的纠纷,由于其专业度高,责任难划分,以及矛盾容易升级为特点,一直是调解中的老大难。
从调解工作小组在处理整个医患纠纷的过程及调解结果来看,“第三方”参与协调处理医患纠纷固然有其优越性,但其技巧更为重要。首先要抓好调解介入的时机,只有当冲突已经明确,矛盾双方对第三方介入的需求已经迫切之时,调解才能充分发挥其第三方功能。其次是专家制度的引入。医疗技术鉴定是个非常麻烦的过程,而且出于医疗机构组成人员的特殊性,患者对医疗鉴定往往抱有怀疑的态度,因此独立的专家意见可以对医疗纠纷的化解起到很好的参考借鉴作用。然后需要背对背的调解。当事双方都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在不知道对方底牌的情况下,谁都不会做出让步。背对背调解能帮助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帮助寻求最适宜的调解方案。最后需适时的提出第三方建议,既集中双方的需求,又能拉近矛盾差距,促进矛盾的解决。
有专家介入的第三方调解可以在短时间内介入,也没有调解时间及次数的限制,如果不能接受调解结果的,可以随时终止。这种纠纷解决模式正规、成本低、快捷便利而社会公信力高,在解决医患纠纷时显示出极强的优势,是一种理性解决医疗纠纷争端的平台。
第5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
患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
单位:职业:联系电话:
户籍:现住:医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
代理人(联系人)/职务:*******联系方式:******
地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
第6篇:医患纠纷调解回避制度
医患纠纷调解回避制度
一、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正在或曾在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
(3)本人或其近亲属与纠纷所涉医务人员有利害关系;(4)本人或其近亲属与纠纷所涉医疗制品销售、生产单位有利害关系;
(5)与纠纷或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二、当事人可以在调解程序的任何时候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人民调解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三、人民调解员也可以自行回避。回避申请应在正式实施调解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医调委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纠纷调解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五、调解员回避由医调委主任决定。
六、人民调解员在工作在违反纪律的,医调委应当予以即时更换。
第7篇: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2011年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我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以后,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确保医患纠纷定性、定责以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百姓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组建机构,建章立制。根据市卫生局和市律师协会的推荐,组建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亲自为105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主任医师、主任律师颁发聘书。为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涵盖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包括《来访接待制度》、《来信回函制度》、《调解指南》、《当事人须知》、《调解纪律》、《调解原则》、《回避制度》、《回访制度》等,初步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此外,医调委还实现了来访登记、受理、调解、结案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和信息自动化。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医患纠纷调解既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挂牌成立仪式上,我们邀请
了**日报、法制日报、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商报、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电视台《司法行政视点》就医患纠纷调解适时制作了两期专题节目。医调委在办公场所全文公布了《人民调解法》和《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还不定期编发医患纠纷调解简报,在人流多的地方解答咨询、发放《医患纠纷调解法律法规汇编》和《医患纠纷调解指南》等材料。通过广泛宣传,市医调委运作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特别是患者和患者家属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赞扬,在全市初步形成了有医患纠纷通过正常的调解渠道解决的新途径,“医闹”现象大幅度减少。
三、发挥优势,初见成效。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是完全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中立性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往患方对医方的解释和医学鉴定的怀疑和不信任。我们在接待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始终站在中间立场,靠辛勒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通过法、理、情来做各方的说服工作,赢得各方认可和赞许,虽然没有公权力,但逐渐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共接待医患纠纷来访咨询***起,受理医患纠纷调解申请**起,市医调委实际组织调解**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起,调解成功率达70%。共索赔7859452元,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确保了100%的履行率。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从目前全市的工作情况看,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一些历史遗留的,老上访的疑难性医患纠纷也有寻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和调解的意
向。我们认为,如果能让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引入到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来调解,而不再使医患纠纷双方发生直接的矛盾冲突,那我们成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就达到了,影响全市稳定的一大难题就破解了。下步的工作重点,一是建议尽快成立各区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中央综治办、卫生部、司法部和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及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明确规定县(区)都要成立医患纠纷调委会。我市现有1500余家合法医疗机构,每年发生重大医患纠纷均超过300起。全市各区各镇街均相当重视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主动介入,积极调解。现迫切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成立各区医患纠纷调解机构,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便民利民”的综治原则。二是建议尽快修订《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
第8篇: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我院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成立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确保医患纠纷定性、定责以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百姓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组建机构,建章立制
根据医院各科室的推荐,组建医学专家库。为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涵盖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包括《来访接待制度》、《来信回函制度》、《调解指南》、《当事人须知》、《调解纪律》、《调解原则》、《回避制度》、《回访制度》等,初步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此外,医调办公室还实现了来访登记、受理、调解、结案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医患纠纷调解既是我院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发挥优势,初见成效
我们在接待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始终站在中间立场,靠辛勒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通过法、理、情来做各方的说服工作,赢得各方认可和赞许,虽然没有公权力,但逐渐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xx年,共受理医患纠纷2起,医调办公室实际组织调解2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1起,调解成功率达50%。共索赔35000元,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确保了100%的履行率。
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的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从目前的工作情况看,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们认为,如果能让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引入到医患纠纷调办公室来调解,而不再使医患纠纷双方发生直接的矛盾冲突,那我们成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就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