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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调研报告

作者:霜色拥抱时间:2020-12-28 下载本文

第1篇: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调研报告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9月下旬,我委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县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汇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检察院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十分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县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市检察机关考核中名列前茅。2004年获xx市政法系统“执法为民”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5年2月、2007年2月分别被市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具体表现在:

(一)办案力度进一步加大。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涉案对象是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公务人员,而社会对渎职侵权者有时还比较同情,不象对贪污受贿者一样痛恨,社会比较宽容,共识度比较低,导致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难,办案力度不大。近年来,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加大办案力度。2004年、2005年、2006年共受理排查案件13件13人,其中立案侦查8件8人。分别是:

1、xx镇林业站站长xxx违规批准他人炼山,并在发现火情时擅离职守,烧毁森林面积xxx亩的玩忽职守案,王被判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xx派出所副所长吴xx对本应当刑事立案的案件以调解结案,使四人以上涉案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玩忽职守案,x被判免刑。

3、县公管所xxx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追车进行养路费稽查,致被追摩托车发生一人死亡的滥用职权案,x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4、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xxx对发出《停工通知书》的一建设工程未监督落实,致一人死亡的玩忽职守案,x被本院作相对不诉。

5、原县人民政府外事办主任xxx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潘明知来办证的4人冒充仙居人而予以办理,致4人出境到美国后滞留,至今未归,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x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6、原县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的xxx,徇私舞弊,擅自多次将三电资金1642万元借给仙居贵金属实业公司,导致187余万元借款至今未能收回的滥用职权案,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县公运管所驻仙居车站客运管理站站长xxx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辆无《运输证》的“黑车”进出仙居客运站,从事x至xx的客运4个多月,最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客1死6伤的严重后果。吴被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刑。

8、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xx徇私情,对应当作刑事立案的案件,不采取侦查措施,私下会见犯罪嫌疑对象,泄露案情,致使案犯未及时受到刑事追究的徇私枉法案,马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今年已立案1件2人,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但涉及罪名多,还涉及各线条单位的政策法规甚至是各单位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对办案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县检察院十分注重办案质量,坚持“三会制度”,确保办案质量。一是坚持案前探讨会。线索着手初查之前,在科里进行充分的探讨,探讨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等各种规定以及初查的切入点,预测将碰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制作初查方案等等;二是坚持案中分析会。针对侦查的阶段性工作与前期取得的证据情况,及时召开分析会,以便适时调整侦查方案和下步的侦查方向,并从审查起诉角度来完善证据。三是坚持案后总结会。及时总结整个侦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写出一案一总结材料。通过上述措施,这几年所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质量明显提高,有罪率100%。2004年至今已侦办移送审判的7件案件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逐步开展。

认真贯彻《xx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纳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格局,在重点行业、领域、部门开展系统预防11项,重点工程项目预防1项。采取检察建议等形式,对立案查处的每件渎职犯罪案件特点与发案原因进行书面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及典型案例;深入案件多发单位,以案释法,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目前,职务犯罪特别是一些渎职犯罪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局面正在逐步打开。

二、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社会共识度偏低。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治化水平还不高,执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合法的做法,导致许多执法人员在认识上自觉不自觉的把“不合法的执法行为合法化”,渎职侵权现象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许多人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抱有同情心理,甚至有少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也过多同情行为人,导致执法尺度从宽。

(二)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还不够健全。

由于部门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导致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开展难度大。而相应的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还不够健全。如侦查一体化建设明显滞后,市院没有将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力量统一调配,交叉办案。再如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挂牌督办、通报制度没有建立,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信息不公开,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难以监督,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支持不够有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力度。

(三)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严重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xx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前身为渎职侵权检察科,2006年5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并于同年6月1日挂牌成立。目前该局只有工作人员四人,却承担着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职责,警力严重不足。另外,由于经费紧张,装备十分落后,连起码的打印机都没有配备,电脑也是公诉部门更新的二手电脑,上级检察院要求的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都无法建立,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四)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渎职侵权案件不但涉及大量的法律,还要涉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涉案单位的会议纪要,对办案干警的业务要求很高。从调查情况看,一些干警还不能完全适应要求,导致侦查工作取证难,成案率偏低。二是存在畏难情绪,对渎职侵权案件不愿查、不敢查。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都是公务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加上一些单位对反渎职侵权工作不理解,对办案干警施加种种压力,导致一些干警产生畏难情绪,不愿深查。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共识。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据最高检察院的数据统计,渎职侵权犯罪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共识度。一是要加强学习教育。检察机关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的立案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在领会和掌握新《立案标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反渎职侵权意识。二是要加强宣传普及。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县“五五”普法重要内容之一,把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把新《立案标准》的普及作为宣传教育重点内容,根据各行业、各单位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位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在群众中深入持久地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共识度。

(二)要加大办案力度,切实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开展。要紧紧围绕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查办重点,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基层政权、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案件,加大办案力度。一是要强化举报、控告工作,积极获取线索。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的管理,努力在提高侦查质量上下功夫。对一些可能成案的线索,要紧紧抓住不放。二是要建立健全侦查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形成合力。特别是要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调配警力,最大限度减少反渎职侵权工作 “三难一大”(发现难、侦查难、处理难、干扰大)问题。三是要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行为。要树立质量意识,增强固定证据的能力,确保侦办的案件经得起检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规范办案行为,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慎重处理一些处在罪与非罪界限的案件,注重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进一步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为契机,把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融入到预防职务犯罪大局中去抓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要认真抓好检察建议工作,通过在具体办案中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改进工作。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做到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

