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水资源审批岗1、取水许可
(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水)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取地表水或者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在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2、河道采砂许可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河道工程审批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域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3、占河占滩许可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河道工程审批岗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瓦市行政辖区内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利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4、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利影响活动许可水资源审批岗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瓦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水源工程项目单位或个人
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意见报科长。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瓦市行政辖区内凡占用国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单位或个人。
7、水利工程开工许可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组织专家组对报告进行评价,提出意见报科长。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河道工程审批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水保审批岗
8、水土保持方案(含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瓦市行政辖区内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报科长。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河道工程审批岗
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部分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瓦市行政辖区内在江河、湖泊
(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组织专家评审、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提出意见报科长。位和个人
9、入河排污口审批
第2篇:民政科岗位职责
民政科岗位职责
【篇1:民政局工作职责】
民政局工作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区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2、负责辖区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非法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4、组织拥军优属活动;认真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申报、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日常事务。
5、做好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推进军地两用人才建设工作。
6、组织救灾工作,核实、掌握和上报灾情,负责接收救灾物资捐赠,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7、负责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全县乡(镇)实施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了解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非农人口中的贫困人口状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8、开展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9、认真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指导推进婚姻习俗改革。
10、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级行政区域的建立、撤销、调整、更名报批;负责镇(街)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本行政区域边界线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维护好边界“点、线”法定线、界务管理工作。
11、承办本区域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12、组织本区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13、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
14、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15、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6、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乡(镇)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
17、负责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办敬老院的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 1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务。
民政局党组书记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议、决定。
2、负责召集局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 3、发挥党组集体领导的作用,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4、团结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5、指导局机关和局党支部的工作。
6、负责全局党的建设,组织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的管理。
7、调查处理民政系统和上级纪检部门指定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事项。
8、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党建和人事教育工作。 9、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
局长职责
1、贯彻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接受县人大监督。 2、制订县级民政发展规划。
3、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4、主管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行政区划
和地名、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
5、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6、承担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务。 民政局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搞好全局的行政工作。
2、参与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方针、法律、法规。
3、部署和检查分管科室落实工作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讨论或请示局长。 4、负责审核分管科室提出的工作计划,参与制定全局工作计划。5、协助局长抓好机关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督促分管科室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分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7、按照分工,负责与有关业务单位的工作协调、指导和联系事宜。 8、组织或承办上级领导和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局纪检组长职责
1、主持纪检工作会议,组织研究讨论各项纪检工作。随时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难点做必要的指导。审定纪检上报和下发的各类重要文件,审定新制订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及时传达上级纪委和中心党组对纪检工作的指示,并组织贯彻落实。
2、组织开展党风党纪状况的调查,针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向党组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组重点抓好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教育。做好党员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及诫勉谈话,做好受纪律处分的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的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党组抓好自身党
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协助开好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3、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4、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专兼职纪监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纪监干部的素质。关心纪监干部的生活和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5、调查和处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6、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受理党员、干部的申诉,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7、做好上级纪委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职责
1、协助局领导对全局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领导的政务活动事宜,积极向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2、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各类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印制工作,做好各种文电的收发、登记、处理、督办、催办和立卷归档工作。