(四)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办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因此,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行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克服依赖思想和畏难情绪,切实增强干警捕捉案件线索的敏锐性,使干警善于从不正常、不正当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案件线索;善于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故、事件中发现线索;善于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刑民事案件中发现所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二是要加强业务教育培训。要采取措施,要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培训,提~警统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组织指挥能力和一体化掌控办案全局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廉政建设。要继续加强检察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准确规范办案,努力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要进一步争取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

件的外部环境。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促进公务人员依法履职、确保国家机关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顺利、健康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一是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职,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办案,减少干扰。要密切同检察机关的联系,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二是要加大投入,改善装备。县政府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财政投入,改善检察机关办案的软硬件设施。县检察院要进一步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配足配强办案人员,配齐电脑、打印机等必备办公设施。三是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人大的支持。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反渎职侵权工作,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沟通,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外部环境。

第2篇:地税局渎职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渎职不作为

偷税犯罪嫌疑人王春玲至今逍遥法外

我公司在2011年7月实名举报连云港市天云广告有限公司法人王春玲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长期开假发票(90%以上)偷逃国家税收一案,被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查实并于2011年12月26日移交到连云港市公安局经济案件犯罪侦查支队。但连云港市公安局经济案件犯罪侦查支队并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王春玲采取立案措施,只是以罚代法,罚款15万元了事。并且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给地税局。

得知王春玲偷税犯罪行为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我公司多次到连云港市地税局稽查分局要求其作为该案件的诉讼主体,履行其应尽职责和义务,打击偷税犯罪行为,督促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给予书面决定,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63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但是,作为该案件的主要承办方,连云港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并没有尽职,对偷税犯罪行为没有没有按报案程序履行,认为只要把材料交到公安机关就不关他们的事情了,至于公安机关怎么处理,立不立案,连云港市地税局根本没有心思追究,同时也不行使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地税局查处的偷漏税案件都具

有法律效力,其认定触犯刑法的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责任人,并给予书面答复。连云港市地税局此行为,是严重的渎职行为,是不作为行为,是在变相支持偷税犯罪嫌疑人低成本犯罪。如果每个纳税人都认为长期偷税的代价不过如此的话,就是在向社会发出一种错误的信息:偷税漏税的代价不过如此,能偷就偷,反正逮到了罚款了事。如果整个社会都是这样认为的话,政府的税收从何而来?税务局及广大公务员的薪水从何而来?社会的福利从何而来?最终损害的国家、社会、还有你自己。

连云港市地税局作为国家税法的执行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条例比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和个人理解的更专业,其查处的案件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把王春玲的偷税案件交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可见其性质已经不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能够替代的了,为什么公安机关以罚代法15万元之后,连云港市地税局不予反对,不做申诉呢?不了了之了呢?是否还有其他原因:王春玲的嫂子就在地税局人事处,和他们都是同事。

王春玲偷税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

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王春玲长期藐视国家法律,偷逃国家税收,连云港市市地税局不作为,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保护的是私人的利益,建议其作为该案件的主体申诉人,督促公安局机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严肃查处,如不立案,给予“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政府、对企业、对老百姓有个交待。

连云港市精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2012年5月日

第3篇:渎职案例

白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男,生于1955年11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男,生于1966年5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某公司下属的煤矿因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已于2008年11月11日被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注销。2008年12月5日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向该公司下发了《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白某带县国土局矿产办工作人员到该矿检查停产通知的执行情况,因未见矿上领导而返回。该公司未执行停产通知,其下属煤矿依然进行生产。2009年2月18日,该矿采煤队罗某擅自进入采矿区后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自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次日至事故发生之日,该矿共采原煤13736.4吨,销往该县电力有限公司用于城区供热(160元/吨),销售总额共计2197824.00元。

2009年5月7日,被告人白某、闫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9年8月20日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闫某身为县国土局矿产办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而未能制止该矿非法开采行为的情况下,既未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又未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致使该矿违法行为得以持续,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发生在煤矿开采领域,系一起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通过认真细致地收集证据,充分掌握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证据,排除阻力、合理运用侦查策略和证据,深挖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体现了较强的证据意识和证据收集能力。案件的成功查处,对相关各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于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8年3月,咸阳市某县开元酒店建设工程在未按规定向县质监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008年4月29日县质监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向开元酒店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陕西达轮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未办理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未进行试桩便开始打桩的安全隐患于2008年4月30日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及要求整改完毕。2008年5月6日,经县质监站会议安排,被告人于某、张某二人负责督促开元酒店工程建设者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待相关手续办齐后,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监督管理检查。2008年6月10日,于某、张某二人到该工地督办监督手续并巡查,对该工地临街围墙堆放沙石料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2008年6月19日县质监站向包括开元酒店工地在内的有关建设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在进入汛期后,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排查,重点排查排水通道、围墙等不安全因素。2008年6月20日,因开元酒店工地基坑南岸临街围墙处堆积的砂石料过多,超过该围墙的侧应力,造成围墙倒塌20多米,致从此路过的行人郭某母女被掩埋致死。

2008年7月9日,被告人于某、张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3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7日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张某明知开元酒店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仍放任其违规开工建设,导致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人既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又未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致使该违规行为长期持续,造成两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系一起发生在安全监督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经过缜密初查后,果断以事立案,取得了侦查工作的主动;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收集取证工作全面细致,利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策略正确、计划周密,侦查措施、侦查手段运用得当。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各级领导的肯定。

马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56年4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副局长、政协专职常委。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现年32岁,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设计组组长,2008年1月因犯贪污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镇林业分站站长(工人)。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3年被告人马某在咸阳市某县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验收图中的11、12、13、小班与县“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作业区2002年人工造林

4、5号小班位置重叠,重复面积为407.9亩,其中退耕还林与20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重复面积261.6亩。由于时任某县林业工作站站长马某在工作中疏忽,没有发现上述问题,并于2005年1月

17、19日在此作业区进行退耕还林的承包户“农户登记花名册”上签署了“同意办证”的意见,使此地块的承包户得以办证,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共计209280元。马某在审查站设计人员填写的叱干镇朝阳村、烟霞镇卢家河村2003年退耕还林验收“宜林地小班调查表”时,对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例》地类条件要求的第17、18、19小班设计退耕还林面积共计151亩的错误设计未予制止,即在此小班号退耕还林承包户的“农户登记花名册”上签署了“同意办证”,使该地块的承包户得以办证,并使

17、18、19小班的承包户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77600元,18小班的承包户连续2年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17280元。

2003年,被告人张某在负责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与验收设计时,未能认真负责地进行现场勘查,将2002年“天保工程”已植林的452.2亩荒山造林面积划入前述两村退耕还林面积之中,并且设计此452.2亩荒山地中261.6亩为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张某对该作业区中其外业调查“宜林地小班(地块)调查表”中载明该类为苹果树的176亩经济林地,设计退耕还林工程造林151亩。致该两村五承包户连续五年领取国家粮食、现金补助330080元。

2003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与某县林业工作站签订了“林业重点工程技术承包负责制协议书”,约定由陈某对叱干镇朝阳村、卢家河村,朝阳承包户等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实行技术负责制。被告人陈某在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未发现2003年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面积中部分地块与20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面积重复,且有部分面积为老果园,部分面积仍在耕种,既向该两村的五承包户下发了“造林质量合格证”,并在“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农户登记卡”上签署了“合格”意见。经国家林业总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勘验认为:2003年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面积设计作业1855亩,符合退耕还林要求的实际作业面积为1373.9亩,按规定不予认可面积共481.1亩,致该两村承包户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现金补助共384880元。

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马某、张某、陈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5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陈某身为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2003年该县退耕还林工程的相关工作中,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是市院交由案发地检察院办理的,是该县院近年来办理的涉案人数最多,效果最好的涉农案件之一。在办案过程中,因涉及林业系统专业知识,办案人员先后查阅相关行政法规数十部,在确定损失时,及时委托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使该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都做到了客观公正。办案过程中,该县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一线指挥,率先垂范,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侦查人员运用侦查谋略、侦查措施得当,侦查意识和安全意识较强,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查办。该案的成功办理,受到市院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日报》分别转发刊登了该案的办案经验。

张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员。2005年11月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2岁,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员。2005年11月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5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接举报人范某电话称县上一私人旅社内有人卖淫嫖娼。遂张某和该所协警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三人共同开车去。在城关镇汤房村四组王某家中见到郭某及张某,当场盘问后,查明郭、张二人有嫖娼行为,即口头传唤回所审查。张某向所长汇报了简单案情,对郭某、张某签发了《传唤证》,后对郭、张二人分别进行了讯问,二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后被告人张某与张某某共同向所长汇报了调查情况,所长决定:对郭、张二人各处罚款1000元,交了钱让人走,并安排由张某、张某某执行。后两人分别向涉案人宣布了处罚决定,对郭、张建立了《嫌疑人信息登记卡》,搜查了郭某身体,暂扣人民币630元,并将两人带到所值班室(有专职值班员)让他们联系交纳罚款,至当日20时许此二人仍未交纳罚款。张某、张某某、陈某即开车拉郭某在县城找熟人、朋友借款,无果后回所,又把郭某安排在值班室等候,随后张某、张某某安排陈某看人。23时许,两人出警回所发现郭某躺在值班室里间侯问室床上,张某问郭为什么还不交钱,郭讲:“晚上太迟,等明天再借钱”。随后张某、张某某、陈某回他们在所外的租住处休息,值班员韩某电话询问张某,将郭、张二人如何处理(23时40分),张某答:“跑了就跑了。”次日6时许,值班员韩某打开候问室门时,发现郭某在值班室与候问室之间通道的天网上上吊死亡。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鉴定:被害人郭某系缢死。

2005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被害人郭某死亡,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案例点评