3、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服务和秘书事务,协调局内各股、室和各乡镇,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做好来信来访、提案议案的办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4、负责各类报刊书籍的订购和管理,做好各种信息的统计和整理上报工作,及时为局领导提供各种数据资料和文字材料。
5、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车辆管理和安全教育,做好后勤服务,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6、督促各项廉政措施的落实。7、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8、负责全局的宣传教育和民政工作信息的审核、编印及上报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职责
1、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建立、实施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调查了解各乡(镇)城市和农村居民、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中的贫困人口状况,研究实施有关法规、政策,确保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尽量做到应保尽保。
3、建立健全全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正常、有效地使用。
4、负责全县各乡(镇)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全县各乡镇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五保户供养制度。
6、负责办理“五.七”职工生活补助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救灾救济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救灾救济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核实、掌握发布报告灾情,拟定预案,帮助指导各乡(镇)抗灾救灾工作。 3、深入基层及时调查、了解群众生活的贫困,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4、精心管理、及时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各乡(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指导救灾款物的使用。 5、指导农村开展扶贫济困工作。
6、负责全县各乡(镇)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乡(镇)社会福利事业工作;开展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并承办相关的业务。
7、做好殡葬的管理、指导,积极推行殡葬改革。 8、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9、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2:民政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民政工作职责:
民政办是负责乡镇民政工作的专职部门,行政上属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县民政局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乡镇民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掌握灾情、核查灾情,筹措和管理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3、负责社会救济工作;了解符合社会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灾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4、负责优抚、双拥和烈士慰问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对各种优抚对象及国家伤残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政策和标准。
5、负责退伍军人、参战士兵、伤残军人和军队复员干部优待金的发放,及时掌握家庭生活情况,为生活困难的办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7、负责殡葬管理、孤儿遣送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殡葬管理法规,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协助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
8、负责民政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 9、承办镇党委、镇政府交办其他工作。
民政工作办事程序: {城镇低保资格认定:
1、二级以上残疾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三无”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当地政府证明及财产情况证明; 3、重病人员,出具县级医院以上的住院诊断证明、住院发票、有效化验报告单;
4、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户口本、身份证、赡养人低保证及单位和社区出具的无赡养能力证明;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学生,持户口本、身份证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证明;
6、多胞胎未成年子女,持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
城镇低保申请程序:
1、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该村低保评议小组通过,证明材料盖村公章;
2、向镇政府提交申请表格,并附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
3、由镇民政办调查审核; 4、送县民政局审批。
农村低保资格认定:
持有本县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因病、因残和因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2、因自然灾害、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失地等客观因素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3、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4、在确定具体低保对象时,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患者、伤残军人及烈属家庭、离任村干部(连续任职10年以上)、两女户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保障。
农村低保申请程序:
1、村民本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收入情况证明,其他相关证明),由村民小组投票通过; 2、由村委会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镇民政办调查审核; 3、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定。}
农村五保供养资格: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并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申请程序
1、村民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收入情况证明,五保申请表),由村委会审核通过;
2、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递交镇民政办调查审核; 3、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定。{临时救助资格认定:
1、因治疗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
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临时救济申请程序:
1 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 村委会审核并加盖公章; 3 报镇民政办调查核实;
4 由分管领导或镇长审批。}
【篇3:民政局岗位工作职责】
民政局局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和林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林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林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林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林区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指导林区系统内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林区系统内的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及森工林区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管理。
四、负责林区辖区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林区系统内的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林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林区与辖区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林区的社会救济工作。
七、指导林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林区社区建设。
八、负责林区内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承担林区婚姻登记和 婚姻管理工作。
九、负责林区殡葬改革的宣传管理工作。
十、负责有关边界争议调查处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林区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林区内有奖募捐和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三、承办森工总局民政局、和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副局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和林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林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林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林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林区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指导林区系统内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林区系统内的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及森工林区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管理。
四、负责林区辖区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林区系统内的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 配林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林区与辖区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林区的社会救济工作。