该案是发生在公安系统的玩忽职守案,两名涉案雇佣协警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切实履行职责,疏忽大意,造成涉案被害人郭某死亡。事发后该县人民检察院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迅速深入调查,对此案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2名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该案侦查组织严密,指挥有力,措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客观全面,办案效率快、质量高,从立案、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到作出生效判决仅用了三个月时间,有效树立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促进了公安系统执法行为的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曹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男,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文化市场稽查队队长。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男,生于1971年9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工商所所长。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男,生于1962年1月6日,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队长。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9年3月22日,某区常乐路沁园春宾馆的“9点8迪吧电脑恋歌城”歌厅发生火灾事故,致一死三伤。经查,该歌厅系沁园春宾馆法人樊某于2005年10月在其经营的宾馆顶层违法搭建的简易彩钢房内开办的对外营业性歌厅,从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22日火灾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证照,长期非法经营。在该歌厅无证经营期间,被告人曹某、段某、杜某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文化市场稽查、工商检查、城建监察执法工作,三人在执法中均发现“9点8迪吧电脑恋歌城”系无证违法经营,但因为经营者樊某比较难缠,仅采取了督促该歌厅及时办理手续的措施,并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取缔或拆除违章建筑,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直至发生火灾事故,酿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009年5月11日,被告人曹某、段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月20日被告人杜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日,被告人曹某、段某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被告人杜某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6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将被告人曹某、段某和杜某提起公诉。2009年9月27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段某和杜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辖区内娱乐场所和房屋搭建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非法经营和乱搭建房屋情况,应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但三被告人仅采取了督促办理手续的措施,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情节轻微,判处三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来源于群众举报,是一起火灾事故中对政府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职务犯罪案例。本案中负责监管娱乐场所的执法部门,包括工商、文化、城建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对无证经营活动进行取缔,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但本案三名被告人在发现违法经营活动后,均未能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正是因为三被告人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违法经营活动得以顺利延续,最终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例。检察机关在侦破该案过程中,根据案件特点,认真评估线索,围绕引发该案的最基本的客观事实,作出严密的逻辑判断,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在定案的关键证据上狠下功夫,尽可能收集直接和间接证据,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的证明了三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危害后果。该案的办理在当地影响深远,该区管委会专门就该案召开了全区科级以上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剖析该案发生的原因,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该案的成功办理,对进一步规范娱乐场所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效廉洁履行职责具有积极的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47岁,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乡政府驻宋家沟煤矿安全督查员。2009年5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男,43岁,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乡政府驻宋家沟煤矿安全督查员。2009年5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8年4月22日,咸阳市某县宋家沟煤矿向县煤炭局打报告申请变更采煤工艺,县煤炭局批准后在2012工作面上由原来的炮采工艺变更为普采工艺。该矿在未完全装备好工作面,采煤机在未安装、未经验收的情况下,采用炮采组织生产,致使同年6月14日13时20分发生了“三死一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的较大责任事故。经查,被告人张某、蒙某在任驻宋家沟煤矿安全督查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在采煤工艺变更期间没有尽到其作为安全督查员的职责,导致违规组织生产,造成上述严重后果。

200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蒙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8日提起公诉。2009年8月21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出具有悔过书,表示认罪,根据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蒙某到案后否认事实,认为自己无罪,判处有期待刑一年,并于宣判之日收监执行,后被告人蒙某提出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被告人蒙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例点评

宋家沟煤矿发生顶板冒顶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由于该事故发生后,矿方进行了隐瞒,半个月后才得以被查处。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联合调查,从而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一步了解,从中发现驻矿安全督查员存在渎职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检察机关遇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运用,有效地排除了干扰,使案件得以顺利办理。同时,该案的成功查办,对全县的驻煤矿安全督查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对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全市检察机关有力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渎职失职犯罪开了先河。此案的办理在其县煤炭系统影响很大,反响强烈,既有力地打击了职务犯罪,又教育了广大干部,扼制了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监管不力,事故频发的势头。从2009年至今,该县没有发生过一起煤矿安全责任事故。

梁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男,生于1985年1月7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业大队二中队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82年2月22日,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案发时被抽调该县看守所工作)。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男,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业大队一中队实习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85年7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业大队一中队实习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9年5月18日零时30分许,咸阳市某县公安局干警被告人梁某在该县某宾馆西北楼106室执行监视居住任务时,擅离职守,在未经任何局、队领导授权指派和110指令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王某、邢某和马某,以查毒品为名对某宾馆进行检查,在宾馆西北楼209房外听到室内有男女做爱声,四人在门外窥听长达40余分钟,在未向任何领导汇报的前提下,假以电话举报为名,强行敲门检查209房间,导致当晚入住209房客董某因躲避检查爬出窗外坠楼死亡地严重后果。

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梁某、王某、邢某和马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0日提起公诉。同年12月10日因证据发生变化,撤回对被告人邢某、马某的起诉。2009年12月30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邢某、马某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点评

该案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反应强烈,先后多次到省、市、县多个部门上访,散发传单,打出横幅,并通过特快专递向中央领导发出控告信,要求调查事件真相,依法处理相关民警,且被害人家属拒绝处置尸体,事态在不断扩大之中,《三秦都市报》等多家新闻媒体介入并予以关注此事件。面对这一局面,该县检察院迅速介入事件调查,一方面着力安抚家属,平息事态发展,一方面先行以事立案,对该案展开全面调查。因被调查对象系公安干警,侦查难度大、干扰阻力大,其反侦查能力较强,在此情况下,该县检察院检察长坚持原则,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亲自指挥,攻坚克难,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咨询法律专家,适时公开办案程序,接受各方的监督。通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办理了这起影响重大的案件,使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赵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46年,汉族,初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48年,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被告人田某,男,生于1945年,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股长。

1999年9月,咸阳市某县甲公司总裁陈某多次找时任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告人赵某,以公司股票上市为由,要求办理租用村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53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赵某在明知该宗土地属吉元村村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违法行政,擅自将该宗土地以国有土地性质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6月,甲公司持此证在中国农业银行该县支行作抵押贷款,贷得款项778.5万元,该贷款已逾期,至今本金分文未还,截至2005年11月20日共欠银行本息889.67936万元。

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甲公司下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和农业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派员来县土地管理局办理某大厦等四宗土地(共计50549平方米,折合约75.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任该局建设用地股股长被告人田某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认真审查该企业提供的申办文件材料,受利益驱动,便将该企业办证的情况向时任局长被告人李某汇报,李某也未严格审查材料,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字,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法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依据出让合同,申请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又用其中两证在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作抵押贷款1563.796万元,贷款已逾期,至今分文未还,截至2005年11月20日共欠银行本息为1789.326334万元。后甲公司停产,且官司缠身,企业法人至今下落不明,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证》无从执行,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05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李某、田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6年8月24日提起公诉。2006年12月4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田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系国土部门领导,其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极为不满,多次到县、市、省甚至中央有关部门上访,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对赵某、李某、田某以滥用职权罪立案后,通过调研分析,发现三被告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涣散,管理混乱;监督乏力,权力失控;制度不完善,无章可循。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不仅使三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且在国土管理部门起到警示意义,促进了该县土地管理的规范化监管。同时,平息了群众缠访、缠诉,多家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正面报导,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渎职犯罪、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石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男,生于1968年7月22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副站长(主持工作)。2006年9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农机安全监理站是农用运输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号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文件《农机监理业务规范化工作程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办理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牌证时要审核车辆购置税缴纳情况。石某身为该区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人,在办理农用运输车辆登记挂牌时,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决定在未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就为农用运输车办理了登记挂牌,致使500辆农用运输车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105万余元。

2006年8月29日,被告人石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0月25日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同年11月14日提起公诉。2007年3月29日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身为该区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对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牌证的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决定为没有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牌证,导致国家车辆购置税大量流失。判处石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区检察院在查处此案的同时,发现此种问题在全市各县区农机管理部门普遍存在,于是及时向市检察院汇报,建议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对农机管理部门涉嫌渎职问题进行集中查处。市院将该区院办理此案的经验向全市各县区院转发,指导全市各县区院查处农机管理部门渎职案件,随后各县区院纷纷立案查处了此类案件。2006年至2008年,咸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查处农机系统工作人员渎职犯罪13件17人,该类案件共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00余万元。

在办理此案中,该区院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把查办犯罪与维护当地经济发展、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与国税部门和交警部门联系,促成国税部门与交警部门的紧密配合,对农用运输车辆购置税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并形成一项制度长期落实。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现已成为我市一个新的税收增长点,促进了国家税收的长期增长。

王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61年12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兼治安巡逻队队长。2007年3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接到侯某举报电话称有“烟民”,即安排治安巡逻队队员宋某、史某、刘某同侯某、程某将向程某出售毒品海洛因的何某、杨某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6.5克,后将其带回派出所后。侯某、宋某向王某介绍了案情,何某也向王某交代了贩毒经过,王某在明知何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在应当移交刑警中队处理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本人的罚款任务并得到罚款提成,擅自决定对何某、杨某以吸毒进行治安案件处理,分别对二人处以治安处罚3000元、2000元,并向所领导谎称抓获2名“烟民”罚款处理。王某随后得到罚款提成100元,收缴的海洛因未上交,后丢失。同年7月25日,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发现此案,重新对何某、杨某立案侦查,8月27日,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杨某在逃。

2007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9月1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8日提起公诉。2007年12月6日,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明知何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应当移交刑警中队办理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本人的罚款任务并得到罚款提成,擅自决定对何某、杨某以吸毒作治安案件处理,分别对二人以治安处罚结案,属于典型的“以罚代刑”,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李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57年9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乡司法所所长、党政办公室主任、通村公路办公室主任。2008年10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72年7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乡皇西村村民。2008年10月2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7年3月份,某县某乡将咬子村经某部队高炮连、皇西村到上河道的通村路作为享受国家财政补贴项目上报县交通局立项,由被告人王某承建。王某修建咬子村至某高炮连的558米路段时,又同该部队谈妥,为其修建高炮连、雷达站经皇西村、上河道村到黄新路口的道路。并于同年4月份同该部队签订合同约定由部队全额出资,按部队标准修建。道路竣工后,被告人李某利用管理通村路建设职权,违反国家通村路相关政策,同被告人王某合谋,将该路作为通村路上报并请求验收,从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人民币35.25万元,后让王某将该35.25万元领走,比其应得的咬子村至某部高炮连558米通村路省补资金8.37万元多出26.88万元,该笔款一直被王某非法占有。

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王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月2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2日提起公诉。2008年11月24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超越职权,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身所修的道路已由部队全额出资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李某将该道路报成通村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二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系我市影响较大、效果较好的一起滥用职权案例。该案的被告人李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而王某却只是一个农民,但李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没有王某的帮助,是无法实施完成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本案被告人王某似乎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面对上述问题,办案单位及时请教法律专家,研究论证,根据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规定,该案李某与王某的行为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因此二人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犯罪的共犯。在侦破过程中,在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下,市院的精心指导,该院反渎干警内查外调,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反复论证,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最终对涉案的两名被告人同时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最终判处有罪。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保护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又开创了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入滥用职权罪共犯在我市的先例,对司法研究与改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杨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71年6月,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市交通局路政大队一中队队长。2007年3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6月6日凌晨3时许,咸阳市某市交通局路政大队一中队队长被告人杨某带领一中队任某、许某、梁某、张某和马某去公路巡查道路畅通防火情况时,在S104省道锦丰方便面厂门前截停三辆大货车进行检查时,导致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上货车的尾部,致使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死亡。依据相关规定该路政大队无权在省道上拦截车辆,杨某越权检查,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后果。

2007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18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4日提起公诉。2007年9月24日,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无权行使职权的省道上检查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作赔偿,可酌情从轻判处;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点评

该案来源于新闻报道。本案杨某在巡查道路畅通防火的过程中,为了完成经济罚没指标,违法在无权查车的路段拦截车辆,最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例。检察机关在侦破该案过程中,围绕引发该案最基本的客观事实,作出严密的逻辑判断,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在成案的关键证据上狠下功夫,尽可能收集直接和间接证据,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的证明了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危害后果关系。该案的办理在群众当中造成了很好的影响。