七、指导林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林区社区建设。
八、负责林区内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承担林区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工作。
九、负责林区殡葬改革的宣传管理工作。
十、负责有关边界争议调查处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林区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林区内有奖募捐和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十三、承办森工总局民政局、和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科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和林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林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林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林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林区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指导林区系统内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林区系统内的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及森工林区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管理。
四、负责林区辖区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林区系统内的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林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林区与辖区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林区的社会救济工作。
七、指导林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林区社区建设。
八、负责林区内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承担林区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工作。
九、负责林区殡葬改革的宣传管理工作。
十、负责有关边界争议调查处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林区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林区内有奖募捐和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三、承办森工总局民政局、和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3篇:民政科工作职责 岗位职责
民政科工作职责-岗位职责
民政工作职能职责
一、指导地区双拥工作,组织开展双拥共建活动,负责地区国防教育,民政科工作职责。 二、按政策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补助标准,落实各项待遇,组织优抚对象出游,负责走访慰问优抚对象。
三、做好社救工作,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四、按政策调整地退、军退人员工资标准,落实各项待遇。组织地退、军退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负责走访慰问地退教师、护士及有特殊困难的地退人员和地退遗属。五、贯彻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宣传工作。六、负责地区民族、宗教、侨务工作。七、负责有关民政工作的法规宣传。八、负责区域勘界统计工作。九、负责地区捐款捐物工作。
十、负责爱心家园及敬老院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地区民政统计台帐信息系统,统计、汇总、报送工作。 十二、负责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护送工作。十三、负责地去爱心慈善工作。
民政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主要职责是:
一、对辖区内困难群体进行生活保障、医疗、扶贫、帮困等救助,岗位职责《民政科工作职责》(https://unjs)。
二、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者各类为民服务活动。 三、负责残疾人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精神病防治工作;开展多形式的居家养老等工作。五、指导社区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六、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七、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居委会开展“四自”建设。
八、为困难对象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并做好相关工作。 九、组织开展各项拥军优属活动;提供优抚对象的各类工作;提供优抚对象的各类服务工作。十、负责日常性计划生育及目标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实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4篇:行政科岗位职责
行
政
科
职
责
一、本着“服务、创新、求实、奉献”的企业精神,全心全意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为公司经济工作和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二、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发放工作,做到勤俭节约、计划购买、合理发放。
三、负责公司公务用车的日常安排及维修工作;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学习。
四、负责会议室的接待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场地花卉摆放。
五、负责员工宿舍及办公场所的安排;负责职工食堂管理工作,保证员工就餐质量。
六、负责公司各种报刊杂志的征订发送及各类信笺、信封、表册、名片的印制工作;负责收集报刊中有关我司信息的资料工作。
七、负责公司节假日值班安排,协助做好办公场所的安全工作。
八、执行公司车改制度的落实和相关费用审核登记工作,严格按有关要求管理好车辆相关的工作。
九、完成公司和总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行政科全面工作。
二、负责安排布置行政科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三、负责制定行政科工作计划、总结,并负责落实。负责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请示工作。
四、负责公司有关会议安排布置工作,及相关接待工作。 五、负责召集行政科工作例会,安排布置工作。
六、负责公司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及管理费等审核、登记工作。
七、负责公司通讯工作,对内、对外的业务联系,以及办公室有关电话调整和费用确定、登记等工作。八、负责公司集体宿舍人员住宿安排、及过渡房调整安置工作。
九、负责夹层办公场地公共照明的电器设施的检查、开关,确保安全、节约用电。
十、负责完成公司及总办领导交办的工作。
行政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科长做好行政科工作。
二、分管公司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工作,负责车辆管理、维修及维修费用的审核、登记工作。
三、负责做好车辆的年审、年检,办理车辆的保险、养路费手续,管理好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四、负责车辆维护、修理、杂费的报销审核,做好油料等物资的发放管理。结算维修费用,并制定维修计划等。
五、负责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
六、负责办公环境的日常管理,督查清洁卫、绿化、公用设施、消防安全。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及维修工作,在主管科长外出时,代理行政科工作。
七、负责夹层办公场地公共照明电器设施的检查、开关,确保安全、节约用电。
八、负责安排对外接待定餐,住宿等外事接待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服从公司安排,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敬业精神,认真学习,提高业务知识水平。
二、爱护车辆,平时做好日常车辆检查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管人员指挥,确保安全行驶。
四、团结友爱,互相尊重,爱护公共财物。
五、司机应确保通讯设备24小时开通。
六、热情服务,安全行驶,礼貌待人,全心全意地完成公司交给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协助行政科做好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接 待 员 职 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公司情况、负责做好来宾来访的接待工作,态度热情大方。
二、负责公司会议室及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工作,负责会议及来宾接待工作。
三、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验收、保管、登记、发放工作,提出办公用品季度购置计划,做到计划购买,合理发放。
四、及时检查会议室、走廊及办公室照明、水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更换。
五、协助做好订报及分发工作。 六、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5篇:海城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工作职责
海城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工作职责
(公示板)
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于2000年成立后,进入行海城市公共政服务中心办公,履行市卫生局行政审批职能,同时作为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暂不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将从申请之日算起25个工作日内发证,不合格的下达监督指导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逾期不改正,视为放弃申请。
服务承诺
(1)严格实行政务公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及网上公示所有卫生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项目、流程、承诺时限、申报材料、等内容方便服务对象查询。
(2)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规范和要求,严格落实好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等各项承诺制度。
(3)严禁窗口人员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无故超时办理等行为
海城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3162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