赵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79年,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市某乡政府干部(2006年5月被某市政法委借调至该市公安局巡警队工作)。2008年1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市某镇政府干部(2006年5月被某市政法委借调至该市公安局巡警队工作)。2008年4月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7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和张某当班执勤期间,赵接到同学程某的电话称其工作的网吧抓到一名偷上网卡的小偷。赵就让程将小偷带至网吧门口等他过来。赵未向同车的张某通报案情及向有关人员请示汇报情况下,就开着警车到网吧门口让程某及程同事郭某和偷卡嫌疑人李某坐上警车将这三人拉到某技校门口让三人下车寻找李的同伙,后将车开走。在此期间张某一直在警车上坐着,第二天在药市村的麦地里发现被害人李某的尸体。

2008年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3月1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4月8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16日该市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将被告人赵某,以玩忽职守罪将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2008年7月15日,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之规定,赵某未按程序和规定处理此事,也未向张某通报此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对同班的赵某的行为不闻不问,对工作极不负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是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巡警在执行公务时,存在渎职行为,随即将该线索移交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对该线索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赵某认识网吧的程某,存在徇私的情节,且两人是通过电话联系的这一客观事实,因此决定以赵某为突破口,最终成功办理了赵某滥用职权案。后根据赵某及其他人的口供,突审另一涉案人员张某,终于使张某认识到自己对赵某的行为不闻不问,是对工作的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是一种不作为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该案的成功办理在咸阳地区引起广泛关注,市政法系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干警以此案为戒,规范执法行为,端正执法态度,促进社会正义。此后,该市巡警队在巡逻过程中,成功消除了多起恶性案件的发生,此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张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5年10月,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内勤兼户籍警期间,受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4500元。以人口信息补录的方式先后为刘某等十名外省高考考生伪造了户籍档案,该十名外籍考生依据张某所伪造的户籍,分别在该县多所中学报名参加了2007年高考。5人分别被大学录取,其中1名考生在高考结束后被查出系高考移民,被取消了当年的录取资格,其余4名均未被录取。2008年考生刘某又继续在该县报名参加高考,在资格审查时,被有关部门发现系高考移民并被取消参加当年高考资格。赃款已被纪检部门追缴。

2008年8月10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线索初查后,交由某县检察院办理,同年8月22日,该县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以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11月20日提起公诉。2009年3月30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高考工作本应该严肃客观、公开公正,而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不仅破坏了国家对高考工作的管理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极大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后,有力地震慑了高考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有效地规范了高考管理秩序。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市上开展了高考招生的全面整顿工作,制定了各项措施,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使得高考招生工作在公平廉洁的环境中得以顺利进行。该案是我市近年来在高考招生工作中查办的第一起典型徇私舞弊案,该案的办理,不仅拓宽了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而且在社会各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赵某等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67年8月26日,大学本科,系某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起降中心2室设计员。2008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男,生于1948年6月22日,系某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46所2室主任、设计员。2003年退休后被反聘三年,2005年被聘北京摩擦材料厂(以下简称北摩厂)任总工程师。2008年1月25日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咸阳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07年9月6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某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该厂被告人赵某、肖某涉嫌将公司资料泄露给北京一家公司并收受该公司资金。经查,从2006年4月至2007年7月赵某先后向北摩厂6次出售航空资料,共收受其人民币61560元。根据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保密办(2007)102号鉴定:赵某窃取并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往北摩厂肖某的资料,有3项属国家机密,5项为国家秘密。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赵某、肖某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一案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3月24日,该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点评

该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单位其他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是近年来我市首例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被告人身为国家涉密单位的技术人员,将属于国家秘密等级的技术资料,通过国际互联网发给他人,从中谋取私利,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深挖细究,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缜密侦查,从中发现线索。办案人员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先后到北京、安徽等地内查外调,调取证据,行程近万里。灵活运用侦查和审讯谋略,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上下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及时固定证据,使该案在较短时间内办结,有力的震慑了犯罪,有效的维护了国家秘密的安全及严肃性。该案在成功办结后,检察机关及时向涉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敦促该企业从中吸取教训、建章立制,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马某等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72年8月25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2007年6月26日因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女,生于1977年7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2007年6月26日因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马某、徐某受单位指派,负责押解田某、李某等四名罪犯分别到陕西省少管所、汉中监狱投劳。投劳时,因罪犯李某被陕西省新安医院初步诊断为贫血和肝炎,省少管所拒收。此时已是晚上19时许,经请示县看守所所长,其要求将未投劳的两罪犯田某、李某当晚押解回所,改日投劳。从少管所上车后,田某、李某称手铐太紧,要求松一下,马某遂将手铐钥匙透过囚笼栅栏递给两名罪犯让自行松铐,但两名罪犯借机打开了手铐。返回途经西安市金花北路华润万家超市附近时,被告人马某、徐某商议停车给罪犯李某买点药。遂将车停在附近立交桥下,马某、徐某与司机郭某一同下了车,锁了车门,便离开囚车办理商订事务。罪犯田某、李某见无人看管,顿生脱逃念头,就由李某看人,田某用脚使劲蹬开囚笼前小门,即钻出小门,打开车门脱逃。约十几分钟后,马某、徐某与司机郭某回到车上,发现两名罪犯脱逃,就立即抓捕,并将情况报告了所长文某,后按照县公安局统一部署展开了抓捕工作,罪犯李某于6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5日,被告人马某、徐某即来检察机关主动投案。后为了抓捕另一罪犯田某,两被告人自费在西安、咸阳等地抓捕。2007年9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两被告人提供的信息,在旬邑县原底乡南头村将罪犯田某抓获。

2007年6月26日,被告人马某、徐某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0月12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月30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2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徐某在押解罪犯投劳途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二名罪犯脱逃,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为破获田某脱逃一案提供了可靠线索促使成功抓获,属立功表现,其认罪态度尚好。判处二被告人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的发生是由于赋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押解被监管人员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通过该案的成功查办,对全县的政法干警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使其引以为戒,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对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4篇:高检院1028渎职侵权专项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2009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中国人大网 www.xiexiebang.com日期: 2009-10-28浏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2005年以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努力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截至今年6月,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1202件38754人,已侦结提起公诉17943件23308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7.4亿元。其中,立案侦查重大案件8387件、特大案件4381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96人(内有厅局级47人、省部级5人)。

(一)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开展专项工作。坚持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集中查办严重渎职犯罪。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研究检察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制定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着力加强专项查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开展集中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一些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严重失职渎职,是造成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等经济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部署,从2005年8月至2006年底开展集中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把对市场经济破坏大、对国家利益危害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作为查办重点,深入排查线索,集中力量攻坚,共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市场主体利益的渎职犯罪案件5841件。

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从2008年4月起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破坏土地、森林、矿产、水电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4599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督办了云南省阳宗海特大水污染事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2.4万余亩国家重点公益林被毁事件等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从2008年5月起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主动走访有关部门,调研了解“三农”政策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办案工作。以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为重点,立案侦查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27件。

(二)突出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查办发生在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社会保障、企业改制、抢险救灾、就业就学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其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查办或督办了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违规使用社保基金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庾受贿、玩忽职守导致药品市场管理混乱案等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针对一些地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共依法介入7982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立案侦查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违规生产等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923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直接介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溃坝、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垮塌、广东省深圳市舞王俱乐部火灾等38起特大事故的调查,检察机关从中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64人。

(三)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犯罪。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社会影响尤为恶劣,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的要求,坚持把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一是把监督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况与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注意透过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现象特别是冤错案件,深挖严查背后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7857人。二是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加大责任倒查力度。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60件反映司法不公的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42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三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刑罚执行中以钱抵刑和“前门进、后门出”等突出问题,结合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和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活动,立案侦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犯罪案件258件。今年2月“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检察机关在较短时间内查清案情,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又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对社会关注的“牢头狱霸”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监管人员严重失职渎职、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四)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以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案件1266件2186人。为保证换届选举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严肃查办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69件111人。重点加强对司法活动中侵犯人权现象的监督,严肃查办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案件1062件1586人。

(五)结合办案加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深入剖析渎职侵权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积极开展行业预防和系统预防,与环保、国土、质检等部门共同组织专题调研,针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完善预防犯罪的机制和制度;深入机关单位宣讲授课,举办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发生。

二、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着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把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作为推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认真查找和解决执法思想上存在的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特别是结合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实际,强调正确处理办案力度与办案质量的关系,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又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改革探索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等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注重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创新和完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一是健全举报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举报宣传周、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完善网上举报、电话举报等方式,提高依靠群众发现犯罪的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二是健全线索管理机制。实行案件线索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发现和初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若干意见》,强化线索查处的配合与制约,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三是健全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针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干扰多、阻力大等问题,采取上级检察院交办、提办、参办、督办和指定异地管辖等措施,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四是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制定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充分发挥整体效能,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行政管理、执法执纪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助调查、联手预防等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努力构建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会同国家审计署、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与国务院十六个部委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违法犯罪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依法顺利开展。

(四)推进渎职侵权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2005年5月起,地方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各地以此为契机,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办案力量,强化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组织保障。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组织大规模的集中培训,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案例研讨等岗位练兵活动,推进渎职侵权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全国和省、市三级侦查办案人才库,对优秀业务骨干实行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今年上半年,依托检察机关视频专线网络,聘请专家学者授课,对18000多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普遍进行岗位素能全员培训,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三、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保障依法正确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责

加强监督制约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自觉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不断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促进自身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坚持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主动汇报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要求。内蒙古、安徽、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新疆、广西、福建等省级检察院就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高度重视、依法办理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积极配合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真诚接受批评,切实进行整改。

(二)诚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有关方面的制约。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和拟作撤案、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全部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有关司法解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注意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制约,对判决无罪的案件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自身不足,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一是加强内部分工和制约。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的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承办。二是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切实防止在讯问中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三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2005年实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今年9月起实行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制度。四是加强执法活动专项检查。针对一些检察机关存在的受利益驱动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组织开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专项检查和办案安全专项检查。五是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制定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办案安全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四)大力推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求,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努力减少执法随意性。二是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细化办案程序,明确执法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规范扣押冻结款物行为等规定。三是健全办案考评机制,修订了考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对促进严格执法、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2008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分别比2005年上升2.6和1.3个百分点,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下降1.1和2.6个百分点。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并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还不够大,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一些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打不开局面。有的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畏难情绪,怕影响部门间的关系、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缺乏依法办案、攻坚克难的勇气,不敢办案,导致有的案件没有受到依法查处。二是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在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增强查办案件合力等方面,相关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三是反渎职侵权能力还不适应。一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侦查水平偏低,对新形势下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把握不准,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知识学习研究不够,主动发现线索、收集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政策、排除阻力干扰的能力不强,有的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四是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有待加强。一些检察人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意识淡薄,有的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甚至违法办案、以案谋私,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在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这类犯罪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责任相对分散,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通过公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较少。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人为设置障碍。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有的执法不透明,检察机关难以从中发现和调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有的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追究。三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四是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备。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不统

一、认识不一致;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不足,影响了对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面对这些情况,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还不够,提高社会认知度、改善执法环境的办法还不多,制约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侵权犯罪仍呈发案多、危害大的态势。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深刻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和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始终牢记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增强敢于办案、秉公办案、依法办案的信心和勇气。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着力解决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重点查办影响科学发展、损害民生民利、危害公平正义、破坏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案件,特别要突出查办危害政府投资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以及食品卫生、医疗医药、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加大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纯洁司法队伍,促进司法公正。认真总结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经验,进一步拓宽宣传教育领域,推进预防制度建设,增强预防工作实效。

(三)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对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推动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健全鼓励群众实名举报的制度,完善对举报的办理、督察、反馈机制。推进侦查办案机制建设,加强地市级渎职侵权检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等案件的抗诉力度。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自身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办案工作考评机制,坚持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统一,进一步形成正确的执法导向。

(四)狠抓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反渎职侵权能力。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促进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深入推进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组织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引导检察人员增强主动发现线索、侦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政策等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侦查专家和办案能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渎职侵权检察队伍。

(五)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结合办案实际,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提高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自觉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加强与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研究、司法解释等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是对我们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借此机会,我们建议:一是完善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对一些严重犯罪适当提高法定刑,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规范免刑、缓刑的适用,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二是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和协调,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重大问题,促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保证犯罪行为依法受到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检察机关将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契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恪尽职守,锐意进取,不断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5篇:反渎职侵权局述职报告

一、单位简介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检察机关又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分别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两个重要职能部门承担。九里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直接立案侦查本辖区及上级院交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42个罪名的犯罪案件。

二、反渎职侵权局职能及宗旨

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同时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

三、便民措施

反渎职侵权局每年举行两次大型反渎职侵权宣传活动;通过徐州电台宣传反渎职侵权知识;检务十公开张贴上墙;通过多种方式公布监督及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四、执法评议活动开展情况

九里区委、九里区政府《关于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后,九里区检察院非常重视,当即召开全院大会动员部署,要求各业务科室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对照评议内容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会后反渎局组织全局干警进一步学习了开展执法评议活动的意义、评议内容、工作要求等事项,认识到开展执法评议活动是加强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人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作风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让群众评判、请群众监督,切实解决基层执法单位在执法理念、服务管理、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建设“繁荣文明生态和谐的新九里”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制环境。为此反渎局先后回访了近年来的案发单位、案件当事人,公布了监督电话,并围绕评议活动对首先进行了自查:一查有无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经查我局干警没有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按照法定程序乱执法、不按照法定程序乱作为,或有案不立、有报不查、有访不接以及耍特权、抖威风、吃拿卡要、非法查收、侵犯人权、刑讯逼供、漠视群众疾苦等现象。也没有接到相关的投诉反映。二查执法能力建设方面问题:

反渎局建立严格培训、严格管理、严格考评等措施,今年来已安排部分干警到省院业务培训,我局也进行不定期业务学习,年初分解院里工作目标对每位干警都设立了绩效考核标准。我们的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执法能力、办案质量和效率均有提高。三查完善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方面问题:

我们严格按照省院《工作流程》及《案件质量考核标准》的要求办理案件,执法程序规范,询问、讯问有通知书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办案人员及时出示工作证,采取强制措施及侦查手段有审批程序,讯问严格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办案期限不超期,涉案赃款赃物扣押、保管手续齐备处理及时,案件质量有保障。没有随意执法情况,没有违规违法收费现象。四查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素质方面问题:

反渎局干警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坚定政治信念,加强规范化建设,廉洁从检,树立学习意识,做到学以致用,业精技强。

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不断强化反渎干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打牢思想基础。不断教育干警勤政廉政,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纪律要求及九条禁令,办案过程中实行“一案三卡”,把纪检监督置于办案同步,杜绝违纪事件的发生。经过自查我们也发现自身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全局认真分析、认真总结,提出相应整改方案:

(一)继续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规范执法,面对困难不怕困难,开拓思维,关注民生,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积极围绕专项斗争深挖案源、狠抓办案,不断推进法治九里建设。

(二)正确处理办案与学习的关系,做到两个都不放松,因地制宜制定培训计划,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进一步遵照《工作流程》要求,及时对照自查,谁办案谁装卷谁负责,做到案结卷立。出现错案或扣分情况实行追究制度,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四)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突出人性化办案。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加大犯罪预防及法律宣传工作,扩大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影响力。

五、执法评议活动取得实效,全面促进工作提高

通过执法评议活动干警精神面貌发生极大转变,干警工作热情高涨,全年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件5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件2人。其中以滥用职权罪补充立案侦查一件一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两件两人,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立案侦查两件两人。提起公诉5件5人(含去年未结两件两人),有三件三人被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另侦查终结挪用公款一百余万元案件两件两人。今年立案数为本院前三年平均立案数的五倍,走进全市各区反渎职侵权工作前列。我们不畏困难,争创一流,创本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历史最好成绩。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以执法评议活动为契机,切实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强化反渎干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打牢思想基础。结合开展“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定建设者和捍卫者”专题教育活动,使全体干警深刻认识到,只有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执法能力,才能更好地捍卫党的事业,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此,我们在办案中针对不同进度对照《流程》逐项自查,及时纠正不规范之处,强化规范执法,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因素;每接手一件线索,就组织全局干警搜索、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熟记在心。此外,我们还组织岗位练兵活动,共同学习了《新律师法》、省院业务培训内容、侦查策略等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卓有成效地提高了干警的业务技能。通过学习,干警捕捉案件线索的敏锐性、工作的主观能动性都得到加强,今年所办案件均来源于自行发现线索。

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2011年11月17日

统战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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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调研报告

《河南调研报告.docx》
河南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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